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员管理办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3:
北京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办〔2014〕49号)和《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深化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京安发〔2014〕5号)等文件和规定精神,为切实提高评审工作质量,进一步加强评审员管理,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三级评审员管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员(以下简称评审员)是指在规定范围内从事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市安全生产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负责全市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员资格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评审单位负责评审员的日常考核管理,并配合开展评审员工作业绩考评。
第二章考核发证
第五条评审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奉公守法、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身体健康;
(二)熟悉本市安全生产标准化方面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及规章制度,具有一定的安全技术理论知识和管理水平;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且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价师资格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四)能够按标准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任务,自觉接受评审单位和评审组织单位的评审质量考评。
第六条申报评审员资格的人员,应当填写北京市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人员登记表(样表附后),经所在评审单位审核并加盖公章后报送协会。
第七条申请人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员登记表;
(二)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身份证复印件、二寸白底近期彩照一张及电子版一份。
第八条根据评审员任职条件,协会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由协会统一组织培训考核。
第九条培训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标准化基础理论、工作标准、信息平台使用、评审工作程序规则等内容。培训时间为12学时,考试采用百分制,合格分数为80分。
第十条考试合格的,由协会统一制发评审员培训合格证书,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一条评审员须参加协会组织的年度继续教育培训,每年一次,经考试合格方可继续开展评审工作。继续教育学时不得低于8学时。
第十二条评审员在证书有效期满前三个月,由本人所在评审单位统一向协会提出延续申请,并参加统一培训,考试合格后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三条评审员证书丢失、损坏或信息变更的,本人须填写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员证书补(换)发登记表(样表附后),由所在评审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协会审核后补发证书。
第三章职责与权利
第十四条评审员具有以下工作职责:
(一)严格执行评审工作相关制度、纪律,严肃认真开展评审各项工作。
(二)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相关规范进行现场检查,仔细查阅评审对象相关文件、资料。遇有争议时,应及时与评审对象充分交换意见,不得主观臆断。
(三)评审员对评审工作中所做出的各项意见、结论负全责,遇有问题时不得推诿卸责。
(四)评审员应加强职业道德修养,廉洁自律、公平公正,自觉维护评审工作的公正性、严肃性和权威性。
(五)评审员应积极参加安全生产标准化专业培训,认真研究评审工作程序,不断提高理论知识和素质能力。
第十五条评审员在评审过程中具有以下权利:
(一)评审员在评审规定的范围内具有独立实施评审活动的权利,有权拒绝
任何单位和个人提出的不合理要求。
(二)评审员对评审现场发现的影响评审工作正常进行的问题,有权向企业提出意见并要求整改。
(三)评审单位应维护评审员的合法权益。评审员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向评审组织单位提出申诉。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评审单位应建立评审员业绩考评制度,对评审技能、职业道德、工作业绩等情况实施年度业绩考评并填写评审员工作业绩考评表(样表附后),对考评不合格或存在重大过失者,应提出撤销资格的建议,并向协会备案。
第十七条协会建立评审员队伍管理数据库,定期维护更新评审员信息,并及时向市安全监管局报告全市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员队伍管理动态。
第十八条协会建立全市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质量考评督导机制,成立督导组,采取定期抽查与专项督导相结合的方式,对评审员工作质量进行考评。对在标准化评审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且考评获得优秀的评审员,进行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协会建立全市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员黑名单。对因个人工作造成重大失误或评审工作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评审员,协会将对其提出批评、通报直至撤销资格。
凡撤销评审员资格的,协会将其列入评审员黑名单管理并报市安全监管局备案,3年内不得申请评审员资格。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因个人原因不能继续从事评审工作的,由评审单位向协会提出注销评审员资格的建议,经审核后注销其资格、收回其证书。
第二十一条对于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评审员,任何个人或单位均可向市安全生产协会举报(电话:63522105)。一经查实,将按照本办法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人员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