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代理词(被告)
民间借贷被告律师代理词范文
民间借贷被告律师代理词范文
尊敬的法庭:
我们作为被告的代理律师,就本案件中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此向法庭陈述我们的观点和主张。
首先,我们要强调的是,本案涉及的借贷纠纷并非诈骗或其他犯罪行为,而是民间借贷关系。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民间借贷是一项合法的民事行为,受到法律保护。
其次,关于借贷合同的成立和内容,我们提供了充分的证据支持。
根据借款合同,我们与原告确实存在一笔借款关系,双方约定了借款金额、利率、还款期限等相关条款。
同时,我们还提供了借款凭据、借款账户流水等相关证据,证明了原告已经成功接收到了借款金额。
第三,我们要强调的是,在借贷关系中,双方都有责任和义务。
作为借款人,原告有责任按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还款。
然而,原告并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逾期未还,甚至拒绝履行还款义务。
这违反了借贷合同的约定,对我们造成了经济损失。
第四,在借贷关系中,双方应当以诚实守信的原则进行交往。
然而,原告在本案中的行为严重违背了诚实守信原则。
他故意隐瞒其还款能力,骗取了我们的信任,并利用了我们的善良之心。
同时,原告还以恶意拖欠、拒绝还款为手段,对我们进行恶意中伤和诽谤,损害了我们的声誉。
最后,针对原告提出的索赔要求,我们认为其要求过高且不合理。
根据借贷合同的约定,我们已经明确约定了利息和还款期限。
而原告想要索要更高的利息,违反了双方的约定,并且没有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我们作为被告的代理律师,坚信原告的索赔请求没有合理性和依据。
我们请求法庭依法公正判决,驳回原告的索赔请求,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感谢法庭的聆听!。
民间借贷被告一方代理词
民间借贷被告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马洪闯接受本案当事人王某的委托,担任刘某诉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王某的代理人,庭前本律师查阅了案卷材料,并参与了今天的庭审活动,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借款事实(一)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共五次借款,而这五次借款均发生在2007年1月25日之前,根据被告提交的证据,2007年1月25日之前,原被告之间所有债权债务都已结清。
故此原被告之间除了已经结清的5次欠借款外,不存在新的借款事实。
(二)根据原告所述,5次借款:本金119728元,利息:71136元,共计191064元,被告还了30000元,打15万欠条,免除11064元。
而实际,原被告之间所有债权债务早已结清,截止到2007年元月24日陆陆续续共还款10万元,2007年元月25日,原被告商量只要被告再给3万元就结清双方所有债权债务。
于是在2007元月25日,被告凑了3万元给原告,双方立下字据,以前所有欠款已还清。
(三)被告还款是什么时候有了什么时候还,每次数额不等,原告夫妻收过被告还款,见证人李红社也代收过。
2006年9月9日,李红社代刘某收款4000元。
并非原告所称只还了3万元。
(四)2007年元月30 日,原告找到被告说因其儿子结婚用钱紧,有很多人找原告要账,让被告写一个假的15万欠条。
也就是本案原告所称15万。
该15万元并未实际履行。
二、原告认为共五次借款,且不说数额对错,从证据和事实来看,2007年3月25日双方债权债务均已结清。
(一)原告认可所诉称的15万元来源是2000年到2007年1月25日之前的五次借款本息;原告也认可没有实际向被告支付15万元。
(二)这五次借款本息均已还清,除此之外,再无其他债权债务关系。
(三)本案系争借款合同未生效,原告并未向被告实际提供借款。
《合同法》第210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也就是说借款合同是实践性合同,除了欠条之外,还必须有证据能够证明原告向被告提供了15万借款,否则该借款合同不能生效。
民间借贷代理词最新6篇
民间借贷代理词最新6篇民间借贷代理词1借条借款人为做____________之故,今收到出借人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以银行转账方式出借的____________(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整),借期______个月,月利率1%(佰分之壹),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到期时本息一并还清。
如到期未还清,愿按当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计付逾期利息。
如有一方违约,守约方为维护权益向违约方追偿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交通费、差旅费、鉴定费等等)均由违约方承担。
身份证载明的双方住址可作为催款函、司法文书送达地址。
借款人的微信号为:__________立此为据。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借款人(配偶):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民间借贷代理词2在日常活动和商业活动上,有两种比较常见的贷款,一种是银行贷款还有一种是民间借贷,民间借贷的手续相对银行贷款要相对容易一些,但是也不免会产生双方出现不合的情况,那么,民间借贷不服判决的上诉范本是怎样的呢?原告:______________,男,汉族,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出生,住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__________镇__________大道__________号,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手机:_____________被告:______________,男,汉族,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出生,住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__________乡__________村__________号,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_____ 元;2、从20__年1月25日起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利息至被告还清本息之日止;(现暂计至起诉之日利息为人民币_____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民间借贷代理词
民间借贷代理词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合议庭成员:
北京xxxx(济南)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XXX的委托,指派xxx律师担任其与被告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
接受委托后,代理人详细了解案情,询问了当事人,对本案的事实及适用法律有了较全面的认识,现代理人就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合法有效,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根据借条显示,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原告先后通过支付宝、银行转账、现金、xx等方式向被告打款累计共xx万元,被告于20xx年x月xx日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20xx年x月到20xx年x月借款30万元,20xx年x月xx日借款xx万元。
借款期限为20xx年xx月x日,按照双方约定,需还款100万。
”该借条所证明的原被告借款关系真实存在,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也没有侵害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债权债务合法有效,故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二、被告逾期不还款的行动构成违约应当立刻还款。
借条约定明确,被告应当在20xx年xx月xx日前向原告还款100万元,但在该借条到期后,被告拒不还款,原告多次讨要无果,根据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说明,被告应当立刻返还给原告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
综上所述,代理人认为原告诉请存在事实依据,也有法律依据,而被告的不诚信行为应当受到谴责,希望法院从保护合法债务的角度出发,依法支持原告诉请。
以上署理意见敬请合议庭予以采用。
北京xxxx(济南)XXX。
民间借贷被告律师代理词范文
民间借贷被告律师代理词范文
尊敬的法官:
我是被告律师XXX,我在此代表被告XXX就本案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首先,根据我对本案的调查和了解,被告并没有故意进行欺诈或违法行为。
他是在急需资金的情况下,选择了民间借贷的方式来解决自己的经济问题。
在当时的情况下,没有其他更为可行的贷款途径,被告只能选择民间借贷。
其次,被告也没有违反合同约定。
根据合同的约定,被告按时向借款人偿还了借款本金和利息。
然而,原告在收到全部还款后,却无理由地要求被告支付高额的滞纳金。
这种行为明显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并且违反了双方的诚实信用原则。
此外,被告在此次借款过程中并没有得到足够的借款合同及相关文件的信息。
原告并没有向被告提供充分、明确的借款协议及其相关规定。
在缺乏相关合同及规定的情况下,被告不应对违反合同约定而承担责任。
最后,原告对被告进行的滞纳金要求过高,超出了合理范围。
合同约定的滞纳金应当是合理的,并且应当是为了约束借款人按时还款的一种手段。
然而,原告要求的滞纳金数额过高,已经超过了合同范围,属于不合理的违约金要求。
综上所述,本案中被告并没有故意欺诈或违反合同约定,原告
对滞纳金的要求也是过高的。
因此,我们请求法庭判决原告撤回对被告的滞纳金要求,并根据法律规定,判决本案以被告胜诉的结果。
谢谢。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代理词范文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代理词范文#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律师事务所名称]接受本案原告/被告[当事人姓名]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
经过对本案深入的调查了解、证据分析,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关于借贷关系的真实性。
1. 借款事实清晰明确。
在这个案子里,大家可别小看这民间借贷啊,那可是有着非常明确的借款事实的。
原告/被告向法庭提交的借条可不是一张随随便便的纸,这上面明明白白地写着借款的金额[X]元整,还有借款日期[具体日期]呢。
这就像两个人之间达成了一个清清楚楚的小协议,你借我钱,我给你打个条儿,简单又明白。
这借条就好比是两个人之间的信用契约,白纸黑字写着,可不是能随便耍赖的。
而且啊,咱们再看看这借款的交付情况。
这钱可不是只在纸上写写就完事儿了,是真真切切地从一方交到了另一方手里。
比如说,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那银行流水可不会说谎啊,转账的金额、时间都能和借条对得上号。
又或者是现金交付,当时在场的证人[证人姓名]也能证明看到了这钱的交接过程,就像一场小短剧一样,每个情节都有人证、物证来支撑。
2. 双方借款合意真实存在。
从双方当时的沟通情况来看,也能很明显地看出这借款是双方真实的想法。
在借款之前,双方肯定有过一些交流,不管是口头的商量,还是通过短信、微信这些现代的通讯方式,都能体现出一方确实有资金需求,另一方也愿意伸出援手把钱借出去。
这种借款的合意就像两个人心照不宣地达成了一个合作,你情我愿,非常纯粹。
不像有些人说的那种虚构的债务关系,在这个案子里,每一个细节都表明这借款关系是真实存在的,是经得起推敲的。
二、关于利息的约定与主张。
1. 利息约定符合法律规定。
咱们再来看看利息这一块儿。
双方在借款的时候就约定好了利息,这利息的约定可不是乱定的,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的。
比如说,约定的年利率是[X]%,这个利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既保障了出借人的利益,也没有过高到不合理的程度。
民间借贷纠纷案的代理词范文
民间借贷纠纷案的代理词范⽂ 代理词是诉讼代理⼈在庭审过程中独⾃使⽤的⾮正式⽂书,代理词最重要的部分是质证和辩论。
⼀宗案件的代理词通常需要数⼩时甚⾄数天的时间来完成,尤其是民间借贷纠纷案。
下⾯是由店铺为你带来民间借贷的诉讼代理词。
民间借贷的代理词范⽂篇⼀ 尊敬的审判长: xx律师事务所律师丁秋艳接受某来某、某沅某的委托,担任其代理⼈,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根据《合同法》规定,⾃然⼈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性合同,⾃出借⼈提供借款时成⽴。
借款⼈刘某某与出借⼈杨某某虽然签订了450万元的借款合同,但杨某某实际只交付了100万元,对此刘某某已经⽤房屋进⾏了抵偿。
因此,该债务已经全部清偿完毕,作为担保⼈的上诉⼈某来某、某沅某⽆需再承担担保责任。
⼀、借款的本⾦数额 (⼀)250万元与本案《借款合同》⽆关 1、250万元是否实际交付? 根据最新《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第九条及相关规定,⼤额资⾦交付必须提供相关交付凭证,仅凭借据或收条不能证明资⾦交付的事实。
除了交付100万元(8张承兑汇票)外,出借⼈杨某某没有提供任何⽀付凭证证明其实际交付了250万元,其提供的《借条》《收条》均不⾜以证明其就该250万元完成了交付。
2、250万并⾮借款。
根据出借⼈杨某某提供的《证明》(2013年6⽉10⽇)“2008年6⽉份53万船股转⼊借款...”,该250万元并⾮借款,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五条,对此250万元应该按照其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3、250万元并⾮发⽣在《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间,与本案⽆关。
根据出借⼈杨某某提供的《证明》(2013年6⽉10⽇),该250万元即使实际存在,也是发⽣在2013年6⽉10⽇之前。
(⼆)第⼆笔100万元的⽀付证据不⾜ 关于庭审结束后出借⼈出⽰的两张承兑汇票(账⾯⾦额为50万)疑点重重,在没有其他证据予以补正的情况下,不应被采信为交付100万的凭证。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代理词范文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代理词范文#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律师事务所名称]接受本案原告/被告[当事人姓名]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
经过庭前的调查了解、证据收集以及今天的庭审,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关于借款事实。
1. 借款的发生是清晰明确的。
尊敬的法官,您看啊,这就好比我今天跟您说我借了邻居家一个鸡蛋,邻居能清楚地说出是哪一天、在什么情况下借给我的,这事儿明明白白的。
在咱们这个案子里呢,原告/被告陈述借款发生的时间是[具体日期],地点在[借款地点],这可不是随便编造的。
当时[详细描述借款场景,例如双方是怎么见面的,借款是现金交付还是转账等]。
这么清楚的借款事实经过,就像一条清晰的线,摆在我们面前,不容置疑。
2. 证据有力地支撑了借款事实。
我们可不是空口说白话的。
原告/被告提供了[列举证据,如借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
借条上明明白白地写着借款金额、借款人和出借人的姓名、借款日期,这就像一份合同一样严肃。
转账记录更是像一个忠实的史官,准确地记录了资金的流向。
至于聊天记录,您看看那上面的对话,每一句都能体现出借款的意向、借款的金额以及双方对借款这件事的认可。
这些证据就像拼图的碎片,严丝合缝地拼凑出了借款事实这个完整的画面。
二、关于借款利息。
1. 利息约定符合法律规定且双方明确知晓。
咱们来说说这个利息啊。
当初双方在借款的时候,就像两个商人在谈一笔买卖一样,对利息是有明确约定的。
这个利息约定可不是漫天要价,它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的。
按照双方的约定,借款利息为[具体利率],这个利率既符合市场的正常水平,也没有违反咱们国家关于民间借贷利息的相关法律规定。
就好比您去银行存钱,银行给您一个合理的利息一样,这是双方都认可的一种收益或者成本的约定。
而且从双方的聊天记录或者其他相关证据中,都能清楚地看到被告对这个利息是完全知晓并且同意的。
这可不是一方强加给另一方的霸王条款啊。
民间借贷被告代理词
民间借贷被告代理词民间借贷被告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当事人委托并指派我担任本案当事人xxx的诉讼代理人。
根据法律和事实,本诉讼代理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法庭能予以考虑。
一、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我方并不知晓借款事实,不应承担任何的法律责任。
在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中显示,合同中有被告作为担保人的签字,但该签字并不是被告所签。
二、虽然被告并未在借款合同上签字捺印,但是,就算是被告作为担保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字,从借款合同本身来看,该借款合同并未约定担保方式和期限,根据《担保法》第19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26条第一款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规定,担保人为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期限为6个月,因此即使是被告签字,也早已超过了担保期限;三、虽然不知道该借款合同是真是假以及是否履行,但是该借款为xxx的个人借款,和被告无关,并且xxx死后并没有留下任何财产,被告方也未继承其任何财产,据此我也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综上所述,代理人认为,被告方不应对原告所诉承担任何责任,请法庭予以充分考虑。
代理人:xxx20xx年3月19日第二篇:民间借贷被告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x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张某某、赵某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
接受委托后,本代理人依法进行了调查和了解,并参加了本案的庭审调查,本代理人结合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现依法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关于原告诉请事实的抗辩1、借款数额应认定为人民币98000元,而不是10万元。
在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张某某、赵某某夫妇因生意上资金一时周转不济,xx年6月25日,从原告处借款10万元人民币并打了借条,因为彼此是朋友,便主动提出给原告xx元礼金作为酬谢。
被告从原告处实际借款仅98000元(见中国工商银行汇款单97950元,另50元是银行手续费)。
民间借贷被告代理词怎么写
民间借贷被告代理词怎么写现实生活中,民间借贷大量存在,由此而导致的纠纷也不少。
有的民间借贷,没有签订任何合同;有的虽然签订了合同,但规定不够详细,甚至因为合同无效而失去作用。
那么借贷关系中被告的代理词又要怎么写呢? 我整理了相关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什么是民间借贷民间借贷作为一种资源丰富、操作简捷灵便的融资手段,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银行信贷资金不足的矛盾,促进了经济的发展。
但是显而易见,民间借贷的随意性、风险性容易造成诸多社会问题。
向私人借钱,大多是在半公开甚至秘密进行的资金交易,借贷双方仅靠所谓的信誉维持,借贷手续不完备,缺乏担保抵押,无可靠的法律保障,一旦遇到情况变化,极易引发纠纷乃至刑事犯罪。
由此看来,民间借贷也必须规范运作,逐步纳入法制化的轨道。
二、民间借贷被告代理词审判长、合议庭:我受xxx法律事务所指派,接受被告弓XX的委托,依法参加了金XX诉弓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庭审,现结合案件事实、证据材料及庭审情况发表以下代理意见:二、本案中涉及的第一笔借款被告早已连本带高利超额还清,后两笔借款原告根本未履行其出借义务,其无权向被告主张偿还借款。
虽然原告一再掩盖事实真相,企图以表面合法并看似完美无缺的虚假证据讹诈被告钱财,但是,事实真相总会通过蛛丝马迹的线索证据反映出来,本代理人除答辩状答辩意见之外,补充以下几点意见:〔1〕原告在其亲笔书写的民事起诉状中,明确写明:“弓XX于2015年10月1日又借款150万元”,可在法院给其做的询问笔录及开庭审理中,原告又说是在2015年4月2日对以往借款的清算汇总明显相矛盾;〔2〕原告的询问笔录及及女儿当庭作证均陈述借款有现金有转账,原告还陈述转账有几十万,可至庭审结束也未见原告提交给被告哪怕一分钱的转账凭证,只能说明原告没有给被告转过钱,原告及其女儿均在撒谎;〔3〕庭审中明确说是2015年4月2日清算后签订了借款合同,可原告询问笔录明确说借款合同是2015年4月1日签订的,借款合同落款日期也是2015年4月1日,很明显二者不可能同真,此外,后两张借条形成时间分别是2015年11月1日及2015年12月6日,可原告非让被告把落款日期写成2015年8月31日及2015年10月1日,很明显就是为了掩人耳目,掩饰其没有履行出借义务,掩饰本案是高利贷中的高利贷这一事实,被告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在2015年10月1日没有和原告见面;〔4〕原告询问笔录中说4月1日算账时候被告欠170多万,庭审中原告方又说4月2日清算时被告欠其156.11万元,前后不一致,询问笔录中说2015年4月1日之后的9笔还款是还170多万的借款,庭审中又否认这一说法,说有5笔是还的原告信用卡,原告的信用卡是被告在使用,前后严重矛盾,作何解释?只能证明原告在努力编造完美谎言,妄图欺骗法庭;〔5) 关于借款利息方面,原告的诉状及询问笔录里均说没有约定利息,在解释不过去的前提下,庭审中又说150万元借款约定的是3分月息,显然前后矛盾,是在掩盖原告总共只在2011年给被告30万元借款的事实且系超高利息的事实(平均月息超过7分);〔6〕2015年12月6日欺骗被告出具借条,在2015年12月8日即向法院起诉,只能说明原告早已居心叵测,早要做好讹诈被告的准备;〔7〕9万元借条形成的时间、地点原告在询问笔录中也是一派胡言,实际形成时间在2015年11月1日,是原告女儿金丽和杨巧玲在长兴路国基路欺骗被告出具的借条,原告根本未履行其出借义务;〔8〕原告至今不能讲明150万元借款到底是何时、何地通过何种方式的借款?借款用途是什么?借款来源?原告明明说有转账部分,为何让被告注明现金已收?既然2015年的150万元借条是对以往债务的汇总,那么,为何又拿出早在2011年5月27日的借条起诉被告?如果像原告所述,在150万元借款被告未还的前提下,原告可能会再次向被告9万元借款么?符合逻辑么?只能证明被告别有心机,企图最大化地讹诈被告。
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代理词8篇
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代理词8篇篇1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本人作为原告(借款人)的代理人,就本案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发表如下代理词。
一、案件背景及事实概述本案涉及一起民间借贷合同纠纷。
原告与被告(借款人)之间存在明确的借贷关系,被告因个人需要向原告借取一定金额的资金,并承诺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归还借款。
然而,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导致原告的经济利益受到损害。
原告在多次催款无果后,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二、法律适用及责任认定1. 双方借款合同的合法性: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在自愿、平等、公平的基础上达成的,合同内容合法,且已经实际履行。
2. 被告的违约责任:根据合同约定,被告未能按时归还借款,已构成违约行为。
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逾期利息、违约金等。
3. 原告的权利保护:原告作为出借人,其合法权益应受到法律保护。
被告的违约行为已损害原告的经济利益,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支付利息及违约金。
三、证据材料及相关法律依据1. 证据材料:本案证据包括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转账记录、催款记录等。
2.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
四、主要观点及理由1. 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2. 被告的违约行为已严重损害原告的经济利益,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支付利息及违约金的诉求合理合法,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五、总结及请求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明确。
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被告的违约行为已严重损害原告的利益。
因此,原告要求被立即归还借款本金、支付利息及违约金的诉求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在此,我们请求法庭公正审理,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履行还款义务,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同时,我们也希望双方当事人在法院判决后能够和解,以避免进一步的纠纷和损失。
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代理词
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就原告XXX与被告XXX的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件,本人作为原告XXX的委托代理人,对本次庭审提出如下代理词。
一、案件背景及事实概述原告XXX与被告XXX之间存在合法的借贷关系。
被告因个人需要,向原告提出借款请求,原告基于信任及友情,同意了被告的请求并出借了一定金额。
双方签订借款合同,明确约定了借款金额、利率、还款期限等相关条款。
然而,被告在借款到期后未能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导致原告遭受经济损失。
二、法律适用及责任承担1. 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履行自己的义务。
被告未按约定时间归还借款,已经构成违约行为。
2. 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原告的主张合理合法。
原告要求被偿还借款及利息的诉求,符合《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得到支持。
三、证据分析1. 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证明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
2. 原告提供的转账记录等证明原告已经履行了出借义务。
3. 原告提供的催款记录等证明被告存在违约行为。
四、争议焦点及答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及如何承担。
我方认为,被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同时,原告在借款过程中并无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五、诉讼请求及证据支持原告要求:1. 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2. 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证据支持:1. 借款合同;2. 转账记录;3. 催款记录等。
六、总结陈述综上所述,我方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证据充分。
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们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判令被告尽快履行还款义务。
民间借贷代理词范本精选3篇
民间借贷代理词(范本)(第一篇)此文档协议是通用版本,可以直接使用,符号*表示空白。
敬重的审判长、审判员:我接受原告******的托付作为其托付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庭审前我们仔细核实相关证据、查找法律依据,通过今日的法庭调查,对本案的事实有了清晰了解,现结合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本案中被告从原告处借款之事实非常清晰***年***月***日****县公安局工作人员对被告进行询问时,被告明确回答“通过我给*****元钱,这钱不是我的,是俺单位****的,***年他分两次给我”、“这钱是******的”。
两份证人证言也对此予以印证,各份证据之间形成有效链条,均证明这样的事实:***年原告分两次借给被告***元钱。
此外,依据原被告共同确认,被告于***年偿还***元,下余***元至今未还。
二、本案所涉借款与*****无关,双方之间属于合法的借贷关系*****,*****又交给******,但依据原告的陈述及庭审的调查状况来看,作为原告的*****对款项借出后的去向并不明白,只是在后来的催要过程中才从被告处得知,因此该款项的去向与原告无关。
另外,依据法律规定,原告作为出借人没有询问和得知款项去向及款项借出后如何使用的义务,原告对此不担当任何责任。
假如被告从原告处借得款项后将该款项抛弃,那么是否原告也要对此负责呢答案是不言而喻的。
因此,被告与******之间合法或者非法关系与原告无关,其行为性质不影响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的合法借贷关系。
被告妄图将自己的责任转嫁给原告,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三、本案不超过诉讼时效,原告的权利应当得到爱护款项借出后,原告始终未间断向被告催要,因此本案的诉讼时效始终处于不断中断之中,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
退一万步讲,即使款项借出后,原告始终未催要。
由于从原告处借款时,双方只商定原告需要用时被告返还,并没有确定详细的还款期限,因此该借贷合同属于未商定债务履行期限的法律行为,依据规定,未商定履行期限的法律行为,从债权人主见债权的次日起计算诉讼时效。
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代理词7篇
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代理词7篇篇1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就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件,本人作为原告的代理人,发表以下代理词。
一、案件背景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基于双方自愿、平等、公平的原则建立的。
被告因个人需要,向原告提出借款请求,原告出于信任和对被告的援助,同意并出借了约定款项。
然而,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到达后,被告未能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导致了双方之间的纠纷。
二、案件事实及证据1. 借款事实: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利率等均有明确的书面证据。
2. 证据确凿:本案涉及的证据包括借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均能够充分证明被告的借款事实以及原告的合法权益。
3. 违约事实:被告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内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
三、法律适用及责任承担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履行自己的义务。
被告未能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经构成违约。
2. 违约责任: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等。
3. 赔偿损失:因被告的违约行为,原告遭受了一定的经济损失,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的损失。
四、代理观点1. 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2. 被告未能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 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等诉讼请求合理合法,应当得到支持。
4. 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五、请求1. 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的借款本金及利息。
2. 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
3.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4. 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六、总结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件,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证据确凿。
被告的违约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代理词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我作为XXX诉XXX债权债务纠纷一案中的原告XXX的代理人,特此陈述本案事实经过。
2013年12月份,原告通过社交软件陌陌认识了被告XXX,并在被告提出借款要求时,同意向其借款元。
后来,被告又向原告提出购买小汽车的要求,并借款8万元。
原告代被告支付了购车款、车辆购置税、保险、出库、车辆装修、上牌照等费用,共计元。
此外,被告还向原告再次提出借款要求,共计9000元,其中4000元是在省妇幼保健院住院期间借款。
另外,原告还分两次向被告支付了1600元、3000元,让被告帮忙购置热水器,但被告未购置也未返还该款。
据此,被告共计欠原告款项合计元。
在庭审中,原告方已经提交了银行转账凭证、4S店出具的证明、原被告之间的手机短信等证据,证明了上述事实的真实性。
本代理人谨此发表以下代理意见:一、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
1.本案具有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构成的一般要件。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企业之间,一方将一定数量的金钱转移给另一方,另一方到期返还借款并按约定支付利息的民事行为。
本案中,原告根据被告的要求,将一定数量的金钱借给被告,双方所涉及的金钱的数额是特定的。
因此,本案中的借贷关系是合法有效的。
2.被告应当承担还款的责任。
根据上述事实,被告向原告提出借款要求,并承诺按时归还。
但是,被告未能按时还款,且未能购置热水器,也未能返还购置热水器的款项。
因此,被告应当承担还款的责任。
综上所述,本代理人认为原告有权获得元的借款本金和利息。
希望法院能够依法判决,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2.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因此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不因无书面合同而被否认。
同时,《民法通则》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可以不采用书面形式,只要双方有约定即可。
根据《XXX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四条规定,当借据无书面形式时,需要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
民间借贷纠纷代理词【范本模板】
民间借贷纠纷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有限公司的委托,特指派***律师作为其委托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今天在这里就我方当事人***与***之间的借贷纠纷作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与被告签定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事实清楚。
被告向原告的借款事实十分清楚。
**年**月*日、***年*月**日,被告***因生意经营从原告***处分别借款**万元和***万元,月息贰分。
被告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未按时还款,被告仅支付了部分利息。
经过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找理由拖延。
***与***之间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出具收据和借据,有银行转账记录。
双方之间所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规定,双方属于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二、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受保护,被告应返还借款及借款利息。
被告向原告先后借款共计人民币***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被告签订借款合同,双方出具借据和收据,借款期限分别自***年**月**月利息贰分.合同到期后,被告未归还本金,仅仅支付了期间的部分利息后表示无力偿还。
根据我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包括借款合同和转账记录,被告应该依据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到期偿还原告的剩余本金和利息,现经原告多次催讨,而被告却不返还,而且联系
不上.所以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借款**万元及期间的剩余利息应予支持。
以上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在合议时参考并盼望予以采纳.
******人民法院
*****律师事务所
**年*月*日。
民间借贷纠纷代理词
民间借贷纠纷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
贵院受理的张某诉胡某、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XXX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依法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
经过庭审,对于案件事实有了更进一步的
了解,现就本案事实和法律适用问题,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双方借款事实清楚,原告已向被告胡某、杨某支付了借款。
两被告向原告的借款160800元的事实清楚,且有两被告出
具的借条为证,借条的内容明确写明了被告向原告借款的金额,
双方之间关于借款的意思表示一致、真实,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属于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二、两被告具有归还借款及依约支付利息的义务。
原告履行了义务,向被告支付了借款,后原告因资金需要,
要求两被告偿还借款,被告仅于2017年3月1日写下还款承诺书,对于还款期限、借款计息的方式和计息期限予以了明确的约定,即两被告未履行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借款利息从2015年1月按照月息2分全部计息,计算至还款之日时止。
后两被告仅于2018年2月13日支付利息10000元,余款及利息均未再支付。
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及支付利息,合法合理,且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的24%,被告一应予以履行其作为借款人的义务。
综上所述,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欠原告借款及利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原告的诉讼请求既有事实依据,又有法律依据,被告应当履行付款义务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
请法庭对原告的诉请依法予以支持。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予以充分考虑!
代理人:
年月日。
民间借贷纠纷代理词
民间借贷纠纷代理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云南××××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原告黄××与被告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的委托,指派我们作为原告的代理人参与本案的第一审民事诉讼活动。
现根据本案的相关事实以及庭审查明的相关情况,就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与原告于2017年认识,双方曾就职于同一家公司,2019年8月,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8500元,并口头承诺会在一年内清偿。
原告基于对被告的信任,向被告出借款项,并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分五笔向被告进行转款,合计转款金额为48500元。
从原告提交的五份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可以看出被告作为收款方已经全额接收款项,收款方微信号为“×××××××××××××20”、实名认证姓名为“欧××”,与被告真实姓名匹配。
因被告未能在承诺期限内清偿债务,原告通过微信向其催款。
根据双方2021年2月20日22时51分至23时08分的聊天记录,原告与被告就还款的金额等进行了沟通,原告在自认被告已经部分还款的情况下要求被告出具借条,被告对该金额并未提出异议,表示会按原告要求提供借条。
在此后,虽然被告并未实际出具借条,但该聊天中,被告已经对尚欠的款项金额进行了认可,双方实际上已经对欠款事实和金额进行了确认。
因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事实清楚,被告尚未向原告清偿全部债务的证据充分。
二、被告负有清偿剩余欠款并支付相应利息的义务虽然原被告之间在借款时并未明确约定利息,但被告在借款时已经承诺还款时间为2020年8月22日,被告至今尚有35000元未予以清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虽然原被告并未约定借款期限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但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付利息,以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
民间借贷纠纷被告方代理词(涉虚假证据)
代理词我接受被告徐**委托,担任其代理人参加今天的庭审活动,现通过事实与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原告徐**诉求所依据的证据系虚假证据,没有发生借款和欠款事实,法庭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理由如下:首先,原告陈述前后矛盾。
原告在起诉状中称,被告于20**年9月26日借其现金45万元、20**年10月1日欠起8个月***租金24万元以及借其现金7万元。
而在法庭调查当中又改口称,45万元不是20**年9月26日当天借的,而是陆续借的,是20**年9月26日打的借条。
在法庭调查最后阶段,原告又改口称,出示的两份证据是20**年5月份被告出具的,理由是,原来借据和欠据快烂了。
其次,原告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将借款交付给了被告。
原告称,20**年春天借给被告15万元,交付方式是现金,20**年底借给被告十几万元,交付方式还是现金,20**年5月借给被告十几万元,交付方式也是现金,还有一次是3万元,交付方式也是现金。
以及后来20**年10月1日的7万元交付方式均是现金。
代理人认为,十几万元的数额对于一个普通公民而言,不是个小数目,原告未能证明将借款交付给了被告,也未能证明借款资金来源,可见其主张不是真实的。
第三,原告主张的8个月租金24万元,不能说明租赁钩机的起止时间。
原告只是称从买到钩机时起到原告的姐姐徐2把钩机拉走这一时间段租赁的钩机。
代理人认为,原告所说不可能。
被告在经营石料厂期间,有徐2的钩机在,何必再租赁原告的钩机呢?再说,原告有钩机吗?第四,原告所说不符合常理。
原告称,20**年9月26日45万元借款是20**年到20**年借的,而且每次都是十几万元,为什么借条不打在20**和20**年,偏偏打在20**年呢?还有,原告说不清楚第二次、第三次究竟借了多少钱,只是说十几万元。
代理人认为,十几万元不是个小数目,如果要是真实的话,原告不可能记不清多少钱。
再有,原告在法庭调查最后称,两张证据是被告在20**年5月份同一天出具的,还是注明原来的日期,原因是原来的借据快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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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
山东**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当事人委托并指派我担任本案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
根据法律和事实,本诉讼代理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法庭能予以考虑。
一、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我方并不知晓借款事实,不应承担任何的法律责任。
在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中显示,合同中有被告作为担保人的签字,但该签字并不是被告所签。
二、虽然被告并未在借款合同上签字捺印,但是,就算是被告作为担保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字,从借款合同本身来看,该借款合同并未约定担保方式和期限,根据《担保法》第19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26条第一款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规定,担保人为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期限为6个月,因此即使是被告签字,也早已超过了担保期限;
三、虽然不知道该借款合同是真是假以及是否履行,但是该借款为***的个人借款,和被告无关,并且***死后并没有留下任何财产,被告方也未继承其任何财产,据此我也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综上所述,代理人认为,被告方不应对原告所诉承担任何责任,请法庭予以充分考虑。
代理人:****
2015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