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吨位丈量
内河船舶吨位丈量规范
内河船舶吨位丈量标准1、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内河船舶吨位丈量标准1995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船技监字[1995]426号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北京2名目第一章总那么………………………………………………………………………〔3〕其次章总吨位……………………………………………………………………〔4〕第三章净吨位……………………………………………………………………〔7〕第四章丈量与计算………………………………………………………………〔7〕3第一章总那么1.1.1本规定适用于船长大于10m的内河民用船舶。
对于新型船舶,由于其构造特点,不能合理应用或难于实施本标准各项规定时,应由本局确定其 2、总吨位和净吨位。
1.1.2船舶吨位丈量的目的,是核定船舶的总吨位和净吨位。
总吨位是表示依据本标准各项规定丈量确定的船舶总容积。
净吨位是表示依据本标准各项规定丈量确定的船舶有效容积。
1.1.3自本标准公布之日起,新建船舶、经改装或改建后吨位有变更的船舶、转变用处的船舶以及用船部门需要申请吨位丈量的营运船舶,应按本标准量计吨位。
除此之外,可不需重新量计吨位。
1.1.4本标准对船舶吨位丈量以n为计算单位,在计算中所承受的量度应取至cm。
计算所得的总吨位和净吨位的数值只取整数,不用小数点以下的数值。
1.1.5凡需按本标准进展吨位丈量的船舶,申请单位应供应以以下图纸:〔1〕船体3、说明书;〔2〕总布置图;〔3〕型线图;〔4〕静水力曲线图〔或表〕;〔5〕横剖面图;〔6〕根本构造图。
41.1.6按本标准进展吨位丈量的船舶,应发给内河船舶吨位证书。
证书中的总吨位及净吨位数字后面不需填写计量单位“吨〞或“t〞。
1.1.7被标准中名词定义:〔1〕量吨甲板:系指相邻于满载水线以上的第一层全通甲板。
〔2〕量吨甲板长度:系指量吨甲板型线首尾两端点之间的最大水平长度。
如量吨甲板有台阶时,那么按较低一层甲板型线延长后量计,见图1.7.7〔2〕。
船舶最小干舷和吨位丈量
第三章船舶最小干舷和吨位丈量1船舶最小干舷概述船的干舷是泛指船舶静浮于水面时,自水面至露天甲板上表面舷边处的垂直距离。
1减小甲板上浪2保证有一定的储备浮力2《海船载重线规范》的主要内容适用范围:国际:船长L≥24m,总吨位在150总吨以上的一般民用船舶;国内:船长L≥20m的一般民用船舶(不适用军舰)2-1最小干舷影响因素:甲板上浪程度的因素、储备浮力大小的因素、灌进船主体内部的可能程度1)上浪程度因素:波浪中的纵摇及升沉运动的幅度、船舶舷弧的大小、上层建筑的地位和大小等有关。
******季节区分为:冬季北大西洋区、冬季区、夏季区、热带区、夏季淡水区、热带淡水区等********2)储备浮力因素:干舷、船体的丰满度(Cb值)、上层建筑、舷弧等。
3)灌进船主体内部的可能程度:“A”型船舶―载运液体货物的船舶;“B”型船舶―不符合“A”型船舶特点的其他船舶。
B-60型船舶:船长超过100m的B型船舶,在计算干舷时,其基本干舷取为B型船舶表列干舷值减去了对应船长的B型船舶表列干舷与A型船舶表列干舷值之差的60%。
B-100型船舶:B型船舶的基本干舷取为A型船舶的表列干舷,这种船称为B-100型船舶。
2-2国际航行船舶最小干舷计算1)夏季最小干舷F=F0+f1+f2+f3+f4+f5(mm)其中F0一船的基本干舷(mm);f1一船长L<100m的船舶干舷的修正(mm),f2一方形系数对船舶干舷的修正(mm),f3一型深对船舶干舷的修正(mm);f4一有效上层建筑和围蔽室对船舶干舷的修正(mm),f5一非标准舷弧对船舶干舷的修正(mm)。
2)季节区最小干舷:热带区最小干舷FR、冬季区最小干舷FD、淡水最小干舷FQ、热带淡水最小干舷FRQ、冬季北大西洋区最小干舷、船首最小高度。
2-3国内航行船舶最小干舷计算夏季最小干舷计算F=F0+f1+f2+f3(mm);对B型船舶,夏季干舷F还应不小于下式计算值:F=190+3.5L+0.035L2F一基本干舷(mm)、f1―方形系数对干舷的修正值(mm);f2一有效的上层建筑和围蔽室对干舷的修正值(mm);f3一非标0准舷弧对于干舷的修正值(mm)。
船舶吨位丈量计算
编号:复核日期:一、基本数据二、复核记录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检查人员检查地点检查时间一、基本情况二、检查项目记录项目记录情况注:计算实际总容积是用于判断吨位丈量是否有误,其中型容积VI所要求记录的参数误差较大可初步判断吨位丈量有误,V2(V3、V4)测量的数据可大致判断船图一致性。
督查机构编号:一、基本情况二、督查项目记录注:船图一致性可用《船舶吨位丈量检查登记表》所测量数据作判断,必要时可登船核实。
督查人员直督查时间:填写说明:应依据《船舶国籍证书》、《检验证书簿》中的相关项目,填写《检查表》第1 项“船舶基本信息”和第2项“船舶吨位证书信息”;应按照《检查表》第3项“现场勘验记录”的内容,完成船舶现场勘测;依据“船舶吨位丈量计算参考指南”(见附件3)的办法,对船舶总吨、净吨进行简单计算,并将适用方法及计算过程填写在《检查表》第4项“吨位核准评估” 一栏中;对发现计算结果与证书标注吨位明显不符(误差超过10%),应在第5 项“是” 一栏标注否则在“否” 一栏标注“/”;在第5项“是”中标注的船舶,在第6项中标注“V”。
附件5专项检查缺陷船舶汇总表__________ 海事局附件6船舶吨位丈量计算参考指南“大船小证”问题的出现一般有两种方式:一是船检证书上的船舶尺度与实船不一致,本身就偏小,从而计算的吨位偏小,这是主要现象;另一种情况是船舶尺度没有太大的误差,但计算误差较大,结果偏小造成“大船小证”问题。
(一)经验判别方法:为了积累甄别“大船小证”的基本知识和经验,监督人员在进行船舶安全检查和签证时,可记录下船舶的“船长”、“型深”、“型宽”以及船舶种类和船舶总吨、净吨。
通过积累,找出船舶尺度、种类与吨位之间的大致对应关系,以便从中找出定性判断“大船小证”基本经验。
下面表格是部分船舶主尺度与船舶吨位之间的对应关系,从该表可以总结出定性大致判断船舶吨位的基本经验。
船舶尺度与船舶吨位(二)实际丈量估算方法:各级海事监督部门在现场检查中,对一般货船吨位确有怀疑的,可以用下列估算公式对船舶总吨和净吨进行大致的估算(这个公式不适用于川江汽车滚装船、集装箱船等在量吨甲板以上仍然载货或载客的船舶。
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吨位丈量统一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吨位丈量统一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吨位丈量统一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船舶检验局),各直属海事局,中国船级社:为加强和规范船舶吨位丈量工作,切实履行主管机关行政管理职能,建立健全船舶吨位丈量工作长效管理机制,消除水上交通安全隐患,构建和谐安全的水上交通环境,促进航运业和造船业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船舶吨位丈量统一管理。
现将《船舶吨位丈量统一管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和船舶检验机构要充分认识实施船舶吨位丈量统一管理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落实,深入贯彻执行方案的实施要求,全力做好这项工作。
二、实施船舶吨位丈量统一管理将改变现有船舶吨位丈量发证的工作流程和管理要求。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和船舶检验机构应加大宣传力度,深入船舶修造企业、航运企业等单位,让行政相对人了解实施船舶吨位丈量统一管理的目的、意义和工作要求。
三、各直属海事局、省级地方海事局和各船舶检验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工作程序和工作制度,落实岗位责任,规范船舶吨位丈量复核发证行为,并报中国海事局备案。
四、海事管理机构实施船舶吨位复核和发证工作不收取任何费用。
有关船舶吨位丈量的检验费用仍由船检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收取。
五、各直属海事局、省级地方海事局和船舶检验机构应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加强相互之间的信息沟通和协调配合,保证相关工作程序的有机衔接,形成管理合力。
六、各直属海事局、省级地方海事局要按照方案要求尽快落实船舶吨位丈量复核发证机构和人员,加快对船舶吨位复核发证人员的选拔和培养,并配备相关装备设施。
船舶吨位丈量工作总结
船舶吨位丈量工作总结篇一:船舶吨位丈量统一管理实施细则船舶吨位丈量统一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一、实施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或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船长20米及以上的国内航行船舶。
为境外建造需要在中国办理临时登记的船舶不在实施范围内。
船长20米以下国内航行船舶的吨位丈量维持现有管理模式不变,其申请受理、审图、丈量与发证仍然由受理检验的船检机构负责,船舶吨位证书沿用原证书格式。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或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国际航行船舶吨位证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授权中国船级社签发。
二、实施时间本细则自XX年9月1日起实施。
自实施之日起,船检机构不再为适用船舶签发“船舶吨位证书”。
三、工作分工(一)流程分工。
1.国内航行非入级船舶吨位丈量申请的受理、吨位计算与现场丈量、吨位证书的打印发放由船检机构负责实施;船舶吨位复核和“临时船舶吨位证书”签发由各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负责实施,其中, 对于业务量特别大或业务过于分散的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经批准后可设立工作站点或调派有资质的复核人员从事吨位复核工作,但“临时船舶吨位证书”签发须由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负责实施。
“船舶吨位证书”签发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安全技术中心负责实施。
2.国内航行入级船舶由中国船级社受理检验申请、进行吨位丈量、出具相应检验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安全技术中心统一组织实施船舶吨位的复核和发证工作。
(二)管辖分工。
1.新建、改建和初次检验的国内航行非入级船舶吨位复核发证的管辖。
新建、改建和初次检验的国内航行非入级船舶的吨位复核按照检验地进行管辖,各直属海事局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负责各自辖区(与直属海事局船检管理辖区相同)内在直属海事系统登记或拟在直属海事系统登记的新建、改建和初次检验的国内航行非入级船舶的吨位复核和“临时船舶吨位证书”的签发工作;各省级地方海事局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负责各自辖区内在地方海事系统登记或拟在地方海事系统登记船舶的吨位复核和“临时船舶吨位证书”的签发工作。
船舶吨位丈量复核
(二)复核提请 船舶下水日的7个工作日前,船检机构应向有管辖权
的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提请复核。提请复核时应将经审查 批准的以下图纸资料及相应审图意见以当场递交、邮寄等 方式送至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也就是说,船检机构只要 在相关图纸资料审查批准完毕就可以提请复核,但最晚不 得晚于船舶预定下水日的7个工作日,这一窗口期一般都 会有数月之久。 关于复核提请人,因为这次船舶吨位丈量工作机制的调 整本质上属于大海事范畴内部工作机制的调整,不涉及行 政相对人,所以原则上应为执行检验的船舶检验机构提出 复核提请并递交材料。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船检机构工 作关系的原因,同时也有一个工作时限的要求,船检机构 也可以委托行政相对人以船检机构的名义向船舶安全技术 分中心递交材料。材料递交可以采取邮寄的方式,也可以 直接至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现场递交。
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的设置应满足以下条件要求,并通过中华人民共
和国海事局组织的评估验收:
1、辖区年新建船舶数量未达到100艘的,至少配备专职船舶吨位丈量 复核人员2人;辖区年新建船舶数量每增加50艘,增加配备专职人 员1人。业务量特别大或业务过于分散的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可 根据工作需要,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批准后可设立隶属于安 全技术分中心的工作站点,也可调派具有资质的船舶吨位丈量复核 人员开展工作。
下水前复核为实船复核,是指船舶安全技术中心和分中心指派 人员在新建(改建)船舶和部分现有船舶坞内检验下水前依照 批准图纸对该船船体上(量吨)甲板以下部分的船图一致性的 核查,下水前核查须在船台(坞内)完成。 完工前复核包括完工前实船复核和完工前计算复核。完工前实 船复核是指船舶安全技术中心和分中心指派人员在新建(改建) 船舶和部分现有船舶进坞修理完工前依照批准图纸对船体上 (量吨)甲板以上部分的船图一致性的核查。 如果船舶下水前涉及吨位的船舶结构均已完工,则完工前实船 复核可与下水前实船复核在船舶下水前一并实施。完工前计算 复核是指船舶安全技术中心和分中心指派人员在新建船舶和部 分现有船舶进坞修理完工前,依据实船复核结果和相关图纸资 料通过计算对船检机构确认的船舶吨位进行核查。
船舶吨位丈量
第三篇吨位丈量第1章通则1.1吨位丈量的目的是核定船舶的总吨位和净吨位。
总吨位是表示丈量确定的船舶总容积。
净吨位是表示丈量确定的船舶有效容积。
1.2船舶的吨位丈量均以m为计算单位,精确至小数点后两位。
量计所得总吨位和净吨位的数值应采用整数,不计小数点后的数值。
1.3在吨位证书中的总吨位、净吨位,只填数字,数字后面没有单位“吨”。
1.4按本篇第2章规定进行吨位丈量的船舶,应发给《国际吨位证书(1969)》和《渔船吨位证书》(如适用时)。
1.5按本篇第3章规定进行吨位丈量的船舶,应发给《渔业船舶吨位证书》。
1.6非国际航行作业的渔业船舶,如转为国际航行作业时,应重新进行吨位丈量,并将原有的《渔业船舶吨位证书》换为《国际吨位证书(1969)》。
1.7本篇第2章适用于船长不小于24m的国际航行作业的渔业船舶。
船长小于24m的船舶,按照本篇第3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1.8本篇第2章第1节及附件是直接引用《1969年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以下简称《吨位公约》)及相关文件的有关部分,并保持原文编号,但采用了统一的中文名称。
1.9凡需按本篇进行吨位丈量的船舶,应提供下列图纸资料:1)总布置图;2)主要横剖面图;3)基本结构图;4)上层建筑及甲板室结构图;5)货(鱼)舱容积图;6)型线图及型线表;7)锚链筒、锚穴、海水阀箱等详细尺寸图。
第2章国际航行作业的渔业船舶第1节1969年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的有关规定第2条定义(6) “新船”是指在本公约生效之日起安放龙骨,或处于相似建造阶段的船舶;(7) “现有船舶”是指非新船;(8) 长度:系指水线总长度的96%,该水线位于自龙骨上缘量得的最小型深的85%处;或者是指该水线从艏柱前缘量到上舵杆中心线的长度,两者取其较大者。
如船舶设计具有倾斜龙骨,作为测量本长度的水线应平行于设计水线。
第3条适用范围(1) 本公约适用于从事国际航行的下列船舶:(a)在缔约政府的国家中登记的船舶;(b)在根据第20条扩大适用本公约的领土内登记的船舶;(c)悬挂某缔约国政府国旗而不在该国登记的船舶。
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吨位丈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02020第2篇吨位丈量目录第1章通则.................................................................................................................................................2-1第1节适用范围.........................................................................................................................................2-1第2节一般规定.........................................................................................................................................2-1第2章吨位计算.................................................................................................................................................2-2第1节船长大于等于24m的船舶............................................................................................................2-2第2节船长小于24m的船舶....................................................................................................................2-3第3节滚装船补充规定.............................................................................................................................2-5第1章通则第1节适用范围1.1.1本篇适用于下列国内航行的海船,但旧式木帆船除外:(1)自本法规生效之日起新建的船舶;(2)自本法规生效之日起经改装或改建,影响到吨位变更①的船舶。
船舶吨位丈量统一管理实施细则
船舶吨位丈量统一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一、实施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或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船长20米及以上的国内航行船舶。
为境外建造需要在中国办理临时登记的船舶不在实施范围内。
船长20米以下国内航行船舶的吨位丈量维持现有管理模式不变,其申请受理、审图、丈量与发证仍然由受理检验的船检机构负责,船舶吨位证书沿用原证书格式。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或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国际航行船舶吨位证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授权中国船级社签发。
二、实施时间本细则自2011年9月1日起实施。
自实施之日起,船检机构不再为适用船舶签发“船舶吨位证书”。
三、工作分工(一)流程分工。
1.国内航行非入级船舶吨位丈量申请的受理、吨位计算与现场丈量、吨位证书的打印发放由船检机构负责实施;船舶吨位复核和“临时船舶吨位证书”签发由各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负责实施,其中, 对于业务量特别大或业务过于分散的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经批准后可设立工作站点或调派有资质的复核人员从事吨位复核工作,但“临时船舶吨位证书”签发须由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负责实施。
“船舶吨位证书”签发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安全技术中心负责实施。
2.国内航行入级船舶由中国船级社受理检验申请、进行吨位丈量、出具相应检验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安全技术中心统一组织实施船舶吨位的复核和发证工作。
(二)管辖分工。
1.新建、改建和初次检验的国内航行非入级船舶吨位复核发证的管辖。
新建、改建和初次检验的国内航行非入级船舶的吨位复核按照检验地进行管辖,各直属海事局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负责各自辖区(与直属海事局船检管理辖区相同)内在直属海事系统登记或拟在直属海事系统登记的新建、改建和初次检验的国内航行非入级船舶的吨位复核和“临时船舶吨位证书”的签发工作;各省级地方海事局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负责各自辖区内在地方海事系统登记或拟在地方海事系统登记船舶的吨位复核和“临时船舶吨位证书”的签发工作。
吨位丈量 (江苏海事局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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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9
上述(1)至(8)项免除处所,如具有下列三种情况之一 时,则应仍作为围蔽处所,不得免除: (a) 该处所设有框架或其他设施用以保护或固定货物和 物料; (b)该处所的开口上设有某种封闭设备; (c)该处所具有可能使其开口封闭的结构。 上述免除处所各项中所述的甲板宽度(B),对具有园 弧形舷边的船舶,此甲板宽度(B)应按图2—11所示量 取。
19
图2-2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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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2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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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义 d.宽度(B)——是指船舶的最大宽度,对金属外板的船, 其宽度是在长度中点处量到两舷的肋骨型线,对其他材 料外板的船,其宽度在长度中点处量到船体外面。对于 柱稳式平台(例如半潜式平台),其宽度应是量计其固定 结构外板之间的宽度。 e.船舶长度中点——上述b所规定长度的中点。 f.围蔽处所——围蔽处所是由船壳、固定的或可移动的隔 板或舱壁、甲板或盖板所围成的所有处所,但永久的或 可移动的天篷除外。无论是甲板上有间断处,或船壳上 有开口,或某一处所甲板上或盖板上有开口,或某一处 所的隔板或舱壁上有开口,以及某一处所一面未设有隔 板或舱壁,都不妨碍将这些处所计人围蔽处所之内。
图2-1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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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1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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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1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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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义 b.长度(L)——指量自龙骨板上缘的最小型深85%处水线 长度的96%,或沿该水线从首柱前缘量到上舵杆中心的 长度,取两者中较大者。如船舶设计具有倾斜龙骨,则 作为测量此长度的水线应平行于设计水线。对于无舵平 甲板驳船的长度,应是上述水线总长度的96%。对于柱 稳式平台(例如半潜式平台)的长度,应是量计其固定结 构外板之间的总长度。
22Βιβλιοθήκη 定 义 g. 免除处所——不计人围蔽处所的处所。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作为免除处所,不计人围蔽处所内: (1)甲板上建筑物内某一处所,它面对着高度为全甲板间的 端部开口,且开口上沿板的高度不超过其邻近甲板横梁 的高度25mm,如开口的宽度等于或大于该开口处甲板 宽度的90%,则从实际端部开口处起,至等于开口处甲 板宽度的一半距离绘一与开口线或面相平行的线,这个 处所可不计人围处所之内,如图2—3所示。 (2) 如上述 (1) 所述处所的宽度由于任何布置上原因 ( 不包括 由于船壳外板的收敛 ) ,使其内部开口宽度小于开口处 甲板宽度的90%,则从开口线起至船体横向宽度等于或 小于开口处甲板宽度的90%处绘一与开口平行的线,这 个处所可不计人围蔽处所之内,如图2—4a、b、c所示。 23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关于加强船舶吨位丈量工作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关于加强船舶吨位丈量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公布日期】1998.01.07•【文号】船技监字[1998]11号•【施行日期】1998.01.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2013年第1号――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13年2月26日,实施日期:2013年2月26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关于加强船舶吨位丈量工作的通知(船技监字〔1998〕11号1998年1月7日)船检局各直属局、黑龙江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船检处(局):船舶吨位(总吨位、净吨位)是表示船舶总容积和有效容积的重要数据,关系到船舶设备的配备,船舶最低安全配员及征收规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九条规定“中国籍船舶须由船舶检验机构测定总吨位和净吨位”。
从各船检部门开展吨位丈量的情况看,总体是好的,但亦出现了一些不正常的现象,如有的船舶吨位证书与实船不符,大船小证。
大船持小吨位证书,逃避规费,损害国家利益。
一些部门及验船师执法观念淡泊,随意更改船舶吨位数据,不按程序进行吨位丈量等,不仅严重损害了船检部门的声誉,亦造成了船员的不适任,以及消防、救生、通讯、航行等安全设备的配备与规范不符等严重的安全隐患,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
为遏制“大船小证”的产生,把好和净化发证源头,现就加强船舶吨位丈量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一、船检局各直属局、各省级船检部门是船舶吨位丈量的责任部门,负责监督、管理辖区内的船检部门开展吨位丈量工作。
船检局各直属局、各省级船检部门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要对下属单位进行一次清查,对那些技术力量弱,在吨位丈量经常出现问题的单位,要进行指导和整顿,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吨位丈量的资格。
所有执行吨位丈量的部门要建立吨位丈量及发证程序,其内容应包括:丈量工作任务的评审,执行丈量工作人员的资格,吨位计算的校核,吨位证书核准、签发等。
3-《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9)》第3篇-吨位丈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9第3篇吨位丈量目录第1章 通 则第1节 一般规定1.1.1 适用范围1.1.1.1 本篇适用于内河船舶的吨位丈量。
1.1.1.2 下列内河船舶应按照本篇规定丈量船舶总吨位和净吨位。
(1) 新船;(2) 改装或改建或改变用途后吨位有变更①(3) 船舶所有人要求进行吨位丈量的现有船舶。
的现有船舶; 1.1.1.3 对于新型船舶,由于其构造特点,以致不能合理应用或难于实施本篇各项规定时,应报告本局,并按本局批准的方法丈量船舶总吨位和净吨位。
1.1.2 一般要求1.1.2.1 本篇对船舶吨位丈量以m 为计算单位,在计算中所采用的量度应取至cm 。
计算所得的总吨位和净吨位的数值只取整数,不计小数点以下的数值。
1.1.2.2 列入吨位计算中的所有容积,对金属结构的船舶,应量至船体外板的内表面或结构的边界(板)内表面;对其他材料结构的船舶,应量至船体外板的外表面或结构的边界(板)外表面。
1.1.2.3 对具有多种用途的船舶,应分别按船舶种类量计船舶总容积,取船舶总容积的大者对应的船舶种类计算总吨位和净吨位。
1.1.2.4 船舶总吨位和净吨位由船舶检验机构测定。
1.1.2.5 按本篇丈量船舶吨位,一般可按图纸量计,但须查核船舶布置与图纸是否相符。
1.1.3 定义除另有规定外,本篇名称定义如下:1.1.3.1 总吨位——系指根据本篇各项规定丈量的船舶总容积所确定的数值。
1.1.3.2 净吨位——系指根据本篇各项规定丈量的船舶有效容积所确定的数值。
1.1.3.3 量吨甲板——系指用以量计吨位的甲板,通常指毗邻于水面的第一层全通甲板;当甲板有首、尾升高时,应取甲板最低线及其平行于升高甲板的延伸线作为量吨甲板,如图1.1.3.3所示。
延伸线量吨甲板延伸线尾升高甲板首升高甲板图1.1.3.31.1.3.4 围蔽处所——系指有外板、舱壁、固定围蔽、甲板或盖板所围成的处所。
船舶吨位丈量在船舶安全检查中的应用(doc 8页)
船舶吨位丈量在船舶安全检查中的应用(doc 8页)船舶吨位丈量及其在船舶安全检查中的应用船舶吨位包括总吨和净吨位,是衡量船舶大小和载货能力的主要参数。
在船舶营运中,总吨位的主要作用是:在有关的国际公约和船舶规范中来区别船舶的等级、用以作为船舶配员和定员的等级标准、用以衡量对船舶设备的要求和技术管理的标准等;而船舶净吨又称计费吨,是港务费、引水费、停泊费等规费的计费标准。
其作用决定了船舶吨位的重要性,但由于船舶吨位丈量的有关规定比较抽象,计算过程比较复杂,相关项目在船舶安全检查工作中一直没有得到深入开展。
近期,笔者参与了一艘国际航行船舶吨位变更的核查工作,对吨位丈量有关规定在港口国际监督检查和船舶安全检查中的运用进行了尝试,希望能够对船舶安全检查员的工作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板,在露天部分上的一切开口,没有永久性的水密关闭装置。
而且在该甲板下面船旁两侧的一切开口,也有永久性的水密关闭装置”。
由此可以看出公约对上甲板的具体要求,针对此要求,对N轮“D”甲板进行了核查。
1.1位置“D”甲板为N轮最高一层全通甲板,位于其上层的“C”甲板为“凸”型连续甲板。
1.2上下位置的开口N轮“D”甲板以下舷侧有货舱门三处,一处位于船艏、一处位于船舯、一处位于船艉,均在船舶右舷。
其中,艏、艉处货舱门的关闭装置和操作程序能够保证舱门在关闭时达到水密;船舯处的舱门因经营需要已经永久性封闭,经查船舶检验报告,其工艺能够达到水密。
另,“D”甲板以下有供人员上下的舷门四处,对称分布于船舶左右舷侧前部为绞链式钢制门,采用橡胶密封胶条和一体式的紧固装置,各门均安装了关闭指示,能够在船舶驾驶台指示该门的开关状态。
经查船用产品证书和船舶破损控制图等相关资料,该轮建造时,“D”甲板以下的舷门均能达到水密要求。
经实际检查和关闭实验,舷门关闭状况良好,能够达到水密要求。
“D”甲板所有部分均被船舶上层建筑围蔽,无露天开口。
上层建筑的各开口均能够保证水密。
吨位丈量
吨位丈量
1、一般要求
(1)船舶吨位丈量的目的是核定船舶总吨位和净吨位。
(2)上甲板系指水线以上的第一层连续甲板,对无甲板船,系指船舶的舷顶。
2、计算取值
(1)吨位丈量计算的处所,金属船舶计量到各处所边界板的内表面;对非金属船舶,主船体要计入边界板的厚度,主船体以上,计量到边界板内表面。
(2)容积计算以m为计算单位,取值精确到小数点后第2位。
(3)丈量的吨位值大于1时,只取整数部分,舍去小数部分;丈量的吨位值小于1时,取值精确到小数点后第1位,且不小于0.1。
(4)证书中吨位值填写数字,没有单位。
3、吨位计算
(1)总吨位GT按下述公式计算:
GT=k1V
式中:V=V1+V2;
V1——按容积计算法计算的容积;
V2——按容积计算法计算的容积;
k1=0.2+0.02lgV,或按表4.1.3.1插值。
(2)净吨位NT按下述公式计算:
NT=kGT
式中:GT——按4.1.3.1计算的总吨位;
k——系数,
渔船:k=0.35;
驳船:k=0.84;
运输船:k=0.56;
其他船舶:k=0.30。
4、容积计算法
(1)上甲板以下处所容积V1可用下述方法计算;
用公式V1=0.72LBD计算,其中L为上甲板长度,m;
(2)上甲板以上处所容积V2的计算:
计算上甲板以上各围壁处所及各露天舱口围板范围内的容积;
将上述两项的容积累计,即为V2。
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缩写
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缩写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缩写(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Tonnage Measurement of Ships, 1969)是国际海事组织(IMO)制定的一项重要公约,旨在统一和规范船舶吨位的计量方法和标准。
本文将从引言概述、正文内容和总结三个方面,详细阐述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缩写的相关内容。
引言概述: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缩写是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一项公约,对于船舶吨位的计量方法和标准进行了统一和规范。
这项公约的制定旨在解决过去各国在船舶吨位计量上存在的差异和混乱,为国际航运提供一个统一的标准,便于船舶管理和运营。
正文内容:1. 船舶吨位计量方法的统一1.1. 体积法1.1.1. 体积法是计算船舶吨位的一种常用方法,根据船舶的内部空间来计算吨位。
1.1.2. 体积法的计算公式为:吨位 = 长度 ×宽度 ×深度 ×系数。
1.2. 净吨位和总吨位1.2.1. 净吨位是指船舶的有效载重量,计算公式为:净吨位 = 总吨位 - 船舶的空重量。
1.2.2. 总吨位是指船舶的总容积,包括船体、货舱、机舱等,计算公式为:总吨位 = 总容积 / 100。
2. 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的制定2.1. 缩写的意义2.1.1. 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的缩写为ITC,代表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的英文名称。
2.1.2. 缩写的使用方便了公约的引用和讨论,也方便了相关人员的交流和沟通。
2.2. 公约的制定目的2.2.1. 公约的制定目的是为了统一和规范船舶吨位的计量方法和标准,减少各国之间的差异和混乱。
2.2.2. 公约的制定还旨在提高船舶管理和运营的效率,为国际航运提供一个统一的标准。
3. 公约的应用和影响3.1. 公约的应用范围3.1.1. 公约适用于所有吨位超过24的商船。
3.1.2. 公约也适用于各国船舶登记和船舶管理机构。
3.2. 公约的影响3.2.1. 公约的制定和实施使得各国在船舶吨位计量上达成了一致,提高了国际航运的效率和安全性。
第三章 吨位丈量
吨位丈量
一般规定
按照《法规》丈量吨位,一般可按照图纸计量, 按照《法规》丈量吨位,一般可按照图纸计量,但 须核查实船与图纸是否相符,否则按照实船布置丈量; 须核查实船与图纸是否相符,否则按照实船布置丈量; 必要图纸的提供:总布置图、型线图与型值表、 必要图纸的提供:总布置图、型线图与型值表、舱 容图、基本结构图、中横剖面图、干舷计算书。 容图、基本结构图、中横剖面图、干舷计算书。 单位及书写方式; 单位及书写方式; 丈量界限的规定。 丈量界限的规定。
吨位丈量
登记吨位的用途
国际航运,以总吨位表征: 国际航运,以总吨位表征: 登记和统计船舶拥有量与大小; 登记和统计船舶拥有量与大小; 计算船舶的引水费、停泊费、灯塔费、码头费、 计算船舶的引水费、停泊费、灯塔费、码头费、进 坞费; 坞费; 海关费、检验费、运河通行费、保险费、 海关费、检验费、运河通行费、保险费、海事赔偿 费; 有关国际公约和检验规范以总吨位划分船舶等级的 界限,并以此规定船舶设备的配备标准。 界限,并以此规定船舶设备的配备标准。 计算造船、买卖船舶、 计算造船、买卖船舶、租借船舶以船舶保险的费用 的依据; 的依据; 计算造船补助金、航海紧贴、船员工资的依据。 计算造船补助金、航海紧贴、船员工资的依据。
吨位丈量
容积吨与重量吨
总吨位与净吨位是从营运管理的角度人为丈量的一 种吨位,具有容积或空间的概念,是无量纲数量。 种吨位,具有容积或空间的概念,是无量纲数量。 排水量吨是船舶浸水部分排开等体积水的重量,即 排水量吨是船舶浸水部分排开等体积水的重量, 排水量,单位为吨。 排水量,单位为吨。 载重量吨表示船舶达到载重线时所能装载的重量, 载重量吨表示船舶达到载重线时所能装载的重量, 单位是吨。 单位是吨。
吨位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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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定义(节选)
免除处所 :不计入围蔽处所容积之内。
2.定义
常见免除处所1
2.定义
常见免除处所2
2.定义
常见免除处所3
3.总容积V的组成部分
总容积V按位置可分为:上甲板以下围蔽处所 容积V1和上甲板以上围蔽处所容积V2。
V2 V1
4.丈量所需的图纸资料
总布置图、型线图、静水力曲线图(或计算 书)、邦氏曲线图(或计算书)、基本结构 图、横剖面图、上层建筑及甲板室结构图。 V1、 V2的计算均根据图纸资料进行计算,所 有数据均取自图纸资料。
计算方法
1.无舱盖的货舱口的容积 舱口围板的平均长度、平均宽度、平均高度相乘。 2.集装箱高出甲板或平台或舱口围板以上的容积 载货面积乘以最大装箱数时集装箱高出甲板或平台或舱口
围板以上的平均高度。只装运空集装箱的船舶,平均高度 大于5.2m时,取5.2m。 3.半舱船货舱口的容积 舱口围板的平均长度、平均宽度、0.1倍船宽相乘,舱口 围板平均高度大于0.1倍船宽时,取平均高度。
净吨位符号为NT,是Net Tonnage的缩写, NT =K2 GT,系数K2根据船舶种类选取。同 样NT是一个数值,不以m3作为单位。
4.海船吨位丈量法规以往版本
(1)1959年船舶吨位丈量规范(适用于海船, 河船参照)
(2) 1977年船舶吨位丈量规范(适用于国 际航行船舶)
(3) 《海船吨位丈量规范》(1985)
满载排水量从重量方面表示船舶大小。满载排水量 主要用于军舰的分类。同类型军舰中满载排水量越 大,表示船舶越大,武器的攻击力越强。
吨位从容积方面表示船舶大小。船舶吨位越大,表 示船舶越大。
2.总吨位
总吨位是表示丈量确定的船舶总容积。总吨位数值 根据丈量计算所得的船舶总容积(V)数值确定, 但不直接等于船舶总容积(V)数值。
1.公式法 V1=k[CB+(D-d)(CWP-CB)/d]LSBD` k—系数,单体船,取k=1;双体船,取k=2; CB—设计满载吃水时的方形系数 CWP—设计满载吃水时的水线面系数 D—型深 d—设计满载吃水 LS—设计满载水线长 B—船宽,对于双体船,B取片体的宽度
5.量吨甲板以下所有围蔽处所型容积V1的计算方法
h——梁拱高度。 梁拱线是横向平面与甲板型表面的交线,在中站面处,中
间高于两舷的尺寸称为梁拱高。 hs——首舷弧高。 hw——尾舷弧高。 甲板型表面与外板型表面的交线称为甲板边线,甲板边线
沿船长方向的曲度称为舷弧。自中站至首的舷弧称首舷弧, 在首垂线处的升高值为首舷弧高。自中站至尾的舷弧称尾 舷弧,在尾垂线处的升高值为尾舷弧高。
通报》 《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技术检验规则》(2008)
海船吨位丈量法规
2.定义(节选)
围蔽处所:系指由船壳、固定的或可移动的 隔板或舱壁、甲板或盖板所围成的所有处所, 但永久的或可移动的天篷除外。无论是甲板 上有间断处,或船壳上有开口,或甲板上有 开口,或某一处所的盖板上有开口,或某一 处所的隔板或舱壁上有开口,以及一面未设 隔板或舱壁的处所,都不妨碍将这些处所计 入围蔽处所之内。
D`—修正型深,D`=D+h/2+(hs+hw)/6 h—梁拱高度。 梁拱线是横向平面与甲板型表面的交线,在中站面处,中
间高于两舷的尺寸称为梁拱高。 hs—首舷弧高。 hw—尾舷弧高。 甲板型表面与外板型表面的交线称为甲板边线,甲板边线
沿船长方向的曲度称为舷弧。自中站至首的舷弧称首舷弧, 在首垂线处的升高值为首舷弧高。自中站至尾的舷弧称尾 舷弧,在尾垂线处的升高值为尾舷弧高。
采用公式V1=LBDC L——上甲板长度 B——型宽 D——型深 C——系数,由查表得到船首、船尾、船底的系数
相乘。
系数C表格
6.上甲板以上围蔽处所型容积V2的计算方法
按《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技术检验规则》 (2008)的要求,对上层建筑、凸层、流 线型甲板室采用辛氏法计算。
对于运泥船、敞口集装箱船的货舱口没有 舱口盖的情形,货舱口容积计入V2。
邦金曲线是以吃水为纵坐标,横剖面面积为横坐标,画出相应的曲线。 用邦氏曲线数据积分计算甲板边线下的容积,加上梁拱及船首、尾垂
线以外部分的容积。这种方法较多使用。 梁拱容积公式:hBLa/2 h——梁拱高度。 B——型宽。 L——上甲板长度。 a——上甲板型深处水线面系数。 上甲板型深处水线面系数是上甲板型深处的水线面的面积与由船长、
5.量吨甲板以下所有围蔽处所 型容积V1的计算方法
2.用积分法 (1)有图纸资料时,根据型值表,通过积分,计
算容积。 (2)无图纸资料时,根据实船测量数据,用辛氏
法,计算容积。
5.量吨甲板以下所有围蔽处所型容积V1的计算方法
3.用系数法 无图纸资料时(限于船长≤30m),采用公式V1=CLBD L——上甲板长度 B——型宽 D——型深 C——系数,由查表得到船首、船尾、船底的系数相乘,
(1)用排水容积曲线 (2)用邦氏曲线 (3)用《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技术检验规则》(2008)的方
法
(1)用排水容积曲线
排水容积曲线是以吃水为纵坐标,排水容 积为横坐标,画出相应的曲线。
计算修正的型深D`=D+h/2+1/6(hs+hw) 后,再查排水容积曲线。这种方法较多使 用。
(1)用排水容积曲线
平均高度相乘。 3. 几何形状甲板室 用几何公式计算容积
7.量吨甲板以上应计入的固定载客开敞处所型容积V3的 计算方法
1.有顶盖的处Βιβλιοθήκη ,甲板载客面积乘以自顶 盖下表面至载客甲板上表面的平均高度。
2.无顶盖的处所,甲板载客面积乘以 1.85m。
8.量吨甲板以上应计入的固定载货开敞处所型容积V4的
8.量吨甲板以上应计入的固定载货开敞处所型容积V4的
计算方法
4.甲板货船 (1)载货甲板上无顶盖,无围板时,甲板载货面积乘以
0.1倍船宽。 (2)载货甲板上无顶盖,两舷无围板,首尾有横船挡货
板时,挡货板的相距长度、平均宽度、平均高度相乘。
(3)载货甲板上无顶盖,周围有固定(或活动)围板时, 围板的平均长度、平均宽度、0.1倍船宽相乘,围板平均 高度大于0.1倍船宽时,取平均高度。
1.简介 2.定义(节选) 3.总容积V的组成部分 4.丈量所需的图纸资料 5.量吨甲板以下所有围蔽处所型容积V1的计算方法 6.量吨甲板以上所有围蔽处所型容积V2的计算方法 7.量吨甲板以上应计入的固定载客开敞处所型容积V3的计算
方法
8.量吨甲板以上应计入的固定载货开敞处所型容积V4的计算 方法
6.上甲板以上围蔽处所型容积V2的计算方法
对上层建筑、凸层、流线型甲板室采用辛氏法计算
6.上甲板以上围蔽处所型容积V2的计算方法
对上层建筑、凸层、流线型甲板室采用辛氏法计算
6.上甲板以上围蔽处所型容积V2的计算方法
对上层建筑、凸层、流线型甲板室采用辛氏法计算
运泥船1
敞口集装箱船1
三、河船吨位丈量法规
(4) 《海船法定技术检验规则》(1992)
(5) 《非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技术检验规则》 (1999)
5.河船吨位丈量法规以往版本
1.1959年船舶吨位丈量规范(适用于海船, 河船参照)
2.1978年内河船舶吨位丈量规范 3.《内河船舶吨位丈量规范》(1986) 4.《内河船舶法定技术检验规则》(1999)
二、海船吨位丈量法规
1.简介 2.定义(节选) 3.总容积V的组成部分 4.丈量所需的图纸资料 5.上甲板以下围蔽处所型容积V1的计算方法 6.上甲板以上围蔽处所型容积V2的计算方法
1. 简介
以船长≥20m为例,现行法规组成部分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技术检验规则》(2004)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技术检验规则2006年修改
当L3>AA`时,把L3予以2等分,用辛氏法计算。
(2)球鼻首
(3)用《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技术检验规则》(2008)的方法
用辛氏法对船体剖面进行积分计算得上甲 板以下围蔽处所容积。这种方法主要用于 国际航行海船吨位丈量,国内航行海船较 少使用。
(3)用辛氏法
(3)用辛氏法
B、船长小于24m的船舶
(1)用排水容积曲线
当静水力曲线图(或计算书)的排水容积 曲线纵坐标达不到修正型深时,需对排水 容积曲线进行直线延伸,使曲线纵坐标达 到修正型深处,然后量取排水容积数值。 当静水力曲线计算书的吃水达不到修正型 深时,用外插法进行计算,求得吃水为修 正型深时的排水容积数值。
(1)排水容积曲线
(2)用邦氏曲线
1. 简介
以船长≥20m为例,现行法规组成部分 《内河船舶法定技术检验规则》(2004) 《内河船舶法定技术检验规则2007年修改通报》 《内河船舶法定技术检验规则2008年修改通报》
2.定义(节选)
开敞处所:系指除围蔽处所外,均为开敞处 所。
3.总容积V的组成部分
总容积V按位置可分为: 量吨甲板以下所有围蔽处所型容积V1 量吨甲板以上所有围蔽处所型容积V2 量吨甲板以上应计入的固定载客开敞处所型容积V3 量吨甲板以上应计入的固定载货开敞处所型容积V4 不计入的处所包括: 在露天处所的烟囱(包括烟囱隔层内的空间); 天窗(包括机舱棚上和居住处所上透光通风的天窗); 桅杆、起重柱、定位桩; 通风筒; 货舱口以外的其它舱口; 舷伸甲板的舷伸部分; 甲板室侧壁与两舷的舷墙(或栏杆)之间的舷边走道; 双体船的联接桥在量吨甲板以下部分。
总吨位符号为GT,是Gross Tonnage的缩写。
总吨位GT与总容积V的对应关系由下面公式确定, GT=K1 V
海船K1=(0.20+0.02log10V) 河船K1=(0.23+0.016log10V) K1也可查表得出。因此GT是一个数值,不以m3作
为单位。
3.净吨位
净吨位是表示丈量确定的船舶有效容积。净 吨位不直接等于船舶的货舱或客舱容积,净 吨位数值根据总吨位和船舶种类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