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中的社会保障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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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民生社会保障问题
摘要:浙江省要按照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总目标,考虑需要与可能,既要考虑地区间、城乡间的发展不平衡、收入水平的差距,又要考虑到不同群体间社会保障水平的公平性,循序渐进,建立一套覆盖城乡,保障水平多层次,保障方式多样化,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制度法制化,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现代社会保障体系。
社会保障是民生之基。党的十七大把改善民生问题作为重点阐述,把发展教育、扩大就业、收入分配改革、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完善社会管理等作为解决民生问题的切入点。在社会保障领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浙江就是要在全国率先建立一个人人享有、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切实保障老百姓的基本生活
一、当前的建设现状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全面推进,覆盖范围不断扩大。目前在浙江,只要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不管其户籍在城镇还是农村,也不管其所在单位的所有制性质如何,都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待遇。从2001年至2005年间,浙江全省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从610万增加到962万,年均增加88万,年均增长12%。到2006年底,全省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数达到1052.58万,比上年增加90万,其中企业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为964万人,实际缴费人数为722万。养老保险基金收入从2000年的103.23亿元增加到200 6年的357.91亿元,增长了247%。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为502.25亿元,支付能力达到26个月,大大超过了全国平均13.5个月的水平。从各个地市的参保情况看,参保人数最多的是杭州市,为253.35万,占了全省参保人数的24%,其次是宁波和温州两市,参保人数都在100万以上,分别为169.88万和124.77万。参保人数最少的是舟山市,为19.73万,不到杭州市的1/10。其次是丽水和衢州两市,分别为20.78万和27.54万。
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取得新进展。浙江初步建立了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等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到2005年底,全省已有81个县(市、区)建立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占全省农村县(市、区)总数的9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参保人数达2300万人,占全省农业人口的66%;累计筹集资金16.02亿元,其中各级财政支持7.33亿元;累计报销8.87亿元。2006年,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参保人数进一步提高到2902万人,参保率为87%,人均筹资水平为60元,提前达到中央关于2008年基本建立合作医疗制度的工作要求。此外,浙江还实施了“农民健康工程”,从2005年起,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农民都能享受免费健康体检和12项公共卫生服务。(2)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2003年,浙江在全国率先建立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目前浙江全省所有市、县(市、区)均已出台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政策性文件,制定了相应的实施方案。到2006年,全省共有233.90万被征地农民纳入保障范围,累计筹集资金253.77亿元,其中88.19万名符合条件的参保对象已按月领取基本生活保障金或基本养老金,人均保障水平为190元/月。(3)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2001年,浙江全省农村养老保险的参保人数为600万,到2005年已经下降为470万,2006年进一步下降到4 44万。面对农村老年人口养老保障需求的不断提高,一些地区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了积极的制度创新,杭州和嘉兴都已相继出台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政策文件。。
二、目前存在的问题
从保障民生以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来看,浙江现行社会保障体系依然存在不少问题: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滞后,与企业间的待遇差异过大。目前企业所采用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与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金制度相比,不仅计发办法不一样,调整程度也不同。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个
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企业单位职工不仅个人账户规模变小,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替代率也大幅下降。如以55岁退休的人员为例,个人账户养老金月发放标准由原来的1/120,下降到了1/ 170,个人账户养老金替代率总体下降了48.7%。与其相反,根据《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公务员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制度改革后,退休费的基数分别调整为退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替代率与工作年限挂钩,工作满10年的,替代率为70%,工作满20年的,替代率为8 0%,工作满30年替代率为85%,工作满35年的替代率为90%。可以看出,改革后,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退休待遇差距进一步扩大。此外,机关事业单位还会根据单位情况,给退休人员发放部分单位福利,进一步拉大了与企业退休人员的待遇差距。
社会保险关系转移难。从目前社会保险关系“转移难”的各种案例看,第一种情况是社会保险关系不能转移、接续。有的地方制定如户籍等一系列限制条件,制约社会保险关系转入。有的地方允许转移到当地就业的劳动者参加当地的社会保险,但必须以“新人”的身份重新参加,以前在其他地方参加的社会保险不能接续。大量的、流动频繁的农民工,他们每流动一次,就被作为一次“新人”对待,经常由于社会保险关系不能接续选择退保,而退保只能拿到个人账户这部分。第二种情况是没有地方能够为其落实退休养老。一些地方虽然允许劳动者转入社会保险关系,但对在当地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制定了相关规定,如在当地必须缴费达到一定年限或取得当地户籍一定年限后,才可以选择在当地退休享受养老待遇。第三种情况,一部分“中人”,由于一些地方不承认本地区以外的视同缴费年限,因而这部分权益丧失。第四种情况,不同地区间存在社会保险待遇差异。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不同,不同地区间社会保险待遇水平存在差异。根据养老保险制度规定,基础养老金与当地上一年社会平均工资挂钩,如果两个劳动者分别工作在高工资水平和低工资水平地区,即使两人按同样标准缴纳社会保险费,退休时,两个劳动者却享受不同的退休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