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司股权出质登记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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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司股权出质登记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8.06.24

【实施日期】2008.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司股权出质登记暂行办法

(省工商局2008年6月24日发布)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股权出质登记行为,保障股权质押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有限责任公司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质,办理股权出质登记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股权出质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办理本机关登记公司股权的出质登记。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一)将股权出质给本公司的;

(二)以被人民法院依法冻结的股权出质的;

(三)以已经办理出质登记的股权再次出质的;

(四)以有限责任公司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权出质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办理出质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包括:

(一)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姓名或名称;

(二)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

(三)出质股权的数额。

第七条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由出质人和质权人提出申请。

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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