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印发《跨省调运种禽产地检疫规程》及《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的通知
跨省调运种用、乳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
跨省调运种用、乳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征求意见稿)1. 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运种用、乳用动物(含人工饲养的同种野生动物)及其精液、胚胎产地检疫的检疫范围、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运种用、乳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的产地检疫。
合法捕获的同种野生动物的产地检疫参照本规程。
2. 检疫范围种猪、种牛、奶牛、种羊、奶山羊及其精液、胚胎。
3. 检疫对象3.1 种猪: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繁殖与呼吸综合症、猪丹毒、猪肺疫、猪细小病毒病、猪圆环病毒病、猪乙型脑炎、猪支原体性肺炎、猪密螺旋体痢疾、伪狂犬病、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布鲁氏菌病、炭疽。
3.2 种牛: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副结核病、蓝舌病、牛白血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牛病毒性腹泻/黏膜病、牛海绵状脑病、衣原体。
3.3 奶牛:口蹄疫、牛瘟、牛肺疫、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炭疽、牛海绵状脑病、衣原体。
3.4 种羊:口蹄疫、布鲁氏菌病、小反刍兽疫、绵羊痘和山羊痘、蓝舌病、山羊关节炎脑炎、梅迪/维斯那病。
3.5 奶山羊:口蹄疫、布鲁氏菌病、山羊痘、小反刍兽疫。
3.6 精液、胚胎:检查其供体所需检查的疫病。
4. 检疫合格标准4.1 来自非封锁区或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
4.2 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4.3 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规定。
4.4 符合农业部规定的种用、乳用动物健康标准。
4.5 临床检查健康。
4.6 本规程规定需进行实验室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4.7 精液、胚胎采集、销售、移植记录完整,其供体动物符合上述标准。
5. 检疫程序5.1申报受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检疫申报后,应根据所辖区域、检疫范围、当地动物疫情等情况,以及《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是否有效,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受理的,应当及时派官方兽医到场实施现场检疫;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如何加强动物卫生监督工作文论文
浅析如何加强动物卫生监督工作摘要动物卫生监督工作是公共卫生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为确保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的正常开展,防止疫病传播,保护人畜安全,确保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提高认识,调整思路,创新机制,增加投入,严格管理,全面加强动物卫生监督工作。
笔者就如何加强动物卫生监督工作谈谈认识和体会。
关键词动物监督工作体制改革中图分类号:s851 文献标识码:a一、落实体制改革要求,加强机构、队伍建设,完善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保障畜牧兽医事业发展对行业提出了更高更多的要求,由于多层次改革不到位的拖累阻碍了要求的满足,严重地影响了行业的执法地位和形象。
目前,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是畜牧兽医系统目前唯一的一支专业执法队伍,是推进畜牧兽医依法行政、保障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的中坚力量,因此,机构和队伍建设是首要任务,必须搞好机构和队伍建设。
(一)尽快纳入参公管理。
日前,《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已出台,意见明确要求,要加快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对承担行政职能的,逐步将其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
目前,湖北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和咸宁、孝感、随州、鄂州等地(市、州)动物卫生监督所已纳入参公管理,襄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已全部纳入财政预算,参公管理前期报送工作基本完成,力争今年底实现参公管理,完成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改革工作。
(二)县区一级确保执法主体人、财、物三个到位。
县一级动物卫生监督所必须开设独立帐号,落实财政全额预算管理,做好工作经费保障,至少做好人头费保障。
力争“十二五”期间县级机构全部实行参公管理。
(三)落实分所挂牌要求。
在乡镇或区域设立动物卫生监督分所作为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派出机构,名称统一为“?讇紫囟镂郎喽剿鶂讇追炙保⑹褂猛骋坏闹捶ū晔丁7炙裙遗坪蠊娣叮ㄉ枰斜曜肌?(四)做好协检人员管理。
明确乡村协检员合法身份,县级人民政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检疫工作的需要,可以委托符合国家、省规定条件的兽医专业人员协助官方兽医在乡村开展动物检疫工作。
浅析河南省跨省调运各类动物产地检疫政策
醴 ⑼9年(第4。
卷)第⑴期. 器歼右畲毀專•住㉚'浅析河南省跨腐调运 各类幼物产地检痰政策赵静静',张艳娟',张秋霞'(1.焦作市畜牧兽医综合执法大队,河南焦作454003; 2.焦作市畜牧工作站)中图分类号:S851.34 文献标识码:B 近年来,国家和省级农业农村部门,为了防止因跨省 调运动物带来疫病传播,陆续出台了或者废除了相关政策,不同种类的动物,有不同的产地检疫要求。
笔者将分门别类地列举目前河南省跨省调运动物时须遵循的产地 检疫政策,以方便各位同行参考。
以下检疫政策都是在遵循农业农村部发布各类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的基础上进行。
1跨省调运种用、乳用动物跨省调运种用、乳用动物的,官方兽医在进行产地检 疫时,有农业农村部发布的统一规程《跨省调运乳用种用 动物产地检疫规程》和《跨省调运种禽产地检疫规程》可参考。
需要注意的是,2019年1月2日农业农村部更改了原 来的《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在规程里添加了非洲猪瘟的相关检疫、检测内容。
2跨省调运商品禽跨省调运商品禽的,官方兽医在进行产地检疫时,依 据的是农业部关于印发《全国家禽H7N9流感防治指导意见(2018-2020年)》的通知(农医发〔2018〕10号)。
文件提到,严格限制从高风险地区和场所调入活禽。
对跨省调活禽的,应要求提供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具备H7N9流感检测资质的实验室出具的H7N9流 感检测报告。
家禽养殖场(户)要在家禽调运前21 d 内,按 规定委托执业兽医或乡村兽医采集样品,样品应覆盖所有 调运家禽(雏禽来源种禽)的禽舍,每次采样数量不得少于30份,做好采样记录备查,并于采样后48 h 内送检。
对跨 省调运生长周期小于50 d 的肉鸡肉鸭的,应要求提供免疫档案。
对于生长周期小于50 d 的肉鸡肉鸭,不能提供免疫档案或免疫档案无法证明在免疫保护期内的,不得出具动物 检疫合格证明。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跨省调运种用动物、乳用动物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跨省调运种用动物、乳用动物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4.29•【文号】农办医〔2016〕28号•【施行日期】2016.04.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跨省调运种用动物、乳用动物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农办医〔2016〕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业、农牧)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为切实加强活畜禽跨省调运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以下简称《畜牧法》)《种畜禽管理条例》和《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我部决定组织开展跨省调运种用动物、乳用动物专项整治行动。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以种畜禽场、乳用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为重点,严把种用动物、乳用动物调运前审批、调运中监管和落地隔离三道关,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调运种用动物、乳用动物行为,降低动物疫病传播风险,保障养殖业健康发展。
二、进度安排专项整治行动时间为2016年5-10月(为期6个月),分为三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6年5-6月)1.规范行政许可行为。
根据《动物防疫法》《畜牧法》和“先照后证”的改革要求,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完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和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检疫许可的审批程序。
对所有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种畜禽场、乳用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进行一次清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审批行为。
清查结果统一在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网站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2.健全完善监管机制。
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精神,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根据种畜禽场、乳用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的动物卫生风险评估结果确定监管频次和监管重点,健全完善日常巡查和随机抽查为主、专项督查和专项整治为辅的常态化监管机制。
农业部:国家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计划(2016-2020年)
农业部:国家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计划(2016-2020年)佚名【期刊名称】《广东畜牧兽医科技》【年(卷),期】2016(041)005【总页数】3页(P43-45)【正文语种】中文农业部消息,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进一步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有效控制和消灭高致病性禽流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计划。
高致病性禽流感是由A型流感病毒引起的禽类烈性传染病。
该病具有发病急、传播快、发病率和死亡率高等特征,对家禽业危害巨大。
该病可感染人和其他哺乳动物,对人类健康构成持续威胁,可导致严重的经济损失和公共卫生危害。
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 IE)将其列为必须报告的动物疫病,我国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
党中央、国务院始终高度重视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
近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总体部署,坚持预防为主,实施免疫与扑杀相结合的综合防治措施,加大防控工作力度,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全国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家禽疫情报告起数和人感染病例数多年来处于较低水平,为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平稳发展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做出了重大贡献。
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基因型复杂、变异快。
我国已在家禽和野鸟中监测到多个HA进化分支。
周边国家和地区疫情形势依然复杂,境外疫情传入风险持续存在。
同时,我国处于多条候鸟迁徙路线,国内家禽饲养密度高,标准化规模化养殖程度低、群众消费习惯未发生根本改变,局部地区发生疫情的可能性依然存在,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任务十分艰巨。
2.1 目标到2020年,全国所有种禽场达到净化标准;生物安全隔离区和海南岛、辽东半岛、胶东半岛达到非免疫无疫标准;北京、天津、辽宁(不含辽东半岛)、吉林、黑龙江、上海、山东(不含胶东半岛)、河南达到免疫无疫标准;其他区域维持控制标准。
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能力明显提升,在巩固H 5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效果的基础上,建立健全H 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风险防范、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有效防范H 7亚型禽流感风险,有效保障养禽业生产安全、家禽产品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生猪屠宰检疫规程》和《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生猪屠宰检疫规程》和《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的通知作者:暂无来源:《江西饲料》 2019年第1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为进一步强化非洲猪瘟防控工作,切实落实国务院关于禁止用餐厨剩余物饲喂生猪等有关要求,规范实施生猪及生猪产品检疫工作,我部对《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生猪屠宰检疫规程》和《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进行了修订。
非洲猪瘟应急响应期间,农业农村部对检疫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各地要高度重视生猪及生猪产品检疫工作,探索并逐步建立检测出证制度,不断提升检疫工作水平。
要确保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队伍稳定,人员充足,专人专岗,切实有效履行检疫职责。
现将上述检疫规程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生猪产地检疫规程〉和〈生猪屠宰检疫规程〉的通知》(农牧发〔2018〕9号)中附件《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生猪屠宰检疫规程》和《农业部关于印发〈跨省调运种禽产地检疫规程〉及〈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的通知》(农医发〔2010〕33号)中附件2《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同时废止。
附件:1. 生猪产地检疫规程2. 生猪屠宰检疫规程3. 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农业农村部2019年1月2日附件1:生猪产地检疫规程1.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生猪(含人工饲养的野猪)产地检疫的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猪的产地检疫及省内调运种猪的产地检疫。
合法捕获的野猪的产地检疫参照本规程执行。
2.检疫对象口蹄疫、猪瘟、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猪丹毒、猪肺疫。
3.检疫合格标准3.1来自非封锁区或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养殖小区)、养殖户。
3.2按照国家规定的强制免疫病种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农业农村部修订生猪产地检疫规程和生猪检疫规程
农业农村部修订生猪产地检疫规程和生猪检疫规程
佚名
【期刊名称】《北方牧业》
【年(卷),期】2018(0)20
【摘要】10月9日,农业农村部发布《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生猪产地检疫规程〉和〈生猪屠宰检疫规程〉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指出,为有效
防范非洲猪瘟,进一步规范生猪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
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农业农村部对《生猪产地检疫规程》和《生猪屠宰检疫规程》进行了修订。
【总页数】1页(P17-17)
【关键词】生猪屠宰;检疫规程;产地检疫;《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农村;农业;修订;《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S851.43
【相关文献】
1.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生猪屠宰检疫规程》和《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的通知 [J],
2.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生猪屠宰检疫规程》和《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的通知 [J], 农业农村部
3.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生猪屠宰检疫规程》和《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的通知农牧发[2019]2号 [J], 农业农村部;
4.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生猪屠宰检疫规程》和《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的通知 [J], 农业农村部
5.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生猪屠宰检疫规程》和《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的通知 [J],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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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兽医考试及答案
官方兽医考试试卷及答案一、填空题(每空格0.5分,共25分)1、《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动物检疫应该遵循过程监管、风险控制、区域化和可追溯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2、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0年4月29日通过,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3、《农业部第1125号公告》对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重新进行了修定,明确规定共有157种,其中一类动物疫病17种,二类动物疫病77种,三类动物疫病63种。
4、屠宰场(厂、点)应在屠宰前6小时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
屠宰前2小时内,官方兽医按照《生猪产地检疫规程》实施检查。
5、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发给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规定的防疫条件,并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6、《生猪屠宰检疫规程》规定胴体的淋巴结检查方法是:剖开腹部底部皮下、后肢内侧、腹股沟皮下环附近的两侧腹股沟浅淋巴结,检查有无淤血、水肿、出血、坏死、增生等病变。
必要时剖检腹股沟深淋巴结、髂下淋巴结及髂内淋巴结。
7、生猪屠宰检疫中猪囊尾蚴检查方法是:沿荐椎与腰椎结合部两侧肌纤维方向切开10厘米腰肌。
8、反刍动物出现渐进性消瘦,咳嗽,个别可见顽固性腹泻,粪中混有黏液状脓汁;奶牛偶见乳房淋巴结肿大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结核病9、《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
10、《行政复议法》规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时效一般为60日。
11、河北省A县张某未办理审批手续,由乙省B县引进奶牛,被A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查获,A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张某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农业部关于印发《跨省调运种禽产地检疫规程》及《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跨省调运种禽产地检疫规程》及《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7.22•【文号】农医发[2010]33号•【施行日期】2010.07.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免疫规划,种植业正文农业部关于印发《跨省调运种禽产地检疫规程》及《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的通知(农医发[2010]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为规范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我部制定了《跨省调运种禽产地检疫规程》、《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跨省调运种禽产地检疫规程》2.《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二日附件1:跨省调运种禽产地检疫规程1.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跨省(区、市)调运种鸡、种鸭、种鹅及种蛋的产地检疫。
2.检疫合格标准2.1符合农业部《家禽产地检疫规程》要求。
2.2符合农业部规定的种用动物健康标准。
2.3提供本规程规定动物疫病的实验室检测报告,检测结果合格。
2.4种蛋的收集、消毒记录完整,其供体动物符合本规程规定的标准。
2.5种用雏禽临床检查健康,孵化记录完整。
3.检疫程序3.1申报受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确认《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有效,并根据当地相关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受理的,应当及时派官方兽医到场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3.2查验资料3.2.1查验饲养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3.2.2按《家禽产地检疫规程》要求查验养殖档案。
3.2.3调运种蛋的,还应查验其采集、消毒等记录,确认对应供体及8其健康状况。
3.3 临床检查按照《家禽产地检疫规程》要求开展临床检查外,还需做下列疫病检查。
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试卷一(附答案及部分解析)
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考试试卷一一、单选题1.炭疽病死畜不能剖检的主要原因是()。
A.炭疽杆菌需氧B.炭疽杆菌能形成芽胞C.炭疽杆菌能形成荚膜D.炭疽杆菌传染性强2.按《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规定,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场所应当在每年()月底前将上一年的动物防疫条件情况和防疫制度执行情况向发证机关报告。
A.1B.2C.3D.123.在猪发生猪瘟时,其眼结膜可出现( )。
A.苍白B.黄染C.发绀D.结膜炎4.有些文书应当当场交当事人阅读或者向当事人宣读,并当事人逐页签字盖章或捺指印确认,下列选项完全正确的是()。
A.询问笔录、案件处理意见书B.现场检查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C.现场勘验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D.查封现场笔录、听证笔录5.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A.10B.15C.30D.606.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四项所列事项的行政许可,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日内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B.行政机关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结果,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书面说明所依据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C.行政机关应当当场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的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D.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的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7猪瘟的潜伏期为()天。
A.3-10B.21C.28D.608.发生几类动物疫病时,当地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组织防治和净化。
()A.一B.二C.三D.二和三9.跨省调运奶牛,发现奶牛体温升高、食欲减退、反刍减少、沉郁;乳房发红、肿胀,乳汁显著减少和异常;乳汁中有絮片、凝块,并呈水样,出现全身症状;乳房萎缩、出现硬结等症状的,怀疑感染( )。
A.牛结核病B.乳房炎C.牛白血病D.牛传染性胸膜炎10.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畜主应当()。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活羊跨省调运监管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活羊跨省调运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7.02•【文号】农办医[2014]35号•【施行日期】2014.07.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活羊跨省调运监管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4]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部属有关事业单位:为进一步做好小反刍兽疫防控工作,降低疫情传播风险,切实保障养羊业生产发展和羊肉产品有效供给,现就做好活羊跨省调运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商品活羊的跨省调运(一)在实施小反刍兽疫免疫的省份之间调运活羊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免疫后超过21天,并在有效免疫保护期内;所在羊群最近21天内未引进活羊;在实验室血清学检测基础上,经产地检疫合格,且动物检疫合格证明A证经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人签字。
(二)实施小反刍兽疫免疫的省份向非免疫省份调运活羊仅限屠宰用途,由免疫省份到输入地省份屠宰场实行“点对点”调运,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免疫后超过21天,并在有效免疫保护期内;所在羊群最近21天内未引进活羊;在实验室血清学检测基础上,经产地检疫合格,且动物检疫合格证明A证经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人签字。
检疫出证信息当天向输入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通报,并实行全程严格监管。
非免疫省份或区域由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并向我部备案,我部及时向全国通报有关情况。
(三)非免疫省份向实施小反刍兽疫免疫的省份调运活羊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该羊群在调运前21天免疫;所在羊群最近21天内未引进活羊;在实验室血清学检测基础上,经产地检疫合格,且动物检疫合格证明A证经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人签字。
(四)在非免疫省份之间调运活羊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所在羊群最近21天内未引进活羊;在实验室血清学检测基础上,经产地检疫合格,且动物检疫合格证明A证经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人签字。
兽医法律法规解读
解读
1
兽医法律法规内容
• 法律 《动物防疫法》 • 法规 《兽药管理条例》、《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条例》、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 理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动物防疫法>办法》等 • 规章 农业部《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管理办法》 、 《动物诊疗机构 管理办法》、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乡村兽医管理办法》、《执业兽医资格考 试管理暂行办法》 《动物屠宰检疫技术规程》、 《动物产地检疫技术规程》 跨省 引进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 、《跨省调运种禽产地检疫规程》、动物卫生 监督执法标志使用规范》、《动物检疫申报点建设规范》、《动物卫生标志使用规 范》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样式及填写规范》等 • 其他规范性文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的动物防疫规范性文件。如: 《自治区动物产地检疫管理办法》、《自治区动物屠宰检疫管理办法》、《自治区 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自治区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 (试行)》和《自治区乡镇畜牧兽医站管理办法(试行)》、《自治区村级动物防 疫员资格考试管理办法(暂行)》
官方兽医:是指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并经兽医主管部门任命的,负
责出具检疫等证明的国家兽医工作人员。官方兽医作为执法主体,需经 资格认可、法律授权或政府任命,其行为需保证独立、公正并具有权威
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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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做好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官方兽医资格确认工作的通知
(农医发[2011]25号) 官方兽医资格条件:2011年12月31日前,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方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二是实行从业限制制度。只能在本乡镇从业,不得在城区从业。 三是规范用药。 四是要有固定的从业场所和必要的兽医器械。
跨省调运乳用
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1. 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跨省(区、市)调运种猪、种牛、奶牛、种羊、奶山羊及其精液和胚胎的产地检疫。
2. 检疫合格标准2.1 符合农业部《生猪产地检疫规程》、《反刍动物产地检疫规程》要求。
2.2符合农业部规定的种用、乳用动物健康标准。
2.3提供本规程规定动物疫病的实验室检测报告,检测结果合格。
2.4 精液和胚胎采集、销售、移植记录完整,其供体动物符合本规程规定的标准。
3. 检疫程序3.1申报受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确认《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有效,并根据当地相关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受理的,应当及时派官方兽医到场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3.2查验资料及畜禽标识3.2.1查验饲养场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3.2.2按《生猪产地检疫规程》、《反刍动物产地检疫规程》要求,查验受检动物的养殖档案、畜禽标识及相关信息。
3.2.3 调运精液和胚胎的,还应查验其采集、存贮、销售等记录,确认对应供体及其健康状况。
3.3 临床检查按照《生猪产地检疫规程》、《反刍动物产地检疫规程》要求开展临床检查外,还需做下列疫病检查。
3.3.1发现母猪,尤其是初产母猪产仔数少、流产、产死胎、木乃伊胎及发育不正常胎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猪细小病毒。
3.3.2发现母猪返情、空怀,妊娠母猪流产、产死胎、木乃伊等,公猪睾丸肿胀、萎缩等症状的,怀疑感染伪狂犬病毒。
3.3.3发现动物消瘦、生长发育迟缓、慢性干咳、呼吸短促、腹式呼吸、犬坐姿势、连续性痉挛性咳嗽、口鼻处有泡沫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猪支原体性肺炎。
3.3.4发现鼻塞、不能长时间将鼻端留在粉料中采食、妞血、饲槽沿染有血液、两侧内眼角下方颊部形成“泪斑”、鼻部和颜面变形(上额短缩,前齿咬合不齐等)、鼻端向一侧弯曲或鼻部向一侧歪斜、鼻背部横皱摺逐渐增加、眼上缘水平上的鼻梁变平变宽、生长欠佳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
动物防疫法试题及答案
动物防疫法试题及答案一、填空1、《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
2、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制定本法。
3、本法所称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
4、本法所称动物产品,是指动物的(肉)、(生皮)、(原毛)、(绒)、(脏器)、(脂)、(血液)、(精液)、(卵)、(胚胎)、(骨)、(蹄)、(头)、(角)、(筋)以及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奶)、(蛋)等。
5、国家对动物疫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
6、(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群众协助做好本管辖区域的动物疫病预防和控制工作。
7、(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动物防疫工作。
8、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9、军队和武装警察部队的(动物卫生监督职能)部门分别负责军队和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动物及饲养自用动物的防疫工作。
10、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的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1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
12、(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对动物疫病状况进行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措施。
13、国家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是实施强制免疫。
1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强制免疫计划。
15、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应注意的问题
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应注意的问题
杨生勇
【期刊名称】《中国动物检疫》
【年(卷),期】2012(29)11
【摘要】养殖户为改良畜禽品种,提高生产性能和养殖效益,需要从种畜禽场跨省调运种用动物,但很多养殖户由于不懂相关调运知识,导致从外省调运来的种畜禽不适应当地环境,造成畜禽死亡,甚至将疫病引入,造成疫病的发生和传播,给养殖户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
笔者根据近几年的工作实践,现就跨省调运种用畜禽应注意的问题总结如下。
【总页数】2页(P6-7)
【作者】杨生勇
【作者单位】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河东乡畜牧兽医站,甘肃武威 73300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S851.33
【相关文献】
1.跨省调运种用、乳用动物检疫应注意事项 [J], 胡光俊;唐世君
2.农业部开展跨省调运种用动物、乳用动物专项整治行动 [J], ;
3.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生猪屠宰检疫规程》和《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的通知 [J],
4.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生猪屠宰检疫规程》和《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的通知 [J], 农业农村部
5.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生猪屠宰检疫规程》和《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的通知农牧发[2019]2号 [J], 农业农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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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产地和屠宰检疫规程学习2019
5.检疫申报
5.1申报受理。场(厂、点)方应在屠宰前6小 时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官方兽医接到 检疫申报后,根据相关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受理的,应当及时实施宰前检查;不予受理的, 应说
(1)对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 异常情况的,应按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 测。 (2)实验室检测须由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及 经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批准符合条件的实验室承担, 并出具检测报告。 (3)省内调运的种猪可参照《跨省调运种用、乳用动 物产地检疫规程》进行实验室检测,并提供相应检测报 告。
3.临床检查
(1)检查方法, 群体检查。从静态、动态和食态等方面进行检 查。主要检查生猪群体精神状况、外貌、呼吸 状态、运动状态、饮水饮食情况及排泄物状态 等。 个体检查。通过视诊、触诊和听诊等方法进行 检查。主要检查生猪个体精神状况、体温、呼 吸、皮肤、被毛、可视黏膜、胸廓、腹部及体 表淋巴结,排泄动作及排泄物性状等。
(3)对查验中发现使用未经国家批准的兽用疫 苗和使用餐厨剩余物饲喂的,不予出证;要求畜 主对生猪隔离观察15日后,方可按照本规程第 4.3项、第4.4项、第5项规定再行开展临床检 查、检测和检疫结果处理。 (4)生猪启运前,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须监督畜主 或承运人对运载工具进行有效消毒。
检疫结果处理(2019新增)
5.3 对查验证发现使用未经国家批准的兽用疫 苗和使用餐厨剩余物饲喂的,不予出证;要求 畜主对生猪隔离观察15日后,方可按照本规程 第4.3项、第4.4项、第5项规定再行开展临床 检查、检测和检疫结果处理。
6.检疫记录
(1)检疫申报单。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须指导畜主填写 检疫申报单。 (2)检疫工作记录。官方兽医须填写检疫工作记录,详 细登记畜主姓名、地址、检疫申报时间、检疫时间、 检疫地点、检疫动物种类、数量及用途、检疫处理、 检疫证明编号等,并由畜主签名。 (3)检疫申报单和检疫工作记录应保存12个月以上。
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知识
动物产地检疫相关试题一、单项选择题1.签发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A)到达时效最长不超过()天。
A。
1 B。
3 C.5 D.7答案:C(知识点:《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填写及应用规范》(农医发[2010]44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A)到达时效:最长不得超过5天。
)2。
出现下列哪种情况时,不得开具检疫合格证明。
()A.被检动物在非疫区B。
检查健康C。
有免疫证明且在有效期内D。
实验室病原检测结果为阳性答案:D(知识点:《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14条.)3。
下列哪种动物可以感染细小病毒病。
( )A.牛 B。
马 C.猪 D。
禽答案:C4.下列哪些动物产地检疫时不适用于《反刍动物产地检疫规程》。
( )A。
牛 B。
羊 C.马 D.鹿答案:C(知识点:《反刍动物产地检疫规程》检疫范围牛、羊、鹿、骆驼.)5。
对不同启运地同一运载工具混装运输的动物,应由()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A.相应启运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B.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C.指定道口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D.输入地乡镇兽医站答案:A6.( )主要用于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申报受理通知。
A。
检疫申报受理单 B.检疫处理通知单C。
检疫申报单 D。
无害出处理通知单答案:A7.临床检查发现生猪出现高热,呼吸困难,继而哮喘,口鼻流出泡沫或清液;颈下咽喉部急性肿大、变红、高热、坚硬;腹侧、耳根、四肢内侧皮肤出现红斑,指压褪色,可怀疑感染下列哪种传染病.()A。
猪肺疫 B.猪丹毒 C.猪瘟 D。
高致病性猪蓝耳答案:A(知识点:《生猪产地检疫规程》4。
3。
2.5。
)8.临床检查时,发现生猪出现发热、精神不振、食欲减退、流涎;蹄冠、蹄叉、蹄踵部出现水疱,水疱破裂后表面出血,形成暗红色烂斑,感染造成化脓、坏死、蹄壳脱落,卧地不起;鼻盘、口腔黏膜、舌、乳房出现水疱和糜烂等症状,可怀疑感染下列哪种传染病。
()A。
猪肺疫 B。
猪丹毒 C。
猪瘟 D.口蹄疫答案:D(知识点:《生猪产地检疫规程》4。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跨省份道路运输动物指定通道有关工作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跨省份道路运输动物指定通道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1.09.26•【文号】农办牧〔2021〕38号•【施行日期】2021.09.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跨省份道路运输动物指定通道有关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21〕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3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31号)有关要求,加强动物运输活动防疫管理,降低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跨区域传播风险,现就加强跨省份道路运输动物指定通道(以下简称“指定通道”)建设、管理等工作通知如下。
一、完善指定通道布局,构筑动物疫病防控有效屏障各省份要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安全便民、管理可行的原则,尽快确定并公布指定通道;已经确定指定通道的,要定期开展本省份及周边区域动物疫病、路网布局、畜禽流通等情况的分析研判,并综合考虑已有站点资源、监管力量配备、工作条件保障等因素,适时调整完善指定通道布局;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探索建设过省境运输动物指定通道制度,创新监管方式,推动过省境运输动物规范便捷通行。
二、规范动物运输监管,防范动物疫病跨区域传播各有关地区要加强对经指定通道运输动物的监督检查,查验动物检疫证明是否有效、牲畜耳标是否佩戴齐全、运输车辆是否按规定备案、动物健康状况有无异常以及证物是否相符等。
对于无违法违规情况且动物临床健康的,要在动物检疫证明上加盖专用印章;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处理或者按照职责分工移送有关部门;发现动物临床健康状况异常的,要及时采取隔离观察、采样检测等措施;发现动物疫病的,要规范报告并处置;发现未经指定通道跨省份道路运输动物的,以及违反有关规定接收动物的,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6号《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0年第6号《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月4日农业部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2002年5月24日农业部发布的《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4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一日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动物检疫活动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保障动物及动物产品安全,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动物检疫活动。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动物检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检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动物检疫的范围、对象和规程由农业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五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派官方兽医按照《动物防疫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根据检疫工作需要,指定兽医专业人员协助官方兽医实施动物检疫。
第六条动物检疫遵循过程监管、风险控制、区域化和可追溯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检疫申报第七条国家实行动物检疫申报制度。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根据检疫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动物检疫申报点,并向社会公布动物检疫申报点、检疫范围和检疫对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动物检疫申报点的建设和管理。
第八条下列动物、动物产品在离开产地前,货主应当按规定时限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一)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和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应当提前3天申报检疫。
(二)出售、运输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提前15天申报检疫。
(三)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相关易感动物、易感动物产品的,货主除按规定向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外,还应当在起运3天前向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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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印发《跨省调运种禽产地检疫规程》及《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
地检疫规程》的通知
农医发[2010]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
为规范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我部制定了《跨省调运种禽产地检疫规程》、《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跨省调运种禽产地检疫规程》
2.《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跨省调运种禽产地检疫规程
1.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跨省(区、市)调运种鸡、种鸭、种鹅及种蛋的产地检疫。
2.检疫合格标准
2.1符合农业部《家禽产地检疫规程》要求。
2.2符合农业部规定的种用动物健康标准。
2.3提供本规程规定动物疫病的实验室检测报告,检测结果合格。
2.4种蛋的收集、消毒记录完整,其供体动物符合本规程规定的标准。
2.5种用雏禽临床检查健康,孵化记录完整。
3.检疫程序
3.1申报受理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确认《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有效,并根据当地相关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受理的,应当及时派官方兽医到场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3.2查验资料
3.2.1查验饲养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3.2.2按《家禽产地检疫规程》要求查验养殖档案。
3.2.3调运种蛋的,还应查验其采集、消毒等记录,确认对应供体及8其健康状况。
3.3 临床检查
按照《家禽产地检疫规程》要求开展临床检查外,还需做下列疫病检查。
3.3.2发现消瘦、头部苍白、腹部增大、产蛋下降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禽白血病。
3.3.3发现精神沉郁、反应迟钝、站立不稳、双腿缩于腹下或向外叉开、头颈震颤、共济失调或完全瘫痪等症状,怀疑感染禽脑脊髓炎。
3.3.4 发现生长受阻、瘦弱、羽毛发育不良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禽网状内皮组织增殖症。
3.4实验室检测
3.4.1实验室检测须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实验室承担,并出具检测报告(实验室检测具体要求见附表)。
3.4.2实验室检测疫病种类
3.4.2.1种鸡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禽白血病、禽网状内皮组织增殖症。
3.4.2.2种鸭高致病性禽流感、鸭瘟。
3.4.2.3种鹅高致病性禽流感、小鹅瘟。
4.检疫后处理
4.1参照《家禽产地检疫规程》做好检疫结果处理。
4.2 无有效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检疫程序终止。
4.3 无有效的实验室检测报告的,检疫程序终止
5.检疫记录
参照《家禽产地检疫规程》做好检疫记录。
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
1. 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跨省(区、市)调运种猪、种牛、奶牛、种羊、奶山羊及其精液和胚胎的产地检疫。
2. 检疫合格标准
2.1 符合农业部《生猪产地检疫规程》、《反刍动物产地检疫规程》要求。
2.2符合农业部规定的种用、乳用动物健康标准。
2.3提供本规程规定动物疫病的实验室检测报告,检测结果合格。
2.4 精液和胚胎采集、销售、移植记录完整,其供体动物符合本规程规定的标准。
3. 检疫程序
3.1申报受理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确认《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有效,并根据当地相关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受理的,应当及时派官方兽医到场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3.2查验资料及畜禽标识
3.2.1查验饲养场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3.2.2按《生猪产地检疫规程》、《反刍动物产地检疫规程》要求,查验受检动物的养殖档案、畜禽标识及相关信息。
3.2.3 调运精液和胚胎的,还应查验其采集、存贮、销售等记录,确认对应供体及其健康状况。
3.3 临床检查
按照《生猪产地检疫规程》、《反刍动物产地检疫规程》要求开展临床检查外,还需做下列疫病检查。
3.3.1发现母猪,尤其是初产母猪产仔数少、流产、产死胎、木乃伊胎及发育不正常胎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猪细小病毒。
3.3.2发现母猪返情、空怀,妊娠母猪流产、产死胎、木乃伊等,公猪睾丸肿胀、萎缩等症状的,怀疑感染伪狂犬病毒。
3.3.3发现动物消瘦、生长发育迟缓、慢性干咳、呼吸短促、腹式呼吸、犬坐姿势、连续性痉挛性咳嗽、口鼻处有泡沫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猪支原体性肺炎。
3.3.4发现鼻塞、不能长时间将鼻端留在粉料中采食、妞血、饲槽沿染有血液、两侧内眼角下方颊部形成“泪斑”、鼻部和颜面变形(上额短缩,前齿咬合不齐等)、鼻端向一侧弯曲或鼻部向一侧歪斜、鼻背部横皱摺逐渐增加、眼上缘水平上的鼻梁变平变宽、生长欠佳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
3.3.5发现体表淋巴节肿大,贫血,可视黏膜苍白,精神衰弱,食欲不振,体重减轻,呼吸急促,后驱麻痹乃至跛行瘫痪,周期性便秘及腹泻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牛白血病。
3.3.6发现奶牛体温升高、食欲减退、反刍减少、脉搏增速、脱水,全身衰弱、沉郁;突然发病,乳房发红、肿胀、变硬、疼痛,乳汁显著减少和异常;乳汁中有絮片、凝块,并呈水样,出现全身症状;乳房有轻微发热、肿胀和疼痛;乳腺组织纤维化,乳房萎缩、出现硬结等症状的,怀疑感染乳房炎。
3.4实验室检测
3.4.1实验室检测须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实验室承担,并出具检测报告(实验室检测具体要求见附表)。
3.4.2实验室检测疫病种类
3.4.2.1种猪: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圆环病毒病、布鲁氏菌病。
3.4.2.2 种牛: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副结核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牛病毒性腹泻/黏膜病。
3.4.2.3 种羊:口蹄疫、布鲁氏菌病、蓝舌病、山羊关节炎脑炎。
3.4.2.4 奶牛: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牛病毒性腹泻/黏膜病。
3.4.2.5 奶山羊:口蹄疫、布鲁氏菌病。
3.4.2.6 精液和胚胎:检测其供体动物相关动物疫病。
4.检疫结果处理
4.1参照《生猪产地检疫规程》、《反刍动物产地检疫规程》做好检疫结果处理。
4.2 无有效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检疫程序终止。
4.3 无有效的实验室检测报告的,检疫程序终止。
5. 检疫记录
参照《生猪产地检疫规程》、《反刍动物产地检疫规程》做好检疫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