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
山东省电子政务公共服务云平台管理办法
省省级电子政务公共服务云平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和加强省省级电子政务公共服务云平台(以下简称云平台)建设和管理,确保云平台安全可靠、高效稳定运行,依据和省相关法律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云平台的建设、应用、运维、安全、服务、评价等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云平台是电子政务重要基础设施,遵循“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服务、统一安全保障”的原则进行建设和管理。
电子政务项目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应基于云平台提供的各项服务的基础上进行开发建设。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云平台是指运用云计算技术,统筹利用计算、存储、网络、安全、信息、应用支撑等资源和条件,基于电子政务外网和互联网,提供基础设施、支撑软件、应用功能、信息资源应用、信息安全和运行维护等服务的电子政务综合性服务平台。
第五条设区市根据实际情况可不建设当地云平台,直接接入省级云平台或就近接入其他市的云平台。
第二章管理主体和职责第六条云平台的建设、安全运行和管理主要涉及云平台的管理机构、用户和云服务商。
第七条管理机构是指省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对云平台的各项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
其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云平台顶层设计及配套政策、制度。
(二)依法依规选定云服务商。
(三)组织省电子政务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以下简称专家)对云平台的建设和服务提供指导。
(四)组织专家、用户和第三方专业机构对云服务商提供的各项服务进行监督、评价与管理。
(五)推动业务信息系统向云平台部署和迁移。
(六)制定云平台服务目录、计费办法、标准体系,建立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发布云平台年度评价报告。
(七)统筹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和云平台运行保障服务所需资金。
(八)指导协调与市级云平台的互联互通。
(九)协调配合信息安全管理部门和专业机构, 对云平台开展安全检查和技术检测等工作。
(十)其他与云平台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用户是指所有使用云平台服务的财政拨款部门和单位(涉密部门除外)。
盐城市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
盐城市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盐城市科技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是市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规范市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科技公共服务平台是具有基础性、开放性和公益性特征,向社会提供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公共技术服务、创新创业服务的科技基础设施。
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旨在根据我市经济、科技、社会发展中长期需求和高新技术产业的特点,以科技资源集成开放和共建共享为目标,通过整合、集成、优化科技资源,完善相关基础条件建设,提升公共技术服务能力,为我市高技术研究、产业技术创新、科技创新创业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支撑。
第三条公共服务平台主要有向社会提供科技资源共享服务为主的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和提供公共技术服务为主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
按照组成方式,可分为多单位参与共建或具有多个功能子平台的网络化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网络化平台)和具有单一功能的单一性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单一性平台)。
第四条公共服务平台围绕我市科技发展中长期规划和科技重点工作,按照“统筹规划、整合集成、突出特色、共建共享”的原则,主要依托我市具备一定资源优势、技术优势和人才优势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创新服务机构等组织建设,坚持建设与管理并重,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五条公共服务平台的主要任务是:(一)对外提供科学仪器设备、自然资源、科学数据、科技文献等科技资源共享服务,提供试验验证、测试考评、开发设计、科技成果转化等技术服务.(二)培养高素质、专业化的科技资源管理与技术支撑服务的人才队伍。
(三)开展技术交流、技能培训、国内外合作与交流等活动。
(四)探索社会公共资源的共享机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盐城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会同盐城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公共服务平台的组建和管理工作。
市辖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或市有关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归口管理的公共服务平台的日常管理工作。
厦门市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
厦门市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福厦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规范我市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管理,促进科技资源的合理配置与开放共享,充分发挥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的社会效益,提升我市产业创新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主要原则】平台遵循“需求牵引、开放共享、支撑研发、服务创新”的原则,通过统筹优化管理,向相关产业提供技术研发、资源共享、成果转化等公共技术服务,培育高技术、高成长、高附加值企业,是新时期营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定义分类】本办法所述平台,须为我市培育未来产业提供技术支撑和创新服务,或在相关产业领域,针对中小微企业技术创新的共性需求,提供较高水平的解决方案和综合性服务。
平台应具备面向社会开展公共技术服务所需的场所、设施及人才队伍。
主要包括技术研发、资源共享和成果转化等三种类型。
第四条【技术研发平台】是指以提高重点领域应用基础研究和产业技术创新能力为目标,解决产业关键技术需求的各种技术研发平台。
第五条【资源共享平台】是指具有公益性、服务性的科技资源共享平台,包括大型科研基础设施、检验检测设备、自然科技资源、科技文献资源共享,以及为研发提供公益性服务的平台。
第六条【成果转化平台】是指面向社会开展技术成果转移转化、科技咨询评估、技术交易服务、科技金融服务等创新性组织或实体机构等。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七条【决策机构】厦门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作为平台管理工作决策机构,负责编制平台建设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经费预算。
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平台管理办法及相关扶持政策。
第八条【管理机构】委托厦门产业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产研院”)负责平台的统筹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协助市科技局做好平台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拟建平台策划等相关工作;(二)组织对在建平台的监督管理、中期评估和后期验收;(三)负责对已建成平台的备案、绩效考核、运营扶持等管理工作。
江苏省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
江苏省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江苏省科技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是省科技基础设施建设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规范省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公共服务平台是具有基础性、开放性和公益性特征,向社会提供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公共技术服务、创新创业服务的科技基础设施。
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旨在根据我省经济、科技、社会发展中长期需求和高新技术产业的特点,以科技资源集成开放和共建共享为目标,通过整合、集成、优化科技资源,完善相关基础条件建设,提升公共技术服务能力,为我省高技术研究、产业技术创新、科技创新创业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支撑。
第三条公共服务平台主要有向社会提供科技资源共享服务为主的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和提供公共技术服务为主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
按照组成方式,可分为多单位参与共建或具有多个功能子平台的网络化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网络化平台)和具有单一功能的单一性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单一性平台)。
第四条公共服务平台围绕我省科技发展中长期规划和科技重点工作,按照“统筹规划、整合集成、突出特色、共建共享”的原则,主要依托我省具备一定资源优势、技术优势和人才优势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创新服务机构等组织建设,坚持建设与管理并重,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五条公共服务平台的主要任务是:(一)对外提供科学仪器设备、自然资源、科学数据、科技文献等科技资源共享服务,提供试验验证、测试考评、开发设计、科技成果转化等技术服务。
(二)培养高素质、专业化的科技资源管理与技术支撑服务的人才队伍。
(三)开展技术交流、技能培训、国内外合作与交流等活动。
(四)探索社会公共资源的共享机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江苏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会同江苏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负责公共服务平台的组建和管理工作。
省辖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或省有关厅局(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归口管理的公共服务平台的日常管理工作。
山东电子政务公共服务云平台管理办法-山东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山东省省级电子政务公共服务云平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山东省省级电子政务公共服务云平台(以下简称云平台)建设和管理,确保云平台安全可靠、高效稳定运行,依据国家和省相关法律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云平台的建设、应用、运维、安全、服务、评价等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云平台是电子政务重要基础设施,遵循“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服务、统一安全保障”的原则进行建设和管理。
电子政务项目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应基于云平台提供的各项服务的基础上进行开发建设。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云平台是指运用云计算技术,统筹利用计算、存储、网络、安全、信息、应用支撑等资源和条件,基于国家电子政务外网和互联网,提供基础设施、支撑软件、应用功能、信息资源应用、信息安全和运行维护等服务的电子政务综合性服务平台。
第五条设区市根据实际情况可不建设当地云平台,直接接入省级云平台或就近接入其他市的云平台。
第二章管理主体和职责第六条云平台的建设、安全运行和管理主要涉及云平台的管理机构、用户和云服务商。
第七条管理机构是指省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对云平台的各项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
其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云平台顶层设计及配套政策、制度。
(二)依法依规选定云服务商。
(三)组织山东省电子政务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以下简称专家)对云平台的建设和服务提供指导。
(四)组织专家、用户和第三方专业机构对云服务商提供的各项服务进行监督、评价与管理。
(五)推动业务信息系统向云平台部署和迁移。
(六)制定云平台服务目录、计费办法、标准体系,建立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发布云平台年度评价报告。
(七)统筹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和云平台运行保障服务所需资金。
(八)指导协调与市级云平台的互联互通。
(九)协调配合信息安全管理部门和专业机构, 对云平台开展安全检查和技术检测等工作。
(十)其他与云平台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用户是指所有使用云平台服务的财政拨款部门和单位(涉密部门除外)。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1. 引言为促进国家中小企业的发展,提升中小企业的竞争力,国家制定了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
本文档旨在规范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认定和管理工作,为中小企业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
2. 定义2.1 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是指为中小企业提供公共服务的机构或平台,包括但不限于科技孵化器、创业服务中心、技术转移机构等。
2.2 中小企业中小企业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工商登记注册的企业,具备一定的规模和经营管理能力。
3. 认定标准3.1 组织机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应具备明确的组织机构,并有相应的管理人员负责日常运营和管理工作。
3.2 资金和资源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应具备稳定的资金来源和充足的资源,能够为中小企业提供全面的公共服务。
3.3 服务能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应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提供与中小企业发展相关的各项服务,包括创业指导、技术支持、市场推广等。
3.4 培训和培养能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应具备培训和培养中小企业人才的能力,能够为中小企业提供相关培训课程和人才培养计划,帮助中小企业提升内部管理水平。
4. 认定程序4.1 申请材料准备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申请者应准备以下材料:申请书:包括机构介绍、服务能力说明、公共服务需求分析等内容。
组织机构证明材料:包括机构法人证书、章程等。
4.2 认定申请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申请者应向所在地的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提交认定申请,并按要求缴纳相应的认定费用。
4.3 审核评估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应组织专家对认定申请进行审核评估,包括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和对示范平台的现场考察。
4.4 认定结果公示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应公示认定结果,并向申请者发放认定证书。
5. 管理要求5.1 日常运营管理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应建立健全的日常运营管理机制,包括人员管理、财务管理、项目管理等,确保服务质量和效果。
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与使用管理办法
**市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与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我市地理信息共享服务水平,推进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高效应用,促进智慧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广东省测绘条例》、《**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地理信息的建设维护、共享应用、安全保障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是我市统一的、权威的地理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市政府各部门都必须在该平台下开展本部门的专业应用,不得重复建设。
第四条**市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由市政府统一建设,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市政府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根据权限共享使用。
第五条**市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与使用,应当遵守统一规划、分级负责、统筹建设、资源共享原则。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理信息共享服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促进地理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与服务,提高地理信息资源的共享服务水平。
第七条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共同负责平台的总体建设和推广应用工作。
其中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是平台建设的牵头单位,负责平台建设的具体组织实施、管理维护和推广应用;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平台建设与应用的综合协调,并在政策措施、共建共享、应用服务等方面做好支撑工作。
第八条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具体负责**市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日常管理和更新、维护工作,并提供基础地理信息资源的应用服务,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市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管理与日常维护工作。
(二)负责全市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的更新、建库、管理、维护工作,并提供社会化服务。
(三)负责全市地理信息资源目录的更新、管理、维护与发布.(四)为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应用及各部门开展专业地理信息系统建设提供在线地图服务及相关技术支持。
河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办法
河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办法目录一、总则二、申报条件三、申报程序四、评审标准五、扶持政策六、监督管理七、附则附件:1.河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报书2.河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评审标准一、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强河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河北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河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是指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技术、管理、法律、财务、人才培训、市场开拓等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条示范平台的认定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
第四条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省工信厅)负责示范平台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二、申报条件第五条申报示范平台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两年以上;(二)拥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三)具有稳定的专业服务团队,专业技术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60%;(四)服务业绩突出,上一年度服务中小企业数量不少于100家;(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服务质量和信誉良好;(六)具备为中小企业提供线上线下服务的能力。
第六条申报示范平台应提供以下材料:(一)河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报书;(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三)服务场所使用权证明复印件;(四)专业服务团队名单及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五)上一年度服务中小企业名单及服务合同复印件;(六)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文本;(七)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申报程序第七条示范平台申报工作每年开展一次。
省工信厅发布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时间、程序和具体要求。
第八条申报单位按照通知要求,向所在地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
第九条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报省工信厅。
江苏省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
江苏省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苏科计〔2006〕102号苏财教〔2006〕22号(二〇〇六年三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江苏省科技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是省科技基础设施建设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规范省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共服务平台是具有基础性、开放性和公益性特征,向社会提供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公共技术服务、创新创业服务的科技基础设施。
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旨在根据我省经济、科技、社会发展中长期需求和高新技术产业的特点,以科技资源集成开放和共建共享为目标,通过整合、集成、优化科技资源,完善相关基础条件建设,提升公共技术服务能力,为我省高技术研究、产业技术创新、科技创新创业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支撑。
第三条公共服务平台主要有向社会提供科技资源共享服务为主的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和提供公共技术服务为主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
按照组成方式,可分为多单位参与共建或具有多个功能子平台的网络化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网络化平台)和具有单一功能的单一性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单一性平台)。
第四条公共服务平台围绕我省科技发展中长期规划和科技重点工作,按照“统筹规划、整合集成、突出特色、共建共享”的原则,主要依托我省具备一定资源优势、技术优势和人才优势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创新服务机构等组织建设,坚持建设与管理并重,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五条公共服务平台的主要任务是:(一)对外提供科学仪器设备、自然资源、科学数据、科技文献等科技资源共享服务,提供试验验证、测试考评、开发设计、科技成果转化等技术服务。
(二)培养高素质、专业化的科技资源管理与技术支撑服务的人才队伍。
(三)开展技术交流、技能培训、国内外合作与交流等活动。
(四)探索社会公共资源的共享机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江苏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会同江苏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负责公共服务平台的组建和管理工作。
河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办法
河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办法一、总则为加强对河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管理,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管理的基本原则1.公正、公平、公开原则:管理工作应当公正、公平、公开,遵循中小企业需求优先、服务对象多元化的原则。
2.精细化管理原则:通过优化管理方式和提高服务质量,以满足中小企业的多样化需求。
3.效益导向原则:管理工作应当以提高中小企业服务质量和效益为导向,促进中小企业健康、稳定的发展。
三、管理的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河北省内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孵化器、技术创新中心、产业服务中心等。
四、管理的主要内容1.平台准入管理:对申请进入示范平台的中小企业,按照一定的准入标准进行审核,并严格审核平台提供的服务内容和能力。
2.平台服务管理:定期对示范平台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效果进行评估,对不合格的平台进行整改或限期清退。
3.平台经营管理:规范示范平台的日常经营行为,防止利益输送、内部腐败等问题的发生,确保平台运营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4.平台信息管理:建立示范平台信息数据库,对平台入驻企业的信息进行登记和管理,便于监督和评估工作的开展。
五、管理的具体措施1.加强政策支持:河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可以享受相关政策支持,包括财政补贴、税收减免等,以提高平台的发展和服务能力。
2.建立评估体系:制定评估指标和评估方法,对示范平台的服务质量和效果进行定期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进行改进。
3.完善监督机制: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或组织,对示范平台的运营和管理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并处理问题。
4.加强交流与合作:鼓励示范平台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共享资源和经验,提高整体服务水平。
六、管理的责任与义务1.管理机构:负责河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管理工作,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2.示范平台: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履行好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责,保证服务的质量和效果。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e龙岩网上公共服务平台运行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e龙岩网上公共服务平台运行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7.06•【字号】龙政办〔2018〕121号•【施行日期】2018.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e龙岩网上公共服务平台运行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龙政办〔2018〕12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厦龙山海协作经济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现将《e龙岩网上公共服务平台运行安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7月6日e龙岩网上公共服务平台运行安全管理办法为坚持正确舆论导向,确保龙岩市网上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e龙岩)运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和中央网信办《关于加强党政机关网站安全管理的通知》、国家版权局办公室《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e龙岩包括微信公众号、微博、手机APP,主要功能板块有服务、互动、资讯、资料等四个方面。
本办法主要对四个功能板块发布的相关信息资料的审核把关机制进行规定;对网络安全和保护用户信息提出要求,确保e龙岩运行安全。
第二条 e龙岩运行安全管理坚持共建共享、分工负责、协同联动的原则。
e龙岩办公室会同市委宣传部(网信办)牵头负责运行安全管理的综合协调工作;龙岩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负责服务、互动板块的运行安全管理工作;闽西日报新媒体中心负责资讯(包括今日头条?龙岩发布)板块的运行安全管理工作;市文广新局牵头、龙岩图书馆具体负责数字图书馆板块的运行安全管理工作;市教育局负责名师课堂栏目的运行安全管理工作;市文联负责“龙岩文艺”栏目的运行安全管理工作;市摄影家协会负责“龙岩图库”栏目的运行安全管理工作;市科协牵头负责“科普知识”栏目的运行安全管理工作。
南京市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南京市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南京市科技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参照《江苏省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平台是指依托具备一定资源优势、技术优势和人才优势的在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创新服务机构和科技服务企业等建设的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平台。
包括科技基础条件服务平台、产业共性技术服务平台、科技中介服务平台。
第三条平台的主要任务是:(一)对外提供科学仪器设备、种质资源、样本和样品、科学数据、科技文献等科技资源共享服务;(二)对外提供研发设计、试验验证、科技咨询、创业孵化、知识产权、投融资、检验检测、科技评估、技术转移、技术交易等各类专业化服务;(三)培养高素质、专业化的科技资源管理与技术支撑服务的人才队伍;(四)开展技术交流、技能培训、国内外合作与交流等活动。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负责平台组建的指导和管理工作。
区县科技部门、高新区(一区多园)、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平台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五条市科委负责制定平台建设的总体规划;编制并发布年度平台建设计划与经费预算;组织平台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验收和评估。
第六条各区县科技局、高新区(一区多园)、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拟建平台的组织和推荐工作,指导平台的运行和管理,落实配套经费。
第三章申报与立项第七条符合条件的依托单位可向市科委提出申请,各区县科技局、高新区(一区多园)、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推荐报市科委,市科委组织专家评审、论证,通过后予以批复,统一授牌。
第八条申请组建平台的依托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有独立、相对集中的服务场所,具有明确的功能单元,有一定规模的用于服务的创新科技资源和技术装备,能为企业及社会提供服务。
(二)拥有一支技术水平较高,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专业化服务队伍,相关的从业人员应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项目负责人应具备有较高的专业水平、较强的组织管理与协调能力。
河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细则
河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细则一、总则1.1 目的1.2 适用范围本管理细则适用于全省范围内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包括政府主导和社会创办的各类平台。
1.3 定义1.3.1 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指为中小企业提供全方位的公共服务,包括政策咨询、技术支持、人才培养、市场推广等的平台。
1.3.2 平台管理单位指负责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运营和管理的单位,包括政府部门和社会机构。
二、平台设置及要求2.1 设置原则2.1.1 根据河北省中小企业发展规划和需求,合理设置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确保服务能够覆盖各行业和领域。
2.1.2 平台设置应充分考虑区域经济发展特点,优先满足经济薄弱地区和中小企业集中区域的需求。
2.2 设置要求2.2.1 平台应提供专业的咨询服务,包括政策咨询、创业指导、资金申请等,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
2.2.2 平台应配备专业的技术支持团队,为企业提供技术指导、研发支持等服务,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2.2.3 平台应积极开展人才培养和交流活动,组织中小企业培训、研讨会等,提升人员素质和技能。
2.2.4 平台应推动中小企业市场推广和对外合作,为企业提供市场信息、商务洽谈等支持。
三、平台运营和管理3.1 法律依据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运营必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确保合法合规。
3.2 平台运营机构3.2.1 政府主导的平台,由政府部门或委托的机构负责运营与管理,履行监管职责。
3.2.2 社会创办的平台,由社会组织、行业协会、创业孵化器等机构负责运营与管理,接受监督。
3.3 平台运营要求3.3.1 平台运营应与中小企业需求紧密结合,精准定位服务内容,提供针对性的解决方案。
3.3.2 平台运营应建立健全评估机制,定期评估服务质量和效果,不断优化改进。
3.3.3 平台运营应建立公开透明的管理机制,明确权责、公开信息、留存记录,接受社会监督。
3.4 平台管理要求3.4.1 平台管理应强化组织架构,明确各岗位职责,确保平台运营和服务的高效运行。
山东省电子政务公共服务云平台管理办法
山东省省级电子政务公共服务云平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山东省省级电子政务公共服务云平台(以下简称云平台)建设和管理,确保云平台安全可靠、高效稳定运行,依据国家和省相关法律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云平台的建设、应用、运维、安全、服务、评价等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云平台是电子政务重要基础设施,遵循“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服务、统一安全保障”的原则进行建设和管理。
电子政务项目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应基于云平台提供的各项服务的基础上进行开发建设。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云平台是指运用云计算技术,统筹利用计算、存储、网络、安全、信息、应用支撑等资源和条件,基于国家电子政务外网和互联网,提供基础设施、支撑软件、应用功能、信息资源应用、信息安全和运行维护等服务的电子政务综合性服务平台。
第五条设区市根据实际情况可不建设当地云平台,直接接入省级云平台或就近接入其他市的云平台。
第二章管理主体和职责第六条云平台的建设、安全运行和管理主要涉及云平台的管理机构、用户和云服务商。
第七条管理机构是指省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对云平台的各项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
其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云平台顶层设计及配套政策、制度。
(二)依法依规选定云服务商。
(三)组织山东省电子政务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以下简称专家)对云平台的建设和服务提供指导。
(四)组织专家、用户和第三方专业机构对云服务商提供的各项服务进行监督、评价与管理。
(五)推动业务信息系统向云平台部署和迁移。
(六)制定云平台服务目录、计费办法、标准体系,建立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发布云平台年度评价报告。
(七)统筹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和云平台运行保障服务所需资金。
(八)指导协调与市级云平台的互联互通。
(九)协调配合信息安全管理部门和专业机构, 对云平台开展安全检查和技术检测等工作。
(十)其他与云平台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用户是指所有使用云平台服务的财政拨款部门和单位(涉密部门除外)。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政策措施,引导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不断提高集聚服务资源的能力、完善服务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是指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围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以需求为导向,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技术、创业、培训、融资等公共服务,管理规范、业绩突出、公信度高、服务面广,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服务平台。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示范平台的认定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对辖区内示范平台进行认定管理。
第四条示范平台的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原则,对认定的示范平台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示范平台予以重点扶持,并支持技术类示范平台申报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资格,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章主要功能第六条示范平台具有多种服务功能或在某一方面具有特色服务功能,具有开放性和资源共享的特征。
第七条信息服务功能。
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技术、质量、标准、人才、市场、物流、管理等信息服务。
第八条技术服务功能。
提供工业设计、解决方案、检验检测、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技术开发、技术转移、信息化应用、设备共享、知识产权、品牌建设、产品创新、技术创新、创新资源共享、技术成果转化、创新成果推广等服务。
第九条创业服务功能。
为创业者和创办3年内的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项目策划、政务代理、创业场地等服务。
第十条培训服务功能。
提供经营管理、市场营销、风险防范、技术和创业等培训服务。
第十一条融资服务功能。
提供融资信息、组织开展投融资推介和对接、信用征集与评价等服务。
第三章认定条件第十二条示范平台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两年以上,资产总额不低于300万元,财务收支状况良好,经营规范,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技术服务机构、科研院所,以及基于互联网等面向中小企业提供创业创新服务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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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平台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工信部《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企业〔2010〕175号)和《自治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意见》新政发〔2010〕92号精神,根据《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2010〕240号),推进我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实现科学发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是指按照开放性和资源共享的原则,为区域和行业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查询、技术支持与专利开发、节能环保、市场开拓、法律服务和管理咨询、信息化应用、创业辅导、人才培训等服务的法人实体。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平台(以下简称示平台),是指符合第二条规定,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经信委)认定,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为中小企业提供各类公共服务,运作规、支撑力强、业绩突出、信誉良好、具有示带动作用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服务平台。
示平台可以是具有多种服务功能的综合性平台,也可以是某一方面服务功能突出的专业平台。
第四条示平台的认定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自治区经信委负责区级示平台的认定、规划管理和指导服务工作。
第二章服务平台建设
第五条建设原则。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面向产业、服务企业,资源共享、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政府引导和社会广泛参与相结合,非营利服务与市场化服务相结合,社会服务资源开放共享与统筹规划、重点推动相结合,促进产业升级与服务中小企业发展相结合。
第六条建设目标。
以综合服务平台为依托、专业服务平台为支撑,以解决中小企业共性需求为重点,建立自治区、地州(市)、县三级服务平台纵向协调发展,综合与专业服务平台横向互补的立体服务网络。
第七条建设容。
(一) 信息查询:加强网络功能开发,畅通信息渠道,为企业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技术、产品、标准、人才、市场等各类信息服务。
(二) 技术支持与专利开发:开展工业设计、技术咨询、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帮助企业研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增强创新能力,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
建立行业技术创新联盟,推动产学研联合,促进技术成果转化、适用技术推广
和创新资源共享;指导企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培养质量管理人员,提供大型加工仪器设备共享服务。
(三) 节能环保:为中小企业开展节能降耗、清洁生产和污染防治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应用及节能评审服务,指导企业加强能源审计、现场管理,提高清洁生产水平。
(四) 市场开拓:组织开展各类展览展销、贸易洽谈、产品推介、国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活动;推动建立驻外服务点和营销网络,帮助企业拓宽营销渠道,提高产品的市场占有率;积极帮助中小企业开展现代物流、商务等服务。
(五)法律服务和管理咨询:开展面向中小企业的政策法律咨询,设立法律咨询服务热线,为中小企业提供法律标准、法律援助,法律、法规、政策等维权服务。
提供发展战略、财务管理、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咨询诊断,帮助企业学习、掌握现代企业管理知识和技能,提高科学决策和经营管理能力。
(六) 信息化应用:积极搭建中小企业信息化应用服务和电子商务平台,实施中小企业信息化推进工程,提升中小企业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经营管理、市场营销等信息化水平。
(七) 创业辅导:为拟创业人员提供创业信息、创业培训、商务策划、工商代理和相关行政许可申报等服务;为创办三年的小企业提供管理咨询、项目诊断、市场营销、财务管理、投资融资、财税申报、技术支持等辅导服务和创业场地。
(八)人才培训:为企业经营者、专业技术人员和员工提供各类培训,提高企业人员的整体素质。
第三章示平台管理
第十四条区级示平台在自治区经信委及有关媒体公布。
第十五条对获得自治区示平台称号的单位,自治区中小企业专项资金予以重点支持,
第十六条各地州(市)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工作总结、服务平台运营、建设发展情况(附件2)报自治区经信委。
第十七条自治区经信委对区级示平台实行动态管理,示平台有效期三年,每三年复核一次,复核与年度申报同时进行。
第十八条有下列之一情形的,撤消示平台称号:(一) 受到有关行政主管机关、行业组织处分的;(二) 被司法机关处罚的;
(三) 一年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由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的中小企业服务活动的;(四) 多次被中小企业投诉并经查证属实的;(五) 一年不向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报送信息的。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各地州(市)可参照本办法,组织开展本地示平台认定工作,并对地州(市)级及以上示平台给予相应扶持。
第二十条示平台评审工作接受审计、纪检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自治区经信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新疆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平台申报材料
附表略
附件1:
新疆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平台申报资料
(一) 新疆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平台申请推荐表(附件1之表
1)。
(二) 新疆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情况统计表(附件1之表2)。
(三)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函(附件1之表3)
(四)申请报告主要容:
1.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创立发展沿革、发展目标、目前基本情况);
2、服务对象所在区域的行业状况,在区域经济发展中的地位、作用,中小企业发展情况和公共服务需求情况;
3、管理运营情况(包括:主要管理制度、人员激励、能力提升、品牌建设、可持续发展等);
4、近年来的服务情况(包括:主要服务容、服务对象、规模、方式、收费等);
5、主要服务业绩及对区域经济和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贡献(包括:自测情况或典型案例);
6、获得各级政府扶持的情况;
7、下一步发展规划或年度运营计划。
(五)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长期租赁合同(复印件)。
(六)申请单位上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七)主要服务设施(含软件、仪器设备等)投资明细表(附件1之表4)及相应财务支出凭证复印件。
(八)主要从业人员情况表(附件1之表5),大专(含)以上学历证书以及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人员证明或执业书复印件。
(九)近两年服务中小企业(附件1之表6);签订的服务协议、合同复印件和服务中小企业的成效评价;区域或行业10家中小企业提供的服务评价意见。
(十)区级及以上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资质证书(证明)复印件,授予的荣誉证书(证明)复印件。
(根据实际情况提供)。
(十一)其它能证明服务能力的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