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流程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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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管理制度

审判管理制度

审判管理制度一、审判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一)法定原则。

审判管理工作必须依法进行,必须遵循法律的规定,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事,不得违法乱纪。

(二)公正原则。

审判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公正原则,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审判原则,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三)民主原则。

审判管理工作必须坚持民主原则,尊重当事人的意见,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实行民主管理。

(四)科学原则。

审判管理工作必须坚持科学原则,推动审判工作规范化、科学化、专业化发展,推动司法改革和创新。

(五)管理原则。

审判管理工作必须坚持权责一致、分工负责、合理有效的管理原则,加强对法院的受法院联席会议指导、管理。

二、审判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审判管理制度包括审判组织管理、审判人员管理、审判质量管理、审判效率管理、审判公开管理、审判廉洁管理等内容。

(一)审判组织管理1. 法院组织架构法院组织结构是指法院组织的层级、性质、机构设置、职能分工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它对法院工作的有序进行、科学高效具有重要意义。

2. 审判团队建设法院的审判团队是指法官、书记员、法警等工作人员组成的审判团队,它对保障法院正常运转、提高审判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3. 审判人员管理审判人员管理是指对法官、书记员等审判人员的选任、考核、任职管理、待遇管理、职务管理、廉政建设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二)审判质量管理1. 审判标准管理审判标准是指法院审判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程序化的要求,它对保障审判质量有重要意义。

2. 审判质量评估审判质量评估是指对法院审判工作进行评估、监督、考核的管理制度,对提高审判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3. 审判案件管理审判案件管理是指针对具体的审判案件进行管理,包括案件受理、审查、调查、审理、判决、执行等各个环节的管理。

(三)审判效率管理1. 审判工作流程管理审判工作流程管理是指对审判工作的流程、程序进行管理,包括案件办理流程、审判流程、调解流程等。

2. 审判工作效率评估审判工作效率评估是指对审判工作的效率进行评估、监督、考核的管理制度。

人民法院案件审判流程管理工作规则

人民法院案件审判流程管理工作规则

XX县人民法院案件审判流程管理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院案件审判流程管理工作,促进和实现案件审理在程序上的公平、公正,根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和省、市两级法院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我院案件审判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是我院在立案、收取案件费、案件审限、结案、移送卷中等各环节的工作进行跟踪管理,以保证案件以法律规定的程序高效、有序运转。

第三条立案庭是案件审判流程管理工作的考评部门,负责本院各类案件在审判个环节工作情况的统计、分析、汇报和通报。

第二章立案管理第四条立案庭对本院各类案件实行审查立案和登记立案。

第五条各类案件立案审限的期限审查权限:一审民商事案件应在收到起诉书的三日内完成审查、审批及移送,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七日内完成。

立案接待员接受相关材料后,经庭长审批后立案。

重大、疑难-、新型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经主管院长同意可报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必要时可请示上级法院。

一审行政案件、一审刑事案件分别由相关审判庭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由相关审判庭庭长签字后交立案庭于当日登记立案。

立案庭收到其他法院移送的材料及卷中后,应在三日内完成案件立案审查工作。

此类案件由立案接待员审查,经庭长审批后立案。

上级法院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自收到裁定书及相关文书的二日内,有立案接待员完成审查和登记立案。

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相关业务庭科在接受相关材料后,经庭长审查审批后,在三日转交立案庭。

收到执行申请书及相关法律文书的执行案件,连接待员应在二日内核实据以执行的裁判文书是否生效。

裁判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应在二日内登记并经庭长审批后立案。

第六条立案庭对审查立案和登记立案的案件应在二个工作日内移送相关审判庭审理。

第七条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起诉,当事人坚持要求立案的,立案庭应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

第八条立案庭应对各类案件的立案实行微机管理,及时录入审查立案,登记立案的相关信息和完成工作的实现等。

法院_流程管理制度范本

法院_流程管理制度范本

法院流程管理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规范法院流程管理,保障司法公正、高效,维护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案件受理与立案1. 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其他诉讼文件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 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予以立案,并向当事人发送案件受理通知书。

3. 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理由。

第三条审判组织与审判人员1. 案件审理应当由审判组织进行,审判组织由一名审判长和若干名审判员组成。

2. 审判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水平和审判经验,不得违反规定更换审判人员。

第四条审判程序1. 法院应当根据案件性质,适用相应的审判程序,包括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再审程序等。

2. 法院应当公开审理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证据与证明1. 当事人应当依法提供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

2. 法院应当依法组织证据审查,确有必要时,可以自行调查取证。

3. 法院应当根据证据认定事实,依据法律作出判决。

第六条庭审与调解1. 庭审应当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当事人有权陈述、举证、质证和辩论。

2. 法院可以采取调解方式解决纠纷,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条判决与裁定1. 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判决书、裁定书应当送达当事人。

2. 当事人对判决或者裁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上诉或者申请再审。

第八条执行与和解1. 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当事人应当履行义务。

2. 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应当依法采取执行措施,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可以达成和解协议,法院可以根据协议作出裁定。

第九条案外人权益保护1. 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应当保护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2. 案外人认为执行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

3. 法院应当依法审查案外人的异议,确有理由的,应当撤销或者变更执行行为。

案件审判流程管理规定

案件审判流程管理规定

案件审判流程管理规定(试行)(2010年2月6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第一章总则为了提高办案效率,保证办案质量,切实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依照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案件审判流程管理,是指对案件的立案、分案、审限管理、结案、送达、卷宗的归档和移送等环节进行监督、协调的综合系统管理。

第二条案件审判流程管理的各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分工负责、互相监督、互相配合的原则,严格执行各项制度,增强管理的系统性、公开性和时效性,促进审判工作公开、公正、廉洁、高效、有序的进行。

第二章立案第三条立案工作应当遵循方便人民群众诉讼、便利人民法院审判的原则。

第四条立案接待人员在接待时应当着法官服。

第五条立案庭负责全院的立案工作,并指导法庭立案工作。

第六条各类案件的起诉、申请执行、申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仲裁财产保全、申请公示催告、申请支付令的受理,统一由立案庭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决定立案。

第七条案件受理的条件:(一)起诉人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行政、事业单位和其他非营业性的组织应当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还应当提供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自然人应当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二)应当有明确的被告:姓名、性别、职业和详细的住址;(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附有与本案有直接关系的证据复印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和本院管辖。

第八条有关身份案件的起诉,必须本人到场,核对和确认其身份。

第九条当事人在递交材料时,必须将详细情况填写清楚,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职业、详细住址、联系电话;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填写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等基本情况,同时填写《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委托代理人递交立案材料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是律师的,需提供执业证。

第十条对起诉人诉讼请求不具体、不明确的,应当释明,要求其修改和完善,否则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对于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起诉的法院,法院在立案时不得推诿。

刑事审判流程管理规范

刑事审判流程管理规范

刑事审判流程管理规范一、背景介绍刑事审判是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进行审判的过程,它涉及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司法公正的实现。

为了保障刑事审判的公正、高效和规范进行,制定刑事审判流程管理规范是必要的。

二、审判流程管理规范的目的1. 确保刑事审判的公正性:规范审判流程,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判决的公正性。

2. 提高审判效率:优化审判流程,减少不必要的延误,提高审判效率。

3. 加强审判管理:规范审判程序,加强对审判活动的管理和监督。

三、刑事审判流程管理规范的内容1. 立案阶段:a. 及时受理:法院应当及时受理符合立案条件的刑事案件,并作出立案决定。

b. 严格审查:对于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应当及时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c. 确定案件性质:对于已立案的案件,应当及时确定案件性质,依法分案。

2. 侦查阶段:a. 侦查程序:侦查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侦查活动,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充分性。

b. 侦查期限:侦查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完成侦查工作,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应当及时向法院报告并说明理由。

c. 侦查活动记录:侦查机关应当详细记录侦查活动的过程和结果,确保证据链的完整性。

3. 审查起诉阶段:a. 起诉条件: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审查案件,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及时提起公诉。

b. 起诉决定:检察机关应当做出起诉决定,并向法院提供起诉书和相关证据材料。

c. 起诉通知:法院应当及时将起诉决定通知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

4. 审判阶段:a. 庭前准备:法院应当组织庭前会议,明确审判程序和相关事项,确保审判的顺利进行。

b. 公开审理:刑事案件应当在公开庭审的原则下进行,确保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公正审判的实现。

c. 证据审查:法院应当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排除非法证据,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d. 辩论权利: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有权进行辩论,法院应当保障其辩论权利的实现。

e. 判决宣告:法院应当及时作出判决,并当庭宣告判决结果。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流程管理办法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流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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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案件审判流程管理规则

法院案件审判流程管理规则

法院案件审判流程管理规则第一条为强化管理和监督,促进和实现司法公正,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依据相关诉讼法以及上级法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旨在按照审理的过程,对案件的立案、送达、排期、开庭、裁判、执行、结案、督查、评查、归档诸环节进行有效管理、协调和监督。

第三条立案庭负责审判流程的控制、指挥、协调及组织实施。

其他审判庭、室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并密切配合、协调运作。

第四条各庭、室及审判、执行人员应认真执行本规则。

不执行规则或违反规则造成错案的,依照《错案责任追究办法》和本院《案件质量评查办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本规则的执行情况将作为岗位目标管理重要内容和依据,实行严格管理和考核。

第六条各庭、室按照本规则明确内部职责分工。

第二章立案第七条凡本院管辖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一审案件,申请执行案件以及适用特别程序、再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均由立案庭统一立案。

人民法庭依法办理本庭辖区内受理案件的立案审查工作,道路交通事故巡回法庭的立案审查另行规定。

第八条立案庭按下列要求办理立案中的登记、审查工作:(一)收到民事、行政起诉状或执行申请书于7日内审查,决定立案受理或裁定不予受理;收到刑事自诉人自诉状后,在15日内审查、决定立案受理或裁定驳回起诉。

移送本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和委托本院执行的案件,应在收到案卷材料后的5日内立案。

(二)发回重审、指令再审的案件,应在收到发回重审或指令再审的裁定及案卷材料后的次日内立案。

(三)当事人申诉、申请再审的且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由立案庭登记,于1个工作日内转审监庭审查。

审监庭自收到申诉状、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完毕并提出意见,报院长决定是否立案再审;对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并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在作出再审决定的次日立案。

(四)检察机关提起的公诉案件由立案庭登记,对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7日内审查完毕;对检察机关建议按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在3日内审查完毕。

(五)行政非诉执行的案件由立案庭登记立案,于1个工作日内将材料移送行政庭,行政庭应在30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如裁定进入执行程序的,到立案庭登记案号。

法院部门工作制度流程

法院部门工作制度流程

法院部门工作制度流程法院作为我国司法审判机关,肩负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使命。

为确保法院各项工作的高效、规范运行,制定一套完善的工作制度流程至关重要。

本文从法院部门工作制度流程的角度,探讨如何提升法院工作效率和质量。

一、审判管理流程1. 案件受理: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应当在收到诉状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对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并通知当事人;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理由。

2. 案件审理: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案件分案到具体审判庭,审判庭应当在收到案件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安排审判长和审判员。

审判长负责组织案件审理,确保庭审顺利进行。

3. 庭审准备:审判员在收到案件后,应当及时查阅案件材料,了解案情,确定诉讼参与人,送达诉讼文书。

庭审前,审判员应当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争取达成调解协议。

4. 庭审程序:庭审应当公开进行,录音录像。

审判员应当指导书记员记录庭审情况。

庭审结束后,审判员应当及时合议,形成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

5. 裁判文书制作:裁判文书应当根据庭审情况制作,明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和裁决结果。

裁判文书应当经过审判长审核,院长签发。

6. 案件执行: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生效后,当事人应当履行义务。

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应当自收到执行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执行。

二、法院内部管理流程1. 人力资源管理:法院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置审判人员、司法辅助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人员招聘、选拔、培训、考核、晋升、薪酬管理等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2. 财务管理:法院财务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财政法规,确保资金安全、合规使用。

法院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明确财务审批权限和程序,加强财务监督。

3. 资产管理:法院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明确资产采购、验收、保管、处置等环节的职责和程序。

法院资产应当妥善保管,防止损失、浪费和滥用。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审理流程管理规程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审理流程管理规程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审理流程管理规程(试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1年第108次会议通过2001年6月29日粤高法发[2001]22号文公布2001年7月1日起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实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审判管理工作,保障案件审理公开、公正、有序、高效地进行,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案件审理流程管理是指人民法院的专门机构对各类案件在立案、送达、案件排定、开庭、审限跟踪、案卷归档、案件移送、执行等审理过程中的不同环节所进行的管理。

它是人民法院根据审判活动的特点和规律,确定管理职能,明确管理分工,规范管理程序,落实管理责任的活动。

案件审理流程管理实行立案庭统一管理,立案庭与相关审判业务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监督、协调运作的原则。

第三条各类案件的立案、诉讼费收取、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案件排定、调查取证、送达、笔录制作、审限监督、案卷归档、案件移送等管理工作由立案庭负责。

对各类案件的开庭、评议、裁判文书制作、办理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宣判等审判事务工作由各审判庭负责。

第二章立案管理第四条各类案件的起诉、上诉(抗诉)、申请执行、委托执行、再审申请(申诉)、国家赔偿申请以及诉前及立案阶段的财产和证据等保全申请的受理,统一由立案庭的程序法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决定立案的各类案件由立案庭统一编立案号。

案件移送到审判庭后提出的财产和证据等保全申请由审判庭受理。

第五条审查立案应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决定。

经审查,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劝其撤回起诉材料;当事人仍坚持起诉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

对不属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公诉案件,应当将案件退回公诉机关。

第六条决定立案的,应填写立案登记表,办理立案审查批准手续,编案号,载明决定立案的时间。

审判流程管理制度

审判流程管理制度

审判流程管理制度审判流程管理制度是司法机关为规范审判流程,实现审判效率、公正、透明的一种制度。

随着社会进步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审判流程管理制度逐渐成为法治社会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下面是一份审判流程管理制度的范文,供大家参考。

一、总则为规范司法审判流程,提高审判工作效率和质量,加强司法保障,制定本制度。

二、审判程序1、起诉阶段在起诉阶段,应当进行案件审理的立案工作。

受理人员应当严格按照《立法法》的有关要求,对起诉书进行审查,如果符合法定要求,应当立案,并告知申请人。

如果不符合法定要求,不立案,并告知申请人。

2、调查阶段在调查阶段,应当对案件的有关事实证据进行收集,如需取证,应当依法进行。

在执行取证工作时,应当注重证据的合法性、可靠性和完整性,不能由于抓紧时间而强制收缴或制造证据。

3、庭审阶段在庭审阶段,应当依法审理案件,听取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

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陈述和辩论,不能擅自离开庭审现场。

4、判决阶段在判决阶段,应当依法宣布判决结果,并对判决内容进行书面记录。

判决文书应当按照法定格式进行编写,判决内容应当与庭审记录相一致。

5、执行阶段在执行阶段,应当依法执行判决,并及时告知执行结果。

执行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执行,不能有违法行为。

三、审判流程管理1、立案管理在审判流程中,立案是一个重要环节。

为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和有效,应当对立案工作进行系统管理。

审判机关应当建立立案审查制度,严格审核起诉书和其他材料的合法性和真实性,确保案件的立案程序合法、严谨。

2、调查管理调查是案件审理的主要内容之一。

为规范司法调查,应当在调查前制定调查计划,并在调查工作中严格按照计划进行。

在执行取证工作时,应当依据法规进行证据取证,遵守取证程序和取证规定,不能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庭审管理庭审是案件审理的重要步骤。

为确保庭审的公正和高效,应当加强庭审管理。

审判机关应当制定庭审程序和庭审流程,规范庭审程序,避免庭审中出现无谓的浪费和冗长。

人民法院审判流程节点时限管理实施意见.

人民法院审判流程节点时限管理实施意见.

兴化市人民法院审判流程节点时限管理实施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强化审判管理,提高审判效率,确保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审判流程节点时限管理,是根据案件审理程序,对案件的立案审查、移交、排期、审判、签发、评查、归档等环节进行科学、规范、有序的系统化管理。

第三条审判流程节点时限管理由审管办根据各类案件在审判流程的不同环节,对审查立案、庭前准备、开庭审理、评查归档等不同审理阶段进行专门管理和跟踪监督。

各审判庭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调运作。

第二章立案第四条对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立案庭应当在以下期间内作出处理:(一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民事案件,应当在接到起诉状的当日作出决定并立案;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行政案件和刑事自诉案件,应当在接到起诉的3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立案;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各类案件,除起诉人自动撤诉外,应当在接到起诉状的5日内作出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裁定;(二执行案件应当在接到申请的当日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并在立案之日起3日内移送执行庭;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三再审案件应当在接到再审申请后的15日内进行审查并提出是否立案的建议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并在审判委员会决定再审后三日内将卷宗移送审监庭。

第五条立案庭应在决定立案当日将立案材料移送各庭局并登记上网(西鲍、安丰、戴南庭除外。

第三章审理第六条各庭局接到立案庭移送的案件后,承办法官应在3日内确定审判庭、适用程序、案件主审人及合议庭组成人员,排定开庭日期、法庭。

第七条关于排期时限的规定:(一刑事公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的在立案后的25日内为开庭期间;适用简易程序的,在立案后10日内为开庭期间。

刑事自诉案件且被告人被羁押的,普通程序在羁押之次日起25日内为开庭期间,简易程序在羁押之次日起10日内为开庭期间;被告人未被羁押的,普通程序自立案后45日内为开庭期间,简易程序自立案后20日内为开庭期间。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排定与审理流程管理工作细则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排定与审理流程管理工作细则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排定与审理流程管理工作细则(试行)(粤高法办[2001]227号2001年9月18日)为使本院的审判流程管理实施具体化,以达到案件排定和案件审理流程跟踪工作做到规范、有序、高效、公开的目的,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审理流程管理规程(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案件排定第一条立案庭流程管理组为我院案件排定、审限跟踪和案件审理流程管理的工作部门。

第二条案件排定是指由立案庭程序法官统一排定主审(执行)法官及其合议庭成员、排定跟案书记员、排定开庭审理或询问当事人及听证的时间、排定法庭,必要时还应排定法庭记录人员。

主审(执行)法官只在有审判职称的人员中排定。

第三条对主审(执行)法官的排定,以按排案顺序号排定为主,专门排定为辅的原则进行。

按序排定是指一般案件按照案号与主审(执行)法官的排案顺序号相对应轮序排定;专门排定是指个别案件因审判(执行)工作的特别要求,经一定的审批程序,对案件的主审 (执行)法官作破序排定。

第四条排案顺序号及合议庭成员名单由审判(执行)庭提供,并由计算机管理部门输入计算机管理软件模块;立案庭在排案时不得擅自改变排案顺序及合议庭成员。

审判(执行)庭因人员增减或其他原因引起排案顺序及合议庭成员发生变动的,应同时通知立案庭和计算机管理部门,由计算机管理部门按新的排案顺序和合议庭成员对计算机管理软件模块作出相应设置调整。

第五条给主审(执行)法官排定的案件数量原则上以个人分案基数为基准。

个人分案基数是指主审(执行)法官未结案件的基本数量,它决定是否给该法官继续按序排案。

即当主审(执行)法官个人存案数达到其个人分案基数时,则停止对其分案,直至其存案数下降到个人分案基数以下。

第六条个人分案基数由审判(执行)庭确定或变更。

审判(执行)庭可以对本庭审判(执行)法官确定相同的分案基数,也可以分别对不同的审判(执行)法官确定不同的分案基数。

审判(执行)庭确定或变更分案基数的,应同时通知立案庭和计算机管理部门。

法官工作全流程管理制度

法官工作全流程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法官工作流程,提高审判效率,确保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法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院全体法官及其辅助人员。

第三条法官工作全流程管理制度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工作流程第四条案件受理1. 案件受理部门收到起诉状或者上诉状后,应当对起诉状或者上诉状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

2. 审查合格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告知当事人。

3. 审查不合格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补正或者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五条案件分案1. 案件分案应当遵循随机分案原则,确保公平公正。

2. 分案后,案件应当分配给相应的法官。

3. 法官收到案件后,应当及时查阅案卷,了解案情。

第六条开庭准备1. 法官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证人、鉴定人等参加庭审。

2. 法官应当制作庭审提纲,明确庭审内容和程序。

3. 法官应当对当事人进行必要的释明和指导。

第七条开庭审理1. 法官应当准时开庭,保证庭审活动的顺利进行。

2. 法官应当严格依法审判,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3. 法官应当充分听取各方当事人意见,确保庭审公正。

第八条休庭评议1. 法官在庭审结束后,应当休庭进行评议。

2. 评议应当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讨论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

3. 评议结束后,法官应当形成书面评议意见。

第九条制作裁判文书1. 法官应当根据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及时制作裁判文书。

2. 裁判文书应当结构完整、逻辑严密、语言规范。

3. 法官应当对裁判文书进行审核,确保其合法、准确。

第十条裁判文书送达1. 法官应当及时将裁判文书送达当事人。

2. 送达应当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

3. 送达后,法官应当及时登记送达情况。

第十一条执行1. 法官应当依法监督案件的执行。

2. 法官应当对被执行人进行必要的教育和引导。

3. 法官应当协助执行机关执行案件。

第三章监督与考核第十二条法院应当建立健全法官工作监督机制,对法官的工作进行监督。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案件审理流程管理规程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案件审理流程管理规程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案件审理流程管理规程(试行)作者: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点击次数:315 (1998年12月30日第86次审委会讨论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强化审判管理,提高办案效率和执法水平,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案件审理流程是将整个案件审理程序有规律地组织起来,根据司法公正的原则和要求,按照案件审理流程的需要,实行严格的跟踪管理。

第三条案件审理流程管理是通过对案件审理程序进行有效的管理,以保障审判工作公开、公正、高效、廉洁、有序地进行。

第四条案件审理流程管理由立案庭根据各类案件在审理流程中的不同环节,对立案、送达、开庭、结案等不同审理阶段进行跟踪管理。

审判庭应当加强对本庭案件审理流程的管理。

第二章立案第五条立案人员应按照立案工作的有关规定进行立案。

第六条立案后,应在次日内移送排期法官。

第三章送达第七条立案后的送达一般由立案庭和法警支队负责。

法警支队在向立案庭签收送达的材料后2日内完成直接送达,并于送达后的次日将送达回证送交立案庭,遇到送达不能之情况,由法警支队与立案庭协商解决。

第八条刑事一审案件立案后2日内向被告人送达起诉状副本;刑事二审案件立案后5日内向同级检察机关送达上诉状副本及一审裁判文书。

第九条一审民事、经济、知产、行政案件立案后5日内向有关当事人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和有关证据及诉讼须知等。

第十条起诉的同时当事人提出诉讼保全的案件,由立案庭在审查起诉的同时审查诉讼保全,对于符合法律规定的,由立案庭出具诉讼保全裁定书并执行,当事人对诉讼保全提出复议申请的,由承办案件的合议庭负责复议审查。

第四章排期第十一条立案庭在案件立案后根据有关诉讼规定,按照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合议庭,排定开庭日期、法庭。

第十二条排期的案件适用范围一般是各类一审、二审开庭审理的案件。

第十三条排期的案件原则上按照合议庭受理案件区域范围、案由类别或案号顺序进行。

法院 流程管理制度

法院 流程管理制度

法院流程管理制度一、前言法院作为国家司法机构的重要一环,其工作的效率和质量直接影响着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法院的工作流程管理制度是法院内部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涉及到诉讼程序的规范、办案流程的合理性、审判活动的科学性等方面。

因此,建立健全的法院流程管理制度对于提高司法效率、保障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二、法院流程管理的原则1. 法定原则法院流程管理必须在法律框架下进行,不能违背法律的规定。

2. 程序正义原则法院流程必须保障诉讼各方的合法权益,保证其在诉讼过程中的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3. 高效原则法院流程管理必须追求效率和效益,以实现对案件的及时审理和裁决。

4. 专业化原则法院流程管理必须建立专业化的人员队伍,保障审判活动的专业性和科学性。

三、法院流程管理的内容1. 基本流程基本流程是法院工作的骨架,包括案件受理、立案、审理、裁决等环节。

法院应当建立完善的基本流程管理制度,确保案件的正常进行和顺利审理。

2. 诉讼程序诉讼程序是法院审理案件的规范程序,包括原告起诉、被告答辩、证据交换、庭审等环节。

法院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建立相应的诉讼程序,保障诉讼各方的合法权益。

3. 审判活动审判活动是法院审理案件的核心环节,包括庭前准备、庭审程序、判决裁定等内容。

法院应加强对审判活动的管理,确保审判活动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四、法院流程管理的方法1. 信息化手段法院可以借助信息化手段,建立案件管理系统、电子审判系统等,以提高审判活动的效率和质量。

2. 规范化操作法院应当建立规范化的操作流程,对诉讼程序、审判活动等环节进行规范化管理,以提高工作效率和避免操作失误。

3. 专业化团队法院应当建立专业化的审判队伍,加强对法官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和水平。

五、法院流程管理的挑战1. 信息化建设的不足法院信息化建设的不足导致了审判活动的不便和效率低下,需要加大对信息化建设的投入和支持。

2. 专业队伍的匮乏法院专业队伍的匮乏导致了审判活动的不专业和不科学,需要加强对法官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执行流程管理规程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执行流程管理规程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执行流程管理规程(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立案流程管理第一节立案和管辖第二节诉讼费收取第三节案件的分配第四节案件的排期第五节文书送达第六节保全措施第七节立案调解第三章审理流程管理第一节审前准备第二节案件审理第三节评议和裁判第四节结案、归档第四章再审立案流程管理第五章执行案件流程管理第一节执行实施案件第二节执行复议案件第三节执行申诉案件第四节督促执行案件第五节执行协调案件第六章信访接待流程管理第七章审限管理第一节各类案件的审限第二节审限变更第三节审限督查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审判管理,提高审判执行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审判执行流程管理是根据案件在审理、执行过程中的不同阶段,对立案、审理、执行以及归档等全部环节进行组织、监督、协调的综合系统管理。

第三条审判执行流程管理包括立案流程管理、审理流程管理、再审立案流程管理、信访接待流程管理、执行流程管理等。

第四条审判执行流程由审判管理办公室统一管理、协调,并对审判执行流程的各环节进行监督和通报。

各职能部门按照分工负责、相互协作、相互监督的要求,严格各项管理措施,增强流程管理的系统性、公开性和时效性,促进审判执行工作公开、公正、高效、廉洁、有序地进行。

第五条本规定的执行情况,纳入各业务庭和相关人员的审判质效考核内容。

第二章立案流程管理第一节立案和管辖第六条凡属于本院管辖的第一审诉讼案件、执行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庭应当在收到起诉状、申请执行书、执行复议申请书以及赔偿申请之日起7日内受理或者裁定不予受理或作其他处理。

减刑、假释案件、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由立案庭先行征询相关业务庭的意见,符合立案条件的,立案庭2日内将有关信息输入微机,登记、编号并办理立案手续。

第七条立案庭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诉请,应在当日将起诉材料报本庭庭长审核,庭长于当日审批。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流程管理办法(试行)-地方司法规范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流程管理办法(试行)-地方司法规范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流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公正、高效的审判、执行案件运行机制,充分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切实提高审判、执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及其他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院审判管理改革实践,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3)条立法、司法解释(1)条第二条案件流程管理,是将案件审理、执行工作中的各程序性事项,按照启动的时间先后划分为若干环节,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和确保司法公正、司法效率的要求,规定各节点完成的时限,并由法院各职能部门综合运用计划、人事、组织、监督、控制和奖惩等手段,对案件各节点的运行情况进行动态跟踪、监督和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各类一二审案件、再审案件、执行案件、确认司法职权行为违法案件、司法赔偿案件、减刑假释案件、申请裁定仲裁协议效力案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申诉复查案件等各类案件的流程管理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但破产案件,涉外、涉港澳台案件的流程时限不受本办法的限制。

第四条本院对案件流程中重要环节的节点信息实行计算机自动跟踪,并在相应期限届满前予以警示。

第五条各审判业务庭和职能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案件流程的日常管理,根据案件流程信息进行决策,加强案件审理和执行工作的科学化管理。

第六条立案庭负责全院审判、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的动态跟踪、汇总、分析、反馈,定期向院领导、审判庭和各职能部门提供案件流程信息。

第七条本院通过计算机局域网,自动将案件流程信息中反映审判人员绩效的收案数、结案数、结案率、流程时限内结案率、审限期内结案率、超审限比例、一次开庭审理结案率等概括性信息向全院开放,提高流程管理的透明度和监督力度。

第二章立案第八条本院实行立案与审判分开的原则。

由立案庭负责立案审查、登记工作,计算并通知当事人预交案件受理费。

审判流程管理规定

审判流程管理规定

审判流程管理规定作者: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稿源: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08-12-1010:04:5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强化审判管理,提高审判效率,确保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审判流程管理,是根据案件审理程序,对案件的立案审查、送达、排期、审判、执行、督查、评查、归档等环节进行科学、规范、有序的系统化管理。

第三条审判流程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原则;(二)高效、规范、有序原则;(三)各部门互相监督、互相配合、互相协调的原则;(四)方便当事人诉讼和诉讼经济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审判流程管理由立案庭负责组织实施,各审判庭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调运作。

第五条立案庭负责案件立案、排期、送达、督查等工作;审判监督庭负责案件评查、归档工作。

第二章立案第六条凡属本院管辖的刑事一审案件由立案庭在收案时作程序性审查,对符合收案条件的,登记后转刑事审判庭审理。

凡属本院管辖的民事一审案件和申请执行案件,由立案庭登记并依法进行审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立案。

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向当事人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或者裁定不予受理。

基层法院申请移送本院审理的一审刑事案件,由刑事审判庭负责审查,决定受理的书面通知立案庭登记立案;不予受理的由刑事审判庭负责制作法律文书并送达。

第七条刑事、民事、行政二审案件,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指令再审及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或者提审的案件,由立案庭在五日内登记立案后移送相关审判庭。

第八条下列案件由立案庭登记后转相关审判庭审查。

审判庭审查后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书面通知立案庭办理立案手续;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审判庭制作不予立案裁定书并送达。

(一)破产案件;(二)行政机关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的非诉案件;(三)受委托执行案件;(四)减刑、假释案件;(五)行政一审案件。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判流程管理的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判流程管理的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判流程管理的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1.18•【字号】辽高法〔2021〕4号•【施行日期】2021.01.18•【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判流程管理的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辽高法〔2021〕4号各中级、基层法院,大连海事法院:《关于审判流程管理的工作规则(试行)》已经2021年1月18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21年第1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

请认真学习,严格贯彻落实。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年1月18日关于审判流程管理的工作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案件审判流程管理机制,保障审判活动公正、高效、有序进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的有关要求,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等法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流程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辽宁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审判流程管理,是指人民法院院长、庭长和审判管理部门等依法履行审判管理职责的人员和业务部门根据审判流程,对案件的立案、分案、法律文书送达、卷宗移转、审理、审限、宣判、结案、执行、司法公开、卷宗归档等不同节点的工作进行跟踪管理,以监督案件运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第三条审判流程管理以智慧法院系统为依托,将审判流程管理节点通过短信提醒、主页提醒等方式按照司法人员权力(职责)清单的规定,对院长、庭长、审判长、主审法官、合议庭成员、法官助理、书记员等主体进行提醒。

审判流程管理节点包括但不限于收立案、案件接收、分案、庭前准备、开庭审理、审限跟踪、保全、送达、结案、生效、归档等。

第四条全省法院实行全流程网上办案,院庭长网上监督管理,全程留痕。

审判管理部门对审判流程整体运行情况进行规范、管理和通报,提醒各管理主体依法、准确、及时履行管理职责。

审判流程管理制度

审判流程管理制度

审判流程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审判管理,提高审判效果,保证司法公正,按照《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及有关诉讼规定,并结合我院审判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审判流程管理是通过对案件程序进行有效旳管理,以保障审判工作公开、公正、高效、廉洁、有序地进行。

第三条审判流程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1、审理管理制度化旳原则;2、运作高效、规范有序旳原则;3、各部门互相监督、互相协调旳原则;4、以便当事人诉讼和诉讼经济原则。

第四条审判流程管理由备案庭负责统一管理,各审判庭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调运作。

第二章备案第五条实行立审分立原则,备案工作由备案庭负责,备案实行柜台式窗口服务。

案件从受理诉状、审查备案、诉讼费收取一般应一次性完毕。

第六条人民法庭备案工作,由人民法庭负责,案件受理后应及时向备案庭办理备案登记。

第七条备案庭旳备案工作涉及下列事项:1、审查民事、民商事、行政案件旳起诉,决定备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审查刑事自诉案件旳起诉,决定备案或者裁定驳回起诉。

2、审查执行(非诉执行案件由行政庭负责审查)案件旳申请,决定与否备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

3、相应当受理旳案件决定预交诉讼费(涉及申请执行费)旳数额,并依法办理缓交诉讼费旳报批手续。

4、对刑事公诉案件,本院决定再审旳案件,上级法院指令再审和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旳案件,进行备案登记。

5、对当事人提出旳诉前财产保全进行审查,并决定与否受理。

6、对合用公示催告程序和督促程序、特别程序审理旳案件进行审查,决定备案或告知不予受理。

并负责办理公示催告程序旳案件。

第七条当事人提出申诉申请,由审监庭负责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旳申诉申请,由审监庭交备案庭办理备案登记。

第八条备案庭收到诉状和有关证据,应当进行登记,并向原告(或申请人)发出受理告知书,举证告知书,出具证据收据,告知当事人预交受理费或申请费,在审判流程管理信息表上注明当事人联系电话。

第九条备案庭在备案审查中,发现原告证明其诉讼祈求旳重要证据不具有旳,应及时告知其补充证据,收到起诉状旳时间从当事人补交证据材料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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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流程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强化审判管理,建立公正、高效的审判运行机制,切实提高审判质量和审判效率,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院审判管理改革实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案件流程管理,是将案件审理工作中的各程序性事项,按照启动的时间先后划分为若干环节,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和确保司法公正、司法效率的要求,规定各阶段完成的时限,并由法院各职能部门综合运用计划、人事、组织、监督、控制和奖惩等手段,对案件各阶段的运行情况进行动态跟踪、监督和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本院各类案件均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但破产案件的流程时限不受本办法的限制。

第四条各审判业务庭和职能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案件流程的日常管理,根据案件流程信息进行决策,加强案件审理工作的科学化管理。

第五条立案庭负责全院审判流程信息的动态跟踪、汇总、分析、反馈,定期向院领导、审判庭和各职能部门提供案件流程信息。

第二章立案第六条立案庭负责下列案件立案审查、登记工作,执行相关时限规定,计算并通知当事人预交案件受理费。

(一)审查民事案件的起诉,在收到起诉状及相关材料后7日内决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

(二)审查刑事公诉案件的起诉,在收到起诉书及相关材料后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登记。

(三)对上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指令再审的案件和本院决定再审的案件,在收到上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裁定书、指令再审裁定书或者再审决定书、函件,或者本院作出再审裁定书、再审决定书后七日内立案登记。

(四)对破产申请的审查立案,应在收到破产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后七日内征求本院民事审判庭意见后决定是否立案或者裁定驳回破产申请。

(五)因管辖改变而移送来院的各类案件,在收齐案卷材料后2日内立案登记。

(六)对劳动改造管理机关报送的提请减刑、假释案件,在收到相关材料后7日内立案登记。

(七)审查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司法职权行为违法的申请,在7日内决定立案登记或者通知不予受理。

决定立案的,立案庭应调齐相关卷宗与立案材料一并移交审监庭。

(八)审查请求司法赔偿的申请,在7日内决定立案登记或者通知不予受理。

(九)负责应由本院依法受理的其他案件的审查立案工作,并在法定期限内完成。

立案庭收到行政案件起诉状及相关材料后,当日交行政庭审查,行政庭5日内提出审查意见,立案庭根据行政庭审查意见2日内办理立案手续或裁定不予受理。

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亦依此办理。

再审案件应收取诉讼费的,由审监庭通知当事人到立案庭交纳诉讼费。

第七条当事人申请缓、减、免诉讼费的,由立案庭负责审查。

拟缓、减、免诉讼费的,应报请院长审批。

但批准缓交期限不得超过60日。

第八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在起诉前提出诉前财产保全及证据保全申请的,立案庭应当立即进行审查。

符合诉前保全条件的,应当在48小时内报请分管院长同意后作出保全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

当事人在起诉的同时提出诉讼保全申请的,由立案庭在审查起诉的同时审查保全申请。

符合立案和诉讼保全条件的,立案庭在报请分管院长同意后可以在立案的同时作出诉讼保全裁定,并开始执行。

案件移送审判庭后,当事人提出财产和证据保全,由审判庭审查处理并作出裁定。

该保全裁定送达及执行由执行庭负责。

第九条立案庭应当在立案后2日内将除自办案件以外的其他案件移送有关审判庭、执行局(庭)和相应办理机构,并办理移送手续。

第十条立案庭应当在决定立案、进行登记的同时,将有关案件信息输入计算机进行管理,有关信息内容应符合司法统计的要求,不得缺项、漏项。

第三章分案及排期开庭第十一条立案庭分案要结合各审判长、合议庭成员工作量、未结案件数等因素合理确定案件主审法官,要保证各主审法官手中未结案件数的动态均衡。

刑事案件、行政和执行案件按专业对口原则分案。

原中院发回重审的案件,一审法院重审后当事人再次提出上诉的,案件由原发回重审的主审法官审理。

第十二条立案庭分案确定案件主审法官后,审判庭不得随意变更。

决定回避的案件,由主审法官决定之日将卷宗退回,立案庭2日内重新分案。

申请裁定仲裁协议效力案件、申请撤销仲裁判决案件、申诉复查案件以及对民事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的上诉案件、属于立案庭自办案件,由立案庭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分案原则直接确定承办人。

不服行政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裁定的上诉案件由行政庭办理。

第十三条主管院长对于主管审判庭受理的重大、疑难或者案件相互之间有关联等类型的案件,认为确需调整承办人的,可以协调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立案庭应将分案信息及分案后的变动信息及时输入计算机。

第十五条各类一审案件、再审案件均应实行立案庭排期开庭;二审案件审判庭接到案卷材料后,主审法官7日内决定是否开庭,同时通知立案庭,由立案庭排定开庭时间、地点。

主审法官不得自行确定开庭时间。

第十六条立案庭应当在下列期间内排定开庭日期及开庭地点:(一)刑事一审案件,在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后的11日至20日之内。

(二)民事一审案件,在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后的20日至45日之内。

(三)行政一审案件,在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后的15日至25日之内。

第十七条审判庭应当按照排定的日期开庭,合议庭对开庭日期有异议或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开庭时间的,经庭长批准后至迟在原定开庭时间届满3日前向立案庭提出。

立案庭应当从严掌握,认为理由充分的,可以变更排期,并及时通知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及公诉机关。

第十八条审判人员应认真做好庭前准备,通过阅卷等方式认为需要进行庭前证据交换,委托审计、鉴定、调查取证的,应尽可能在庭前完成,提高一次开庭成功率。

第十九条合议庭在庭审后,须再次开庭的,由审判庭自行确定再次开庭时间,但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当庭提出新证据需要查证,确需法院调查取证及当事人有正当理由未到庭的,应当在15日内再次开庭。

(二)当事人反诉或需追加当事人的,应当在30日内再次开庭。

(三)因案件需要鉴定、评估、审计或中止审理的,应当在收到鉴定、评估、审计等结论或者恢复审理后15日内再次开庭。

第四章结案第二十条案件的审理期限从立案次日起计算。

第二十一条各类案件应在法定的审限内结案,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结案的,主审法官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10日写出书面申请延期报告,说明理由,并提出结案日期,经本庭庭长审核报分管院长审批,副本送立案庭备案。

案件需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延长审理期限,主审法官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15日向立案庭提交申请书,立案庭在3日内登记备案并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第二十二条合议庭对经开庭审理的一、再审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应在休庭后5日内进行评议;主审法官应当在合议庭评议后3日内制作出法律文书,审判长接到法律文书文稿后依职权规定在2日内签发。

第二十三条合议庭审理的一刑事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审限届满10日前进行评议。

主审法官应当在合议庭评议后2日内制作出法律文书,审判长接到法律文书文稿后依职权规定在2日内签发。

第二十四条案件开庭审理后需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应在合议庭评议后5日内报送审判委员会,报告需要翻译的可以延长至7日内。

案件主审法官应在审判委员会决定后2日内制作法律文书。

第二十五条审判庭结案后,应在2日内将已签发的法律文书文稿连同案卷移送书记员管理处,结案卡应由承办人填写一并移送。

第二十六条审判庭结案向书记员管理处移送有关材料,应至少在结案期限届满前7日,以保证裁判文书核对、印发、送达等,否则视为超审限。

第二十七条书记员在收到结案材料后,应在3日内完成,裁判文书校对、复印、填写送达回证、退卷、报结案手续。

立案庭接到书记员报结手续,应立即将结案相关信息输入计算机。

刑事案件生效后3日内书记员填写执行通知书,并交案件承办人签发后移交送达。

第二十八条书记员应在结案后15日内完成卷宗的整理装订,以备案件评查和督察,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0号之前向办公室档案员交卷一次。

书记员交卷时应做到:(1)装订材料完整、装订牢固、整齐美观,并分正副卷材料分别装订;(2)卷内材料按规定顺序和要求排列,逐项编写页号;(3)按要求填写卷内目录和卷宗封面,粘贴封条,加盖骑缝章。

本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保留3份,装入证物袋;(4)交案件主审人审查卷内材料是否齐全,并在备考表中签字认可,同时由主审人确定保管期限;(5)编写归档清册一式二份。

交档前书记员管理处负责人应对卷宗分类整理,按类别统一编写归档清册,集中交档。

归档案件不符合条件的档案室立即退回,书记员5日内补正完毕重新交档。

第五章送达及移送第二十九条立案庭负责送达本院各类案件和外地人民法院委托送达的诉讼文书、法律文书。

按照方便原则,调解、裁定准予撤诉方案结案的及审判庭可以同时传唤双方当事人到庭送达的由审判庭负责。

第三十条立案庭对当事人在沁源县人民法院辖区的案件由自己送达,其它在辖区以外的案件可以委托送达。

第三十一条刑事一审案件的送达事项及要求:(一)开庭审理10日前由审判庭向被告送达起诉书副本,作好送达笔录,询问委托辩护人情况。

送达起诉书副本后2日内通知被告人亲属委托辩护人,被告未请辩护人依法应指定的,5日内落实指定事宜。

(二)开庭审理前3日由审判庭向公诉人、辩护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送达出庭通知、传票、张贴开庭公告,向法警大队交付提押票。

(三)当庭宣告判决,审判庭3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宣告后立即送达,宣告判决同时应做好宣判笔录。

第三十二条民商及行政一审案件的送达事项及要求:(一)立案后5日内由审判庭向原告送达受理通知书,向对方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向双方送达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

对方当事人在15日内提交答辩状的,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发送答辩状副本。

(二)当庭宣告判决的,由审判庭5日内向当事人送达判决书,定期宣告判决的,宣告后立即送达,宣告判决时应做好宣判笔录。

(三)一方不服判决的,在接到上诉状5日内将上诉状副本发送被上诉人。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未规定的其他送达事项按照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上下级法院之间、本院不同业务部门之间有关卷宗流转及其他工作事项的移送,应相互办理完备的交接手续。

卷宗流转包括(1)本院与上级法院移送卷宗;(2)立案庭受理各类案件登记完成相关任务移送审判庭;(3)审判庭结案后由庭室书记员保管;(4)书记员对本院一审提出的上诉案件转立案庭移送上级法院,本院已生效案件整理装订归档;(5)申诉、再审、评查、督查等工作需要调卷、退卷等等。

其他需办理移送或交接的工作事项:(1)审判庭交立案庭的送达事项;(2)审判庭交法警队提押人犯工作;(3)委托送达完成后退回送达回证的登记移交;(4)立案庭或审判庭收取案件证据;法院之间及本院各部门之间移送或交换手续时要相互监督,接收方对移送方未按流程规定及岗位责任完成工作时,不予接收或对移送方的工作瑕疵予以注明,否则责任由接收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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