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什么—法的理念与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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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非典”期间的秩序 2003年4月,整个中国遭遇了一场事关国家、民族生死存亡的“非典风暴”。在“非典”期间,为能够有效控制疫情,保护广大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行政机关出台了一系列应急措施。这些措施包括:(1)非法定的行政即时措施,如对患者的强制隔离治疗、对疑似病例或接触者的隔离、对相关场所封锁和控制;(2)对不特定的公众科以非法定义务,如要求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对公共场所进行消毒、要求用工单位不得遣散员工并承担员工治疗费用、要求流动人口进行健康检查和登记;(3)颁布公共警告、控制人员流动;(4)简化防止“非典”药物的行政许可程序,如新药许可和进口药物许可;(5)对相关商品进行限价;(6)对特定人员科以非法定的义务,如要求国家工作人员不得离职,否则将重罚;等等。临刑的前一夜,来探监的老朋友克力极力鼓励苏格拉底越狱。曾在法庭上痛斥雅典制度不良的苏格拉底这时却占到了雅典法制的一边,反问克力:难道越狱就符合公平正义吗?雅典的法律虽然失去了公平正义,但是服从它的判决,维护“法律至上”的秩序,这不也是一个公民的义务吗?每个公民都要履行守法的义务,这也是一种导人向善的法律正义。如果人人都以自己的内心判断的是非为是非,人人都只随自己的喜恶去利用法律、玩弄法律甚至是敌视法律、抗拒法律,不履行自己的公民义务,这势必导致人心向恶,会造成社会秩序的大乱,最终一定会导致整个社会公平正义的彻底崩溃。第二天傍晚,苏格拉底以哲人般的安详饮下了狱卒递过来的毒酒。14年后,雅典人民悲痛地为这宗源于平了反。曾近一度迷途的“公平正义”终于重返希腊的故乡之路。对法律的信仰和尊崇,表现在思想观念上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和规则意识,在行为方式上,能够自觉地遵守规则,按法律办事。* * 导论法律是什么――法的理念与价值德国皇帝威廉一世和磨坊主的故事。法律是什么一、法律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法的规范性是指法律具有规定人的行为及人们之间交互行为的模式、标准和方向,给人们的行为划出可以自由行动的界限。法的规范性有两个特点:第一,法律规范具有一般性(又称普遍性或概括性),是抽象、概括的规定,它不是针对某个人、某件事儿制定或认可的,而是针对一类人、一类事而制定或认可的。它意味着同样情况同样适用,它在生效期内反复适用,而不是只适用一次。第二,法律规范具有可预测性。法律是明确而公开的,它为人们提供的行为模式和行为判断标准,是比较稳定的,人们可以根据法

律规定预见自己或他人行为的后果,并据此选择自己的行为方式,为将来的行为作出相应的规划,免于陷入不确定的担心之中。二、法律时规定权利义务的社会规范案例: 1994年4月11日,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镇吕冲村的一口水塘里,发现一具无名女尸。京山县公安局认定死者为该村村民张在玉,随即以有故意杀人嫌疑为由,拘捕了张在玉的丈夫佘祥林。是年10月,佘祥林被原荆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佘祥林上诉至湖北省高院后,此案因疑点重重被发回重审。后经市、县有关部门协调,1998年6月15日,京山县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佘祥林有期徒刑15年。2005年3月28日,在佘祥林已经服刑11年后,张在玉突然现身。“死者”复活,媒体哗然,佘祥林案很快被证实为一起不折不扣的冤案。三、秩序是法律的最基本价值(一)秩序是社会发展所应追求的基本价值秩序构成了物质世界永恒运动和人类社会生存的基础。可以说,没有秩序,就没有自然,也没有人类社会。(二)法律调整与社会秩序的形成秩序,是法律所要实现的最基本的价值,它构成法律调整的出发点,也是法律所要保护和实现的其他价值的基础。案例:四川省双流县发生了一起强奸母亲与大嫂后,家人发狠将其打死的故意杀人案件。3被告人系母子关系,分别是受害人张万安的母亲和两个哥哥。受害人张万安患有精神分裂症,不时打骂母亲和家人,还先后强奸母亲与大嫂。此外,张万安在村上不务正业,村上不少女孩在放学路上被他调戏过,他还经常打骂周边群众,使四周不得安宁。2004年8月24日,3被告人预谋打死张万安。当晚9时许,张万成、张万明在双流县太平镇碰见弟弟,用扁担、木棒将其打死。检察院认为,3被告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应当以故意杀人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当地村民得知此案开庭审理的消息后称,张万安死有余辜!村民认为,张万安的母亲和两个哥哥杀死他是为民除害,也是替自己雪恨。不时骚扰读书女孩,还先后强奸母亲与大嫂,这样的人杀了他还有罪吗?村上的人对他们都很同情,希望法院能判轻些。对此案件应从法的哪种价值因素去分析?(提示:可从法与秩序的关系,或法的价值冲突的角度去分析。)四、法律是正义的体现(一)正义与法律的关系的学说 1、法律本身就代表正义,法与正义等同。 2、正义是衡量法律好坏的标准。 3、法律与正义无关,至少没有必然的联系。(二)法律与正义的关系 1、正义是法律的价值目标 2、法律是实现正义的有效手段五、法律是自由

的保障(一)自由的概念 17世纪荷兰哲学家B??斯宾诺莎首次明确提出自由和必然的问题。他认为人类合理的行为才是自由的,自由的程度决定于行为合理的程度。自由就是按人所固有的本性行为等。法律意义上的自由,是主体的行为与法律规范的统一。(二)法对自由的保障与限制自由的实现取决于一系列社会条件包括政治、经济条件的保障。其中,法是保障自由、实现自由的一个重要条件。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受法律保护的自由(自由权)表现在各个领域,大致包括以下几类:第一,公民个人自由;第二,政治自由;第三,经济自由。各个国家的发展阶段不同,其法律对自由确认和保护的形式和范围以及侧重点可能会有所不同。这也反映出法与自由的各种复杂关系。自由是从事一切对他人没有害处的活动的权利。因此它必须有一个合理的限度。超过了这个限度(或范围),就不再是国家法律许可和保障的行为。相反,它要受到法律的禁止和限制。下面通过一个事例来加以说明:事例:由于日本在历史等一系列问题上的错误态度并不断采取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错误行为,一些地方相继发生部分群众和学生自发举行的涉日游行示威活动。在游行中,广大群众和学生是理智的,但也有极少数社会闲杂人员借机进行打砸公私财物、扰乱社会秩序等违法活动。六、平等是法的价值目标追求(一)平等的含义古往今来,“平等”曾经为人们用来作为反对现实不平等的口号,也是人类社会长期追求的价值目标。所谓平等,从广义上讲就是指社会主体在相同的情况下在社会关系、社会生活中处于同等的地位,具有相同的资格(人格)、相同的发展机会和相同的待遇。具体言之,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资格(人格)平等,发展机会平等,待遇平等。(二)法与平等的关系案例一: 2005年3月8日,龙岗公安分局龙新派出所民警在刘屋社区悬挂了两条内容为“坚决打击河南籍敲诈勒索团伙”和“凡举报河南籍团伙敲诈勒索犯罪、破获案件的,奖励500元”的横幅,在社会上引起了不良影响。发现情况后,深圳市公安局和龙岗公安分局认为,这两条横幅用词不当,内容错误,严重伤害河南籍务工人员乃至河南群众的感情,也与建设和谐深圳的要求不相符。为此,深圳市公安局和龙岗公安分局除责成龙新派出所立即拆除横幅外,就此事进行了专门调查,对责任人进行了严肃处理。事例二: 2003年发生了国内第一起因“乙肝歧视”引发的行政诉讼官司。安徽芜湖青年张某2003年6月报名参加了安徽省国家公务员考试。经过笔试和面试,成绩均排在报考者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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