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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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中的国际私法理论整理

法学中的国际私法理论整理

法学中的国际私法理论整理导言国际私法是研究跨国关系中适用的法律规则和解决跨国争议的法律体系。

它涉及国家间民事关系和商业关系等跨境事务。

在法学研究领域中,国际私法的发展与壮大被视为法学学科国际化的重要里程碑。

本文将对国际私法理论进行整理,以期对国际私法领域的研究与实践提供一定的借鉴和启示。

第一章国际私法的基本概念1.1 国际私法的定义国际私法是研究私法关系中的跨国关系的特殊法律学科,主要研究国际民事关系和国际商事关系等领域的法律制度。

1.2 国际私法的特点国际私法具有以下特点: - 跨境性:研究的对象为跨国关系。

- 国际性:涉及不同国家法律体系之间的协调与关系。

- 相对性:依据国际合同、国际习惯和国际协定等国际公法规则进行调整。

- 自主性:国际私法具有相对独立的法律体系。

1.3 国际私法与国际公法的区别国际私法与国际公法是两个独立的法律学科,其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研究对象不同:国际私法研究的是国际私法关系,而国际公法研究的是国际公法关系。

- 法律规范不同:国际私法依据国际合同和国际习惯法等私法规范,而国际公法依据国际协定和国际习惯法等公法规范。

- 研究方法不同:国际私法采用比较法研究方法,而国际公法采用国际法研究方法。

第二章国际私法的理论基础2.1 国际私法的历史起源国际私法的历史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古代国家间的商贸往来和婚姻等民事活动需要有法律规则进行调整和解决。

由于国家主权的限制以及国际关系的复杂性,国际私法逐渐形成并发展至今。

2.2 国际私法的法治理念国际私法的法治理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法律平等原则:各国在国际私法领域应当对外国人和外国法律实行平等对待。

- 国际合作原则:国际私法需要各国共同合作,形成统一的法律规则。

- 民事司法领域的主权原则:国际私法应当尊重各国的主权,尊重各国判决和裁决的效力。

2.3 国际私法的理论基础国际私法的理论基础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辐射理论:国家法律适用的辐射现象使得国际私法具备了相对独立的法律制度。

国际私法的范围

国际私法的范围

国际私法的范围导言:国际私法是研究和规范跨国私事关系的法律学科,它涉及国际私事法律关系的产生、适用和解决问题。

国际私法的范围十分广泛,包括婚姻家庭法、财产法、继承法、合同法等多个领域。

本文将重点探讨国际私法的范围和其所涉及的关键领域。

一、国际私法的定义和作用国际私法是国际法的一部分,旨在解决国际私事法律关系中的冲突和问题。

它主要研究私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则和适用规则,以确定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来解决涉外争议。

国际私法的主要作用是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实现法律的公平和正义。

二、婚姻家庭法婚姻家庭法是国际私法的重要领域之一。

它涉及到婚姻的成立、效力、终止和财产分割等问题。

在跨国婚姻中,涉及到国籍、居住地、财产所在地等多个国家的法律规定,因此需要借助国际私法的规则来确定适用法律。

例如,当一方申请离婚时,需要确定哪个国家的法律适用于离婚程序和财产分割。

三、财产法国际私法中的财产法是指在跨国财产关系中适用的法律规则。

当涉及到财产的转移、继承和保护时,需要解决不同国家法律之间的冲突。

例如,一位在国外去世的人的财产如何分配,就需要根据国际私法的规则来确定适用的法律。

财产法的适用涉及到财产所在地、当事人国籍等因素。

四、继承法国际私法中的继承法是指在跨国继承关系中适用的法律规则。

当涉及到跨国继承时,需要解决不同国家法律之间的冲突。

例如,一位在国外去世的人的继承权益如何确定,就需要根据国际私法的规则来确定适用的法律。

继承法的适用涉及到继承人国籍、遗产所在地等因素。

五、合同法国际私法中的合同法是指在跨国合同关系中适用的法律规则。

当涉及到跨国合同纠纷时,需要解决不同国家法律之间的冲突。

例如,在国际贸易中,当合同双方来自不同国家时,合同的解释、效力和违约责任等问题需要根据国际私法的规则来确定适用的法律。

六、国际私法的发展趋势随着全球化的进程,国际私法的范围和重要性不断扩大。

国际私法不仅仅是解决国家间的冲突,还涉及到国际组织、国际商事纠纷和人权保护等方面。

国际私法

国际私法

国际私法第一章绪论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或称国际民事关系)作为自己的调整对象的一个法律部门。

涉外民事关系:是在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据以发生的法律事实诸因素中至少有一个外国因素的民事关系。

如:1、作为民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外国法人或无国籍人,有时是外国国家或国际组织。

2、作为民事关系的客体是位于外国的物、财产或需要在外国实施或完成的行为。

3、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权利义务据以产生的法律事实发生于外国。

国际私法上所称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广义的,实际上是指民商事关系。

它包括国际物权关系、国际破产关系、国际信托关系、发生于国际民商事领域的各种债权关系、国际知识产权关系、国际婚姻家庭关系、国际财产继承关系以及国际劳动关系等等。

涉外因素中的“外国”是广义的,包括一国内涉及不同法域的法律关系。

法域此处即一国内具有独立法律制度的地区,中国司法实践中,国际私法规范也适用于港、澳、台地区。

法律冲突是指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因所涉各国立法不同且都有可能对它进行管辖而产生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国际私法在许多国家又被称为“法律冲突法”或“冲突法”。

在处理涉外民事关系时产生法律适用上冲突的原因:(1)现实生活中大量出现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2)所涉各国民法上的规定不同;(3)司法权的独立;(4)国家为了发展对外民商事关系,必须承认内外国法律的平等,亦即有必要在一定范围内承认所涉外国法的域外效力。

上述法律适用上的冲突,实质上就是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内国法律的域内效力或内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外国法律的域内效力之间的冲突。

区际法律冲突是一国内部不同地区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

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法律制度为区际私法。

多见于联邦制国家或复合法域国家。

具有自己的国际私法和自己内部的区际私法的成文法的复合法域国家,只有波兰与前南斯拉夫。

美国这样的复合法域国家只有自己的州际冲突法。

国际私法与区际私法的关系:首先二者有区别。

第一章 国际私法的概念

第一章 国际私法的概念

另一方面, 另一方面,由于冲突规范不直接规定涉外民 商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商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同实体规范 比较起来缺乏预见性和明确性。 比较起来缺乏预见性和明确性。随着国际民 商事交往的发展, 商事交往的发展,仅用冲突规范间接调整涉 外民商事关系是难以满足实际需要的。于是, 外民商事关系是难以满足实际需要的。于是, 直接调整涉外民商事关系的实体规范应运而 生。 可见,国际私法这两种调整涉外民商事关系 可见, 的方法同时并存, 的方法同时并存,是国际民商事交往的实际 情况所决定的。 情况所决定的。而这种并存现象不会是短暂 的。
因此,国际私法的规范包括以下五种: 因此,国际私法的规范包括以下五种: 一、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 这类规范是确定外国的自然人、 这类规范是确定外国的自然人、法人甚至 外国国家和国际组织在内国民事领域的权利 和义务的规范。它既可以规定在国内法中, 和义务的规范。它既可以规定在国内法中, 也可以规定在国际条约中。 也可以规定在国际条约中。 从性质上讲,这类规范是直接规范和实体规 从性质上讲,这类规范是直接规范和实体规 范。
二、 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 国际私法的特点之一就是通过间接调整和 国际私法的特点之一就是通过间接调整和 直接调整两种方法来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 来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 直接调整两种方法来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 所谓间接调整方法, 所谓间接调整方法,就是在有关的国内法和国 际条约中规定某类国际民商事关系应受何种法 律支配或调整, 律支配或调整,而不是直接规定民商事关系当 事人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方法, 事人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方法,即通过冲突规范 来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 来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它是国际私法的特有 调整方法。 调整方法。 所谓直接调整方法,就是在国际条约、 所谓直接调整方法,就是在国际条约、国际惯 例或国内法中通过规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 例或国内法中通过规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 实体规范来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方法 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方法。 实体规范来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方法。

国际私法

国际私法
▲简述 连结点的概念和法律意义
答:连结点:又称为连结根据或连结因素,是指冲突规范中就范围所指法律关系或法律问题指定应适用何地法律所依据的一种事实因素。其法律意义表现在:
(1)从形式上看,连结点是冲突规范中将范围中所指法律关系与某一法律联系起来的一种纽带或媒介。
(2)从实质上看,这种纽带或媒介又反映了该法律关系与某一法律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实
主要应是(主权原则平等互利原则国际协调与合作原则和保护弱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它们使国际私法在调整国际民事活动中,既能维护自己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又能促进国家间平等互利交往和保障全人类共同的可持续的发展。
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
主权原则 是国际公法上的最基本原则也是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它要求我们必须承认和尊重每个国家在处理涉外经济民事关系时的法律适用和行使国际民事管辖权的独立自主的权利根据这一原则任何主权国家都有权通过国内立法或参与国际立法规定自己的国际私法制度 当然各国亦应当遵守国际法的一些基本限制国际私法的发展史表明只有在所涉国家之间具有主权上完全平等的地位并彼此具有独立的立法和司法管辖权的情况下才会发生法律适用上的冲突才有进行法律选择的必要国际私法许多冲突原则与制度的产生和确立直接受主权原则的制约
一、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概念:就是指在国家交往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民商事法律关系。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或是双方都是外国人。
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或标的是位于外国的物或财产。
3、导致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义务产生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
二、国际法的渊源:
1、国内立法
2、国际判例(我国没有)
②合同履行地法,通常用于解决合来自履行方面的法律冲突问题。 ③侵权行为地法,通常用于解决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冲突问题。

什么是国际私法

什么是国际私法

什么是国际私法
在当今⼀个时代愈加发展的情况下,各种国家关系层出不穷,那么什么是国际私法呢?下⾯就由店铺⼩编具体来给你介绍。

什么是国际私法
国际私法,是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西⽅⼀些国家,对民法和商法,传统上称这为私法。

调整国际间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便由此得名为国际私法。

涉外因素⼤体有三种情况:
(1)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或双⽅,是外国的⾃然⼈或法⼈。

(2)它的客体是位于外国的物或其他标的。

(3)引起法律关系发⽣、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存在于外国。

民事法律关系具有这三种情况之⼀的,便是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既然有些民事法律关系含有涉外因素,对这些法律关系在⼀定限度内,有适⽤外国法律的必要和可能。

这样,就需要有⼀种法律规则,来决定在什么情况下适⽤本国的法律,在什么情况下适⽤外国的法律,以及适⽤外国的哪⼀个国家的法律。

由于选择适⽤法律由本国决定,因此,国际私法属于国内法的范围,解决的对象和⽅法,由各国的国内法决定。

国际私法的主要内容有:对外贸易的买卖、承揽、运输、保险、信贷、结算等关系;涉外婚姻、家庭、继承、债务关系;专利权、版权、商标权等和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以及涉外民事案件的司法管辖和仲裁,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等等。

在我国,关于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散见在⼀些有关的单⾏法规中,如我国颁布的《中华⼈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和《中华⼈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

以上就是店铺⼩编对于相关问题的回答,希望对你有帮助,如仍有疑问,可以在线咨询店铺专业律师。

国际私法

国际私法

第一编总论第一章国际私法的概念第一节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一、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含义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1、就是含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一般称为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或称跨国民商事法律关系,也有人称之为含有国际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2、其主体(当事人、住所),客体(标的物),内容(法律事实)至少有一个或一个以上因素与国外有联系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3、是广义上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既包括涉外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关系,也包括涉外公司法、票据法、海商法、保险法、破产法关系等。

二、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调整方法n国际私法的特点之一就是通过间接调整和直接调整两种方法来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

1、间接调整方法:在有关的国内法或国际法中规定某类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受何种法律调整或支配,而不直接规定如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方法。

(1939年《泰国国际私法》第16条规定:“动产及不动产,依物之所在地法。

”)2、直接调整方法:用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实体规范”来直接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方法。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直接规定当事人权义。

)它们都是国际私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所必需的手段,两者相辅相成,互为补充。

第二节国际私法的范围a一、关于国际私法范围的不同主张◆英美普通法系国家的学者大多主张国际私法就是冲突法。

他们认为,国际私法只解决三个问题:管辖权规范、法律适用规范和外域判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

◆多数法国学者认为国际私法包括以下几种规范:1、国籍法规范、2、外国人的法律地位规范、3、法律适用规范4、有关国际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规范等。

◆德国和日本的多数学者以及受德国法影响的其他国家的学者认为,国际私法的全部任务或主要目的是解决在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中适用何种法律的问题。

国际私法仅包括法律适用规范或冲突规范。

◆中国国际私法学者对国际私法的范围,有多种不同看法。

国际私法学完整版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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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与其他部门法的根本区别就在于其调整对象
为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Civil and Commercial Legal Relations
Involving Foreign Elements),或者称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
(International Civil and Commercial Legal Relations ),或者称国
同侧面给国际私法下的定义。在比尔之后,又有各种各样
的新定义出现。

从古今中外有关国际私法的定义中可知,为了全面、
客观地理解和把握国际私法这一法律部门或法律学科的内
涵与外延,可从统览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功能、方法及
范围的本质特点的角度将其定义为:
❖ 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 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的规 范,同时包括规定外国人民商事法律地位的规范、 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际民事 诉讼与仲裁程序规范在内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国际私法的范围 国际私法的渊源
第一节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 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内涵与外延 ❖ 二、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 ❖ 三、涉外民商事关系的法律冲突的实质 ❖ 四、涉外民商事关系的法律冲突的类型 ❖ 五、涉外民商事关系法律冲突的解决办法
❖ 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定义
❖ 就我国目前大多数学者观点来看,通说主张使用国际私 法这一名称。
❖ 二、国际私法的内涵与外延

由于对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功能、方法及范围的理
解不同,中外学者从不同角度给国际私法下过种种定义。
美国学者比尔(Beale) 1935年曾写了一本《冲突法专论》
(Treaties on the Conflict of Laws)的著作,收集了不同学者从不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
15、国际礼让说:是由17世纪荷兰的法学家们创立的,其代表人物是胡伯。该学说认为,法律原则上只具有域内效力,但根据礼让,一国也可以承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只要这样做不致损害内国的主权权力及其臣民的利益。
16、法律关系本座说:是由德国法学家萨维尼于1849年发表的《现代罗马法体系》一书第八卷中首次提出。该学说从一种普遍主义的观点出发,认为应该适用的法律,是各该涉外民事关系依其本身性质有“本座”所在地方的法律。这一学说使国际私法完全摆脱了法则区别说的缺陷,进入到了一个新的阶段,开创了一条法律选择的新路子。
17、既得权说:是由19世纪英国法学家戴西创立的。他在18996年出版《法律冲突论》中,从法律的严格属地性出发,强调指出,为了保障法律关系的稳定,对于依外国法有效设定的权利,也应该坚决加以维护。
18、“本地法”说:是美国法学教授库克于1942年在《冲突法的逻辑学与法律基础》一书中提出的,该学说认为内国法院适用或承认与执行的,不但不是外国的法律,而且也不是外国法创设的权利,而只是一个由它自己的法律所创设的权利,亦即一个内国的权利,一个本地区的权利。。
40、反致: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甲国(法院国)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指引乙国的法律作准据法时,认为应包括乙国的冲突法,而依乙国冲突规范规定却应适用甲国的法律作准法,结果甲国根据本国的法律判决案件的一种制度。
41、转致: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依甲国(法院国)冲突规范本应适用乙国法,但他认为指定的乙国法应包括乙国的冲突法,而乙国冲突规范规定此种民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丙国法,最终甲国法院用丙国实体法作为准据法判案的一种制度。对此,法国称为“二级反致”。
3、国际私法: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并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规范,同时包括有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规范的一个独立法律部门。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1、国际私法:是在国际民商事交往过程中形成的,体现一国及其与国际协调意志的,用来调整具体法律冲突和法律适用的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建立、变更、终止和处理争议的,规定在国内法、一些国家的判例法、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的关于外国人民商事法律地位的规范、冲突规范、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的总称。

2、冲突规范:指在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时,指明应适用何国法律来解决问题的规范。

3、双边冲突规范:是指系属中含有抽象连接点,并以该连接点为依据,推定适用某国法的冲突规范。

4、重叠适用冲突规范:是指规定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系属,并且必须同时适用于某一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冲突规范。

5、连接点:是指冲突规范系属中据以联系和确定应予适用法律的客观标志,是把冲突规范的“范围”与所引援的准据法联系起来的因素。

6、识别:国内法和国际私法都要使用“识别”,国际私法上的识别是指,法院在适用冲突规范的过程中,根据一个特定的法律概念,对有关的人、物、行为构成的事实进行法律上的分类和解释,赋予它以法律上的名称和给予它以法律上的地位、分类、和定性,以便具体确定应予适用的冲突规范及其所援引的某国的实体法,并对有关的冲突规范进行解释的认识活动过程。

7、反致:是指在处理国际民商事案件时,法院根据本国冲突规范的援引,在确定准据法的过程中没有援引外国的实体法,而接受了外国冲突规范的援引,最终适用本国实体法处理案件的法律适用过程。

8、法律规避:也称法律欺诈,是指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为了逃避本来应该适用于他们之间民商事关系的实体法,通过故意制造条件、改变冲突规范的连接点,而适用对其有利的另一国的实体法的行为。

9、领事婚姻:是指在驻在国不反对的情况下,一国允许在国外的本国公民到本国驻外的使领馆,由其外交代表或领事按照其本国法律规定的方式办理结婚手续,从而缔结婚姻的制度。

10、最密切联系原则:又称最强联系原则,是指法院在审理某一国际民事案件时,不能拘泥于某一个或几个客观因素来决定适用哪一国的法律,而应从质和量这两个角度对与案件有关的各种主、客因素进行分析,寻找法律关系的“重力中心地”,该“重力中心地”所属国的法律即为审理该案件应适用的法律。

《国际私法》课件

《国际私法》课件
当事人可以在仲裁协议中约定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的条款,或者在裁决 作出后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承认与执行程序应当符合相 关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效力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 人必须遵守并履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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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概述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因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民商事关系引起的争议,在 适用实体规范解决之前,需要进行的司法程序。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具有跨国性、复杂性、独立性和国际性的特点,需要遵循国际法和国内法的相关规 定。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原则
尊重国家主权原则
各国法院在处理国际民事诉讼时,应 尊重他国主权,不得干涉他国内政。
合同法律适用
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 系原则确定合同准据法。
物权法律适用
根据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确定物 权关系准据法。
侵权法律适用
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和特殊侵 权行为地法原则确定侵权关系 准据法。
家庭关系法律适用
根据属人法原则和最密切联系 原则确定家庭关系准据法。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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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民事诉讼程序
《国际私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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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 国际私法概述 • 国际私法的历史发展 • 国际私法的法律渊源 • 冲突法 •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 • 国际商事仲裁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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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概述
国际私法的定义
总结词
国际私法是一门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 系的法律学科。
详细描述
国际私法是国际法和国内法的交叉学 科,主要研究不同国家之间民事法律 关系的问题,包括法律冲突、法律适 用和国际民事诉讼等。

国际私法的适用范围

国际私法的适用范围

国际私法的适用范围国际私法是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主要解决的是不同国家的法律在解决涉外民商事案件时如何适用的问题。

国际私法的适用范围也即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也就是国际私法所调整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范围。

本文将从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一般范围、特殊范围以及排除适用范围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国际私法的一般适用范围国际私法的一般适用范围是指国际私法在大多数涉外民商事关系中普遍适用的范围。

一般而言,凡是法律关系中具有涉外因素的,如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等具有涉外因素,均可适用国际私法。

例如,涉外合同、涉外财产继承、涉外侵权行为、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等。

这些涉外民商事关系具有涉外因素,而这类关系通常又比较普遍地受到各国法律的调整,因此可以成为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二、国际私法的特殊适用范围除了上述一般适用范围外,国际私法还有一些特殊适用范围。

这些特殊适用范围通常是指某些特定的涉外民商事关系,由于其特殊性或复杂性,需要特别对待。

例如,在国际知识产权纠纷中,由于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独占性等特点,因此需要适用专门的知识产权法律规范;在国际证券纠纷中,由于证券交易涉及到众多的投资者和金融机构,因此需要适用专门的证券法律规范;在国际投资纠纷中,由于投资涉及到一国与他国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因此需要适用专门的国际投资法律规范。

这些特殊类型的涉外民商事关系通常需要专门的法律规范来调整,因此也成为国际私法的特殊适用范围。

三、排除适用范围国际私法的排除适用范围是指国际私法不适用于某些特定领域的涉外民商事关系。

例如,一些涉及到国家主权、安全、公共秩序等重大利益的涉外民商事关系,通常不受国际私法的调整。

此外,一些特定的合同或法律行为,由于其违反公共道德、公序良俗等规定,也不受国际私法的调整。

需要注意的是,排除适用范围的确定需要根据不同国家的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来具体判断。

综上所述,国际私法的适用范围包括了一般适用范围、特殊适用范围以及排除适用范围三个方面的内容。

国际私法的概念及特征

国际私法的概念及特征

国际私法的概念及特征国际私法是指国际私人法律关系的所适用的法律,主要涉及国际私人法律关系的选择、适用和实施等方面。

国际私法的特征是多样的,其中最为突出的特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国际私法的适用范围较为广泛。

国际私法不仅涉及国际民事关系的适用,同时也包括了法商关系、国际劳动关系等多种类型的关系。

因此,国际私法的适用范围是十分广泛的。

第二,国际私法的规则具有明显的选择性特征。

国际私法旨在保障国际私人法律关系的有序化,因此其规则必须具有选择性,即根据不同情况和条件选用不同适用法律,能够更好地保护各方当事人的权益和利益。

第三,国际私法的适用是基于事实和具体情况而非国籍或国家的区别。

国际私法的适用是基于事实的情况而非国籍或国家的区别。

因此,在国际私法的适用过程中,关键的因素是各方当事人的个人身份、具体的事实情况等,而不是他们所在国家的法律体系。

第四,国际私法的规则具有多级适用特征。

国际私法规则是按照不同的优先顺序依次适用的,包括国际法、国家法律、国别法、国际公约等不同规则的堆叠和逐级适用。

这种多级适用特征确保了国际私人法律关系的适用会尽可能地符合国际公正和公正性的要求。

第五,国际私法的适用和实行需要国际协调和合作。

由于国际私人法律关系存在多个国家、多个法律体系的因素,因此国际私法的适用和实行需要国际协调和合作。

在国际私人法律关系发生争议时,必须通过国际协调和调解方式解决,避免出现敌视、不平等等恶劣情况。

综上所述,国际私法的特征是多样的,不仅涉及适用范围广泛、规则具有明显的选择性特征,对事实和具体情况具有高度的重视,同时也需要多级适用和国际协调合作等特点。

这些特点都体现了国际私人法律关系具有多样化和国际性的特点,表明了它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国际私法完美整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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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国际私法概论 (3)国际私法的法律渊源 (3)国际私法的特征 (3)国际私法解决的主要问题 (4)适用外国法的各种理论 (4)冲突规范 (4)准据法的确定 (5)国际私法中的先决问题 (6)冲突规范的适用与排除 (6)一、识别 (6)二、反致制度 (8)三、法律规避制度 (9)四、外国法查明制度 (10)五、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11)国际私法主体 (12)一、自然人 (12)二、法人 (14)三、国家作为国际私法主体问题 (17)四、外国人法律地位 (18)涉外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 (18)一、无体物的法律适用 (21)二、民法典草案中的物权冲突法 (21)三、法律适用法之物权冲突规则 (22)四、意思自治原则在动产物权中的适用 (22)五、有价证券的法律适用 (23)六、权利质押 (23)七、国有化及其补偿问题 (24)涉外合同的法律冲突与法律适用 (25)一、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 (25)二、CISG公约在中国的适用 (27)三、中国关于合同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 (28)涉外侵权之债的法律适用 (28)一、一般侵权法律适用 (28)二、特殊侵权法律适用 (29)三、涉外侵权与合同责任竞合的法律适用 (31)四、不当得利之债的法律适用 (31)五、无因管理之债的法律适用 (32)涉外婚姻家庭的法律适用 (32)一、涉外结婚的法律冲突与适用 (32)二、涉外夫妻、亲子关系的法律适用 (33)三、涉外离婚法律适用 (33)四、其他身份关系的法律适用 (34)五、涉外继承关系的法律适用 (35)国际民事诉讼程序 (37)一、国际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 (37)二、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冲突与解决 (41)三、我国法院对不方便法院原则的运用 (42)四、我国对诉讼竞合的态度 (42)五、我国对英美禁诉令的态度 (43)六、外国人民事诉讼地位问题 (43)七、外国诉讼当事人的身份确认 (43)八、司法协助 (43)九、域外送达 (44)十、域外取证 (48)十一、对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50)国际私法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国际私法概论一、国际私法概念二、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具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三要素标准(一)什么是“涉外因素”?如何区分国内案件与涉外案件?1、最高院关于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178条: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国际私法条文

国际私法条文

国际私法条文【实用版】目录1.国际私法的概念和作用2.国际私法的法律适用原则3.国际私法在我国的实践案例4.国际私法的发展趋势和挑战正文一、国际私法的概念和作用国际私法是指涉及两个或以上国家之间的私人法律关系,主要调整跨国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

其作用主要体现在解决跨国民事纠纷,维护国际民商事关系的稳定和公平。

国际私法主要涉及的领域包括婚姻家庭、继承、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方面。

二、国际私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国际私法的法律适用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属地原则:即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例如,涉及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144 条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2.属人原则:即适用当事人的本国法。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共同共有的财产,依我国法律规定,需得全体共有人同意才可以做处分之行为。

3.合同自体法原则:即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适用于涉外合同纠纷案件。

4.最大利益原则:即在涉及国际民事关系时,应当根据各方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来确定适用的法律。

三、国际私法在我国的实践案例在我国,国际私法在涉外民事关系中的应用案例屡见不鲜。

例如,一对英国夫妇婚后移居意大利,后来华工作。

该夫妇于今年收养一名中国儿童并决定一起回意大利生活。

根据我国法律,有关该夫妇收养中国儿童所应适用的法律,应适用中国法和意大利法。

四、国际私法的发展趋势和挑战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际私法的适用范围和复杂程度日益增加。

目前,国际私法的发展趋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适用国际条约:在涉外民事关系中,国际条约的规定越来越受到重视。

例如,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2.知识产权保护:随着知识产权领域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已成为国际私法的重要议题。

各国在知识产权法律适用方面存在差异,需要加强国际合作和协调。

国际私法概念

国际私法概念

国际私法概念
国际私法是处理国际间的个人权利和国际间的私人事务的法律
制度。

国际私法是国际公法的一部分,着重于保护个人在国际关系中
的权利和利益,而不涉及国家间的正义和道德原则。

国际私法的主要范围包括:
1. 个人权利:个人在国际关系中的权利,包括财产权、人身权、
继承权等。

2. 国际财产权:在国际关系中,个人之间的财产关系的权利,如
租赁、买卖、借贷等。

3. 外交法律程序:在国际私法中,外交程序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包括调解、仲裁和谈判等。

4. 国际不法行为:涉及国际不法行为的国际私法问题,例如战争、破坏财产、欺诈和海盗行为等。

国际私法在解决国际间的个人事务和争端方面具有重要的地位。

它的法律制度和实践对于维护国际间的和平、安全和合作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国际私法的名词解释

国际私法的名词解释

国际私法的名词解释国际私法的意思是什么呢?怎么用国际私法来造句?下面是小编为你整理国际私法的意思,欣赏和精选造句,供大家阅览!国际私法的意思国际私法(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在世界各国民法和商法互相歧异的情况下,对含有涉外因素的民法和商法关系,解决应当适用哪国法律的法律。

由于涉外因素又称国际因素,民法和商法在西方传统上称为私法,国际私法因而得名。

为广义的民法可以包括商法,各国民法和商法互相歧异的情况,法律术语称为民法的抵触或民法的冲突,或称法律的抵触或法律的冲突,因此长期以来这一部门法被称为法律抵触法或法律冲突法。

国际私法造句欣赏一、尽管历史表明过去的国际私法从理论到实践都是国内法,并且在法律选择上必须保证国内法的优先适用,但由于其局限性与不合理因素的存在,法学界中主张内外国法律平等的仍不乏其人。

二、尽避历史表明过去的国际私法从理论到实践都是国内法,并且在法律选择上必须保证国内法的优先适用,但由于其局限性与不合理因素的存在,法学界中主张内外国法律平等的仍不乏其人。

三、先决问题不仅出现在适用内国国际私法的过程中,在适用国际统一冲突规范时,同样会出现先决问题。

四、注:考的是热点问题.中国国际私法法典总则部分的重要功能和意义.黄进教授的一篇论文专门论述国际私法总则部分.大家可以查阅20xx年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年会论文集.第一篇即是.五、法律规避是国际私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理论界及各国立法对其持不同态度。

六、先决问题是国际私法中的一个一般制度问题。

七、国际私法上的不当得利含有涉外因素,在法律适用上会发生冲突。

八、法律规避究竟是国际私法中的一项独立的制度,还是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一部分?九、因此,国家原产地规则目的是,一种'国际私法'后台;'母国'法律的决定性因素。

十、在我国国际私法立法中,法律规避没有独立存在的空间。

十一、没有建立补充规则对涉及法律冲突或管辖权的国际私法'。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大全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大全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大全1.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确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为前提,以解决法律冲突问题为核心,由冲突规范、规定外国人民事地位规范所组成,并通过国际民事诉讼和仲裁程序规范进行司法保护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2.涉外民事关系:是指涉外民事关系或称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即主体、客体和法律事实方面含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涉外因素的民事法律关系。

3.国际条约:就国际私法角度,国际条约是指在国际民事交往中,主权国家之间根据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就国际私法规范所达成的协议。

4.国际惯例:是指在国际交往的过程中,经过长期反复的实践,逐步形成的、具有确定内容的、为世人所共知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

5.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日耳曼法系或成文法系。

在西方法学著作中多称民法法系。

它是指以罗马法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德国民法典》为典型代表的法律制度,以及其他国家或地区仿效这种制度而建立的法律制度。

它是西方国家中与英美法系并列的渊源久远和影响较大的法系。

6.普通法系:又称英美法系或判例法系,是指以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它的普通法为基础的,以英国和美国的判例法为典型的法律制度。

它是西方国家中与大陆法系并列的渊源久远和影响较大的法系。

7.直接调整:又称实体法调整,即制定统一规范实体来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统一实体规范是指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用来直接确定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规范。

此类规范可以避免法律冲突,可以更迅速、准确、直接地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8.间接调整:也称间接调整,是指在国际条约或国内立法中,制定法律适用原则,规定在什么情况下应该适用内国法,在什么情况下应该适用外国法及何种外国法。

这是国际私法中最主要的调整方法。

9.法则区别说:产生于十四世纪的意大利,其代表人物是意大利的后期注释法学派的学者巴托鲁斯。

他的主要理论观点是:(1)主张根据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把法律分成不同的法则。

国际私法的概念及特征

国际私法的概念及特征

国际私法的概念及特征1、概念:国际私法是在国际民商事交往过程中形成的,体现一国及其与国际协调意志的,用来调整法律冲突和法律适用的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建立、变更、终止和处理争议的,规定在国内法、一些国家的判例法、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的关于外国人民商事法律地位的规范、冲突规范、国际民事诉讼和商事仲裁程序规范的总称。

2、特征:(1)涉外性.(2)广泛性. (3)国际性冲突规范的概念及特征1、概念:是由国内法或国际条约规定的,指明某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规范。

2、特征(1)不同于实体规范,是法律适用规范;(2)不同于诉讼规范,是法律选择规范;(3)是一种间接规范,因而缺乏一般法律规范所具有的明确性和预见性;(4)冲突规范的结构不同于一般的法律规范系属公式的概念及特征1、概念:就是把一些解决法律冲突的规则固定化,使它成为国际上公认的或为大多数国家所采用的处理原则,以便解决同类性质的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

2、特征系属公式的形成是长期实践的结果。

系属公式是对各类双边冲突规范系属部分的抽象或归纳,并加以明确规范,用以解决某些类型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准据法的概念及特征1、概念:是国际私法中的一个特有概念,它是指经冲突规范指引用来确定国际民事关系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具体实体法规范。

2、特征准据法必须是由冲突规范援引的某国实体法必须是能够具体确定国际民事关系当事人间权利、义务的某国的实体法准据法不是冲突规范逻辑结构的组成部分,必须结合具体的事实才能确定准据法是一项项具体的法识别的概念及特征1、概念:是指在适用冲突规范时,依照一定的法律观点或法律概念对有关的事实或问题进行分析,将其归入一定的法律范畴,并对有关的冲突规范的范围或对象进行解释,从而确定应援用哪一种冲突规范的认识过程。

2、特征依据一定的法律观点或法律概念对涉外民商事案件中的有关事实或问题进行定性和归类,将其纳入特定的法律范畴。

是对冲突规范中的范围或对象所包含的法律概念进行解释是法院正确行使管辖权和适用冲突规范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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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涉外民商事关系:是指民商事法律关系中的三要素至少有一个要素与国外有联系(具有涉外性、广泛性和国际性)2、公法冲突:发生在公法领域的法律冲突/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同公法,同时调整相同的公法关系而在这些公法关系之间产生矛盾的社会现象。

3、私法冲突:发生在私法领域的法律冲突4、法域:一般认为法域是法律适用的地域,其实,法域的概念不仅仅是地域上的,法域是法律有效管辖和适用的范围5、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其系属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并且同时适用于某种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

6、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它的系属指向两个或两个以上可以适用的法律,仅选择其中一个加以适用的法律适用规范。

7、连接点:又称连接因素,连接根据,指冲突规范就范围中所指法律关系或法律问题指定应适用何地法律所依据的一种场所化或可场所化的事实因素。

在准据法表述公式中,连结点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8、系属公式:双边冲突规范对范围中所指的涉外民事关系或法律问题的准据法指定则是通过一些含有特定连接点的惯常表述来进行,我们把这种公式法的表述方式称为准据法表示方式,又称之为系属公式。

(书)是指把常用的双边冲突规范的系属固定化,使其成为国际上公认的或为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原则。

9、准据法:是国际私法中的一个特有概念,是指经冲突规范指引用来确定国际民事关系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具体实体法规则。

10、识别:是指依据一定的法律观念或法律概念,对有关事实的性质作出“定性”或“分类”,把它归入到特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援引哪一冲突规范的法律认识过程。

11、间接反致:是指对某一涉外民事案件,甲国(法院国)冲突规范指定适用乙国法,但乙国冲突规范又指定适用丙国法,丙国冲突规范却指定应适用甲国实体法作准据法,最后,甲国法院适用本国的实体法来判决该案。

12、法律规避:又称“诈欺法律”,或称“诈欺设立连接点”,是指在涉外民事领域,当事人为利用某一冲突规范,故意制造出一种连接因素,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准据法,并获得对自己有利的法律的适用的逃法行为。

13、涉外代理:是指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具有不同的国家的国籍或住所位于不同国家,或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在本国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实施代理行为,或代理人与第三人具有不同国籍或住所位于不同国家,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代理。

13014、国际私法协助:又简称为司法协助,一般是指一国法院或其他主管机关,根据另一国法院或其他主管机关或有关当事人的请求,代为或协助实行与诉讼有关的一定的司法行为。

1、我国法律适用法的特色①基本实现了系统化②最密切联系原则的规定颇具特色,该法第二条第2款将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为一项补漏原则③赋予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突出的地位,该法第3条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规定在总则中在国际上尚属首次。

④以经常居住地作为连接点具有一定的创新⑤保护弱方当事人利益的原则得到伸张2、涉外民商事关系的特点(1)涉外性。

即在民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据以发生的法律事实至少有一个涉及外国。

具体言之,包括①主体涉外,即作为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是外国自然人或法人,有时也可能是外国国家、国际组织或无国籍人。

②客体涉外,即作为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物位于国外。

③内容涉外。

即涉外民商事权利义务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

(2)广泛性。

即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是广义上的民商事法律关系,既包括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又包括涉外商事法律关系。

(3)国际性。

即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是在国际民商事交往中产生的,它要受国家对外政策调整,受国家与国家之间关系制约。

3、冲突规范的概念与特点冲突规范,又称法律选择规范、法律适用规范,是由国内法或国际条约规定的,用以指定某一国际民商事关系(或涉外争议法律问题)应该适用哪一国或哪一法域法律的法律规范。

特点:①冲突规范不同于实体规范,它是间接规范。

冲突规范仅指定某种涉及民事关系应适用何国(或地区)法律,并不规定当事人的具体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它必须与被其指定的那一国家的法律规范结合起来,才能最终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完成解决涉外民商事争议的任务。

因此它不同于直接确定当事人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实体法规范。

②冲突规范不同于程序法规范,它是法律选择规范。

③冲突规范具有不同于一般法律规范的结构,它是由范围和系属两部分组成。

它不包括一般法律规范逻辑结构中的“制裁”或“法律后果”部分。

冲突规范这种特殊逻辑结构,并不意味着其结构上有何缺陷,而是由其仅起间接调整作用的特性所决定的。

④它是法律适用规范,缺乏实体规范那样的预见性和明确性4、冲突规范的结构在结构上,一般的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都包括假定、处理(指令或命令)和制裁三个部分,而冲突规范只包括两个部分,即范围和系属两个部分,相当于一般法律规范中的假定部分。

①范围,又称指定原因或连接对象,它是每一具体冲突规范所要调整的民事关系或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

冲突规范中的范围所指的民事关系不是纯粹国内法上的民事关系,而是广义上的并且是包含外国因素在内的民事关系。

②系属是指规定该范围或解决“范围”中所指的民事关系或法律问题应该适用的法律,如“侵权行为地法”、“自然人经常居住地法律”等。

5、几种常见的系属公式①属人法,是指以民事关系当事人的国籍或住所地作为连接点的准据法表示公式。

②行为地法,通常指法律行为发生地所属法域的法律。

③物之所在地法,是指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物体所处法域的法律。

④法院地法,是指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域的法律。

⑤旗国法,是指船舶悬挂的旗帜所属国家的法律。

⑥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法律,是指当事人双方合意选择的那个法域的法律,又叫“意思自治原则”⑦与案件或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也称为“最密切联系原则”6、连接点的分类客观连接点和主观连接点。

客观连接点是一种客观实在的标志,如国籍、居所等;主观连接点主要包括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和最密切联系地;静态连接点和动态连接点,静态连接点是指固定不变的连接点,主要指不动产所在地以及涉及过去的行为或事件的连接点,如婚姻举行地;动态连接点是指可变动的连接点,如住所、国籍等。

单纯事实和法律概念,单纯的事实主要包括物之所在地和法院地,法律概念,包括法律行为地、住所等,如国籍、住所、居所、法人管理中心等开放连接点和硬性连接点,开放连接点需要具体适用才知道,如当事人意思自治,硬性连接点,如婚姻缔结地、合同缔结地等。

7、几种常见的准据法的选择方法63①依法律的性质决定法律的选择,即根据不同法律的性质来决定法律的域内域外效力的方法。

②依法律关系的性质决定法律的选择,即从分析法律关系的性质人手,去寻找适用于该法律关系的准据法③依最密切联系原则决定法律的选择④依利益分析决定法律的选择,利益分析又称政府利益分析⑤依管辖权选择或规则选择(或结果选择)的方法决定法律的选择⑥依有利于判决在外国得到承认与执行和有利于求得判决一致决定法律的选择。

⑦依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决定法律的选择。

8、先决问题的构成要件先决问题,又称附带问题,是指在国际私法中有的争议问题的解决,以首先解决另一个问题为条件。

该争议的问题称为“本问题”或“主要问题”,需要先行予以解决的问题称为先决问题。

构成要件:①主要问题依法院地法的冲突规范,应适用外国法作为准据法。

②该问题本身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可以作为一个单独的涉外法律问题向法院提出。

③依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适用于该问题的冲突规则和依法院地法适用于该问题的冲突规则,会选择出不同国家的法律做准据法,得出完全相反的结论,并使主要问题的判决结果不同。

以上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因此并不是任何需要先行解决的问题都会构成“先决问题”。

9、我国冲突法关于公共秩序的规定10、我国程序法关于公共秩序的规定1991年《民事诉讼法》第268条: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

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

11、我国法律适用法对外国法查明的规定862010年《法律适用法》第10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依我国的有关规定,可以通过以下方式(途径)查明应适用的外国法:1.由当事人提供;2.由与我国订立有司法互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3.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4.由该国驻我国使、领馆提供;5.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12、我国法律适用法对涉外物权关系法律适用的规定而对于运输中的动产,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8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运输中动产物权发生变更适用的法律。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运输目的地法律。

”对于有价证券,该法第39条规定:“有价证券,适用有价证券权利实现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有价证券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该法第40条还规定:“权利质权,适用质权设立地法律。

”13、合同自体法理论188合同自体法是当事人明示选择的法律,当事人没有明示选择时,根据合同的条款、性质和案件的总体情况推断出当事人意图选择的法律,如果当事人意图不明确,不能通过情况推断的,合同受与其有最密切、最真实联系的法律支配。

合同自体法从形式上来看是意思自治原则与最密切联系原则的混合体;从司法实践来看,分为三个步骤:(1)法官优先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2)当事人没有明示选择时,法官根据情况推断当事人默示选择的法律(3)当事人既无明示选择,又不能依据情况推断他们所选择的法律时,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论述1、国际私法的范围国际私法的范围,是指国际私法包括哪些规范,包括什么内容。

国际私法所包含的规范应是外国人民商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国际统一实体法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国际商事仲裁规范。

国际私法所包含的规范:(1)外国人民商事法律地位规范,即规定在国内法或国际条约中用以确定外国自然人、法人甚至外国国家和国际组织在内国民商事领域的权利与义务的规范。

可见,这种规范的立法表现形式可以是国内法,也可以是国际条约。

(这种规范的效力是产生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冲突的前提条件。

如果一国立法不允许外国人享有某方面的民事权利,那么在该国境内就不会发生这方面的涉外民事关系,更不会发生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冲突。

)(2)冲突规范,是指明某种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规范。

这类规范的性质是一种间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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