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82.08.23•【文号】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9号•【施行日期】1983.03.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海洋环境保护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一九八二年八月二十三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一九八二年八月二十三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令第九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海洋环境及资源,防止污染损害,保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海洋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海、领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从事航行、勘探、开发、生产、科学研究及其他活动的任何船舶、平台、航空器、潜水器、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以外,排放有害物质,倾倒废弃物,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损害的,也适用于本法。
第三条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保护海洋环境,并有义务对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
第四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海洋环境保护的需要,划出海洋特别保护区、海上自然保护区和海滨风景游览区,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海洋特别保护区、海上自然保护区的确定,须经国务院批准。
第五条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主管全国海洋环境保护工作。
国家海洋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开展科学研究,并主管防止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和海洋倾废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负责船舶排污的监督和调查处理,以及港区水域的监视,并主管防止船舶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国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渔港船舶排污的监督和渔业港区水域的监视。
军队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军用船舶排污的监督和军港水域的监视。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的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并主管防止海岸工程和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海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海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Revised by Petrel at 2021海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海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和建设,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拯救濒危的生物物种,维护生态平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自然保护区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或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自然保护为目的,把包括保护对象的一定面积的陆地或水域划分出来,进行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本条例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把自然保护区建设纳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建立自然保护区基金制度。
自然保护区基金用于发展自然保护事业。
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六条境内外团体或个人可以投资参与自然保护区建设。
第二章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第七条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建立自然保护区:(一)各种典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地区,或已遭到破坏而经保护可恢复同类自然生态系统的地区。
(二)珍稀、濒危或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生物物种集中分布和繁殖的地区。
(三)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域、海岸、滩涂、岛屿、河流、水库、森林、水源涵养地和草地等。
(四)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地质剖面、洞穴、瀑布、温泉、火山口、化石群产地、古海底地貌等自然历史遗迹和自然景观。
(五)在维护生态平衡方面具有重要意义需要加以保护的地区。
(六)其他需要加以特别保护的地区。
第八条建立自然保护区应注意保护对象的完整性和划定适宜的范围,并妥善处理与当地经济建设和群众生产生活的关系。
第九条自然保护区分为国家级、省级和市县级。
建立自然保护区的申报程序:(一)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由省专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作出推荐意见,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二)省级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由省专业行政主管部门与所在市县人民政府议定后提出申请,经省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由专业行政主管部门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海洋自然保护区的生态管理与保护
海洋自然保护区的生态管理与保护引言海洋是地球上最重要的生态环境之一,占据了地球表面的大部分面积。
然而,由于人类的活动和环境污染等因素,海洋生态系统正面临着严重的威胁和破坏。
为了保护海洋的生态环境,许多国家和地区建立了海洋自然保护区。
海洋自然保护区的生态管理和保护是确保这些区域能够维持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的关键。
一、海洋自然保护区的定义与分类海洋自然保护区是指在海洋和海岸地区设立的以保护和恢复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系统和自然资源为目标,实施特定管理措施的区域。
根据不同的管理目标和管理措施,海洋自然保护区可以分为多个不同的类别,如海洋野生动物保护区、海洋公园、海草床保护区、珊瑚礁保护区等。
二、海洋自然保护区的重要性1. 保护海洋物种多样性:海洋自然保护区的设立旨在保护和恢复海洋生物多样性。
海洋自然保护区提供了一个相对安全的环境,为各种海洋生物提供了重要的栖息地。
通过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我们可以保护整个海洋生态系统的稳定和平衡。
2. 保护海洋生态系统:海洋生态系统是地球上最复杂、最重要的生态系统之一。
海洋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和保护措施有助于防止过度捕捞、破坏栖息地和环境污染等不可持续的人类活动,从而保持海洋生态系统的健康和稳定。
3. 促进可持续利用海洋资源:海洋自然保护区不仅提供了一个保护海洋生态系统的环境,还有助于促进可持续利用海洋资源。
通过科学管理和监测,海洋自然保护区可以确保海洋资源的合理利用,维持渔业的可持续发展,从而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长期的利益。
三、海洋自然保护区的管理与保护措施1. 划定保护区边界:海洋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开始于确定保护区的边界。
通过科学研究和评估,确定保护区的边界可以确保保护区覆盖重要的海洋生态系统和栖息地。
2. 管理计划制定:制定管理计划是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的关键一步。
该计划应综合考虑保护区的特点、管理目标、可行性和风险评估等因素,确保管理措施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
3. 管理措施实施:根据管理计划,实施一系列管理措施来保护和管理海洋自然保护区。
《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关于发布《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发布《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海法发[1995]251号)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处),国家海洋局所属各单位:《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已经,,,,年,月,日国家海洋局第一次局务会议讨论通过,并报经国家科委审查批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关于同意发布《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的批复(国科发政字〔,,,,〕,,,号)国家海洋局:你局,,,,年,月,,日报送的“关于审查并批准发布《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的请示”(国海法发〔,,,,〕,,,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以国家海洋局名义发布此管理办法。
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海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海洋自然保护区是指以海洋自然环境和资源保护为目的,依法把包括保护对象在内的一定面积的海岸、河口、岛屿、湿地或海域划分出来,进行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海洋自然保护区的义务与制止、检举破坏或侵占海洋自然保护区行为的权利。
第四条海洋自然保护区的选划、建设和管理,实行统一规划、分工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全国海洋自然保护区规划;审查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建区方案和报告;审批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总体建设规划;统一管理全国海洋自然保护区工作。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管理部门负责研究制定本行政区域毗邻海域内海洋自然保护区规划;提出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选划建议;主管本行政区域毗邻海域内海洋自然保护区选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六条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典型海洋生态系统所在区域;,(高度丰富的海洋生物多样性区域或珍稀、濒危海洋生物物种集中分布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海洋自然遗迹所在区域;,(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域、海岸、岛屿、湿地;,(其他需要加以保护的区域。
浙江保护海洋生态措施
浙江保护海洋生态措施引言海洋生态是保护地球环境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浙江作为中国东海沿岸省份,有着丰富的海洋资源和生态系统。
为了保护海洋生态,浙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本文将介绍浙江省采取的一些重要的海洋生态保护措施,并探讨其效果和挑战。
海洋保护区建设和管理为了保护浙江的海洋生态系统,浙江省政府建立了一系列海洋保护区,包括海岛自然保护区、海洋公园和海洋自然保护区。
海岛自然保护区是为了保护海岛上特有的生物群落和自然景观;海洋公园则是为了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和提供可持续利用的海洋资源;海洋自然保护区则是为了保护海洋生物栖息地和维护海洋生态平衡。
这些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包括划定边界、设立管理机构、制定管理计划等。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共同合作,确保这些保护区的有效运行和管理。
渔业管理渔业是浙江省的重要经济支柱,但过度捕捞和不合理的捕捞方式对海洋生态系统造成了很大的压力。
为了保护海洋生态,浙江采取了一系列渔业管理措施。
首先,加强渔业资源调查和监测,了解渔业资源的状况,制定合理的渔业开发和保护计划。
其次,实施渔业禁渔期和大小网限制等管理措施,保护渔业资源和海洋生态系统。
此外,推动渔业科技创新,提高渔业的科学管理水平,减少资源浪费和生态破坏。
水域污染治理水域污染是影响海洋生态的重要因素之一。
为了减少水域污染对海洋生态系统的影响,浙江省制定了一系列严格的水污染治理政策和措施。
首先,加强对污水排放的监管,建立污水处理厂和排污许可制度,提高污水处理的效率和水质监测的覆盖率。
其次,加强对农业和工业废水的治理,提倡循环经济和节水减排。
此外,加大对海上交通和港口的污染治理力度,减少船舶废弃物的排放。
生态修复和保护为了修复受损的海洋生态和保护海洋生物的栖息地,浙江省开展了一系列生态修复和保护工作。
例如,在受污染的海域进行海洋生态恢复工程,种植海草、人工鱼礁等,为海洋生物提供适宜的生境。
此外,对受损的海洋湿地进行修复和保护,重建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的稳定性。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海洋局•【公布日期】2005.11.16•【文号】国海发[2005]24号•【施行日期】2005.11.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海洋资源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办法》、《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评审委员会工作规则》和《国家级海洋公园评审标准》的通知(2010修改)(发布日期:2010年8月31日,实施日期:2010年8月31日)废止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05]24号)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国家海洋局各分局,中国海监总队: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有效保护海洋生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24号),为进一步规范海洋特别保护区的选划建设,切实履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海洋自然保护区和海洋特别保护区”的职责,促进海洋资源环境的可持续利用,我局组织制定了《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建立海洋特别保护区申报书》、《海洋特别保护区选划论证大纲》等配套文件。
现在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十六日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保护特定区域的海洋生态系统、资源和权益,保障海洋资源与环境可持续利用,促进海洋经济协调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海洋特别保护区是指对具有特殊地理条件、生态系统、生物与非生物资源及海洋开发利用特殊需要的区域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和科学的开发方式进行特殊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建设管理海洋特别保护区,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下列区域可以建立海洋特别保护区:(一)海洋生态系统敏感脆弱和具有重要生态服务功能的区域;(二)资源密度大或类型复杂、涉海产业多、开发强度高,需要协调管理的区域;(三)领海基点等涉及国家海洋权益的区域;(四)具有特定保护价值的自然、历史、文化遗迹分布区域;(五)海洋资源和生态环境亟待恢复、修复和整治的区域;(六)潜在开发和未来海洋产业发展的预留区域;(七)其他需要予以特别保护的区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文章来源:/Content-3970.htm免费发布法律问题咨询请点击/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海洋环境监督管理第三章海洋生态保护第四章防治陆源污染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第五章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第六章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第七章防治倾倒废弃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第八章防治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保护海洋资源,防治污染损害,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从事航行、勘探、开发、生产、旅游、科学研究及其他活动,或者在沿海陆域内从事影响海洋环境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以外,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的,也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建立并实施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确定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并对主要污染源分配排放控制数量。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文章来源:/Content-3970.htm免费发布法律问题咨询请点击/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第四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海洋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海洋环境监督管理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
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2017修正)
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2017修正)【发文字号】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6号【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09.30【实施日期】2017.09.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2004年1月16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1年11月25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等十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5年12月4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7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海洋资源,改善海洋环境,防治污染损害,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管辖海域内从事航行、勘探、开发、生产、旅游、科学研究及其他活动,或者在本省沿海陆域内从事影响本省管辖海域海洋环境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在本省管辖海域以外,造成本省管辖海域污染和海洋生态环境破坏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海洋环境保护应当统筹规划,实行开发与保护、损害与担责、维护与受益相结合的原则。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海洋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鼓励海洋环境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海洋生态环境的保护、恢复、建设和治理,广泛开展海洋环境保护的对外合作与交流,促进海洋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是中国国家层面的一项关于保护海洋环境的法律法规。
通过该法律,政府部门可以对于那些违反环境保护规定的企业和个人进行惩罚,并且可以加强管理与监督,以推动海洋环保的工作,以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主要内容。
一、总则1.该法律确立了海洋环境的管理原则,强调应该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并利用海洋资源。
2.海洋环境保护应该遵循科学性、可行性、综合性、可持续性的原则。
3.海洋环境保护应该保证人民的身体健康,道德安全,且地球是人类居住的共同家园。
二、污染物控制4.禁止向海洋排放不符合规定的物质,包括污水,垃圾,危险废物等。
5.要求采取措施避免意外事故所引发的污染。
6.要求建立监测和预警制度,及时发现污染,并采取措施遏制和消除污染。
三、自然保护区和海洋公园7.政府可以划定自然保护区和海洋公园,以保护海洋生物和海洋环境。
8.建立自然保护区和海洋公园应该经过相关程序,必须符合科学性、可行性、经济性、社会性的原则。
9.为保护自然保护区和海洋公园,禁止破坏、非法捕捞或者开发利用此地资源。
四、监测和评估10.建立海洋环境监测和评估制度,对于海洋生态环境,污染物排放等方面进行监控和评估。
11.监测和评估应该定期进行,成果应该向社会公开,为环境保护提供科学依据和支持。
五、法律责任12.对于污染海洋环境,非法开发利用海洋资源及破坏自然生态环境等违法行为,政府部门有权对其进行处罚。
13.禁止各类行业和企业在未得到相关审批的情况下非法污染海洋环境,对于这些违法企业和个人应该进行罚款等行政处罚,并且进行行业监管。
14.对于海洋生态环境的完善和保护,政府可以采用财政、税收等各种手段支持和鼓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是保护海洋环境的关键措施。
通过实行该法律规定,建立和完善海洋环保制度,政府部门可以更好的保护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同时也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和海洋资源,使海洋成为一个更加富有生机和活力的空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9月2日国务院第2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1994年10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67号发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自然保护区的建设第三章自然保护区的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自然保护区,是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和管理自然保护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采取有利于发展自然保护区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将自然保护区的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建设和管理自然保护区,应当妥善处理与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
第六条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或者其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用于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工作的领导。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自然保护区内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侵占自然保护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控告。
第八条国家对自然保护区实行综合管理与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
国务院林业、农业、地质矿产、水利、海洋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主管有关的自然保护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自然保护区管理的部门的设置和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具体情况确定。
第九条对建设、管理自然保护区以及在有关的科学研究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自然保护区的建设第十条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建立自然保护区:(一)典型的自然地理区域、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以及已经遭受破坏但经保护能够恢复的同类自然生态系统区域;(二)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三)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域、海岸、岛屿、湿地、内陆水域、森林、草原和荒漠;(四)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五)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予以特殊保护的其他自然区域。
河北省昌黎黄金海岸国家级海洋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2010年)
河北省昌黎黄金海岸国家级海洋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2010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30•【字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10号•【施行日期】2010.11.3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海洋环境保护正文河北省昌黎黄金海岸国家级海洋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1995年4月10日省海洋局公布根据1998年1月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02年7月1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16号第二次修订根据2010年11月3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10号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昌黎黄金海岸国家级海洋类型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保护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护区是指位于本省昌黎县境内的沿岸陆域和海域。
陆域北界为大蒲河南岸,南界为滦河口北岸,西界为经北部沙丘的西缘,向南绕过七里海的西侧,经由侯里、大滩等村东至滦河口,东界为东经119°37',海域为北纬39°37'至39°32';总面积300平方公里。
第三条保护区的保护对象为海岸自然景观及所在海区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包括文昌鱼、沙丘、沙堤、潟湖、林带、海水、鸟类等构成的沿岸海区生态系统。
第四条凡在保护区内从事各项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省海洋行政部门负责保护区的管理和监督。
昌黎黄金海岸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负责保护区的具体管理工作。
具体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海洋类型自然保护区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会同有关部门拟定保护区规划;(三)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保护区内的自然资源调查和自然环境监测,并建立档案;(四)协助有关部门开展保护区内的生态环境恢复和科学研究活动;(五)进行自然保护的宣传教育。
辽宁省海洋环境保护办法(第四次修正版)
辽宁省海洋环境保护办法(第四次修正版)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保护海洋资源,防治污染损害,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管辖海域内从事航行、勘探、开发、生产、旅游、科学研究及其他活动,或者在我省沿海陆域内从事影响海洋环境的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在我省管辖海域以外从事前款规定活动,造成我省海域污染或者海洋生态环境破坏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海洋环境保护应当坚持科学规划、节约和保护优先、陆海统筹、综合治理、自然恢复为主、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开发利用海洋资源,应当根据全省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海洋功能区划和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合理布局,并严格遵守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和补偿制度以及海洋保护区规定。
入海河口、滨海湿地、自然岸线、砂质岸线、渔业水域等重点海洋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海域,由省人民政府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生态红线的具体划定与调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海洋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五条沿海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以上负责环境保护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海洋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治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沿海县以上负责海洋环境保护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海洋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海洋环境实施监督管理,组织海洋环境调查、监测、监视、评价和科学研究,负责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和所管辖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工作,并按照职责调查处理渔业污染事故。
海事部门负责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和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对在所管辖海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外国籍船舶造成的污染事故登轮检查处理。
国家级海洋保护区规范化建设与管理指南全文-国家规范性文件-百.
国家级海洋保护区规范化建设与管理指南为进一步规范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的建设,提高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国家级海洋保护区的各项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国家级海洋保护区规范化建设与管理指南。
地方级海洋保护区可以参照本指南开展规范化建设与管理工作。
一、总体目标通过规范化建设与管理,国家级海洋保护区应达到保护目标明确,生态环境及资源本底清楚,管护及监控设施完备,管理队伍专业,管理制度健全,规划科学合理,保护与利用关系协调,资源管护、科研监测、宣传教育等功能得到充分发挥,生态旅游等资源合理利用,社区共管和公众参与机制完善,保护成效显著。
二、规范化建设要求与内容(一基本要求国家级海洋保护区规范化建设是指规范国家级海洋保护区基础管护设施建设和相应设备的配置。
国家级海洋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应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讲求实效”的原则,建设内容应满足主要保护对象或保护目标、生态环境保护与管理的需要。
建设内容和规模应与本保护区的类型、面积、保护对象或保护目标、生态环境特征以及管理目标相适应,与自然、社会经济条件相协调,不得盲目求大、求全、求高档。
各项设施应与当地的自然景观和谐一致,力求节能、环保,尽量采用太阳能、风能、沼气等清洁能源, 区内的供电等线路应尽量采用地下铺设并复原。
规范化建设应充分利用现有的各项设施设备, 不得重复建设。
管护、科研、宣教、办公设施尽可能集中建设,并兼顾各项功能。
保护区内用于主要保护对象或保护目标救护繁育设施、生态恢复工程等建设的,应进行科学论证。
(二管护设施1.办公及附属设施设备国家级海洋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建设适当的办公及附属设施,满足日常办公、管理等需要。
办公用房应尽量与科研和宣教设施集中建设,并配备相应的办公设备。
办公用房面积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应按管理人员人数配备办公桌椅、计算机等,并配备资料密集柜、档案陈列柜等管理设施。
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95年5月11日经国家科委批准5月29日农业部发布)第一条为加强海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海洋自然保护区是指以海洋自然环境和资源保护为目的,依法把包括保护对象在内的一定面积的海岸、河口、岛屿、湿地或海域划分出来,进行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海洋自然保护区的义务与制止、检举或侵点海洋自然保护区行为的权利。
第四条海洋自然保护区的选划、建设和管理,实行统一规划、分工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海洋行政主管保密负责研究、制定全国海洋自然保护区规划;审查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建区方案和报告;审批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总体建设规划;统一管理全国海洋自然保护区工作。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管理部门负责研究制定本行政区域毗邻海域内海洋自然保护区规划;提出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选划建议;主管本行政区域毗邻海域内海洋自然保护区选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六条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1.典型海洋生态系统所在区域;2.高度丰富的海洋生物多样性区域或珍稀、危海洋生物物种集中分布区域;3.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海洋自然遗迹所在区域;4.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域、海岸、岛屿、湿地;5.其他需要加以保护的区域。
第七条海洋自然保护区分国家级和地方级。
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是指在国内、国际有重大影响,具有重大科学研究和保护价值,经国务院批准而建立的海洋自然保护区。
地方级海洋自然保护区是指在当地有较大的影响,具有重要科学研究价值和一定的保护价值,经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而建立的海洋自然保护区。
第八条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管理部门申请建立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时,应向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业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建区申报书及技术论证材料。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可向国务院提出建立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的建议。
南麂列岛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浙江省南麂列岛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 为实施《浙江省南麂列岛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条例》规定,结合保护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保护区内所有的机关、部队、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以及进入保护区内的从事科学研究、考察、教学、实习、旅游开发、渔业生产、临时居住、避风锚泊等活动的任何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保护区管理局负责本细则的组织实施,县以上人民政府应支持保护区做好保护管理工作,并对保护区工作加强领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 保护区管理局按照浙江省海洋局批准的保护区总体规划组织实施保护、管理和建设工作。
凡是在保护区内进行开发建设的,都必须编制符合保护区总体规划的区域详细规划,报保护区管理局组织论证、审核批准,才能组织实施。
保护区管理局必须将区域详细规划报省海洋局备案。
第五条 保护区监察队是保护区管理局的内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一)具体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自然保护区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二)负责一级保护区(核心区)的封闭式管理;(三)负责保护区内海域、陆域的生态环境和生物资源保护的监察工作,与有关部门共同维护保护区内的生产秩序;(四)在保护区内对违反《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行为,具体实施查处;(五)在二、三级保护区内,协同渔政部门制定渔业采捕配额。
检查、监督二、三级保护区的开发利用活动;(六)设置和维护保护区的各种保护设施和标志;(七)具体检查指导当地群众在二、三级保护区内开展的保护管理工作;(八)保护区管理局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六条 驻保护区内边防、渔政等有关行政执法机构应当支持、配合保护区监察队做好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分级保护措施(一)一级保护区(核心区)由保护区监察队实行封闭式管理,禁止除《条例》规定许可的事项之外的一切活动;(二)二、三级保护区根据《条例》第十二、十三条规定开始开展活动,实行保护区监察队和当地群众保护管理相结合的保护管理方式;(三)保护区管理局负责组织、指导二、三级保护区内的群众保护管理队伍。
上海市金山三岛海洋生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上海市金山三岛海洋生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03.02•【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第38号令•【施行日期】1997.05.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海洋资源正文上海市金山三岛海洋生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97年3月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38号令发布)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金山三岛海洋生态自然保护区的管理,保护其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护区的性质)金山三岛海洋生态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是以常绿阔叶林、常绿落叶阔叶混交林、昆虫、土壤有机物和潮间带生物群落为主要保护对象的市级海洋生态类自然保护区。
第三条(保护区范围)保护区范围包括大金山岛、小金山岛和浮山岛陆域以及三岛周围0.5海里的海域。
第四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保护区内从事的各项活动。
第五条(管理机构)本办法由上海市海洋局(以下简称市海洋局)会同金山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金山县人民政府设立保护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保护区的日常管理工作。
保护区管理机构行政上受金山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业务上受市海洋局的指导和监督。
市环保、规划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保护区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管理原则)保护区实行严格管理与适度开发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保护区区域划分)根据自然环境、自然资源状况和保护需要,保护区划分为核心区和非核心区。
核心区的具体范围由市海洋局、金山县人民政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核心区的管理)除保护区管理人员以及经批准进行科学研究的专业人员外,禁止其他人员进行核心区。
第九条(非核心区内允许从事的开发活动)经批准,在非核心区内可以从事下列开发活动:(一)原有海洋生物的养殖;(二)原有中草药或者珍稀苗木、树种的培育;(三)有组织的旅游观光;(四)不妨碍保护区生态环境和管理的其他开发活动。
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应采取有效的环境保护措施,确保不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损害。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要求
01
海上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要求
02
03
04
法律责任
05
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海洋倾倒区、排污口、输油管道等建设项目进行建设和使用。或者在批准的倾倒区、排污口、输油管道等建设项目超标排放污染物
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法律责任
VS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海洋环境保护的原则和措施
海洋环境监督管理
02
海洋环境质量标准
对重点海域、海湾、海岛及沿海城市、工业园区的海洋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和评估。
针对不同区域和行业,制定和实施不同的海洋环境质量标准,确保海洋环境的整体质量。
制定和实施海洋环境质量标准,确保海洋环境质量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规定。
海洋环境监测与信息发布
建立完善的海洋环境监测网络,对海洋环境进行长期、连续的监测。
及时掌握海洋环境变化情况,为采取有效的环境保护措施提供依据。
定期向社会公布海洋环境监测数据和信息,增强公众对海洋环境的了解和认识。
海洋环境保护法
海洋环境保护法保护海洋资源,防治污染损害,维护生态平衡,才能保障人体健康,下面我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海洋环境的保护法,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保护海洋资源,防治污染损害,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从事航行、勘探、开发、生产、旅游、科学研究及其他活动,或者在沿海陆域内从事影响海洋环境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以外,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的,也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建立并实施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确定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并对主要污染源分配排放控制数量。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四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海洋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海洋环境监督管理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
第五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统一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并负责全国防治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组织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评价和科学研究,负责全国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和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并负责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外国籍船舶造成的污染事故登轮检查处理。
船舶污染事故给渔业造成损害的,应当吸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参与调查处理。
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工作,并调查处理前款规定的污染事故以外的渔业污染事故。
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导言:海洋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办法是为了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维护海洋生物多样性和保障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而制定的。
本文将介绍海洋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原则、管理措施和管理效果。
一、管理原则1.生态优先原则海洋自然保护区的设立和管理应当以生态优先为原则。
保护区内的自然生态系统是保护区的核心,应当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生态系统的完整性、稳定性和恢复力。
2.可持续利用原则海洋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应当兼顾保护和利用的平衡。
在保护自然生态系统的前提下,科学合理利用海洋资源,推动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的良性循环。
3.法治原则海洋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应当依法进行。
保护区的设立、规划、管理和评估等一系列工作都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确保管理工作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二、管理措施1.划定保护区范围根据海洋自然保护区的目标和保护对象,科学划定保护区的范围。
划定保护区边界时应考虑自然生态系统、物种分布和环境变化等因素,确保保护区的完整性。
2.建立保护区管理机构设立专门的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保护区的日常管理和监测工作。
管理机构应配备专业人员,并与相关部门进行合作,形成多部门协同管理的机制。
3.制定保护区规划依据保护区的管理目标和管理需要,制定保护区规划,明确保护区的发展方向、空间布局和管理措施。
规划应充分考虑生态保护、科研、教育和公众参与等因素。
4.加强监测与评估建立科学的监测体系,对保护区内的海洋生态环境、生物多样性和资源利用状况进行定期评估。
监测结果将为保护区的管理决策和科学研究提供重要依据。
5.加强执法和监督加强对保护区内的违法行为进行打击和惩处,确保保护区的法律地位和管理效果。
同时,建立公众参与和监督机制,促进社会各界积极参与保护区的管理工作。
三、管理效果自然资源保护效果海洋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有效地保护了海洋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
保护区内的珊瑚礁、海草床等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多种珍稀濒危物种得以繁衍和生长。
生态平衡维护效果管理办法的实施有助于维护海洋生态平衡。
国家海洋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海洋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
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海洋局
•【公布日期】2011.01.19
•【文号】
•【施行日期】2011.01.1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国家海洋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的要求,我局对2010年10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包括我局与其他单位联合制发且以其他单位文号行文的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后国家海洋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二○一一年一月十九日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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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1995年5月11日经国家科委批准5月29日农业部发布)
??? 第一条为加强海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 第二条海洋自然保护区是指以海洋自然环境和资源保护为目的,依法把包括保护对象在内的一定面积的海岸、河口、岛屿、湿地或海域划分出来,进行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海洋自然保护区的义务与制止、检举或侵点海洋自然保护区行为的权利。
??? 第四条海洋自然保护区的选划、建设和管理,实行统一规划、分工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
??? 第五条国家海洋行政主管保密负责研究、制定全国海洋自然保护区规划;审查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建区方案和报告;审批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总体建设规划;统一管理全国海洋自然保护区工作。
???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管理部门负责研究制定本行政区域毗邻海域内海洋自然保护区规划;提出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选划建议;主管本行政区域毗邻海域内海洋自然保护区选划、建设、管理工作。
??? 第六条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
??? 1.典型海洋生态系统所在区域;
??? 2.高度丰富的海洋生物多样性区域或珍稀、? 危海洋生物物种集中分布区域;
??? 3.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海洋自然遗迹所在区域;
??? 4.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域、海岸、岛屿、湿地;
??? 5.其他需要加以保护的区域。
??? 第七条海洋自然保护区分国家级和地方级。
??? 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是指在国内、国际有重大影响,具有重大科学研究和保护价值,经国务院批准而建立的海洋自然保护区。
??? 地方级海洋自然保护区是指在当地有较大的影响,具有重要科学研究价值和一定的保护价值,经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而建立的海洋自然保护区。
??? 第八条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管理部门申请建立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时,应向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业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建区申报书及技术论证材料。
???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可向国务院提出建立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的建议。
???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也可会同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立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的建议。
???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聘请各有关保密代表和专家组成海洋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负责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申报书及技术论证材料评审工作。
申报材料经评审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后,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报国务院审批。
??? 第九条地方级海洋自然保护区建区由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管理部门或同级有关保密会同海洋管理部门提出,经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管理部门组织论证审查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条海洋自然保护区的位置和范围由批准建立该保护区的人民政府划定。
其具体位置和范围应标绘于图,公布于众,并设置适当的界碑、标志物及有关保护设施。
??? 第十一条?? 海洋自然保护区的撤销、调整和变化,应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 第十二条?? 经批准建立的海洋自然保护区须设立相应
??? 的管理机构,配备专业技术人员。
主要职责是:
???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海洋自然保护区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 2.制定保护区具体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统一管理该区内的各项活动。
??? 3.拟定保护区总体建设规划;
??? 4.设置保护区界碑、标志物及有关保护设施;
??? 5.组织开展保护区内基础调查和经常性监测、监视工作;
??? 6.组织开展保护区内生态环境恢复和科学研究工作:
??? 7.开展有关海洋自然保护宣传教育工作。
??? 第十三条?? 海洋自然保护区可根据自然环境、自然资源状况和保护需要划为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或根据不同的保护对象规定绝对保护期和相对保护期。
??? 核心区内,除经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管理部门批准进行的调查观测和科学研究活动外,禁止其他一切可能对保护区造成危害或不良影响的活动。
??? 缓冲区内,在保护对象不遭人为破坏和污染前提下,经该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可在限定的时间和范围内适当进行渔业生产、旅游观光、科学研究、教学实习等活动。
??? 实验区内,在该保护区管理机构统一规划和指导下,了有计划地进行适度开发活动。
??? 绝对保护期即根据保护对象生活习性规定的一定时期,保护区内禁止从事任何损害保护地函的活动;经该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可适当进行科学研究、教学实习活动。
??? 相对保护期即绝对保护期以外的时间,保护区内可从事不捕捉、损害保护对象的其他活动。
??? 第十四条海洋自然保护区内的单位、居民和进入该保护区的外来人员及船只,必须遵守海洋自然保护区的各项规章制度。
接受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
??? 第十五条?? 在海洋自然保护区内禁止下列活动和行为:
??? 1.擅自移动、搬迁或破坏界碑、标志物及保护设施;
??? 2.非法捕捞、采集海洋生物;
??? 3.非法采石、挖沙、开采矿藏:
??? 4.其他任何有损保护对象及自然环境和资源的行为。
??? 第十六条?? 未经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或沿海等、自治区、直辖市海洋管理保密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海洋自然保护区内修筑设施。
对海洋自然保护区内的违章建筑,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或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管理保密可责令拆除或恢复原状。
??? 第十七条?? 在海洋自然保护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考察等活动,应事先向该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 从事前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将其活动成果的副本提交海洋自然保护管理机构。
??? 第十八条?? 有条件开展旅游活动的海洋自然保护区,其活动区域和开发规划应经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或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管理部门批准,旅游业务由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统一管理,所得收入用于保护区的建设和保护事业。
??? 开展旅游活动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害保护对象。
??? 严禁开展与保护区方向不一致的旅游项目。
???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与国外签署涉及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所协议,以及外国人到上述保护区内从事有关活动,须先报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涉及地方级海洋自然保护区的,须经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管理部门批准。
???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者,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或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管理部门就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第二十二条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管理细则。
???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