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收管理制度概述知识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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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税收征收管理制度概述

第一节税收征收管理制度的演变

世界各国税收征管的立法体系不尽相同,大致可以分为“综合立法”和“分税立法”两种形式。“综合立法”是指将各个税种之全部或共通的实体事项、稽征管理和救济程序都纳入一部法律中。“分税立法”是指个别税目单独制定税法,在各个税法中对实体事项、稽征管理等程序均进行规定。“分税立法”有助于单个税法的制定和修改,但在税法中容易形成对同一事项的重复规定,从而造成规定的分歧和矛盾,不利于纳税人纳税和征管的实施,因此各国大多采取“综合立法”的形式。

我国现行的税收征管制度是随着新中国的建立和改革开放的发展而逐步形成的。其制度的演变经历了一个从分到合的过程,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财政实行统收统支,税收的宏观调控功能被忽视,税收法制极不健全。1950年1月,政务院颁布了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统一的税收法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该要则规定了高度统一的税收管理体制,税收的立法权和税种的开征、停征、税目与税率增减调整的权力都归中央,税收的减免权大部分由中央政府掌握,各级税务机关受上级局和同级政府双重领导。在此之后的很长一段时期内都没有制定专门的税收征管法,有关税收征管的规定散见于各单行税收法规之中,原则性较强且相对来说比较简单。

在这期间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实施的这种税收征管体系太过于分散。一直以来,我国没有一个专门的税收征管法律。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迫切要求建立一个完善的税收征管体系。为了健全法制,改变税收征管制度分散和不规范的状况,国务院于1986年4月发布了《税收征管暂行条例》,并于同年7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该条例的实施标志着我国税收管理制度开始单独立法,初步实现了税收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相对分离,对于促进依法治税,加强税收监督管理,保证国家财政收入起到了积极作用,综合立法的基本雏形已经建立。

我国于1986年颁布的《税收征管暂行条例》在一段时期内对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税收征管的完善起到促进作用。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开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该条例慢慢暴露出来一些缺陷,主要有:税收征管法律规范不统一、不规范;对纳税人的权利保护不足;立法层次低,征管手段软化;内外税分别适用两套征管制度,缺乏公平性等。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税制改革的推进,《税收征管暂行条例》已经明显滞后于客观形势的发展。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国在宪法等法律的规定范围内,在原《税收征管暂行条例》的基础上,于1992年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税收征管法》,并于1993年1月1日开始实施。

《税收征管法》是我国关于税收征管的基本法律,也是我国第一部统一的税收征管法律。为了保证《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效实施,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颁布了《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发票管理办法》、《税务稽查工作报告制度》等一系列法规和规章。作为税收征管的第一部法律,《税收征管法》本身存在一些缺陷,比如在实施执法中规范性不够,不能很好地适应财政分税制体系的需要等。这些缺陷使得税收征管在具体实施中困难颇多。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针对这些情况于1995年和2001年对《税收征管法》进行了修订。主要修订了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了税务机关的执法手段,强化了税源管理,加强了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从而基本上形成我国现行的税收征管制度。

第二节税收征收管理制度的组成

在不同国家,税收征收管理制度的组成不同,在我国税收征收管理制度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法律及有关规范性文件是税收征管体系中最重要的方面,在整个征管制度体系中,在不违背宪法规定的前提下,征管体系中的法律制定了总的征管标准。

征管制度里的法律是指狭义上的法律,即宪法规定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基本法律之外的法律。我国现行的税收征管法律及相关规范性文件主要体现在《税收征管法》和其他一些法律关于税收征管方面的规定。我国《税收征管法》第2条规定:“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管管理,均适用本法。”其他的一些实施原则另行规定。

在不同国家,税收征管体系中的法律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具体包括范围不同。美国等西方国家将各税目有关稽征的实体和程序规范规定,连同有关税款稽征的基本事项和共同事项制定为一部法律,而日本是单独将有关税款稽征的具体事项制定为一部法律,相关稽征的实体和相关程序的规定单独制定法规给予补充。

在税收征管实施中,具体情况变化万千。税收征管制度中的法律及有关规范性文件受税收法定主义的支配,对人民纳税义务的事项在原则上给予法律化。法律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解释不能完全满足征管实施中的具体情况。因此,行政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在税收征管制度中是对法律法规的重要补充。国务院等国家授权机关就法律原则等事项给予具体的解释。

在这方面主要有国家制定的《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另外,国务院还以通知等形式发布了税收征管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授权所属的有关部委以规章、决定和通知等形式,单独或者联合发布对税收征管的具体事项做出具体规定的规范性文件。这种形式的文件比较多,比如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等。

第三节税收征收管理制度的主要特点

《税收征管法》从1993年实施以来,经过两次修订,发展到现行的税收征管制度,一直在不断地完善。总的来说,我国的税收征管制度呈现出以下几方面的特点。

1.明确了税收立法权。我国目前实行集中统一的税收立法权体制。《税收征管法》中明确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制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在我国,中央税、地方税、共享税的立法权都集中在中央。

2.内外税征管制度统一。《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条规定:“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应本法。”相对于该征管法实施之前内外税适用两套征管制度,有了明显的进步,这也有利于促进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有利于扩大对外开放,在税收法律制度上尽快同国际接轨。

3.税务机关享有必要的行政执法权。为了保障国家征税权的实现,打击偷逃税行为,征管法赋予了税务机关必要时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权力,并且在修订后的《税收征管法》中扩大了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对象。

4.对纳税人权利提供了必要的保护。《税收征管法》第8条规定了纳税人仅享有知情权、保密权、减、免和退税权、控告权等权利。同时,对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作出了严格的限制,规定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履行必要的手续。建立了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不当造成纳税人损失的赔偿制度,以及规定了侵犯纳税人权利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5.税收法律责任制度。纳税人发生偷税、抗税、骗税、欠税等税收违法犯罪行为均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节税收征收管理制度的主要问题

《税收征收管理法》自1992年颁布以来,经历1995年、2001年两次修订,一直处在不断规范、完善的进程之中,对于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推进市场经济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国家整体法治水平和公民权利意识水平的提高,国家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入以及国内外税收征管环境的变化,现行的税收征管制度中存在的一些缺陷和不足逐渐显现出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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