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将于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
刑诉法修改后辩护制度的理解与适用
刑诉法修改后辩护制度的理解与适用荣辉南京大学法学院2010级法律硕士【摘要】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将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立法者为适应适应新形势下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双重需要,扩大对公民权利的保护,促进依法透明办案,在刑事诉讼辩护部分的修改过程中突出强化了律师的“三权”: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
新的辩护制度对传统的侦查权和检察权的冲击是显而易见的。
【关键词】辩护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一、新刑诉法的修改扩大了律师刑事诉讼的参与权,体现我国司法体制的与时俱进1.会见权(新刑诉法第37条规定)。
首先,从旧条文的“可以”到新条文的“要求”会见,两字之差明确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地位;其次,从旧条文的“提供法律咨询、代理控告申诉、办理取保候审”到新条文的“了解案情”,律师从传统的仅在侦查阶段进行程序性辩护到现在的实体性了解案件,说明律师实质介入案件的提前;最后,律师会见当事人仅凭“两证一书”即可,羁押机关除特殊案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经侦查机关许可外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会见,而且不被监听,从程序上解决了律师会见难的问题。
2.阅卷权(新刑诉法第38条部分规定)。
首先,此条将律师“全面”阅卷的时间从“法院受理之日起”提前到“审查起诉之日起”,其次,将律师“全面”阅卷的范围从“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材料”扩大到“案卷材料”。
两处的修改提前了律师全面了解案件的时间,有助于律师更充分的了解案情、及时维护被告人权利。
此条存在的不足就是在扩大律师阅卷权的同时,未对公诉机关查阅律师掌握的证据作出规定,略显不公。
3.调查取证权(新刑诉法第39、40条规定)。
辩护人取证可以弥补司法机关取证的“盲点”,有助于在审判环节更全面客观的展现案情。
新的刑诉法赋予了辩护人“申请调查取证”和“自行调查取证”两种权利,但并未对取证的程序做详细的规定,可以参照《律师法》或者由新的司法解释进一步完善。
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内容
新华社受权播发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和修改后的法律2012年08月31日 16:26:13来源:新华网新华网北京8月31日电(记者陈菲、崔清新)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31日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59号主席令予以公布。
新华社受权全文播发这一决定和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民事诉讼活动和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基本规则,对及时解决民事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修改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根据该决定作相应修改,并重新公布。
修改后的法律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修改后的法律增加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外,还增加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华社北京8月31日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作如下修改:一、第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二、将第十四条修改为:“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三、删去第十六条。
四、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VIP专享]2013《民事诉讼法》全文
2013民事诉讼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二章管辖 第一节级别管辖 第二节地域管辖 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第三章审判组织 第四章回避 第五章诉讼参加人 第一节当事人 第二节诉讼代理人 第六章证据 第七章期间、送达 第一节期间 第二节送达 第八章调解 第九章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第十一章诉讼费用 第二编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节起诉和受理 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 第三节开庭审理 第四节诉讼中止和终结 第五节判决和裁定 第十三章简易程序 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 第十五章特别程序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选民资格案件 第三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第四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第五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第六节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第七节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 第十七章督促程序 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 第三编执行程序 第十九章一般规定 第二十章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第二十一章执行措施 第二十二章执行中止和终结 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三章一般原则 第二十四章管辖 第二十五章送达、期间 第二十六章仲裁 第二十七章司法协助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盘点2013年1月1日起实施新法新规
盘点2013年1月1日起实施新法新规2013年1月1日起,中国一批新的法律法规将正式施行,这些法律法规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将为百姓生活提供保障与便利。
驾照新规:闯红灯扣6分记者从公安部了解到,修订后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规定涉及机动车驾驶人考试、驾驶证日常管理、交通违法行为记分等多项内容变化。
随着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施行,2013年元旦后,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闯红灯、驾驶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未取得校车资格驾驶校车等主观故意明显、潜在后果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记分分值提高,将面临更为严厉的处罚。
通过累积记分制度提醒、约束驾驶人规范自身行为,从而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
据介绍,我国交通违法行为记分周期为一年,一个记分周期内12分。
123号令开始执行后,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记分分值将予以提高。
其中: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等11类违法行为一次记12分;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等14类违法行为一次记6分;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的、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等12类违法行为一次记3分……【详细】小型车驾考将取消桩考2013年考驾照在培训学时、教学内容、考试内容将有较大变化——考驾驶证C照的学时相比以往有所减少、小车场内驾驶取消桩考、“安全文明驾驶常识”单独考试等。
结合新颁布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交通运输部与公安部首次联合发布《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明年1月1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表示,对已经完成培训,2013年1月1日之后参加考试的学员,要督促驾驶培训机构按照《大纲》要求,增加教学内容。
公安部门在受理驾驶培训机构统一申报的考试预约时,要审核培训记录,不符合培训要求的不予受理考试。
浅谈新刑事诉讼法对反贪工作的影响
浅谈新刑事诉讼法对反贪工作的影响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下称新刑事诉讼法)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新刑事诉讼法一方面,加大惩治腐败犯罪的力度,对检察机关的侦查权予以了必要的加强,另一方面,更加突出尊重和保障人权,进一步强化对检察机关的侦查权的监督和制约。
检察机关应该高度重视新刑事诉讼法对反贪工作的影响,认真研究,妥善应对,确保反贪工作在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继续平稳健康发展。
一、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反贪工作面临重大发展机遇(一)检察机关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技术侦查措施,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基于侦查犯罪需要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采取的特殊侦查措施。
通常包括电子侦听、电话监听、电子监控、秘密拍照或者秘密录像、秘密获取某些物证、邮检等秘密的专门技术手段。
①在反腐败工作中使用技术侦查措施,已经是国际通行做法。
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对检察机关是否可以进行技术侦查做出明文规定。
近年来,职务犯罪呈现隐蔽化、智能化、跨地域化等新特征,加上职务犯罪主体一般都具有较强的反侦查能力,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难度越来越大,发现难、取证难的问题非常突出,有鉴于此,实务界和理论界都在呼吁立法赋予检察机关必要的技术侦查手段,以适应新形势下反腐败斗争的需要。
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顺应了这种呼吁,明确赋予了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权。
新刑事诉讼法第148条第2款、第3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
”(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完善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住处或指定居所,并对其活动加以监视或控制的一种强制方法。
23年度《八五普法导读》考试题
2023年度《八五普法导读》第一编法治理念1.(多选题)下列哪些表述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大意义?A 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B 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C 深刻回答了为什么要全面依法治国、怎样全面依法治国这个重大时代课题2.(单选题)习近平法治思想最鲜明的品格是____。
A 政治性B 思想性C 人民性1.(单选题)2018年1月1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二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宪法集中体现了党和人民的统一意志和共同愿望,是国家意志的__ __表现形式。
”A 根本B 最高C 基础2.(多选题)习近平总书记在文章《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中提出,必须坚持实现党_________、带头守法,健全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制度和工作机制,通过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形成法律,通过法律保障党的政策有效实施,确保全面依法治国正确方向。
A 领导立法B 保证执法C 支持司法1.(单选题)2020年8月26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人民警察警旗授旗仪式上所致的训词中强调要把严格规范_____执法落到实处,不断提高执法司法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办理、每一件事情处理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A 公正文明B 公正公开C 依法公开1.(多选题)2014年1月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指出,法治不仅要求______,更要求公平正义得到维护和实现。
A 完备的法律体系B 完善的执法机制C 普遍的法律遵守2.(单选题)作为生态文明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2012年修正、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__________,首次从法律层面确立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A 《民事诉讼法》B 《刑事诉讼法》C 《行政诉讼法》1.(多选题)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_______的社会治理体系。
”A 公众参与B 法治保障C 科技支撑第二编法治大事记1.(多选题)《中国共产党章程》总纲提出,坚持_____有机统一,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新时期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开展问题研究
新时期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开展问题研究[摘要]为适应当前形势需要,刑事诉讼制度的修改完善必须为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撑。
笔者结合工作实践就刑事诉讼法修改中涉及侦查、强制措施、刑事证据的某些具体问题进行了讨论。
[关键词]刑事诉讼;职务犯罪;侦查新修改《刑事诉讼法》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是1996年修订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的首次“大修”,修改条文逾百条,在证据制度、辩护制度、强制措施、侦查措施、审判程序、执行程序等方面都有重要完善。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更好适应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妥善解决了司法实践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些现实问题,对于有效地惩罚犯罪、有力地保障人权、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
一、法条变动笔者认为,此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给检察机关自侦工作带来的最大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法条的变动:第一,修改之前的《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检察机关批准。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第三十六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2013年联考常识常见题型分析
2013年联考常识常见题型分析2013年各省考试大纲陆续发布,今年常识判断部分仍然意在测查考生应知应会的知识及运用知识分析判断的基本能力,重点在于对国情社情的了解程度和综合管理基本素质等,题目类型涉及政治、经济、法律、历史、文化、科技等知识模块,相对行测其他模块而言知识点庞杂,涉及范围较广。
按照考查的知识点将其分为政治、经济、法律、历史、人文、科技六个部分,对各部分在联考中所占比重进行了如下总结。
2009年2010年2011年2012年政治时政 3 3 5 2哲学及其他0 1 2 1指导思想10 0 0 2经济 3 2 2 2法律宪法0 1 3 1行政法 3 1 0 0民法 1 0 0 1刑法 1 1 0 1新法及其他 2 2 0 0历史中国史 4 2 1 1世界史 1 0 0 0人文2 2 2 4 5科技物理、生物、化学0 3 1 4地理 3 2 3 1成就及其他0 4 2 1生活常识 2 1 2 3 注:1.指导思想包括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概论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2.人文包括文学、艺术、传统文化等,因类型较多,故不一一列举由上表可见,常识判断在国考中的题量稳定保持在25道,除科技题外,以文科类知识为重。
经济、法律部分比重较稳定,科技部分有明显上升趋势。
一、时政部分比重较大,跨考趋势明显关注时事、掌握国情社情是国家工作人员应有的基本素质,作为选拔性考试的国考,重视时政热点的考查也是毋庸置疑的。
纵观历次国考,除了对中央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等纯粹时政热点的考查外,时政也经常成为命题背景出现在其他知识的考查中。
【例题】2009-国家-1.北京奥运会开幕式上展示的巨大的“和”字,其蕴含的思想源自()。
A.墨家B.道家C.儒家D.法家【答案】C【分析】08年奥运会无疑是当年最大的时政热点,但命题人并没有拘泥于奥运会本身,而是从万众瞩目的开幕式看到了其背后蕴含的我国传统文化。
既体现了对时政的关注,又将近年来国考热点——传统文化赋予了时代色彩。
检察机关鉴定人出庭
浅谈检察机关鉴定人出庭2013年1月1日,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规则》正式施行。
新的法律法规对鉴定人出庭作了详细规定,明确了鉴定人出庭的必要性,避免了过去鉴定人不出庭,法庭只能对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的签名盖章等形式要件进行有限的审查,法官完全可以根据证据的意愿决定鉴定结论的采信。
当事人往往无法对鉴定结论进行质证,从而所享有的质证权落空,造成重复鉴定。
特别是民事诉讼,当事人人力、财力、精力损失很大。
笔者根据多年鉴定工作经验,就检察机关鉴定人出庭问题作以下几点探讨。
一、鉴定人出庭的意义鉴定人出庭,在法庭上对鉴定意见和鉴定相关问题进行作证和接受质证,就是对鉴定意见的合法性的准确性进行法庭调查。
鉴定意见准确才可能被确定为定案的依据,这就要求鉴定人在样本提取、保管和鉴定程序、方法、文书等各个环节做到符合法定要求。
新的证据制度规定对执法机关非法获取的证据,即使证据本身是准确无误的都要予以排除。
案件的结果就靠证据,证据的固定就需要运用技术手段进行检验鉴定,通过鉴定意见对案件进行支持,这是非常重要的证据手段,同时更好地发挥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
二、鉴定人出庭的现实作用根据新法律法规要求,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过去鉴定人很少出庭作证,可以说是不出庭作证,一份鉴定书在法庭上由法官照本宣科读读就宣布是否采信。
如,2004年3月我对一起添加《社员股金证》的渎职案件中的存款60000元阿拉伯数字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6”是由两笔书写形成,是在数字“1”上添加一个笔画。
后此案又送往重庆物证鉴定所鉴定,结论与我的结论完全一致。
此案开庭,被告人不服提出重新鉴定,要求公安部鉴定。
同年9月14日,公安部出具了一份检验意见书,意见书内容为“送检笔画简单、数量较少,检验条件较差;检材与样本在笔迹特征上均既有差异,也有符合;根据现有条件,尚无法做出明确结论”。
法院再次开庭,被告人辩护律师根据公安部检验意见书否认被告在《社员股金证》数字“6”上添加,同时提出公安部检验意见书比下级鉴定机构的鉴定书权威。
刑事诉讼法(2012版)txt版本
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第一章 立案……………………………………………………………………14
第二章 侦查……………………………………………………………………14
第一节 一般规定……………………………………………………………14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15
第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九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三条 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四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第十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第十二条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2013年新出台的法律法规
2013年新出台的法律法规有哪些提问者采纳2013-01-09 15:091.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为配合刑诉法实施,最高人民法院12月24日公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公安部12月25日公布修订后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均自1月1日起与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同步施行。
2.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3.部门行政法规修改:《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于1月1日起正式实施。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5.《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6.《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近年来,有关学术造假的新闻屡屡见诸报端。
为遏制这一不良风气,教育部日前出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7.修订后的《中小学校财务制度》。
8.修订后的《高等学校财务制度》。
9.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10.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
11. 《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
12.《性病防治管理办法》。
13.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14.《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
2013年1月1日新实施法律法规知多少?作者:王广潮发布时间:2013-01-06 10:49:202013年已经来临,下面是笔者整理的2013年1月1日新实施的法律法规,愿与大家共同学习。
1、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新修改的刑诉法从制度上防止和遏制刑讯逼供及其他非法收集证据的行为,为维护司法公正和刑事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保障。
2、2012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自2013年1月1日与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同步施行。
民诉法2013
民诉法(201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九号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四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第五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第六条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八条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十一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2013年1月1日起生效施行的新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
2013年1月1日起生效施行的新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2013年1月1日,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以及《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等一批新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开始生效实施。
一、2013年1月1日新刑事诉讼法生效实施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尊重和保障人权”正式写入修订后刑事诉讼法,是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最大的亮点。
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内容涉及100多处,修改内容总计超过原内容的80%,修改覆盖了所有诉讼流程:从立案到侦查,再到起诉、辩护、审判、执行,外加证据制度。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要求嫌犯被捕24小时内通知家属;此外,新刑事诉讼法不强迫近亲出庭作证。
为配合刑事诉讼法实施,最高人民法院12月24日公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公安部12月25日公布修订后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均从2013年1月1日起与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同步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明确肉刑属刑讯逼供行为。
司法解释规定,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违背意愿供述的,应当认定为“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
此外,司法解释规定,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摄影,或者通过发送邮件、博客、微博客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但经人民法院许可的新闻记者除外。
据最高法院有关负责人介绍,这项规定主要针对个别诉讼参与人“直播”庭审情况,试图引发舆论关注、炒作,制造“舆论压力”,干扰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审判。
公安部修改后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要求,传唤、拘传、讯问犯罪嫌疑人,都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规定》明确了讯问应当录音录像的案件范围,对“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严格解释;要求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内进行讯问。
2013民事诉讼法全文
2013民事诉讼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 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管辖第一节级别管辖第二节地域管辖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第三章审判组织第四章回避第五章诉讼参加人第一节当事人第二节诉讼代理人第六章证据第七章期间、送达第一节期间第二节送达第八章调解第九章保全和先予执行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第十一章诉讼费用第二编审判程序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节起诉和受理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第三节开庭审理第四节诉讼中止和终结第五节判决和裁定第十三章简易程序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第十五章特别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选民资格案件第三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第四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第五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第六节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第七节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十七章督促程序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第三编执行程序第十九章一般规定第二十章执行的申请和移送第二十一章执行措施第二十二章执行中止和终结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三章一般原则第二十四章管辖第二十五章送达、期间第二十六章仲裁第二十七章司法协助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2013年1月1日以后施行的法律法规汇编
2013年1月1日以后施行的法律法规汇编一、民诉法方面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次修正)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刑诉法方面1、新《刑事诉讼法》,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9月2日公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本规则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1999年1月18日发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2年5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7次会议、2012年8月2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7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三、道路交通法规方面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2年12月21日起施行。
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0号,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决定》,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四、其他类1、《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2012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介绍
刑讯逼供+联合办案=冤案
• 赵作海案的真相大白,只是阴差阳错的偶然结果,如果那个“被杀害”的赵振晌 一直浪迹他乡,而不是回到村里的话,那么赵作海肯定还得在高墙和铁丝网内苦苦煎 熬,直至把牢底坐穿。在刑讯逼供面前,即便不是赵作海,也会有钱作海或孙作海沦 为司法滥权的牺牲品。 从佘祥林、聂树斌到赵作海,粗鲁的司法反复突破人们的想像力极限,以惊人雷 同的方式把没有杀人的“杀人犯”投入大牢。湖北省京山县的佘祥林在被作为“杀妻 案”的凶手关了11年后,妻子突然现身。河北的聂树斌被作为一起奸杀案的凶犯被判 死刑,也是过了十年后真凶才浮出水面,只是聂早已屈死刑场。 与赵作海案相类似,这些个案的“路线图”大致如下:在办案警察的刑讯逼供下, 生不如死的受难者屈打成招,最后是当地公安、检察院、法院接力办案。只要一个环 节能把关,均能避免冤案发生。 这当中的任何一起个案,放之任何年代或任何国度,都堪称千古奇冤,却如此密 集地发生在我们身边,挑战着这个社会的心理承受底线。我们必须正视的是,所有这 些冤案的真相大白,都是仰赖于受难者自身无法控制、无法预期的因素,诸如“被杀害 ”的人突然出现,或者真凶在其他案件中落网了。这些不可控因素,注定了要还原这些 案件的真相,是可遇不可求的。如果没有这些近乎神迹的偶然因素,受难者注定成为 无人关注的孤魂野鬼。而那些滥用权力者,在“侦破”了一起起“恶性杀人案”之后,几乎 无一例外地会获得嘉奖和晋升,从而掌控更大的公权力,甚至制造更多的冤案。 如果刑事诉讼法不修改,基本人权不能得到保证,这些千古奇冤难以避免再次发 生,甚至就有可能降临在我们自己身上。
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1.确立了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原则。与 此相适应,取消了免予起诉制度,完善了不起诉制度,并在审查起诉 与一审判决中确立了疑罪从无的原则。 2.确立了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原则,增加了立案 监督程序和执行监督程序。 3.改善了辩护制度。侦查阶段可以委托律师提供帮助,在审查起诉以后 可以委托辩护人 4.改革了庭审方式,取消了开庭前的实体审查,实行控辩平等对抗、法 官居中裁判的方式。 5.废除了重罪从快的特别程序,增设了轻罪从快的简易程序。 6.取消了收容审查,完善了强制措施。 7.明确了诉讼主体的权利义务,加强了对诉讼参与人尤其是被害人的法 律保护。
《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如何加强公诉工作
《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如何加强公诉工作[摘要]新《刑事诉讼法》涉及检察机关公诉工作的修改内容较多,这对公诉工作既提出了挑战也提供了机遇。
文章以此为切入点,以检察实践为依托,阐释了修改后加强公诉工作的基本思路,并由此试图分析应对新《刑事诉讼法》对公诉工作提出挑战的基本对策。
[关键词]新《刑事诉讼法》;公诉工作;基本思路;基本对策一、新形势下加强公诉工作的基本思路(一)加快开展加强公诉工作的专题研究和机制构建虽然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内容较多,涉及范围较广,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诸多问题。
但需要注意的是,有的规定仍然较为原则,特别是新创设的一些制度的程序规定还不系统,相关配套制度还需完善。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新《刑事诉讼法》,抓住机遇,就要对上述问题予以深入的研究,想办法、提思路、找对策。
一是要对理论性的争议积极开展专题研究。
相较于旧的《刑事诉讼法》,新《刑事诉讼法》中出现了一些新规定、新概念。
“辩护律师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中的“有关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与“如实供述”关系等理论性内容如何理解需要深入开展专题性研究,为顺利开展公诉工作排除理论障碍。
此外,对新修改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及其他相关司法解释,检察工作人员要及时消化吸收,严格执行。
二是要积极开展相应机制的创建工作。
“附条件不起诉”等制度的创设是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这些制度规定得较为抽象,加上诉讼职能配置以及各司法机关内部机构的调整,积极研究贯彻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建立、完善公诉工作相关各项机制势在必行。
从检察机关外部看,要加强与公安、法院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就羁押必要性审查、证人出庭、量刑程序等内容共同研究,提出具体方案,增强法律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
从检察机关内部看,要加快建立并完善案件管理、办案期限监督、保障律师权利等相关工作机制。
随着刑诉法的修改,检察机关开展公诉工作的内容以及程序发生了变化。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3.01.09•【文号】高检发民字[2013]1号•【施行日期】2013.01.09•【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通知(高检发民字[201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已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适用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人民检察院对于2012年12月31日前受理但尚未审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在2013年3月31日前审查终结。
二、当事人在2013年1月1日后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上述规定的,应当受理。
当事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直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不予受理。
三、当事人申请对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民事执行活动进行监督,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提起诉讼,当事人没有按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利或者人民法院正在处理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四、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或者正在审理、执行案件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受理。
人民检察院受理监督申请时,应当要求当事人提交申请书、相关法律文书、身份证明和相关证据材料。
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在接收材料后应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符合受理条件的,控告检察部门应当在决定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被申请人送达《受理通知书》。
下级人民检察院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由上级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受理。
谈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的规定
谈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的规定王艳葳;张海英【摘要】民事诉讼法自1991年实施以来,至今已有20余年.20余年来,民事审判工作遇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有些情况和问题需要对原有的法律规定作出修改,有些需要在民事诉讼法中予以明确.通过对比修改前后的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的规定,重点介绍了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对证据部分规定的新内容.【期刊名称】《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年(卷),期】2013(000)001【总页数】2页(P39-40)【关键词】电子证据;鉴定意见;证据时限;专家辅助人;诉前证据保全【作者】王艳葳;张海英【作者单位】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辽宁沈阳110014;辽宁省社会主义学院,辽宁沈阳110032【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721.3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这是继200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部分修改民事诉讼法后对民事诉讼法的第一次全面修改。
这次修改不仅创设了新的诉讼制度,如诚实信用原则、公益诉讼制度、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先行调解制度、小额诉讼制度、调解协议确认制度、担保物权实现制度、检察建议制度、民事执行检查监督制度等,而且还对民事诉讼法的各个部分(从总则到基本制度,包括所有具体程序)均进行了修改,内容极其广泛。
本文仅就证据部分,谈谈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对证据有哪些新的规定,以便在参与民事审判活动中更好地理解和准确把握。
(一)民事证据的概念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获得法院公正且适当的判决。
法院在裁判的过程中,一般依照法律规范和具体事实来进行。
法律规范属于法官依据职权应当知悉的事项,而具体事实是法院裁判的基础,在法院裁判过程中地位尤为重要。
作为法院裁判基础的具体事实是过去发生的历史事实,其再现需要依赖证据证明,因此,证据成为民事诉讼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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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将于2013
年1月1日开始实施
程序正义重在有法必依
记者杨维汉、陈菲
• 2012-12-31 05:40:52 来源:《人民日报》( 2012年12月31日 11 版)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两大程序法将于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
公正是任何诉讼程序的首要价值。
公正的诉讼程序是实现实体公正的保障。
法律条文要因时而变,而法的精神和法要维护的公平正义不变。
执法、司法和守法层面的新考验,也将随着新法的实施而开始。
此次刑诉法修改覆盖了所有诉讼流程:从立案到侦查,再到起诉、辩护、审判、执行,外加证据制度。
民诉法修改也涵盖了七大领域,公益诉讼首次入法,小额诉讼制度得以确立,以及审判管辖的细化、财产保全的法定化、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的优化等等,无一不是重大的进步。
两大诉讼法的修改虽在具体内容上根据各自特点而不同,但在对人权保障的追求上却是共通的。
新刑诉法直接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民诉法也将人权思想贯彻于法条中。
司法机关有法必依、严格执法,让诉讼法展现强大生命力,是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更大期许。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指出,法院审理案件要充分认识正当程序的独立价值,不仅要保护好“强者”、有理者的程序权利,也要保护好“弱者”“无理者”的程序权利。
即使被告人有违法犯罪,如果能公平地对待他们,充分保障其
程序权利,也能唤起他们的良知。
修法也促使执法机关的理念发生显著变化。
公安部法制局局长孙茂利说,全面贯彻落实修改后的刑诉法,将使公安机关坚持以收集证据作为侦查活动的中心,实现由“抓人破案”向“证据定案”的目标转变。
修改后的两大程序法即将实施,其彰显的程序正义价值获得广泛认同。
我们也应当清醒地看到:实践中,个别领导对案件出于各种目的发话、打招呼,瞬间冲毁程序法设置的“堤坝”,破坏司法公正的实现。
“个别领导一句话”值得警惕。
如何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应是下一步司法体制改革的首要任务。
新刑事诉讼法看点
死刑复核更慎重
落实“少杀、慎杀”原则
为落实“少杀、慎杀”的刑事司法原则,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使得死刑复核更加慎重。
新刑诉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
防止刑讯逼供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增加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
同时,为了防止侦查机关刑讯逼供的发生,还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新刑诉法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标准: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
要“封存”并予以保密
为有利于未成年犯更好地回归社会,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设置了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法律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
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自被第一次讯问之日起
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为了保证律师的会见权利,新刑诉法规定,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新民事诉讼法看点
小额诉讼一审终审
简单官司不再“跑马拉松”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建立了“小额诉讼”制度,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专家表示,小额诉讼案件实行一审终审,有利于案件繁简分流,提高诉讼效率,方便群众诉讼,使得简单的官司不再“跑马拉松”。
恶意诉讼可追究刑责
新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
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益诉讼”入法
迈出制度“破冰之旅”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首次将公益诉讼制度写入法律。
修改后的法律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不少立法者、司法者、法学专家和环保人士认为,这一条款的增设具有宣示意义,为我国公益诉讼打开了一扇大门,使我国公益诉讼制度迈出跨越性一步。
民事检察监督权
扩大至整个民事诉讼领域
修改后的民诉法进一步明确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地位和作用,从立法上使民事检察监督的范围扩大到整个民事诉讼领域,丰富了民事检察监督的方式,强化了检察监督手段。
修改后的法律增加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
裁定的;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