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同名45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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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3年职业技能培训提质增效行动的通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3年职业技能培训提质增效行动的通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3年职业技能培训提质增效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3.03.30•【字号】•【施行日期】2023.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3年职业技能培训提质增效行动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改革发展局:为加快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河北场景技能强省行动,根据《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二十条政策措施》《技能强省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7年)》《河北省“十四五”职业技能培训规划》等文件精神,从4月至10月集中开展2023年职业技能培训提质增效行动,全面提升劳动者就业创业能力,促进劳动者高质量充分就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2023年全省累计完成各类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34万人次;新增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30万人次以上,其中取得高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8万人次以上,取得技师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1.3万人次以上。

具体任务分解表详见附件。

二、培训对象培训对象主要是企业职工、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毕业学年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预备技师班和高级工班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等青年、下岗失业人员、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脱贫劳动力(含防贫监测对象)等城乡劳动者。

三、推进路径职业技能培训各环节有序衔接,压茬推进。

(一)制定培训计划(5月10日前)。

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据年度培训目标任务,结合本地产业发展和劳动者培训需求,抓紧制定培训计划,市场需要什么人才就培养什么人才,岗位需要什么技能就培训什么技能,加大高级工以上培训力度,着力提高培训后就业率,推动职业技能培训提质增效。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教育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为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管理,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促进校外培训机构健康发展,河北省教育厅制定了《河北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与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教育厅2018年9月26日河北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民办非学历教育的健康发展,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推动解决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过重问题,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校外培训机构,是指我省行政区域内,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审批,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中小学生举办的学科培训、艺术培训、体育培训、科技普及、社会实践活动等各类形式的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统称为“校外培训机构”),不包括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托幼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及特殊行业或相关主管部门有特定准入规定的培训机构。

第三条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应当适应本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求,符合教育事业发展和人民群众需要。

第四条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其他相关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校外培训机构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属性,规范开展教学活动,保证教育质量,自觉接受主管部门管理。

第六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切实加强党的建设,坚持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

职业技能培训管理规定

职业技能培训管理规定

职业技能培训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职业技能培训的管理,提高培训质量,促进就业和人才培养,根据《职业技能培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旨在确立职业技能培训的组织、实施与管理机制,规范培训机构和培训内容,保障培训质量,维护培训市场秩序,提高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水平。

第三条在本规定中,职业技能培训是指通过各种方式和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培训、学习或提升技能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培训课程、职业资格认证和实践操作。

第二章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第四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依法注册,并具备相应的办学条件和实施能力。

第五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向社会公开发布培训项目、师资力量、培训地点、培训方式、培训期限等相关信息,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劳动者参加培训或收取违规费用。

第三章职业技能培训内容第七条职业技能培训内容应当符合市场需求和职业发展趋势,注重理论与实战相结合,提高劳动者的实际操作能力。

第八条职业技能培训内容应当与职业资格认证要求相衔接,有针对性地培养劳动者所需的技能和知识。

第九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定期进行培训计划和课程的评估与更新,确保培训内容的科学性和时效性。

第四章职业技能培训管理第十条职业技能培训的管理应依法进行,建立健全培训档案,保障劳动者参加培训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培训质量和水平,确保培训师资合格、教学经验丰富。

第十二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细化培训计划,明确培训目标和培训内容,科学制定培训进度,保证培训的连续性和系统性。

第五章绩效评估和监管第十三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建立绩效评估机制,定期对培训成果进行评估,及时调整培训方案和内容。

第十四条政府部门应加强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监管,对不符合培训标准、存在违规行为或培训质量不合格的机构予以处罚和整改。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对明知培训机构存在违法行为而未及时制止或报告的相关管理人员,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加强职业培训提高就业能力计划》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加强职业培训提高就业能力计划》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加强职业培训提高就业能力计划》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2.09.06•【字号】冀劳社[2002]76号•【施行日期】2002.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加强职业培训提高就业能力计划》的实施意见(冀劳社[2002]76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加强职业培训提高就业能力计划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13号,以下简称《计划》)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明确目标任务,制定工作规划。

根据《计划》提出的目标和任务,省厅确定,职业培训工作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紧紧围绕促进就业这一核心,通过有效的培训形式和措施,真正提高各类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工作能力和职业转换能力。

今后一个时期,要把提高劳动者三种能力的程度作为衡量和检验培训和鉴定工作的标准。

“十五”期间,全省除完成《计划》提出的培训合格率达到90%以上,培训后就业率达到50%以上,创业培训成功率达到40%以上外,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加强高级技能人才的培养,力争到“十五”末,使高级技能以上人员占技术工人的35%以上,技术工人中职业资格证书的普及率达到70%以上,其中: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资格证书普及率达到90%以上,新从事就业准入职业的劳动者全部实行凭职业资格证书就业。

为此,各市要根据以上目标和要求,进一步转变作风,更新观念,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规划和措施,扎扎实实地把《计划》落到实处。

二、落实再就业培训计划,积极推广创业培训。

要进一步完善我省再就业培训政策,加大与财政部门的协调力度,建立正常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机制,确保按政策要求从再就业资金中拨付培训下岗职工经费和从失业保险金培训补贴中拨付培训失业人员的经费足额到位。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教学管理规范》的通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教学管理规范》的通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教学管理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0.12.14•【字号】冀人社发[2010]61号•【施行日期】2010.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教学管理规范》的通知(冀人社发[2010]61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了进一步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教学管理,规范教学行为,不断提高培训质量和社会竞争力,省厅在2002年《河北省社会培训机构教学管理纲要》(试行)的基础上,经充分调研论证,重新制定了《河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教学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新《规范》在内容和结构形式上更加符合新形势下职业培训特点,并具有较强的通用性和可操作性,现将《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规范》下发后,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学校教学管理工作的检查督导,结合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审工作,将《规范》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各学校要依据《规范》要求,尽快完善各项管理制度,规范教学行为,重视教学文件的审批,使教学管理工作真正步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

《规范》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厅反馈。

二O一O年十二月十四日河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教学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精神,进一步促进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提高教学管理水平、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结合我省实际,制订出《河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教学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第二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的职业培训机构。

第三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根本任务是培养适应社会生产、建设和服务一线需求的,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技术应用性人才。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高职院校毕业生职业资格培训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高职院校毕业生职业资格培训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高职院校毕业生职业资格培训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3.06.23•【字号】冀劳社[2003]74号•【施行日期】2003.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高职院校毕业生职业资格培训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劳社[2003]74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有关高职院校:现将《河北省2003年高职院校毕业生职业资格培训工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抓紧部署,尽快组织实施。

二00三年六月二十三日河北省2003年高职院校毕业生职业资格培训工程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49号)精神,切实做好我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2003年高职院校毕业生职业资格培训工程》(劳社部发[2003]1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2003年高职院校毕业生职业资格培训工程(以下简称培训工程)要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3]16号)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做好今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要求,针对高职院校(含职业技术学院、高等专科学校和本科院校举办的二级职业技术学院)毕业生就业难的实际问题,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提升职业能力为核心,以加强就业服务为手段,集中职业技能培训的优势资源,强化职业资格培训,转变高职院校毕业生的择业观念,为其多渠道就业和实现自主就业创造条件。

二、实施范围我省实施培训工程的重点城市是高职院校布局比较集中,且就业任务较重的唐山、石家庄、邯郸等市;重点院校是目前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人数较多的高职院校(重点高职院校名单另文通知);重点服务对象是尚未落实工作单位、本人家庭生活比较困难(特别是农村生源)、且本人自愿参加职业资格培训的高职院校应届毕业生。

职业培训的规定

职业培训的规定
(2)有与培训目标相适应的教学大纲、教学计划和教材;
(3)有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符合任职条件的专(兼)职教师及必要的专职管理人员;
(4)有适应培训规模的固定培训场地、必备的教具和学习(实验)设备。
(5)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四)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班)的教职员条件
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班)专职管理人员、专(兼)职教师的任职条件是:
1、专职管理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遵纪守法,有一定的管理水平和经验。
2、初级技能培训,理论课教师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初级以上职称,1年以上教龄;操作技能课教师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3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并取得本专业(工种)中级以上技术等级证书。
3、中级技能培训,理论课教师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3年以上教龄;操作技能课教师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5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并取得专业(工种)高级以上技术等级证书。
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班)因故更名、换址时,须向批准办学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换发培训资格证;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班)因故停办时,由批准办学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回其培训资格证。
2、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班)应当在批准的专业(工种)、培训目标和范围内招生。每期招生后将学员登记表报送有考核颁证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学员培训结业后,由所在的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班)填写《河北省职业技能培训考核报告单》,经有考核颁证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到指定的职业技能鉴定所(或工人考核委员会)参加鉴定(考核)。鉴定(考核)合格者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职业资格证书。
3、职业技能培训的招生广告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广告内容由批准办学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
内容提示:
适用范围
管理部门及职责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职业学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职业学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职业学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3.07.01•【字号】冀劳社[2003]75号•【施行日期】200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指导正文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职业学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的通知(冀劳社[2003]75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精神,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人事部《关于进一步推动职业学校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意见》(劳社部发〔2002〕2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河北省职业学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开展职业学校(包括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下同)毕业生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是推动职业学校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基础工作,是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在全社会实行学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重制度”要求的重要举措,对于加强职业教育与劳动就业的联系,提高劳动者素质,推动就业准入制度的实施,促进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增强职业学校毕业生的实践、创新能力和就业创业能力都具有重要意义,各市劳动保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积极面向职业学校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二、职业学校毕业生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要按照统筹规划,积极推进,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的原则进行。

我省职业学校毕业生参加中级及以下等级职业技能鉴定,按照鉴定方式原则上分为三类即:免理论知识考核类(以下简称A类)、免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考核类(以下简称B类)和常规性职业技能鉴定类(以下简称C类)。

在全面推进C类鉴定的同时,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A、B两类试点工作。

从今年开始,各市可在具备条件的应届毕业生中进行A类试点工作,同时对符合条件的职业学校主体专业招收的新生启动B类试点,在不断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24.01.03•【文号】人社部发〔2024〕5号•【施行日期】2024.01.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巩固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专项整治工作成果,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培训管理,促进劳动者技能就业,经商财政部同意,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就业导向建好“两目录一系统”(一)聚焦重点产业和急需紧缺职业(工种)设置职业技能培训需求指导目录。

各省(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强化培训促就业导向,商同级财政部门指导各市县根据当地产业发展和就业需求,发布职业技能培训需求指导目录,明确急需紧缺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可包括培训类型、职业(工种)名称、补贴标准等内容,及时公开并动态调整。

优先纳入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地方支柱特色产业、劳务品牌等急需紧缺职业(工种)。

培训课时可参考国家职业标准、行业企业评价规范、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培训计划等,结合区域产业发展、企业岗位需求等情况确定。

对不符合区域产业发展、企业岗位需求或劳动者培训就业意愿的低效无效培训项目,要及时移出目录。

(二)及时公开和动态调整培训机构目录。

结合实际对开展政府补贴培训项目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其他学校或者教育机构以及企业、社会组织梳理汇总,形成培训机构目录,及时公开并动态调整。

目录应包括机构名称、地址、办学性质及可开展的培训项目等内容。

培训机构应具有独立开展培训的师资、场地、设施设备以及课程体系、培训教学资源等,符合消防、卫生、安全、防疫等要求。

(三)推进职业技能培训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应用。

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

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提高就业津贴资金使用效能,增强职业技能培训针对性和有效性,充分发挥职业技能培训促进就业和稳定就业的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职业技能培训主要是指组织实施的面向城乡各类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劳动者,以促进就业和稳定就业为目的的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新录用人员岗前职业技能培训和参保职工技能提升培训。

第三条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的对象为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者《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市区城乡登记失业人员(包含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低收入家庭子女)和市区企业在岗职工(包括录用 6 个月内和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 36 个月以上的在岗职工)。

第四条纳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范围的项目是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有利于促进就业和稳定就业,并且是列入国家职业资格序列(或者专项能力)的技能类项目。

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每人每年最多享受一次,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不得重复享受。

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应于获证后 12 个月内申报享受。

第五条职业技能培训补贴项目以目录的形式确定。

在综合考虑培训课时长短、技能培训等级高低、培训耗材、教学实训复杂性等直接成本的同时,适当考虑培训工种市场紧缺程度因素,将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编制成《XX 市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和鉴定补贴标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见附件 1)。

市场紧缺职业(工种),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市场供求情况每年年初发布。

第六条职业指导补贴。

城乡登记失业人员参加由人社基层公共服务平台组织、培训机构开展的职业指导培训,集中面授达到 8 课时的,可享受每人 50 元的职业指导补贴。

第七条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城乡登记失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学完规定课时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者《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可申请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第八条岗前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自办理录用手续之日起 6 个月内,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参加适岗职业技能培训或者参加单位组织的岗前职业技能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对照《目录》享受“培训补贴标准” +“鉴定补贴标准”之和的 50%培训补贴,属当年市场紧缺职业(工种)的按100%享受培训补贴;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可申请享受 300 元的培训补贴。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教材使用管理的意见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教材使用管理的意见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教材使用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3.12•【字号】冀人社字[2013]368号•【施行日期】201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教材使用管理的意见(冀人社字[2013]368号)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教材使用管理,规范教学行为,提高技能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人社部《2011-2015年全国职业培训教材建设规划》精神,现就加强教材使用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教材是开展职业教育培训的重要载体,加强教材使用管理,保证教育培训质量,促进技能人才培养步伐,推动我省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教材使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教材使用管理相关工作制度,制定教材使用管理细则和工作推进方案,并将其作为推动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事业科学发展的着力点,摆上工作日程,纳入考核内容,与其他职业能力建设工作同部署、同实施、同检查、同总结。

有条件的市可以统筹管理本地区技工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教材征订、选用和盗版防范等工作,全面推动教材使用管理工作上水平。

各技工院校、培训机构对教材使用实行校长、主任负责制,建立教材征订、选用、监督、反馈工作制度,健全制度,明确责任,完善措施,规范流程,确保规范使用国家级教材。

教材征订工作要通过人社部指定的河北省代理发行站等正规渠道购买,严禁购买使用盗版、盗印教材、非法出版物和粗制滥造的教材及教辅资料,确保教育培训质量。

二、加强课程教学管理,规范教材使用(一)做好文化基础课教学,规范选用国家公共课教材。

技工院校实施学制教育,文化基础课教学是提升学生文化素质的重要手段,是学生职业生涯发展的基础,是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内容。

河北省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

河北省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

河北省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试行)(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落实全省劳‎务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1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3号)、以及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冀财社〔2009〕1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培训主‎要是指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技能‎培训、企业新吸纳‎农民工上岗‎和在岗技能‎提升培训;对未能继续‎升学的农村‎初、高中毕业生‎(即“两后生”)的劳动预备‎制培训;对有创业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进城求职农‎村劳动者、登记求职高‎校毕业生、复员军人的‎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

第三条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技能培‎训、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复员军人的‎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由‎职业院校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承担‎;企业吸纳农‎民工的上岗‎和在职技能‎提升培训由‎企业所属培‎训机构承担‎,不具备培训‎条件的可委‎托职业院校‎承担;劳动预备制‎培训由技工‎院校承担。

第四条各级‎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全省职‎业技能培训‎目标任务,统一制定培‎训计划。

对承担培训‎任务的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依据‎职业标准和‎培训成本给‎予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并实施全过‎程监管。

第二章职业‎培训定点机‎构的认定第五条认定‎范围: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各级就业服‎务培训机构‎及企业具有‎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职业资格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职业资格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职业资格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12.14•【字号】冀人社字[2011]371号•【施行日期】2011.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职业资格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冀人社字〔2011〕371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冀政〔2011〕75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全省职业资格培训,推进职业资格培训有序开展,提高职业资格培训质量,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和相关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全省职业资格培训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职业资格培训的范围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含行业性鉴定考核规范或技术等级考核规范,下同),对全国统一鉴定(统考)职业、全省统一鉴定(统考)职业和日常鉴定职业中明确培训要求的培训(不含享受就业专项资金补贴的培训),均列入本文件所称职业资格培训管理范围。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承担相应职业资格培训条件的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和企业培训机构,可申请承担相应职业的培训工作,经认定后统称职业资格培训机构。

二、职业资格培训机构的认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职业资格培训机构的认定依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职责分工。

1.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范围内拟承担全国统一鉴定(统考)和全省统一鉴定(统考)职业资格培训机构的认定;负责全省范围内拟承担日常鉴定职业国家一级、二级、三级职业资格培训机构的认定(其中三级应为省鉴定职业);负责中、省直拟承担各类别、各职业及各等级相应职业资格培训机构的认定。

2.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日常鉴定职业国家三级、四级、五级职业资格培训机构的认定(其中三级应为设区市鉴定职业),其申报程序、申报条件、评估认定等事项,由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河北省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

河北省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

河北省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试行)(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落实全省劳务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1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3号)、以及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冀财社〔2009〕1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培训主要是指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技能培训、企业新吸纳农民工上岗和在岗技能提升培训;对未能继续升学的农村初、高中毕业生(即“两后生”)的劳动预备制培训;对有创业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进城求职农村劳动者、登记求职高校毕业生、复员军人的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

第三条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技能培训、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复员军人的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由职业院校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承担;企业吸纳农民工的上岗和在职技能提升培训由企业所属培训机构承担,不具备培训条件的可委托职业院校承担;劳动预备制培训由技工院校承担。

第四条各级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全省职业技能培训目标任务,统一制定培训计划。

对承担培训任务的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依据职业标准和培训成本给予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并实施全过程监管。

第二章职业培训定点机构的认定第五条认定范围: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各级就业服务培训机构及企业具有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

第六条认定方法:职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由职业能力建设部门牵头,会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等,建立专家评审、纪检监察部门监督、就业联席会议审定的工作机制。

通过评估招投标等方式认定定点培训机构。

第七条认定程序:(一)发布公告。

河北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河北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项目和标准(试行)的批复

河北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河北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项目和标准(试行)的批复

河北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河北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项目和标准(试行)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1995.06.23•【字号】冀财综字[1995]第77号•【施行日期】1995.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河北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河北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项目和标准(试行)的批复(冀财综字〔1995〕第77号)省劳动厅:你厅《关于制定职业技能鉴定收费项目和标准的请示报告》收悉。

经研究,同意在我省实行职业技能鉴定时收费,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收费项目及标准1.报名费每人五元;2.考核鉴定费分专业(工种)每人按附表规定标准收费;3.职业资格证书费每本4元。

上述收费主要用于组织职业技能鉴定的资格审查、场地、命题、考务、阅卷、考评、检测费用;原材料、能源、设备消耗费用;职业资格证书等事业费支出。

二、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指导处)收费项目及标准1.管理服务费。

职业技能鉴定所(站)鉴定属省管理的特殊工种高级工所收取的考核鉴定费的20%上交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职业技能鉴定所(站)鉴定属市、地管理的工种和等级所收取的考核鉴定费的10%上交所在市、地的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属于行业特有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站,其收取的考核鉴定费的10%上交本行业特有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指导处:上述三者之间不得重复收费。

市、地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指导处收取的上述费用的5%上交河北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95%留用;各县(市)、市辖区收取的管理服务费的10%上交市、地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90%留用。

于每次考核鉴定完毕后缴纳;下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需向上级上交的管理服务费按季度缴纳。

2.考评员考核费。

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指导处)对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所(站)长和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进行资格审查、培训和考核,并按如下标准收费:考核费按冀价涉费字(94)15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考核费每人不超过60元,考核材料费每人不超过120元。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加快技能强省建设的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加快技能强省建设的

果㊁突发问题处理结果等进行考核评价㊂各市㊁县政府要加强财经形势分析,密切关注本地财政运行,提高收入质量,优化支出结构,强化基层运行监控,发挥好地方政府债券效益,做好财政收支平衡,妥善应对收支矛盾,确保减税降费政策平稳落地㊂附件:河北省全面落实减税降费工作小组成员名单附件河北省全面落实减税降费工作小组成员名单组长:许勤省长常务副组长:袁桐利常务副省长副组长:王素文省政府副秘书长高云霄省财政厅厅长卢自强省税务局局长党晓龙省发展改革委主任杨晓和省审计厅厅长成员:姚绍学省财政厅副厅长王文涛省税务局副局长张平军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段宁省审计厅总审计师李青海省社会保障局局长桑卫京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王建分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副巡视员白刚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陈建民省民政厅副厅长陈佩鸿省市场监管局副局长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加快技能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字 2019 17号2019年3月23日各市(含定州㊁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㊁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意见“(国发 2018 11号)精神,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加快技能强省建设,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㊂一㊁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㊁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遵循促进普惠均等㊁坚持需求导向㊁创新体制机制㊁坚持统筹推进的原则,适应高质量发展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需求,紧紧围绕省委㊁省政府 三六八九 工作思路,以促进就业创业和经济社会发展为目标,以新技术㊁新业态为重点,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解决结构性就业矛盾,建设知识型㊁技能型㊁创新型劳动者大军,推动经济发展质量变革㊁效率变革㊁动力变革,为实现创新发展㊁绿色发展㊁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㊂二㊁主要目标紧紧围绕京津冀协同发展㊁雄安新区规划建设㊁2022年冬奥会筹办等重大战略,建立并推行覆盖城乡全体劳动者㊁贯穿劳动者学习工作终身㊁适应就业创业和人才成长需要及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实现培训对象普惠化㊁培训资源市场化㊁培训载体多元化㊁培训方式多样化㊁培训管理规范化,技能人才规模不断壮大,结构更加优化,发展环境明显改善㊂到2022年,开展就业技能培训120万人次㊁政府补贴类企业岗位技能提升培训40万人次㊁创新创业培训80万人次,技能人才总量达到750万人,其中高技能人才达到215万人,国家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达到50个㊁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达到104个㊁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达到55个㊁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达到100个;新增技师学院5个㊁高级技工学校15个,年培训量达到千人以上的社会力量办学机构达到200个㊂三㊁重点任务(一)加快终身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建设,全面提升劳动者素质㊂1.完善终身职业技能培训政策和组织实施体系㊂围绕建立培训资源优化配置㊁培训载体多元发展㊁劳动者按需选择㊁政府加强监管服务的体制机制,面向城乡全体劳动者,完善从劳动预备开始,到劳动者实现就业创业并贯穿学习和职业生涯全过程的终身职业技能培训政策㊂以政府补贴培训㊁企业自主培训㊁市场化培训为主要供给,以公共实训机构㊁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㊁职业培训机构和行业企业为主要载体,以就业技能培训㊁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创新培训为主要形式,构建资源充足㊁布局合理㊁结构优化㊁载体多元㊁方式科学的培训组织实施体系㊂(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㊁省教育厅按职责分工负责㊂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2.大力开展就业技能培训㊂持续开展高校毕业生技能就业行动,增强高校毕业生适应产业发展㊁岗位需求和基层就业工作能力㊂组织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 春潮行动 ,大力开展建筑业㊁家庭服务业等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㊂对去产能企业职工,实施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特别职业培训计划㊂加强贫困地区职业技能培训,对未外出就业贫困劳动力,重点开展引导性培训,普及城市生活和务工常识;对有就业愿望的贫困劳动力,重点开展适合市场需求的技能培训;对贫困户中的 两后生 ,组织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㊂加强退役军人岗前技能培训,对退役军人开展退役前技能储备培训和职业指导㊂结合残疾人就业培训意愿,开展实用性㊁高质量㊁精准化就业创业培训㊂对服刑和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开展以顺利回归社会为目的的就业技能培训,纳入政府补贴培训范围㊂2019至2022年,每年开展就业技能培训30万人次㊂(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㊁省教育厅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㊁省退役军人事务厅㊁省司法厅㊁省农业农村厅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㊁省财政厅㊁省国资委㊁省扶贫办㊁省总工会㊁省妇联㊁省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3.加强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㊂发挥企业培训主体作用,支持企业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㊂鼓励规模以上企业建立职业培训机构开展职工培训,并积极面向中小企业和社会承担培训任务,符合条件的可认定为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降低企业兴办职业培训机构成本㊂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结合行业企业发展趋势㊁生产和技术创新需要,推动行业企业健全职工培训制度,制定职工年度培训计划,采取岗前培训㊁学徒培训㊁在岗培训㊁脱产培训㊁业务研修㊁岗位练兵㊁技术比武㊁技能竞赛等方式,大幅提升职工技能水平㊂充分发挥失业保险金支持企业职工技能提升作用,对取得初级工㊁中级工㊁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含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下同)的按规定给予技能提升补贴,纳入急需紧缺工种目录的,补贴标准可提高10%㊂对取得技师㊁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和企业新录用的符合条件并由企业组织岗位技能培训的,按照规定给予培训补贴㊂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度㊂统筹规划产教融合发展政策措施㊁支持方式㊁实现途径和重大项目,推进合作育人㊁协同创新和成果转化㊂鼓励企业与技工院校开展联合办学,共同招生招工㊁共商专业规划㊁共议课程模式㊁共建实训基地㊁共搭管理平台㊁共评培训质量,形成 人才共有㊁过程共管㊁成果共享㊁责任共担 的校企合作办学制度㊂2019至2022年,每年政府补贴企业岗位技能提升培训10万人次㊂(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㊁省教育厅㊁省国资委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㊁省财政厅㊁省农业农村厅㊁省总工会㊁省工商联按职责分工负责)4.加强创新创业培训㊂健全政策扶持㊁创业培训㊁创业服务 三位一体 工作机制,以高等学校和职业院校毕业生㊁科技人员㊁留学回国人员㊁退役军人㊁农村转移就业和返乡下乡创业人员㊁失业人员和去产能转岗职工㊁创业初期创业者等群体为重点,依托高等学校㊁职业院校㊁职业培训机构㊁创业培训实训中心㊁创业孵化基地㊁众创空间㊁网络平台等,开展创业意识教育㊁创新素质培养㊁创业项目指导㊁开业指导㊁企业经营管理等培训,落实创业培训补贴㊂鼓励在现有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建立退役军人创业专区,支持现有农业产业园㊁现代生态园设立退役军人实习实训基地,培养农业农村现代化复合型技能人才㊂深入实施创业就业孵化基地培育活动,支持技工院校建设一批创业孵化基地,按照规定落实房租物业水电费补贴政策㊂健全以政策支持㊁项目评定㊁孵化实训㊁科技金融㊁创业服务为主要内容的创业创新支持体系,高等学校和职业院校学生在校期间开展的 试创业 实践活动,经综合评估后,可纳入创业培训㊁创业贷款㊁创业补助等政策支持范围㊂加强创业培训师资队伍建设,扩大创业指导师培训规模㊂发挥技能大师工作室㊁劳模和职工创新工作室作用,开展集智创新㊁技术攻关㊁技能研修㊁技艺传承等群众性技术创新活动,对其创新成果进行总结命名推广㊂创建一批企业与高等学校㊁科研院所深度合作的联合创新工作室㊂2019至2022年,每年开展创新创业培训20万人次,每年新建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5个㊁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10个㊁劳模和职工创新工作室100个㊂(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㊁省教育厅㊁省退役军人事务厅㊁省科技厅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㊁省农业农村厅㊁省财政厅㊁省国资委㊁省扶贫办㊁省总工会㊁团省委㊁省妇联㊁省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5.强化工匠精神和职业素质培育㊂大力弘扬和培育工匠精神,坚持工学结合㊁知行合一㊁德技并修,完善激励机制,发挥院校㊁企业㊁工会等各方积极性,将培育工匠精神融入到教育培训㊁企业文化建设各领域各环节,推动劳动者形成 干一行㊁爱一行 的职业理念㊂在高等学校㊁职业院校普遍开设职业发展和就业指导课程,加强以诚信㊁敬业为重点的职业道德教育,开展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增强毕业生自我评估能力㊁职业开发能力和择业能力,转变就业观念㊂加强职业素质培育,将职业道德㊁质量意识㊁法律意识㊁安全环保和健康卫生等要求贯穿职业培训全过程㊂持续推进劳模和工匠精神进校园㊁进课堂㊁进企业㊁进车间㊁进班组系列活动㊂(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㊁省教育厅㊁省科技厅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㊁省国资委㊁省市场监管局㊁省总工会㊁团省委按职责分工负责)(二)深化体制机制改革,提高培训市场化社会化程度㊂6.建立职业技能培训市场化发展机制㊂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提高培训供给能力㊂支持各地采取混合所有制模式举办职业院校,鼓励社会力量兴办职业院校和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把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院校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纳入当地职业技能培训总体规划,在资金筹集等方面加大扶持力度,鼓励其向诚信规范㊁创新转型㊁特色多样㊁优质服务方向发展㊂2019至2022年,每年新增年培训人数在千人以上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不低于40家㊂积极引进国内外优质培训资源,通过政府购买培训项目方式,为其提供稳定的培训资源和相应的经费扶持㊂鼓励规模以上企业建设培训中心㊁技工院校㊁企业大学,开展职业训练院试点工作,打造高技能人才培养新高地㊂鼓励支持社会组织积极参与行业人才需求发布㊁就业状况分析㊁培训指导等工作㊂政府补贴的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全部向具备资质的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开放,采取专家评审的方式对有意愿承担职业技能培训的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的师资㊁设备㊁就业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择优确定职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㊂(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㊁省民政厅㊁省发展改革委㊁省教育厅㊁省财政厅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㊁省国资委㊁省市场监管局㊁省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7.建立培训质量评估监管机制㊂对职业技能培训公共服务项目实施目录清单管理,制定培训机构目录㊁鉴定评价机构目录,及时向社会公开并实行动态调整㊂到2019年,对政府补贴培训要建立以培训合格率㊁就业创业成功率为重点,涵盖师资能力㊁设施配备㊁教材质量等因素的综合性培训绩效评估体系,对培训机构㊁培训过程进行全方位监管㊂(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㊁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8.完善技能人才多元化评价机制㊂健全以职业能力为导向㊁以工作业绩为重点㊁注重工匠精神培育和职业道德养成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㊂建立以国家职业资格制度相衔接㊁与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相适应的职业技能等级制度㊂推动实施职业资格评价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㊁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等多元化评价,促进评价结果有机衔接㊂实施职业资格清单管理,按照国家公布的职业资格目录组织实施㊂实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制度,全面开展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水平评价活动㊂规范专项职业能力考核,使其成为职业资格评价和技能等级认定的有效补充和有机衔接㊂健全技能人才评价管理服务体系,实行质量保证责任制,加强对评价质量的监管㊂建立以企业岗位练兵和技术比武为基础㊁以国家和行业竞赛为主体㊁国内竞赛与国际竞赛相衔接的职业技能竞赛体系,积极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积极参与世界技能大赛,拓展技能人才评价选拔渠道㊂(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㊁省教育厅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㊁省国资委㊁省总工会㊁团省委㊁省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9.建立技能提升多渠道激励机制㊂支持劳动者凭技能提升待遇,建立健全技能人才培养㊁评价㊁使用㊁待遇相统一的激励机制㊂指导企业不唯学历和资历,建立基于岗位价值㊁能力素质㊁业绩贡献的工资分配机制,强化技能价值激励导向㊂落实企业技术工人技能要素和创新成果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办法,推动技术工人享受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关政策,鼓励企业对高技能人才实行技术创新成果入股㊁岗位分红和股权期权等激励方式,鼓励凭技能创造财富㊁增加收入㊂落实技能人才落户㊁岗位聘任㊁职务职级晋升㊁参与职称评审㊁学习进修等政策㊂支持用人单位对聘用的高级工㊁技师㊁高级技师,比照相应层级工程技术人员确定其待遇㊂完善以政府奖励为导向㊁用人单位奖励为主体㊁社会奖励为补充的技能人才表彰奖励制度㊂(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㊁省教育厅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㊁省公安厅㊁省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三)强化载体支撑作用,夯实职业技能培训基础㊂10.提升技工教育发展水平㊂深化职业教育改革,推进各级各类职业教育协调㊁高质量发展㊂逐步加大省级职业教育经费向技工院校的投入力度,实施技工院校培养质量三年提升计划,完善技工教育发展政策措施,支持各地依托技工院校建设职业技能公共实训中心或高技能人才培养公共实训基地,提升技工院校实训设施装备水平㊂全面开展一体化课程教学改革,以国家职业标准为依据,以综合职业能力培养为目标,以典型工作任务为载体,以学生为中心,根据典型工作任务和工作过程设计课程体系和内容,实现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融通合一㊁能力培养与工作岗位对接合一㊁实习实训与顶岗工作学做合一㊂深化校企合作,将校企合作作为技工院校基本办学制度,大力发展校企双制㊁工学一体的技工教育㊂积极推动国有企业办技工院校改革,鼓励企业直接举办或参与举办技工院校㊂加强专业建设,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对技能人才需求趋势,确定100个新旧动能转换技能人才紧缺专业,对技工院校面向这些专业开展全日制技能人才培养的,根据中级工㊁高级工㊁预备技师的培养层次,各地可结合培养成本,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技工院校奖补,用于支持技工院校专业建设和技能实训等㊂支持引导各地高水平㊁高质量新建一批技工院校㊂(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㊁省教育厅㊁省财政厅㊁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11.加强培训服务信息化建设㊂结合国家 金保工程 二期,开发建设职业及培训管理信息平台,提升技能培训㊁鉴定评价信息化水平和管理考核㊁补贴发放智能化水平㊂建立全省统一的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电子档案,实现培训信息与就业㊁社会保障信息联通共享㊂大力推广 互联网+职业培训 模式,到2020年,建成基于互联网的职业技能培训公共服务平台,开发全省统一的,集政策发布㊁视频教学㊁技艺展示㊁同业交流于一体的职业培训平台及移动客户端,推动云计算㊁大数据㊁移动智能终端等信息网络技术在职业技能培训领域的应用,提高培训便利度和可及性㊂(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12.加强培训教学资源建设㊂引进开发符合我省产业发展和地域特色经济的 职业培训包 ,为劳动者提供定制性职业技能培训,促进职业技能培训规范化发展㊂到2019年,在技工院校和培训机构中全面推行弹性学制,满足企业职工通过技工教育或职业培训获得技能提升和职业发展的需求㊂建立学习成果积累和转换制度,促进职业技能培训与学历教育沟通衔接㊂实行专兼职教师制度,完善教师在职培训和企业实践制度㊂在技师学院㊁高级技工学校设立流动岗位,吸引企业优秀人才到校兼职从教,每年开展校长等管理人员培训和师资培训㊂引导技工院校㊁行业企业和培训机构积极参与教材建设,突出先进性和适应性,开发一批满足职业技能培训需求的实用性教材㊂(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㊁省教育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3.加强培训基础平台建设㊂鼓励企业结合生产经营和技术创新需要,加强企业职工教育培训中心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可从职工教育经费列支相关工作室专项经费㊂推进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 2019至2022年,每年新建5个国家级㊁10个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㊂按照 统筹规划㊁合理布局㊁技术先进㊁资源共享 的原则,加强公共实训基地㊁职业农民培育基地㊁退役军人创业基地和创业孵化基地建设㊂对接世界技能大赛标准,加强竞赛集训基地建设,提升职业技能竞赛整体水平和青年技能人才培养质量㊂积极参与 走出去 战略和 一带一路 建设中的技能合作与交流㊂自2019年起,在技工院校全面推进国际交流合作,坚持 走出去 与 引进来 并重,推动技工院校与技工教育发达国家开展校校㊁校企㊁校行(行业组织)交流与合作,支持技工院校对接国际上成熟适用的职业标准,在教学模式㊁教学方法㊁教材开发㊁师资建设㊁实训场地等方面与之相适应,高质量培养 燕赵工匠 ㊂(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㊁省发展改革委㊁省教育厅㊁省退役军人事务厅㊁省科技厅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㊁省财政厅㊁省农业农村厅㊁省商务厅㊁省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四)实施专项培养计划,保障重点领域技能人才供给㊂14.实施 高精尖缺 技能人才培养支持计划㊂适应承接北京非首都功能转移需求,紧紧围绕省政府新一轮工业企业技术改造㊁人才助力产业等系列三年行动计划,深入实施国家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启动技师培训项目,开展技师㊁高级技师培训㊂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编制并动态调整‘河北省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引导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大力培养 高精尖缺 技能人才㊂以新知识㊁新技术㊁新工艺为重点,开发一批高端专项职业能力项目,引导重点关键岗位的高技能人才开展技术研修攻关㊂列入‘河北省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的职业(工种),企业可根据岗位需要自主开展或向技工院校定制 个性化 培训㊂各地可采取 一事一议 的办法,合理确定培训成本,由政府与企业按一定比例分别承担相关费用,政府承担部分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㊂支持高技能领军人才更多参与国家科研项目㊂发挥高技能领军人才在带徒传技㊁技能推广等方面的重要作用㊂满足城镇化发展和京津等地市场巨大需求,加强幼儿教育㊁护士㊁健康照护等方面技能人才的培养,大力开展家庭服务㊁保育服务等领域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打造 冀星家政 品牌㊂2019至2022年,每年培养装备制造业领域 高精尖 技能人才不低于3万人,每年培养市场急需紧缺的幼儿教育㊁护士㊁健康照护㊁家庭服务㊁保育服务等方面技能人才不低于15万人㊂(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㊁省发展改革委㊁省财政厅㊁省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15.实施现代服务业技能培养启航计划㊂鼓励高等学校㊁职业院校开设相关专业和课程,支持服务业企业加强与院校合作,组织会展策划㊁理财规划㊁现代物流㊁电子商务㊁服务外包等从业人员培训㊂服务旅游产业发展,针对旅游营销㊁导游服务人员,全面开展综合素质提升培训㊂适应传统服务业现代化改造升级,加强商贸㊁住宿㊁仓储㊁餐饮㊁交通运输等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大力培育冀菜品牌,实施 冀菜技能传承 培训工程㊂2019至2022年,每年培养现代服务业领域技能人才不低于5万人㊂(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㊁省教育厅㊁省商务厅㊁省文化和旅游厅按职责分工负责)16.实施雄安新区技能人才培养提升计划㊂围绕雄安新区高端高新产业发展和科技新城建设,支持雄安新区建设高等职业院校㊁技师学院和国家级公共实训基地㊂强化订单式㊁点单式培训,培育信息技术㊁新能源㊁节能环保㊁数字创意㊁智能城市等产业的高技能人才㊂以环境绿化㊁建筑业㊁家庭手工㊁家政服务㊁电子商务㊁物流快递为主,大规模开展被征地农民职业技能培训,对有创业愿望㊁创业经验或有创业实体转型升级需求的被征地农民开展创业培训,加强新市民素质教育培训㊂创新培训方式,拓展培训内容,提升培训质量,满足市场需求,促进雄安新区群众充分就业㊁高质量就业㊁高起点创业㊂适当提高雄安新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引进京津等地优质职业教育㊁职业培训资源,提高雄安新区职业技能培训质量㊂2019至2022年,雄安新区每年开展素质引导培训㊁就业技能培训㊁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不低于5万人次㊂(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㊁省教育厅,雄安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17.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培养振兴计划㊂聚焦乡村振兴战略,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着力加强农业农村发展急需技能人才培养㊂依托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重点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轮训㊁现代青年农场主培养㊁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培训和农业产业精准扶贫培训,加快构建一支爱农业㊁懂技术㊁善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队伍㊂全面建立职业农民制度,实现各类生产技能培训向提升素质和促进一二三产融合转变㊂把培育新型职业农民作为强化乡村振兴人才支撑的重要途径,为现代农业发展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强有力人才支撑㊂加大对农业农村类技能人才培养基地的扶持力度,发挥基地在技能培训㊁项目开发㊁师资培训等方面的重要作用㊂2019至2022年,每年培养新型职业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不低于2.5万人㊂(省农业农村厅㊁省教育厅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㊁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18.实施冰雪产业技能人才培养储备计划㊂服务2022年冬奥会举办和我省冰雪产业发展,打造京津冀冰雪技能人才培。

河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第一篇:河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河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文字号】:冀人社发[2010]33号【发文单位】: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颁布时间】:2010-06-02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3号)和全省劳务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工作,推动劳务经济发展,制订了《河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实施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六月二日河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3号)和全省劳务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及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围绕我省大力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和做强劳务经济、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总体要求,着眼市场需求,以促进就业和服务劳务经济发展为出发点,以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技能培训、企业吸纳农民工上岗和在岗技能提升培训、农村“两后生”劳动预备制培训和创业培训为重点,依托企业、职业院校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大力开展有针对性的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进一步加大培训资金投入力度,提升培训能力,提高培训质量,努力实现“培训一人、就业一人”和“就业一人、培训一人”的目标,为促进和稳定就业服务。

(二)基本原则1、统一规划,分级实施。

培训计划根据省劳务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由省统一下达,各级政府分级管理,各负其责。

建立统筹协调,上下职能对口,相关部门既分工负责又相互配合有序运行的工作机制。

2、政府投入,市场运作。

采取政府购买培训成果方式,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实行免费技能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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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落实全省劳务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1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3号)、以及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冀财社〔2009〕1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培训主要是指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技能培训、企业新吸纳农民工上岗和在岗技能提升培训;对未能继续升学的农村初、高中毕业生(即“两后生”)的劳动预备制培训;对有创业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进城求职农村劳动者、登记求职高校毕业生、复员军人的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

第三条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技能培训、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复员军人的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由职业院校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承担;企业吸纳农民工的上岗和在职技能提升培训由企业所属培训机构承担,不具备培训条件的可委托职业院校承担;劳动预备制培训由
技工院校承担。

第四条各级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全省职业技能培训目标任务,统一制定培训计划。

对承担培训任务的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依据职业标准和培训成本给予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并实施全过程监管。

第二章职业培训定点机构的认定
第五条认定范围: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各级就业服务培训机构及企业具有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

第六条认定方法:职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由职业能力建设部门牵头,会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等,建立专家评审、纪检监察部门监督、就业联席会议审定的工作机制。

通过评估招投标等方式认定定点培训机构。

第七条认定程序:
(一)发布公告。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根据培训任务,向社会发布公告,公开培训任务和承担技能培训任务的职业院校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的基本条件(附件1)。

(二)组织申报。

有意向承担培训任务的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和企业向县级以上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申请,填写《设立定点培训机构申请表》(表1)。

(三)专家评估。

职业能力建设处室会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等部门组织专家对申请承担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进行评估,提出评估意见,提交就业联席会议审定,需招投标的,按招投标程序进行。

(四)上报备案。

市职业能力建设处室将定点培训机构上报省人
构会同职业能力建设部门组织实施。

结业考试分理论考核与技能操作考核两部分(结合职业资格鉴定进行)。

考试合格学员,职业能力建设部门发放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编号的“河北省职业资格培训结业证书”,由培训机构支付成本费用。

合格学员自愿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由各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按职业技能鉴定相关标准和程序组织实施。

初次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农民工,原则上只能参加初级资格或“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参加技能提升培训的企业职工、劳动预备制培训的(两后生)和已登记失业的大学毕业生,符合条件者可参加中级工以上职业技能鉴定。

第九条创业培训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实施。

一般创业培训不少于10天。

具体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规范创业培训机构认定等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09〕331号)并结合我省即将出台的创业培训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各设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及时汇总本地区开展培训和任务目标完成情况,按季度填报《2010年特别职业培训计划实施进展情况》,并于每季度最后月的25日前将培训情况经本级职业能力建设部门审核后,报省就业服务局。

省就业服务局汇总情况后,于下月5 日前分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和就业促进处。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于每季度将全市职业培训人员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培训资金补贴拨程序
第十一条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由就业专项资金中拨付。

各级开展技能培训的日常工作经费,应从部门预算中安排,不得占用就业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

按照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冀人社发〔2010〕33号)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基本程序:培训结束,定点培训机构或劳动者向当地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

经核准后报财政部门复审,由财政部门按培训补贴标准,直接将补贴资金直拨劳动者或直接划入企业和定点培训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委托职业院校开展培训的培训费支付,按校企双方合作培训协议拨付。

第十四条定点培训机构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应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报告并提交以下材料:
《开展职业培训申请表》;开班备案的《培训人员花名册》;《河北省职业资格培训结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订单培训协议复印件(灵活就业人员提交就业登记机构开具的就业证明);定点培训机构银行帐户等资料;创业培训机构申请创业培训补贴的,还应提供创业后的工商营业许可证复印件。

第十五条对未能继续升学的农村初、高中毕业生(即“两后生”),依托技工院校开展(6-12个月)全日制的劳动预备制培训满6个月,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分别按职业(工种)培训补贴标准全额
给予补贴;培训6至12个月以内,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原则按每人每课时4元标准,以实际培训课时数核算给予补贴。

第十六条享受培训补贴的培训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不能重复申请。

第五章绩效考核与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各级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定点培训机构年度考核制度。

考核等次依次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对优秀定点培训机构给予表彰;不合格定点机构停止招生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招生培训。

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其定点培训资格。

第十八条各地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要对企业、定点培训机构培训全过程监督。

可定期通过现场测评、设立举报电话、网上投诉、电话访谈等方式实施监管。

要将承担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名称、培训专业(工种)及等级、培训期限、收费标准等情况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职业培训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必须接受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严格遵循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补贴范围和标准,严禁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

对违反规定的,依法追回补贴资金,并取消定点培训机构资质。

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企业、各定点培训机构要严格按照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开展培训,规范培训教学活动和教材使用,确保培训质量。

教材使用参照人力资源保障部公布的国家级职业培训教材目录。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领导责任制和目标考核制,健全工作协调机制,落实工作责任,抓好工作落实。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各设区市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件:1、承担技能培训任务的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基本条件
2、承担劳动预备制培训的技工院校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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