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范文word版 (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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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企业应当于每一年度终了后 90 日内,办理产权年度检查登记,向国有资产 管理部门提交财务报告和国有资产经营年度报告书,报告下列主要内容: (一)出资人的资金实际到位情况; (二)企业国有资产的结构变化,包括企业对外投资情况; (三)国有资产增减、变动情况; (四)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统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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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卖或者出借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遗失或者毁坏的,应当按照规定申请补领。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产权登记档案制度,并定期分
析和报告国有资产产权状况。 第十四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
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可以处以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提请政府有关部门对 企业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一)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产权登记的; (二)隐瞒真实情况、未如实办理产权登记的; (三)不按照规定办理产权年度检查登记的; (四)伪造、涂改、出卖或者出借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的。 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办理产权登记中玩忽职守、徇私
占有产权登记的主要内容: (一)出资人名称、住所、表人; (三)企业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 (四)企业实收资本、国有资本; (五)企业投资情况; (六)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向企业核发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是企业的资信证明 文件。 第八条 动产权登记: (一)企业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改变的; (二)国有资本占企业实收资本比例发生变化的; (三)企业分立、合并或者改变经营形式的; (四)有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变动情形的。 第九条 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各该情形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办 企业发生下列变动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 30 日内办理变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标 签】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颁布单位】国务院【文 号】国务院第192号令【发文日期】1996-01-25【实施时间】1996-01-25【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产权界定与产权登记 现发布《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 1996年1月25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健全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对占有国有资产的各类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进行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第三条 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持有国家股权的单位以及以其他形式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产权登记。

第四条 企业产权归属关系不清楚或者发生产权纠纷的,可以申请暂缓办理产权登记。

企业应当在经批准的暂缓办理产权登记期限内,将产权界定清楚、产权纠纷处理完毕,并及时办理产权登记。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产权归属关系办理产权登记。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按照产权归属关系委托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办理产权登记。

第六条 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

第七条 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占有产权登记的主要内容: (一)出资人名称、住所、出资金额及法定代表人; (二)企业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 (三)企业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 (四)企业实收资本、国有资本; (五)企业投资情况; (六)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向企业核发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是企业的资信证明文件。

第八条 企业发生下列变动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动产权登记: (一)企业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改变的; (二)国有资本占企业实收资本比例发生变化的; (三)企业分立、合并或者改变经营形式的; (四)有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变动情形的。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Standardization of sany group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国资综发〔1992〕26号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并已取得企业法人资格或申请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企业单位”),必须按照《试行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申办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

第三条产权登记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企业单位财务隶属关系组织实施。

按财务隶属关系不便组织实施的,可结合行政隶属关系组织实施。

按财务和行政隶属关系均不便组织实施的,可结合属地关系组织实施。

不论按上述何种关系组织实施,都要贯彻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不重不漏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以下企业单位的产权登记管理:(一)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性公司和在国家计划单列的企业集团公司。

(二)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由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事业单位及全国性社会团体设立的直属公司和企业单位。

(三)专业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国家级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五条第四条所述公司、企业单位下属的各级企业单位的产权登记,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可根据具体情况,依据产权关系,委托其主管单位办理,也可委托地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

具体委托事宜,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商其主管单位或地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第六条在国家计划单列的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办理产权登记。

通过资产纽带与核心企业形成母子公司关系的紧密层成员企业,不另进行产权登记,其办理工商登记所需的资信证明,由核心企业审查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定后出具。

企业集团核心企业进行产权登记时应以汇总或合并的财务会计报表为依据。

国有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国有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国有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加强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国有产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xx省国资委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有产权,是指集团及所属公司以各种形式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本办法所称国有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管理的国家出资企业的产权及其分布状况进行登记管理的行为。

国有产权登记范围包括:(一)集团及集团投资参股企业;(二)集团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0%的境内、境外各级企业及其投资参股企业;(三)集团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比例虽未超过50% ,但为第一大股东,并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实际支配的境内、境外各级企业及其投资参股企业。

集团所属境内外代表处、办事处,以及其他非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不纳入产权登记范围。

为交易目的持有的下列股权不进行产权登记(一)为了赚取差价从二级市场购入的上市公司股权;(二)为了近期内(一年以内)出售而持有的其他股权。

办理产权登记的公司应当权属清晰。

存在产权纠纷的公司,应当在及时处理产权纠纷后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及集团全资、控股和实际控制的各级子公司(以下简称“所属公司”)。

第二章职责和分工集团产权登记管理实行集中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股权管理中心是集团产权登记归口管理部门,所属公司根据各公司组织机构设置情况确定归口管理部门。

股权管理中心主要负责管理集团及所属参控公司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工作,对所属参控公司产权登记数据、资料进行审核,并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申办产权登记;对所属参控股公司产权登记管理进行检查、指导;负责集团产权登记档案管理工作。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精选财经经济类资料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各位读友,本文仅供参考,望各位读者知悉,如若喜欢或者需要本文,可点击下载下载本文,谢谢!】祝大家工作顺利】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健全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对占有国有资产的各类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进行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第三条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持有国家股权的单位以及以其他形式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产权登记。

第四条企业产权归属关系不清楚或者发生产权纠纷的,可以申请暂缓办理产权登记。

企业应当在经批准的暂缓办理产权登记期限内,将产权界定清楚、产权纠纷处理完毕,并及时办理产权登记。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产权归属关系办理产权登记。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按照产权归属关系委托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办理产权登记。

第六条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

第七条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占有产权登记的主要内容:(一)出资人名称、额及法定代表人;(二)企业的名称、表人;(三)企业的资产、------------------------------ 最新财经经济资料--------- 住所及法定代负债及所有者--感谢阅读----------------------权益;(四)企业实收资本、国有资本;(五)企业投资情况;(六)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向企业核发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是企业的资信证明文件。

第八条企业发生下列变动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动产权登记:(一)企业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改变的;(二)国有资本占企业实收资本比例发生变化的;(三)企业分立、合并或者改变经营形式的;(四)有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变动情形的。

国有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制度

国有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制度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制度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占有产权登记 (3)第三章变动产权登记 (5)第四章注销产权登记 (6)第五章产权登记年检 (8)第七章法律责任 (11)第八章附则 (1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xx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整体利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192号令)、《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财管字[2000]116 号)、《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国资发产权[2004]315号)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已取得法人资格且占有、使用国有资产或持有国家股权的企业以及以其他形式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

第三条以下企业应当依照本制度的规定申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1、国有企业;2、国有独资公司、设置国有股权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3、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投资设立的企业;4、以其他形式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

第四条产权系指财产所有权以及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经营权、使用权等财产权。

产权包括债权。

产权可分为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四项基大权利。

第五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对占有国有资产的各类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进行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注销产权登记和年度检查登记。

第六条产权登记机关审核和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以下简称产权登记证)是依法确认企业产权归属关系的法律凭证,也是企业的资信证明文件。

第七条产权登记管理遵循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

公司资产财务审计部负责公司国有资产管理并按产权归属关系和财务隶属关系组织实施,负责向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上报、审批和备案。

第八条企业负责申请办理本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的产权登记,并对各级子企业的产权登记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国有资产管理细则

国有资产管理细则

国有资产管理细则----WORD文档,下载后可编辑修改----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范本,欢迎您借鉴参考阅读和下载,侵删。

您的努力学习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国有资产管理细则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颁发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及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单位)和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具体包括:(一)行政事业单位的现金、银行存款、库存材料(存货)、暂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有价证券等流动资产;(二)行政事业单位占有和使用的土地、房屋及构筑物、附着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交通运输设备、电气设备、仪器仪表、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文艺体育设备、图书文物及陈列品、家具用具等固定资产;(三)行政事业单位占有和使用的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四)行政事业单位接受捐赠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五)行政单位出租出借的以及事业单位兴办的培训中心、服务中心、宾馆、酒店、招待所、饮食店铺、经营性门面(与行政事业单位脱钩、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资产除外)的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资产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

第二章资产管理第六条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附件: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192号令,以下简称《办法》,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原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下列己取得或申请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以下统称企业),应当按规定申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一)国有企业;(二)国有独资公司;(三)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四)设置国有股权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五)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或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投资设立的企业;(六)其他形式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

第三条产权登记机关是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负责国有资产管理的部门。

财政部主管全国产权登记工作,统一制定产权登记的各项政策法则。

上级产权登记机关指导下级产权登记机关的产权登记工作。

第四条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定和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以下简称产权登记证),是依法确认企业产权归属关系的法律凭证和政府对企业授权经营国有资本的基本依据。

产权登记证分为正本相副本,企业发生国有产权变动时应当同时变更产权登记证正本相副本。

第五条产权登记机关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法确认企业产权归属,理顺企业集团内部产权关系;(二)掌握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的状况;(三)监管企业的国有产权变动;(四)检查企业国有资产经营状况;(五)监督国家授权投资机构、国有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出资行为;(六)备案企业的担保或资产被司法冻结等产权或有变动事项;(七)在汇总、分析的基础上,编报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产权登记机关呈送产权登记与产权变动状况分析报告。

第六条企业提供保证、定金或设置抵押、质押、留置,以及发生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情况的,应当在申办各类产权登记中如实向产权登记机关报告。

企业以设置抵押、质押、留置、作为定金以及属于司法冻结的资产用于投资或进行产权(股权)转让时,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产权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2018最新】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word版本 (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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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对占有国有资产的各类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进行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第三条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持有国家股权的单位以及以其他形式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产权登记。

第四条企业产权归属关系不清楚或者发生产权纠纷的,可以申请暂缓办理产权登记。

企业应当在经批准的暂缓办理产权登记期限内,将产权界定清楚、产权纠纷处理完毕,并及时办理产权登记。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产权归属关系办理产权登记。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按照产权归属关系委托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办理产权登记。

第六条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

第七条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占有产权登记的主要内容:(一)出资人名称、住所、出资金额及法定代表人;(二)企业的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三)企业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四)企业实收资本、国有资本;(五)企业投资情况;(六)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向企业核发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是企业的资信证明文件。

第八条企业发生下列变动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动产权登记:(一)企业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改变的;(二)国有资本占企业实收资本比例发生变化的;(三)企业分立、合并或者改变经营形式的;(四)有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变动情形的。

第九条^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各该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销产权登记:(一)企业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二)企业转让全部产权或者企业被划转的;(三)有国务院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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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和实施,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增值,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或相关职能部门直接控制的国有企业,包括直属事业单位、直属社团组织等。

第三条运用这份规定,企业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以及其他权益由国家代表所有人行使,国家对企业国有资产的保护和监督实施负有责任。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增强资产保值增值的能力,创造良好的运营环境。

第五条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应当坚持法治原则,依法为依据,合法合规经营,规范行为。

第六条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强化风险防控,做好风险评估和预警,防止资产流失和损失。

第二章资产登记与评估第七条企业国有资产应当进行登记,并建立健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确保清晰、准确的资产数据。

第八条企业国有资产应当定期进行评估,根据市场价格和相关规定,对资产进行合理估值。

第九条企业国有资产的评估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由专业评估机构进行,结果应当及时公开。

第十条企业国有资产产生的新增收益应当及时登记,并用于增值利润或社会公益事业。

第三章资产和负债管理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建立和执行资产及负债管理制度,确保资产安全和负债合理、可支付。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加强资产利用管理,提高资产效益和利润,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做好负债规划和控制,确保负债水平适度,并按时偿还债务。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加强对外融资管理,合理控制债务风险,防止过度依赖外债。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及时提供相关报表信息。

第四章经营管理第十六条企业应当制定科学、合理的经营计划,明确经营目标和发展方向。

第十七条企业应当建立市场竞争机制,实行市场化经营,促进企业的竞争力和创造力。

第十八条企业应当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防止内部舞弊和失职行为。

国有企业产权管理制度范文

国有企业产权管理制度范文

国有企业产权管理制度范文国有企业产权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有企业产权管理,规范产权流转,提高国有企业的效益和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国有企业产权是指国家依法对国有资产享有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三条国有企业产权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合法、公平、公正、公开、便利、高效。

第四条国有企业产权变动的方式包括出资增资、转让、租赁、抵押、供股等。

第五条国有企业产权变动必须依法进行,并须符合国家产权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国有企业产权登记第六条国家产权登记机关是国有企业产权登记的主管单位。

国有企业依法进行产权变动,应向国家产权登记机关申请产权登记。

第七条国有企业产权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国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二)出资增资的相关文件;(三)股权转让的相关文件;(四)租赁合同及相关权属材料;(五)抵押合同及相关权限材料;(六)供股合同及相关权属材料。

第八条国家产权登记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受理,并在收到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手续。

对于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国家产权登记机关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国有企业产权登记机关应当将国有企业产权变动信息公示,并提供在线查询服务。

第十条国有企业产权登记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定期公布国有企业产权变动信息。

第三章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第十一条国有企业产权交易是指国有企业产权的转让、租赁、抵押、供股等方式进行的交易活动。

第十二条国有企业产权交易应当依法进行,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国有企业产权交易应当以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保护买方和卖方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产权交易应当通过国家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买卖双方应当签订产权交易协议,明确双方的权责。

第十五条国有企业产权交易应当依法纳税,并及时办理相关税务手续。

第四章国有企业产权保护第十六条国家对国有企业产权享有保护的义务,保护国有企业产权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行为,均属于侵犯国有企业产权的行为:(一)未经许可,私自转让、出售国有企业产权;(二)侵占、擅自使用国有企业产权;(三)违反合同约定,剥夺国有企业产权的合法权益;(四)其他侵犯国有企业产权的行为。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出台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出台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出台
佚名
【期刊名称】《大经贸》
【年(卷),期】1997(000)001
【摘要】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于近日出台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的实施细则,该实施细则是为了加强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结合几年来国有资产产
权登记管理工作的实践制定的。

实施细则细化了产权登记的范围,下列已取得或申
请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和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应当按规定申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
登记:(1)国有企业;(2)国有独资公司;(3)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4)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集体企业;(5)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投资设立的企业;(6)其他形式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联营企业,应由国有股股权持有单位或委托企业按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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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管理制度)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192 号令,以下简称《办法》),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原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下列已取得或申请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以下统称企业),应当按规定申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一)国有企业; 中国最庞大的资料库下载(二)国有独资公司;(三)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四)设置国有股权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五)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或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投资设立的企业;(六)其他形式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

第三条产权登记机关是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负责国有资产管理的部门。

财政部主管全国产权登记工作,统一制定产权登记的各项政策法则。

上级产权登记机关指导下级产权登记机关的产权登记工作。

第四条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定和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以下简称产权登记证),是依法确认企业产权归属关系的法律凭证和政府对企业授权经营国有资本的基本依据。

产权登记证分为正本和副本,企业发生国有产权变动时应当同时变更产权登记证正本和副本第五条产权登记机关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法确认企业产权归属,理顺企业集团内部产权关系;(二)掌握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的状况;(三)监管企业的国有产权变动;(四)检查企业国有资产经营状况;(五)监督国家授权投资机构、国有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出资行为;(六)备案企业的担保或资产被司法冻结等产权或有变动事项;(七)在汇总、分析的基础上,编报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产权登记机关呈送产权登记与产权变动状况分析报告。

第六条企业提供保证、定金或设置抵押、质押、留置,以及发生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情况的,应当在申办各类产权登记中如实向产权登记机关报告。

企业以设置抵押、制押、留置、作为定金以及属于司法冻结的资产用于投资或进行产权(股权)转让时,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产权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管理范围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及时、真实、动态、全面反映企业产权状况,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精神,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产权登记,是指公司对自身及所属境内外各级法人企业产权信息及其分布状况进行登记管理的行为。

第三条企业产权登记范围的具体分类为:(一)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及实际控制的各级法人企业应纳入产权登记范围;(二)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及实际控制的各级法人企业直接投资的参股法人企业应纳入产权登记范围;(三)本条第(一)项所列法人企业所属事业单位应视为企业进行产权登记;(四)本条第(二)项所列参股法人企业的再投资法人企业不纳入产权登记范围。

第四条企业产权登记类型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

(一)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占有产权登记:1.因投资、分立、合并而新设企业的;2.因收购、投资入股而首次取得企业股权的;3.其他应当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的情形。

(二)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变动产权登记:1.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名称、持股比例改变的;2.企业注册资本改变的;3.企业名称改变的;4.企业组织形式改变的;5.企业注册地改变的;6.企业主营业务改变的;7.其他应当办理变动产权登记的情形。

(三)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注销产权登记:1.因解散、破产进行清算,并注销企业法人资格的;2.因产权转让、减资、股权出资、出资人性质改变等导致企业出资人中不再存续履行出资人职责的;3.其他应当办理注销产权登记的情形。

第五条企业为交易目的持有的下列股权不进行产权登记:(一)为了赚取差价从二级市场购入的上市公司股权;(二)为了近期内(一年以内)出售而持有的其他股权。

第六条公司投资管理部是公司企业产权登记工作的主责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公司产权登记制度和工作体系,落实产权登记管理工作责任,并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产权管理制度细则(2篇)

产权管理制度细则(2篇)

第1篇第一条为加强本单位的产权管理,维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单位的全部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产权管理,是指对本单位的资产进行登记、评估、使用、处置、收益分配等环节的管理。

第四条产权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原则;(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三)权责一致原则;(四)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结合原则。

第五条本细则由本单位产权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章产权登记管理第六条产权登记是产权管理的首要环节,应当全面、准确、及时地进行。

第七条产权登记的范围包括:(一)国家出资企业的资产;(二)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的资产;(三)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资产;(四)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五)其他应当登记的资产。

第八条产权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产权登记申请书;(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证书;(三)资产评估报告;(四)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产权登记的程序:(一)申请单位向产权管理部门提交产权登记材料;(二)产权管理部门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三)审核通过后,产权管理部门颁发产权登记证。

第十条产权登记证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资产名称;(二)资产类别;(三)资产价值;(四)产权归属;(五)其他需要记载的事项。

第十一条产权登记证遗失或者毁损的,应当及时向产权管理部门申请补发。

第三章产权评估管理第十二条产权评估是产权管理的重要环节,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十三条产权评估的范围包括:(一)国有资产;(二)集体资产;(三)企业资产;(四)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五)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资产。

第十四条产权评估的程序:(一)申请单位向产权管理部门提交产权评估申请;(二)产权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评估申请进行审核;(三)审核通过后,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四)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五)产权管理部门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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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财管字〔201X〕11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192号令,以下简称《办法》),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原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下列已取得或申请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以下统称企业),应当按规定申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
(一)国有企业;
(二)国有独资公司;
(三)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
(四)设置国有股权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五)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或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投资设立的企业;
(六)其他形式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

第三条产权登记机关是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负责国有资产管理的部门。

财政部主管全国产权登记工作,统一制定产权登记的各项政策法规。

上级产权登记机关指导下级产权登记机关的产权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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