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与合同诈骗罪区别
合同诈骗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合同诈骗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合同诈骗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一、概念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虚假的陈述或者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该行为构成犯罪的要件是必须基于合同关系所进行的诈骗行为。
二、构成要件
1.双方基本信息:包括甲方和乙方的名称、地址、营业执
照号码、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和联系方式等。
2.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
明确甲方和乙方的身份,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双方的履行方式、期限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3.需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合同中的条款需符合中国
法律法规的要求。
如果合同中的条款违反了中国法律法规,该条款无效。
4.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合同中应明确甲方和乙方的权
力和义务。
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相应的服务或商品;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费用。
5.明确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合同应是符合法律要求、具
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并且可执行。
6.其他内容:根据实际情况,还可添加一些特殊条款,如
保密协议、违约金、争议解决等。
以上是合同诈骗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作为律师拟定该合同时,应注意合同中的条款需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如有违反,可能会被视为无效行为或违法行为。
此外,律师应在拟定合同时充分考虑各方的利益,力求合同的清晰明了,以避免双方的纠纷和争议。
工程合同诈骗为什么难立案
工程合同诈骗为什么难立案我们要了解什么是工程合同诈骗。
工程合同诈骗是指犯罪嫌疑人利用签订工程合同的机会,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对方财物的行为。
这种行为严重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由于以下几个原因,使得工程合同诈骗案件的立案难度加大。
一、证据收集困难工程合同诈骗案件涉及的证据种类繁多,包括合同文本、款项往来、工程进度等。
这些证据往往需要专业的鉴定和审查,而且犯罪嫌疑人往往会采取各种手段销毁、隐匿证据,给证据收集带来极大的困难。
由于工程建设项目的周期较长,涉案金额较大,受害者往往需要在较短的时间内提供大量证据,这也增加了证据收集的难度。
二、法律适用不明确虽然我国刑法对诈骗罪有明确规定,但对于工程合同诈骗这一特殊类型的诈骗行为,法律适用并不明确。
这使得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往往面临法律适用的困境。
由于工程合同诈骗涉及多个领域,如建筑、金融、法律等,这也给法律适用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三、跨地区作案增加侦查难度工程合同诈骗案件往往涉及多个地区,甚至跨国境。
这使得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需要协调多个地区的警力资源,增加了侦查难度。
同时,由于不同地区的法律法规和执法标准存在差异,这也给案件的处理带来了一定的困扰。
四、犯罪嫌疑人反侦查能力强工程合同诈骗犯罪嫌疑人往往具有较强的反侦查能力,他们会利用各种手段逃避警方的追捕。
例如,他们可能会通过虚假身份、伪造证件等手段来掩盖自己的真实身份;或者利用网络技术进行远程操控,以规避警方的追踪。
这些手段使得公安机关在侦破工程合同诈骗案件时面临更大的挑战。
五、社会舆论压力大由于工程合同诈骗案件涉及的金额往往较大,受害者多为企事业单位,因此这类案件一旦曝光,往往会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在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不仅要承受来自受害者的压力,还要面对来自社会各界的关注和质疑。
这种压力可能会影响公安机关的办案效率和公正性。
侵占罪
构成非法占为己有的条件
• 1. 事先合法占有他人财物。
• 2. 具有非法占为己有的目的。 • 3. 具有拒不退还的表现。
案例一
(1)甲某预谋通过从租赁公司租赁车辆后卖给第三人的方法骗钱后,甲某与A公 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在合同期间甲某按月支付A公司车辆租赁费,一年以后车 辆归甲某所有 ,但在未交完一年费用之前车辆的所有权归 A公司所有。甲某在 支 付 给 A 公 司 二 次 租 赁 费 后 , 将车 辆 占 为 已 有 拒 不 归 还 。
三、占有人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负有返还财物的义务。
代为保管他人财物形成的 原因和根据(1)
1. 保管关系。在保管合同中, 保管人占有寄存人的财物, 负有妥善保管和依约定返还的义务。 保管关系的建立使寄存人的财物处于保管人的控制之中, 形成财物的代为保管状态。 (仓储合同、保管合同)
2. 委托关系。在委托合同中, 委托人与受托人依约建立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关系, 且 受托人应将处理事务所得收益转归委托人。这种委托关系中, 委托人委托处理的事务内 容是对财物进行支配和处分时, 该财物和支配、处分该财物所得收益就处于受托人的控 制之中。在委托人向受托人交付财物至受托人将支配财产收益交付给委托人期间, 未被 处分的财物及财物支配处分的收益处于受托人的控制之中, 产生财物代为保管状态。
代为保管他人财物形成的 原因和根据(3)
7. 运输关系。在货物运输关系中, 承运人为将货物运到指定地点, 必然使托运人的货物置于 承运人的运输工具之中, 在货物未交付给托运人或收货人之前, 货物处于承运人的占有 控制之中, 形成货物的代为保管状态。
注:若运输的货物在托运人押运的情况下, 则货物是由托运人自己保管而非承运人所保 管, 财物非属代为保管的状态; 若承运人利用为他人运输货物的便利条件, 将货物非法占 为己有的, 则应视其如何使财物脱离押运人的控制, 如何将财物居为己有的具体手段而 确定其行为性质。 8. 承揽关系。 在定作人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中, 原材料交付给承揽人在加工定作之 前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如果合同解除, 定作人负有返还原材料的义务, 原材料在这一阶 段处于代为保管的状态。(承揽合同) 注:若是加工承揽成果的物品, 已是一种新的物品, 这种物品与交付的原物所有权不同, 所处保管状态不同。承揽人所负义务为交付, 不具有返还性质, 拒不支付属民事违约行 为, 不以侵占罪论。
国家司法考试卷二刑法(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模拟试卷7(
国家司法考试卷二刑法(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模拟试卷7(题后含答案及解析)题型有:1. 单项选择题 2. 多项选择题 3. 4.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本部分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关于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本罪是单位犯罪B.触犯本罪,一定要判处罚金C.本罪最高可能判处死刑D.触犯本罪不可能判处死刑正确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刑法规定。
《刑法》第206条第1款规定了本罪应处罚金及最高处无期徒刑的责任;第2款规定了单位犯罪。
因此,选项ABD正确,选项C的死刑说法错误。
知识模块: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2.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 )元以上的,应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关于括号处的填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15万B.5万C.10万D.20万正确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的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未遂标准。
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规定的销售金额3倍以上的,也应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和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是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构成要件。
知识模块: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3.对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妨害公务罪B.走私罪C.择一重罪处罚D.数罪并罚正确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走私罪与妨害公务罪的竞合问题。
根据《刑法》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行为,以走私罪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知识模块: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4.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 A.不需要具备为他人谋利益的目的B.不需要具备数额较大的条件C.要求利用职务上的便利D.过失行为也可构成此罪正确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的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职务侵占罪研究
ot the crime and some advice iS offered to better it as aJl end.
Key words:crime of embezzlement by taking advantage of one,s
auty,unit,relative large amount,complicity,legislation perfection
intent when he takes advantage of his duty.But only direct intent of
possessing property of his unit illegally can form the crime. Complicity is a word compared to simple crime.The author uses
embezzling funds,crime of theft and SO on is important to characterize the crime correctly.Furthermore,the author pursues fill apparent snldV on the transformation of the crime.The author questions the legislation
唐心忠案件涉及的法律风险(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唐心忠案件是指2019年5月,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涉及经济犯罪案件。
该案件被告人唐心忠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单位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起诉。
此案件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关注,涉及的法律风险也引发了人们对法律制度、司法公正等方面的思考。
二、案件涉及的法律风险1. 合同诈骗罪唐心忠在合同签订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涉嫌合同诈骗罪。
此罪行的法律风险包括:(1)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的刑罚为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民事责任:合同诈骗行为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受害人可以依法要求唐心忠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包括返还被骗财物、赔偿损失等。
2. 职务侵占罪唐心忠在担任某公司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物,涉嫌职务侵占罪。
此罪行的法律风险包括:(1)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的刑罚为有期徒刑五年以下,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民事责任:唐心忠的职务侵占行为侵犯了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可以依法要求唐心忠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 单位行贿罪唐心忠在经营过程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涉嫌单位行贿罪。
此罪行的法律风险包括:(1)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单位行贿罪的刑罚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民事责任:唐心忠的单位行贿行为可能对受害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受害单位可以依法要求唐心忠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4.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唐心忠在经营过程中,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此罪行的法律风险包括:(1)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刑罚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和构成
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和构成一、本罪的立案标准1979年刑法未作规定。
本罪是从全国人大常委会1995年2月28日颁布实施的《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吸收为刑法具体规定的。
1997年刑法第271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自己在本单位所具有职务所产生的方便条件。
对于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实践中一般表现为侵吞、盗窃、骗取等非法手段。
构成本罪,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5000元至1万元以上眠一应予追诉。
这里的数额,应当累计计算。
应当注意,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本罪的立案标准规定了一个幅度,即非法占有的数额在5000元至1万元的,应当追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应当会同当人民检察院,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的范围内,及时确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执行的数额标准,并上报备案。
二、概念及其构成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此处所称“公司”,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设立的非国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所称“企业”,是指除上述公司以外的非国有的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设立的有一定数量的注册资金及一定数量的从业人员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如商店、工厂、饭店、宾馆及各种服务性行业、交通运输行业等经济组织;其他单位,是指除上述公司、企业以外的非国有的社会团体或经济组织,包括集体或者民办的事业单位,以及各类团体。
(完整word版)抢劫、抢夺、盗窃、侵占、诈骗、敲诈的区别
抢劫与抢夺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者的区别主要是:1、客观行为不相同。
抢劫罪表现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而抢夺罪表现为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财物,使他人来不及反抗。
也就是说抢劫主要是使用暴力或者类似强力,使得受害人不能、不敢反抗而得到财物,而抢夺则主要是依靠“出其不意”、依靠一种速度使得受害人来不及反应或反抗而取得财物;2、客体不完全相同。
抢劫罪不但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还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而抢夺罪则一般只侵犯了财产权利;.3、犯罪后果要求不同。
抢劫罪对财物的数额没有要求,而构成抢夺罪要求抢夺的财物数额较大。
根据司法解释,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4、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
抢劫罪是希望或准备以武力或类似性质的力量迫使受害人失去财物,是希望在受害人不能反抗或无法反抗的情况下取得财物,而抢夺罪是以突然取得财物的故意实施的,是希望通过趁受害人不备而取得财物,而不是希望通过武力威吓迫使受害人失去财物。
;5、携带凶器进行抢夺的,也要从主观和客观方面统一起来认定。
主观上携带凶器是为了可以或者可能在行为过程中使用或者依靠,客观上使用的仍然是抢夺行为。
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1、诈骗罪的受害人是基于错误认识进而处分的财产,而敲诈勒索罪的受害人是基于心理恐惧处分的财产。
诈骗罪的行为主体通常不会对人身造成伤害,而敲诈勒索罪则会有对人身造成伤害的危险。
2、诈骗罪是受害人产生错误认识的情况下处分财产,这种处分行为应当是自愿的,没有心理强制的因素存在,受害人基于错误认识“乐于”被骗。
敲诈勒索是以本人或其亲友的财产、人身、名誉安全为胁迫,迫使受害人处分财产,这种处分行为是不自由的,或说是有心理强制的,不自愿的。
3、敲诈勒索罪在行为人实施敲诈勒索行为时使受害人产生了精神恐惧,并且这种精神恐惧与行为主体的胁迫存在直接的关联。
【司考】考点侵占罪和职务侵占罪(星考点)(1)
基本概念1.侵占罪: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
2.普通侵占: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
3.侵占脱离占有物:指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
4.职务侵占罪: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5.挪用资金罪: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6.挪用特定款物罪:指违反特定款物专用的财经管理制度,挪用国家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
重点考点详解一、侵占罪侵占罪分为普通侵占与侵占脱离占有物两种类型。
(一)普通侵占:1万元以上1.身份犯:主体必须是代为保管他人财物的人或是他人财物的占有者。
2.行为对象:行为人所占有的财物,必须是他人所有的财物;但行为人事实上或法律上占有该财物。
他对自己所有的财物不可能成立侵占罪。
(1)委托关系是否作为前提有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观点。
(2)窝藏或代为销售赃物的不能成为委托物侵占的对象,以赃物犯罪论处。
3.客观上必须有侵占行为:实现不法所有的意图(1)作为、不作为均可,表现为将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出卖、赠与、消费、抵偿债务等等。
侵占后的侵占按照后一侵占行为认定为侵占罪即可。
(2)行为既可以基于法律行为的侵占,也可以基于事实行为的侵占,即产生支配力。
单纯毁坏财物的行为不属于侵占,应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而不法据为己有。
不具有不法所有目的的行为,不可能成立侵占罪。
(二)侵占脱离占有物要求行为人明知是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不法据为己有。
民营企业家不得不防的10个罪名
民营企业家不得不防的10个罪名一位民营企业主和竞争对手或者其他生意伙伴发生经济纠纷,或者是得罪了某些有权势的人——纠纷的对方或者被得罪的人,便串通甚至买通公权机关(主要是具有查案职能的公安、检察或者纪检机关)——公权机关的人出谋划策、挖地三尺寻找线索和口实——以民营企业主涉嫌经济犯罪为由将其抓捕——公权机关要么给民营企业主扣上经济犯罪的帽子,要么通过这种侦查找到民营企业主其他一些行为瑕疵,给其扣上其他的罪名——最终,轻则逼得民营企业主违心向竞争对手示弱、奉送财产,重则让民营企业主长期坐牢,甚至倾家荡产、家破人亡。
近年来对一些民营企业家所涉冤案(或者干脆可以说被陷害)的多个案例的观察,我认为,在当前的中国法律制度环境和司法严重不公的局面下,民营企业家一旦得罪某个要人或者有深厚官场背景的竞争对手,很容易被扣上现行刑法所规定的10个罪名之一,它们分别是:偷税罪、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罪、非法经营罪、集资诈骗罪、骗取贷款罪、职务侵占罪、合同诈骗罪和行贿罪,这10个罪名,说白了,就是公权机关一些无良者整民营企业家的最佳罪名。
1、偷税罪:危险指数★★★★★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公权机关如果想用刑事手段整一个民营企业家,80%以上的可能性,第一选择是查这个人是否偷税,因为在这“万税”的年头,连小孩都知道,一个人做生意,如果完全照章纳税,那要是还能挣到钱,不是神仙也是商仙。
合同诈骗罪界别认定
合同诈骗罪界别认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虚假的或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签订合同或违背合同规定进行行为,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行为。
因此,对于合同诈骗罪,需要进行界别认定。
下面将对合同诈骗罪的界别认定进行分析。
罪名界别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合同诈骗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在认定合同诈骗罪的界别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 骗取数额在刑事界别的认定中,骗取数额是一个非常关键的因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骗取数额在5万元以下的,属于轻罪;在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属于普通罪;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重罪。
因此,在判定合同诈骗罪的界别时,需要考虑被诈骗人的损失金额。
2. 合同的内容在判定合同诈骗罪的界别时,还需要考虑合同的内容。
如果诈骗行为只是对合同的某些条款作出虚假陈述或隐瞒了某些情况,那么属于合同纠纷。
但如果虚假的陈述或隐瞒情况涉及到合同的核心内容,使对方在签订合同时产生了重大误解,进而产生财务损失,那么就涉及到合同诈骗罪。
3. 恶意程度在判定合同诈骗罪的界别时,还需要考虑骗取人的恶意程度。
被告人是否存在对被害人有恶意的故意犯罪行为,如是否存在串谋、胁迫等恶意手段,是判定罪名界别的重要因素。
具体案例以下是两个合同诈骗罪案例,通过这些案例可以更好地理解合同诈骗罪的具体认定。
案例一某公司在签订一份合同时,对合同的某项条款作了虚假陈述,致使对方在签订合同时产生了误解,随后又未能履行合同规定,导致对方产生了20万的经济损失。
对于这个案例,可以判定为“普通的合同诈骗罪”。
因为骗取数额在20万以下,但是虚假陈述涉及到了合同的关键内容,导致对方产生了经济损失,属于合同诈骗罪。
案例二某公司为了获得技术合作,采用虚假陈述的方式,骗取了对方公司的信任,签订了技术合作协议。
随后,该公司却违反合同协议,使对方公司遭到了500万的损失。
对于这个案例,可以判定为“重大的合同诈骗罪”。
法律十大罪过案例(3篇)
第1篇一、故意杀人案1. 案件背景某年某月某日,被告人李某因与邻居王某发生争执,怀恨在心,于某日凌晨潜入王某家中,持刀将其杀害。
被告人李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 案件分析本案中,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在本案中,李某因与王某发生争执,怀恨在心,故意潜入王某家中,持刀将其杀害,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3.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盗窃案1. 案件背景某年某月某日,被告人张某潜入邻居陈某家中,盗走价值人民币10万元的财物。
被告人张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 案件分析本案中,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在本案中,张某潜入陈某家中,盗走价值人民币10万元的财物,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3.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三、强奸案1. 案件背景某年某月某日,被告人刘某酒后强行与被害人李某发生性关系。
被告人刘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 案件分析本案中,被告人刘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在本案中,刘某酒后强行与李某发生性关系,其行为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3.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四、贩毒案1. 案件背景某年某月某日,被告人赵某通过非法渠道购得毒品海洛因,并将其贩卖给他人。
被告人赵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 案件分析本案中,被告人赵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
贩卖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故意贩卖的行为。
经济纠纷?合同诈骗?抑或职务侵占?
经济纠纷?合同诈骗?抑或职务侵占?案情介绍:1995年3月,原浙江省诸暨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下简称四建公司)中标获得了上海延安西路第二小学综合楼、上海场中路芳苑住宅D、E型多层住宅和C型高层住宅的土建和安装工程承包权,工程总预算为2189万元。
建设方和承包方签订了《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根据《合同》规定,承包方的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建设方按承包方的工程进度向承包方拨付工程款,合同还规定了其他一些必备条款。
此后,四建公司聘请王某(非四建公司职工)担任该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并与他签订了《单位工程责任协议书》。
按照《协议书》规定,王某以“包工包料”形式“承包”上述所有的工程项目,四建公司预先按总工程款的一定比例提取税收、“管理费”和“安全保证金”、“工程保修费”等费用,其余工程款项由王某按工程进度向四建公司申请拨付。
《协议书》还规定,对承包方和建设方签订的合同中有关承包方的条款,王某必须保证履行并负法律责任。
《协议书》同时规定了四建公司要解决王某工程施工中的主要技术问题,并要对工程质量和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至案发时,建设方共拨付给四建公司工程款2134.1万元,王某以付民工工资(用现金)和购工程材料(一般用支票)为名从四建公司领取2051.7万元(其中现金493.9万元,转帐支票1557.8万元)。
经查,王某实际只付民工工资391.7万元(工程材料款问题至今未查清),把现金用于其它工程项目开支19.2万元,王某对其余款项无法说明去向。
由于王某的不当做法,致使四建公司已被迫重付民工工资66.6万元和材料款等97万元(债权人向法院起诉四建公司,法院已判决四建公司向债权人支付工资或材料款。
还有多少债权人会起诉,不得而知)。
另外,据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反映,王某在1994年7月至1995年3月担任诸暨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杭州分公司杭州中医院教科病房楼工地负责人期间,采用了同样手段,获利70多万元。
王某于1997年9月28日被诸暨市公安局以涉嫌挪用资金罪名义刑事拘留,1998年月1月9日被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0月12日被诸暨市人民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关于罪名的司法解释出台前的罪名为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贪污罪和诈骗罪的区别及案例分析
贪污罪和诈骗罪的区别诈骗罪与贪污罪的区别主要在于是否利用职务之便和侵犯的对象不同。
贪污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而诈骗罪不存在利用职务便利的问题,所骗取的财物不仅包括公共财物,也包括个人所有财物。
具体区别如下:诈骗罪量刑及判例一、《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2013年12月26日讨论通过)关于诈骗罪的量刑: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诈骗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五万元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1)犯罪数额每增加六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2)具有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情形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六个月至二年刑期。
综上,如果诈骗金额达到28900元,则刑罚将达6年4个月(未考虑自首、退赃的情节)。
刑法修正案(九)颁布实施以后贪污罪量刑及判例2015年11月1日生效的《刑法修正案(九)》确定了“数额 +情节”的二元定罪量刑标准,废除了原规定中的绝对确定的数额标准和以数额为主、以犯罪情节为辅的规定,替之以“数额”或“情节”作为量刑的标准,规定了“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这三档刑罚。
合同诈骗一般判多少年
合同诈骗一般判多少年合同诈骗是指通过欺骗、虚构事实等手段,在与他人签订合同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对方财产的行为。
那么,合同诈骗的刑罚究竟能够判多少年呢?相关法律法规首先,我们需要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以便更好地了解合同诈骗的刑事责任。
合同诈骗在我国刑法中属于诈骗罪的范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欺骗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另外,根据刑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未遂的,对于诈骗罪,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判刑标准合同诈骗的判刑标准主要是根据金额大小而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合同诈骗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合同诈骗涉及数额较大的,一般判处三至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涉及数额巨大的,一般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合同诈骗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如果被害人自愿放弃追究,造成的损失较轻微的,可根据情节轻重予以不起诉、减轻或者免除刑罚。
此外,若合同诈骗行为同时涉及犯罪中介罪、职务侵占罪等其他罪名,还会根据该行为情节的严重程度予以加罪处罚。
预防合同诈骗最后,提醒大家合同诈骗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也是每个人的社会责任。
在签订合同时,应该注意以下几点:•了解对方身份和诚信度,建议透过律师等渠道进行审查;•保护好自己的个人信息和财产,避免被骗;•对于合同的条款细节要认真审查,确保自己权益得到合理保障。
要想有效预防合同诈骗,提高自身风险意识和判断能力至关重要。
总结综上所述,合同诈骗的刑罚主要依据欺骗金额大小而定,涉及金额较大的则可能被判处数年以上有期徒刑。
作为个人,还需提高风险意识,加强合同审查,避免成为合同诈骗的受害者。
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的区别
一、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的区别与有许多相似之处,如主体完全相同,犯罪对象都可以是本单位的资金。
但二者是性质不同,有明显的区别:(一)客观方面不同。
前者的行为方式只是挪用,即未经合法批准或许可而擅自使用本单位的资金;后者的行为方式是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其手段可以是侵吞、窃取、骗取以及其他方法;前者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时,法律并未要求数额较大,后者是在任何情况下都要求数额较大;前者挪用资金进行一般活动时,法律要求“超过三个月未还”,后者对侵占的时间并不要求。
(二)主观方面不同。
两罪在主观方面虽然都出自直接故意,但故意的内容不同。
前者是挪用本单位资金的故意,后者是侵占公司、企业财物的故意;前者的目的在于非法取得资金的使用权,但并不企图永久占有而是打算用后归还;后者的目的在于非法取得公司、企业财物的所有权,而不予归还。
职务侵占罪和二、职务侵占罪和侵占罪的界限(一)前者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且非国家工作人员,为特殊主体;而后者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二)前者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单位的财物而决意采取侵吞、窃取、欺诈等手段非法占为己有;而后罪的主观内容则明知是他人的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埋藏物而决意占为己有,拒不交还。
(三)前者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即化公为私。
但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的是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但财物是否先已为其持有则不影响本罪成立;而后者则必先正当、善意、合法地持有了他人的财物,再利用各种手段占为己有且拒不交还,行为不必要求利用职务之便。
(四)前者所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其中既有国有的,也有集体的,还有个人的:后罪所侵犯的仅仅是他人的3种特定物,即系为自己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
他人仅是指个人,而不包括单位。
(五)前者所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后罪所侵犯的仅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
合同诈骗罪法律规定
合同诈骗罪法律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对合同诈骗罪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其他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其他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虚构事实;(二)隐瞒真相;(三)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履行合同;(四)以虚假的财产状况或者虚构的合同标的,让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履行合同;(五)以其他方法诈骗对方当事人财物。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犯罪构成合同诈骗罪犯罪构成要件包括:1.主观方面:故意,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2.客观方面: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实施了诈骗行为,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并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
3.客体:侵犯了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权益,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
量刑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的量刑分为三个档次:1.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其他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其他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合同诈骗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法律适用在适用合同诈骗罪法律规定时,应当遵循刑法典、司法解释以及相关案例判例的规定,确保公平、公正地处理案件。
同时,应注意合同诈骗罪与相近罪名的区分,如诈骗罪、职务侵占罪等。
宋国文案件法律分析(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宋国文案件为切入点,从案件背景、法律适用、辩护策略、判决结果等方面进行分析,旨在探讨我国刑法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以及如何在维护法律尊严的同时,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一、案件背景宋国文,男,某市某区人,原为某国有企业员工。
2015年,宋国文因涉嫌贪污罪被刑事拘留,后经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案件审理过程中,宋国文委托律师进行辩护。
二、法律适用1. 贪污罪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主观方面为故意;客观方面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2. 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辩护策略1. 辩护律师从宋国文的主观方面进行辩护,认为宋国文对贪污行为并无故意,且贪污数额较小,符合减轻处罚的条件。
2. 辩护律师提出宋国文在贪污过程中,曾主动上交部分非法所得,具有悔罪表现,请求从轻处罚。
3. 辩护律师认为,宋国文所在单位财务管理不规范,导致其有机会贪污,请求法院考虑单位管理因素,从轻处罚。
四、判决结果经审理,法院认为,宋国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
但鉴于宋国文具有悔罪表现,且贪污数额较小,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五、法律分析1. 法律适用方面本案中,法院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对宋国文进行定罪量刑。
正确区分合同诈骗罪与职务侵占罪
正确区分合同诈骗罪与职务侵占罪案例5-13 虞某某职务侵占案【注: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主办:《刑事审判参考》2008年第2集(总第61集),第484号案例,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争议焦点:利用代理公司业务的职务之便将签订合同所得之财物占为己有的,应定职务侵占罪还是合同诈骗罪?裁判要点:被告人虞某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职务侵占罪。
合同诈骗罪和职务侵占罪从本质上看都属侵财型犯罪,但在客观方面,具有明显区别:一是行为手段不同,合同诈骗罪是在签订、履行合同中利用各种典型欺骗方法,而职务侵占罪的行为手段则突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二是犯罪对象不同,合同诈骗罪的犯罪对象是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财物,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是本单位财物。
本案中:1.虞某某侵占的是本单位财物而非合同相对人财物。
虞某某是金维公司专门负责原材料采购的副总经理,有权直接代表公司购进生产原材料。
案发前虞某某已多次代表金维公司向锦纶厂采购原材料,其采用的口头订货方式及赊购的结算方式,足以反映虞某某在采购原材料方面具有的充分、完全的职权及代理权。
因此虞某某于2005年1月再次以公司名义从锦纶厂订购38吨己内酰胺的行为,应属职务行为及有权代理,两公司间成立有效、合法的买卖合同。
根据《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38吨货物的所有权从锦纶厂交货之时起转移给金维公司所有。
因而,后来为虞某某所支配并擅自处置的35吨己内酰胺及最后变现的702000元人民币,均是金维公司依法所有的财物,侵犯的是本单位的财物所有权。
2.虞某某擅自支配35吨货物并占有其变现后的部分金钱,是利用了其代理公司业务的职务之便。
从本案事实考察,被告人虞某某非法占有财物目的的实现是以其所担任的公司职务为保障的。
具体来说,表现在:一是根据金维公司一贯允许的惯例做法,虞某某作为公司副总经理有权决定将所订购的货物不通过本公司而直接转手卖给他人。
二是虞某某有权直接代表金维公司向劲大公司等买主收取货款,然后再交付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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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与合同诈骗罪区别
【案情简介】
2012年7月,深圳市a房地产公司在深圳市罗湖区某小区开发“魅力大厦”楼盘.“魅力大厦”开盘后,a公司口头指派邵某担任
销售经理负责楼盘的销售工作,2014年3月邵某联系了一批购房者,并以公司名义与购房者就同一楼房签订了两份房屋买卖合同,收取定金及部分购房款200万元后全部据为己有,用于个人开支.2014年4月,邵某因与业主发生冲突而被投诉开除,但公司未收回工牌及邵某
管理的公司公章,之后邵某依旧与各业主联系,签订了三份房屋买卖
合同,在收到款项前被抓获归案.
【分歧意见】
对邵某主体身份及非法获取定金及售房款的行为性质的认定问题,存在以下不同的意见:
(一)有关主体身份的认定
第一种意见认为,鉴于邵某在深圳市a房地产公司任职经理期间,虽然有工牌,但并未与a公司书面签订劳动合同,故邵某与a公司仅
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不能认定为a公司职工人员,因而不符合职务侵
占罪主体要件.
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邵某与a公司仅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是在此期间,邵某履行经理职责,可以认定其符合职务侵占罪主体要件.
(二)关于非法获取定金及售房款的行为性质的认定
第一种意见认为:邵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理由在于,虽然邵某为公司经理,但是邵某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采取诈骗手段,获取购房款,应该构成合同诈骗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邵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因为邵某的主观目的是占有财产,合同的签订只是手段;而且,邵某获得财产是借职务之便,没有职务的存在,邵某就无法占有购房者的房款.
【律师点评】
针对本案案情及分歧意见,知名深圳刑事案件律师团马成律师分析如下:
(一)邵某主体身份的认定,马成律师同意第二种意见.
职务类犯罪除了行为人非法占有单位财产之外,根本在于他的“渎职性”.这种“渎职”,不要求主体必须是单位的正式员工,因为即使是聘任制甚至劳务员工,在单位都有自己负责或者经手的事项,也就是所谓的岗位职责.在利用职务便利非法侵占单位财产时,除了使单位蒙受经济损失之外,实质是一种“信赖利益的破坏”.本案中邵某履行与经理相符的职责义务,享受经理待遇,可以认定邵某利用经理职务之便,非法占有a公司财款,其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要件.
(二)邵某非法获取定金及售房款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合同诈骗罪是利用各种欺骗手段,骗取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本案中陈某虽然存在民事上一房两卖的情况,但深圳市a房地产公司确实与购房者存在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邵某收取房屋买受人支付定金及购房款,理应返还公司所有.但其将200万占为己有进行挥霍,邵某之所以能“骗到”钱,非常关键的一个因素是他利用了自己担任公司经理的职务之便,这也是职务侵占罪区别于合同诈骗罪的一个重要特点,故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邵某刑事责任.
关于本案邵某被开除后代理a公司与购房者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马律师认为邵某作为深圳市a房地产公司前销售经理,被开除前专门负责房屋的销售工作,开除后公司也未收走工牌,甚至连公司印章也还保留在邵某手中,购房者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邵某享有代理权而善意的与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
行为有效.故本案邵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即邵某被开除后代理深
圳市a房地产公司与购房者签订的房屋买卖合有同效,a房地产公司应承担合同履行的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
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
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
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
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
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