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销社加强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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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

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

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修订送审稿)第1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加强社有资产管理和保护,落实保值增值责任,促进供销合作事业发展,增强为“三农”服务能力,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章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有资产,是指供销合作社实际拥有的各种形式的资产,供销合作社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和出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供销合作社所有的其他权益。

本办法所称社有出资企业,是指供销合作社出资的社有独资企业、社有独资公司以及社有资本控股公司、社有资本参股公司和综合服务社、专业合作社等股份合作企业(以下简称社有独资、控股、参股企业)。

第三条社有资产属于供销合作社集体所有。

第四条供销合作社是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自主开展经济活动,依法享有资产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各级供销合作社管理运营本级社有资产,上级社对下级社社有资产管理负有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的责任。

1.第五条社有资产监督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保值增值原则。

坚持为农服务办社宗旨,做大做强社有出资企业,落实社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实现社有资产效用最大化;(二)依法合规原则。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履行职责,科学决策、民主管理、有效监督,维护出资人权益,尊重出资企业经营自主权;(三)市场机制原则。

重视并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优化社有资产布局和结构,增强社有经济的控制力和影响力;(四)权责对等原则。

实行权利、责任和利益相统一,提高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的执行力,调动相关利益主体的积极性。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六条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是本级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实行管理、监督与运营相分开,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激励与约束相协调的社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

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供销财字〔2004〕1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社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促进供销合作社事业发展,发展和壮大合作经济,增强为“三农”服务能力,加强社有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章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供销合作社、供销合作社全资及控股企业、供销合作社参股企业中的社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有资产,是指供销合作社控制并拥有的各种形式的资产,供销合作社对企业的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供销合作社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社有资产属于供销合作社集体所有。

第五条供销合作社独立自主开展经济活动,依法享有资产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六条各级供销合作社自主运营管理本级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上级社对下级社的社有资产管理负有指导、协调、监督的责任。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七条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是本级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实行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社有资产管理体制。

第八条供销合作社理事会社有资产管理的主要职责是:(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二)制定本级社社有资产运营规划,组织和实施社有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调整和改善合作经济布局和结构;(三)组织和实施全资及控股企业的改革与重组;(四)依法对所出资企业财务进行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社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定全资及控股企业考核制度;(五)指导和促进全资及控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管理现代化。

第九条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应当建立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经营管理者的选聘机制,依照有关规定推荐或者建议任免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一)推荐全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或总会计师等人选的建议;(二)提出向控股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推荐控股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人选。

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想要知道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最新内容吗?下文是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社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促进供销合作社事业发展,发展和壮大合作经济,增强为“三农”服务能力,加强社有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章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供销合作社、供销合作社全资及控股企业、供销合作社参股企业中的社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有资产,是指供销合作社控制并拥有的各种形式的资产,供销合作社对企业的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供销合作社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社有资产属于供销合作社集体所有。

第五条供销合作社独立自主开展经济活动,依法享有资产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六条各级供销合作社自主运营管理本级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上级社对下级社的社有资产管理负有指导、协调、监督的责任。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七条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是本级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实行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社有资产管理体制。

第八条供销合作社理事会社有资产管理的主要职责是:(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二)制定本级社社有资产运营规划,组织和实施社有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调整和改善合作经济布局和结构;(三)组织和实施全资及控股企业的改革与重组;(四)依法对所出资企业财务进行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社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定全资及控股企业考核制度;(五)指导和促进全资及控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管理现代化。

第九条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应当建立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经营管理者的选聘机制,依照有关的建议;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或总会计师等人选的建议;(三)提出向参股企业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

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管理规章

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管理规章

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管理规章一、总则为了规范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的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合理利用,制定本规章。

二、资产管理的范围1. 社有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建筑物、设备、机械、车辆、仓库、库存物资等。

2. 资产管理的范围覆盖供销合作社所有分支机构和部门。

三、资产管理的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资产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原则,不偏袒任何个人或部门。

2. 安全保密原则:资产管理应注重资产的安全和保密,防止资产遭受损失或泄露。

3. 高效利用原则:资产应合理利用,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和经济效益。

4. 规范管理原则:资产管理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内部规定进行,确保管理程序的规范性和合规性。

四、资产管理的责任部门1. 供销合作社设立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资产的登记、统计、评估、调拨、维修和报废等工作。

2. 资产管理部门应定期对社有资产进行盘点,确保资产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五、资产登记和统计1. 新购置的资产应及时登记,包括资产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购置日期、购置价格等信息。

2. 资产调拨或报废时,应及时更新资产登记信息。

3. 资产统计应定期进行,生成资产清单和资产负债表,确保资产的全面统计和核对。

六、资产评估1. 对于价值较高的资产,供销合作社应定期进行评估,以确定其准确的价值。

2. 资产评估应由专业的评估机构进行,并出具评估报告。

七、资产调拨1. 资产调拨应经过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并填写相应的调拨单据。

2. 资产调拨时,应注意资产的完好性和安全性,确保资产在调拨过程中不受损失或损坏。

八、资产维修和保养1. 资产管理部门应建立资产维修和保养制度,确保资产的正常运转和延长使用寿命。

2. 资产维修和保养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记录维修和保养的情况,及时处理故障和损坏。

九、资产报废1. 资产达到报废标准时,应及时进行报废处理。

2. 资产报废应经过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并填写相应的报废单据。

3. 资产报废后,应做好相应的注销和清理工作,确保资产不再被使用。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已撤销)•【公布日期】2020.12.04•【文号】供销财字〔2020〕38号•【施行日期】2020.12.04•【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正文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供销财字〔2020〕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社,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各部局、中国供销集团及其成员企业、各直属事业单位、各主管社团:为加强和规范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修订了《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经总社七届理事会第6次主任办公会议和2020年第32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2020年12月4日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确保社有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增强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能力,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及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供销合作社是党领导下的为农服务的综合性合作经济组织,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重要论述和供销合作社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为农服务根本宗旨,坚持社有资产为农服务属性,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推动社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社有资产流失。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有资产,是指供销合作社依法拥有或实际占有的各种形式的资产和权益,包括供销合作社本级社属资产,供销合作社对企业、事业单位、农民合作社等组织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其他依法认定为供销合作社所有的资产和权益。

市供销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市供销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市供销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市供销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供销社对社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提高资产利用效率,保护和增值资产,经市供销社董事会批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供销社的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社有资产指市供销社所有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二章资产管理原则第四条市供销社社有资产的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保护市供销社的社有资产。

(二)加强市供销社资产投资的风险控制和经济效益评估。

(三)提高资产的利用效率,增加市供销社的收入。

(四)加强市供销社资产价值的保护和增值。

第三章资产管理机构第五条市供销社应设立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社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资产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资产管理制度和流程,并组织实施。

(二)编制年度资产管理计划和预算,监督执行情况。

(三)对市供销社的社有资产进行全面的盘点和登记,并建立资产档案。

(四)定期对社有资产进行评估,确保资产价值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五)监督资产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展和经济效益。

(六)监督对外招商引资和资产处置的程序和规范。

(七)观察和分析市场状况,提出合理的资产配置建议。

(八)协助董事会进行资产决策和风险评估。

第四章资产管理流程第七条市供销社社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流程包括以下几个环节:(一)资产盘点和登记1. 每年年初,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对社有资产进行全面盘点和登记,确保资产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 盘点和登记结果应由资产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共同确认,并形成书面报告。

(二)资产评估1. 每年年底,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对社有资产进行评估,确保资产价值的准确性。

2. 资产评估结果应由资产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共同确认,并形成书面报告。

(三)资产配置和投资1. 资产管理部门应根据市场状况和经济效益,提出合理的资产配置建议。

2. 资产配置和投资应经过董事会批准,并按照相关程序和规范进行。

(四)资产处置和交易1. 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组织社有资产的处置和交易。

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管理规章

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管理规章

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管理规章一、总则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管理规章(以下简称“规章”)是为了规范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的管理,保护合作社的财产安全,提高资产的利用效益而制定的。

本规章适用于所有供销合作社的社有资产管理。

二、资产管理机构1. 供销合作社应设立专门的资产管理机构,负责社有资产的管理和监督。

2. 资产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资产的登记、评估、分类、处置等工作,并定期向合作社理事会和社员大会报告资产管理情况。

三、资产登记与评估1. 供销合作社应对社有资产进行登记,建立资产档案,包括资产名称、规格、数量、使用状况等信息。

2. 资产评估应定期进行,确保资产价值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四、资产分类与管理1. 供销合作社应根据资产的性质和用途进行分类管理,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

2. 固定资产应建立相应的折旧和更新制度,确保资产的正常使用和维护。

3. 流动资产应建立相应的库存管理制度,确保资产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4. 无形资产应建立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确保资产的合法权益。

五、资产处置1. 供销合作社应定期对闲置、报废或无效的资产进行清理和处置。

2. 资产处置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作社章程的规定进行,确保合法、公正、公平。

3. 资产处置的方式包括出售、转让、捐赠、报废等,应根据资产的实际情况和合作社的需要进行选择。

六、资产监督与审计1. 资产管理机构应定期对社有资产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 合作社应定期进行内部审计,对资产管理情况进行评估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七、违规处理1. 对于违反资产管理规定的行为,合作社应依法进行处理,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职等。

2. 对于严重违反资产管理规定或涉嫌犯罪的行为,合作社应报警处理,并追究相应责任。

八、附则1. 本规章的解释权归供销合作社所有,合作社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补充。

2. 本规章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所有合作社应严格按照规章进行社有资产的管理。

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

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

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各界逐渐认识到供销合作社在农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作为联合组织,供销合作社在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由于存在市场竞争、内部管理不规范和资金缺乏等问题,一些供销合作社出现了盲目扩张、不良资产、财务问题等,给社会和农民带来了严重的损失。

针对这些问题,《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应运而生,为规范供销合作社的管理,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农民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一、总则《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是为贯彻落实《合作社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加强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的管理,促进供销合作社健康发展制定的管理办法。

该办法适用于所有的供销合作社。

二、思路与措施1.思路该办法要求各级商业部门和供销合作社充分认识社有资产的重要性和价值,明确社有资产分配的基本原则,做好社有资产的分类管理和利益分配。

2.措施(1)建立分类管理制度加强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的分类管理。

根据《供销合作社条例》的规定,把社有资产分成两大类:一类是共有资产,包括社员出资的共有基金和社员赋值资产;另一类是集体资产,包括供销合作社及其联合组织经营、管理和服务所形成的业务资产、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

(2)加强利益分配制度为了强化社有资产管理,该办法规定了加强利益分配制度的具体措施。

首先,要根据《供销合作社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产权份额的比例分配供销合作社的红利和收益;其次,要完善决算制度,明确财务管理、用途、预算等方面的要求,并开展监督检查,确保经营业绩真实可信。

同时,办法还明确了社有资产投资收益的管理,规定了职工福利制度,确保了合法权益。

(3)严格落实社有资产的安全保管社有资产的安全保管是供销合作社管理中不可忽视的一个环节。

该办法明确了社有资产的保管责任人,要求保管人严格遵守社有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安全防范,确保社有资产的安全运营和正常生产,避免资金损失和不良后果。

(4)完善监督管理制度办法还规定了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的职责,明确了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的职责和权限,针对涉及职务、业务、经济、用途和安全等方面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供销合作社健康稳定发展。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4.30•【字号】宜府办发〔2021〕26号•【施行日期】2021.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宜府办发〔2021〕2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宜昌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4月30日(此件公开发布)宜昌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完善宜昌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市供销社)社有资产管理体制机制,规范市供销社履行出资人职责,防止社有资产流失,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家、省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宜昌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有资产,是指市供销社实际占有或依法享有所有权的各种形式的资产和权益,包括市供销社向社有企业、所属事业单位、合作经济组织等出资所形成的资产和权益,及其他依法认定为市供销社所有的资产和权益。

社有资产属市供销社集体所有,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违法违规平调、侵占市供销社财产,不得将社有资产纳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或者以社有资产为融资平台提供担保,不得改变市供销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

第三条社有资产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坚持党的领导。

市供销社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工作,强化党组的政治引领、把握方向、科学决策作用,重大事项应及时按程序报告市委、市政府。

(二)坚持为农服务宗旨。

始终把服务“三农”作为立身之本、生存之基,把为农服务成效作为衡量工作的首要标准,管好资产、用活资产、壮大资产,把社有资产管理成效转化为服务“三农”的实力和水平。

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供销财字〔2004〕1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社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促进供销合作社事业发展,发展和壮大合作经济,增强为“三农”服务能力,加强社有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章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供销合作社、供销合作社全资及控股企业、供销合作社参股企业中的社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有资产,是指供销合作社控制并拥有的各种形式的资产,供销合作社对企业的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供销合作社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社有资产属于供销合作社集体所有。

第五条供销合作社独立自主开展经济活动,依法享有资产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六条各级供销合作社自主运营管理本级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上级社对下级社的社有资产管理负有指导、协调、监督的责任。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七条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是本级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实行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社有资产管理体制。

第八条供销合作社理事会社有资产管理的主要职责是:(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二)制定本级社社有资产运营规划,组织和实施社有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调整和改善合作经济布局和结构;(三)组织和实施全资及控股企业的改革与重组;(四)依法对所出资企业财务进行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社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定全资及控股企业考核制度;(五)指导和促进全资及控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管理现代化。

第九条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应当建立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经营管理者的选聘机制,依照有关规定推荐或者建议任免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一)推荐全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或总会计师等人选的建议;(二)提出向控股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推荐控股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人选。

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管理规章

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管理规章

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管理规章一、总则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是指供销合作社所有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以及其他各类资产。

为了规范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的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有效利用,制定本规章。

二、资产管理机构1. 供销合作社应设立资产管理部门或者委派专人负责社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2. 资产管理部门或者专人应具备相应的资产管理经验和知识,负责资产的登记、评估、分类、使用、维护和处置等工作。

三、资产登记与评估1. 供销合作社应建立健全资产登记制度,对社有资产进行全面登记,并及时更新。

2. 资产登记应包括资产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取得方式、使用部门、存放地点等信息。

3. 资产评估应定期进行,确保资产价值的准确反映,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资产分类和管理。

四、资产分类与使用1. 根据资产的性质和用途,将社有资产进行分类,如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

2. 资产使用应符合供销合作社的经营需要,并按照像应的管理制度进行规范操作。

3. 资产使用部门应负责妥善保管和维护资产,确保资产的完好和安全。

五、资产维护与保养1. 供销合作社应建立资产维护与保养制度,定期检查和维护资产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2. 资产维护与保养应包括设备的清洁、润滑、检修、更换等工作,确保资产的正常使用寿命。

3. 资产维护与保养记录应详细记录维护内容、时间和人员,并及时进行归档。

六、资产处置1. 资产处置应按照像应的程序进行,包括资产评估、审批、公告、拍卖或者商议等环节。

2. 资产处置应公开、公平、公正,确保供销合作社的利益最大化。

3. 资产处置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确保资产的安全交接和合法转让。

七、资产盘点与报告1. 供销合作社应定期进行资产盘点,确保资产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 资产盘点应由资产管理部门或者专人负责,盘点结果应及时报告给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

3. 资产盘点报告应包括资产清单、数量、价值、盘点情况等内容,并进行签字确认。

八、违规处理1. 对于违反资产管理规章的行为,供销合作社应及时进行处理,包括纠正、警告、罚款或者追究法律责任等。

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供销财字〔2004〕18号)

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供销财字〔2004〕18号)

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供销财字〔2004〕1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社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促进供销合作社事业发展,发展和壮大合作经济,增强为“三农”服务能力,加强社有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章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供销合作社、供销合作社全资及控股企业、供销合作社参股企业中的社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有资产,是指供销合作社控制并拥有的各种形式的资产,供销合作社对企业的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供销合作社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社有资产属于供销合作社集体所有。

第五条供销合作社独立自主开展经济活动,依法享有资产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六条各级供销合作社自主运营管理本级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上级社对下级社的社有资产管理负有指导、协调、监督的责任。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七条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是本级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实行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社有资产管理体制。

第八条供销合作社理事会社有资产管理的主要职责是:(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二)制定本级社社有资产运营规划,组织和实施社有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调整和改善合作经济布局和结构;(三)组织和实施全资及控股企业的改革与重组;(四)依法对所出资企业财务进行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社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定全资及控股企业考核制度;(五)指导和促进全资及控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管理现代化。

第九条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应当建立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经营管理者的选聘机制,依照有关规定推荐或者建议任免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一)推荐全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或总会计师等人选的建设;(二)提出向控股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推荐控股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人选,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或总会计师等人选的建议;(三)提出向参股企业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

晋中市供销社社有资产管理办法

晋中市供销社社有资产管理办法

晋中市供销社社有资产管理办法一、为建立有效的社有资产管理监督机制,加强社有资产管理,保护社有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资产运营,提高资产运营质量,优化社有资产结构,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特制定本办法。

二、社有资产是指市社控制并拥有的各种形式的资产,包括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借出资产(资金)等。

社有资产由市社理事会行使所有权代表职能,并依法享有资产经营、监管、收益、处置权,重大问题的决策和委派管理者的权利。

三、为强化社有资产监管,市社对各社有资产经营单位(包括改制后留存社有资产的留守单位)实行社有资产监管代表派驻制度。

经市社理事会授权的各单位社有资产派驻代表,是市社社有企业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社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具体职责是:传达贯彻系统工作指导思想和方针政策,指导供销社企业落实为农服务办社宗旨;及时沟通和反馈基层企业干部职工思想状况和企业存在问题,为决策提供依据;监管指导社有独资、社有控股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依照授权代表市社理事会监管社有资产运营,落实社有资产管理的各项规定,履行管理程序;向市社理事会监事会报告工作。

社有资产派驻代表依照市社理事会授权参加各控股及参股企业董事会。

但依照有关规定一律不进行兼职和担任企业法人代表。

各独资和参控股企业依照《公司法》规定产生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公司法人对各公司实行依法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真实核算,并要积极配合和支持社有资产监管代表的工作。

四、市社资产管理科负责社有资产管理的日常工作,资产管理中心配合社有资产的运营管理。

五、社有及社有控股企业,公司副经理以上(包括分公司经理)人员的任用,需事先征得理事会授权同意,然后履行董事会程序。

职工的录用要报市社人事科备案,职工的使用要符合《劳动法》规定,职工聘期不能超过法人代表聘期。

六、市社及社有企业要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工作责任制,健全社有资产登记和保管使用制度。

对社有资产的增减变动情况要及时准确登记。

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想要知道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最新内容吗?下文是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欢迎阅读!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完整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社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促进供销合作社事业发展,发展和壮大合作经济,增强为“三农”服务能力,加强社有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章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供销合作社、供销合作社全资及控股企业、供销合作社参股企业中的社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有资产,是指供销合作社控制并拥有的各种形式的资产,供销合作社对企业的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供销合作社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社有资产属于供销合作社集体所有。

第五条供销合作社独立自主开展经济活动,依法享有资产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六条各级供销合作社自主运营管理本级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上级社对下级社的社有资产管理负有指导、协调、监督的责任。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七条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是本级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实行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社有资产管理体制。

第八条供销合作社理事会社有资产管理的主要职责是:(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二)制定本级社社有资产运营规划,组织和实施社有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调整和改善合作经济布局和结构;(三)组织和实施全资及控股企业的改革与重组;(四)依法对所出资企业财务进行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社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定全资及控股企业考核制度;(五)指导和促进全资及控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管理现代化。

市供销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市供销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市供销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市供销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一、绪论供销社是城乡经济联系的桥梁和纽带,是推进农村供销合作经济发展的重要组织。

为了加强市供销社社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提高资产的保值增值能力,制定本《市供销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二、一般原则1. 遵守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关于财务管理、财务制度、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 坚决杜绝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挪用、截留、私分、虚列、套取或者非法转移事业单位资产。

3. 加强资产管理与监督,保证资产规模与数量真实、准确,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

三、资产分类与管理1. 固定资产管理市供销社应编制固定资产清单,确保资产登记准确无误,定期进行盘点和核实。

凡属固定资产报废或转让的,需经过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及时做好相关手续。

2. 流动资产管理市供销社应建立规范的流动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资金使用安全,遵守财务制度,防范各类风险。

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资金审计,确保资金的合理利用。

3. 无形资产管理市供销社应对无形资产进行合理评估与管理,确保其合法权益,防止资产贬值或无效使用。

四、资产监督与评估市供销社应建立健全资产监督与评估制度,确保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凡存在安全隐患、管理不善、效益不佳或者贬值损失的资产,应及时予以处置或调整。

资产评估机构应提供独立、客观、公正、专业的评估服务。

五、财务监督与审计1. 财务监督市供销社应设立独立的财务监督机构,及时发现和纠正财务违法违规行为。

财务监督机构应对业务流程、会计制度、财务报表等进行全面审查,确保财务活动的合规性和规范性。

2. 审计监督市供销社应定期进行内部审计,对财务数据、业务流程、内部控制等方面进行审查。

重要岗位应该实行职位交接和薪酬保密制度,防止内部舞弊和财务损失,确保资产的安全。

六、惩罚与补偿对违反本办法的国有供销社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对因管理不善、盗窃、侵占、挪用等行为导致的资产损失,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

供销合作社资产监管管理办法

供销合作社资产监管管理办法

供销合作社资产监管管理办法供销合作社资产监管管理办法随着供销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企业产权、资产结构及管理模式都发生了根本性变化,管理中的弊端越来越凸显出来。

为适应新形势的客观要求,实现社有资产保值增值,经县社研究制定本办法。

一、县社成立资产管理公司,该公司是经县社授权的资产管理机构。

其主要职能是依法界定社有资产范围,以维护供销合作社权益;广泛开展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研究制定资产管理办法,建立健全资产管理档案、具体负责掌控全系统社有资产的运营、开发、承租、转让等管理活动;授权办理承包租赁合同、建设立项等各种审批手续;研究资产运营办法,通过吸收内外资金,盘活供销社资产,实现资本有效运营。

二、开展以清产核收为目的的资产清查活动,从本办法执行之日起,立即着手清产核收工作,在清产过程中重点要弄清三个问题:一是土地权属的历史资料,无原始依据的土地,参照有关法律,对已经使用20年以上的视为无争议土地。

二是要区别划分土地、门市及房屋租赁年限和承租办法,以此判定社有资产的租赁承包所创造的未来经济效益。

三是结合承包租赁合同的清理,建立资产管理档案并进行造册登记。

要监督检查合同的执行情况,对承包租赁的单位或个人逐一核对,没有签定合同的要补签,同时要将承租费收取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三、县社资产管理公司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清产核收的基础上,对供销社的土地及房产进行产权界定,对各类租赁承包合同进行认证,逐步规范审批程序和审批手续。

四、为了充分发挥社有资产潜力,不因资产长期租赁费用集中收取而出现短期行为,根据承租年限和交费情况规定不同的审批权限。

凡是承租费一年一交的,不论承租期限多长均由资产管理公司审批;凡是承租期在三年以上(含三年)一次交费的需经县社理事会研究审批;凡是供销社的新上项目和因情况需要转让或开发的土地,都要书面报告资产管理公司,由县社理事会研究决定,县社以文件形式作出批复。

五、承包租赁费的上缴。

承租期在十年以上的,其承租费收入全部上缴县社;承租期在五年以上的,按承租收入的 50%上交县社;承租期在三年以上的,按承租收入的 25%上交县社;承租期在三年以下的可向县社免交承租收入。

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供销财字〔2004〕1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社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促进供销合作社事业发展,发展和壮大合作经济,增强为“三农”服务能力,加强社有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章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供销合作社、供销合作社全资及控股企业、供销合作社参股企业中的社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有资产,是指供销合作社控制并拥有的各种形式的资产,供销合作社对企业的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供销合作社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社有资产属于供销合作社集体所有。

第五条供销合作社独立自主开展经济活动,依法享有资产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六条各级供销合作社自主运营管理本级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上级社对下级社的社有资产管理负有指导、协调、监督的责任。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七条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是本级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实行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社有资产管理体制。

第八条供销合作社理事会社有资产管理的主要职责是:(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二)制定本级社社有资产运营规划,组织和实施社有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调整和改善合作经济布局和结构;(三)组织和实施全资及控股企业的改革与重组;(四)依法对所出资企业财务进行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社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定全资及控股企业考核制度;(五)指导和促进全资及控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管理现代化。

第九条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应当建立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经营管理者的选聘机制,依照有关规定推荐或者建议任免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一)推荐全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或总会计师等人选的建议;(二)提出向控股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推荐控股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人选。

云南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管理办法

云南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管理办法

云南省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社有资产管理,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增强供销合作社服务“三农”的能力,促进供销合作事业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中发〔1995〕5号)、《国务院关于解决当前供销合作社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国发〔1999〕5号)、《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促进供销合作社发展的意见》(云发〔1995〕30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的意见》(云政发〔2002〕116号)和《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推进供销社“二次创业”的意见》(云发〔2008〕14号)、《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等文件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是指供销合作社以各种形式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供销合作社所有的其他权益.具体表现为供销社资本、社员(社)股金、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中归属于供销合作社的权益,以及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享受有关政策优惠形成和其他合法方法获取的归属于供销合作社的权益,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资产重估形成的资产,接受资助、捐赠形成的资产,被投资企事业权益中归属于供销合作社的权益,以及其他应归属于供销合作社的权益;其存续形态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

第三条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管理是以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为目的,对社有资产的获取、投资、运营、拨付、收回与处置、资本收益、监管与考核等方面进行的管理。

第四条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管理遵循如下原则:(一)保值增值原则.对社有资产实施各种管理的目标是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二)分级管理原则。

各级供销合作社(以下简称各级社)自主运营管理本级供销合作社(以下简称本级社)社有资产,享有和支配资产运营收益,维护本级社有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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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销社加强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管理,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维护社有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直属公司、厂、直管基层供销社(以下简称企业)经营社有资产收益,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有关文件以及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自治区供销合作联社社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供销合作社系统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决定所称社有资产,是指供销合作社控制并拥有的各种形式的资产,供销合作社对企业、事业单位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供销合作社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二条社有资产属于各级供销合作社集体所有。

第三条上级社对下级社的社有资产管理负有指导、协调、监督的责任。

第四条各企业经营的社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任务。

第五条各企业确保社有资产安全和收益最大化。

第六条各企业按规定向上级社报告社有资产运营情况,以及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

第七条各企业认真做好社有资产产权界定、产权登记、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综合评价等工作,维护供销合作社合法权益。

第八条企业承办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开展的经济业务,要签订相应的委托合同,明确各自的责、权、利,维护供销合作社利益,供销合作社不承担政策性亏损。

第九条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供销合作社有权抵制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企业隶属关系,随意平调或无偿占用和侵犯供销合作社财产、削弱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实力等的不法行为。

因城镇建设、道路拓宽需要拆迁或占用和侵犯供销合作社营业、网点和服务设施的,应尽量要求建设单位按当地城建统一规划要求,安排供销合作社在原有的地段自行建设,确实无法安排供销合作社自建的应按有关规定要求给予合理的拆迁补偿或安排适当的地段还建,并做好职工安置工作。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企业改革、改制之名,低估、私分、侵占供销合作社集体财产,不得强制供销合作社企业违反合作制和国家有关供销合作社的政策规定进行改制、改革。

第一十一条为确保社有资产的安全,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为外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和抵押。

第一十二条要积极争取政府有关部门支持,通过办理权证,明晰社有资产权属。

对于企业经营管理的待界定资产,要按照尊重历史,承认现实的原则予以界定,补办相关手续,明晰社有资产权属。

在依法作出所有权界定之前,仍由企业经营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处理。

第一十三条建立健全社有资产管理制度,如资产处置制度、定期报告制度、审计监督制度和资产运营考核制度等。

第一十四条企业经营管理的门店、仓库、场地等经营服务设施场所,除企业自用外,全部对外公开承包、租赁,承包金或租赁费出价最高者,获得承包或租赁。

严禁暗箱操作,压低承包金或租赁费出包出租,损害集体利益。

第一十五条加强社有资产购置的管理,特别是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购置的管理,购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要根据企业的需要,经企业领导班子开会研究确定,并报上级社审批同意后,方可购置,需办理控办的,先办手续后再购置。

企业自建基本建设项目,包括新建、
改建、扩建及大型维修,在企业充分论证、测算投入产出效益的基础上,必须按有关程序、权限规定申报审批,经有资质的审计部门进行决算审计,并进行帐务记载,严格管理好社有资产。

第一十六条加强社有资产转让出售的管理,特别是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转让出售的管理。

出售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要经企业领导班子、职代会开会研究通过,报上级社批准,属土地房屋还要报市政府审批,同意转让出售后,方可转让出售,并进行评估,公开转让出售,以最高市场价转让出售。

若属于抵押物,还要告知债权人,共同协商偿还债务事宜。

第一十七条加强社有资产收益管理,收到社有资产收益要及时送存银行,及时进行帐务处理,防止社有资产收益体外循环和流失。

第一十八条建立和完善社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社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期末所有者权益总额-报告期内非企业经营行为增加或减少的权益总额)÷期初所有者权益总额×100%。

社有资产保值增值率等于100%,为社有资产保值,社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大于100%,为社有资产增值,社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小于100%,为社有资产减值。

第一十九条建立企业经营管理者激励、约束机制,依据企业发展状况、行业特点等因素进行激励与约束。

对企业经营管理者采取包
括年薪制、基本工资加绩效工资、期末奖、持有股权等激励手段。

对企业经营者的约束手段有管理制度、业绩目标、风险抵押、取消奖励和解聘等。

第二十条建立企业经营管理者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与企业经营管理者签订绩效管理责任状,依据绩效管理责任状对企业经营管理者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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