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出入境木质包装检验检疫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国家局第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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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9号《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2005-01-10)第69号《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经2004年12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二五年一月十日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确保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符合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检疫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简称第15号国际标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
经人工合成或者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纤维板等)除外。
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者小于6mm的木质材料除外。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
第四条出境货物木质包装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1列明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实施处理,并按照附件2的要求加施专用标识。
第五条对木质包装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标识的企业(以下简称标识加施企业),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申请考核表》(附件3);(二)工商营业执照及相关部门批准证书复印件;(三)厂区平面图,包括原料库(场)、生产车间、除害处理场所、成品库平面图;(四)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等除害设施及相关技术、管理人员的资料;(五)木质包装生产防疫、质量控制体系文件;(六)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对标识加施企业的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设施、人员及相关质量管理体系等进行考核,符合要求的(附件4),颁发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证书(附件5),并公布标识加施企业名单,同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标识加施资格有效期为三年;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颁发资格证书,并连同不予颁发的理由一并书面告知申请企业(附件6)。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验检疫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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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出境货物⽊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的规定,⾃2005年3⽉1⽇起出境货物⽊制包装须按国际标准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标识,不再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或熏蒸/消毒证书。
⼀、标识的内容是什么? 标识由四个部分组成:左侧的图形是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PPC)注册的⽤于按规定实施除害处理合格的⽊质包装上的符号; CN是国际标准化组织规定的中国国家编码; YY代表除害处理⽅法,如MB表⽰溴甲烷熏蒸处理,HT表⽰热处理; ZZ代表各直属检验检疫局的2位数代码,000代表检验检疫机构授予⽊质包装⽣产企业的三位数登记号,两者组合代表每个⽊质包装⽣产企业的代码。
⼆、使⽤企业从哪⾥购买加施标识的⽊质包装? ⽊质包装使⽤企业应从经检验检疫机构考核并取得标识加施资格的⽣产企业购买⽊质包装。
三、使⽤企业使⽤加施标识的⽊质包装的,是否需要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境货物使⽤的⽊质包装实施抽查检疫。
对《出⼊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录》(以下简称⽬录)内的商品,使⽤加施标识⽊质包装的企业在申报时应在报检单中注明,并提供出境货物⽊质包装除害处理合格凭证,抽查检疫时核对包装上的标识与合格凭证中注明的标识是否相符;对于⾮法定检验检疫⽬录内的商品,在⼝岸通道进⾏抽查检疫。
四、加施标识的⽊质包装是否需要出具植物检疫证书? 输往采⽤国际标准的国家或地区的,不再需要出具植物检疫证书。
输往没有采⽤国际标准的国家或地区的,仍按原有规定执⾏。
如输⼊国家或地区有特殊检疫要求的,按照输⼊国家或地区的规定执⾏。
五、⽊质包装⽣产企业如何申请标识加施资格? ⽊质包装⽣产企业向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填写《出境货物⽊质包装标识使⽤申请表》,提交⼯商营业执照及相关部门批准证书复印件;⼚区平⾯图,包括原料库(场)、⽣产车间、除害处理场所、成品库平⾯图;热处理/熏蒸处理设施及相关技术、管理⼈员的资料;质量控制体系⽂件。
检验检疫机构对申请企业提供的材料进⾏审核,并对热处理/熏蒸处理设施、⼈员及相关质量管理体系等进⾏考核。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需要注意哪些检验检疫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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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需要注意哪些检验检疫要求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
但以下材料除外:经人工合成或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刨花板、纤维板等;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者小于6mm的木质材料。
世界各国为了维护本国森林资源的安全,预防各种森林病虫害的传播和蔓延,纷纷对进口木质包装制定和实施越来越严格的检疫制度。
1998年,美国政府以从中国进口的货物木质包装托盘中发现大量的光肩星天牛,担心因为本土没有天牛天敌会导致其大量蔓延为由,决定对来自中国的木质包装实施强制检疫制度。
2000年,芬兰、瑞典及法国从来自中国、日本、加拿大等国的木质包装中发现了松材线虫,为此,欧洲林业委员会制定了对入境木质包装的检疫处置方案。
2002年3月,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组织(IPPC)公布了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国际贸易中的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要求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应在出境前进行除害处理,并加施IPPC确定的专用标识。
目前,欧盟、加拿大、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家已采纳该标准并将于2005年3月1日陆续开始实施,将来会有更多的国家采用该国际标准。
对于不符合国际标准的木质包装,进口国家或地区将在入境口岸采取除害处理、销毁、拒绝入境等措施。
为使我国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符合进口国家或地区的检疫规定,避免经济损失,使用木质包装的出口企业或代理商应注意以下新的检验检疫要求:1.2005年3月1日出境的货物木质包装应按照新检验检疫规定执行,有关国家或地区实施木质包装国际标准(ISPM15号)具体时间见表1。
注:1.实施时间均为到港日期。
2.巴西、瑞士、印度、斐济、斯理兰卡也已采纳ISPM15号国际标准,但具体实施时间尚未确定。
3.其他国家或地区实施情况将随时补充。
2.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应按规定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进行处理,并加施专用标识,表示式样如下:其中:IPPC--《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的英文缩写;CN--国际标准化组织(ISO)规定的中国国家编码;000--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标识加施企业的三位数登记号,按直属检验检疫局分别编号;YY--除害处理方法,溴甲烷熏蒸-MB,热处理-HT;ZZ--各直属检验检疫局2位数代码。
进出境检验检疫知识:进境木质货物包装报检应提供的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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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境检验检疫知识:进境木质货物包装报检应提供的单据
报检应提供的单据
(一)美国、日本输往中国货物入境时,根据货物的包装情况,货主或其代理人按如下规定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有关证书或声明:
1.使用针叶树木质包装的,提供由美国、日本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的符合要求的植物检疫证书;
2.使用百针叶树木质包装的,提供由出口商出具的《使用非针叶树木质包装声明》;
3.未使用木质包装的,提供由出口商出具的《无木质包装声明》。
凡未提供有效植物检疫证书或有关声明的,检验检疫机构不予受理报检。
(二)韩国输往中国货物入境时,根据货物的包装情况,货主或其代理人按如下规定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有关证书或声明:
1.使用针叶树木制作木质包装的,需在出口前进行热处理或经中方认可的其他有效除害处理,并由韩国官方检疫部门出具植物检疫证书证明进行了上述处理。
入境时,货主或其代理人须提交韩国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的符合要求的植物检疫证书,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2.使用非针叶树木制作木质包装的,提供出口商出具的《使用非针叶树木质包装声明》;
3.未使用木质包装的,提供出口商出具的《无木质包装声明》。
(三)欧盟输往中国的货物入境时,根据货物的包装情况,货主或其代理人按如下规定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有关证书或声明(仅为欧盟东扩前的十五个国家。
对于来自欧盟东扩后新增加的成员国的货物,暂不执行此规定):
1.使用木质包装的,提供由欧盟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的符合要求的植物检疫证书;
2.无木质包装的,提供由出口商出具的《无木质包装声明》。
(四)来自其他国家应实施检疫的货物的木质包装在报检时应提供我国要求提供的证单,如《植物检疫证书》或《热处理证书》等。
项目六-办理出入境木质包装检验检疫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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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le Waihona Puke 其实施条例的。第十二页,共23页。
• 3万元以下罚款情形
① 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擅自拆除、遗弃木质包装的 ;
② 未按检验检疫机构要求对木质包装采取除害或者销毁 处理的;
③ 伪造、变造、盗用IPPC专用标识的。
第十三页,共23页。
第十七页,共23页。
2. 标识加施企业资格
(1)申请材料 •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申请考核表》 (链接); • 工商营业执照及相关部门批准证书复印件; • 厂区平面图,包括原料库(场)、生产车间、除害处 理场所、成品库平面图; • 处理或者熏蒸处理等除害设施及相关技术、管理人员 的资料; • 木质包装生产防疫、质量控制体系文件。
• 对诚信好的企业,可以采取减少抽查比例和先行
通关后在工厂或其他指定地点实施检疫等便利措 施。
• 对诚信不良的企业,可以采取加大抽查比例等措
施。
• 对多次出现问题的,国家质检总局可以向输出国
家或者地区发出通报,暂停相关标识加施企业的 木质包装入境。
第八页,共23页。
三、入境货物木质包装报检
• 报检时间
– “XX”,为国际标准化组织(ISO)规定的2个字母国家编号; – “000”为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植物检疫机构批准的木质包装生
产企业编号; • “YY”为确认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如溴甲烷熏蒸为MB,热处
理为HT
第七页,共23页。
• 入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检疫管理
–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木质包装标 识企业的诚信作出评价,实施分类管理。
• 所需证单
– 发票、清单、合同、信用证等单证外,输入欧盟各成 员国的货物木质包装,还必须提供《输欧货物木质包 装材料声明》,如实申报木质包装材料的材种及产地
项目五任务一1木质包装报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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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是指哪些产品呢?
例如:成套设备
▪ ③需将货物运往指定异地使用地现场查验申报的 ▪ 特别是集装箱装运的 ▪ 应当在检验检疫人员的监督下开启箱门。 ▪ 即使运到工厂,未经检疫合格的,不得擅自使用。
检疫内容有哪些?
挪威花岗岩云杉支撑木
有害生物饲养观察
▪ 对木质包装进行现场检疫时
▪ 应当重点检查是否携带天牛、白蚁、蠹虫、树蜂、吉丁虫、 象虫等钻蛀性害虫及其为害迹象,对有昆虫为害迹象的木质 包装应当剖开检查;对带有疑似松材线虫等病害症状的,应 当取样送实验室检验。
▪ 任务一 出入境货物包装报检 ▪ 任务二 出入境运输工具报检 ▪ 任务三 出入境人员及其他出入境报检
任务一 出入境货物包装报检
▪ 一、出入境货物木质包装报检 ▪ (一)入境货物木质包装报检 ▪ (二)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报检 ▪ 二、出境货物运输包装容器报检
一、出入境货物木质包装报检
▪ (一)入境货物木质包装报检
3.包装:货物应装在经熏蒸检疫处理过的坚固木箱中, 由于包装不良做引起的任何损失,或由于采用不充分 或不妥善的防护措施而造成额任何锈损,卖方都应承 担一切损失和相关费用。
▪ 关于单据约定:由受益人出具已在木箱上加盖IPPC标 识的证明。
思考: 1.王芳依据的规定? 2. 相关报检事项如何处理? 3.查验现场如何?
▪ (4)其他规定及要求 ▪ ①来自港澳地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的货物使用木质包
装的
▪ ②经港澳地区中转进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的 ▪ ③旅客携带物、邮寄物使用的木质包装的 ▪ ④进境船舶、飞机使用的垫舱木料卸离运输工具的
4. 操作案例
王芳在代理青岛旭日有限公司的报检业务时,了解到 这批货物是从台湾ABC公司进口的数控机床,并且合同 里关于包装是这样规定的:
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验检疫一般工作程序
![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验检疫一般工作程序](https://img.taocdn.com/s3/m/da3275aa83d049649b665857.png)
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验检疫一般工作程序一. 适用范围:进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验检疫。
二. 受理报检1 进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且货物属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名录》内的,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在报检单上注明木质包装有关信息,同时按规定附货物有关单证,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2 进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但货物不属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名录》内的,针对木质包装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三、现场检疫1、抽查比例集装箱装载货物木质包装的抽查比例1) 以海运方式进境的集装箱,按每批报检的集装箱数作为一个抽查单位,每个抽查单位内随机抽查集装箱的比例不低于20%。
2) 以陆运方式进境的集装箱,按同一个收货人、同一发货人及来自同一国家或地区的集装箱数为一个抽查单位,每个抽查单位内抽查集装箱的比例不低于20%。
散件货物木质包装件数抽查比例见下表。
木质包装件数抽查件数比例5≦100%6-20 50%(不少于5 件)21-50 30%≧51 20%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对申报进境货物无木质包装的,但经评估认为很有可能使用了木质包装的货物实施抽查和检疫。
2 现场检疫需实施检疫的,根据检验检疫机构的要求,将货物运往指定地点(包括码头、机场、口岸查验场、仓库等)接受检疫。
装载于集装箱的货物木质包装,在检验检疫人员到达现场后方可开启箱门,以防有害昆虫传播、扩散。
核对货物的产地、包装物类型、数量、唛头等内容。
集装箱开箱时,先检查箱门内壁、门口四周有无活虫,用射灯或强光照射木质包装缝隙和集装箱底板,重点检查木质包装上是否有松材线虫的为害状,是否有天牛、白蚁、蠹虫等钻蛀性害虫,必要时可以实施掏箱检疫;装载货物的木箱应拆开实施检疫。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加大抽查和查验比例1) 出口商信誉不良的(多次发现违反检疫规定)。
2) 出具有关检疫证书的机构出具证书信誉不良的。
3) 现场检疫过程中,发现有害生物为害严重的。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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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确保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符合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检疫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 15 号《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简称第 15 号国际标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经人工合成或者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纤维板等)除外。
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者小于6mm 的木质材料除外.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 负责所辖地区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
第四条出境货物木质包装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 1 列明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实施处理,并按照附件 2 的要求加施专用标识.第五条对木质包装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标识的企业(以下简称标识加施企业),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申请考核表》(附件 3) ;(二)工商营业执照及相关部门批准证书复印件;(三) 厂区平面图,包括原料库 (场)、生产车间、除害处理场所、成品库平面图;(四)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等除害设施及相关技术、管理人员的资料;(五)木质包装生产防疫、质量控制体系文件;(六)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对标识加施企业的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设施、人员及相关质量管理体系等进行考核,符合要求的(附件 4) ,颁发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证书 (附件 5),并发布标识加施企业名单,同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标识加施资格有效期为三年 ;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颁发资格证书,并连同不予颁发的理由一并书面告知申请企业 (附件 6) .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不得擅自加施除害处理标识。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国家局第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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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9号《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2005-01-10)第69号《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经2004年12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二??五年一月十日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确保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符合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检疫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简称第15号国际标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
经人工合成或者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纤维板等)除外。
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者小于6mm的木质材料除外。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
第四条出境货物木质包装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1列明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实施处理,并按照附件2的要求加施专用标识。
第五条对木质包装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标识的企业(以下简称标识加施企业),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申请考核表》(附件3);(二)工商营业执照及相关部门批准证书复印件;(三)厂区平面图,包括原料库(场)、生产车间、除害处理场所、成品库平面图;(四)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等除害设施及相关技术、管理人员的资料;(五)木质包装生产防疫、质量控制体系文件;(六)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对标识加施企业的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设施、人员及相关质量管理体系等进行考核,符合要求的(附件4),颁发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证书(附件5),并公布标识加施企业名单,同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标识加施资格有效期为三年;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颁发资格证书,并连同不予颁发的理由一并书面告知申请企业(附件6)。
进出境木质包检验检疫业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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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有害生物入侵木质包装概况国际木质包装检疫标准进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管知识问答进境木包装注意事项进入流通环节的出境木质包装应注意事项出境木质包装出具证书的注意事项什么样的出境木质包装能规避检疫风险澳大利亚入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要求有关国家和地区采纳ISPM15号标准时间表复合木制作的木质包装输入美国加州将受(ATCM)法规限制外来有害生物入侵据“生物多样性公约组织(CBD)”报告显示:外来生物每年给美国造成的损失是1370亿美元、印度1170亿美元、巴西为500亿美元、南非70亿美元,美国的生物区系中外来生物种有5万多种,而其中少数的入侵生物种所带来的经济损失每年就达1366亿美元。
据美国检疫部门资料,自1985年到2000年,美国在边境口岸截获的外来植物有害生物总数有7400种,而可能传入的外来生物总数则多达50 000种。
我国是遭受外来入侵物种危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
据统计,入侵到我国的主要植物外来生物有:杂草100种,害虫50余种,植物病害30余种,这已有的近200余种外来有害生物对我国构成重大的危害。
松材线虫、马铃薯甲虫和薇甘菊等十余种外来有害生物,每年就造成超过574亿元人民币(国家环保总局公布数据)的直接经济损失。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国际社会交往与国际贸易的与日俱增,外来有害生物随流动的人口、动植物及其产品跨国扩散的情况日益严重。
其后果是危及人类、动植物的健康、危及工农业生产的持续发展和生态环境的稳定。
木质包装概况木质包装概况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
经人工合成的材料或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纤维板等不在此列。
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是一种被广泛使用的包装材料。
进出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在运输、装卸、储存等方面具有方便、牢固、不易损坏等优点,所以用于集装箱运输的木箱、木托盘、框架、固定支撑木较为普遍。
办理出入境木质包装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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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对报检时不能确定木质包装是否加施IPPC专用标志 的,检验检疫机构按规定抽查检疫。经抽查确认木质包 装加施了IPPC专用标志,且未发现活的有害生物的,予 以放行,发现活的有害生物,监督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对 木质包装进行除害处理;经抽查发现木质包装未加施 IPPC专用标志的,对木质包装进行除害处理或者销毁处 理。
❖ (2)无木质包装的货物,报检人应提供由出口商出具的 《无木质包装声明》。
❖ (来自其他国家应实施检疫的货物的木质包装在报检时, 应提供我国要求提供的证单。)
❖ 检验检疫机构按照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 1)对已加施IPPC专用标志的木质包装,按规定抽查检 疫,未发现活的有害生物的,立即予以放行;发现活的 有害生物的,监督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对木质包装进行除 害处理。
于或者小于6毫米的木质材料。
多选题
❖ 检验检疫机构对来自美国、日本、韩国和 欧盟的货物木质包装实施检疫,这里所指的木 质包装包括( )。
❖ A.木桶 ❖ B.木托盘 ❖ C.垫木 ❖ D.纤维板箱
❖ 答案:ABC
关于IPPC
❖ :1、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nternational Plant Protection Convention,简称IPPC) 是1951年联合国粮食和农业组织(FAO)通过 的一个有关植物保护的多边国际协议, 1952年生效。1979年和1997年, FAO分别对IPPC进行了2次修改。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由设在粮农组织植物 保护处的IPPC秘书处负责执行和管理,中国是公约第141个缔约方 。
企业的唯一代码。
二、报检要求
❖ 1、 自2006年1月1日起 应当有输出国家和地区政府 植物检验检疫机构认可的企业按中国确认的检疫除害处理 方法处理,并加贴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组织专用标识 ( IPPC)
进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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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草案)第一条为规范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防止林木有害生物随进境货物木质包装传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第15号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
经人工合成或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纤维板等除外。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进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
第四条进境货物木质包装应符合以下要求:(一)不得带有有害生物活体、活的有害生物为害迹象及树皮、树枝、土壤等。
(二)按本办法附录1所列的除害处理方法经过处理,并按附录2的要求在每件包装上加施标识。
来自松材线虫疫区国家或地区(附录3)的进境货物针叶树木质包装必须采用附录1中的热处理方法或国家质检总局认可的其他有效方法进行处理。
第五条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植物检疫机构需向国家质检总局通报批准的木质包装生产企业名单及标识式样。
第六条依据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的结果,本办法附录1所列除害处理方法不能有效杀灭中国关注的有害生物时,国家质检总局可要求输出国家或地区采取其它的除害处理方法。
第七条出口商应在相关贸易单证上注明是否带有木质包装。
进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凭上述相关贸易单证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无木质包装或使用纤维板、胶合板等作包装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说明。
第八条检验检疫机构对相关贸易单证上注明有无木质包装的,按规定实施抽查;未注明的,实施批批查验。
第九条需实施检疫或除害处理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应按照检验检疫机构的要求,将货物运往指定地点接受检疫或除害处理。
进出境木质包装检验检疫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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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境木质包装检验检疫指南一、什么是“进出境木质包装”木质包装是天然的木质材料,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常见的有木箱、木托盘、木框架箱、垫木、挡板等。
下面6种情况因有害生物传播风险足够低,不属于木质包装范畴:1.完全由薄木材(厚度6毫米或以下)制造的木质包装材料;2.完全由经过胶粘、加热、加压等方法制造的胶合板、刨花板、纤维板等;3.在制作过程中经过加热处理用于存放散装葡萄酒或饮料的木桶;4.在制作过程中经过加工或其他去除有害生物处理,用于包装葡萄酒、雪茄或其它商品的礼品盒;5.锯末、刨花、丝;6.永久性附在运输车辆和集装箱上的木质配件。
特别提醒:作为常见的货物包装方式,木质包装与货物对应统一的责任主体。
在进行海关进出境货物申报流程时,收(发)货人有义务如实申报随货木质包装。
二、木质包装检疫的意义和依据木质包装检疫的意义主要有两个方面:(一)防止有害生物的输入传出:木质包装由于其材料未经有效地加工或处理,容易成为有害生物输入或传出的载体。
其中常见的有:鞘翅目钻蛀性昆虫(松墨天牛)等,红火蚁、白蚁等昆虫,以及有“松树癌症”之称的松材线虫。
松材线虫主要危害松树和其他针叶树。
松材线虫侵染松树后,水分疏导受阻,导致松树针叶迅速失绿、变黄,随后整株松树枯萎死亡。
一棵高大的松树从发病到死亡仅2—3个月,对我国林业发展具有极大的威胁。
(二)技术性贸易措施长期以来,美国一直将光肩星天牛的发生归咎于中国输美货物木质包装携带入境,并以此为由于1998年9月11日对中国所有输美货物木质包装采取了紧急检疫措施,要求所有货物木质包装在出口前必须经过检疫除害处理,否则将被销毁或连同货物一并退回。
之后,欧盟、加拿大等国家和地区也相继对我国出口木质包装提出了严格的检疫要求。
木质包装检疫的依据主要有: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2.第15号植物检疫措施国际标准——《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ISPM15)3.《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38号令)4.《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40号令)三、进出境木质包装检疫查什么?关于进出境木质包装的检疫流程,我们一般按照进境和出境来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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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要求
• 了解出入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管理的内容 • 熟悉出入境货物木质包装报检的范围 • 掌握出入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的
内容
项目背景
• 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 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盛 装酒类的除外)、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
• 对诚信不良的企业,可以采取加大抽查比例等措施 。
• 对多次出现问题的,国家质检总局可以向输出国家 或者地区发出通报,暂停相关标识加施企业的木质 包装入境。
三、入境货物木质包装报检
• 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报检时间
– 进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的,货主或代理人 在其入境时按规定时间向当地的出入境检 验检疫局办理报检手续。
– 经抽查检疫未发现活的有害生物的,立即予以放行 。
– 发现活的有害生物的,监督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对木 质包装进行除害处理。
②未加施专用标识木质包装
– 对未加施IPPC专用标识的木质包装,在检验检疫机 构监督下对木质包装进行除害处理或者销毁处理。
四、入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 管理
• 行政处罚情形
①未按照规定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的; ②报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 其他处罚情形
– 国家质检总局认定的检验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 规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国家质检总局根据情节 轻重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取消认定。
– 检验检疫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依法给 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任务二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办理出境货物木质包装 报检
• 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报检所需单证
– 《入境货物报检单》,并随附进口贸易合 同、国外发票、装箱单、提(运)单等有关单 证。
– 没有IPPC标识的木质包装的,还要提供非 针声明或官方检疫证书(如熏蒸、热处理 证书和植检证书等)。
• 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
①加施专用标识木质包装
– 对加施IPPC专用标识的木质包装,检验检疫机构与 港务、海关、运输、货物代理等部门进行信息沟通 ,通过联网、电子监管及审核货物载货清单等方式 获得货物及包装信息,根据情况作出是否抽查的决 定。
二、入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管 理
• 木质包装材料检疫除害处理方法
①热处理(HT) ②溴甲烷熏蒸处理(MB)
• 木质包装除害处理专用标识
①标识式样
②标识要求
– “IPPC”,为《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的英文缩写; – “XX”,为国际标准化组织(ISO)规定的2个字母国家编号; – “000”为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植物检疫机构批准的木质包装生
• 未列入目录内的进境货物木质包装
– 凡未被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 内的进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在海关放行 后实施检疫。
• 木质包装不包括经人工合成或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 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刨花板、纤维板等,也不包含薄板旋 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者小于6mm的木 质材料。
③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擅自将木质包装货物卸 离运输工具或者运递的;
④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 法》及其实施条例的。
• 3万元以下罚款情形
①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擅自拆除、遗弃木质 包装的;
②未按检验检疫机构要求对木质包装采取除害或 者销毁处理的;
③伪造、变造、盗用IPPC专用标识的。
产企业编号; – “YY”为确认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如溴甲烷熏蒸为MB,热处
理为HT 。
• 入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检疫管理
–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木质 包装标识企业的诚信作出评价,实施分类管理 。
• 对诚信好的企业,可以采取减少抽查比例和先行通 关后在工厂或其他指定地点实施检疫等便利措施。
一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报检范围 二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管理 三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报检 四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
案例导入
• 加拿大食品检验署决定,自2009年4月1日起,加方对来 自中国的货物木质包装仅查验IPPC专用标识,凡随附植 物检疫证书的,加拿大将拒绝入境。为避免对贸易造成影 响,所有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须按规定进行检疫处理并加施 IPPC专用标识。
• 请思考下列问题:
1.入境货物木质包装报检的范围有哪些? 2.入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有哪些规定? 3.入境货物木质包装报检程序有哪些环节及内容? 4.入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有何具体表现?
一、入境货物木质包装报检范围
• 列入目录内的进境货物木质包装
– 凡被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内 的进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 》并对木质包装实施检疫。
• 为防止林木有害生物随木质包装传入或传出,我国《进出 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组织 (IPPC)公布的《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 等法律法规对进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除害处理,加贴 IPPC专用标识作了具体规定。
• 对此,李莉认真学习,做好与从业工作的相关知识与技能 的储备。
项目六 办理出入境木质包装检验检疫
任务一 办理入境货物木质包装报检 任务二 办理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报检
任务一 办理入境货物木质包装 报检
一 入境货物木质包装报检范围 二 入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管理 三 入境货物木质包装报检 四 入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
案例导入
• 某机械有限公司向口岸地检验检疫局报检一批进口旧设备,但未经木 质包装检疫和卫生处理就被擅自提运使用,违反了我国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对此,检验检疫局依据《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的规定 ,对该公司做出了罚款5 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某机械有限公司以 该违法事实系代理报关公司所为与己无关为由,拒绝在法定期限内缴 纳罚款,也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拒不执行处罚决定。根 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 款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检验检疫局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 行,要求当事人缴纳5 000元罚款和逾期加处罚款22 800元,并将罚 款与逾期加处的罚款上交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