尾矿库闭库及回采管理制度
新颁布-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38号令,根据78号令进行修改,2015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减少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尾矿库的建设、运行、回采、闭库及其安全管理与监督工作,适用本规定。
核工业矿山尾矿库、电厂灰渣库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尾矿库建设、运行、回采、闭库的安全技术要求以及尾矿库等别划分标准,按照《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06-2005)执行。
第四条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对尾矿库实施有效的安全管理。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尾矿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直接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巡坝、排洪和排渗设施操作的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七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有关尾矿库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作出规定。
第八条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应用尾矿库在线监测、尾矿充填、干式排尾、尾矿综合利用等先进适用技术。
一等、二等、三等尾矿库应当安装在线监测系统。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将尾矿回采再利用后进行回填。
第二章尾矿库建设第九条尾矿库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以及回采、闭库的尾矿库建设工程。
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条尾矿库的勘察单位应当具有矿山工程或者岩土工程类勘察资质。
设计单位应当具有金属非金属矿山工程设计资质。
尾矿库回采和闭库安全管理制度
尾矿库回采和闭库安全管理制度为规范尾矿回采和停用尾矿库的安全管理,做好尾矿回采再利用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严密监视闭库后的尾矿库的安全状况,落实监管人员安全职责,结合融达锂业公司尾矿库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尾矿库回采管理(一)回采申请:尾矿库进行回采再利用或经批准闭库的尾矿库重新启用或改作他用时,必须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按照公司尾矿库建设安全管理制度进行回采勘察、安全预评价和回采设计,回采设计应当包括安全设施设计,并编制安全专篇。
(二)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回采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回采设计实施尾矿回采,并在尾矿回采期间进行日常安全管理和检查,防止尾矿回采作业对尾矿坝安全造成影响。
(四)尾矿全部回采后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尾矿库注销手续。
二、尾矿库闭库管理(一)尾矿库使用到最终设计高程前2—3年,应进行闭库安全评价;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闭库安全评价。
(二)尾矿库停用前应按正常库标准和闭库安全评价,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闭库整治设计,确保尾矿库防洪能力和尾矿坝稳定性满足规程要求,维持尾矿库闭库后长期安全稳定。
(三)闭库设计和施工方案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并报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备案。
(四)闭库后的尾矿库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由公司尾矿库管理部门指定专人负责;闭库后重新启用或改作他用时,必须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技术论证。
(五)闭库工程施工及验收可参照《尾矿设施施工及验收规程》和其他有关规程。
(六)尾矿库闭库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尾矿库已完全停止使用;2、尾矿库闭库设计已经上级安监部门批淮;3、有完整的闭库工程施工记录、竣工报告、竣工图和施工监理报告等;有健全的日常安全管理检查制度、应急措施和专职安全监管人员;4、闭库安全评价报告交当地安监部门备案;5、其他应具备的相关条件。
尾矿库管理制度
滦平县伟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尾矿库管理制度滦平县伟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2011)目录1、尾矿库建设安全管理制度2、尾矿库闭库管理制度3、尾矿库再利用制度4、尾矿输送管理制度5、尾矿排放与筑坝管理制度6、尾矿库水位控制安全管理制度7、尾矿库排洪设施安全管理制度8、尾矿库汛期安全管理制度9、排渗设施与渗流控制安全管理制度10、尾矿库防震与抗震安全管理制度11、电力线路安全管理制度12、尾矿库照明管理制度13、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管理制度14、尾矿库防洪安全检查制度15、尾矿坝安全检查制度16、浸润线观测与坝体位移观测制度17、应急管理及应急相应管理制度18、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19、安全生产会议管理制度20、班组交接班管理制度21、设备设施维护安全管理制度22、尾矿库回水塔溢流孔及回水塔封堵制度1尾矿库建设安全管理制度一、目的为了确保尾矿库建设项目符合国家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尾矿库的建设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标准化作业,程序化管理”的方针,严格执行尾矿库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对尾矿库建筑项目:新建、改建、扩建、闭库以及再利用的环境和安全管理。
三、职责1)安全科负责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方面的综合管理和监督。
2)生产科负责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施工管理和措施落实3)财务科负责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方面的资金落实。
四、工作程序(1)项目准备1、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写要依照节能、降耗、减污的原则,采用能耗物耗少、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
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必须有环境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专篇。
2、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通知安全科参与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
3、项目主管部门将立项批准文件(1份),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安全科备案。
4、安全环保管理部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职业病危害评价和安全预评价,并报告政府相应主管部门审批。
尾矿库闭库管理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为加强对尾矿库闭库的安全监督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尾矿库闭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二00三年七月三十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尾矿库闭库的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尾矿库闭库工作,保障尾矿库闭库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尾矿库闭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核工业矿山和其它具有放射性物质的尾矿库闭库工作,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尾矿库闭库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四条尾矿库闭库工作包括闭库前的安全评价、闭库设计与施工、闭库安全验收。
第五条尾矿库闭库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中央管理企业的尾矿库闭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其它企业的尾矿库闭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尾矿库闭库工作及闭库后的安全管理由原企业负责。
对解散和关闭破产的企业,其已关闭和废弃的尾矿库的管理工作,由企业出资人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无上级主管部门或出资人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落实管理单位。
尾矿库闭库后重新启用或改作他用时,应当经过可行性论证,并报审批闭库工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第二章闭库前的安全评价第七条企业应当根据尾矿库设计资料,在尾矿库闭库前1年,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价机构进行尾矿库安全评价。
第八条进行尾矿库安全评价的企业应当提供以下资料:(一)尾矿库现状地形图及下游有关资料;(二)水文气象资料;(三)尾矿库(坝)工程地质勘探报告(含堆积坝物理力学指标);(四)尾矿库工程设计资料;(五)尾矿库运行管理(含环境保护、事故及其处理情况)资料;(六)尾矿的化学成分资料;(七)其它有关资料。
第九条评价机构向企业出具的尾矿库安全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尾矿坝安全评价1. 不良地质现象对尾矿坝(库)安全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2. 坝体结构、构造的情况;3. 坝体沉陷、裂缝、坍塌、位移的情况;4. 坝面渗流破坏情况(包括管涌、流土等现象);5. 执行尾矿堆积坝安全超高和沉积滩长度规范的情况;6. 尾矿堆积坝坡比及坝面防护的情况;7. 坝内排渗设施效果及坝体浸润线观测的情况;8. 尾矿坝静力、动力和渗流稳定分析结果。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修订送审稿)》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修订送审稿)第一条为预防和减少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尾矿库的建设、运行、回采、闭库及其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核工业矿山和其他具有放射性物质的尾矿库、电厂灰渣库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尾矿库建设、运行、回采、闭库的安全技术要求以及尾矿库等别划分标准,按照《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执行。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尾矿库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备案、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
尾矿库日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监管的原则,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作出规定,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组织建立、健全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实施安全管理。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尾矿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管理人员,并配备与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具有相应工作能力的人员。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垮坝、漫顶等生产安全事故和可能影响尾矿库运行的泥石流、山体滑坡、地震等重大险情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报相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每年至少进行一次预案演练。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排洪和排渗设施操作的专职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九条尾矿库的勘察单位应当具有矿山工程、岩土工程类勘察资质,设计单位应当具有金属非金属矿山工程设计资质,安全评价单位应当具有尾矿库评价资质,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矿山工程施工资质,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具有矿山工程监理资质。
尾矿库闭库规章制度
尾矿库闭库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尾矿库管理,防止尾矿库渗漏和溃坝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尾矿库闭库是指依法关闭尾矿库,采取一系列措施保障尾矿库安全运行的过程。
第三条尾矿库闭库应与环境保护、生态修复相结合,综合防治环境污染。
第四条尾矟库闭库应依法规、技术标准和现行有关规定进行,确保尾矿库安全闭库。
第五条尾矿库闭库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尾矿库闭库领导小组,设立尾矿库闭库工作机构,明确各职责。
第六条尾矿库闭库应当全面调查尾矿库运营情况,制订尾矿库闭库方案并报主管部门审核。
第七条尾矿库闭库期间,应当维持原有尾矿库设施运行稳定,以确保尾矿库正常运转。
第二章尾矿库闭库方案第八条尾矿库闭库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尾矿库结构和地质情况分析;(二)尾矿库运营情况调查分析;(三)尾矿库闭库工程方案;(四)尾矿库污染防治和生态修复方案。
第九条尾矿库闭库方案应当报主管部门审核并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尾矿库闭库期间,责任单位应当根据方案进行尾矿库闭库工程,确保尾矿库安全。
第三章尾矿库闭库工程第十一条尾矿库闭库工程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尾矿库封闭工程;(二)尾矿库排水工程;(三)尾矿库安全监测工程;(四)尾矿库绿化工程。
第十二条尾矿库封闭工程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尾矿渗漏,保护地下水资源。
第十三条尾矿库排水工程应当确保尾矿库排水畅通,避免尾矿库溢洪。
第十四条尾矿库安全监测工程应当建立尾矿库监测系统,随时了解尾矿库变化情况。
第十五条尾矿库绿化工程应当进行生态修复,使尾矿库成为生态景观。
第十六条尾矿库闭库工程应当符合环保和安全要求,确保尾矿库安全。
第四章尾矿库闭库管理第十七条尾矿库闭库管理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尾矿库闭库进度管理;(二)尾矿库闭库质量管理;(三)尾矿库闭库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尾矿库闭库进度管理应当按照闭库方案确定进度计划,定期检查闭库进度。
第十九条尾矿库闭库质量管理应当建立尾矿库闭库质量检测制度,确保闭库质量。
尾矿库回采和闭库安全管理制度
尾矿库回采和闭库安全管理制度为规范尾矿回采和停用尾矿库的安全管理,做好尾矿回采再利用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严密监视闭库后的尾矿库的安全状况,落实监管人员安全职责,结合融达锂业公司尾矿库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尾矿库回采管理(一)回采申请:尾矿库进行回采再利用或经批准闭库的尾矿库重新启用或改作他用时,必须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按照公司尾矿库建设安全管理制度进行回采勘察、安全预评价和回采设计,回采设计应当包括安全设施设计,并编制安全专篇。
(二)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回采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回采设计实施尾矿回采,并在尾矿回采期间进行日常安全管理和检查,防止尾矿回采作业对尾矿坝安全造成影响。
(四)尾矿全部回采后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尾矿库注销手续。
二、尾矿库闭库管理(一)尾矿库使用到最终设计高程前2—3年,应进行闭库安全评价;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闭库安全评价。
(二)尾矿库停用前应按正常库标准和闭库安全评价,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闭库整治设计,确保尾矿库防洪能力和尾矿坝稳定性满足规程要求,维持尾矿库闭库后长期安全稳定。
(三)闭库设计和施工方案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并报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备案。
(四)闭库后的尾矿库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由公司尾矿库管理部门指定专人负责;闭库后重新启用或改作他用时,必须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技术论证。
(五)闭库工程施工及验收可参照《尾矿设施施工及验收规程》和其他有关规程。
(六)尾矿库闭库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尾矿库已完全停止使用;2、尾矿库闭库设计已经上级安监部门批淮;3、有完整的闭库工程施工记录、竣工报告、竣工图和施工监理报告等;有健全的日常安全管理检查制度、应急措施和专职安全监管人员;4、闭库安全评价报告交当地安监部门备案;5、其他应具备的相关条件。
关闭尾矿库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尾矿库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关闭的尾矿库,包括已关闭和废弃的尾矿库。
三、安全管理责任1. 尾矿库关闭单位应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管理人员职责,负责尾矿库关闭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2. 关闭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尾矿库关闭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尾矿库关闭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3. 各相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尾矿库关闭安全管理工作。
四、安全管理措施1. 尾矿库关闭前的安全评价(1)关闭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对尾矿库进行安全评价,评价结果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2)安全评价报告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尾矿库关闭。
2. 尾矿库关闭设计(1)关闭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尾矿库关闭设计,设计内容应包括尾矿库闭库方案、闭库施工方案、闭库后的安全监测与维护方案等。
(2)关闭设计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
3. 尾矿库关闭施工(1)关闭单位应按照批准的关闭设计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2)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确保施工人员的安全。
4. 尾矿库关闭安全验收(1)关闭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对尾矿库关闭工程进行安全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2)验收不合格的,应立即整改,直至合格。
5. 尾矿库关闭后的安全监测与维护(1)关闭单位应建立健全尾矿库关闭后的安全监测与维护制度,定期对尾矿库进行安全监测。
(2)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五、安全教育培训1. 关闭单位应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2. 新员工在上岗前必须接受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六、监督检查1.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尾矿库关闭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尾矿库管理制度范本
尾矿库管理制度范本一、总则1、为了加强尾矿库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保护,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属的尾矿库。
3、尾矿库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企业负责、部门监管、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
二、管理职责1、成立尾矿库安全生产管理小组,明确小组成员的职责和分工。
2、主要负责人是尾矿库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尾矿库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3、安全生产管理小组负责制定尾矿库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确保尾矿库的安全运行。
三、尾矿库建设1、尾矿库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安全预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2、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尾矿库的建设工程。
3、严格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施工过程中如发现设计存在问题,应当及时进行变更,并按照规定程序审批。
四、尾矿库运行1、建立尾矿库运行档案,记录尾矿库的运行情况,包括尾矿排放、水位控制、浸润线观测、坝体位移观测等。
2、按照设计要求控制尾矿排放,确保坝体均匀上升,避免出现局部过高或过低的现象。
3、定期对尾矿库的水位、浸润线、坝体位移等进行观测,并做好观测记录。
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并报告有关部门。
4、保持尾矿库的排洪设施畅通,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在洪水期间能够正常排洪。
五、尾矿库安全检查1、安全生产管理小组应当定期组织对尾矿库进行安全检查,包括日常检查、定期检查、特别检查等。
2、日常检查由尾矿库值班人员负责,每天对尾矿库进行巡查,重点检查尾矿排放、水位、坝体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3、定期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由安全生产管理小组组织,对尾矿库的各项设施和运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填写检查记录,提出整改措施。
尾矿库闭库工程管理制度
尾矿库闭库工程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尾矿库闭库工程管理,有效防范尾矿库涌水、渗水、决口、滑坡等安全风险,确保尾矿库安全闭库,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我公司所有尾矿库的闭库工程管理,包括尾矿库封堵、排水、监测等工作内容。
三、组织机构1. 尾矿库闭库工程管理属公司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设专门工作小组负责具体执行工作。
2. 尾矿库闭库工程管理小组由公司专业技术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组成,领导由生产管理部门主管负责。
四、闭库工程管理流程1. 封堵工程:(1)确定封堵工程目标和计划,制定闭库工程方案;(2)进行封堵工程前的勘察和检测,并制定详细的封堵方案;(3)组织封堵工程实施,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4)进行封堵工程后的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2. 排水工程:(1)确定排水工程目标和计划,制定排水工程方案;(2)进行排水工程前的勘察和检测,并制定详细的排水方案;(3)组织排水工程实施,确保排水系统正常运行;(4)进行排水工程后的监测和评估,及时排查漏水问题。
3. 监测工作:(1)建立尾矿库监测系统,包括测量和监控设备的安装和运行;(2)定期对尾矿库进行监测和检测,及时发现问题并做出相应处理;(3)对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和评估,提出安全建议和预警。
五、管理措施1. 制定封闭工程方案,包括施工图纸、技术标准、安全措施等;2. 设立尾矿库闭库工程档案,记录封堵、排水、监测等相关信息;3. 对封闭工程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4. 定期组织闭库工程验收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和改进措施;5. 持续改进尾矿库闭库工程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
六、责任制度1. 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尾矿库闭库工程计划和监督实施;2. 尾矿库闭库工程管理小组负责具体执行工作,负责封堵、排水、监测等工作;3. 监测工作人员负责监测设备的安装和运行,及时反馈监测数据;4. 封闭工程施工人员负责按照方案进行封堵、排水等工作,确保施工质量。
尾矿库回采和闭库管理制度
尾矿库回采和闭库管理制度为规范尾矿回采和停用尾矿库的安全管理,做好尾矿回采再利用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严密监视闭库后的尾矿库的安全状况,落实监管人员安全职责,结合融达锂业公司尾矿库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尾矿库回采管理(一)回采申请:尾矿库进行回采再利用或经批准闭库的尾矿库重新启用或改作他用时,必须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按照公司尾矿库建设安全管理制度进行回采勘察、安全预评价和回采设计,回采设计应当包括安全设施设计,并编制安全专篇。
(二)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回采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回采设计实施尾矿回采,并在尾矿回采期间进行日常安全管理和检查,防止尾矿回采作业对尾矿坝安全造成影响。
(四)尾矿全部回采后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尾矿库注销手续。
二、尾矿库闭库管理(一)尾矿库使用到最终设计高程前2—3 年,应进行闭库安全评价;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闭库安全评价。
(二)尾矿库停用前应按正常库标准和闭库安全评价,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闭库整治设计,确保尾矿库防洪能力和尾矿坝稳定性满足规程要求,维持尾矿库闭库后长期安全稳定。
(三)闭库设计和施工方案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并报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备案。
(四)闭库后的尾矿库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由公司尾矿库管理部门指定专人负责;闭库后重新启用或改作他用时,必须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技术论证。
(五)闭库工程施工及验收可参照《尾矿设施施工及验收规程》和其他有关规程。
(六)尾矿库闭库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尾矿库已完全停止使用;2、尾矿库闭库设计已经上级安监部门批淮;3、有完整的闭库工程施工记录、竣工报告、竣工图和施工监理报告等;有健全的日常安全管理检查制度、应急措施和专职安全监管人员;4、闭库安全评价报告交当地安监部门备案;5、其他应具备的相关条件。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38、39号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新修订的《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11年4月1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公布的《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二○一一年五月四日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减少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尾矿库的建设、运行、回采、闭库及其安全管理与监督工作,适用本规定。
核工业矿山尾矿库、电厂灰渣库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尾矿库建设、运行、回采、闭库的安全技术要求以及尾矿库等别划分标准,按照《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06-2005)执行。
第四条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对尾矿库实施有效的安全管理。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尾矿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直接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巡坝、排洪和排渗设施操作的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七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尾矿库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作出规定。
尾矿库日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监管原则,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具体规定,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2024年尾矿管理制度
8、排出库内蓄水或大幅度降低库内水位时,应注意控制流量,非紧急情况不宜骤降。
9、非紧急情况,未经技术论证,不得用常规子坝挡水。
10、洪水过后应对坝体和排洪构筑物进行全面认真的检查与清理,发现问题及时修复,同时,采取措施降低库水位,防止连续降雨后发生垮坝事故。
6.尾矿库库址的选择以筑(堆)坝工程量小,形成的库容大和避免不良的工程、水文地质条件为原则,并结合筑坝材料来源、施工条件与排水构筑物的布置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7.尾矿库工程设计应当包括安全专篇。安全专篇应当对尾矿库及尾矿坝稳定性、尾矿库防洪能力及排洪设施和安全观测设施的可靠性进行充分论证。
8.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经审查合格后,方可组织施工。无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通过审查,不得施工。
9.安全环保部负责施工单位现场作业的安全管理,机电动力部负责尾矿库工程招投标、施工及施工监理单位资格审核、工程施工过程监督、质量检查与施工资料整理。承担尾矿库施工建设的单位应具有矿山或水利工程资质,监理单位应具有矿山工程监理资质。承担四级、五级尾矿库监理的单位应具有乙级(含)以上资质,施工单位应具有总承包三级(含)以上资质或专业承包一、二级。承担三级及以上尾矿库施工的单位应具有总承包一级或特级资质,监理单位应具有甲级资质。
(4)相关方引起的变化;
(5)周围环境引起的变化;
(6)尾矿库上下游工程引起的变化;
(7)周围地质条件引起的变化。
2、变化可发生在不同阶段,如可研阶段、设计阶段、生产运行阶段等。
二、管理部门
1、安委会负责变化管理,安委会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每季度做一次变化跟踪调查。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修订送审稿)第一条为预防和减少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尾矿库的建设、运行、回采、闭库及其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核工业矿山和其他具有放射性物质的尾矿库、电厂灰渣库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尾矿库建设、运行、回采、闭库的安全技术要求以及尾矿库等别划分标准,按照《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执行。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尾矿库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备案、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
尾矿库日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监管的原则,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作出规定,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组织建立、健全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实施安全管理。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尾矿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管理人员,并配备与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具有相应工作能力的人员。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垮坝、漫顶等生产安全事故和可能影响尾矿库运行的泥石流、山体滑坡、地震等重大险情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报相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每年至少进行一次预案演练。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排洪和排渗设施操作的专职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九条尾矿库的勘察单位应当具有矿山工程、岩土工程类勘察资质,设计单位应当具有金属非金属矿山工程设计资质,安全评价单位应当具有尾矿库评价资质,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矿山工程施工资质,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具有矿山工程监理资质。
国家安监总局6号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减少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尾矿库的建设、运行、闭库和闭库后再利用及其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核工业矿山和其他具有放射性物质的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尾矿库建设、运行、闭库和闭库后再利用的安全技术要求以及尾矿库等级划分标准,按照《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06-2005)执行。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尾矿库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作出规定。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总库容100万立方米(含100万)以上尾矿库的安全监督管理;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总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尾矿库的安全监督管理,并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委托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组织建立、健全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实施安全管理。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尾矿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管理人员,并配备与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具有相应工作能力的人员。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垮坝、漫顶等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险情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预案演练。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尾矿库工程档案,特别是隐蔽工程的档案,并长期保管。
尾矿库施工应当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严格按照设计施工,做好施工记录,确保工程质量。
第九条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排洪和排渗设施操作的专职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条尾矿库的勘察、设计、安全评价、施工及施工监理等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尾矿库闭库管理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
为加强对尾矿库闭库的安全监督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尾矿库闭库安全监
督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00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尾矿库闭库的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尾矿库闭库工作,保障尾矿库闭库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尾矿库闭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核工业矿山和其它具有放射性物质的尾矿库闭库工作,国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尾矿库闭库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
准和技术规范。
第四条尾矿库闭库工作包括闭库前的安全评价、闭库
设计与施工、闭库安全验收。
第五条尾矿库闭库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
理。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
中央管理企业的尾矿库闭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省级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其它企业的尾矿库闭库安全监督。
尾矿库闭库与再利用管理制度
尾矿库闭库与再利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规范尾矿库闭库与再利用工作,保障尾矿库闭库与再利用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尾矿库闭库与再利用管理。
第三条职能职责:由安全环保部负责尾矿库闭库与再利用工作,生产技术部协助,选矿厂负责尾矿库闭库与再利用的现场管理。
第二章工作内容与要求第一条尾矿库闭库1.尾矿库闭库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2.尾矿库闭库工作包括闭库前的安全评价、设计与施工、闭库安全验收。
3.尾矿库闭库及闭库后的安全管理工作由本矿负责。
第二条尾矿库安全评价、闭库设计,矿根据尾矿库设计文件,在尾矿库闭库前1年,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价机构进行尾矿库安全评价。
并提供以下资料:1)尾矿库现状地形图及下游有关资料;2)水文气象资料;3)尾矿库(坝)工程地质勘探报告(含堆积坝物理力学指标);4)尾矿库工程设计资料;5)尾矿库运行管理(含环境保护、事故及其处理情况)资料;6)尾矿的化学成分资料;7)其它有关资料。
第三条评价机构向矿出具的尾矿库安全评价报告内容要完善,应当包括:1)尾矿坝安全评价2)不良地质现象对尾矿坝(库)安全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3)坝体结构、构造的情况;4)坝体沉陷、裂缝、坍塌、位移的情况;5)坝面渗流破坏情况(包括管涌、流土等现象);6)执行尾矿堆积坝安全超高和沉积滩长度规范的情况;7)尾矿堆积坝坡比及坝面防护的情况;8)坝内排渗设施效果及坝体浸润线观测的情况;9)尾矿坝静力、动力和渗流稳定分析结果。
第四条尾矿库防洪能力安全评价1.尾矿库防洪标准;2.尾矿库调洪与排洪能力的情况;3.排洪构筑物完好程度及可靠性的情况。
第五条尾矿库的安全度,根据尾矿坝安全评价、尾矿库防洪能力安全评价的结果,对照《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确定尾矿库的安全度。
1.对非正常级的尾矿库,提出尾矿库治理建议。
2.矿将闭库安全评价报告报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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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LHJT 云南磷化集团有限公司尖山磷矿分公司企业标准
Q/LHJT·js·G·ah·49-2018 尾矿库闭库及回采管理制度
2018 - 05-01发布2018–05-01实施
云南磷化集团有限公司尖山磷矿分公司
发布
前言
本制度由云南磷化集团有限公司尖山磷矿分公司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提出。
本制度由云南磷化集团有限公司尖山磷矿分公司管理标准归口管理部门(综合管理部)归口。
本制度由云南磷化集团有限公司尖山磷矿分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本制度由云南磷化集团有限公司尖山磷矿分公司安全环保部起草编制。
本制度主要起草人:曹虎、陈政
本制度审查人:马克
本制度批准人:陆龙华
尾矿库闭库及回采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加强尾矿库安全管理,确保尾矿库闭库后长期安全稳定,满足尾矿库相关安全管理要求,防止尾矿库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根据国家尾矿库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特制定本制度。
2 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尾矿库闭库及回采相关安全管理内容。
本制度适用于云南磷化集团有限公司尖山磷矿分公司本部和所属各单位。
3 术语及定义
尾矿库闭库:闭库是代表一个过程,是表明一座停用的尾矿库能达到长期安全稳定的要求而进行一系列工作的过程,包括尾矿库闭库设计、施工验收及闭库后的维护等。
4 职责
4.1 尖山磷矿分公司安全环保部是本制度的主管部门,直接负责尾矿库闭库、回采勘察、安全预评价和回采设计工作,负责将尾矿回采安全预评价报告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负责尾矿库闭库的安全监管工作,制定相关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对尾矿库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和指导;
4.2 尾矿库管理的生产中心负责闭库的实施工作,并落实闭库后的日常维护管理,回采期间日常安全管理和检查工作。
5 尾矿库闭库管理
5.1 尾矿库申请闭库前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价机构进行安全现状评价,确定尾矿库的不安全因素并提出相应对策,作为闭库设计依据。
5.2 尾矿库闭库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并报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审批。
5.3 经过评价和闭库设计并采取必要的工程治理措施后,按尾矿库闭库程序提出闭库申请,闭库设计资料和闭库治理工程安全验收资料应报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5.4 所属各单位安全环保部门应根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闭库设计确定的工程等级,并按照建设程序规定,分别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承担闭库治理和施工监理,如局部修改设计必须经设计单位认可,重大方案修改必须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5.5 尾矿库闭库内部验收合格后,报请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尾矿库闭库验收。
5.6 闭库后的尾矿库,必须做好坝体及排洪设施的维护。
未经技术论证,不得储水,严禁在尾矿坝和库内进行乱采、滥挖、违章建筑和违章作业。
未经设计论证和批准,不得重新启用或改做他用。
5.7 尾矿库闭库后维护管理的重点:尾矿坝的监测和维护,保证其安全稳定;排洪设施的监测和维护,保证其安全畅通;监测设施的维护,保证其有效可靠;尾矿库周边环境的监视和维护,避免尾矿库受到自然和人为的破坏。
5.8 对闭库后库内尾矿进行回采再利用的时,必须进行开发工程设计,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同时报送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尾矿库若再次使用时,应视同新建尾矿库,需进行加高增容工程设计报请主管部门审批,同时报请同级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5.9 尾矿库所属单位应建立尾矿库工程档案,包括工程建设档案,生产运行档案和闭库后再利用档案。
6 回采
6.1 对在用尾矿库或闭库尾矿库进行回采时,必须聘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论证、工程设计和安全评价。
进行回采时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规划在库内进行回采、排砂和排水。
如继续使用原尾矿坝和排洪设施的,回采时不得将其损坏。
6.2 尾矿回采工程应当进行回采勘察、安全预评价和回采设计,回采设计应当包括安全设施设计,并编制安全专篇。
6.3 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回采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6.4 应当按照回采设计实施尾矿回采,并在尾矿回采期间进行日常安全管理和检查,防止尾矿回采作业对尾矿坝安全造成影响。
6.5 尾矿全部回采后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尾矿库注销手续。
6.6 尾矿回采要做到:
————回采勘察程度满足设计要求;
————安全预评价报告对回采风险进行了辨识分析,并提出了对策措施建议;
————回采设计针对回采风险提出了相应的对策措施;
————按设计要求进行回采、排砂和排水;
————回采期间有人负责回采作业的日常安全检查和管理工作;
————认真落实对识别的风险所采取的控制措施,加强回采过程中的检查。
7 附则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