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海关88法制宣传日公路舱单业务改革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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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舱单系统介绍

公路舱单系统介绍

申报企业
运输企业 运输企业
理货公司 理货公司
货运代理 货运代理
监管场所经营人 监管场所经营人
申报预配 舱单
变更预配 舱单
申报承运 确报
申报理货 报告
申报装箱 清单
申报运抵 报告
公路舱单管理系统
预配舱单 审核
承运确报 审核
理货报告 审核
装箱清单 审核
运抵报告 审核
舱单数据库
报关单 运输工具 运输工具 动态管理系统 动态管理系统 风险分析平台 风险分析平台
代理访问方式
• 公路舱单管理系统通过预订系统提供的代 理组件将系统数据予以发布
ESB消息交换
EsbEnvelope ESBHeader HeaderControl
ESBBody BodyControl
Business
Fault
电子审单服务
• 公路舱单管理系统设计电子审单服务用于 处理企业申报的报文。
• 本模块提供结关功能。包括一个让外部调 用的自动结方法和让海关关员人工结关的 人工操作界面,其中人工结关包括审核结 关和强制结关。
外部系统交互
• • • • 文件访问方式 数据库访问方式 服务访问方式 代理访问方式
文件访问方式
• 公路舱单通过数据交接平台获取企业传输 的各类业务报文,报文以压缩包(ZIP)的 格式保存在文件服务器上,公路舱单系统 从文件系统服务器中获取报文文件,进行 业务处理,将通过业务处理的数据保存。
转关单
集中申报单 快件申报单 非贸申报单 陆路口岸 陆路口岸 卡口控制系统 卡口控制系统
通关单证功能模块
• 公路舱单管理系统涉及的通关单证主要包 括报关单(集报单)、转关单、非贸单、 快件报关单,其中报关单(集报单)、转 关单由H2000系统管理、快件报关单由快件 通关管理系统管理、非贸单由公路舱单管 理系统开发相应管理功能。

深圳市海关关于废止部分深圳海关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深圳市海关关于废止部分深圳海关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深圳市海关关于废止部分深圳海关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14.10.30
施行日期
2014.10.30
文号
主题类别
法制工作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
深圳海关关于废止部分深圳海关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为切实推动简政放权、转变职能,深化海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根据海关总署2014年第66号公告以及广东地区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要求,深圳海关决定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详见附件)。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深圳海关
2014年10月3束——

深圳海关88法制宣传日公路舱单业务改革介绍-深圳报关协会

深圳海关88法制宣传日公路舱单业务改革介绍-深圳报关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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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舱单业务改革背景
海关总署同步设计开发了公路舱单管理系统
落实《舱单管理办法》的要求。 统一全国海关执法。 2013年起在全国海关开展试点工作,首批试点海
关:
深圳海关 乌鲁木齐海关 哈尔滨海关 南宁海关
3
公路舱单业务改革背景
3月12日,《总署监管司 科技司关于全面开展水运 、空运、公路舱单管理系统及运输工具管理系统切 换上线工作的通知》
把空车、空载集装箱车纳入企业前置申报管理,具备了对 空车进行事前监控分析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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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舱单业务改革内容
以公路舱单管理系统、公路运输工具管 理系统、陆路口岸卡口控制与联网系统 全面替代现有公路口岸自动核放系统, 实现H883全面退出。 以公路舱单实现《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 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电子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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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舱单业务改革内容
《载货清单》管理 公路舱单启用后,《载货清单》将作为公路 舱单纸质单证。已向海关传输公路舱单电子 数据的车辆,无需在口岸通道投递纸质《载 货清单》,车辆驾驶员随车携带《载货清单 》备查。 下一步,中国电子口岸预录入系统(QP)公 路舱单录入功能提供《载货清单》打印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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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舱单(原始/预配舱单) ——包括提单、集装箱、托运货物、企业信息共54项(22必填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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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确报—包括运输工具、集装箱、拖架共22项(10必填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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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舱单业务改革内容
相关传输要求详见《海关总署关于进出境公 路运输工具及其所载货物、物品舱单电子数 据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 7号)
深圳海关8.8法制宣传日
公路舱单业务改革介绍
广东深圳报关协会 深圳海关监管通关处

深圳海关关于启用公路口岸自动核放系统新增功能的通告

深圳海关关于启用公路口岸自动核放系统新增功能的通告

深圳海关关于启用公路口岸自动核放系统新增功能的
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海关
•【公布日期】2005.12.31
•【字号】
•【施行日期】2006.01.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深圳海关关于启用公路口岸自动核放系统新增功能的通告为进一步提高通关效率,严密海关监管,深圳海关与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对自动核放系统功能进行了调整和完善,并决定于2006年1月18日零时起,在皇岗、文锦渡、沙头角、福田保税区一道正式启用新增功能。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收发货人或其报关代理人在报关单(提运单号栏)、电子申报单(统一载货清单号栏)申报环节必须录入13位“统一载货清单”号(即《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条码号)向海关申报,建立以车次为单位的单证捆绑关系;
(二)承运企业承运确认时不再进行勾单确认,只需要对“统一载货清单号”进行确认;
(三)吨车、拖头,以及拖载托架、空集装箱(槽罐)的货运空载车辆仍维持现行做法不变。

二、请电子申报单脱机版用户及时登陆电子口岸升级系统。

对未能及时升级
系统的脱机版用户,可按原做法录入电子申报单后,登陆电子口岸货运委托界面进行人工委托操作,其中,在统一载货清单号栏录入“统一载货清单”号,勾选本车次承运进出境的电子申报单,确认无误的,点击申报。

系统自动在勾选的电子申报单上回填运输企业代码和统一载货清单号码。

三、具体业务操作指南请登陆互联网深圳海关主页查询、下载。

网址:
http:///
特此通告。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关于海关舱单新规则的通知

关于海关舱单新规则的通知

关于宁波船代启用货代新订舱报文的通知致:各家订舱货代按照中国海关总署第172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及海关相关文件的要求,自2009年7月1日起,将试运行新的海运舱单规则。

试运行期间,海关新老预配舱单格式并行。

新舱单规则对现行的舱单报文以及业务流程做了一些变化,因此,我司将有关报文调整和业务操作的注意事项通知如下,附件为新的订舱报文格式和海关新舱单的相关规定:一、报文调整方面1、旧的订舱单报文中报文功能只有正式订舱功能,功能代码为9,新的订舱报文必须把报文功能分成原始预配、预配修改、预配删除,考虑到目前货代通过船代向船公司发送订舱报文的情况,再增加一个向船公司订舱的报文功能,以示与预配舱单区分。

2、新的订舱报文必须标注报文版本号2.0,以便与旧的报文区分。

3、请参考我们船期表中的船舶IMO号在报文中提供船舶IMO代码,以便船代能对照成在海关备案的规范的船名。

4、报文中涉及的箱型、港口及地名、包装,运输条款代码必须严格按海关颁布的UN代码标准执行,海关相关代码表我司将在宁波船代网站上公布。

5.增加了总分提单的关联。

如果是总分提单关系,目前由于海关系统对总分发送鉴别有局限,建议货代总分提单一起发送,避免部分分单无法报送成功。

6、报文中收货人、发货人、通知人等数据项必须将名称与地址分开,有条件的还应将电话、传真、城市、邮编等数据项分开。

7、对于危险品,报文中必须提供联合国危险品编号UNDG No.、危险品联系人、联系方式。

8、恢复原交通部格式中对箱号相关信息的要求,同时要求箱型采用海关规定的代码,必须在报文中提供集装箱数据,包括箱号、箱型尺寸、封号、整/拼/空箱状态、集装箱来源(货主自备箱、承运人提供箱、拼箱人提供箱、拆箱人提供箱、第三方提供箱)、铅封类别、施封人。

9、舱单的修改、删除需要使用相应的修改,删除报文。

对于更改、删除报文,必须提供海关定义的原因代码。

二、业务操作方面注意事项1、海关新舱单规定要求预配舱单和装载舱单必须是同一个船代发送,因此,要求货代务必区分订舱船代。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办法【法规类别】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88号【修改依据】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办法》的决定(2004)【法宝提示】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发布日期】2001.09.27【实施日期】2001.10.15【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8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办法》已经海关总署2001年9月3日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10月15日起实施。

本署发布的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在广东地区载运海关监管货物的境内汽车运输企业及其车辆的管理办法》(署监〔2001〕1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境内汽车载运海关监管货物的管理办法》(〔88〕署货字第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境内汽车载运海关监管货物的管理办法〉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署监一〔1990〕958号)、《关于转发〈来往港澳货运汽车分流管理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90〕署监一第345号)同时废止。

署长牟新生二00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境内运输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下称《海关法》)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境内运输企业、车辆、驾驶员,是指依据本办法经海关注册登记,在境内从事海关监管货物运输的企业、车辆、驾驶员。

第三条运输企业、车辆、驾驶员,需向企业所在关区的直属海关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四条海关对运输企业、车辆、驾驶员的注册登记资料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的,数据资料共享,不再办理异地备案手续。

中国深圳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用户手册

中国深圳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用户手册

中国(深圳)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用户手册标准版公路舱单申报篇深圳市南方电子口岸有限公司2018年 7 月目录第一篇前言 (1)第二篇使用须知 (2)门户网站 (2)系统环境 (2)第三篇公路舱单申报介绍 (3)功能简介 (3)术语定义 (3)重要提醒 (3)第四篇进入或退出系统 (5)第五篇通用功能 (8)第六篇公路舱单申报系统 (10)第一章原始舱单 (10)1.1 原始舱单 (10)1.2 原始舱单变更申请 (15)1.3 原始舱单删除申请 (17)第二章预配舱单 (19)2.1 预配舱单 (19)2.2 预配舱单变更申请 (24)2.3 预配舱单删除申请 (26)第三章车辆进出境确报 (28)3.1 载货车辆进境确报 (28)3.2 载货车辆出境确报 (31)3.3 载货车辆进境确报删除申请 (33)3.4 载货车辆出境确报删除申请 (34)3.5 空载车辆进境确报 (36)3.6 空载车辆出境确报 (38)3.7 空载车辆进境确报删除申请 (39)3.8 空载车辆出境确报删除申请 (40)3.9 空箱车辆进境确报 (41)3.10 空箱车辆出境确报 (44)3.11 空箱车辆进境确报删除申请 (45)3.12 空箱车辆出境确报删除申请 (46)第四章理货报告 (48)4.1 进口理货报告 (48)4.2 出口理货报告 (51)4.3 进口理货删除申请 (52)4.4 出口理货删除申请 (54)第五章运抵报告 (57)5.1 出口运抵报告 (57)5.2 出口运抵报告删除申请 (60)第六章装箱清单 (63)6.1 装箱清单 (63)6.2 装箱清单删除申请 (66)第七章落装改配 (69)7.1 进口落装申请 (69)7.2 出口落装申请 (71)7.3 进口落装改配申请 (72)7.4 出口落装改配申请 (75)第八章数据查询 (77)8.1 单证状态查询 (77)8.2 海关回执查询 (80)第一篇前言目前,国际贸易通关过程中所涉及的大多数部门都开发了业务信息化系统,实现了各自部门业务申请、办理、回复的电子化和网络化。

海关舱单_精品文档

海关舱单_精品文档

海关舱单导论海关舱单是国际贸易中的重要文件,也被称为进出口报关单或舱单报告。

它包含了货物进出口过程中的各种信息,如货物的详细描述、数量、价值、起始地和目的地等。

海关舱单扮演着确保货物平稳过境以及完整记录贸易活动的关键角色。

在本文档中,我们将详细介绍海关舱单的重要性、内容和填写要求。

一、海关舱单的重要性海关舱单在国际贸易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首先,它是确保货物合法进出口的法律要求之一。

海关舱单的填写和提交是贸易往来的重要环节,它提供了海关机构对货物的详细信息,以便检查其合法性和可行性。

在货物没有经过海关的审核和批准之前,他们是不允许进出国境的。

其次,海关舱单有助于确保安全。

由于国际贸易涉及大量的货物运输,确保货物的安全是非常重要的。

海关舱单提供了货物的详细描述,使海关能够识别潜在的安全风险,如危险物品或受限制的货物。

最后,海关舱单在贸易数据记录和分析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通过收集和记录货物的详细信息,海关舱单提供了有关贸易活动的有价值的数据。

这些数据可以用于制定政府政策、监测贸易流量和预测市场趋势,对于国际贸易的管理和监管起到了重要的支持作用。

二、海关舱单的内容海关舱单的内容通常包含以下信息:1. 货物描述:货物的详细描述,包括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等。

这有助于海关了解货物的性质和特征。

2. 货物数量:货物的数量,通常以件数、重量或体积等单位表示。

3. 货物价值:货物的申报价值,即货物的估计价值。

这是用于计算关税和税收的重要因素。

4. 起始地和目的地:货物的起始地和目的地,即货物的发货地和目的地。

这有助于确定货物的运输路线和国际贸易的流向。

5. 贸易条款:货物的贸易条款,包括交货条件、付款方式等。

这是货物进出口过程中的重要合同条款。

6. 运输工具信息:货物所使用的运输工具的详细信息,如船舶名称、航班号、运输公司等。

这有助于货物的跟踪和识别。

三、海关舱单的填写要求海关舱单的填写要求因国家和地区而异,但通常需要以下信息:1. 准确性:填写舱单时要确保提供准确、完整的信息。

深圳海关关于公路口岸转关车实行网上申报的公告-

深圳海关关于公路口岸转关车实行网上申报的公告-

深圳海关关于公路口岸转关车实行网上申报的公告正文:---------------------------------------------------------------------------------------------------------------------------------------------------- 深圳海关关于公路口岸转关车实行网上申报的公告为进一步完善口岸自动核放系统,规范海关对公路口岸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进出境车辆及承运人的管理,进一步提高口岸通关效率,我关决定对经皇岗口岸进出境的转关运输车辆实行网上申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启动时间及步骤1、2005年2月21日起,在皇岗口岸试运行进出境转关车网上申报系统。

2、试运行期间,进行网上申报的出口转关车辆,请选择指定的两条出境通道通关,2005年2月28日起在此基础上逐步增加出口转关网上申报车辆验放通道数量,届时转关网上申报车辆按照通道指示牌选道通关,2005年3月14日起出口自动核放通道全部实施转关车网上申报系统,对于没有进行网上申报的转关车辆实行人工验放。

3、进行了网上申报的进口转关车辆仍按照原有通道通关。

4、2005年3月28«日起,在文锦渡口岸、沙头角口岸全面实施转关车网上申报系统,对于没有进行网上申报的转关车辆实行人工验放。

二、通关流程进口转关车辆在抵达进境地海关前,出口转关车辆在启运地海关放行后、抵达出境地海关前,承运人登陆“中国电子口岸”,进入“公路口岸通关系统”,点击“承运申报”选择“转关车过境申报”,按照填写要求录入申报内容后进行申报;申报成功后车辆过境,过境时海关对承运申报内容进行审核。

对于进口直转的转关车辆,承运人可以预先进行网上申报,具体操作与提前报关的转关车辆相同。

三、转关车辆网上申报业务咨询深圳海关监管处:*************;中国电子口岸深圳数据分中心:*************;皇岗海关:*************。

公路舱单系统培训

公路舱单系统培训

深圳电子口岸商务基地制作
4、申报状态说明:
(1)申报成功 (2)发往海关成功 (3)接收申报/不接收申报 (4)审批通过/退单 5 、舱单的批次号在报关单的航次号填写,舱单的提运单号填在报关单的提运单号,如果 舱单有多份提运单,则申报多份报关单,一份提运单对应一份报关单。如果报关单的航 次号、提运单号、件数、毛重与舱单不一致会被退单。 6、一般流程:舱单——申报报关单——现场递单(报关单放行同时核销舱单)——承运 确报。
深圳电子口岸商务基地制作
(八)综合查询
(1)单证状态查询 对于已经申报过的数据,可通过单证状态查询功能查询当前的状态信息。录入查询条 件,点击“查询”按钮,系统将执行查询操作。
如果一票单证进行了多次申报,对于每次申报的记录,在状态查询中会全部显示出来, 各自使用不同的报文编号,申报时间也不相同,其单证状态会分别显示。点击“查看回执” 按钮,可切换到回执查询页面,并自动将本页的查询条件复制到该页面中,只需点击“查询” 按钮,即可显示对应的回执信息。
公路舱单系统的内网海关审核监管部分由深圳海关会同信息中心开发,中
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负责开发外网企业申报部分,即电子口岸公路舱单申报系 统。 公路舱单申报系统,作为预录入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为企业提供公路口
岸进出口过程中原始舱单、预配舱单、理货报告、运抵报告、进出境确报、装
箱清单、落装改配等各类单证的录入、申报功能;接收海关审批回执和监管指 令,为企业提供回执查询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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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空载车辆进/出境确报
对于未装载任何货物和集装箱的空车,在进出口岸时,仍需向海关申报相关电子数据。 “空车” 无需申报舱单,直接做确报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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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搭载空箱车辆进/出境确报

公路舱单系统退单回执处理指引

公路舱单系统退单回执处理指引

公路舱单系统退单回执处理指引 为统一全国海关执法,按照海关总署部署,深圳海关自2014年9月起先后在深圳湾口岸和皇岗口岸启动公路舱单试点。

由于申报过程中涉及大量报文和回执,作者根据实际操作经验和资料收集,整理了《公路舱单系统退单回执处理指引》,供广大舱单传 现将指引列明如下:原始舱单新增19000 接受申报,该原始舱单申报报文处理成功海关确认接受原始舱单的数据传输报,该原始舱单申报中的提运单号已经存在检查传输的舱单数据中,运单号是否已经存在于录入的列表中或者已发送海关且接受传输新增19003 不接受申报,该原始舱单申报中提运单已经存在于人工审核列表中海关已接收舱单数据,但需人工审核,请等待人工审核后查询审核回执新增19004 不接受申报,该原始舱单申报中提运单的卸货地代码不一致检查传输的舱单数据中,每份运单的卸货地代码是否不一致报,该原始舱单申报时舱单传输人没有备案检查传输的舱单数据中,备案关区和组织机构代码是否正确新增19007 不接受申报,填报RD9或RD16,关区结对维护开关的申报地海关必须是1,启或指运地海关必须是2 检查传输的舱单数据中,是否选择跨境快速通关模式(海关通关代码RD09/RD 16),如果是则检查申报口岸和跨境指运地是否正确及相应海关报,填报RD9,指运地关区代码必填检查传输的舱单数据中,是否没有录入指运地关区代码新增19009 不接受申报,海关货物通关代码不在同一个分组中检查传输的舱单数据中,是否有下列情况:一是有至少2份运单的,运单间的海关通关代码不一致且口岸海关不允许此类通关模式的货物拼箱;二是只有1份运单且口岸海关不允许此类通关模核,舱单申报超时海关已接收舱单数据,但因为超过海关传输时限规定,需人工审核,请等待人工审核后查询审核回执新增19011 转人工审核,该提运单已经转人工审核海关已接收舱单数据并进行人工审核,重复传输的运单给予退单处理,请等待人工审核的审核回执核,该提运单已经进境确认运单已确认进出境,新增、修改、删除运单需要人工审核,请等待人工审核后查询审核回执,也可前往进出口岸海关的通关科办理或咨询新增19014 不接受申报,原始舱单申报,运输工具已经进出境确报未确认时,不允许申报已向海关传输了运输工具确报且未实际进出境,不允许新增、修改、删除舱单,如有需要请取消确报,舱单传输人与主要数据不一致系统已经存在该批次号项下的运单且运单的传输人与当前传输人不一致,请核实是否录入错误的载货清单号或该号码已经被其他企业使用新增19016 不接受申报,填报RD09/RD 16时,进口不允许货物运输批次在口岸地离场货物已离开口岸,系统不再接受海关通关代码为RD09或RD16的数据传输报,该原始舱单申报中提运单的进出口不一致货物运输批次号已传输过至少1份原始或预配舱单,本次传输的进出口信息与上一次传输不一致新增19019 不接受申报,原始舱单申报,货物海关状态代码不能是RD14或RD15检查传输原始舱单但运单的海关通关代码为出口货物的RD14或RD15,上述海关通关代码用于出口货物单货物(物品)禁止装载海关禁止该运单货物(物品)装载运输工具,收到该回执,请咨询海关相关规定新增90003 该提(运)单货物(物品)禁止卸载海关禁止该运单货物(物品)从运输工具卸载,收到该回执,请咨询海关相关规定并办理退运手续新增90004 不接受申报,请检查报文中提运单号是否重复检查传输的舱单数据中,运单号是否重复录入检查传输的舱单数据中,每个必填项是否正确填写变更15001 不接受申报,舱单传输人与主要数据不一致修改报文的舱单传输人与系统已记录的舱单传输人不一致,请核实是否录入错误或非同一企业传输变更15003 不接受申报,提运单号不存在修改报文录入的运单号不存在,请查看原来传输的运单号并更正变更15004 不接受申报,提运单号在人工审核列表中修改报文传输时,运单已在等待人工审核,不允许修改报,提运单已经核注修改报文传输时,运单已被报关单证核注,不允许修改,若需修改请先修改报关单证变更15006 不接受申报,提运单已经核销修改报文传输时,运单已被报关单证核销,不允许修改,若需修改请先修改报关单证变更15007 不接受申报,舱单变更申请时,只允许对已有商品项进行修改运单商品项不允许新增,如需调整,请删除原运单再重新传输运单核,舱单申报超时修改报文传输时,超过海关规定的传输时限,需人工审核修改报文,请等待审核回执变更15010 不接受申报,运输工具已经进出境确报未确认时,不允许修改修改报文传输时,运输工具已做确报但未进出境,不允许修改,若需修改请先取消确报核,运输工具进出境确认后,修改转人工审核修改报文传输时,运输工具已进出境,需人工审核修改报文,请等待审核回执,也可前往进出口岸海关的通关科办理或咨询变更15012 不接受申报,填报RD09/RD 16时,进口不允许货物运输批次在口岸地离场修改报文传输时,舱单已经在口岸离场,不允许修改报,该原始舱单申报中提运单的关区代码不一致该货物运输批次号录入有2份或以上运单,且运单的进出口关区代码不一致,请核实并删除错误运单变更15014 不接受申报,该原始舱单申报中提运单的进出口不一致该货物运输批次号录入有2份或以上运单,且运单的进出口标志不一致,请核实并删除错误运单报,舱单传输人与主要数据不一致删除报文的传输人,与系统记录的舱单传输人不一致,请检查该原始舱单是否由当前传输人传输或录入了错误的货物运输批次号删除13003 不接受申报,提运单号不存在删除报文传输时,该货物运输批次号项下没有相应的运单号,请检查是否录入了错误的运单号或货物运输批次号报,提运单号在人工审核列表中此前已传输报文删除申请且转海关人工审核中,重新发送的删除报文海关不予受理,可前往进出口岸海关的通关科办理或咨询删除13005 不接受申报,提运单已经核注删除报文传输时,相关的报关单证已经申报,不允许删除,若需删除,请先办理相应报关单证的修改或删除手续报,原始舱单删除申报,运输工具已经进出境确报未确认时,不允许删除删除报文传输时,运输工具已进行进出境确报但未实际进出境,不允许删除,若需删除,请先删除运输工具确报删除13007 不接受申报,提运单已经核销删除报文传输时,相关的报关单证已经放行,不允许删除,若需删除,请先办理相应报关单证的修改或删除手续核,舱单申报超时删除报文传输时,已经超过海关规定允许自行删除的时限,需进行人工审核,可前往进出口岸海关的通关科办理或咨询删除13009 转人工审核,舱单已经进出境确认删除报文传输时,运输工具和货物已实际进出境,需人工审核,可前往进出口岸海关的通关科办理或咨询删除13010 不接受申报,填报RD09/RD 16时,进口不允许货物运输批次在口岸地离场删除报文传输时,由于该票舱单属于跨境快速通关业务且已经运输工具已经口岸离场,不允许删除预配舱单新增29001 不接受申报,该预配舱单申报中的提运单号已经存在检查传输的舱单数据中,运单号是否已经存在于录入的列表中或者已发送海关且接受传输新增29003 不接受申报,该预配舱单申报中提运单已经存在于人工审核列表中海关已接收舱单数据,但需人工审核,请等待人工审核后查询审核回执,不要重复确报新增29004 不接受申报,该预配舱单申报中提运单的装货地代码不一致检查传输的舱单数据中,每份运单的装货地代码是否不一致新增29005 不接受申报,该预配舱单申报中提运单的关区代码不一致该货物运输批次号录入有2份或以上运单,且运单的进出口关区代码不一致,请核实并删除错误运单新增29006 不接受申报,该预配舱单申报时舱单传输人没有备案检查传输的舱单数据中,备案关区和组织机构代码是否正确报,填报RD9,关区结对维护开关的申报地海关必须是1,启或指运地海关必须是2检查传输的舱单数据中,是否选择跨境快速通关模式(海关通关代码RD09/RD 16),如果是则检查申报口岸和跨境指运地是否正确及相应海关是否开通报,货物海关状态代码不在同一个分组中检查传输的舱单数据中,是否有下列情况:一是有至少2份运单的,运单间的海关通关代码不一致且口岸海关不允许此类通关模式的货物拼箱;二是只有1份运单且口岸海关不允许此类通关模新增29010 转人工审核,舱单申报超时海关已接收舱单数据,但因为超过海关传输时限规定,需人工审核,请等待人工审核后查询审核回执核,该提运单已经转人工审核海关已接收舱单数据并进行人工审核,重复传输的运单给予退单处理,请等待人工审核的审核回执新增29012 转人工审核,该提运单已经进境确认运单已确认进出境,新增、修改、删除运单需要人工审核,请等待人工审核后查询审核回执,也可前往进出口岸海关的通关科办理或咨询新增29013 不接受申报,填报RD9,启运地关区代码必填检查传输的舱单数据中,是否没有录入启运地关区代码报,预配舱单申报,运输工具已经进出境确报时,不允许申报已向海关传输了运输工具确报且未实际进出境,不允许新增、修改、删除舱单,如有需要请取消确新增29015 不接受申报,舱单传输人与主要数据不一致系统已经存在该批次号项下的运单且运单的传输人与当前传输人不一致,请核实是否录入错误的载货清单号或该号码已经被其他企业使用新增29017 不接受申报,填报RD09/RD 16时,出口不允许货物运输批次在主管地离场跨境快速通关模式,对于车辆已经主管地离场的,不允许新增舱单新增29018 不接受申报,该预配舱单申报中提运单的进出口不一致货物运输批次号已传输过至少1份原始或预配舱单,本次传输的进出口信息与上一次传输不一致报,舱单传输人与主要数据不一致修改报文的舱单传输人与系统已记录的舱单传输人不一致,请核实是否录入错误或非同一企业传输变更25003 不接受申报,提运单号不存在修改报文录入的运单号不存在,请查看原来传输的运单号并更正变更25004 不接受申报,提运单号在人工审核列表中修改报文传输时,运单已在等待人工审核,不允许修改报,提运单已经核注修改报文传输时,运单已被报关单证核注,不允许修改,若需修改请先修改报关单证变更25006 不接受申报,提运单已经核销修改报文传输时,运单已被报关单证核销,不允许修改,若需修改请先修改报关单证变更25007 不接受申报,舱单变更申请时,只允许对已有商品项进行修改运单商品项不允许新增,如需调整,请删除原运单再重新传输运单核,舱单申报超时修改报文传输时,超过海关规定的传输时限,需人工审核修改报文,请等待审核回执变更25010 不接受申报,运输工具已经进出境确报未确认时,不允许修改修改报文传输时,运输工具已做确报但未进出境,不允许修改,若需修改请先取消确报核,运输工具进出境确认后,修改转人工审核修改报文传输时,运输工具已进出境,需人工审核修改报文,请等待审核回执,也可前往进出口岸海关的通关科办理或咨询变更25012 不接受申报,填报RD09/RD 16时,出口不允许货物运输批次在主管地离场修改报文传输时,舱单已经在主管地海关离场,不允许修改报,舱单传输人与主要数据不一致删除报文的传输人,与系统记录的舱单传输人不一致,请检查该预配舱单是否由当前传输人传输或录入了错误的货物运输批次号删除23003 不接受申报,提运单号不存在删除报文传输时,在该货物运输批次号项下,系统没有相应的运单号,请检查是否录入了错误的运单号或货物运输批次号报,提运单号在人工审核列表中此前已传输报文删除申请且转海关人工审核中,重新发送的删除报文海关不予受理,可前往进出口岸海关的通关科办理或咨询删除23005 不接受申报,提运单已经核注删除报文传输时,相关的报关单证已经申报,不允许删除,若需删除,请先办理相应报关单证的修改或删除手续报,预配舱单删除申报,运输工具已经进出境确报时,不允许删除删除报文传输时,运输工具已进行进出境确报但未实际进出境,不允许删除,若需删除,请先删除运输工具确报删除23007 不接受申报,提运单已经核销删除报文传输时,相关的报关单证已经放行,不允许删除,若需删除,请先办理相应报关单证的修改或删除手续核,舱单申报超时删除报文传输时,已经超过海关规定允许自行删除的时限,需进行人工审核,可前往进出口岸海关的通关科办理或咨询删除23009 转人工审核,舱单已经进出境确认删除报文传输时,运输工具和货物已实际进出境,需人工审核,可前往进出口岸海关的通关科办理或咨询报,填报RD09/RD 16时,出口不允许货物运输批次在主管地离场删除报文传输时,由于该票舱单属于跨境快速通关业务且已经运输工具已经主管地海关离场,不允许删除车辆确报报,传输人备案检查不通过未能在系统上查询到确报电子数据的传输人备案信息,请核对是否录入错误或备案关区代码错误,在深圳湾海关备案或通过运输企业备案导入的备案关区均为深圳湾海关(5345),在皇岗海关办理备案的新增42002 不接受申报,该空箱承运确报的尺寸类型和来源代码为空未录入集装箱的尺寸类型和来源代码,请录入后再传输新增42003 不接受申报,根据开关设置,承运确报申报时对应舱单不能核注确报审核时,舱单已被报关单证核注,即报关单证已报关,请确认通关模式是否正确,如果正确,需取消报关单证和舱单的管理关系。

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政策宣讲

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政策宣讲
船代公司应向海关递交《进口舱单更正 证明》、分票或合票后的准确纸面舱单、 船代公司签章确认的有关随附单证,如 海关需要应按舱单传输的要求重新传输 相关EDI数据。
办理进口舱单更正应向海关 递交的基本单证
《进口舱单更正证明》; 船代公司签章确认的提单(复印件); 船代公司签章确认的国外船东(船公司)
船代公司必须对其填制并递交海关的《进 出口舱单更改证明》的内容及随附相关单 证的准确性、真实和有效性进行审核。
海关对办理舱单更正要求
船舶代理公司向海关递交海关的《进出口 舱单更正证明》或所附单证不真实或弄虚 作假的,海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 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及《中华人民共和 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的 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出口预装(配)舱单”是指出境运输 工具负责人或其代理人预先计划装载出 境货物的载货清单。
“出口清洁舱单”指经运输工具负责人 或其代理人确认的运输工具实际所载出 口货物的载货清单,包括纸质载货清单 和载货清单电子数据。
海关对舱单的管理及相关处罚规定
传输时限 数据格式 数据修改及相关处罚
《进出口舱单更正证明》统一由船舶代理 公司向海关递交,船舶代理公司在填制 《进出口舱单更正证明》时应按《进出口 舱单更正证明》填制规范要求如实填制, 并认真审核随附单证保证《进出口舱单更 正证明》及其随附单证真实、有效、齐全、 正确。
注意事项
及时复核提单数据与舱单数据是否一致。 提单数据与已向海关申报舱单数据不符的,
舱单按照运输方式可分为海运、空运、 铁路、公路及其他等五种舱单类型。
“舱单电子数据”是指进出境船舶、航空器、 铁路列车、公路车辆负责人或其代理人按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 舱单管理办法》要求的格式,以电子数据 交换的方式向海关传输的进出境运输工具 的载货清单数据,其内容应与纸质舱单数 据一致。

深圳海关公告2005年第10号――深圳海关公路口岸货运进出境车辆及其所载货物自动核放通关管理规定

深圳海关公告2005年第10号――深圳海关公路口岸货运进出境车辆及其所载货物自动核放通关管理规定

深圳海关公告2005年第10号――深圳海关公路口岸货运进出境车辆及其所载货物自动核放通关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5.12.31•【字号】深圳海关公告2005年第10号•【施行日期】2006.0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运输工具监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关公告(2005年第10号)《深圳海关公路口岸货运进出境车辆及其所载货物自动核放通关管理规定》已经关长批准,现予发布,自2006年1月18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关二OO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深圳海关公路口岸货运进出境车辆及其所载货物自动核放通关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口岸货运进出境车辆及其所载货物自动核放通关管理,提高公路口岸通关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货运进出境车辆,是指经深圳海关核准备案来往粤港的货运车辆,包括专业运输企业的车辆和生产型企业的自货自运车辆。

第三条承运企业,是指经深圳海关核准备案,从事来往粤港公路货物运输的车辆所属企业,包括专业运输企业和生产型企业。

第四条货物申报单,是指收发货企业通过中国电子口岸或相关录入平台提前录入向海关申报并经海关审结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进出口转关货物申报单(或作为转关用途的《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进出口货物集中报关电子申报单(以下简称电子申报单)。

第五条深圳海关公路口岸对货运进出境车辆及其所载货物实行自动核放。

但对一单多车、附重空车、承载鲜活商品的重车、临时车等车辆,暂不纳入自动核放通道验放。

前款所称附重空车是指载运有可以多次往返使用的容器或起到固定、防止碰撞等作用的相关辅件的车辆。

对暂不实施自动核放的车辆及其所载货物、或企业自主选择人工通道验放的车辆及其所载货物,海关实行人工通道验放。

第六条海关公路口岸通道包括以下四类通道:(一)口岸清关、电子申报单货物自动核放通道,适用于承载进出口清关货物或电子申报单货物的车辆;(二)转关货物自动核放通道,适用于承载进出口转关货物的车辆;(三)空车自动核放通道,适用于除附重空车外的未装载货物的货运空载车辆;(四)人工通道,适用于深圳海关暂不纳入自动核放通道验放的车辆或企业自主选择人工验放的车辆。

海关总署解读《舱单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解读《舱单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解读《舱单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08.08.27•【分类】法律问答正文海关总署解读《舱单管理办法》(2008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8年3月10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正式对外公布。

《办法》将于2009年1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舱单电子数据传输管理办法》(署令第70号发布,以下简称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办法》的实施,将对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的管理工作将起到重要的作用。

一、立法背景(一)制定《办法》是适应当前国际物流发展和统一海关执法的需要近年来,随着我国对外贸易规模的不断扩大和国际物流的不断发展,海关对舱单的管理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原管理办法仅针对海运和空运舱单的管理已不适应当前形势发展的要求。

同时,目前海运、空运、铁路、公路各种运输方式下的舱单作业模式各异,不同地区间海关对舱单管理的要求亦各不相同,甚至同一关区内不同现场之间在舱单作业模式和掌握尺度上也不尽相同,这不仅不利于海关执法的统一,也给海关带来极大的执法风险,因此迫切需要重新制定统一的舱单管理办法。

(二)制定《办法》是海关业务改革和发展的需要海关总署制定的《现代海关制度第二步发展战略》中强调要推进建立以风险管理为中心环节的现代海关制度,风险管理需要大量的基础性数据作为支撑,尤其是与货物报关数据可以相互印证的第三方基础数据。

而该第三方基础数据大部分源于物流作业的各个环节,这就必须通过舱单这条主线,对物流作业各环节所产生的物流数据进行串联、印证、整合。

(三)制定《办法》是促进国际贸易安全与便利的需要安全与便利是目前国际贸易的两大主题。

2005年6月,世界海关组织理事会通过了《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标准框架》(以下简称《框架》),舱单电子数据的提前传输是《框架》的一个重要内容。

因此,制定《办法》是适应国际海关合作大趋势的需要,也是我国落实《框架》倡导的有关做法的具体体现。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公路进出境运输工具及货运舱单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公路进出境运输工具及货运舱单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公路进出境运输工具及货运舱单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20.09.30•【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13号•【施行日期】2020.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运输工具监管正文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13号关于调整公路进出境运输工具及货运舱单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为切实加强公路进出境运输工具及货运舱单管理,进一步规范相关电子数据申报传输要求,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关于数据项、填制规范相关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以及本公告关于公路进出境运输工具及货运舱单电子数据的数据项、填制规范(见附件1至13)的要求,向海关申报传输公路进出境运输工具和货运舱单电子数据。

二、关于货物运输批次号货物运输批次号是公路运输工具载运货物、物品进出境的标识号。

同一公路运输工具一次进出境时可对应多份总运单,并使用同一货物运输批次号;同一总运单项下的货物、物品,需多辆公路运输工具载运时,应当使用同一货物运输批次号,并同时进出境。

三、关于舱单传输单元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传输人应当以总运单为单元,一次性传输原始舱单或预配舱单的主要电子数据和其他电子数据。

四、关于进境承运确报进境承运确报增加“途经国或途经地区”“司乘人员人数”“司乘人员健康状况”“是否有预防接种”数据项。

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以进境承运确报电子数据方式一次性传输运输工具预、确报及公路车辆进境申报单电子数据。

运输工具进境承运确报电子数据需删除时,应当以货物运输批次号为单元进行删除。

五、关于出境承运确报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以出境承运确报电子数据方式一次性传输装载舱单电子数据、运输工具出境确报、公路车辆出境申报单电子数据。

运输工具出境承运确报电子数据需删除时,应当以货物运输批次号为单元进行删除。

六、关于过境货物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传输人应当按照有关规章规定传输过境货物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

舱单管理办法

舱单管理办法

舱单管理办法前言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和国际贸易的发展,海运成为越来越重要的一种运输方式。

在国际海运中,舱单(Manifest)是海关进行监管和管理的重要文件之一。

本文将介绍舱单的概念、作用和管理办法。

舱单的概念和作用舱单的定义舱单是海运公司或承运人向海关提交的货物名称、数量、品级、重量、体积及包装等信息的单据。

舱单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出口舱单,一种是进口舱单。

出口舱单是指海运公司或承运人向海关提交的从本国出口的货物清单;进口舱单是指货物进口到本国时,由海运公司或承运人向海关提交的货物清单。

舱单的作用舱单是海关进行货物监管和管理的重要依据。

海关可以通过舱单了解到进出口货物的数量、品种、价值等信息,从而进行货物监管和征税工作。

同时,舱单也是海关查验货物的重要依据,海关会在舱单提供的信息基础上进行货物的检查和认定。

总的来说,舱单对于海关监管、税收征管、外汇管理、安全防范等方面有着重要的作用。

舱单管理办法舱单的提交1.提交时限出口舱单通常是在货物离港前3天提交至海关,进口舱单则一般是在船到港口前24小时内提交至海关。

2.提交方式舱单可以采用纸质形式或电子提交形式。

纸质舱单是指以纸质文件形式提交的舱单,而电子舱单是指以电子数据形式提交的舱单。

目前,大多数地区都可以使用电子舱单提交。

舱单的内容和格式1.舱单的内容舱单的内容包括以下信息:•货物名称、数量、品级•货物的重量和体积•发货人和收货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以及货物的托运人和收货人信息•货物的装载和卸载港口的名称和位置•船名、航次、件数和货贷等信息2.舱单的格式舱单的格式要求较为严格,通常需按照海关规定的样式要求编制和排版。

常见的舱单格式包括Cargo Control Document(CCD)、Master Bill of Lading、House Bill of Lading等格式。

不同的舱单格式要求有所不同,需根据海关规定或承运人要求进行编制。

舱单的修正和撤回1.舱单的修正在提交舱单后,如果发现舱单有误,需要重新编制舱单进行修正。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88号--关于进出境及境内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88号--关于进出境及境内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88号--关于进出境及境内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水运和空运运输工具电子传输报文格式的公告【法规类别】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88号【失效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75号――关于发布进出境及境内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水运和空运运输工具申报电子报文格式V1.1版的公告【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发布日期】2008.12.02【实施日期】2008.12.02【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88号)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80号,海关总署制定了进出境及境内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水运和空运运输工具电子传输报文格式,包括:《进出境及境内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水运和空运运输工具电子传输报文结构定义》(见附件1)、《进出境及境内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水运和空运运输工具电子传输报文XML Schema》(见附件2)及《进出境及境内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水运和空运运输工具电子传输报文格式制定说明》(见附件3)。

以上资料可在海关总署门户网站公告栏下载。

特此公告。

附件:1.进出境及境内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水运和空运运输工具电子传输报文结构定义(略)2.进出境及境内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水运和空运运输工具电子传输报文XML Schema (略)3.进出境及境内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水运和空运运输工具电子传输报文格式制定说明二○○八年十二月二日附件3进出境及境内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水运和空运运输工具电子传输报文格式制定说明一、进出境水运、空运运输工具信息电子传输报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运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业务要求制定,包括运输工具备案、运输工具动态、运输工具单据、回执等报文,其中运输工具动态报文参考世界海关组织数据模型(WCO Data Model v2.0)制定。

二、报文定义要求1.报文标准报文格式采用W3C的XML标准,编码格式采用UTF-8,采用单个XML文件向海关传输,原则上应不大于2M。

公路舱单规程

公路舱单规程

精心整理中国电子口岸预录入4.0改进版公路舱单系统操作手册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目录第一篇前言公路舱单系统是H2010工程重点项目,属于物流监控系统的组成部分之一,是继海运、空运新舱单系统之后总署组织建设的又一大型口岸物流信息综合管理系统。

海关希望通过该系统的实施,实现对公路舱单数据的规范管理,建立全国统一的公路进出口舱单管理平台,实现公路进出口舱单及相关单证的企业规范化申报,实现海关的接3第二篇具体操作流程第一章如何进入公路舱单子系统作员申报的数据自动电子签名、加密。

另外,在登陆中国电子口岸预录入系统时,如果连续三次密码输入错误,则企业的IC 卡或IKEY卡会被锁死,企业需联系当地数据分中心进行解锁。

所以连续两次密码输入错误后,最好先退出本系统然后重新进入登陆页面再输入密码,以防IC卡或IKEY卡被锁死。

第二章系统使用说明2.1业务概要电子口岸公路舱单申报系统包括如下单证的录入申报功能:原始舱单、预配舱单、理货报告、车辆进出境确报、装箱清单、运抵报告、落装申请、落装改配等。

其中:告知海关确切的抵达时间。

(3)理货报告已向海关备案的公路理货部门或者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舱单相关传输人应向其经营业务所在地直属海关或者经授权的隶属海关备案)应当在公路进境车辆卸载货物、物品完毕后的6小时以内以电子数据方式向海关提交理货报告。

对于货到报关的货物,理货报告审批通过后,可以进行进口报关单的申报。

(4)落装申请5进境某票提运单的货物因特殊原因未能装载到原车辆上进境,舱单传输人应当向海关提交落装申请。

(5)落装改配申请对于已办理落装手续的货物,如需改装其他车辆进境,舱单传输人应当向海关提交改配申请,经海关审批通过后再办理其他后续手续。

出口业务流程描述:(1)装箱清单(仅限于经公路运输的集装箱货物,根据当地海关要求申报)(6)落装申请出境某票提运单的货物因特殊原因未能装载到原车辆上出境,舱单传输人应当向海关提交落装申请。

南头海关2019年6月16日-文档资料

南头海关2019年6月16日-文档资料
现场值班科长窗口
南头海关办公室业务咨询电话:84397014
电子口岸客服咨询电话:88295198
三、手册核销注意事项
(一)无纸化核销 一是数据录入后加强复查,避免数据录入错误造成的
退单;
二是联系方式留手机号码,方便沟通; 三是随时查询单证状态,发现退单后及时整改重发。
(二)核销及时性
一是企业应在手册有效期内办结集报、余料结转、废
料征税手续;
二是尽可能按规定在手册有效期内申请核销。
部分企业的录入端出现数据不同步,比如调取数据时 出现“单耗数据提示在最终库中不存在”提示,这种
情况可联系关贸通公司客服,我们尽快进行同步分发
操作后可以正常的办理业务,目前的相关完善维护正 在进行工作,我们争取尽快实现自动同步;
关贸通客服电话:84397084
台帐信息状态查询,目前无纸化手册海关H2019系统
关总署关于公布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的公告》(商务 部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90号),对加工贸易禁止类 商品目录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 录共计1871项商品编码,比原禁止类公告37号公告、 63号公告增加了112个商品编码。
具体明细可通过海关总署网站查询。
对于新增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商品,在
通过后会向银行发送台帐信息,企业获取台帐信息反 馈目前有两个途径,一个是银行会向绑定的手机发送 台帐信息,这个需要企业人员事先到银行办理绑定手 续;另一个是通过客户端或自助查询机单证状态查询
模块查询,如显示“H2019系统审核通过”企业可到
银行办理台帐业务,如显示“手册数据已同步电子口 岸”可办理进出口通关业务。
(一)深圳海关授权各公路口岸海关负责办理业务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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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舱单(原始/预配舱单) ——包括提单、集装箱、托运货物、企业信息共54项(22必填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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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确报—包括运输工具、集装箱、拖架共22项(10必填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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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舱单业务改革内容
相关传输要求详见《海关总署关于进出境公 路运输工具及其所载货物、物品舱单电子数 据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 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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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舱单业务改革内容
舱单传输人备案
各公路口岸通关科负责办理公路舱单备案业务,需 要提交材料。 (一)备案表(海关总署172号令附件1)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相关资质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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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舱单业务改革内容
公路舱单启用时间
深圳海关将按照分步实施的原则,逐步在深圳湾、 沙头角、文锦渡、皇岗、福田保税区海关启用公路 舱单,具体时间另行公告。计划2014年全面完成启用 工作。 以深圳湾海关为试点,计划8月份前全面启用。
公路舱单业务流程变化
舱单传输方式
舱单传输人可使用中国电子口岸预录入系统或地方电子 口岸舱单采集系统向海关申报公路舱单及进出境承运确 报电子数据。
中国电子口岸将提供公路舱单系统移动客户端申报软件 ,舱单传输人可通过手机客户端方式,向海关传输公路 舱单及进出境承运确报电子数据。公路舱单系统移动客 户端申报软件启用时间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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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舱单业务改革背景
海关总署同步设计开发了公路舱单管理系统
落实《舱单管理办法》的要求。 统一全国海关执法。 2013年起在全国海关开展试点工作,首批试点海
关:公路舱单业务改革背景
3月12日,《总署监管司 科技司关于全面开展水运 、空运、公路舱单管理系统及运输工具管理系统切 换上线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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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舱单业务改革内容
公路舱单传输:
1.舱单电子数据
原始舱单(进口) 预配舱单(出口)
2.确报电子数据
进境确报 出境确报
具体传输要求详见海关总署2013年67 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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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舱单业务改革内容
海关总署2013年67号公告规定了各类 数据填制要求:
1.原始舱单 2.预配舱单 3.进境确报 4.出境确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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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舱单业务改革背景
三、实现电子化管理。
近年来,香港海关已启用“货物道路资料系统(ROCARS) ”实现电子化申报。
我关公路口岸仍使用纸质《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出 境载货清单》作为进出境监管单证,无法实现电子数据的 整合管理和风险分析,与海关前置后移的监管理念不符。
内地海关启用公路舱单管理系统后,将全面整合公路运输 工具、陆路口岸卡口控制与联网系统数据,建立公路口岸 物流监控体系,实现电子化管理和自动验放。
公路舱单业务改革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第172号令)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 “第三条 海关对进出境船舶、航空器、铁路列车以及 公路车辆舱单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 “第四条 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无船承运业务经营 人、货运代理企业、船舶代理企业、邮政企业以及快 件经营人等舱单电子数据传输义务人(以下统称 “舱 单传输人”)应当按照海关备案的范围在规定时限内 向海关传输舱单电子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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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舱单业务改革内容
其他数据传输要求
(一)公路舱单中“货物运输批次号”项填写《载 货清单》编号;同一车辆一次进境(或出境)使用 同一货物运输批次号,多部车辆同时载运一批货物 进境(或出境)时,使用同一货物运输批次号,并 同时进境(或出境)。公路舱单中“提(运)单号 ”项由企业自行编制,同一“货物运输批次号”项 下“提(运)单号”不得重复。 (二)进出境承运确报中“货物运输批次号”填写 车辆实际载运货物舱单的“货物运输批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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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舱单业务改革内容
《载货清单》管理 公路舱单启用后,《载货清单》将作为公路 舱单纸质单证。已向海关传输公路舱单电子 数据的车辆,无需在口岸通道投递纸质《载 货清单》,车辆驾驶员随车携带《载货清单 》备查。 下一步,中国电子口岸预录入系统(QP)公 路舱单录入功能提供《载货清单》打印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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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空车、空载集装箱车纳入企业前置申报管理,具备了对 空车进行事前监控分析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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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舱单业务改革内容
以公路舱单管理系统、公路运输工具管 理系统、陆路口岸卡口控制与联网系统 全面替代现有公路口岸自动核放系统, 实现H883全面退出。 以公路舱单实现《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 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电子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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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舱单业务改革背景
二、解决我关公路口岸H883系统功能与总署改革项 目不匹配的问题,为深化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提供 有力的支持。
总署H2000(H2010)系统启用后,我关公路口岸自动核放 系统只能作为H2000(H2010)系统的外挂存在,游离于总 署的标准化系统之外。
“属地申报、口岸验放”、“属地申报、属地放行”等业 务改革无法顺利实施。
全国海关应于2014年8月31日前,将本关区全部公路进出境 舱单纳入公路舱单管理系统管理。
2014年11月30日后,海关原则上不再接收公路旧舱单电子数 据传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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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舱单业务改革背景
一、彻底解决我关公路口岸自动核放系统退出的问 题,实现我关公路物流监控系统的全面升级。
为解决我关区公路口岸进出境车辆快速增长与海关监管资 源不足的严重矛盾,2002年我关启用了自主研发的深圳海关 公路口岸自动核放系统。该系统在强化物流监管、提高通 关效率、降低现场执法和廉政风险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目前,系统已运作超过十年,系统自身面临技术结构边 缘化和设备淘汰等问题,稳定性、安全性受到严重影响, 必须尽快退出使用。
申请安装使用中国电子口岸预录入系统的企业,应当向
舱单传输备案海关提交纸质申请材料,备案海关确认后
转发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深圳分中心,由中国电子口
岸数据中心深圳分中心将按照相关流程为企业办理系统
安装等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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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舱单业务改革内容
办事窗口
各公路口岸通关科负责办理公路舱单相关业务: 办理公路舱单传输人备案手续;办理公路舱单电子 数据传输人工审核、变更申请、落装申请、改配申 请的人工审核;办理公路舱单人工核注核销和人工 结关手续;处理公路舱单异常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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