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121-36R2进入副驾驶训练人员的资格要求
新CCAR-121部全解读
新CCAR-121部全解读《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部)的第二次修订从今年6月1日起已经开始施行。
新的CCAR-121部的颁布和实施,是我国民航运行管理的一件大事。
为什么要对CCAR-121部进行第二次修订修订后的CCAR-121部与以往有哪些不同修订CCAR-121部的来龙去脉1999年5月,民航总局发布了《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FS),这是中国民航第一部关于公共航空运输运行管理的规章。
根据规章要求,所有从事公共运输的航空公司在规章发布的两年内通过了运行合格审定。
这些年,取得运行合格证的承运人按照CCAR-121FS实施运行,较好地保证了运行安全,为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大众提供了安全的航空运输服务。
CCAR-121FS的发布和实施,提高了我国民用航空运输飞行的整体安全水平,推动了我国民航与国际民航的接轨和交流。
1999年下半年,国际民航组织根据全球安全监督审计计划,对我国民用航空运行进行审计,在其审计报告中,对中国民航安全管理给予了较高的评价,但同时也向民航总局提出修订规章的建议,诸如修订规章中某些部分和标准,增加资源配置,加强监督检查等。
根据这些建议,民航总局于2000年7月18日,发布民航总局令第92号,对CCAR-121部中关于合格证持有人的管理人员职位设置、双发飞机的延伸飞行和驾驶员熟练检查的标准进行了第一次修订。
随着民航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为了更好地履行国务院赋予民航总局对航空安全的监管职责,确保民用航空能够满足国民经济迅速增长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法规建设,以法律法规为依托,提高航空运输安全水平,显得十分重要。
而作为规范运输航空公司的运行管理分量最重的CCAR-121部的第二次修订和发布,尤其迫切。
五大类不同细解新CCAR-121部1.此次修订重新设定了适用范围和运行种类。
CCAR-121部原适用范围为使用最大起飞全重在5.7吨以上的多发飞机,从事国内、国际定期或不定期公共航空运输经营活动的承运人。
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121部第135部运行规范标准格式
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121部/第135部运行规范标准格式中国民用航空局2007年 3 月14日第一次修订2010年 1 月25日第二次修订2010年11月15日第三次修订部合格证持有人:公司年月日目 录民航局控制日期生效日期A部:总则A0001颁发和适用范围A0003定义和缩写A0005航空器的批准A0007特殊批准和限制综述A0009豁免和偏离A0011管理人员A0013其他指定人员A0014安全管理体系A0015运行控制A0017机场资料A0019气象资料A0021手提行李程序A0023国内定期121部承运人到特定国外(地区)机场的国内运行A0025不配备部分应急设备的121、135部运行A0027非管制空域特殊航路IFR运行A0029合并运行A0031合并运行过渡期A0035直升机定期载客运行A0039空中救护运行-直升机A0041出口座位的安排A0043地面除冰/防冰程序A0045空中救护运行-135部飞机A0047电子记录保持系统和/或电子飞行包A0049着陆和等待运行A0051航空器湿租协议A0053航空器互换协议A0055121部补充运行目录-1A0057合格证持有人安排训练中心、机构和/或其他组织为其提供训练的批准 A0061小规模135部运营人A0063仅限非定期载客和全货运行的小规模135部运营人A0065单机长运营人A0067单驾驶员运营人A0069使用自动驾驶仪代替要求的副驾驶A0071批准135部飞机运营人进行的起飞前污染检查A0073批准135部航空器运营人无除冰/防冰程序的运行A0075135部仪表飞行规则单发载客运行A0077对进入驾驶舱人员的查证A0081自动相关监视广播A0083管制员驾驶员之间的数据链通信A0085实际重量大纲-所有航空器A0087小客舱航空器旅客和行李重量控制大纲A0089中客舱航空器旅客和行李重量大纲A0091大客舱航空器旅客和行李重量大纲A0093紧急适航指令接收要求A0095防麻醉品和酒精滥用方案A0097危险品航空运输A0099重量与平衡控制程序B部: 航路批准、限制和程序B0001飘降或放油B0005航路运行区域B0007航路限制和规定B0011使用区域导航系统在仪表飞行规则下进行航路和终端区I级导航B0013在高空管制区使用区域导航系统或远程导航系统的I级导航B0015使用多套远程导航系统的II级导航B0017在太平洋中、东部复合空域的运行B0019在北太平洋空域的运行B0021在北大西洋最低导航性能规范空域的运行目录-2B0023在磁不可靠区的运行B0025121部双发飞机北大西洋运行B0027121部双发飞机延伸航程运行B0029国际运行中的特殊燃油储备B0031航路上有计划的重新签派或重新放行B0033使用单套远程通信系统进行延伸跨水运行B0035在缩小垂直最少间隔空域的运行B0037批准使用飞行领航员实施II级导航B0039批准的航路运行区域、限制和规定B0041121部航路目视飞行规则、限制和规定B0045使用单套远程导航系统的II级导航B0047北极运行B0049加拿大最低导航性能空域运行C部: 终端区仪表程序和机场的批准与限制C0003需特殊机长资格的机场C0005终端区仪表飞行程序C0007基本的仪表进近程序批准-所有机场C0009IFR进近程序和着陆最低标准-所有机场C0011仪表进近程序和仪表飞行规则着陆最低标准的特殊限制与规定 C0013备降机场仪表飞行规则天气最低标准C0015仪表飞行规则起飞最低标准,121部飞机运行-所有机场C0017仪表飞行规则起飞最低标准,135部飞机运行-所有机场C0019国外终端区仪表飞行程序的特殊限制C0021II类仪表进近和着陆运行C0023III类仪表进近和着陆运行C0025用于II、III类以外自动着陆运行的飞行控制引导系统C0027经审定用于II、III类以外着陆运行的人工飞行控制引导系统C0029使用区域导航系统实施公布的RNAV仪表进近C0033飞机倒滑运行C0035特定机场的特殊批准、规定和限制目录-3C0039批准定期运行的机场C0041起飞后和初始爬升中自动驾驶仪接通-自动飞行引导系统运行C0043具有批准的10分钟起飞推力时间限制的发动机失效离场程序C0045使用垂直导航(VNAV)的IFR进近程序C0047I类ILS、MLS或GLS进近程序和着陆最低标准-所有机场C0049目视盘旋进近着陆最低标准C0051非精密进近和I类精密进近着陆最低标准-目视能见进近C0053终端区目视飞行规则、限制和规定C0055IFR低于标准起飞最低标准,121部飞机运行–所有机场C0057IFR低于I类的起飞最低天气标准-135部飞机运行C0059特殊非CCAR97部仪表进近或离场程序C0061.使用RNP RNAV系统实施RNP RNAV SAAAR第I类仪表进近C0063使用被批准的RNP RNAV飞机系统实施RNP RNAV SAAAR第Ⅱ类仪表进近 C0065在I类仪表着陆系统设施上实施经特殊批准的II类运行D部: 航空器维修D0001机构和人员D0003航空器清单D0005维修工程管理手册D0007培训大纲D0009.航空器维修方案D0011航空器检查大纲D0013可靠性方案D0015最低设备清单D0017协议使用维修方案D0019协议加入可靠性管理体系D0021协议维修单位D0023航材共享协议D0027特殊运行航空器的维修D0029湿租航空器的维修H 部: 旋翼机目录-4H0001运输类直升机的性能要求H0003直升机终端区仪表程序H0005所有机场的基本仪表进近程序批准H0007所有机场的直线I类非精密进近H0009直升机航线下降区H0011备用机场IFR天气最低标准H0013直升机运行IFR标准起飞最低标准H0015外国终端仪表程序特殊限制H0017II类仪表进近和着陆运行H0019III类仪表进近和着陆运行H0021非II类和III类的自动着陆飞行操纵引导系统H0023非II类和III类审定用于着陆的手动飞行操纵引导系统 H0025使用区域导航系统的仪表进近运行H0027非管制空域特殊终端区的不定期载乘客和全货物运行 H0029直升机进入某一机场的特殊批准,规定和限制H0031低于IFR标准起飞最低标准的直升机运行H0033所有机场的直线I类精密仪表进近程序H0035I类IFR着陆最低标准—盘旋进近机动飞行H0037I类目视自主进近程序H0039批准进行直升机定期运行的机场H0041非管制空域特殊终端区IFR旋翼机---定期载客运行H0043特殊非CCAR-97部仪表进近或离场程序的旋翼机运行目录-5A部:总则A0001 颁发和适用范围a. 本运行规范颁发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其主运行基地位于:表1主运行基地通信地址本运行规范持有人的运行合格证编号为_______________,在本运行规范中该运行合格证持有人称为合格证持有人。
航空公司驾驶员搭配原则+机组定员最低配置管理规定
5.10驾驶员搭配原则5.10.1 目的规范云南分公司飞行运行的驾驶员搭配管理,防止因驾驶员搭配不合理致使不安全事件的发生。
5.10.2 适用范围适用于云南分公司飞行运行的驾驶员搭配。
5.10.3 职责5.10.3.1 运管办:负责公司驾驶员搭配原则的制定、监控和运行持续监督检查。
5.10.3.2飞行部:负责参与公司驾驶员搭配原则的制定,并制定和申报飞行机组所需训练计划;按照驾驶员搭配原则派遣飞行机组,并对派遣驾驶员运行资格的符合性负责。
5.10.3.3飞管部:负责参与公司驾驶员搭配原则的制定,并对飞行机组所需训练计划进行审批,且对飞行部训练计划实施和驾驶员运行资格的保持进行监督检查。
5.10.3.4 安运部:负责涉及驾驶员搭配原则飞行不安全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和调查处理。
5.10.4驾驶员搭配一般要求5.10.4.1二人制飞行机组搭配要求为合理利用人力资源,提高工作效率,公司所属机队(机型)在一般情况下,应安排二人制飞行,但必须满足:1)CCAR-121-R2;2)《运行手册》、《飞行技术管理手册》;3)本节5.10.5、5.10.6等相关规定。
二人制飞行机组在飞行期间,必须保持两人同时在驾驶舱,如其中一名飞行人员因需要离开时,应通知一名客舱机组成员进入驾驶舱,直至该飞行人员返回驾驶舱。
客舱机组人员进入驾驶舱后应坐在观察员座,并系好安全带,但不得随意触动驾驶舱操作设备,飞行人员要向其介绍驾驶舱门开启、氧气面罩及应急设备的使用方法。
5.10.4.2三人制飞行机组搭配要求为满足公司特殊运行条件的要求,公司飞行机组在以下情况应搭配三人制飞行:1)公司运行的特殊机场拉萨、九寨;或2)公司重要飞行、新开航线首航、飞机出厂试飞,或国际/国内航线需带飞、熟练、检查的情况下;或3)为保证飞行人员的技术水平和运行经历或者其它运行需要时。
5.10.5一般机场的驾驶员搭配原则和相关规定5.10.5.1责任机长1)具有飞行教员资格的责任机长a)可与副驾驶编成机组飞行,且应在左座执行飞行任务;b)与需要在监视下履行机长职责的第一副驾驶或建立机长运行经历的驾驶员编成机组飞行时,可在右座履行监视职责;c)可与第二副驾驶第三阶段(含)以上技术标准的驾驶员编成二人制机组飞行;d)与新机长(含)以上技术标准的驾驶员搭配飞行时,可以在右座履行飞行教员职责或操纵飞机起飞和着陆e)可以监视第二副驾驶第二阶段(含)以上技术标准的副驾驶全程上座及操纵飞机起飞和着陆。
飞行学生理论教育和飞行训练管理若干规定
飞行学生理论教育和飞行训练管理若干规定依据民航局咨询通告《进入副驾驶训练人员的资格要求》(AC-121-FS-2013-36R2)、《运输飞行员注册、记录和运行管理》(AC-121-FS-2014-48)和《民用航空器驾驶员执照理论考试》(AC-61-FS-2017-009R5),为进一步加强学院飞行学生理论教育和训练管理,规范流程,落实各单位职责,特制定本规定。
一、飞行学生培训管理领导小组学院成立飞行学生培训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协调和联络工作)设在招生处(招飞中心),具体人员及责任分工如下:(一)领导小组组长:分管训练副院长、分管教学副院长副组长:总飞行师成员:各分院院长、学院办公室主任、教务处处长、财务处处长、学生处处长、飞标处处长、国际合作部主任、飞技院院长、外国语学院院长、航空理论考试中心主任、医院院长、招生处(招飞中心)处长、公安局局长、后勤服务总公司总经理(二)责任分工1.理论教育周期控制及计划落实工作责任人:飞标处处长、教务处处长、飞技院院长。
2.初、中、高教机训练周期控制工作责任人:各分院院长、飞标处处长。
-1 -3.ATPL和ICAO考试安排及通过率统计和分析工作责任人:教务处处长、飞技院院长、外国语学院院长、考试中心主任。
4.飞行学生体检和合格证办理工作责任人:医院院长。
5.飞行学生训练计划及各种证照办理工作责任人:飞标处处长。
6.向航空公司通报飞行学生学习和训练情况责任人:招生处(招飞中心)处长。
7.协调和联络工作责任人:招生处(招飞中心)处长、飞标处处长、飞技院院长、学院办公室主任、学生处处长、国际合作部主任。
二、规范理论教育和飞行训练的流程管理(一)理论培训阶段1.理论教学周期要求:进入整体课程训练前,A班学生理论课程学习周期应控制在21个日历月至27个日历月内;B班学生理论课程学习周期应控制在24个日历月至30个日历月内。
大改班和执照培训班(包括大毕改)学生理论课程学习周期应控制在12个日历月至18个日历月内。
AC-121-FS-2015-126运输航空副驾驶预备课程
9.2. 本课程的考试员应由学员所属航空公司指派的公司检查员担任,该考试员应了解本课程的 训练内容和评估方法。 9.3. 实施地面训练的教员应为该课程的飞行教员,或向训练机构课程负责人演示其教学能力并 获得认可的地面教员担任,地面训练的教员名单应列入课程训练大纲或运行规范中。
10. 课程的批准和监管 —7—
10.1. 拟实施本课程的训练机构应向其所在地的地区管理局提交申请。申请文件应包括: 1) 课程训练大纲和实施方案,包括训练课程描述、地面训练和飞行训练的训练课时、 训练教材、课程评估标准、方法; 2) 3) 4) 5) 本课程负责人简历; 教员培训大纲和提纲,教员清单; 训练设备的说明; 根据对训练结果的分析,调整和改进课程的方法。
8.2. 拟进入航空公司在组类 II 飞机上担任副驾驶的飞行员, 在申请副驾驶型别等级时应向局方
—6—
出示本课程的训练证书。
9. 教员的资格要求
9.1. 担任本课程的飞行教员需满足下列要求之一,并列入训练大纲的飞行教员清单中: 1) 持有相应型别等级的 B 类或 C 类型别教员等级,具有航空公司的飞行经历,或具有局 方颁发的相应型别等级专职模拟机教员批准函,并合格完成下列训练: A. B. 2) 4 小时训练大纲与训练理念的培训; 4 小时基于能力训练的评估方法及体系培训。
4)
持有有效多发仪表飞行教员等级,至少 2000 小时飞行经历时间,其中包括至少 1500 小时飞行教学时间,合格完成通告附件三所要求的训练,并在已经具有本课程资格的 飞行教员监控下实施 2 场共 8 小时的教学外,还应完成下列训练: A. B. C. D. 在航空公司或训练中心完成经批准的本课程机型的初始训练; 作为观察员观察 3 场型别等级课程模拟机教学; 作为观察员观察 3 场面向运输航空的 LOFT 模拟机教学; 作为观察员在运输航空航班上观察 3 次航线运行;
航线运输驾驶员整体课程及141部咨询通告韩光祖2011511
进入121组类II的三种情况
本段课程着重介绍第一种情况 MPL课程详解可以等待今后的培训班
AC-121-36
咨询通告——进入副驾驶训练人员的资格要求
包括至少有230小时飞行训练时间的航线运 输驾驶员(飞机)整体课程,以及高性能多 发飞机训练课程。
AC-121-36
121副驾驶的进入条件: 商用驾驶员执照 多发等级 仪表等级 航线驾驶员执照理论考试 高性能训练
航线运输驾驶员(飞机)整体课程可直接进入 航空公司作为副驾驶——高速公路
141部课程通过较短时间取得多发商照和仪表 等级后,积累500小时,再进入航空公司作为 副驾驶——国道,相对慢但费用低
61部课程通过较长时间取得多发商照和仪表等 级后,积累500小时,再进入航空公司作为副 驾驶——省道,相对最慢但灵活性强,费用较 低
AC-121-36
航线运输驾驶员(飞机)整体课程的要求 飞行训练机构:按照CCAR-141部审定批准
的境内学校或认可的境外学校。
训练周期:自首次起飞开始,在连续10到 36个日历月。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的,应转 入其他课程。
AC-121-36
航线运输驾驶员(飞机)整体课程的要求 训练终止:因技术原因不能继续进行应终止
1、完成面向121的培训课程,250小时,包括 航线运输驾驶员(飞机)整体课程、20小时 高性能,如果136吨以上机型,则为280小 时包含50小时高性能;
2、持有商用执照,多发、仪表等级,同时具备 500小时飞行经历和300小时涡轮动力飞行 经历,如果没有涡轮动力经历,则用高性能 训练替代;
进入121组类II的三种情况
AC-121-36
高性能多发飞机训练课程的要求 进入条件
拟进入高性能多发飞机训练的驾驶员,应持 有飞机类别商用驾驶员执照多发等级和仪表 等级。
一张表看懂民航规章制度
一张表看懂民航规章制度12020年4月19日22020年4月19日引言:民航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是航空企业合法、合规运行的依据,中国民航局现行有效的规章有近120部、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约900个,其中很多都与飞行运行、飞行训练和技术管理工作相关,需要从事相关工作的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认真领会、学习和研究。
这里我们将CCAR-91、CCAR-135和CCAR-121三部飞行运行规章的适用范围、CCAR-121部关于副驾驶和机长的训练进入条件以图表的方式列出,直观简洁,便于理解;同时,对民航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介绍。
一张表看懂CCAR-121规定的副驾驶和机长训练进入条件分类副驾驶进入条件机长进入条件组类I总驾驶员时间不得少于250 小时。
满足CCAR-61部中对申请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所规定的资格要求和经历要求。
基本条件(飞机类别和级别等级的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的申请人必须具有至少1,500小时的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
毕业于CCAR-141部批准的课程,该课程至少有230小时飞行训练时间。
32020年4月19日组类II最大起飞全重136吨以下有副驾驶经历者 1、总驾驶员时间不得少于500小时; 2、高性能训练课程进行训练20小时(不超过10小时的飞行模拟机)或在涡轮驱动、具备增压舱的多发飞机上担任机长飞行70小时或担任副驾驶飞行300小时。
有机长经历者担任飞机机长飞行一年以上,相应机长飞行经历时间不少于300小时,且总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不少于300小时,且总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不少于2200小时。
无副驾驶经历者1、毕业于按照CCAR-141部批准的课程,该课程至少有250小时飞行训练时间;2、高性能训练课程进行训练20小时(不超过10小时的飞行模拟机)或在涡轮驱动、具备增压舱的多发飞机上担任机长飞行70 小时或担任副驾驶飞行300小时。
无机长经历者总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不得少于2700小时,其中在组类II 飞机上不少于1000小时,且作为操作驾驶员不少于400个包括起飞和着陆的航段,其中在本机型上作为操作驾驶员不少于200个包括起飞着陆的航段。
新CCAR-121部全解读
新CCAR-121部全解读《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部)的第二次修订从今年6月1日起已经开始施行。
新的CCAR-121部的颁布和实施,是我国民航运行管理的一件大事。
为什么要对CCAR-121部进行第二次修订?修订后的CCAR-121部与以往有哪些不同?修订CCAR-121部的来龙去脉1999年5月,民航总局发布了《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FS),这是中国民航第一部关于公共航空运输运行管理的规章。
根据规章要求,所有从事公共运输的航空公司在规章发布的两年内通过了运行合格审定。
这些年,取得运行合格证的承运人按照CCAR-121FS实施运行,较好地保证了运行安全,为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大众提供了安全的航空运输服务。
CCAR-121FS的发布和实施,提高了我国民用航空运输飞行的整体安全水平,推动了我国民航与国际民航的接轨和交流。
1999年下半年,国际民航组织根据全球安全监督审计计划,对我国民用航空运行进行审计,在其审计报告中,对中国民航安全管理给予了较高的评价,但同时也向民航总局提出修订规章的建议,诸如修订规章中某些部分和标准,增加资源配置,加强监督检查等。
根据这些建议,民航总局于2000年7月18日,发布民航总局令第92号,对CCAR-121部中关于合格证持有人的管理人员职位设置、双发飞机的延伸飞行和驾驶员熟练检查的标准进行了第一次修订。
随着民航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为了更好地履行国务院赋予民航总局对航空安全的监管职责,确保民用航空能够满足国民经济迅速增长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法规建设,以法律法规为依托,提高航空运输安全水平,显得十分重要。
而作为规范运输航空公司的运行管理分量最重的CCAR-121部的第二次修订和发布,尤其迫切。
五大类不同细解新CCAR-121部1.此次修订重新设定了适用范围和运行种类。
CCAR-121部原适用范围为使用最大起飞全重在5.7吨以上的多发飞机,从事国内、国际定期或不定期公共航空运输经营活动的承运人。
航线运输整体训练课程及141部咨询通告
AC-121-36
航线运输驾驶员(飞机)整体课程的要求 飞行训练机构:按照CCAR-141部审定批准
的境内学校或认可的境外学校。
训练周期:自首次起飞开始,在连续10到 36个日历月。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的,应转 入其他课程。
AC-121-36
航线运输驾驶员(飞机)整体课程的要求 训练终止:因技术原因不能继续进行应终止
141课程(单发私照 )
1、飞行训练时间:至少35小时; 2、带飞:
由持执照的飞行教员进行20小时的飞行训练,该训练至少包括: (i) 3小时单发飞机转场飞行训练; (ii) 3小时单发飞机夜间飞行训练,包括: (A) 一次总距离超过180千米(100海里)的转场飞行; (B) 在一个机场作10次起飞和10次全停着陆,且每次着陆应包
轮动力)的单发飞机上的训练; (iii) 一次在单发飞机上至少2小时的昼间目视飞行规则转场飞行,距初
始起飞点总直线距离至少180千米(100海里); (iv) 一次在单发飞机上至少2小时的夜间目视飞行规则转场飞行,距初
始起飞点总直线距离至少180千米(100海里); (v) 3小时在单发飞机上为准备实践考试进行的飞行训练,该训练应当
航线运输整体训练课程及141部 咨询通告
概述
国内飞行学校培训课程分类
230小时航线运输驾驶员(飞机)整体课程: 面向121部航空公司,取得多发商照和仪表等 级
141部课程:可取私照、商照及相应等级,训 练时间相对缩短,私照—35,商照—155
61部课程:可取私照、商照及相应等级,训练 时间相对较长,私照—40,商照—250
4、训练内容: (i) 飞行前准备 (ii) 飞行前程序 (iii) 机场和水上飞机基地运行 (iv) 起飞、着陆、复飞 (v) 性能机动飞行(大坡度盘旋、急盘旋下降) (vi) 参照地标机动飞行 (vii) 领航 (viii) 小速度飞行和失速 (ix) 基本仪表飞行 (x) 应急操作 (xi) 夜间操作 (xii) 飞行后程序
民航规章第135部
民航规章第135部篇一:民航规章分类行政程序规则(1-20部)部号CCAR-11LR-R1 CCAR-11LR-R2 CCAR-12LR CCAR-12LR-R1 CCAR-13 CCAR-14-R1 CCAR-15 CCAR-17 CCAR-18-R1 CCAR-18R2局令号民航总局第45号令民航总局第185号令民航总局第40号令民航总局第187号令民航总局第163号令民航总局第116号令民航总局第161号令民航总局第157号令民航总局第114号令民航总局第144号令标题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民用航空行政检查工作规则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民用航空行政许可工作规则民航行政机关行政赔偿办法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规定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规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CCAR-19 民航总局第117号令的决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CCAR-19-I 民航总局第147号令的决定CCAR-19民航总局第162号令民航总局行政复议办法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CCAR-19-II民航总局第186号令的决定关于修订和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的决定回到页首CCAR-20LR民航总局第60号令航空器(21-59部)CCAR-21-R2 民航总局第80号令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有效有效有效有效有效有效有效有效有效有效有效有效有效有效有效CCAR-21-R3 民航总局第183号令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3-R3 民航总局第132号令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CCAR-25-R2 民航总局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CCAR-25-R3 民航总局第100号令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CCAR-27-R1 民航总局第112号令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CCAR-29-R1 民航总局第113号令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CCAR-31 民航总局第181号令载人自由气球适航规定CCAR-33-R1 民航总局第109号令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航空发动机适航标准》的决定CCAR-34 民航总局第108号令涡轮发动机飞机燃油排泄和排气排出物规定CCAR-36 民航总局第107号令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CCAR-36-R1 民航总局第182号令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CCAR-37AA 民航总局第24号令民用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技术标准规定CCAR-39AA 民航总局第8号令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CCAR-43 民航总局第159号令维修和改装一般规则CCAR-45-R1 民航总局第76号令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有效有效有效CCAR-49 民航总局第87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条例实施办法CCAR-53民航总局第131号令民用航空用化学产品适航规定航空人员(60-70部)回到页首CCAR-55 民航总局第145号令民用航空油料适航规定有效有效失效有效有效有效有效有效失效有效有效有效有效失效有CCAR-60 民航总局第141号令飞行模拟设备的鉴定和使用规则CCAR-60FS-R1 民航总局第33号令雇用外籍飞行人员从事公共航空运输飞行的暂行规定CCAR-61-R1 民航总局第115号令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的决定CCAR-61-R2 民航总局第137号令CCAR-63FS 民航总局第52号令民用航空器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5TM-TV 民航总局第106号令民用航空航行情报人员岗位培训管理规定CCAR-65FS-R1 民航总局第136号令民用航空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5TM-III-R2 民航总局第118号令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5TM-II-R2 民航总局第171号令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5TM-I-R2 民航总局第175号令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5TM-Ⅲ-R3 民航总局第169号令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6-R1 民航总局第153号令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6TM-I-R2 民航总局第82号令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6TM-Ι-R3 民航总局第168号令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效有效有效失效有效有效CCAR-67FS 民航总局第101号令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的决定CCAR-67FS-R1 民航总局第125号令CCAR-68SB 民航总局第72号令航空安全员管理规定CCAR-69 民航总局第184号令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70TM民航总局第79号令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岗位培训管理规则空域、导航设施、空中交通规则和一般运行规则(71-120部)回到页首CCAR-71 民航总局第122号令民用航空使用空域办法有效有效有效有效有效失效失效有效有效有效有效失效CCAR-73 民航总局第166号令民用航空预先飞行计划管理办法CCAR-85 民航总局第172号令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设备开放、运行管理规则CCAR-87 民航总局第111号令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CCAR-91FS-Ⅱ民航总局第57号令中国民用航空仪表着陆系统Ⅱ类运行规定CCAR-91FS 民航总局第120号令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CCAR-91-R1 民航总局第177号令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CCAR-91-R2 民航总局第188号令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CCAR-93TM-R2 民航总局第86号令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CCAR-93TM-R3 民航总局第99号令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CCAR-93TM-R4 民航总局第190号令关于修订《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的决定CCAR-94FS-Ⅲ民航总局第67号令民用直升机海上平台运行规定CCAR-97FS-R1 民航总局第98号令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的决定有效有效有效有效有效失效有效有效失效有效有效CCAR-97FS-R2 民航总局第119号令CCAR-98TM 民航总局第123号令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管理规定CCAR-115TM 民航总局第5号令中国民用航空通信导航雷达工作规则CCAR-116 民航总局第158号令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环境管理办法CCAR-117TM民航总局第6号令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CCAR-117-R1 民航总局第146号令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CCAR-118TM 民航总局第7号令中国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规定CCAR-119TR 民航总局第14号令外国民用航空运输不定期飞行管理细则CCAR-119TR-R1 民航总局第167号令外国航空运输企业不定期飞行经营许可细则(附英文译稿)CCAR-147民航总局第154号令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审定规定民用航空企业合格审定及运输(121-139部)回到页首CCAR-121-R2 民航总局第140号令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失效有效有效有效失效有效失CCAR-121-R4 民航局第195号令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9 民航总局第127号令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35 民航总局第151号令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35TR-R2 民航总局第133号令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CCAR-135TR-R3 民航总局第176号令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CCAR-137CA-R1 民航总局第19号令民航特种车辆、地面专用设备生产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篇二:通用航空法规体系通用航空法规体系近年来,我国出台了一系列通用航空市场准入、运行标准以及外商投资通用航空业等方面的法规、规章,初步建立了较为完善的通用航空法规体系。
副驾驶分级细则(最新)
1 副驾驶1.1 拟在运输飞行中担任各机型副驾驶的驾驶员,应首先满足CCAR-61 部和 CCAR-121-R4 部的相关规定,在取得商用驾驶员执照并签注相应的航空器类别、仪表等级后,按照本机型训练大纲进行充分训练,经检查合格后取得该机型副驾驶资格。
1.2 副驾驶的技术划分:副驾驶按飞行经历时间划分为:A、B、C、D、四个大等级,其中A、B、C 级分 I、II 类,用于区分获得 ICAO 资格的副驾驶。
1.2.1 D 级右座飞行,本机型飞行经历时间为 0— 300 小时;1.2.2 C II 级右座飞行,本机型飞行经历时间为 300 小时以上;C I 级右座飞行,本机型飞行经历时间为 300 小时以上;ICAO 四级以上;1.2.3 B II 级右座飞行,本机型飞行经历时间为 500 小时以上,且总飞行经历时间为 1200 小时以上;B I 级右座飞行,本机型飞行经历时间为 500 小时以上,且总飞行经历时间为 1200 小时以上; ICAO四级以上;1.2.4 A II 级右座飞行,本机型飞行经历时间为 800 小时以上,且总飞行经历时间为 2000 小时以上;A I 级右座飞行,本机型飞行经历时间为 800 小时以上,且总飞行经历时间为 2000 小时以上;ICAO四级以上。
2 副驾驶技术标准本场训练结束后,参见跟班阶段前副驾驶需完成 40 课时的跟班前理论培训,并经运标部进行理论考试,考试成绩 80 分以上。
方能作为副驾驶参加航班运行。
2.1 D 级副驾驶技术标准要求:.驾驶舱安全检查、外部检查及通电检查程序;.飞行计划输入与检查核对;.天气实况和预报认读;.备降机场的选择及在任意航路改航备降的操作方法;.起飞性能数据的查找、修正及核对;.进近图的识读;.熟悉各阶段飞行程序及简令陈述;.掌握正常起飞、精密进近及着陆\复飞技术;.熟悉夜航的起降特点;.在教员监视下能独立完成正常情况下的起降;·达到年度复训要求;2.2 C 级副驾驶的技术标准要求:.熟悉掌握应急检查单、最低设备放行清单、外形缺损清单的使用原则及方法;.掌握气象雷达的原理及使用方法;.昼夜特殊天气现象的判断及绕飞方法、处置原则;.熟练掌握空中飞行冲突及避让规定;.颠簸飞行的特点及操作要求;.防冰设备的使用条件及使用时机;.按高距比调整高度及调速时机;.熟练掌握飞行各阶段的工作程序及工作重点;.掌握各种非精密进近及目视进近的飞行程序;.能独立完成偏差修正、正常起降;·达到年度复训要求;2.3 B 级副驾驶的标准要求:.熟练完成各阶段正常程序.熟练掌握发动机、电气、液压等系统不正常情况下的机组配合、通讯联络;.熟练掌握中断起飞,V1 后单发、火警继续起飞的程序;.熟练掌握飞行中各阶段发动机失效的处置;.起飞后各种入航、离场方法,上升中最有利速度的控制;.三种下降方式的正确使用;.掌握各种减速方法;.无指引 ILS 进近操作;.起飞着陆质量稳定,并有一定的偏差修正能力;.熟练掌握反推和刹车使用技术;·达到年度复训要求;2.4 A 级副驾驶的标准要求:.合理使用飞机各种设备;.复杂气象飞行中能正确决断,包括着陆、复飞、返航、备降等;.掌握高原、山区、繁忙机场条件下的飞行;.熟练掌握大侧风条件下的起降;.无指引精密进近和非精密进近手动飞行;.飞机各种故障下的飞行及处置原则;.特殊情况下的机组协同和公司通讯联络;.飞机在外站故障和机组外站过夜相关工作程序;. “八该一反对”的掌握;·达到年度复训要求;3.副驾驶的技术管理3.1 副驾驶晋升的标准由运行标准管理部制定,标准参见本文件的第 2 条。
AC-121-FS-2015-126运输航空副驾驶预备课程
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编号:AC-121-FS-2015-126 咨询通告下发日期:2015年11月 27日编制部门:FS批准人:胡振江运输航空副驾驶预备课程1.背景传统的商用驾驶员执照训练是在低空、低速、单个驾驶员操作、设备简单的单发或多发活塞发动机飞机上进行的。
其主要目的是为通用航空培养飞行员,与CCAR-121部运输航空公司(以下简称航空公司)的高空、高速、多人制机组的现代商用运输飞机所需飞行员的能力具有较大差异。
为了弥补这样的能力差距,中国民用航空局要求进入航空公司进行组类Ⅱ飞机初始训练的副驾驶应完成高性能多发飞机训练课程。
该训练为副驾驶提供了航空公司所需要的知识、技能、态度,为运输航空的运行安全和持续发展做出了贡献。
随着模拟机技术的不断发展,在国际民航组织的推动下,使用模拟设备培养合格的飞行员逐渐被行业接受,通过发挥模拟设备的优势,不仅有利于训练安全的保证,而且可以达到甚至高于真实飞机的训练效果。
如CCAR-61部所批准的多人制机组驾驶员执照(MPL),其训练方式已取得成功并已经得到航空公司的认可。
在这种新的训练理念下,通过航空公司的深度参与,使用模拟设备替代真实飞机,可以开发出更加符合航空公司运行需求的训练课程,更好的补充副驾驶在进入初始训练前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同时拓宽了航空公司副驾驶的培养渠道。
《运输航空副驾驶预备课程》由航空公司或CCAR-142部训练中心(以下简称训练中心)开发,运用基于能力的训练理念设计、实施并评估课程,以提升训练效果。
2.适用范围2.1.本课程仅作为按CCAR-121部运行的公共运输航空公司飞机驾驶员,进入最大起飞全重136,000千克(含)以下的组类II飞机初始训练前的预备课程,本课程不得替代后续的初始训练。
2.2.本课程可以替代按照咨询通告《高性能多发飞机训练要求》(AC-141-02)要求的20小时高性能多发飞机训练。
2.3. 本课程应在经中国民用航空局按照CCAR-121部批准的运输航空公司或按照CCAR-142部批准的训练中心实施,对于实施本课程的航空公司和训练中心,本咨询通告统称为训练机构。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1996年8月1日发布,2002年10月21日第一次修订,2004年12月16日第二次修订)CCAR-61R2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37 号《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1R1)的决定》已经2004年12月16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5日起施行。
局长杨元元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3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的决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决定对2002年10月21日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第115号令公布的《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1R1)作如下修改:一、第61.7条定义(t)修改为:“(t) 考试员,是指由局方授权实施本规则要求的航空人员执照或者等级的定期检查、熟练检查、实践考试或者理论考试的人员。
考试员必须是局方的监察员、或者按照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规定》(CCAR-183FS)委任的驾驶考试员或者经局方批准的检查人员。
”二、第61.9条执照、合格证、等级和许可的要求(h)修改为:“(h) 对特定运行的年龄限制(1) 参与CCAR-121运行的驾驶员必须遵守CCAR-121对驾驶员年龄的限制。
(2) 年满60周岁的驾驶员执照持有人从事国际商业航空运输运行的航空器上担任驾驶员前应当得到运行所在国的允许。
”三、第61.13条按本规则颁发的执照和等级(d) 修改为:“(d) 对完成本规则所要求的相应训练并符合所申请等级要求的申请人,在其地面教员执照上签注下列相应的等级:(1) 地面教员执照种类:(i) 基础;(ii) 高级;(iii) 仪表。
通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新政策
执照理论考试题库改革
按照私照、商照、仪表等级考试大纲设置考 试题目 只考基本概念,不分通用、运输,不考通航 的特有内容,不考运输的特有内容 原题库中不合理题目已经清理掉
27
AC-63-01
原CCAR-63部没有直升机机械员的具体内 容,而目前我国主要在Mi-8\Mi-171\Mi26等俄制直升机上有必需的机械员,我司近 期制定了AC-63-01,针对通航的需求设定 了直升机机械员的培训和考试内容,并征求 了相关企业意见。
通用航空飞行运行和人员训练
政策介绍
内容
91部管理范畴 新121部对飞行员的明确划分 AC-61-08《通用航空飞行人员执照和训练的 管理》和AC-61-12《航空器型别等级和训练 要求》 AP-183-01《民用航空飞行检查委任代表管理 程序》 AC-63-01《直升机机械员》 执照理论考试题库改革、办理执照周期
12
AC-61-08R2
3.4实施下列训练的教员不需要持有按照CCAR-61部颁发的飞 行教员执照: a.不涉及增加执照、等级的转机型训练,例如持有商用飞机多 发陆地执照转Y-12机型的或者持商用飞机单发陆地执照转 CESSNA172机型的训练等; b.渔业、探矿、摄影、人工降水、直升机野外自选场地着陆等 作业项目训练。
4.2 商用驾驶员执照 4.2.1航空器驾驶员应依据CCAR-61或CCAR141部,经训练和考试取得运行所需要的执照和等 级。 4.2.2对军转民的飞机驾驶员,可以按照CCAR-61 第91条的规定以及《具有军用航空器驾驶员经历 的人员办理民用航空器驾驶员执照有关问题的说明》 (AC-61-02)的要求,申请颁发所需执照和等级。
3
91部管理范畴
1. 2. 3. 4. 5. 按照航空器种类,分为: 飞机 旋翼机 滑翔机 载人飞艇、气球 初级飞机 不包括动力伞和三角翼(体育总局)、不包括 无人气球飞艇(气象局)
飞行技术之问答资料:多选
Y702-多选题-121、AC-61FS-003R1“熟练检查”中除明确了熟练检查分为机长熟练检查和副驾驶熟练检查,机长熟练检查和副驾驶熟练检查不可相互替代外,还明确了:(A)通过机长熟练检查的应签注PC-PIC,具备担任机长的资格(B)通过副驾驶熟练检查的应签注PC-CP,具备担任副驾驶的资格(C)对于未通过熟练检查的,不得担任机组成员,也无须执照签注(D)对于具备机长资格的人员,航空承运人根据需要聘用为机长或副驾驶:ABCD2、AC-61FS-003R1“熟练检查”中明确, 熟练检查的检查员应由( )、担任,担任。
(A)局方监察员(B)委任代表(C)对于按照CCAR-121运行的航空公司,还可由局方根据需要指派公司检查员(D)对于按照CCAR-135运行的航空公司,公司可以根据需要指派公司检查员:ABC3、AC-61FS-006R1明确,运输航空飞行教员申请人必须依据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相关规章进行培训。
培训由地面理论培训课程和飞行培训课程两部分组成。
地面理论培训课程包括:( )等课程。
(A)民航法规(B)机型理论(理念)(C)人为因素(D)课堂教学法:ABCD4、AC-61FS-006R1明确,运输航空飞行教员申请人必须依据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相关规章进行培训。
培训由地面理论培训课程和飞行培训课程两部分组成。
飞行培训课程包括:( )。
(A)模拟机带飞训练(B)模拟机教学训练(C)飞机航线教学训练(D)飞机本场教学训练:ABD5、AC-61FS-006R1明确,具有( )经历,可以直接申请教员执照的更新。
其经历应在取得原教员执照之后至申请之日期间取得,并由运输航空承运人或飞行训练中心出具文件证明。
(A)A类教员:40小时航线监视飞行的经历和10小时模拟机教学经历(B)B类教员:50小时航线监视飞行的经历和20小时模拟机教学经历(C)C类教员:50小时航线监视飞行的经历、20小时模拟机教学经历和5小时本场教学经历;(D)A类教员:50小时航线监视飞行的经历:BCD6、AC-61FS-006R1明确,不具备直接更新经历的飞行教员执照持有人,完成下述飞行教员更新课程,可以更新其教员执照:(A)A类教员:2小时作为PF的在座训练(B)B类教员:4小时模拟机操纵面板的训练(C)C类教员:1小时本场(D)C类教员:1小时模拟本场(高级模拟机):ABCD7、AC-61FS-007明确,执照记录页的填写说明,执照上“XII等级Ratings”给出持照人所持有的执照种类和航空器等级等,是执照持有人行使相应权利的基本依据;执照记录页用于记录( )等对行使执照相应权利的有效性影响较大的检查或考试,没有包括其他的训练和考试记录。
飞行技术之问答资料:CCAR-61 Y701-是非题-51
Y701-是非题-511、为了规范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的合格审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制定了CCAR-61。
答案:正确2、CCAR-61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制定的。
答案:正确3、CCAR-61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飞行基本规则》制定的。
答案:错误4、CCAR-61适用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和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及地区管理局派出机构,对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地面教员执照的颁发与管理。
答案:正确5、CCAR-61规定,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执照与等级的申请和权利行使应当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答案:正确6、CCAR-61“机构与职责”中规定,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统一管理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工作,负责全国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与地面教员执照和等级的颁发与管理工作。
答案:正确7、CCAR-61“机构与职责”中规定,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的飞行标准职能部门根据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的规定,具体负责本地区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与地面教员的执照和等级的颁发与管理工作。
答案:正确8、CCAR-61“定义”中,机长是指在飞行时间内负责操纵航空器的驾驶员。
答案:错误9、CCAR-61“定义”中,副驾驶是指在飞行时间内除机长以外的、在驾驶岗位值勤的持有执照的驾驶员,包括在航空器上接受飞行训练的驾驶员。
答案:错误10、CCAR-61“定义”中规定,飞行时间是指航空器为准备起飞而借助自身动力开始移动时起,到飞行结束停止移动时止的一段时间。
答案:正确11、CCAR-61“定义”中,训练时间是指受训人在飞行中、或飞行模拟机上接受训练的时间。
答案:错误12、CCAR-61“定义”中,飞行经历时间是指为符合航空人员执照、等级、定期检查或近期飞行经历要求中的训练和飞行时间要求,在航空器、飞行模拟机或飞行训练器上所获得的在座飞行时间,这些时间应当是作为飞行机组必需成员的时间,或在航空器、飞行模拟机或飞行训练器上从授权教员处接受训练或作为授权教员提供教学的时间。
进入运输航空副驾驶训练人员的资格要求
进入运输航空副驾驶训练人员的资格要求
作为一名运输航空副驾驶训练人员,需要具备以下资格要求:
1. 持有民用航空局颁发的合法飞行员执照,包括运输机驾驶员执照(ATPL),多发动机驾驶员执照(MEL)和仪表飞行规则(IFR)评定等。
2. 具有一定的教学能力和经验,能够有效地传授相关知识和技能。
3. 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能够与教学团队和学员有效地沟通和协作。
4. 具备一定的英语水平,能够熟练掌握相关的英语飞行术语和教学内容。
5. 具备较高的安全意识和责任心,能够保证训练过程和训练飞行的安全。
6. 符合相关的身体条件和健康要求,能够承受相关的工作强度和压力。
7. 具备相关的人际交往能力和管理能力,能够有效地管理教学队伍和学员,维护良好的训练环境和秩序。
总之,作为一名运输航空副驾驶训练人员需要具备综合素质和专业水平,能够为航空事业的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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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编号:AC-121-FS-2013-36R2咨询通告下发日期:201 3年12月10日编制部门:FS批准人:万向东进入副驾驶训练人员的资格要求1.目的和适用范围本咨询通告依据CCAR-121部第417条(c)款、453条(b)款、CCAR-61部以及CCAR-141部相关要求制定,明确了拟进入副驾驶训练人员(以下简称副驾驶)的资格要求和相应的训练课程的具体要求,包括至少有230小时飞行训练时间的航线运输驾驶员(飞机)整体课程,以及高性能多发飞机训练课程。
2. 副驾驶训练的进入条件2.1 至少持有中国民航局颁发的商用驾驶员执照和飞机类别、多发等级、仪表等级,并通过了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理论考试。
2.2对于拟在组类I飞机上担任副驾驶的驾驶员,总驾驶员时间不得少于250小时,或者毕业于按照本咨询通告批准的航线运输驾驶员(飞机)整体课程。
2.3 拟在最大起飞全重136,000千克(含)以下的组类II飞机上担任副驾驶的驾驶员:1)总驾驶员时间不得少于500小时,或者毕业于按照本咨询通告批准的航线运输驾驶员(飞机)整体课程和20小时高性能多发飞机训练课程;2)在涡轮驱动、具备增压舱的多发飞机上担任机长飞行70小时或担任副驾驶飞行300小时的驾驶员在进入本款规定的副驾驶训练前可以不进行高性能多发飞机训练。
2.4拟在最大起飞全重136,000千克(不含)以上的组类II飞机上担任副驾驶的驾驶员:1)总驾驶员时间不得少于500小时,或者毕业于按照本咨询通告批准的航线运输驾驶员(飞机)整体课程和50小时高性能多发飞机训练课程;2)在涡轮驱动、具备增压舱的多发飞机上担任机长飞行100小时或担任副驾驶飞行500小时的驾驶员在进入本款规定的副驾驶训练前可以不进行高性能多发飞机训练。
2.5 本条所述驾驶员时间是指在飞机或直升机上取得的飞行经历时间。
整体训练课程应全部在飞机上实施,其他航空器类别不得用于该课程训练。
2.6 接受了由飞行训练机构或航空公司提供的包含下列内容的职业素养教育,该教育可贯穿于飞行执照训练和机型改装期间:1)职业态度;2)敬业精神;3)职业道德;4)职业意识;5)个人行为规范;6)飞行技能规范;7)自我时间管理;8)沟通技巧。
3. 航线运输驾驶员(飞机)整体课程的要求3.1航线运输驾驶员(飞机)整体课程的目标是训练飞行员能够在多发飞机上作为多人制机组的副驾驶在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中熟练操作,并获得多发飞机等级和仪表等级的商用驾驶员执照。
负责课程实施的飞行训练机构应该是按照CCAR-141部审定批准的境内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或认可的境外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
3.2 学历要求自2017年1月1日(含)起,由航线运输驾驶员(飞机)整体课程毕业的人员,应满足下列条件:1)除特殊情况外,需取得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或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取得境外大学本科或本科以上学历,并在其申请副驾驶资格时,出示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学历证明,或者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认证证明;2)本款1)中的特殊情况是指军队和武警转业、复员或退伍人员,或者局方批准的其他人员,此类人员需取得大学本科或本科以上学历,并在其申请申请副驾驶资格时,出示教育部指定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机构认证的学历证明。
3.3 训练周期申请人应在飞行训练机构的主任飞行教员监督下,自首次起飞开始,在连续10到36个日历月内完成航线运输驾驶员(飞机)整体课程的全部教学阶段。
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的,应转入其他课程。
3.4 理论培训要求1)理论培训内容理论培训应包括《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CCAR-141部)规定的私用驾驶员执照(飞机)、商用驾驶员执照(飞机)、仪表等级(飞机)和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飞机)要求的所有航空理论知识。
2)理论培训时间航空知识理论课程应包含至少140小时的课堂教学时间,其中私用驾驶员执照(飞机)航空知识训练至少35小时、商用驾驶员执照(飞机)航空知识训练至少35小时、仪表等级(飞机)航空知识训练至少30小时和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飞机)航空知识训练至少40小时。
3)理论考试申请人完成课程后,应通过私用驾驶员执照(飞机)、商用驾驶员执照(飞机)、仪表等级(飞机)和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飞机)理论考试。
3.5 飞行训练要求1)飞行训练内容航线运输驾驶员(飞机)整体课程的飞行训练内容应包含CCAR-141部规定的私用驾驶员执照(飞机)、多发商用驾驶员执照(飞机)和仪表等级(飞机)课程所要求的全部飞行训练内容。
2)飞行训练时间航线运输驾驶员(飞机)整体课程,包括所有阶段检查与考试,总计应包含至少230小时的飞行训练时间。
其中,整个课程中的模拟机和飞行训练器时间最多不超过35小时。
在全部230小时的飞行训练中,申请人应至少满足CCAR-141部规定的私用驾驶员执照(飞机)、多发商用驾驶员执照(飞机)和仪表等级(飞机)课程所要求的全部飞行训练和单飞训练对时间的要求:a. 满足CCAR-141 附件A 第4条、第5条中单发飞机课程对时间的要求。
b. 满足CCAR-141 附件B 第4条中飞机仪表等级课程对时间的要求。
c. 满足CCAR-141 附件C 第4条、第5条中多发飞机课程对时间的要求。
3)实践考试申请人应通过私用驾驶员执照(如适用)、多发商用驾驶员执照和仪表等级实践考试,并取得飞机类别私用驾驶员执照(如适用),飞机类别商用驾驶员执照多发等级和仪表等级。
3.6 对于拟在组类I飞机上担任副驾驶并且未进行高性能多发飞机训练的申请人,还应完成25小时的多机组成员协作知识的课堂教学。
3.7 训练终止申请人有下列原因之一者,飞行训练机构应终止其本课程训练,被终止训练的人员不得再次注册航线运输驾驶员(飞机)整体课程:a. 因技术原因不能继续进行航线运输驾驶员(飞机)整体课程;b. 在飞行训练机构或局方组织的各种考试中作弊或协助他人作弊;c. 商用驾驶员执照(飞机)、仪表等级(飞机)和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飞机)理论考试,每种考试次数超过4次(不含),2014年1月1日(不含)之前考试的次数不纳入统计之内。
4. 高性能多发飞机训练课程的要求4.1 除局方已批准的Y-7、CESSNA-525、PA-42、C-90机型外,高性能多发飞机是指符合下列条件的多发飞机:1)具有增压舱的,实用升限或最大使用高度(以低者为准)高于平均海平面(MSL)7,600米(25 ,000 英尺);2)最大起飞全重在4500千克(9921磅)以上;3)涡轮动力发动机驱动的;4)具有航空气象雷达、区域导航、飞行管理系统等设备,在飞行性能和操纵特性上接近现代喷气运输机的多发飞机。
4.2 进入条件拟进入高性能多发飞机训练的驾驶员,应持有飞机类别商用驾驶员执照多发等级和仪表等级。
4.3 训练要求高性能多发飞机训练课程的理论培训和飞行训练按照咨询通告AC-141-02的相关规定执行。
5. 训练容量限制航线运输驾驶员(飞机)整体课程和高性能多发飞机训练课程应分别设立容量限制,并将容量限制列入训练机构的训练规范中。
5.1对于航线运输驾驶员(飞机)整体课程,初始批准时最多批准训练容量30名,该课程每连续实施训练6个月无安全事故,且局方认为未发生严重影响飞行训练的问题,训练机构可申请增加训练容量最多30个名额,当该课程训练容量超过100名时,其训练容量的批准应遵守本通告附件一的限制。
5.2对于高性能多发飞机训练课程,其训练容量的批准应遵守本通告附件一的限制。
6. 注册和转学6.1 注册申请人在参加课程以前必须向局方注册备案。
1)拟在境内驾驶员学校参加课程的申请人,应持有与负责训练的飞行训练机构签署的培训协议,由该飞行训练机构负责为申请人办理向局方注册备案的手续。
2)拟在境外驾驶员学校参加课程的申请人,应持有与按照CCAR-121部运行的航空公司签署的培训协议,由签约航空公司负责为申请人办理向局方注册备案的手续。
3)具有飞行经历人员的注册a. 持有中国民航局颁发的私用驾驶员(飞机)或以上执照首次进入航线运输驾驶员(飞机)整体课程训练的申请人,飞行训练机构可以根据对其熟练检查的情况,承认其之前的总飞行经历,但不得超过40小时。
b. 若申请人先前获得飞行经历但未持有按CCAR-61部规则颁发的私用驾驶员(飞机)执照,必须按“零经历”实施航线运输驾驶员(飞机)整体课程训练。
6.2 转学1)在航线运输驾驶员(飞机)整体课程中接受训练,且已取得私用驾驶员执照(或以上)的人员,拟转入其他飞行训练机构的航线运输驾驶员(飞机)整体课程时,经局方批准其转学申请后,接受该驾驶员的飞行训练机构可以根据对其熟练检查的情况,按下列原则承认其先前的飞行经历:a. 先前取得私用驾驶员执照之前的训练时间可以计入接受方私用驾驶员执照训练阶段,超出部分不计时间,不足部分需补齐训练时间。
b. 先前取得私用驾驶员执照之后的训练时间最多50%可以计入接受方整体课程的训练记录。
2)其他课程的申请人不得转学进入航线运输驾驶员(飞机)整体课程中接受训练。
3)进行高性能多发飞机训练的驾驶员,拟转入其他的飞行训练机构实施的高性能多发飞机训练课程时,应接受完整的高性能多发飞机训练课程教学。
7.生效日期本咨询通告自下发之日起生效。
附件一最大训练容量计算方法航线运输驾驶员(飞机)整体课程和高性能多发飞机训练课程设立训练容量限制是保证培养运输航空公司副驾驶课程训练质量和局方对训练课程有效监控的必要手段。
训练机构的主任运行监察员应在充分评估训练机构教学人员、设施设备、飞机配备、模拟机和训练器、教学设施、训练环境和安全运行水平等多方面要素的前提下,科学合理地批准各课程的容量限制。
对于高性能多发飞机训练课程和训练容量超过100名的航线运输驾驶员(飞机)整体课程,最大训练容量应按以下方法计算。
1. 航线运输驾驶员(飞机)整体课程最大训练容量不得超过下列计算结果的任何一个:a.飞行教员总数的6倍b.单发飞行教员总数的7倍c.多发飞行教员总数的40倍d.仪表飞行教员总数的30倍e.单发飞机总数的15倍f.多发飞机总数的60倍g.具备仪表飞行能力的飞机总数的50倍h.复杂飞机总数的150倍i.适用类或特技类飞机总数的200倍上述飞行教员是指在航线运输驾驶员(飞机)整体课程中担任教学,并且在该训练机构连续教学300小时以上的的授权教员。
2. 高性能多发飞机训练课程最大训练容量不得超过下列计算结果的任何一个:a.高性能飞机飞行教员总数的40倍b.机龄低于20年的高性能飞机总数的120倍,机龄高于20年的高性能飞机总数100倍,对于同时使用模拟机训练的,则为高性能飞机总数240倍上述高性能飞机飞行教员是指在高性能多发飞机训练课程中担任教学,且连续教学300小时以上的的飞行教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