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资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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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的通知

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的通知

司法部、⽣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执
业分类规定》的通知
各省、⾃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态环境厅(局),新疆⽣产建设兵团司法局、⽣态环境局:
为落实中央关于⽣态⽂明建设的部署要求,进⼀步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作,根据《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案》、《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司法鉴定⼈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司法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作的通知》(司发通[2015]118号)等法律、规章及⽂件有关规定,司法部和⽣态环境部联合组织制定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细化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七⼤类鉴定事项,对于更加清晰准确地界定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执业类别和范围,⽅便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委托,切实提⾼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作的针对性、规范性和科学性具有重要意义。

请各地严格按照《规定》核定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执业类别,切实加强执业监管,不断提⾼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作⽔平,努⼒为新时代美丽中国建设作出新贡献。

司法部
⽣态环境部
2019年5⽉6⽇
备注:
最近更新:2019.06.24。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证书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证书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证书【引言】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但是在现代社会,许多行为和活动会对环境造成损害。

为了维护公平正义,司法鉴定证书成为了法律诉讼中的重要证据之一。

在环境损害案件中,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证书不仅可以维护受到损害的环境、生态和资源,也能够规范社会行为、保护公共利益。

【一、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证书的定义和作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证书是由独立第三方机构或者权威专家出具的关于环境损害程度和责任的判断和鉴定的证明文件。

它作为证据,可以为环境损害的受害者提供法律依据和支持,同时也可以为相关行政机关和法院提供客观、权威的科学依据。

【二、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证书的课题领域】对于环境损害案件的司法鉴定,其课题领域包括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资源损失等方面。

在环境污染方面,包括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等污染形式的鉴定。

在生态破坏方面,主要涉及林木破坏、湿地破坏等。

资源损失方面,包括矿产资源、水资源、土地资源等的损失。

【三、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证书的标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证书通常需要参照一系列的标准进行,包括国家和地方环境标准、行业标准、技术标准等。

此外,还需要考虑法律法规、人类活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和对生态系统因果关系的判断等方面。

【四、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证书的重要性】在环境损害案件中,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证书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首先,它可以提供公正、独立、科学的鉴定结果,减少司法鉴定结果的争议和不公正情况。

其次,司法鉴定结果可以为环境损害的受害者提供法律帮助和支持。

再次,它可以促进聚焦环保、保护生态的行为和理念,推动经济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五、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证书的局限性】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证书虽然在环境保护法律中有着重要的作用,但在实际应用中也存在一些局限性。

例如,鉴定对象有时候可能因为时间和距离等原因难以判断,或者存在多个因素导致环境损害,难以确定具体责任等方面的问题。

【结语】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证书不仅在维护受到损害的环境和生态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也帮助社会推动了科学、公正、法治的进步。

司法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5〕118号

司法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5〕118号

司法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司法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5〕1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环境保护厅(局):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和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要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适应环境损害诉讼需要,加强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管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纳入统一登记管理范围的通知》(司发通〔2015〕117 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就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鉴定机构设置发展规划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发展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有序发展的原则,根据诉讼活动的实际需求和发展趋势研究制定发展规划。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立应当严格标准、严格程序、确保质量,特别是在审核登记工作初始阶段要严格限制鉴定机构数量,确保高资质高水平。

二、鉴定事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环境科学的技术或者专门知识,采用监测、检测、现场勘察、实验模拟或者综合分析等技术方法,对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讼诉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环境诉讼中需要解决的专门性问题包括:确定污染物的性质;确定生态环境遭受损害的性质、范围和程度;评定因果关系;评定污染治理与运行成本以及防止损害扩大、修复生态环境的措施或方案等。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主要领域包括:(1)污染物性质鉴定,主要包括危险废物鉴定、有毒物质鉴定,以及污染物其他物理、化学等性质的鉴定;(2)地表水和沉积物环境损害鉴定,主要包括因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造成河流、湖泊、水库等地表水资源和沉积物生态环境损害的鉴定。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评分标准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评分标准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评分标准一、背景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是指对环境污染事件或者环境损害事件进行鉴定、评估的技术性工作,其结果对于司法案件的定性、定责和计算损失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评审以及评分工作,需要建立统一的标准和规范,以保障环境司法鉴定工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二、登记要求1. 法律资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备相关的法律资质,包括但不限于工商登记、税务登记、资质认证等。

2. 技术能力: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备相关的技术能力和专业人员。

具体要求包括人员专业背景、工作经验、技术设备等。

3. 诚信记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备良好的诚信记录,没有违法违规的行为。

三、评审标准1. 法律依据: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评审标准应当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环境保护、司法鉴定等方面的规定。

2. 技术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评审标准应当符合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保证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3. 社会责任: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在评审中应当注重社会责任感,积极履行环境保护的职责,维护公共利益。

四、评分标准1. 资质等级: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等级应当根据其法律资质、技术能力和诚信记录进行评分,分级管理。

2. 业绩考核: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业绩、鉴定案件的质量、效果等应当作为评分的重要依据。

3. 诚信评定: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诚信记录、社会评价等应当作为评分的参考因素。

五、建议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评审和评分标准,保障环境司法鉴定工作的公正和权威。

2. 强化监管执法,加大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其合法合规运行。

3. 加强技术培训,提高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技术能力和水平,提升鉴定工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以上是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评分标准的相关内容,希望相关部门和机构能够给予重视,并积极落实相关措施,为环境司法鉴定工作的规范化和专业化提供有力支持。

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的通知

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的通知

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18.06.14•【文号】•【施行日期】2018.06.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正文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环境保护局:为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工作,不断提升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业务能力,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司法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办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6〕101号)等法律、规章及文件有关规定,司法部和生态环境部联合组织制定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细则》具体规定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的程序、评分标准、专业能力要求、实验室和仪器设备配置要求等,对于客观公正、全面准确地评价申请从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能力水平,切实提高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准入登记工作的针对性、规范性和科学性具有重要意义。

请各地严格按照《细则》规定组织开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工作,严把入口关,不断提高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水平,努力为新时代美丽中国建设作出新贡献。

司法部生态环境部2018年6月14日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本细则适用于专家对申请从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的技术条件和技术能力进行评审的活动。

一、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等规定,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查,根据审查情况,按照法定时限出具受理决定书或者不予受理决定书。

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资质标准

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资质标准

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资质标准精选文档 TTMS system office room 【TTMS16H-TTMS2A-TTMS8Q8-河南省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资质标准草稿一、总则(1)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资质是指为适应和满足环境保护和司法部门开展环境污染事故损害评估工作的特殊需求,对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机构设立的资质;(2)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的业务范围包括: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空气环境污染鉴定、水环境污染鉴定、声环境污染鉴定、光环境污染鉴定、土壤环境污染鉴定、海洋环境污染鉴定、生态环境污染鉴定)、环境污染损害评估鉴定、环境保护或治理工程项目评估鉴定。

二、依据主要以我国现行的有关环境污染事故损害赔偿机制的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为依据,具体包括:(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7)《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8)国务院国发[1996]31号文《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1996年8月3日;(9)国务院国发[2000]38号文《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10)《侵权责任法》;(11)《民法通则》;(12)《环境损害评估数额计算推荐方法》;(13)《关于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若干意见》(环发[2011]60号);(14)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95号令《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15)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96号令《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三、术语和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条内容,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确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动物、自然古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资质的要求是什么?

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资质的要求是什么?

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资质的要求是什么?(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各类所有制企业或事业法人;(2)企业具有较好的社会信誉和一定的经济实力,固定资产不少于1000万元,其中企业法人工商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元。

环境污染损害也是可以进行司法鉴定的。

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主要是鉴定污染源,以及鉴定损害结果是否由污染源造成等鉴定,在环境污染损害案件中扮演着比较重要的角色。

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必须由有鉴定资质的机构作出。

那么,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资质的要求是什么?详情参考下文。

▲一、环境污染损害环境污染事故发生过程中或发生后造成的各类损害,包括污染环境行为直接造成的区域生态环境功能和自然资源破坏、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及其减少的实际价值,也包括为防止污染扩大、修复和/或恢复受损生态环境而采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在正常情况下可以获得利益的丧失,污染环境部分或完全恢复前生态环境服务功能的期间损害。

全面完整的环境污染事故损害=人身损害财产损害生态环境资源损害事故影响损害污染修复费用应急处置费用调查评估费用。

本定义中的环境污染损害类别有:空气环境污染损害、水环境污染损害、声环境污染损害、光环境污染损害、土壤环境污染损害、海洋环境污染鉴定、生态环境污染损害等。

▲二、环境污染损失鉴定机构的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具备40名以上司法鉴定人(经过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并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人员),其中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机构具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司法鉴定机构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具备文件和图档的数字化处理能力,有较完善的计算机网络系统和档案管理系统;司法鉴定机构具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仪器、设备,各业务范围要求设备的具体数量和名称;司法鉴定机构组织结构健全,建立了质量保证体系,并有效运行。

▲三、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人的要求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人必须具有环境、法律等相关专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环境、法律等相关的行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环境、法律等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这里的环境、法律等相关专业包括:环境工程、环境科学、水文学及水资源、水工结构工程、农业生物环境与能源工程、作物栽培学与耕种学、土壤学、农药学、植物营养学、农业昆虫与害虫防治、固体废弃。

北京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实验室资质要求

北京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实验室资质要求

北京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实验室资质要求以下是 6 条关于北京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实验室资质要求的内容:
1. 资质的可靠性那可太重要啦!就好比你去看医生,肯定得找个靠谱的吧。

一个有资质的实验室,才能让鉴定结果有保障呀!比如说,要是实验室连基本的设备都不完善,能准确判断环境损害的程度吗?
2. 技术能力不达标可不行呀!这就像上战场没带武器一样,咋打仗呢?想想看,如果实验室的技术人员对专业知识都模棱两可,那得出的鉴定能让人放心吗?比如说在检测污染物时,要是技术不过关,会不会得出错误的结论呢?
3. 质量控制多关键啊!这不就是给鉴定结果上一道保险嘛。

就跟你出门锁门一样,得确保万无一失呀!如果实验室没有严格的质量控制流程,那出现失误怎么办?比如说在样本保存上出了岔子,那整个鉴定不就白费了?
4. 公正性可是绝对不能少的呀!这就好比裁判员,得公平公正吧。

要是实验室被某些利益左右了,那鉴定还有什么意义呢?比如说有人塞钱让实验室出个有利的结果,能答应吗?当然不能啊!
5. 管理规范得严格执行呀!这就像火车得沿着轨道跑,不能乱了套。

如果实验室管理混乱,工作能顺利开展吗?比如说人员职责都不明确,那岂不是乱成一锅粥了?
6. 持续学习和提升也是必须的呀!世界在进步,技术在发展,实验室可不能原地踏步呀!不然怎么应对新的环境问题呢?比如说出现了新的污染物,实验室还按老一套来,能行得通吗?
我觉得北京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实验室一定要严格满足这些资质要求,这是对环境负责,也是对我们大家负责!。

云南省环境污染损失鉴定机构有哪些要求?

云南省环境污染损失鉴定机构有哪些要求?

云南省环境污染损失鉴定机构有哪些要求?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人必须具有环境、法律等相关专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环境、法律等相关的行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环境、法律等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

热门城市:定西律师浙江律师承德律师九江律师黑河律师安庆律师鹤壁律师永州律师大同律师钦州律师我们都知道,环境污染问题现在已经成为我国甚至世界一大焦点问题,因为环境污染是人类生存环境的一大威胁。

目前各国都在想办法减轻环境,我国自然也不例外,环境污染损失鉴定机构就是一种措施,那么环境污染损失鉴定机构有哪些要求呢?在本文中主要介绍云南省环境污染损失鉴定机构有哪些要求。

一、环境污染损害环境污染事故发生过程中或发生后造成的各类损害,包括污染环境行为直接造成的区域生态环境功能和自然资源破坏、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及其减少的实际价值,也包括为防止污染扩大、修复和/或恢复受损生态环境而采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在正常情况下可以获得利益的丧失,污染环境部分或完全恢复前生态环境服务功能的期间损害。

全面完整的环境污染事故损害=人身损害+财产损害+生态环境资源损害+事故影响损害+污染修复费用+应急处置费用+调查评估费用。

本定义中的环境污染损害类别有:空气环境污染损害、水环境污染损害、声环境污染损害、光环境污染损害、土壤环境污染损害、海洋环境污染鉴定、生态环境污染损害等。

二、环境污染损失鉴定机构的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具备40名以上司法鉴定人(经过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并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人员),其中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机构具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司法鉴定机构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具备文件和图档的数字化处理能力,有较完善的计算机网络系统和档案管理系统;司法鉴定机构具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仪器、设备,各业务范围要求设备的具体数量和名称;司法鉴定机构组织结构健全,建立了质量保证体系,并有效运行。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与人员专业能力要求doc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与人员专业能力要求doc
(3)具备根据土壤和地下水背景值、标准值、对照值对特征污染物监测数据、生物资源与生
态服务观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以确定土壤和地下水环境基线与生态服务基线水平,进行损害确
认的能力;
(4)具备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综合分析能力;
(5)具备使用相关软件进行土壤和地下水中污染物空间分布和迁移转化模拟分析以还原污染
过程、预测污染趋势,确定污染和生态服务损害程度和范围,对损害进行实物量化的能力;
计算的能力;
(2)具备开展环境空气特征污染物监测和损害评估方案设计的能力;
(3)具备根据相关标准对环境空气特征污染物监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确定环境空气基线水平
,进行损害确认的能力;
(4)具备使用相关软件进行大气污染物扩散和沉降模拟分析、污染团轨迹分析、空气质量变
化分析以及预测污染趋势和污染范围的能力;
性和定量分析污染物浓度、预测污染物理化性质、环境行为和毒性特征的能力。具体包括:
(1)熟悉常见化学污染物的性质和检测分析方法,能够根据需求制定污染物性质鉴别工作方
案;
(2)能够根据现场勘察、行业特征、快速检测等手段和信息综合分析判断特征污染物;
(3)能够综合利用多种分析方法识别未知污染物;
(4)能够根据废物鉴别相关技术标准和文件进行危险废物鉴定;
矿区、居住
和工矿企业
用地等土壤
与地下水环
境资源及生
态系统服务
损害的鉴定

环境科学/环境工程/
环境科学与工程/地理
信息科学(或地图学
与地理信息系统/大地
测量学与测量工程/摄影测量与Βιβλιοθήκη 感/地图制图与地理信息工程)/
土壤学/地质学/地球
化学/地质工程/地下
水科学与工程/生态学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办法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办法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办法2016年10月12日,司法部、环境保护部以司发通〔2016〕101号印发《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办法》。

该《办法》共17条,自2016年12月1月起施行。

第一条为规范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专家评审工作,根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司法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5]1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水利、农业、林业、海洋、地质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根据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实际需求、发展趋势和鉴定资源等情况,合理规划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布局、类别、规模、数量等,适应诉讼活动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需要。

第三条环境保护部会同司法部建立全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制定管理办法。

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建立本省(区、市)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

第四条申请从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符合《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同时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每项鉴定业务至少有2名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鉴定人;(二)有不少于一百万元人民币的资金。

第五条申请人申请从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向省(区、市)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申请材料。

司法行政机关决定受理的,应当按照法定的时限和程序进行审核并依照本办法及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评审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限。

第六条省(区、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执业范围,针对每个鉴定事项成立专家评审组。

评审组专家应当从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评审专家库中选取,人数不少于3人,其中国家库中专家不少于1人;必要时,可以从其他省(区、市)地方库中选取评审专家。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 标准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 标准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标准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标准是为了评估环境损害和确定责任,并为修复和治理提供指导。

下面我将分步骤阐述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标准。

第一步,鉴定环境损害类型。

环境损害有许多类型,例如水污染、土地退化、大气污染等,需要通过鉴定确定损害的类型。

同时,要确定环境损害对人类和生态系统的影响程度,以及对环境产生的持续时间和空间范围。

第二步,确定环境损害的原因。

环境损害的原因往往有多种,比如人为因素、自然因素等。

需要通过分析研究确定环境损害的主要原因,以便分析责任。

第三步,评估环境损害后果。

在评估损害后果时,需要考虑受影响的人群和生态系统的数量和质量,以及损害的经济影响和持续时间等因素。

只有通过全面评估,才能确定损害的影响程度和损失。

第四步,明确责任。

在确定环境损害后,需要明确责任,以便确保责任方承担相应的损失和责任。

当然,在明确责任时还需要考虑技术、法律和经济等方面的因素。

第五步,提供环境修复和治理建议。

在评估损害后,需要根据环境损害的类型、影响程度和原因等因素,提供相应的环境修复和治理建议,以便使受影响的生态系统尽快恢复到正常状态。

总的来说,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标准的实施可以有效解决环境污染、生态退化等问题。

尽管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标准的实施需要在技术、经济和法律等方面进行完善,但它对于保护环境和生态系统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和人员专业能力要求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和人员专业能力要求
(3)具备根据相关标准对环境空气特征污染物监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确定环境空气基线水平,进行损害确认的能力;
(4)具备使用相关软件进行大气污染物扩散和沉降模拟分析、污染团轨迹分析、空气质量变化分析以及预测污染趋势和污染围的能力;
(5)具备分析并建立环境空气污染物与农作物等生物受体及其生态服务之间暴露反应关系,开展环境空气损害因果关系分析和损害评估的能力;
具备地表水环境质量及水生态系统人类活动识别、污染物识别、污染物迁移转化模拟、因果关系分析、健康风险评估、损害确定和量化、恢复方案设计及费用计算、恢复效果评估等能力,具体包括:
(1)具备开展污染区域行业特征、点源面源排放摸查、快速检测识别特征污染物、以及判断入侵物种、非法捕捞等破坏活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的能力;
(2)具备地表水环境中水质、水生生物类群(大型底栖动物、浮游动物、浮游植物等)、沉积物等多介质及河流、湖库、河口等不同类型生态系统现场勘察、污染物监测与分析识别,以及损害评估方案设计的能力;
具备环境空气中特征污染物监测、污染源强计算、污染物扩散转化模拟、暴露反应关系量化分析、损害确定和量化、因果关系分析、健康风险评估等能力,具体包括:
(1)具备开展环境空气污染源强模拟、烟气抬升计算、无组织扩散计算、最大落地浓度模拟计算的能力;
(2)具备开展环境空气特征污染物监测和损害评估方案设计的能力;
(3)利用地表水环境背景值、标准值、对照值等数据进行综合分析以确定地表水环境质量与水生态系统服务基线水平,结合现场调查结果,确认环境损害的能力;
(4)具备使用相关水质模型、污染物迁移扩散模型,进行地表水中污染物迁移转化模拟分析、还原污染过程、模拟污染趋势、确定污染围,运用多受体环境暴露评估模型、毒理学实验、生物评价方法等进行地表水和沉积物、水生生物风险、水生态系统服务评估,对损害进行实物量化的能力;

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资质的要求是什么

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资质的要求是什么

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资质的要求是什么环境问题是我国的国之⼤事,“⼗⼆五”和“⼗三五”都提出重要⽅案和长远规划,但是,很多⼈忽视或者不知道的是,环境被污染同样可以提出损失,那么,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资质的要求是什么,店铺⼩编为您整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疑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司法鉴定机构具备40名以上司法鉴定⼈(经过司法⾏政机关审核登记并取得《司法鉴定⼈执业证》,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员),其中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机构具有在业务范围内进⾏司法鉴定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司法鉴定机构具有固定的⼯作场所,具备⽂件和图档的数字化处理能⼒,有较完善的计算机⽹络系统和档案管理系统;司法鉴定机构具有在业务范围内进⾏司法鉴定必需的仪器、设备,各业务范围要求设备的具体数量和名称;司法鉴定机构组织结构健全,建⽴了质量保证体系,并有效运⾏。

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必须具有环境、法律等相关专业的⾼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环境、法律等相关的⾏业执业资格或者⾼等院校环境、法律等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作五年以上(这⾥的环境、法律等相关专业包括:环境⼯程、环境科学、⽔⽂学及⽔资源、⽔⼯结构⼯程、农业⽣物环境与能源⼯程、作物栽培学与耕种学、⼟壤学、农药学、植物营养学、农业昆⾍与害⾍防治、固体废弃物处置⼯程、⽔污染防治⼯程、⼤⽓污染防治⼯程、⽣态学、动⼒机械及⼯程、采暖通风与空调⼯程、矿物材料⼯程、建筑⽔利学、经济学、民法、刑法、环境法、公共卫⽣与预防医学、⼯程概算、⼯程分析等⽅⾯的专业技术⼈员);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主要难点是什么⽬前,国外已逐步形成了⽐较完善的环境健康损害受理、鉴定评估和判定⼯作程序,以及较为合理的损害补偿机制、法律和标准体系。

⽽在我国,法律法规不健全、判定标准和技术规范不完善、鉴定评估机构缺乏且能⼒不⾜,是当前环境健康损害鉴定评估⼯作⾯临的主要难题。

虽然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中都不同程度地体现了保护⼈体健康的原理和理念,但对环境健康损害赔偿只是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对鉴定评估的依据、标准、程序和管理,以及赔偿资⾦来源等⽅⾯可操作性的规定。

环境污染司法鉴定实施方案

环境污染司法鉴定实施方案

环境污染司法鉴定实施方案一、背景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不断推进,环境污染问题逐渐突显出来。

为了保护公民的健康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司法鉴定在环境污染案件中起着重要作用。

本方案旨在清晰规范环境污染司法鉴定的实施流程和方法,提高环境污染案件的司法公正性和科学性。

二、实施步骤1. 受理鉴定申请:环境污染案件的当事方可以向法院申请进行司法鉴定。

法院应当对申请进行审查,确认其符合司法鉴定的条件和必要性。

2. 鉴定组成员确定:法院应根据环境污染案件的特点,选派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鉴定人员组成鉴定组。

鉴定组成员应保持独立、中立的态度,不受任何干扰或压力。

3. 鉴定调查与取证:鉴定组成员应对环境污染案件进行全面、准确的调查与取证。

调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现场勘查、样品采集和分析、文件资料调阅等。

4. 鉴定报告编制:鉴定组成员应根据调查取证的结果编制鉴定报告,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给法院。

鉴定报告应包括相关事实、鉴定意见、鉴定方法和依据等内容,并应以客观、科学的态度进行阐述。

5. 鉴定结果审查:法院应对鉴定报告进行审查,验证其科学性和合法性。

如有必要,法院可以要求鉴定组成员提供进一步的解释或补充材料。

6. 鉴定结果作为证据:经过法院确认的鉴定结果可以作为环境污染案件的证据,并在审理过程中被当事人提请审查。

三、注意事项1. 鉴定过程应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鉴定组成员不得受到任何干扰或压力。

2. 鉴定组成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并保持定期的技术更新和培训。

3. 鉴定过程中应充分保护当事人的权益,确保其有权利参加和质询鉴定过程。

4. 鉴定过程中所使用的方法和技术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并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验证。

四、总结本实施方案对环境污染司法鉴定提供了明确的实施步骤和注意事项,旨在加强司法鉴定的公正性和科学性,保护公民的权益,推动环境污染案件的有效解决和公正裁决。

法院和鉴定组成员应严格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履行职责,确保环境污染案件的司法鉴定工作能够得到规范、高效和公正的实施。

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的通知-司发通〔2019〕56号

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的通知-司发通〔2019〕56号

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的通知正文:----------------------------------------------------------------------------------------------------------------------------------------------------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的通知司发通〔2019〕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生态环境局:为落实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部署要求,进一步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司法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5]118号)等法律、规章及文件有关规定,司法部和生态环境部联合组织制定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细化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七大类鉴定事项,对于更加清晰准确地界定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执业类别和范围,方便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委托,切实提高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针对性、规范性和科学性具有重要意义。

请各地严格按照《规定》确定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执业类别,切实加强执业监管,不断提高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水平,努力为新时代美丽中国建设作出新贡献。

司法部生态环境部2019年5月6日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明确界定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业务范围和鉴定人的执业类别,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司法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我国司法鉴定管理和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需求,制定本规定。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评分标准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评分标准

生态系统类别 中的物种鉴定
植物分类学/动物分类学/昆虫分类学/植物学、动物学/ 水生生物学;具有 1 名上述专业鉴定人得 2 分,同一专 业多名鉴定人可累计得分,最高不超过 10 分。
以申请机构为主体,负责或参与省部级及以上机构委托的环境损害鉴定

评估项目及相关工作,每负责一项得 5 分,每参加一项得 3 分;
损 分)
得 10 分。

司 法
鉴 定

基本要求 地 表 水 和 沉 积 (5 分) 物、环境空气、
需配备具有以下专业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 人:环境科学与工程(或环境科学、环境工 程)、生态学、资源与环境经济学(或人口、 资源与环境经济学)。3 个专业配备完整得

土壤与地下水、
5 分,缺少一个专业扣 2 分。
成 (
近海海洋与海岸 带、生态系统、
参照附件 2“人员专业要求”一栏进行打分。

其他
) 2. 专 业 配
置(10 分)
专业要求 配备一个专业方向得 1 分;同一专业具有 2 (5 分) 名及以上鉴定人的,得 2 分。本项累计得分
不超过 5 分。
污染物性质鉴 定
参照附件 2“人员专业要求”一栏进行打分。配备一个 专业方向得 1 分;同一专业具有 2 名及以上鉴定人的, 得 2 分。本项累计得分不超过 10 分。
依据团队规模和取得的实绩酌情给分,不超过 5 分。
附件 1
20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评分标准
(一)申请从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业务法人或其他组织评分表
评审要素
评审标准
得 分
一 、 1. 鉴 定 人 每一个所申请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类别中,鉴定人数量少于 3 人的,不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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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资质标准
草稿
一、总则
(1)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资质是指为适应和满足环境保护和司法部门开展环境污染事故损害评估工作的特殊需求,对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机构设立的资质;
(2)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的业务范围包括: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空气环境污染鉴定、水环境污染鉴定、声环境污染鉴定、光环境污染鉴定、土壤环境污染鉴定、海洋环境污染鉴定、生态环境污染鉴定)、环境污染损害评估鉴定、环境保护或治理工程项目评估鉴定。

二、依据
主要以我国现行的有关环境污染事故损害赔偿机制的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为依据,具体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04.26;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4.29;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2.28;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12.29;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12.25;
(6)《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3;
(7)《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06.01.24;
(8)国务院国发[1996]31号文《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1996年8月3日;
(9)国务院国发[2000]38号文《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
(10)《侵权责任法》2010.07.01;
(11)《民法通则》1987.01.01;
(12)《环境损害评估数额计算推荐方法》2011.06;
(13)《关于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若干意见》(环发[2011]60号);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95号令《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96号令《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三、术语和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条内容,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确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动物、自然古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环境污染损害:环境污染事故发生过程中或发生后造成的各类损害,包括污染环境行为直接造成的区域生态环境功能和自然资源破坏、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及其减少的实际价值,也包括为防止污染扩大、修复和/或恢复受损生态环境而采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在正常情况下可以获得利益的丧失,污染环境部分或完全恢复前生态环境服务功能的期间损害。

全面完整的环境污染事故损害=人身损害+财产损害+生态环境资源损害+事故影响损害+污染修复费用+应急处置费用+调查评估费用。

本定义中的环境污染损害类别有:空气环境污染损害、水环境污染损害、声环境污染损害、光环境污染损害、土壤环境污染损害、海洋环境污染鉴定、生态
环境污染损害等。

三、标准
1、资历与信誉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各类所有制企业或事业法人;
(2)企业具有较好的社会信誉和一定的经济实力,固定资产不少于1000
万元,其中企业法人工商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元。

2、技术条件
(1)能够开展由于“特别重大污染事件”造成的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
工作;能够独立编制由于“重大污染事件”造成的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评
估报告书;能够独立完成由于“较大污染事件”和“一般污染事件”造成的
环境污染损害工程分析、各环境要素和生态环境的现状调查、因果分析、损
失估算以及环境修复工程的经济技术论证;有能力分析、审核协作单位提供
的技术报告和监测数据;
(2)司法鉴定机构技术管理者、授权签字人应当具有司法鉴定人资格
并同时具有副高级以上本专业领域的技术职称,或者取得司法鉴定人资格后
在本专业领域从业5年以上;
(3)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人必须具有环境、法律等相关专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环境、法律等相关的行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环境、法律等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这里的环境、法律等相关专业包括:环境工程、环境科学、水文学及水资源、水工结构工程、农业生物环境与能源工程、作物栽培学与耕种学、土壤学、农药学、植物营养学、农业昆虫与害虫防治、固体废弃物处置工程、水污染防治工程、大气污染防治工程、生态学、
动力机械及工程、采暖通风与空调工程、矿物材料工程、建筑水利学、经济学、民法、刑法、环境法、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工程概算、工程分析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
(4)司法鉴定机构具备40名以上司法鉴定人(经过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登记并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人员),其中每项司
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司法鉴定人;
(5)司法鉴定机构具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3、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
(1)司法鉴定机构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具备文件和图档的数字化处理能力,有较完善的计算机网络系统和档案管理系统;
(2)司法鉴定机构具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仪器、设备,各业务范围要求设备的具体数量和名称见附表1;
(3)司法鉴定机构组织结构健全,建立了质量保证体系,并有效运行。

三、附则
(1)本标准由河南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2)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必需的仪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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