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
第一讲
行政行为概述
一、行政行为的概念
• 最广义说 • 广义说 • 狭义说 • 最狭义说 行政事实行为、私法行为、内部(行政)行为
•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 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针对行政相 对人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1、主体特征:行政主体
2、职能特征: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
3、法律特征:具有法律意义(产生行政法律 效果)
4、范围特征:外部
二、行政行为的特征
• 时代特征: 1、服务性 2、从属法律性 • 法律特征: 1、单方性 2、强制性 3、裁量性 4、无偿性
三、行政行为的内容
• 1、赋予权益或科以义务 • 2、剥夺权益或免除义务 • 3、变更法律地位 • 4、确认法律事实和法律地位
• 到了2002年,某市交警支队作出了复议 决定,某县交警大队据此又作出了交通事故 责任认定,案号仍为4070158号,认定孙某 负主要责任,矿务局负次要责任。
六、行政行为的成立和合法要件
• (一)成立要件 • 1、主体要件——行政主体 • 2、主观要件——意思表示 • 3、客观要件——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的行为 • 4、功能要件——法律效果 • 行政行为的成立只是表明行政行为存在,
1、现代立法内容的复杂性、专业性和技术性 2、根据情况变化灵活地改废条款的必要性 3、根据地方实际能动地立法的必要性
• (3)有权国家机关可在任何时候宣布相应行政行 为无效;
• (4)行政行为被宣布无效后,被行政行为改变的 状态应尽可能恢复到行为以前的状态。
• (二)行政行为的撤销 • 1、撤销的条件 • (1)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 • (2)行政行为不适当
• 2、撤销的法律结果
行政行为概述
行政行为的特点
单方性
行政行为通常是行政主体单方面作出 的,不需要与行政相对人协商或达成 一致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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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
行政行为具有强制执行力,对行政相 对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必须遵守和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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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性
行政行为是针对具体情况作出的,具 有明确的指向对象和实施条件。
行政许可
总结词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特定对象提出 申请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准许其从事某种 特定活动的行为。
详细描述
行政许可是行政管理活动中常见的行政行为 之一,其目的是为了控制特定行业的准入门 槛,保障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行政许可的 范围和标准需要遵循法律的规定,被许可者 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和标准才能获得许可。 行政许可的程序和要求需要遵循法定程序和 规范,确保其合法性和公正性。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遵循合理性和正当性的原则,避免滥用职权和不正当行使权力。同 时,行政机关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和司法审查,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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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的监督与救济
行政行为的监督
立法监督
司法监督
立法机关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对行政行 为进行规范和监督,确保行政行为合法、 公正。
行政行为可能影响经济发 展,如行政许可、行政征 收等。
公共利益
行政行为应当维护公共利 益,确保国家和社会的发 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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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要件
行政行为应当具有事实依据
事实依据是指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 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 行为时必须基于充分的事实依据,确保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避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是什么意思
一、行政行为是什么意思
(一)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所为的行为。
(二)行政行为是行使行政职权,进行行政管理的行为。
(三)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实施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行为是什么意思
二、行政行为的特征
(一)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任何行政行为均须有法律根据,具有从属法律性,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或授权,行政主体不得作出任何行政行为。
(二)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这是由立法技术本身的局限性和行政管理的广泛性、变动性、应变性所决定的。
(三)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具有单方意志性,不必与行政相对方协商或征得其同意,即可依法自主作出。
即使是在行政合同行为中,在行政合同的缔结、变更、解除与履行等诸方面,行政主体均具有与民事合同不同的单方意志性。
(四)行政行为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带有强制性,行政相对方必须服从并配合行政行为。
否则,行政主体将予以制裁或强制执行。
这种强制性与单方意志性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没有行政行为的强制性,就无法实现行政行为的单方意志性。
(五)行政行为以无偿为原则,以有偿为例外。
行政主体所追求的是国际和社会公共利益,其对公共利益的集合、维护和分配,应当是无偿的。
当特定行政相对人承担了特别公共负担,或者分享了特殊公共利益时,则应该有偿的,这就是公平负担和利益负担的问题。
三、行政行为的合法要求
(一)行为有确凿的证据证明,有充分的事实根据。
(二)行为有明确的依据,正确适用了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三)行为必须公正、合理,符合立法目的和立法精神。
程序是实施行政行为所经过的步骤、时限方式等。
行政行为的分类及其标准
行政行为的分类及其标准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所采取的具体行动或决策。
根据行政行为的性质和目的,可以将其分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和行政奖励等不同类型。
行政行为的分类有助于明确行政机关的权力边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首先,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给予许可的行为。
行政许可的标准主要包括合法性、公正性、透明性和效率性。
合法性要求行政许可的依据必须是法律法规,不能超越法定权限。
公正性要求行政机关在审查许可申请时,不能歧视申请人,要依法公正地进行审查。
透明性要求行政机关在行政许可的过程中,应当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效率性要求行政机关在行政许可的办理过程中,要高效、便捷地处理申请,避免滞后和拖延。
其次,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惩罚的行为。
行政处罚的标准主要包括合法性、公正性、适当性和妥善性。
合法性要求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公正性要求行政机关在处罚过程中,不能歧视当事人,要依法公正地进行处罚。
适当性要求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要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确定合适的处罚措施。
妥善性要求行政机关在处罚过程中,要考虑当事人的实际情况,采取合理的处罚方式,确保处罚的效果。
再次,行政强制是行政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对违法行为进行制止或排除的行为。
行政强制的标准主要包括合法性、必要性和适当性。
合法性要求行政机关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必要性要求行政机关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必须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没有其他合适的手段。
适当性要求行政机关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要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确定合适的强制措施,避免过度使用权力。
此外,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对行政争议进行裁决的行为,行政奖励是行政机关对符合条件的个人或组织进行奖励的行为。
行政裁决和行政奖励的标准主要包括合法性、公正性和适当性。
行政行为概述
行政行为概述行政行为是国家机关、政府部门以及其他行政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社会成员进行治理、管理、服务等活动的行为。
行政行为包括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奖励和行政裁决等。
行政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和公务员履行职责的重要方式,是国家权力的具体表现。
行政行为具有强制性和约束性,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着直接的、具体的影响。
行政行为的实施需要符合法定程序,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使行政权力,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有效性。
行政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一、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是国家行政机关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发出允许其从事某项特定活动的证明文件或决定。
例如,公民需要申请驾驶执照、办理护照等都需要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具有明确的合法性,许可证明文件具有法律效力,被许可人有权依法进行相应的活动。
行政机关在行使许可权力时,应当公平、公正、公开,遵循法定原则,不得滥用权力。
二、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是国家机关在法律授权下,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采取的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主要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查封、拆除等。
行政强制具有强制性和单方面性,行政机关在行使强制权力时必须符合法定程序,确保强制措施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行政奖励。
行政奖励是国家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为表现,对其给予肯定、奖励和荣誉的行为。
行政奖励既可以是物质奖励,也可以是名誉奖励。
行政奖励可以激发公民和组织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其为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奖励时,要公平、公正、公开,遵循法定原则,确保奖励的公正和合理。
四、行政裁决。
行政裁决是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对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益纠纷或争议进行裁断的行为。
行政裁决具有权威性和终局性,一般情况下不可再审。
行政裁决的实施应当符合法定程序,裁决结果应当公正、合理、有利于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
行政行为的内容包括哪些多选题
行政行为的内容包括哪些一、行政行为的定义和特点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特定的行政对象采取的具体行为,是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一种形式。
行政行为具有以下特点: 1. 具有强制性:行政行为具有强制执行的性质,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措施确保行政行为的执行。
2. 具有单方面性: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单方面做出的,行政对象没有选择的余地。
3. 具有处分性:行政行为可以对行政对象的权益进行限制、扣押、收回等处分性措施。
4. 具有法律约束力:行政行为必须依法进行,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受到法律的制约和约束。
二、行政行为的分类根据行政行为的性质和目的,可以将行政行为分为以下几类:1. 行政许可行为行政许可行为是行政机关对特定的行政对象依法给予特殊权利或特殊待遇的行为,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 许可证的颁发:行政机关对符合条件的行政对象颁发相应的许可证,使其具有特定的权利和资格。
- 许可的批准:行政机关对行政对象提出的特定请求进行审批,决定是否给予许可。
- 许可的登记:行政机关对行政对象的特定行为进行登记备案,确认其合法性和合规性。
2. 行政奖励行为行政奖励行为是行政机关对符合一定条件的行政对象给予奖励或激励的行为,以鼓励其做出积极贡献。
行政奖励行为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 表彰:行政机关对在某领域做出杰出贡献的行政对象进行表彰和奖励。
- 奖金或津贴的发放: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对象一定数量的经济补贴或奖金作为奖励。
- 荣誉称号的授予:行政机关授予行政对象某种特殊的荣誉称号,以表彰其在某个领域的杰出表现。
3. 行政裁决行为行政裁决行为是行政机关对行政争议进行裁决的行为,以解决行政争议和纠纷。
行政裁决行为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 行政机关对行政争议进行仲裁,裁决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 行政机关对行政争议进行调解,协助双方达成一致。
- 行政机关对行政争议进行裁定,作出具体的决定和裁决结果。
4. 行政处罚行为行政处罚行为是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惩罚或处罚的行为,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行政行为与行政程序
行政行为与行政程序行政行为与行政程序是行政法的两个重要概念,它们在行政组织、行政行为和行政活动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以下将分别从行政行为和行政程序两个方面进行详细探讨。
一、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和授权,对具有行政法律效果的专属对象采取的行为。
行政行为具有以下特点:(一)权力性:行政机关是行政行为的主体,行政机关行使的权力是基于法律规定和授权的,行政行为具有强制性。
(二)特权性: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常常处于不对等的地位,其行为具有特殊权益和优势。
(三)公益性:行政行为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保护和实现公民的合法权益。
(四)强制性:行政行为具有强制执行力,被行政行为的对象必须遵守并履行。
行政行为种类繁多,包括许可行政行为、执法行政行为、裁决行政行为等。
行政许可是行政行为中的重要一部分,主要包括行政许可申请、审查、决策、颁发许可证和监督执法等环节。
二、行政程序行政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一系列活动。
行政程序具有以下特点:(一)法律性:行政程序必须依据法律进行,行政机关行使职权时必须遵守法定程序。
(二)公平正义性:行政程序要求公开、公正、公平,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决策的公正性与合法性。
(三)效率性:行政程序追求高效率,在保证法定程序的前提下,尽量减少时间和资源的浪费,提高行政效率。
行政程序主要包括行政决策、公众参与、行政执法和行政复议等环节。
其中,公众参与是行政程序中的重要环节,它可以增加决策的合理性和公众的满意度,提高行政决策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三、行政行为与行政程序的关系行政行为和行政程序是密切相关的,它们互为因果,相互制约:(一)行政行为决定行政程序:行政行为是行政程序的基础,行政行为的内容和形式决定着行政程序的具体要求。
(二)行政程序保障行政行为:行政程序的公平正义性、合法性和效率性可以保障行政行为的公正性和效力。
(三)行政行为与行政程序的协调关系:行政行为和行政程序需要相互协调配合,合理运用程序来提高行政行为的决策质量和效果。
名词解释行政行为
名词解释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是指国家机关、政府部门或其他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发布、执行的具有一定强制力的公共事务决定或行为。
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重要方式,是国家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
行政行为通常包括行政命令、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
其中,行政命令是指行政机关发出的具有一定强制力、针对公众对某一事项作出规定的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个人或组织进行的行为许可;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者作出的处罚决定和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取的强制性措施。
行政行为必须遵循法律法规和程序,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公正性、效率性等基本要求。
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时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信力。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不合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有权向行政机关提出异议或申诉,并有权通过诉讼等方式进行维权。
行政法中的行政行为解析
行政法中的行政行为解析行政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据法律规定,对具体法律事项进行决定、执行和管理的法律体系。
行政法中的行政行为是一种重要的行政行为方式,它是国家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的基本形式之一。
本文将对行政法中的行政行为进行深入解析。
一、行政行为的定义与特点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职能过程中,对特定的客体对象作出一定决定、命令或者进行一定行动的行为。
行政行为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权力性:行政行为属于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的表现形式,具有强制性和束缚力。
2. 单方面: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单方面作出的行为,不需要获得相应的对方意见或同意。
3. 具体化:行政行为是具体、明确、可操作的,具有直接生效的特点。
4. 具体对象:行政行为的客体对象通常是个人、组织或者非法人单位。
二、行政行为的分类根据不同的标准和目的,行政行为可以进行多种分类。
常见的行政行为分类包括以下几种:1. 管理行政行为与处分行政行为:管理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以指导、协调、推动等方式进行行政活动的行为,而处分行政行为则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主体进行责任追究的行为。
2. 个别行政行为与一般行政行为:个别行政行为是以特定的对象为依据,作出对具体个案的决定,而一般行政行为则是对一类对象进行统一决策。
3. 强制行政行为与任意行政行为:强制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按照法定职权对客体对象强制性地采取一定措施,而任意行政行为则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政机关拥有自由裁量权。
三、行政行为的过程与要素行政行为包括行政决定、行政命令和行政行动三个基本要素。
1. 行政决定:行政决定是行政机关在行政活动中作出的具有约束力的决定,它具有基于法律、事实和法定程序等要素。
2. 行政命令:行政命令是指行政机关对行政行为的对象作出的具有约束力的指令,其目的是引导、管理和规范行政活动。
3. 行政行动:行政行动是行政机关对客体对象采取的具体行动,包括发文、检查、保障措施等。
4行政行为概述
以下属于行政行为的是( )。 A.区公安局接到110报警没有采取措施 B.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作人员到文化商
店买复印纸 C.在行政诉讼中,被告辱骂证人,法院为排除妨
害对被告采取的拘留行为 D.某市人民代表大会作出禁止摩托车在市内若干
道路上行驶的规定 E.某街道办事处与某居委会签订环境综合整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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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的过 程中,针对特定的人或事作出影响相对方权益 的具体决定和措施的行为。其行为的结果和内 容将直接影响某一个人或组织的权益。具体行 政行为最突出的特征就是行为对象具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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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标准: 一是具体行政行为所针对的对象是特定的,而
抽象行政行为所针对的对象是不特定的; 二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普遍约束力,而抽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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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子到法院之后,在是否受理问题上即产生 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发布的32号文件是 抽象行政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因为这个文件针对的不是某一个场或者某一 个人,而是对全镇10多个单位具有普遍的约 束力。 第二种意见则认为,被告发布的32号文件是 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其主要 理由在于以下三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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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按行政行为的效力范围,即行政行为 所针对的问题是属于对社会上的管理事务还 是行政主体自身内部的管理事务为标准,行 政行为可分为内部行政行为和外部行政行为
外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对社会实施行 政管理过程中针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 作出的行政行为。(包括抽象和具体行政行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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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内部行政组织管 理过程中所作出的、只针对行政组织内部产生法 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如行政处分行为,上级行政 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下达的行政命令等。(包括 抽象和具体行政行为)
常见的行政行为举例
常见的行政行为举例一、行政许可行为1. 经营许可•餐饮业:开设餐厅、咖啡店等•教育培训业:设立培训机构、幼儿园等•医疗机构:新设医院、诊所等2. 建设许可•房地产开发:新建、改建住宅、商业楼等•基础设施建设:建设道路、桥梁、地铁等•工业园区建设:新设、扩建工业园区3. 安全生产许可•危险化学品生产:石油化工企业、涉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等•煤矿开采:煤矿企业的开采、生产等•火灾防治:重点单位、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设施验收等二、行政处罚行为1. 罚款•恶意违规行为:偷税漏税、虚报注册资本等•环境违法行为:排污超标、非法倾倒废物等•药品违规行为:销售假药、超范围经营药品等2.责令限期改正•食品安全问题:要求食品企业整改不合格产品等•建筑安全隐患:责令施工方整改存在的安全问题等•劳动保障问题: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支付的工资等•违法活动工具:扣押非法运输工具、非法捕捞工具等•假冒伪劣货物:扣押假冒伪劣商品等•涉案证据:扣押违法犯罪工具、赃物等4.行政处分决定书•违反职业道德:对医生、教师、律师等进行职业处分•物价违规:对物价违规行为进行处分•公职人员违法:对公职人员受贿、贪污等行为进行处分三、行政征收行为1. 国有土地征收•城市建设用地:用于建设公共设施、新建道路等目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用于新农村建设、工业开发、基础设施建设等2. 资源征收•矿产资源征收:国家对矿产资源实行收归公有,征收矿产资源使用权•水资源征收:对水资源的使用进行限制、征收使用权3. 金融征收•财产征收:对拖欠税款、罚款等进行强制执行•负债征收:对欠款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等四、行政监督行为1. 行政检查•食品安全:对餐饮业、食品加工企业进行卫生检查•工作场所安全:对办公场所、建筑工地等进行安全检查•教育评估:对学校、培训机构进行教学质量评估•企业经营不善:与企业负责人进行约谈,了解经营状况并提出建议•政府部门工作不力:约谈相关部门负责人,催促推进工作进展3. 行政奖惩•行政奖励:对在工作中表现优异的个人或单位进行表彰奖励•行政处分:对违法、失职行为进行处罚,如降级、撤职等五、行政强制行为1. 查封、扣押•违法建设:对违法建设房屋进行查封、扣押•违章经营:对非法经营场所、商品进行查封、扣押2. 拆除、封堵•违法建筑:对违法建设房屋进行强制拆除•非法广告:对非法悬挂的广告牌进行拆除、封堵3. 驱逐、驱散•治安问题:对非法聚集、扰乱治安的人员进行驱散•不法集会:对非法集会、示威等进行驱逐以上仅为常见的行政行为举例,实际情况会因地区和具体背景而有所不同。
行政行为
第六章行政行为第一节行政行为概述一、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的,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所实施的一切具有法律意义、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二)行政行为的特征1、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所实施的行为。
2、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或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
3、行政行为是能够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4、行政行为的行为方式多样。
二、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1、主体——行为的主体必须是行政主体2、本质——行政行为的本质是国家行政权力的运用3、客观——行政行为必须是客观存在的。
三、行政行为的内容行政行为的内容是指行政行为所包含的意思及其要达到的目的。
行政行为的法律意义就在于设定、变更或消灭一定的行政法律关系,因此,其内容总是与权利、义务有关。
1、设定权利义务2、实现权利义务3、剥夺、限制权利和减、免义务4、确认和恢复权利、义务5、确认法律事实第二节行政行为的分类一、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广泛、不特定的对象设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行政活动。
抽象行政行为包括行政主体制定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各种规范性文件等。
抽象行政行为基本属于行政立法活动。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对象具体适用法律规范所作出的、只对特定对象产生约束力的行为。
包括针对具体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所作出的行政奖励、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基本上都属于行政执法活动和行政司法活动。
二、内部行政行为和外部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对本机关内部行政事务进行管理的行政行为。
内部行政行为也有抽象与具体之分。
前者如行政主体对内部工作纪律、工作程序所作出的统一规定,后者如行政主体对某个公务人员实施的奖励、处罚、任免决定等。
•外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其职责范围内管理社会事务所实施的行政行为。
外部行政行为包括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为。
或者说,行政主体正是通过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实现对社会事务的管理。
行政行为的名词解释
行政行为的名词解释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力时所做出的具体决定或行动。
它是行政管理的基本活动形式,是行政主体依法履行职责,实现行政目标的具体表现。
行政行为通常是行政主体依法对特定个体或社会公众的权益进行调整、管理、保护等的一种方式。
行政行为可以分为个别行政行为和一般行政行为两类。
个别行政行为是指对特定个体权益进行调整的行政行为,例如颁发行政许可、处罚违法行为等;一般行政行为是指对一般公众权益进行管理的行政行为,例如制定行政规章、决定行政处置等。
行政行为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行政行为具有公共性。
行政行为一般是行政主体对一般公众或特定个体进行权益管理或处理的行为,它关系到公共利益的平衡和社会秩序的维护。
第二,行政行为具有强制性。
在行政行为中,行政主体可以对特定个体施加行政强制,通过行政命令、行政处罚等强制手段来实现行政目标和权益保护。
第三,行政行为具有合法性。
行政行为必须依法进行,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越权或滥用职权。
第四,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行
为不满意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行政主体依法处理或改变行政行为。
第五,行政行为具有处分性。
行政行为往往涉及到对权益的调整、管理和保护,在行政行为中有时会对个体的利益进行限制、剥夺或补偿。
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依法履行行政职能的基本方式,是行政主体权力的体现。
它既是行政管理的手段和工具,也是行政管理的内容和结果。
行政行为对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动社会发展和促进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行政法中的行政行为解析
行政法中的行政行为解析行政法是一门以行政机关的组织与职权、行政行为和行政程序为研究对象的法律学科。
行政行为作为行政法的核心内容,是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权力的具体体现。
本文将从行政行为的概念、特征、种类和解析方法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加深对行政法的理解。
一、行政行为的概念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定职权以行政手段对具体的行政对象进行管理、命令、处罚等行为。
行政行为具有强制性、单方性、个别性和具体性的特征。
它包括行政命令、行政决定、行政奖励、行政处罚等多种形式。
二、行政行为的特征1. 强制性:行政行为具有强制性,行政机关有权对违法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2. 单方性:行政行为是由行政机关单方面决定和实施的,行政对象无权拒绝或反对。
3. 个别性:行政行为是针对具体的个别行政对象而做出的,具有特定的适用对象。
4. 具体性:行政行为是具体的行政机关对具体的行政对象做出的实际行动。
三、行政行为的种类根据行政行为的内容和性质,可以将其分为以下几类:1. 行政命令:行政机关对行政对象下达命令,要求其履行特定的义务或采取特定的行动。
2. 行政决定:行政机关根据法定权限作出的具体决定,具有强制执行力。
3. 行政奖励:行政机关对特定的行政对象给予奖励或荣誉,以激励其作出积极的行为。
4. 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采取的惩罚措施,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四、行政行为的解析方法行政行为的解析方法是分析和评价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是否合理、正当和合法。
常用的行政行为解析方法包括:1. 特定行政法规解析:根据具体的行政法规,对行政行为的合规性进行解析,判断其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2. 行政行为合理性解析:从行政行为的目的、方式、效果等方面,评价其是否合理合法。
3. 行政行为正当性解析:从行政机关是否拥有合法职权、是否依法行使职权等方面,判断行政行为的正当性。
4. 行政行为合法性解析:通过分析行政机关是否依法程序进行行政行为的制定和执行,判断其合法性。
具体什么是行政行为
具体什么是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正文:一、行政行为的概念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所采取的具体措施或者作出的具体决定,目的是维护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产生直接的法律效果。
二、行政行为的分类1. 强制行政行为:行政机关通过命令、禁止等方式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取某种行为或者住手某种行为,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
2. 许可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进行审查后,赋予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如颁发执照、许可证等。
3. 处罚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予以纠正和惩罚的行为,如行政处罚、行政拘留等。
4. 奖励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对符合条件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赋予奖励,如表彰、奖金等。
5. 管制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对特定的领域或者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的行为,如环境监管、食品安全检查等。
6. 行政协议行为: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签订的具有行政效力的协议,如土地租赁协议、出借协议等。
三、行政行为的要素1. 主体:行政行为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其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行使行政职权。
2. 客体:行政行为的客体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到行政行为的制约和约束。
3. 目的:行政行为的目的是保护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并对相关主体的权益产生法律效果。
4. 形式:行政行为可以通过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进行表达和通知。
四、行政行为的法律保障1. 行政许可法律保障:行政机关在行使许可行政行为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严格审查申请材料,并依法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2. 行政处罚法律保障:行政机关在行使处罚行政行为时,必须依法进行事实调查,听取被处罚人的申辩意见,并在合法程序下作出处罚决定。
3. 行政救济法律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或者行政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罗列出本所涉及附件如下:1. 行政行为分类表格2. 行政许可申请样本3. 行政处罚决定书范本4. 行政救济申请流程图罗列出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行政机关:指国家权力机关的一种,主要负责行政管理工作。
行政法中的行政行为
行政法中的行政行为
行政法中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依法采取的对具体事务作出的一种行为。
行政行为具有以下特点:
1. 行为主体:行政行为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其具体包括中央、地方以及各类政府部门、行政组织等。
2. 法律依据:行政行为应当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即在法律范围内合法地行使行政权力。
3. 特定对象:行政行为需要有具体的对象,即行政机关针对特定的个人、组织或事物做出具体的处理。
4. 具体内容:行政行为具体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命令、行政处分、行政准许、行政奖励等,针对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形式的行政处理。
5. 具有强制性:行政行为具备一定的强制性,被行政机关采取的行为具有强制性执行力,即受到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和追究。
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履行职责、保障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但也需要在法律框架内进行,遵守法律程序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行政行为的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申诉、复议和诉讼等救济。
名词解释 行政行为
名词解释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原则上自告知之时起发生法律效力,但在附款有规定时自规定之时起生效。
受领之时生效和即时生效的规则,是不能成立的。
行政行为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的发生时间,一般为告知之时。
这是各国行政法上的通行做法。
行政行为是行政管理法律关系的客体,即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双方当事人围绕行政行为形成法律关系。
行政主体有权依法实施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则负有服从的义务。
行政行为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
广义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组织实施的所有“生效行政法律效力的行为”。
狭义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行使
行政职权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的法律行为。
行政行为一般取狭义解。
行政行为概述
行政行为概述行政行为概述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特定行为主体采取的具体行动或决策。
作为行政管理的基本活动之一,行政行为对于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行政行为的定义、性质、分类、特点、程序等方面对行政行为进行概述。
一、行政行为的定义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作出的具体行动或决策。
它是行政主体依法对特定行为主体采取的具体行动或决策,具有强制性、单方面性、特殊性、公共性等特点。
行政行为具有强制性,即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时对行为主体具有拘束力。
行政机关依法对行为主体采取的行动或决策,行为主体无权选择是否接受,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行政行为具有单方面性,即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时行动具有单方向性。
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无需征得行为主体的同意,行使行政权力的决策和执行皆由行政机关单独完成。
行政行为具有特殊性,即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对特定行为主体采取的行动或决策。
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的对象主要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特定的主体,而不是全体社会成员。
行政行为具有公共性,即行政机关的行为或决策具有公共利益性质。
行政行为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护公民权益,促进社会发展等,具有公共性质。
二、行政行为的性质行政行为具有四个基本性质,即权利性、强制性、单纯性和相对性。
行政行为的权利性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对行为主体产生权利和义务,行政行为是行为主体享有或承担特定权利和义务的依据。
行政行为的强制性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时对行为主体具有强制力,行为主体无权选择是否接受,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行政行为的单纯性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时仅对具体行动或决策进行处理,不涉及其他利益。
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对特定行为主体的某项行动或决策。
行政行为的相对性是指行政行为是对特定行为主体采取的行动或决策,不同行为主体在同一行政行为中可能产生不同的结果。
三、行政行为的分类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行政行为可以分为多种类型,主要包括处置行政行为、决策行政行为、管理行政行为和政策行政行为等。
行政行为的四大特征
行政行为的四大特征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所做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命令和处罚等行为。
由于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方式,因此,了解其特征十分必要。
一、行政行为具有法律效力首先,行政行为具有法律效力,这是其最基本的特征之一。
由于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进行情况处理或决策的结果,因此具有法律效力。
例如,在行政许可中,当行政机关依法对申请人进行审批后,出具批准、许可证等文件,文件所载明的内容即具有法律效力。
二、行政行为具有强制力其次,行政行为具有强制力,这也是其重要特征之一。
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可以通过行政行为的形式对个人、组织和社会力量进行约束和规范。
例如,交通管理部门对车辆和行人施加的交通管理规定,以及国家管制政策的实施等,均表现出行政行为具有强制力的特性。
三、行政行为具有共同性其次,行政行为具有共同性。
不论对谁发出,不论具体内容是什么,行政行为都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和系统性质。
这种普遍性和系统性是依据行政法律制度建立的,这也是行政行为在实现优质、高效、诚信、公正等方面的坚实基础。
例如,政府部门在行政管理中有发布公告、上门检查等公共行政服务,都是具有共同性的表现。
四、行政行为具有法定性最后,行政行为具有法定性,这是行政行为的一项重要特征。
行政行为的制定需要符合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需要遵守法律的规定和程序,否则行政行为就是无效的。
例如,行政机关依照合法程序制定的文件才具有法律效力,行政机关违反规定所作的行政行为将被违法。
总之,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为实现国家、社会和个人目标而采取行动的重要方式。
了解其四大特征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和处理行政行为,在实现公共利益和维护社会秩序方面能够更好地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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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行政行为第一节行政行为的概念及特征一.行政行为的概念:从世界范围来看,行政行为概念因大陆法系国家行政诉讼制度的需要而衍生。
相比之下,英美法系国家由于不存在独立的行政诉讼制度,因而其行政法著作中鲜有关于行政行为概念的讨论。
印度法学家赛夫在比较法视野下指出:“严格说来,普通法没有制定出任何象在德国法律中发展起来的行政行为这个概念。
”1因此,行政行为从本质上说,它是一个地地道道的大陆法系国家的基础性概念,在英美法系的行政法理论中没有它的位置。
不应将德国行政法上的对行政行为的各种表述与普通法中行政行为概念混淆起来。
严格说来,普通法没有任何像在德国法律中发展起来的行政行为这个概念。
在普通法中,行政机关的行为普遍地被划分为三种形式:即行政行为、立法行为和司法行为。
根据普通法的这个划分方法,一切不属于立法行为和司法行为范围的行政机关的行为,都属于行政行为的范围。
普通法对行政机关的这种分类方法,既使行政行为的范围广大无边,也比德国法上行政行为包括的范围更为广泛。
2行政行为作为一个学术概念是由德国行政法学鼻祖奥托·迈耶最先进行提炼和概括的。
奥托·迈耶将行政处分定义为“行政向人民就什么是个案的法所为的高权宣示”,3这个定义直到今天还是有其一定影响作用。
“行政行为”一词最早来源于法国行政法。
后来,这一概念被引入德国,并发展成为德国的行政法概念。
最初,行政行为包括根据公法或私法采取的一切行政措施。
后来,行政行为的范围逐步限定于在公法领域中采取的行政措施。
4例如德国行政程序法第35条规定,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为了调整公法领域的具体事件而采取的,对外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命令、决定或其他主权措施。
台湾行政程序法第92条第1款规定,本法所称的行政处分,系指行政机关就公法上的具体事件所为之决定或其他公权力措施而对外直接发生法律效力之单方行政行为。
注意:德国行政行为概念和台湾行政处分概念并不能与我国行政行为概念相等同,其涵义至多相对于我国的具体行政行为概念。
台湾通说所谓的行政行为,是一个内容包含行政命令(即法规命令和行政规则)、行政处分、行政契约等等各种行政机关所为的行为。
之所以有必要建构行政行为这一概念,主要是认为借助其执行、落实一般抽象行政法规、确定具体个案权利义务状态的特征,不仅可以方便国家处理大量行政事务,有助于行政效率的提升,也可以明确界定国家与人民间的法律关系,而有利于法安定性与人民利益的维护。
在实体法上,行政处分就具有明确界定国家与人民权利义务关系,以提升法安定性的功能,在(行政)执行法上则有充当执行名义的功能。
至于其在行政救济法上发挥的则是提请救济的前提要件的功能。
因行政权的外在表现主要集中于行政行为,而且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大多是通过行政行为得以形成,所以,行政行为作为行政法学理论体系的一个基础性概念地位始终没有动摇过。
行政行为作为行政法学的基础性核心概念,是构成和发展其他行政法律制度的联结点。
我国现有的行政法学理论体系基本上是围绕着行政行为建立的。
我国有关行政行为的概念:行政行为,系指行政主体通过行政人,依法代表国家,基于行政职权所作出的,能直接或间接引起法律效果的公务行为。
1[印]赛夫著:《德国行政法》,周伟译,台湾五南图书出版有效公司1991年版,第85页。
2[印] M.P.赛夫著:《德国行政法——普通法的分析》,山东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67页。
3《Ein der Verwaltung zugehöriger obrigkeitlicher Ausspruch,der dem Unterthanen gegenüber im Einzelfall bestimmt,was für ihn Rechtens sein soll》.4[印]M.P.塞夫著,周伟译:《德国行政法》,山东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60页。
二.行政行为的特征: 1.单方性。
2.强制性。
3.无偿性(不适用等价有偿原则)。
第二节.行政行为的内容与形式一.行政行为的内容1.赋予或剥夺权利。
如行政奖励、行政处罚。
2.科以或免除义务。
例如行政主体对相对人科以纳税款、行政主体减免纳税人的税款。
3.证明或确认关系。
行政主体可以通过行政行为依法认定、证明并宣告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事实或法律关系是否存在。
例如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认;对违法行政行为的确认;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对动物重大疫情的认定;对教师资格的认定;对婚姻关系的登记;对收养关系的登记;工伤的认定。
二.行政行为的形式1.口头形式。
仅适用比较简单的行政行为,内容复杂、后果重大的行政行为不宜采用。
2.书面形式。
这是行政行为最常见、最普遍的形式。
3.动作形式。
行政主体借助行政人的动作来进行意思表示的方式。
例如交警指挥交通的手势。
4.默示形式。
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具有法定性。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9条规定,主管机关接到集会、游行、示威申请书后,应当在申请举行日期的二日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书面通知其负责人。
不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
逾期不通知的,视为许可。
第三节行政行为的主要类型(一)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按行政行为针对的相对人是否特定为标准,可将行政行为分为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系指由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行政相对人所作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系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行政相对人所作的对特定事件的处理。
二者区别:1.对象是否特定。
2.行为的溯及方向上,如果该行政行为是约束业已发生的行为,就是具体的;如果该行政行为是约束将来可能发生的行为,便是抽象的。
也就是说,如果一种行政行为是适用以前的事项,它便是具体行政行为;如果一种行政行为是适用往后的事项,那它便是抽象行政行为。
3.在行为适用的次数上,如果一种行政行为只能适用一次,就是具体的;如果一种行政行为可以反复适用,便是抽象的。
4.在行为效力的间隔上,如果一种行政行为无需通过中间的行为环节就可直接约束相对人的权利或义务,该行为就是具体的;反之,如果一种行政行为还需通过中间环节的行为才能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发生影响,该行为便是抽象的。
(二)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按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受行政法规范约束的程度不同,可以将行政行为分为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羁束行政行为是指在法律对行政行为的条件、范围和程序等方面均有明确、具体规定,行政主体基本上没有选择、裁量余地,只能受法律严格约束而作出的行政行为。
这种行为的特点在于,行政主体无法参与主观意志,没有自由裁量的余地。
例如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结婚证的行为。
自由裁量行政行为,系指在法律对行政行为的条件、范围和程序等方面的规定并非明确、具体,行政主体在遵守法律的同时,还具有一定的选择、裁量余地,需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判断而作出的行政行为。
例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9条规定,对于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人,可以处以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处罚。
在法律适用上,羁束行政行为只存在合法性问题,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不仅存在合法性问题,而且还存在公正性问题。
(三)依职权行政行为与依申请行政行为按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的主动性程度不同,可以将行政行为分为依职权行政行为与依申请行政行为。
依职权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依据职权,无需相对人申请即可作出的行政行为。
例如行政主体对违法相对人实施行政处罚。
依申请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只有在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后才能作出的行政行为。
例如行政复议、行政奖励。
(四)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按行政相对人是否与行政主体具有行政上的隶属关系,可将行政行为分为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
内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对与自己具有行政隶属关系的行政相对人就行政主体自身的内部行政事务所实施的行政行为,例如行政主体对其公务员所作的奖惩、任免决定。
但是,针对内部相对人所作的行政行为并非都是内部行政行为。
只有当行政主体针对内部相对人,并且基于行政隶属关系而实施的行政行为才是内部行政行为。
例如,县公安局针对本局工作人员因参与赌博而实施的治安处罚,税务局针对本机关工作人员因不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作的行政处罚,针对的对象虽然是内部相对人,但却并不是基于行政隶属关系而是基于行政管辖关系而实施的行政行为,因而就不是内部行政行为而是外部行政行为。
外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对与自己没有行政隶属的行政相对人(社会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就行政主体自身以外的事务所作的行政行为,例如行政许可、行政征收。
行政行为的这一分类源于大陆法上的特别权力关系理论,但现在,大陆法学国家已经摆脱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束缚,从行政行为与行政诉讼的对接上看,这一分类已无实际意义。
在我国,目前仍受这一观念的影响,内部行政行为不得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内部行政行为不受司法审查的观点肇端于大陆法学的特别权力关系理论。
根据该理论,公法上的法律关系被分为一般权力关系和特别权力关系。
一般权力关系是指国家基于主权者身份对所管辖的公民行使公共权力。
而特别权力关系是指国家或公共团体基于特别的法律原因,在一定范围内,对相对人有概括的命令强制权力,后者则负有服从的义务,如国家对公务员、国立大学对学生等。
特别权力关系的特征:1.当事人地位不平等:公务员只是行政主体的“附庸”;2.公务员义务不确定性;3.没有法律保留原则的适用;4.对于公务员存在特殊的惩戒手段;5.不得向法院提起争讼。
其法律后果:无法律保留、无基本权利的适用和无权利保护。
从而形成权利救济的真空。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3项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学理上将其概括为内部行政行为不可诉。
基础关系与管理关系理论:乌勒教授将特别权力关系分成基础关系,即所谓的外部关系以及管理关系,也可称为内部关系两种。
凡是有关该特别权力关系之产生、变更及消灭事项者,极类似形成权之作用,是为基础关系。
在属于及涉及基础关系事项,特别权力人所为之决定,属于可提起司法救济程序的行政处分。
而且特别权力人所为该处分也必须要有法律的明文授权方可,因此,法律保留制度也同样的受到重视。
所谓管理关系,指为了达到行政之目的,特别权力人所为一切之措施。
这些规则及措施,应视为行政内部的指示,属于行政规则,而不视为行政处分,故不可提起司法救济,也不必依循严格的法律保留原则。
乌勒教授这个理论的优点是在涉及相对人权利较巨之基础关系事项,可以获得法律保留及司法救济之机会,有助于基本人权之保障。
而对人民权益影响较少之管理事项,不认为可提起救济程序,也有助于行政内部纪律及行政目的的较有效达成,故两者目的皆可兼顾。
但是这个理论的缺点,在于界分这两种关系的不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