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2x修正)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发布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2x年第3号《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2x 年4月13日经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李盛霖二○○九年四月二十日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2x年第9号令)作如下修改:删除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五条。
此外,对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202x年6月16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2x年7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x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活动,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货物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是指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货物运输活动。
道路货物运输包括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专用运输,是指使用集装箱、冷藏保鲜设备、罐式容器等专用车辆进行的货物运输。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站(场)(以下简称货运站),是指以场地设施为依托,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具有仓储、保管、配载、信息服务、装卸、理货等功能的综合货运站(场)、零担货运站、集装箱中转站、物流中心等经营场所。
第三条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道路货物运输及场站管理规定
道路货物运输及场站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活动,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货物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是指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货物运输活动。
道路货物运输包括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专用运输,是指使用集装箱、冷藏保鲜设备、罐式容器等专用车辆进行的货物运输。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站(场)(以下简称"货运站"),是指以场地设施为依托,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具有仓储、保管、配载、信息服务、装卸、理货等功能的综合货运站(场)、零担货运站、集装箱中转站、物流中心等经营场所。
第三条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四条鼓励道路货物运输实行集约化、网络化经营。
鼓励采用集装箱、封闭厢式车和多轴重型车运输。
第五条交通部主管全国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六条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1.车辆技术要求:(1)车辆技术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2)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载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2.车辆其他要求:(1)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的,应当具有与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2)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并固定在专用车辆上;(3)从事集装箱运输的,车辆还应当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总16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可以删除This document is for reference only-rar21year.March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四条鼓励道路货物运输实行集约化、网络化经营。
鼓励采用集装箱、封闭厢式车和多轴重型车运输。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六条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1.车辆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2.车辆其他要求:(1)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的,应当具有与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2)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并固定在专用车辆上;(3)从事集装箱运输的,车辆还应当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1.取得与驾驶车辆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2.年龄不超过60周岁;3.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及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并取得从业资格证。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
第七条申请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货运站房、生产调度办公室、信息管理中心、仓库、仓储库棚、场地和道路等设施,并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二)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全、消防、装卸、通讯、计量等设备;(三)有与其经营规模、经营类别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05年6月16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08年7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1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6年4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活动,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货物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是指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货物运输活动。
道路货物运输包括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专用运输,是指使用集装箱、冷藏保鲜设备、罐式容器等专用车辆进行的货物运输。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站(场)(以下简称“货运站”),是指以场地设施为依托,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具有仓储、保管、配载、信息服务、装卸、理货等功能的综合货运站(场)、零担货运站、集装箱中转站、物流中心等经营场所。
第三条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四条鼓励道路货物运输实行集约化、网络化经营。
鼓励采用集装箱、封闭厢式车和多轴重型车运输。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系统规定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05年6月16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08年7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1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6年4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活动,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货物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是指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货物运输活动。
道路货物运输包括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专用运输,是指使用集装箱、冷藏保鲜设备、罐式容器等专用车辆进行的货物运输。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站(场)(以下简称“货运站”),是指以场地设施为依托,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具有仓储、保管、配载、信息服务、装卸、理货等功能的综合货运站(场)、零担货运站、集装箱中转站、物流中心等经营场所。
第三条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四条鼓励道路货物运输实行集约化、网络化经营。
鼓励采用集装箱、封闭厢式车和多轴重型车运输。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091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05年6月16日部发布根据2008年7月23日运输部•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4月20日运输部•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活动,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货物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有关**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人民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是指为提供**、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货物运输活动。
道路货物运输包括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专用运输,是指使用集装箱、冷藏保鲜设备、罐式容器等专用车辆进行的货物运输。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站(场)(以下简称“货运站”),是指以场地设施为依托,为提供有偿服务的具有仓储、保管、配载、信息服务、装卸、理货等功能的综合货运站(场)、零担货运站、集装箱中转站、物流中心等经营场所。
第三条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四条鼓励道路货物运输实行集约化、网络化经营。
鼓励采用集装箱、封闭厢式车和多轴重型车运输.第五条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区域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本行区域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第二章经营许可第六条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1.车辆技术要求:(1)车辆技术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2)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载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23年修正)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3.11.10•【文号】•【施行日期】2023.11.1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05年6月16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08年7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1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6年4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9年6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22年9月2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六次修正根据2023年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七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营许可和备案第三章货运经营管理第四章货运站经营管理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活动,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货物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是指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货物运输活动。
道路货物运输包括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专用运输,是指使用集装箱、冷藏保鲜设备、罐式容器等专用车辆进行的货物运输。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站(场)(以下简称货运站),是指以场地设施为依托,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具有仓储、保管、配载、信息服务、装卸、理货等功能的综合货运站(场)、零担货运站、集装箱中转站、物流中心等经营场所。
道路运输管理办法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09年4月21日交通运输部以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3号发布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08年第9号令)作如下修改:删除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五条。
此外,对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05年6月16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08年7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活动,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货物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是指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货物运输活动。
道路货物运输包括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专用运输,是指使用集装箱、冷藏保鲜设备、罐式容器等专用车辆进行的货物运输。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站(场)(以下简称“货运站”),是指以场地设施为依托,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具有仓储、保管、配载、信息服务、装卸、理货等功能的综合货运站(场)、零担货运站、集装箱中转站、物流中心等经营场所。
第三条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四条鼓励道路货物运输实行集约化、网络化经营。
鼓励采用集装箱、封闭厢式车和多轴重型车运输。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一、总则为规范我国道路货物运输工作的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和经济发展,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生活的正常运行,特制定本规定。
二、货物运输1. 许可证制度(1)应持有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证、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货物运输车辆行驶证,方可从事道路货物运输行业的经营活动。
(2)道路货物运输许可证的申请应提交申请书、运输合同、道路货物运输车辆行驶证、货物运输道路运输证等相关证件,并按照规定缴纳相关的手续费、保证金等费用。
2. 车辆管理(1)道路货物运输车辆每行驶一定里程或一定时间就应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并在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继续行驶。
(2)车辆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无故障、无漏油、无失灵等情况的发生。
(3)安全设施应安装到位,如灭火器、警示牌、警示灯等。
3. 货物运输(1)货物体积、重量以及数量应符合相关法规的规定。
(2)货物运输应遵守运输安全法规,确保货物运输过程的安全。
(3)货物运输时应妥善保护货物,如必要应进行包装、固定等,确保货物在运输中的安全。
4. 违规行为处理(1)违反规定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受到一定的处罚。
(2)路政人员或公安交警发现违法行为时,应当及时制止,并将其进行记录和处理。
三、站场管理1. 车辆等待区域(1)应建有车辆等待区域,区域内应标明车等待位置、停车要求等内容。
(2)停车时应按照停车指示标志进行停车,并应注意车间距,确保车辆安全。
2. 车辆装卸区域(1)装卸区域应设有货物堆放区域、货物装卸区域、装卸设施区域等。
(2)装卸区域应有专人进行管理,确保货物的安全装卸。
3. 排队管理(1)应建立道路货物运输车辆排队管理机制,确保车辆有序排队,防止交通堵塞。
(2)排队时应按照规定的车道进行排队,并应注意距离,确保车辆安全。
四、结论总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实施是保障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增强国民经济和社会生活的正常运行的重要举措。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二)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
(三)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设立子公司的,应当向 设立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许可;设立分 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四)从事货运代理(代办)等货运相关服务的经 营者,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 手续,并持有关登记证件到设立地的道路运输管理 机构备案。
身份证明、专业证书; (六)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
5、许可的实施与期限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货运经营申请 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 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道路 运输管理机构对货运站经营申请予以受 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 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6、获得许可的经营者义务
一、道路货物运输范围和管理 原则
1.调整范围 2.经营、管理原则 3.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主体
2019/11/24
1/31
1.调整范围
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道路货物运 输站经营的,应当遵守《道路货物运输及 站场管理规定》。
2019/11/24
2/31
1.调整范围
①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是指为社会提供公共 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货物运输活动, 包括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 道路大型物件运输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三、货运车管理
(一)货运车辆维护与检测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车辆技术管理制度,
定期进行货运车检测,表明车辆的技术等级。 (二)货运车审验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货运车辆进
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内容包括车辆技术档 案、车辆结构及尺寸变动情况和违章记录等。 (三)货运车辆的档案管理 建立货运车辆技术档案和管理档案,并妥善保管。 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办理过户变更手续时,道路货物 运输经营者应当将货运车辆技术档案完整移交。道 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对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或者 经检测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货运车辆,应 当及时交回《道路运输证》,不得继续从事道路货 物运输经营。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第一条目的和适用范围
为加强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保障运输安全,提高运输效率,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条运输企业资质
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具备相应的运输车辆、设施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运输车辆要求
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四条货物装载与运输
货物装载应当符合安全、合理、经济的原则,严禁超载、超限运输。
运输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货物安全。
第五条站场管理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应当具备必要的设施设备,确保货物装卸、储存、运输的安全和便利。
站场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检查。
第六条运输合同
道路货物运输合同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货物的名称、数量、质量、运输方式、运输时间、运输费用、货物保险等内容。
第七条货物保险
鼓励运输企业为运输的货物投保货物运输保险,以减少运输过程中的风险。
第八条运输安全
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驾驶员遵守交通法规,提高安全意识。
第九条监督检查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条法律责任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完整版)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货物运输是现代运输主要方式之一,也是构成陆上货物运输的两个基本运输方式之一。
它在整个运输领域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并发挥着愈来愈重要的作用。
今天我要与大家分享的是: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相关规定,具体内容如下,欢迎阅读和参考!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发布文号: 交通运输部令201X年第3号《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X 年4月13日经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李盛霖二○○九年四月二十日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删除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五条。
此外,对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货物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站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是指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货物运输活动。
道路货物运输包括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专用运输,是指使用集装箱、冷藏保鲜设备、罐式容器等专用车辆进行的货物运输。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站,是指以场地设施为依托,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具有仓储、保管、配载、信息服务、装卸、理货等功能的综合货运站、零担货运站、集装箱中转站、物流中心等经营场所。
第三条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最新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If you want to live an ordinary life, you will encounter ordinary setbacks.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最新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年6月16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__年7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__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__年3月1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__年4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活动,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货物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是指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货物运输活动。
道路货物运输包括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专用运输,是指使用集装箱、冷藏保鲜设备、罐式容器等专用车辆进行的货物运输。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站(场)(以下简称“货运站”),是指以场地设施为依托,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具有仓储、保管、配载、信息服务、装卸、理货等功能的综合货运站(场)、零担货运站、集装箱中转站、物流中心等经营场所。
第三条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四条鼓励道路货物运输实行集约化、网络化经营。
鼓励采用集装箱、封闭厢式车和多轴重型车运输。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运输货物中也会出现各种各样的⽭盾和问题,对此,我们国家专门出台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予以规范。
很多⼈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内容很好奇,接下来就随店铺⼩编⼀起来看看吧。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3号)第六⼗⼀条修改为:“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作出⾏政处罚决定的过程中,可以按照⾏政处罚法的规定将其违法证据先⾏登记保存。
作出⾏政处罚决定后,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拒不履⾏的,作出⾏政处罚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将其拒不履⾏⾏政处罚决定的事实通知违法车辆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为能否通过车辆年度审验和决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的重要依据。
”本决定⾃公布之⽇施⾏。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章总则第⼀条为规范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活动,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货物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有关各⽅当事⼈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条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是指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货物运输活动。
道路货物运输包括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运输、道路⼤型物件运输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专⽤运输,是指使⽤集装箱、冷藏保鲜设备、罐式容器等专⽤车辆进⾏的货物运输。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站(场)(以下简称“货运站”),是指以场地设施为依托,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具有仓储、保管、配载、信息服务、装卸、理货等功能的综合货运站(场)、零担货运站、集装箱中转站、物流中⼼等经营场所。
第三条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公平竞争。
货运站场管理规定范文
货运站场管理规定范文一、运输车辆的管理1. 车辆进出站规定- 车辆入站时,必须按照指定路线行驶,不得逆行,严禁占用非指定通道。
- 车辆出站时,应按照排队顺序有序出站,严禁超车和插队。
- 车辆进出站时,应按照站点的限高、限宽标识通行,严禁超高超宽车辆入站。
2. 车辆停放规定- 进入站场后,车辆应按照指定区域有序停放,严禁停放在消防通道、急救通道和有限高限宽标识的区域内。
- 车辆停放时,应保持车辆之间的合理间距,以便于其他车辆的停放和通行。
3. 车辆装载规定- 车辆装载货物时,应按照运输合同的要求进行装载,不得超载、滞留和逾期。
- 货物应密实摆放,确保安全稳固,避免货物的滑移、倾倒和损坏。
二、货物的管理1. 货物入库规定- 货物入库时,应按照货物的种类、品类、重量和体积进行分类、编号、标记和登记。
- 货物入库后,应及时进行库存盘点,并将库存情况及时上报。
2. 货物出库规定- 货物出库时,应按照出库申请单的要求进行出库操作,确保货物的准确出库。
- 货物出库前,应核对货物的品名、数量和包装,确保与出库申请单一致。
3. 货物运输规定- 货物运输时,应选择合适的运输工具和运输方式,确保货物的安全、快捷运输。
- 货物运输过程中,应加强监管,防止货物遗失、损坏和盗窃。
三、站场设施的管理1. 设备设施的维护- 站场设施的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 发现设施设备存在问题时,应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并做好相应记录。
2. 环境卫生的管理- 站场环境应保持整洁、干净,定期进行清理和消毒。
- 垃圾应分类收集、处理,严禁随意丢弃垃圾和污水。
3. 安全设施的管理- 站场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如消防设备、防护设施等。
- 安全设施的使用和维护应符合相关要求,确保站场的安全。
四、人员管理1. 员工操行规范- 员工应遵守职业道德,保持良好的工作素质和职业操守。
- 员工应恪守保密责任,不得泄露与工作相关的信息和商业机密。
货运站场管理规定(4篇)
货运站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货运站场的管理,保障运输安全,提高站场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运输业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货运站场是指负责接收、集散、装卸、储存货物和提供货物配送服务的场所。
货运站场以规范管理、高效运作为目标,推动货物运输服务的优化升级,提高物流效率。
第三条货运站场的管理工作应遵循公正、公开、公平、公安的原则,依法依规开展各项工作。
第二章站场设施第四条货运站场应具备以下基本设施:1. 车辆停泊区:设置专门的停车场,为各种货运车辆提供停泊服务。
2. 装卸区:设立装卸平台或货台,提供货物装卸服务。
3. 储存区:设置专门的货物储存仓库,保证货物安全,并根据需要进行分类储存。
4. 办公区:设立办公室、会议室,提供管理及协调服务。
5. 环境设施:配备洗手间、休息室、饮水设施等,保障员工的生活条件。
6. 安全设施:设置监控系统、消防设备等,确保货运站场的安全。
第五条货运站场应具备合理的布局,以便于车辆的进出、货物的装卸和储存,不影响道路交通、周边居民的生活。
第六条货运站场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标识和标牌设置,以便于方便识别和引导。
第三章进出站场管理第七条进出货运站场的车辆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登记,办理手续,取得进出证,经过安全检查后方可进出站场。
第八条货运站场应设置专门的门卫和门岗,在严格检查车辆及人员进出站场的同时,保证站场的正常运营。
第九条进出货运站场的车辆应按照规定的车道行驶,并遵守交通规则,保证交通秩序。
第十条进出货运站场的人员应持有效证件,经过身份审核后方可进出站场,严禁未经许可的人员进入。
第四章货物装卸管理第十一条货运站场应按照运输订单或指示,进行货物的装卸作业,保证货物的安全和快速运输。
第十二条货物装卸作业应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严禁乱堆乱放、乱抛乱撞,确保人员和货物的安全。
第十三条货物装卸作业应提前进行货物的清点、核对,确保货物的数量和质量无误。
第十四条货物装卸作业应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和人员,确保作业效率和质量。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解析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解析随着道路交通的发展和物流业的不断扩大,道路货物运输已成为现代物流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然而,由于货物运输本身具有一定的风险和安全隐患,因此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规定和管理制度来保障货物运输的安全。
目前,我国的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一、车辆运输规定1.道路货物运输车辆的装载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货车的装载不能超过车辆准牵引总质量的80%,同时还需考虑道路的行驶条件和运输的安全性。
2.道路货物运输车辆的装载安全货车的装载必须保证货物稳定,并采取必要的固定措施,以避免运输过程中货物滑动或者掉落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
3.道路货物运输车辆的管理和维护为了保证车辆运输的安全性和正常运行,货车必须要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并加强对车辆的管理。
二、货物运输人员规定1.货物运输人员的培训和考试为了增强货物运输人员的责任意识和安全意识,规定中要求货物运输人员必须进行培训和考试。
2.货物运输人员的休息制度货物运输人员需要长时间驾驶,为了保障他们的身体健康和注意力集中,规定中明确规定了货物运输人员的休息制度。
三、站场管理规定1.货物装卸站的安全管理通过对货物装卸站场的设计合理和质量控制,加强对货物装卸作业的管理和监管,来保证货物装卸过程的安全。
2.货物中转站的管理以多式联运为特点的货物中转站,除了要保证货物的安全外,还需要对货物转运、卸装和出库、入库等过程进行合理规划和管理。
以上就是关于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一些解析。
这些规定和管理制度的实施,有助于提高我国道路货物运输的安全性和效率,同时还有利于促进我国的货物流通和经济的发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05年6月16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08年7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1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6年4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活动,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货物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是指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货物运输活动。
道路货物运输包括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专用运输,是指使用集装箱、冷藏保鲜设备、罐式容器等专用车辆进行的货物运输。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站(场)(以下简称“货运站”),是指以场地设施为依托,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具有仓储、保管、配载、信息服务、装卸、理货等功能的综合货运站(场)、零担货运站、集装箱中转站、物流中心等经营场所。
第三条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四条鼓励道路货物运输实行集约化、网络化经营。
鼓励采用集装箱、封闭厢式车和多轴重型车运输。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六条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1.车辆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2.车辆其他要求:(1)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的,应当具有与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2)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并固定在专用车辆上;(3)从事集装箱运输的,车辆还应当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1.取得与驾驶车辆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2.年龄不超过60周岁;3.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及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并取得从业。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
第七条申请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货运站房、生产调度办公室、信息管理中心、仓库、仓储库棚、场地和道路等设施,并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二)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全、消防、装卸、通讯、计量等设备;(三)有与其经营规模、经营类别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八条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二)负责人明,经办人的明和委托书;(三)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复印件;拟投入运输车辆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投入时间等容;(四)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及其复印件;(五)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申请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申请表》(见附件2);(二)负责人明,经办人的明和委托书;(三)经营道路货运站的土地、房屋的合法证明;(四)货运站竣工验收证明;(五)与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明、专业证书;(六)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第十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和本规定规的程序实施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货运站经营的行政许可。
第十一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货运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货运站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二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3),明确许可事项。
在10日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注明经营围。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货运站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4),明确许可事项。
在10日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注明经营围。
对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不予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三条被许可人应当按照承诺书的要求投入运输车辆。
购置车辆或者已有车辆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实并符合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第十四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设立子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许可;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第十五条从事货运代理(代办)等货运相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并持有关登记证件到设立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之日30日前告知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并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第十七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变更许可事项、扩大经营围的,按本章有关许可规定办理。
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变更名称、地址等,应当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章货运经营管理第十八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定的经营围从事货物运输经营,不得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第十九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操作规程培训。
第二十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其重型货运车辆、牵引车上安装、使用行驶记录仪,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超过4个小时。
第二十一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要求其聘用的车辆驾驶员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
《道路运输证》不得转让、出租、涂改、伪造。
第二十二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聘用持有从业的驾驶人员。
第二十三条营运驾驶员应当驾驶与其从业资格类别相符的车辆。
驾驶营运车辆时,应当随身携带从业。
第二十四条运输的货物应当符合货运车辆核定的载质量,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
禁止货运车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超限、超载运输。
禁止使用货运车辆运输旅客。
第二十五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运输大型物件,应当制定道路运输组织方案。
涉及超限运输的应当按照交通部颁布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
第二十六条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装置统一的标志和悬挂标志旗;夜间行驶和停车休息时应当设置标志灯。
第二十七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得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在受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运、凭证运输的货物时,应当查验并确认有关手续齐全有效后方可运输。
货物托运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限运、凭证运输手续。
第二十八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招揽货物、垄断货源。
不得阻碍其他货运经营者开展正常的运输经营活动。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货物变质、腐烂、短少或者损失。
第二十九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和货物托运人应当按照《合同法》的要求,订立道路货物运输合同。
道路货物运输可以采用交通部颁布的《汽车货物运输规则》所推荐的道路货物运单签订运输合同。
第三十条国家鼓励实行封闭式运输。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情况发生。
第三十一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制定有关交通事故、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以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道路运输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和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容。
第三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以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
第三十三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恶意压价竞争。
第四章货运站经营管理第三十四条货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经营许可证核定的许可事项经营,不得随意改变货运站用途和服务功能。
第三十五条货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加强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货运站经营者应当对出站车辆进行安全检查,防止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保证安全生产。
第三十六条货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货物的性质、保管要求进行分类存放,危险货物应当单独存放,保证货物完好无损。
第三十七条货物运输包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货物运输包装标准作业,包装物和包装技术、质量要符合运输要求。
第三十八条货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业务操作规程进行货物的搬运装卸。
搬运装卸作业应当轻装、轻卸,堆放整齐,防止混杂、撒漏、破损,严禁有毒、易污染物品与食品混装。
第三十九条货运站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价格规定,在经营场所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严禁乱收费。
第四十条进入货运站经营的经营业户及车辆,经营手续必须齐全。
货运站经营者应当公平对待使用货运站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进站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十一条货运站经营者不得垄断货源、抢装货物、扣押货物。
第四十二条货运站要保持清洁卫生,各项服务标志醒目。
第四十三条货运站经营者经营配载服务应当坚持自愿原则,提供的货源信息和运力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第四十四条货运站经营者不得超限、超载配货,不得为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证照不全者提供服务;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为运输车辆装卸国家禁运、限运的物品。
第四十五条货运站经营者应当制定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和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