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安全日活动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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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日是"全国交通安全日",为了切实增强员工交通安全意识、提高员工自我保护能力,做好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我部门决定以“122全国交通安全日”为契机并结合上级文件精神的安排,开展“摒弃交通陋习,安全文明出行”主题活动,为保证宣传教育活动扎实有效进行,特制定活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
倡导文明出行,是改善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形成良好文明交通风尚的重要举措。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有针对性地开展交通安全教育活动,强化教育和管理,培养员工的安全意识,增强自我防范能力,防止各类交通安全事故发生,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目标
以"摒弃交通陋习,安全文明出行"为主题,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以交通安全教育进公司为抓手,通过多种形式的交通安全教育活动,促使员工牢固树立交通安全意识,营造学交通法、守交通规则的良好氛围,切实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确保员工的生命安全。
三、组织领导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四、活动安排
1.响应号召,开展"12.2全国交通安全日"活动。要求员工不仅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还要主动向身边的人宣传交通法规,共同遵守交通规则。
2、利用下午时间举行关于“关注安全,文明出行”的安全教育讲话,并对全体员工发出倡议,号召全体员工关注交通安全。
3、重视公司宣传阵地的宣传作用,不失时机地利用微信、钉钉等APP群发典型的交通事故案例对员工进行交通安全教育的宣传。
五、活动要求
1、为确实做好交通安全宣传活动,活动需采取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方式,增强宣传教育的实效性。
2、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要以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为契机,加大交通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力度,要结合员工实际,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各项工作,要安排专门时间进行交通安全知识教育。
关于交通安全日的宣讲材料
案例一:交通事故案例
南宁市市内道路特大交通事故,造成4名成年人死亡,19人受伤
南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发布的事故情况通报称,一辆牌号为桂ABB608的面包车在行驶过程中连续碰撞6辆电动自行车、1辆三轮车和1辆自行车,截至2018年8月31日晚20时,事故造成4名成年人死亡(其中1人当场死亡,3人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19人受伤(其中6人伤情较重,13人为表皮轻微损伤)
处理结果:制动力无效(四个车轮仍能转动);制动液储罐内无制动液;左前轮制动器外摩擦片缺失,左前制动分泵漏油。初步判断事故直接原因为肇事车辆制动器故障,在桃源桥引桥下坡时,制动失效导致车辆失控发生事故。经调查,该车无超载违法行为。
案例二、连霍高速公路玉门段“1·12”事故
事故经过:
2018年1月12日19时18分许,四川省仪陇县新政镇驾驶人魏某某驾驶新A·××T93号小型轿车行驶至连霍高速(G30)2485KM+100M处(玉门市赤金镇境内)时,与临泽县新华镇驾驶人王某某驾驶甘E·××519号重型自卸货车发生追尾碰撞,致使新A·××T93号车起火燃烧,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
事故原因:
王某某使用与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驾驶证,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所驾机动车尾部未按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粘贴车身反光标识,在高速公路上以低于每小时60公里的速度超低速行驶,发生事故后逃逸是肇事的主要原因,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且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第十六条第三、第四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
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第七十条第一款“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和《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载货汽车和挂车应当按照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粘贴车身反光标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喷涂相关标识。”第七十八条第一款:“高速公路应当标明车道的行驶速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最低车速不得低于每小时60公里。”第九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之规定。
事故教训
请广大驾驶人员驾驶合格、安全车辆上路行驶,绝不开带病的车辆,绝不带着安全隐患上路。请您时刻牢记家人的叮嘱,平安回家才是家人日夜的期盼。
案例三、甘南州碌曲县“2·12”事故
事故经过
2018年2月12日13时许,甘南州合作市驾驶人旦某某驾驶甘P·××982号“明锐”牌小型客车(核载5人,实载3人),由合作市驶往四川省成都方向,行驶至国道213线374KM+700M处(碌曲县境内)时,车辆失控与路面桥墩发生碰撞,造成3人死亡。
事故原因
旦某某驾驶甘P·××982号小型轿车在限速100KM/h的路段上以104.3KM/h-110.3KM/h的速度超速行驶,且临危未采取有效措施是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
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和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之规定。
事故教训
驾驶人要牢记:“一分钟车祸,一辈子痛苦!”遵守交通规则,切莫超速行驶,超速行驶都是导致交通事故的第一杀手。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请文明行车,安全驾驶。
案例四、兰州市永登县“2·27”事故
事故经过
2018年2月27日13时40分许,永登县驾驶人张某某驾驶甘A·××865号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省道102线龙中公路21KM+200M处(永登县境内)时,与白银市平川区驾驶人樊某驾驶的甘A·××161号小型普通客车迎面相撞,造成甘A·××865号小型轿车内3人死亡、2人受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