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建立派出所和刑警队办理刑事案件工作机制的意见
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防范打击涉枪违法犯罪协作工作机制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防范打击涉枪违法犯罪协作工作机制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08.11.18•【文号】公通字[2008]51号•【施行日期】2008.11.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危害公共安全罪正文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防范打击涉枪违法犯罪协作工作机制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08]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为进一步加强防范打击涉枪违法犯罪工作,充分发挥各部门、各警种职能作用,形成整体作战优势,有效防范打击涉枪违法犯罪活动,公安部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防范打击涉枪违法犯罪协作工作机制建设的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贯彻落实情况,请及时报部。
公安部二00八年十一月十八日关于进一步加强防范打击涉枪违法犯罪协作工作机制建设的意见为进一步加强防范打击涉枪违法犯罪工作,充分发挥各部门、各警种职能作用,形成整体作战优势,有效防范打击涉枪违法犯罪活动,现就进一步加强防范打击涉枪违法犯罪协作工作机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防范打击涉枪违法犯罪协作工作机制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近年来,全国公安机关按照公安部的统一部署,紧密结合打黑除恶、治爆缉枪等专项行动,严密防范、严厉打击涉枪违法犯罪活动,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随着社会治安形势的变化,当前一些地方涉枪违法犯罪活动仍较突出,并且呈现出新的动向。
目前,仍有一定数量的枪支非法流散社会,构成安全隐患;一些地方非法制贩枪支犯罪活动呈现组织化、职业化、团伙化趋势;贵州、青海等重点地区制枪窝点外移,广东等沿海地区走私、改制仿真枪增多,私制枪支人员、技术扩散;利用手机短信、互联网、邮寄、快递、物流等方式非法买卖运输枪支弹药,具有较强的互动性、隐蔽性,查处难度大;一些敌对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和刑事犯罪分子千方百计获取.枪支,妄图从事严重暴力犯罪活动;部分地区持枪犯罪案件居高不下,涉枪犯罪与涉黑、涉恶、涉赌、涉毒等犯罪合流的趋势明显,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稳定。
公安部关于公安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公安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为明确派出所与刑侦部门在办理刑事案件中的职责,形成职责分明、协调配合的工作关系,提高防范和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能力,现就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派出所对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应立即接受,认真接待,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记录人和报案人要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必要时可以录音。
接受案件时,应填写《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
填表内容应真实完整,并注意保存或随案移送。
对巡逻盘查、现场抓获或者其他途径发现的刑事案件线索,也应照此办理。
二、派出所应保障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对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扭送、报案、控告、举报行为的,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接受控告、举报时,应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
三、派出所受理案件后应及时将重要情况和重大案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或刑侦部门。
四、派出所接到110指令和公民报案,有发案现场的,应迅速赶到现场。
对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和危及群众安全的行为,应及时果断地予以制止,并注意疏散群众,保护现场。
发现受伤人员应立即采取救治措施。
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应立即将其带至派出所盘问、检查。
现场处置情况应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或通报有关部门。
五、派出所办理刑事案件时,依法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留置的,要严格按照《人民警察法》第九条的规定办理。
对需要拘留、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应当在留置期间内办理法律手续。
六、对辖区内因果关系明显、案情简单、无需侦查的案件,或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犯罪嫌疑人已被查明的案件,应由派出所办理。
派出所经工作已具备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措施条件的,移交刑侦部门提请逮捕。
派出所在办案中,发现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等线索和情况时,要及时移交刑侦部门。
七、派出所对受理或发现的犯罪线索,应迅速进行审查,或按照刑侦部门的要求开展初步调查工作。
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
关于印发《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的通知公通字[1998]80号公安部1998-11-2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为了严格执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明确公安机关各有关业务部门侦查犯罪的职责,准确、及时地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安部的职责任务和部机关的机构设置情况,1998年10月26日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
现将该《规定》印发给你们,并将确定公安机关内部案件管辖分工的原则和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确定案件管辖分工的原则公安部划分各有关业务部门案件管辖分工,主要遵循以下原则:(一)办案权与事权相一致。
各有关业务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与其职责权限相一致,与其管理职能相一致。
(二)明确责任,减少交叉,加强配合。
各有关业务部门对各自管辖的刑事案件要按照侦审体制改革的要求,从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直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中间一般不再移送其他侦查部门,避免交叉扯皮、互相推诿,并应加强协作和配合。
(三)充分考虑各有关业务部门的实际情况。
确定案件管辖分工,要综合考虑案件管辖的历史情况、机构设置以及各部门办案力量等实际情况,合理配置警力。
(四)充分发挥侦查部门和行政管理及技术部门的职能作用。
为避免案件管辖过于分散,确定管辖刑事案件的部门主要是国内安全保卫、经济犯罪侦查、刑事侦查和禁毒部门,治安、边防、消防和交通管理部门管辖与其行政管理职责相关的部分刑事案件。
出入境管理、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行动技术、信息通信部门虽然不承担案件管辖的任务,但对职能管理中发现的犯罪线索要及时移送有关的侦查部门立案侦查,并积极协助、配合侦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以充分发挥公安机关各业务部门的职能作用,增强在打击犯罪方面的整体作战能力。
二、关于几种特殊案件的管辖与协调问题由于《刑法》中有关罪名的规定和公安部侦查部门设置及其职责任务的实际情况,在具体办理案件过程中必然产生部分案件的共同管辖问题,有必要对几种特殊案件的管辖进一步予以明确:(一)《刑法》第120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案由刑事侦查部门和国内安全保卫部门共同管辖。
关于建立派出所和刑警队工作机制的意见和建议
关于建立派出所和刑警队工作机制的意见和建议
建立派出所和刑警队工作机制的关键是提高警务机关的工作效能和服务质量,以下是一些建议和意见:
1. 加强信息化建设: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健全警务信息化系统,实现信息的快速传递和共享,提高警务工作的响应速度和准确性。
2. 强化协同合作:派出所和刑警队之间应加强信息共享、案件协作,建立跨部门协调机制,实现警务资源的最大化利用,提高破案效率。
3. 提高执法水平:加强警务人员的培训与提升,提高执法水平和素质。
注重依法办案,提高刑警队的破案能力,提高群众对派出所和刑警队的信任度。
4. 完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派出所和刑警队的工作流程,明确责任分工,提高工作效率。
加强案件管理和督导,确保工作的规范性和公正性。
5. 加强群防群治:鼓励居民积极参与社区治安事务,形成警民合力。
加强社区巡防,完善治安信息报送机制,及时掌握社区治安动态,加强预防和打击犯罪的力度。
6. 加强服务意识:加强派出所和刑警队的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为群众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警务服务。
及时回应群众诉求,解决他们的问题,增强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
这些建议和意见旨在提高派出所和刑警队的工作效能和服务质量,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防控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的安全和利益。
同时,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和措施来落实这些建议。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证人保护工作规定》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证人保护工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17.01.23•【文号】公通字〔2017〕2号•【施行日期】2017.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刑事犯罪侦查正文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证人保护工作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1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为加强和规范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证人保护工作,提高证人作证积极性,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证人保护工作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公安部2017年1月23日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证人保护工作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安机关证人保护工作,提高证人作证积极性,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和规章,结合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以下统称证人)因在侦查过程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确有必要采取保护措施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保障有关人员安全。
第三条公安机关证人保护工作应当遵循必要、适当、及时、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公安机关按照“谁办案、谁负责”的原则,由承办证人所涉案件的办案部门负责证人保护工作,被保护人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其他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予以配合,重大案件由公安机关统一组织部署。
公安机关可以根据需要指定有关部门负责证人保护工作。
第五条对于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案件,公安机关在侦办过程中发现证人因在侦查过程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或者证人向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的,办案部门应当结合案件性质、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证人证言的重要性和真实性、证人自我保护能力、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等,对证人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现实性、程度进行评估。
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公安派出所办理刑事案件的意见
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公安派出所办理刑事案件的意见【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黑公通[2013]15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公安厅【发布日期】2013.04.28【实施日期】2013.04.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公安派出所办理刑事案件的意见(黑公通〔2013〕15号)各市(地)、林业、垦区公安局,绥芬河市、抚远县公安局:为贯彻落实公安部“江苏会议”和省公安厅“宝清现场会”精神,根据公安部《关于建立派出所和刑警队办理刑事案件工作机制的意见》、《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黑龙江省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管辖分工的规定》和《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经济犯罪侦查工作的决定》,结合我省实际,对全省公安派出所办理刑事案件提出如下意见:一、公安派出所办理刑事案件的基本原则1.依法主动打击刑事犯罪的原则。
派出所是市、县公安机关直接领导的派出机构,是公安机关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服务人民群众、保卫一方平安的基层综合性战斗实体。
必须充分发挥人熟、地熟、情况熟的优势,通过基础工作、防范工作、群众工作和治安管理,及时发现、依法主动打击辖区内的刑事犯罪活动。
2.依据规定有限度地办理刑事案件的原则。
派出所主要负责办理辖区内发生的因果关系明显、案情简单、无需专业侦查手段和跨区、县进行侦查的下列刑事案件:(1)犯罪嫌疑人被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的;(2)犯罪嫌疑人到派出所投案自首的;(3)公民或单位报案、控告、举报的;(4)群众将犯罪嫌疑人扭送到派出所的;(5)派出所民警获取线索可直接破案的;(6)轻伤以下(含轻伤)的故意伤害案件;(7)其他案情简单、派出所有能力侦办的刑事案件。
3.及时移交案件线索的原则。
派出所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专业侦查手段和跨区、县进行侦查的线索和情况时,要及时将案件移交相关专业侦查部门办理。
4.积极协助专业侦查部门办理刑事案件的原则。
公安部关于治安部门办理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1999]61号
公安部关于治安部门办理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公安部关于治安部门办理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1999]61号1999年8月18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根据《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现就治安部门办理刑事案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要尽快部署、落实治安部门承办刑事案件的工作。
公安部关于刑事案件管辖分工的规定,是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工作的实际需要出发,是防范与打击有机结合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加大治安管理工作的力度,有利于打击刑事犯罪活动,有利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服务经济建设。
各级公安机关对此要充分认识,按照公安部关于刑事案件管辖分工的要求,尽快做出统一部署,切实由治安部门承担起办理刑事案件的任务。
二、抓紧规范办案机制。
治安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涉及多方面业务,而办理刑事案件又是一项法律性、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为确保办案质量,省、地(市)两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应组织专门办案力量,县(市)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应确定专门的办案人员,承担直接办案和协助业务处科办案的任务,同时负责办案工作的研究指导和侦查业务的基础建设。
组建专门办案队伍所需人员编制可以从公安机关内部调整。
已组建治安行动队的,也可由治安行动队来承担。
当前要特别注意选调一些有刑侦工作经验、政治素质好、有专门知识技能的干部充实治安办案队伍。
在各地公安机关机构改革尚未完成、刑事案件管辖尚未按公安部要求做出调整之前,各地办理治安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由公安部和省级公安机关的治安部门统一归口指导和掌握情况。
三、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严格依法办案。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的通知(2020年)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的通知(2020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20.09.01•【文号】公通字〔2020〕9号•【施行日期】2020.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管辖正文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2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公安机关机构改革、公安部机关内设机构改革情况,从加强对刑事案件发案形势、发案规律、打防策略研究和组织、指导、监督地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实际需要出发,公安部对各有关业务部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进行了调整,制定了《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并就确定刑事案件管辖分工的原则和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关于确定刑事案件管辖分工的原则(一)权责一致、分工明确。
各业务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范围应当与其职责权限、管理职能保持一致,坚持防范与打击并重,做到权责一致、打防结合,提升发现、打击犯罪的效率和能力。
(二)统一管辖、减少交叉。
将同类刑事案件统一划归一个业务部门管辖,取消共同管辖的规定,避免因职责交叉引发争议或者责任不清。
(三)结合实际、合理配置。
统筹考虑发案形势、案件管辖历史沿革、机构职能设置以及各业务部门办案力量等实际情况,合理配置刑事案件管辖范围。
二、关于管辖的几类特殊情况(一)关于并案管辖。
各业务部门在办理本部门管辖的案件过程中,发现其他业务部门管辖的犯罪,符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有关并案侦查规定的,可以一并办理,不再移交;对没有直接关联的案件,应当移交主管的业务部门办理。
(二)关于行业公安机关管辖。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行业公安机关管理体制调整情况,本规定明确了铁路公安局、海关总署缉私局和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安局的管辖范围。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公布日期】2017.11.24•【文号】公通字〔2017〕25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17〕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为了深入贯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认真落实中央司法体制改革和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有关部署要求,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加强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征求最高人民法院等有关部门意见,结合打击经济犯罪工作实际,研究修订了《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
现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分别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17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程序,加强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保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惩治经济犯罪,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应当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查证犯罪与挽回损失并重,严格区分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的界限,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第三条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应当坚持平等保护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坚持各类市场主体的诉讼地位平等、法律适用平等、法律责任平等,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与合法利益的保护。
关于转发公安部《关于建立派出所和刑警队办理刑事案件工作机制的重点
关于转发公安部《关于建立派出所和刑警队办理刑事案件工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2007年05月13日星期日下午 05:13各科、所、队、室:现将公安部《关于建立派出所和刑警队办理刑事案件工作机制的意见》转发你们,请组织民警认真学习,并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六年二月二十日关于建立派出所和刑警队办理刑事案件工作机制的意见近年来,各地公安机关按照公安部关于派出所工作改革和刑侦工作改革的总体部署,从本地实际出发,积极探索,勇于实践,派出所、刑警队预防和打击犯罪的能力明显提高,为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和治安稳定做出了重要贡献。
但是,由于一些地方公安机关在改革过程中思想认识不统一、改革措施不到位,还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特别是一些地方派出所与刑警队在办理刑事案件时职责分工不够明确,协作配合不够密切,领导协调不够有力,奖惩机制不够合理,从而影响了这两支队伍作用的发挥。
针对这些问题,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决定》(中发[2003]13号)和第二十次全国公安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公安基层基础建设,切实加强派出所和刑警队在办理刑事案件中的协作配合,现就派出所与刑警队办理刑事案件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派出所与刑警队办理刑事案件的分工负责机制1、刑警队是公安机关侦查破案与打击犯罪的主力军,要充分发挥专业队作用,主要侦办管辖区内的大案要案、形成突出治安问题的系列性刑事案件和需要专业侦查手段侦办的刑事案件。
2、派出所作为公安机关打击犯罪、维护治安、服务群众、保一方平安的基层综合性战斗实体,是治安防范和管理工作的主力军,必须充分发挥人熟、地熟、情况熟的优势,通过基础工作、防范工作、群众工作和治安管理,及时发现、依法打击辖区内的刑事犯罪活动。
派出所负责办理辖区内发生的因果关系明显、案情简单、无需专业侦查手段和跨县、市进行侦查的下列刑事案件:(1)犯罪嫌疑人被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的;(2)犯罪嫌疑人到派出所投案自首的;(3)群众将犯罪嫌疑人扭送到派出所的;(4)派出所民警获取线索可直接破案的;(5)其他案情简单、派出所有能力侦办的刑事案件。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刑事执法办案工作切实防止发生冤假错案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刑事执法办案工作切实防止发生冤假错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13.06.05•【文号】公通字[2013]19号•【施行日期】2013.06.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犯罪和刑事责任,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刑事执法办案工作切实防止发生冤假错案的通知(公通字[2013]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今年以来,浙江张辉、张高平叔侄强奸案等冤假错案被新闻媒体曝光后,引发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对此,中央领导同志高度重视,批示要求进一步提升执法为民理念、健全完善执法制度、增强队伍素质和执法能力,有效防止冤假错案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刑事执法办案工作,确保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增强法治思维,切实打牢防止冤假错案的思想基础。
要从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高度,充分认识冤假错案的严重危害性,进一步端正执法为民思想,增强法治思维。
要进一步强化依法办案意识,通过组织开展冤假错案剖析点评和“回头看”等活动,教育广大民警严格依照法定的权限、时限和程序履行职责,绝不能因为舆论压力、领导意志、立功心切等,突破法律底线,违法违规办案。
要树立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的理念,彻底摒弃“宁错勿漏”的错误执法观,把保证有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和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摆在同等重要的位置。
要进一步强化证据意识,既注重收集有罪、罪重的证据,也注重收集无罪、罪轻的证据,防止因证据收集不全面、不充分导致冤假错案发生。
要从根本上转变破案定罪过于依赖“口供”的做法,坚决遏制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非法取证行为,尽快实现侦查办案由“抓人破案”到“证据定案”的转变。
要进一步强化程序意识,以程序公正保障实体公正,防止为了办案速度、办案效果而出现违反程序、变通程序甚至放弃程序等情形。
建立基层刑警队与派出所捆绑式机制
方面是 刑侦 部 门在 侦查 破案 中形 成 的 , 公安工作 的主要 内容 。一 些人错误 地认 常管理 中获取 的各类信 息通过公安 网络
另 一 方 面 是 基 层 派 出 所 在 打 击 和 管 理 中 为 , 出所 只负 责 防 范 , 侦 部 门 只 负 责 实行共享 。派 出所要根据 自身工作特点 派 刑
查 破 案 就 只 能 在 低 层 次 徘 徊 。在 1 工 出现 了办 案 中 的 真 空 和盲 区 。 3常
出所与刑侦 部门各 自的职责 。刑侦部 门
作中 , 侦基础工作主要来 自两方面 : 刑 一
4 打 防脱 节 。 “ ” “ ” 来 都 是 和派 出所要及 时将 自己在侦查破案 和 1 . 打 和 防 历 3
刑 侦 部 门与 派 出所 之 间 存 侦 查 破 案 的 主 力 军 , 派 出 所 承 担 一 定 数 的高度重视 ,也必须让 全局来承担这 个 量 的侦查 破案任务 ,但 由于派 出所 本身 责任 。刑侦部 门只是一个 牵头单位 或一 在 的主要 矛盾
、
警 力 不 足 , 在 长 期 不 办 理 刑 事 案 件 的 情 个重点工作单位 ,并不是 全局的唯一单
1 刑侦基础工 作滞后 。刑侦 基础工 况下 , . 不仅渐渐 缺少 侦查破案 的人才 , 而 位 。因此 , 刑侦基础工作要与派 出所实行 作是侦查破案 的基石 , 没有基 础工作 , 侦 且 也 缺 少 了办 理 刑 事 案 件 的 理 念 ,于 是 捆绑 , 对刑侦基础工作 进行分工 , 实派 落
证 。然 而基 层 公 安 机 关 的 现状 表 明 , 目前 门设 立 了 基 层 驻 片 刑 警 中 队 , 样 一 来 , 案 这 个 共 同 的 目标 去 奋 斗 ,就 要 通 过 一 这
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公安派出所办理刑事案件的意见-黑公通[2013]15号
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公安派出所办理刑事案件的意见正文:---------------------------------------------------------------------------------------------------------------------------------------------------- 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公安派出所办理刑事案件的意见(黑公通〔2013〕15号)各市(地)、林业、垦区公安局,绥芬河市、抚远县公安局:为贯彻落实公安部“江苏会议”和省公安厅“宝清现场会”精神,根据公安部《关于建立派出所和刑警队办理刑事案件工作机制的意见》、《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黑龙江省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管辖分工的规定》和《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经济犯罪侦查工作的决定》,结合我省实际,对全省公安派出所办理刑事案件提出如下意见:一、公安派出所办理刑事案件的基本原则1.依法主动打击刑事犯罪的原则。
派出所是市、县公安机关直接领导的派出机构,是公安机关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服务人民群众、保卫一方平安的基层综合性战斗实体。
必须充分发挥人熟、地熟、情况熟的优势,通过基础工作、防范工作、群众工作和治安管理,及时发现、依法主动打击辖区内的刑事犯罪活动。
2.依据规定有限度地办理刑事案件的原则。
派出所主要负责办理辖区内发生的因果关系明显、案情简单、无需专业侦查手段和跨区、县进行侦查的下列刑事案件:(1)犯罪嫌疑人被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的;(2)犯罪嫌疑人到派出所投案自首的;(3)公民或单位报案、控告、举报的;(4)群众将犯罪嫌疑人扭送到派出所的;(5)派出所民警获取线索可直接破案的;(6)轻伤以下(含轻伤)的故意伤害案件;(7)其他案情简单、派出所有能力侦办的刑事案件。
3.及时移交案件线索的原则。
派出所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专业侦查手段和跨区、县进行侦查的线索和情况时,要及时将案件移交相关专业侦查部门办理。
派出所所长的身份界定
派出所所长的身份界定作者:操光明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5年第03期一、基本案情谢某某在酒店请胡某、范某某、胡某某等多人喝酒。
当晚酒席散后在酒店一客房内发生胡某酒后强奸喝醉酒的女性范某某的案件。
范某某姐姐打电话向派出所报警,民警王某某等人出警进行现场处置、提取了物证“带有精斑的床单”,并把胡某和范某某带到派出所。
民警王某某打电话向在家休息的所长毕某汇报发生强奸案件的情况并对胡某等人作了询问笔录。
当晚胡某的朋友朱某某受托打电话给毕某请求帮忙,毕某说等明天处理。
次日上午,毕某叫副所长汪某某同车来到派出所处理此案。
毕某对胡某说要把胡某送到县公安局刑警队去。
胡某的朋友谢某某、胡某某等人请求所长毕某同意由双方当事人谈判私了此案,毕某表示同意并要收取10000元“费用”。
毕某看了民警王某某所作的询问笔录并安排副所长汪某某对范某某进行询问。
然后毕某对范某某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中违背范某某不愿意与胡某发生性关系的真实意思表示、记录了范某某不愿意报案的内容。
经过谈判并由毕某主持制作了由胡某赔偿范某某50000元的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字。
当天下午范某某收到胡某家人给付的50000元现金。
谢某某以赞助费的名义把实际由胡某出资的10000元现金交给了毕某(案发后已退出)。
毕某对胡某说:“交这个钱对你也是一个约束,如果今后那个女的要重新提及此案,我会将案件移交刑警队的”,说完将胡某放走。
2年半之后由于群众举报才使胡某强奸案件被立案查办。
但物证“带有精斑的床单”在毕某任所长期间保管不善而丢失。
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二、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毕某构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毕某是公安派出所的行政执法人员,在治安管理中徇私舞弊、对法定起点刑期为3年以上的胡某强奸案件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公安局刑警队)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
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立案标准》)中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立案标准第2款第1项规定:“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案件不移交的”。
浅谈如何加强责任区刑警队和派出所之间的工作协作
浅谈如何加强责任区刑警队和派出所之间的工作协作2015-02-0209:03:57.财富. 浅谈如何责任区刑警队和派出所之间的工作协作xxx位于xx省的最南端,管辖的十个乡、镇川、陕、鄂、渝三省一市的交汇地带,全县常住人口5.7万…浅谈如何责任区刑警队和派出所之间的工作协作xxx位于xx省的最南端,管辖的十个乡、镇川、陕、鄂、渝三省一市的交汇地带,全县常住人口5.7万余人。
我县特殊的地理位置,xx路、xx路的全线贯通,人流、物流的加剧,全县治安状况日趋。
公安机关常将刑侦和治安比为“车之两轮,鸟之双翼”,两轮不平衡将失去方向,双翼不将起飞。
刑侦工作和派出所工作改革的深化,责任区刑警队打击犯罪、侦查破案的主体,承担着绝大刑事案件的侦破工作;派出所公安机关基层综合战斗实体,担负着基础防范、治安管理和打击犯罪等职责。
面对当前刑事犯罪活动严峻的新,责任区刑警队和派出所之间的工作协作意义重大。
主管刑侦工作的副局长,经常向侦查员灌输“看公安,关键看破案”的观点,注重侦查破案,而了防范的性,这次市局要求在全市公安机关基层基础建设调研活动,本人五个派出所及责任区刑警队与民警交谈,翻阅未破案卷,分析未破原因,大多数案件未破均因队、所信息资源不共享、基础工作不、不融洽的。
2006年是公安部的全国公安机关的“基层基础年”,抓基层、打基础、苦练功今年公安工作的。
这是公安工作走向规范化、正规化的机遇,硬件建设固然,但只是,更的是以人为本、苦练功,团结与协作。
为此,我责任区刑警队和派出所在工作中的互不沟通、互相推诿、贻误战机的问题从理顺队、所关系,侦防互动的角度入手,浅谈如何刑警队与派出所长效机制,资源共享、打防联动、打防,“发案少、秩序好、满意”的社会环境:一、衔接,强化基础,基础工作协作机制。
责任区刑警队与派出所要紧紧抓住“三”活动的有利时机,在基层基础工作中,将基础工作的协作位,并努力把握好三个的。
把刑嫌调控工作与派出所人口管理工作有机起来。
公安部门推进刑事案件侦办工作
公安部门推进刑事案件侦办工作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刑事案件的发生频率也逐渐增加。
为了确保社会的安全稳定,公安部门一直在不断努力推进刑事案件的侦办工作。
本文将探讨公安部门在推进刑事案件侦办工作中所采取的措施和取得的成果,以及面临的挑战和未来的发展方向。
一、刑事案件侦办工作的重要性刑事案件侦办工作是法治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通过侦办刑事案件,公安部门可以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为广大民众和社会提供一个安全的环境。
因此,推进刑事案件侦办工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公安部门推进刑事案件侦办工作的措施1. 提高侦办质量公安部门通过加强对刑事案件侦办人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和侦办能力。
同时,通过引进先进的侦查技术和设备,提高刑事案件侦办的科技化水平。
这些措施使得公安部门在刑事案件侦办中能够更加高效地收集证据、查明事实、还原真相。
2. 建立合作机制公安部门积极与其他相关部门建立合作机制,共同推进刑事案件的侦办工作。
与检察机关、法院等部门密切配合,形成互补优势,共同打击犯罪行为。
此外,公安部门还与国际警务机构进行合作,加强边境地区的刑事案件侦办合作,提高对跨国犯罪的打击能力。
3. 加强信息化建设公安部门通过加强信息化建设,完善刑事案件侦办工作的信息化平台。
建立全国统一的刑事案件信息数据库,实现线索的共享和查询,加快案件办理的效率。
通过信息化手段,公安部门能够更好地指导侦办工作,提高办案效果和侦破率。
三、公安部门在刑事案件侦办工作中取得的成果公安部门在推进刑事案件侦办工作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果。
一方面,侦破了一大批刑事案件,对犯罪分子进行了有效打击。
另一方面,通过打击犯罪活动,公安部门维护了社会的安定和秩序,增强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
这些成果为公安部门进一步加强刑事案件侦办工作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四、公安部门推进刑事案件侦办工作面临的挑战在推进刑事案件侦办工作中,公安部门也面临一些挑战。
关于转发公安部《关于建立派出所和刑警队办理刑事案件工作机制的重点
关于转发公安部《关于建立派出所和刑警队办理刑事案件工作机制的重点近年来,我国社会发展迅速,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得到了明显提升。
为了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公安部提出了建立派出所和刑警队办理刑事案件工作机制的重点。
本文将详细探讨这一工作机制的重点内容。
首先,建立派出所和刑警队办理刑事案件的联动机制。
派出所作为基层警务单位,是警方与社会群众接触的第一站,承担着最为基础的警务工作。
而刑警队则是负责侦查破案的专门单位。
为了提高刑事案件办理的工作效率,必须建立派出所与刑警队之间的良好联动机制。
具体而言,应加强派出所和刑警队之间的信息共享,切实做到案件线索的快速传递和沟通协作。
同时,还应为派出所提供必要的技术和专业支持,提高他们的刑事侦查和办案水平。
其次,推行“案件自处、部督查、暴力犯罪重查”工作机制。
这一机制的核心是要将能力培养贯穿整个工作流程。
首先,要鼓励和引导派出所重视案件的自处能力。
这意味着派出所应能够独立办理一部分简单的刑事案件,并能够在办案过程中收集到充分的证据材料。
其次,需要上级部门依法对派出所的办案工作进行督查,指导他们更好地提高办案能力。
最后,针对暴力犯罪等重大案件,公安部门应加强对案件的重查,确保案件的侦查取证工作能够得到妥善处理,严惩犯罪分子。
第三,建立定期高效的案件办结机制。
公安部提出要建立派出所和刑警队案件办结数量质量考核机制,不断推进案件办理工作的规范和高效。
具体而言,应设立定期考核周期,对派出所和刑警队的办案数量、质量、时间等指标进行评估,并将考核结果与奖惩机制相结合,激励警务人员提高工作效率和素质。
同时,还应加强对派出所和刑警队办案情况的信息报送和汇总,及时发现问题,加强指导和支持。
通过这一机制的建立,能够更好地提高办案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同时也能够更好地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
最后,加强对派出所和刑警队的培训和队伍建设。
派出所和刑警队的办案工作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公安部关于建立派出所和刑警队办理刑事案件工作机制的意见
精心整理公安部关于建立派出所和刑警队办理刑事案件工作机制的意见2005年12月30日?公通字[2005]100号近年来,各地公安机关按照公安部关于派出所工作改革和刑侦工作改革的总体部署,从本地实际出发,积极探索,勇于实践,派出所、刑警队预防和打击犯罪的能力明显提高,为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和治安稳定做出了重要贡献。
但是,由于一些地方公安机关在改革过程中思想认识不统一、改革措施不到位,还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特别是一些地方派出所与刑警队在办理刑事案件时职责分工不够明确,协作配合不够密切,领导协调不够有力,奖惩机制不够合理,从而影响了这两支队伍作用的发挥。
针对这些问题,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决定》(中发[2003]13号)和第二十次全国公安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公安基层基础建设,切实加强12(1)(2)(3)(4)(5)3(1)(2)(3)(4)(5)(6)(7)(8)(9)投放危险物质案;(10)入室盗窃、盗窃汽车以及有系列作案、团伙作案和跨地区作案可能和其他需要开展专门侦查的盗窃案件;(11)其他案情复杂、需要专业侦查手段侦办的刑事案件。
派出所对发生在辖区内、已查明属于上述十一类刑事案件的,应按照《公安派出所执法执勤工作规范》进行现场先期处置后,立即移交有管辖权的其他部门办理,并积极协助、配合做好侦查调查工作。
4、派出所和刑警队在案件管辖上发生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精心整理5、治安情况复杂、警力较为充足的大中城市和县城镇派出所,可以成立专业办案队伍,负责承担治安案件和第2条规定的刑事案件的办理任务。
警力较少的小城镇、建制乡派出所或5人以下派出所,原则上只设办案工作岗位,不另设专业办案队伍。
6、城市公安分局和县(市、旗)公安局要根据本辖区行政区域面积、人口数量、经济状况、治安情况等因素综合考虑,科学划分若干个侦查破案责任区,在每个责任区内建立一个刑警队,承担辖区内侦查破案和办案任务。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精心整理
公安部关于建立派出所和刑警队办理刑事案件工作机制的意见
2005年12月30日?公通字[2005]100号
近年来,各地公安机关按照公安部关于派出所工作改革和刑侦工作改革的总体部署,从本地实际出发,积极探索,勇于实践,派出所、刑警队预防和打击犯罪的能力明显提高,为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和治安稳定做出了重要贡献。
但是,由于一些地方公安机关在改革过程中思想认识不统一、改革措施不到位,还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特别是一些地方派出所与刑警队在办理刑事案件时职责分工不够明确,协作配合不够密切,领导协调不够有力,奖惩机制不够合理,从而影响了这两支队伍作用的发挥。
针对这些问题,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决定》(中发[2003]13号)和第二十次全国公安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公安基层基础建设,切实加强1
2
(1)(2)(3)(4)(5)3(1)(2)(3)(4)(5)(6)(7)(8)(9)投放危险物质案;
(10)入室盗窃、盗窃汽车以及有系列作案、团伙作案和跨地区作案可能和其他需要开展专门侦查的盗窃案件;
(11)其他案情复杂、需要专业侦查手段侦办的刑事案件。
派出所对发生在辖区内、已查明属于上述十一类刑事案件的,应按照《公安派出所执法执勤工作规范》进行现场先期处置后,立即移交有管辖权的其他部门办理,并积极协助、配合做好侦查调查工作。
4、派出所和刑警队在案件管辖上发生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精心整理
5、治安情况复杂、警力较为充足的大中城市和县城镇派出所,可以成立专业办案队伍,负责承担治安案件和第2条规定的刑事案件的办理任务。
警力较少的小城镇、建制乡派出所或5人以下派出所,原则上只设办案工作岗位,不另设专业办案队伍。
6、城市公安分局和县(市、旗)公安局要根据本辖区行政区域面积、人口数量、经济状况、治安情况等因素综合考虑,科学划分若干个侦查破案责任区,在每个责任区内建立一个刑警队,承担辖区内侦查破案和办案任务。
责任区刑警队应当独立建制,由所属公安机关刑侦部门直接领导和指挥。
7、县、市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及其它侦查部门是办理刑事案件的主管部门,负责派出所、责任区刑警队办理刑事案件的业务指导。
二、建立派出所与刑警队办理刑事案件的协作配合工作机制
8、派出所与刑警队要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搞好侦防衔接,以防强侦、以侦促防,真正在基
9
10
保护11派出所12
13
14
15通16
17必须同时加强,不可偏废。
各级公安机关要从公安工作全局和加强基层基础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派出所和刑警队办理刑事案件协作配合工作的重要意义,从政策导向、领导指挥、警力配置、警务保障等方面大力加强这两支队伍的正规化建设,真正把派出所建成治安防范和管理工作的主力军,把刑警队建成侦查破案与打击犯罪的主力军。
18、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基层公安机关打击和防范犯罪工作的深入发展。
县、市公安机关一把手是主要责任人,分管领导要经常深入派出所和刑警队,切实加强分类指导,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19、各地公安机关派出所工作指导部门和刑侦部门要建立联系沟通制度,确定主管领导和具体责任人,定期研究派出所、刑警队协作配合工作,理顺关系,提高派出所、刑警队的协作配合能力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