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与合同诈骗罪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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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与合同诈骗罪区别
【案情简介】
2012年7月,深圳市a房地产公司在深圳市罗湖区某小区开发“魅力大厦”楼盘.“魅力大厦”开盘后,a公司口头指派邵某担任
销售经理负责楼盘的销售工作,2014年3月邵某联系了一批购房者,并以公司名义与购房者就同一楼房签订了两份房屋买卖合同,收取定金及部分购房款200万元后全部据为己有,用于个人开支.2014年4月,邵某因与业主发生冲突而被投诉开除,但公司未收回工牌及邵某
管理的公司公章,之后邵某依旧与各业主联系,签订了三份房屋买卖
合同,在收到款项前被抓获归案.
【分歧意见】
对邵某主体身份及非法获取定金及售房款的行为性质的认定问题,存在以下不同的意见:
(一)有关主体身份的认定
第一种意见认为,鉴于邵某在深圳市a房地产公司任职经理期间,虽然有工牌,但并未与a公司书面签订劳动合同,故邵某与a公司仅
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不能认定为a公司职工人员,因而不符合职务侵
占罪主体要件.
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邵某与a公司仅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是在此期间,邵某履行经理职责,可以认定其符合职务侵占罪主体要件.
(二)关于非法获取定金及售房款的行为性质的认定
第一种意见认为:邵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理由在于,虽然邵某为公司经理,但是邵某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采取诈骗手段,获取购房款,应该构成合同诈骗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邵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因为邵某的主观目的是占有财产,合同的签订只是手段;而且,邵某获得财产是借职务之便,没有职务的存在,邵某就无法占有购房者的房款.
【律师点评】
针对本案案情及分歧意见,知名深圳刑事案件律师团马成律师分析如下:
(一)邵某主体身份的认定,马成律师同意第二种意见.
职务类犯罪除了行为人非法占有单位财产之外,根本在于他的“渎职性”.这种“渎职”,不要求主体必须是单位的正式员工,因为即使是聘任制甚至劳务员工,在单位都有自己负责或者经手的事项,也就是所谓的岗位职责.在利用职务便利非法侵占单位财产时,除了使单位蒙受经济损失之外,实质是一种“信赖利益的破坏”.本案中邵某履行与经理相符的职责义务,享受经理待遇,可以认定邵某利用经理职务之便,非法占有a公司财款,其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要件.
(二)邵某非法获取定金及售房款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合同诈骗罪是利用各种欺骗手段,骗取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本案中陈某虽然存在民事上一房两卖的情况,但深圳市a房地产公司确实与购房者存在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邵某收取房屋买受人支付定金及购房款,理应返还公司所有.但其将200万占为己有进行挥霍,邵某之所以能“骗到”钱,非常关键的一个因素是他利用了自己担任公司经理的职务之便,这也是职务侵占罪区别于合同诈骗罪的一个重要特点,故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邵某刑事责任.
关于本案邵某被开除后代理a公司与购房者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马律师认为邵某作为深圳市a房地产公司前销售经理,被开除前专门负责房屋的销售工作,开除后公司也未收走工牌,甚至连公司印章也还保留在邵某手中,购房者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邵某享有代理权而善意的与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
行为有效.故本案邵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即邵某被开除后代理深
圳市a房地产公司与购房者签订的房屋买卖合有同效,a房地产公司应承担合同履行的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
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
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
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
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
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