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区别
海商法第10章 共同海损
共同海损牺牲和共同海损费用
一、常见的共同海损牺牲: 1、抛弃货物 2、扑灭船上火灾 3、有意搁浅 4、切除残留部分 5、起浮脱浅 6、运费牺牲 7、作为燃料烧掉的货物、船用材料和物料
共同海损牺牲和共同海损费用( 共同海损牺牲和共同海损费用(续)
二、常见的共同海损费用 1、救助报酬 2、与避难港有关的费用(驶往、驶离避难港的费用; 避难港港口的费用;卸载、搬移或储存、重装货物、燃 料、物料的费用;在避难港等地停留期间所支付的船员 工资、给养和其他费用;防止和减轻环境污染费用(有 条件,我国未规定) 3、代替费用:如修理费 4、杂项费用:如垫付共同海损费用的手续费
10.1.3我国《海商法》关于共同海损的 我国《海商法》 我国 规定
《海商法》第十章专章193~203条规定了共同 海损制度。 定义: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 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 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 支付的特殊费用。
10.2.1共同海损成立的条件 共同海损成立的条件
10.2.3共同海损的宣告 共同海损的宣告
船舶和货物在海上发生共同海损事故后,船长应 及时、迅速将事故情况报告船东或船东代理,并 通过船东代理分别通知收货人。船长有权宣布共 同海损。如提单或租约中规定了共同海损的理算 地点,须通知并委托该理算地点的理算师进行理 算。 我国《海商法》规定,提出共同海损请求的一方 负有举证责任,证明其宣告的损失应列入共同海 损。所以船方应注意收集证据。
10.3.2共同海损理算的时间、地点 共同海损理算的时间、 共同海损理算的时间 与机构
共同海损的牺牲和分摊,均应以航程终止的时间和地点 的价值为基础进行理算。 共同海损理算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很强,共同海损理算往 往由当事人委托专业共同海损理算机构及理算师负责。 1969年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设置了海损理算处,专 门办理海损理算业务。目前,世界上各海运国家大多设 有各自的海损理算机构,其中,英国理查德.霍格国际 海损理算人协会影响较大。1961年成立的理算人国际组 织“欧洲国际海损理算人协会”成立,秘书处设在比利 时的安特卫普,1981年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正式成 为其团体会员。
第十章共同海损 海商法PPT教案
(一)共同海损的牺牲
共同海损的牺牲指在船货面临危险的情况下,为了船舶及 货物的共同安全而采取措施导致的船舶或货物的损失。这 种牺牲包括船舶的损失、货物的损失和运费的损失。依约 克安特卫普规则及北京理算规则的规定,共同海损的牺牲 一般包括下列几项:
1、船舶的损失, 船舶的牺牲包括船舶本身的损失及船上所载物料及燃料的 损失。 2、货物的损失 货物的损失可以由于各种共同海损措施而引起,• 抛弃货物 是最古老的共同海损牺牲方式。 3、运费的损失, 依199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中规则十五的规定:“如果货 物的损失是共同海损行为造成的,或者已作为共同海损受 到补偿,则由于货物损失所引起的运费损失,•也应作为共同 海损受到补偿。
(1)驶入驶出避难港的费用 (2)搬移、卸载、重装船上货物、燃料或物料的费用 (3)船员工资、给养和其他费用 (4)港口费用
3、为了防止或减轻环境损害采取措施产生的费用 4、代替费用
代替费用须是因合理采取的措施而产生的,代替费用应在 整体上较被代替的费用为节省。如果代替费用超过了被代 替的费用,则除非船舶及货物各方另有协议,可列入共同 海损的部分应只限于被代替的费用。超过部分由采取措施 的一方自行承担。在实践中,经常发生的代替费用主要有:
(二)、《约克-安特卫普规则》
我国《海商法》有关共同海损的一章是参照1974年约克 -安特卫普规则制订的,下面简单介绍一下1974年约克-• 安特卫普规则的主要内容。 197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由一条解释规则、• 七条字母 规则和二十三条数字规则组成。
1、解释规则。
规则规定在进行共同海损的理算时,应先依数字规则, 在数字规则未予规定的情况下,才依字母规则进行理算
第十一章 共 同 海 损
第九章 共同海损
第九章共同海损共同海损是海商法中一种特有的法律制度。
其历史悠久,源远流长。
国际上对此没有国际公约,所适用的是著名的约克·安特卫普规则。
该规则不具任何拘束力,只有在双方当事人约定使用时才对双方当事人有拘束力。
约克·安特卫普规则经过数次修订,目前广泛使用的是"197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最新的修订本是"199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
第一节共同海损概述一、共同海损的概念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系指载货船舶在海上运输中,遭遇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其他特殊情况时,为了使船舶、货物免遭共同危险,有意地采取合理措施而引起的特殊牺牲或支出的额外费用,应由各受益方共同分摊损失的一种法律制度。
所谓自然灾害系指自然力造成的灾害,即我们通常讲的不可抗力或天灾给船舶、货物所造成的损坏,如恶劣气候、地震、海啸、流冰、雷电等。
意外事故系指船舶在航行中遭遇突然的、外来的、意料之外的事故。
如船舶搁浅、触礁、碰撞、机器失灵和火灾等。
特殊情况既不是自然灾害,又不是意外事故,但它的出现又足以威胁船舶和货物的共同安全。
如船舶在逆风中航行、燃料消耗完毕,若不及时补救,船舶将无法继续航行。
二、共同海损的构成要件根据公平原则,只有那些属于共同海损的损失才由受益各方分摊。
因此,共同海损的构成必须具备一定的要件:(一)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必须遭遇共同危险即船舶、货物及该船所载其他财产应同时面临危险,若不及时采取措施,船舶和货物就有灭失或损坏的危险。
这种危险必须是真实存在的,而不是主观臆测的。
(二)采取的措施必须是有意的、合理的所谓有意采取措施,指船长或船上其他有权负责船舶驾驶和管理的人员在主观上明知采取某种措施会导致船舶或货物的进一步损失,但是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而故意地采取行动。
所谓合理,指一个具有良好船艺的船长或船上其他负责船舶驾驶和管理的人员考虑了当时的客观情况、各种应急措施的可行性和客观效果等因素后,选择的能以较小的牺牲或费用获取共同安全的措施。
山东广播电视大学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课程辅导资料(7)
山东广播电视大学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课程辅导资料(7)第十三章国际货物运输摘要:本章主要讲述国际货物运输采用的几种运输方式,合同中的装运条款如何拟订,以及如何运用好有关装运单据,重点讲述海洋运输方式中的相关问题。
重点: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险别与条款。
难点:“仓对仓”原则,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区别。
运输方式:一、海洋运输(Ocean Transport)(一)海洋运输的特点(二)海洋运输船舶的经营方式1、班轮运输(Liner Transport)或定期船运输班轮运输的特点:“四固定”、“一负责”2、租船运输(Charter Transport)或不定期船运输租船运输的特点:租船运输的方式:(1)定程租船(Voyage Charter )或航次租船定程租船的定义定程租船的形式(2)定期租船(Time Charter)定程租船与定期租船的区别:(3)光船租船(Bareboat Charter)或净船期租(4)航次期租(Time Charter on Trip Basis,TCT)(三)海上货物运输费用1、班轮运费由基本运费和附加运费构成基本运费的计算标准和附加费的种类:例题:出口箱装货物共100箱,报价为每箱4000美元FOB上海,基本费率为每运费吨26美元或1.5%,以W/M or Ad V al 选择法计算,每箱体积为1.4m × 1.3m × 1.1m,毛重为每箱2公吨,并加收燃油附加费10%,货币贬值附加费20%,转船附加费40%,求总运费。
练习题:我某公司出口箱装货物一批,报价为CFR利物浦每箱35美元,英国商人要求改报FOB 价。
该批货物的体积为45×40 ×25(厘米),每箱毛重为35公斤,商品计费标准为W/M,基本运费为120美元/运费吨,并加收燃油附加费20%,货币贬值附加费10%。
问:我方应如何报价?2、定程租船运费(1)定程租船运费的计算方式(2)影响定程租船运费的主要因素(3)定程租船运费的支付方式运费预付(Freight Prepaid)和运费到付(Freight Collected)3、定程租船的装卸费(1)船方负担装货费和卸货费(Gross Terms)(2)船方管装不管卸(FO)(3)船方管卸不管装(FI)(4)船方装和卸均不管(FIO)二、铁路运输(Rail Transport)(一)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国际货约》与《国际货协》(二)国内铁路运输1 、对香港的运输2、对澳门的运输三、航空运输(Air Transport)(一)国际空运货物的运输方式(二)航空运输的承运人(三)航空运输的运价四、集装箱运输(Container Transport)(一)集装箱运输的含义及种类不同型号的集装箱一般折算成TEU 计算。
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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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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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海损与共同海损的主要区别是:
(1)造成海损的原因不同。单独海损是由海 上风险直接造成的货物损失,其中没有人为 因素;共同海损则是采取人为的、有意识的 措施而导致的损失。
(2)承担损失的责任不同。单独海损的损 失由受损方自行承担;而共同海损的损失是 由各受益方按获救财产价值的多少,按比例 共同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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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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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区别
比❖ 较A 项目
单独海损
共同海损
致损 由所承保的风险直接 为解除或减轻风险, 原因 导致船、货受损 人为地有意识地造成
损失的 承担者
受损者自己承担
受益各方根据获救利 益的大小按比例分摊
损失的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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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标的物
除保险标的外,还 包括支出的特殊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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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讲义
3
海运货物保险承保的范围
一、风险 (一)海上风险(Perils of the Sea)
海上风险(perils of the sea),又称海难, 是指船舶及货物在海上运输过程中所发生的风 险。它包括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1.自然灾害
自然灾害(natural calamity),是指自然 界产生的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如恶劣气候、 雷电、洪水、 2021/2/22 地震、国际贸海易实啸务讲、义 流冰、火山爆发等4 。
2 投保人可根据货物的特点、运输路线等情况选择 投保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三种险别中的任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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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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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险的保险责任起讫——仓至仓(W/W)条款
含义: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远离保险单所载明 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所处开始,直至该项货物运抵 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 处所或被保险人用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 储存处所为止。
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课件
2、某船载着甲的5000箱货物和乙货主的20 辆汽车驶向美国纽约。航行途中船不幸触礁, 船舱入水。因船体裂口继续扩大,船长为解除 船、货共同危险,下令将乙货主的汽车全部抛 入海中,船舶得以浮起继续航行。5天后又遭 遇了恶劣气候,使甲货主的100箱货物浸湿变 质。 单独海损 问:甲货主的100箱货物属于 _______ 共同海损 乙货主的20辆汽车属于 _______
推定全损
部分全损
损失
LOSS
部分损失
PARTIAL LOSS BACK
单独海损
共同海损
实战分析
自然灾害造成 的实际全损
1、连夜暴雨,致使船头A仓水泥受潮结块 2、精密仪器在运输过程中由于淡水管道破 一般外来风 裂而遭到浸泡,修理费用超过它的原价值。 险造成的 3、两只船舶相撞致使其中一艘船只沉没, 推定全损 货物散落海面,打捞必须支付天价费用。 4、船只海上行船时遭遇战争袭击致使全 船沉没,货物全部损毁。 意外事故造成
知识要点
二、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
(一)含义:遭遇共同危险时,船方 有意识地、合理地采取了施救措施, 造成了特殊牺牲或额外费用。
(二)构成共同海损应具备的条件:
1、前提: 船、货遭遇共同危险; 2、过程: ① 有意识地采取施救措施; ② 措施必须合理; 3、结果: 直接造成了特殊牺牲或费用的 支出。
思考:
发生共同海损时,损失由谁来承担?
(四)共同海损的分摊 由船方、货方和承运方按获救的 价值比例进行分摊。
例:某船舶价值为100万美元,甲乙丙三家的货 物,分别为50万、30万、8万美元,待收运费为2 万美元。共同海损共为8万美元。对于损失的承 担各方按比例分摊如下:
各有关方 标的物价值 (万美元) 分摊价值比 例% 分摊金额 (万美元)
海商法学 第十章共同海损
(续)共同海损理算
3.共同海损的理算步骤 共同海损的理算步骤 1)共同海损的宣布和时限 船长将共同海损事故情况向船东或代理人报 告,经授权后在船舶抵达第一停靠港后宣布 共同海损,并应当分别通知船舶保险人和收 货人.宣布意义,船舶所有人行使共同海损分 摊请求权的标志,理算的前提.经过宣布的,船 东无 法得 到分 摊补偿的损失,可以从保赔协会得到赔偿.反 之,则视为放弃请求权,保赔协会不赔.
第十章 共同海损
本章条文(第193-203条)
共同海损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区别 共同海损理算规则 共同海损发展前景
共同海损概念和构成
概念: 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 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合 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 特殊费用,由受益的各方来共同分担的制度. 构成:1.必须在海上航程中发生 2.必须有共同,真实的危险 3.必须有意地采取了合理有效的措施 4.损失须是直接,特殊,异常的
(续)共同海算理算内容
2)确定共同海损分摊价值:即获 益财产价值。 3)确定分摊金额
(1).共同损失率: 共同海损总额/分摊价 值总额 (2).分摊额: 共同损失率 X 各受益放分 摊的价值 4)进行分摊
共同海损与当事人过失的关系
共同海损行为与共同海损分摊是两个概念 共同海损行为与过失无关 共同海损分摊与过失有关 结论 1、共同海损行为与共同海损分摊是两个不同的 概念,前者不要求有共损行为的效果,而后者 则要求之; 2、共同海损行为与过失无关,共同海损分摊与 过失有关,当事方存在不可免责的过失,非过 失方有权拒绝分摊共损损失和费用; 3、过失的概念受运输合同的制约,过失又决定 着共同海损能否得到分摊,因此,共同海损不 是一个游离于运输合同之外的独立的法律制度。
第六章 共同海损pppt课件
损失共计:235·5
2、共同海损分摊价值
(1)船舶的分摊价值:320-20=300
(2)纸张:(200+20+2)-(100+1)-20=101
(3)钢材:100+10+1=111
(4)化肥:300+30+3=333
(5)运费:5 ×4/5+4=8
3、计算分摊率。
.
共同利益派认为:为了安全续航为共同利益采取 措施的损失则应列入共同海损。
共同安全派代表的是货方的利益,而共同利益派 则代表船方利益。
MC第194条对体现共同利益派说的特例作了简明 规定:即对避难港费用、船员在避难港的工资 等。
.
四、共同海损与当事人的过失的关系 (一)托运人的过失所致的共同海损 由托运人的过失造成的共同海损,损失应由托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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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共同海损理算
一、共同海损理算的概念 共同海损理算,是指有国家认可的具有一定资格
的专业机构或人员,按理算规则,对共同海损 的损失和费用、各受益方的分摊价值以及各方 共同海损的数额所进行的审理和计算工作。 理算人:我国为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下设的海损 理算处。 理算书的效力:理算机构是民间组织,其理算书 并无法律效力,有关当事人对理算结果有争议, 可以提请仲裁或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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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的,该项损失或费用在采取措施的时 候可以合理预见到的,且损失或费用与 措施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
[判断]共同海损行为导致迟延损失是GA吗? (四)共同海损措施必须要有效果 有效果,是指保存了财产价值,哪怕只有
部分财产获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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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共同海损之共同安全派与共同利益派
共同安全派认为:共同海损仅限于在船货处于共 同危险状态时采取的脱险措施所产生的特殊损 失,船货一旦脱离了危险,其后发生的损失不 列入共同海损。以英、日 为代表。
第八章 共同海损
《海商法》第193条第2款 无论在航程中或者在航程结束后发生的船舶或者货物因迟 延所造成的损失,包括船期损失和行市损失以及其他间接损失,均不得列入共同海损。
特殊损失:必须是非正常的损失
二、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
(一)共同海损牺牲
含义:共同海损行为造成的有形的物质损坏或灭失
相关法条:《海商法》第199条第1款、第200条、第196条
A B C D
中国 日本 德国 第三国
(二)共同海损分摊请求权的时效
1年
《海商法》第263条 起计算。 有关共同海损分摊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理算结束之日
(三)共同海损理算的内容
1、共同海损损失金额的确定
共同海损牺牲
《海商法》第198条
船舶的共同海损牺牲:
《海商法》第274条
共同海损理算,适用理算地法律。
案例:
一条载货船从连云港出发驶往德国汉堡,在航行途中货船起火,大火 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命令往舱中浇水灭火。火扑 灭后,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船长雇佣拖轮将货船拖回大阪 修理,检修后重新将货物运往汉堡,损失在汉堡进行理算,应适用() 法律。
(二)共同海损的成立要件
1、必须有共同的、真实的危险
共同的危险:危险对船、货均构成威胁
真实的危险:危险必须是客观存在的
2、必须是有意地采取了合理的、有效的措施
作出采取措施决定的主体:船长或其他有权作出决定的人
目的:挽救船上财物 有效:因其行为而使财产得以保全
共同海损
共同海损成立要件
共同海损的措施必须是有意而合理的
合理的措施 ( Reasonable Act ) ➢ 以最小的牺牲换取船货安全的原则而采取的措施
案例:The “Alpha”(1991)
该轮在非洲搁浅,船长为使船舶脱浅,不合理地使用主机,也犯 了其他错误,如没有等待涨潮、办事毫无计划等,最终导致主机 遭受损坏,船舶也变为推定全损。货方以船长所作所为不合理进 行抗辩。法院也认同这是事实,但是判1974年的规则中没有措施 应是合理的要求。
)
共同海损费用
代替费用
能更节约地代替一项或数项原应作为共同海损的费用 “为代替可以列为共同海损的特殊费用而支付的额外费用,可
以作为代替费用列入共同海损;但是,列入共同海损的代替费 用的金额,不得超过被代替的共同海损的特殊费用。”
《海商法》第195条
“凡为代替本可作为共同海损的费用而支付的额外费用,可作 为共同海损受到补偿,无须考虑对于其他有关方有无节省,但 其数额不得超过被代替的共同海损费用。” 《1994年约克·安特卫普
共同海损成立要件
同一航程中的财产遭遇共同危险
1、对船舶和货物均构成危险 e.g. a) 船上冷冻机发生故障 b) 船舶主机发生故障而导致船舶失控
共同海损成立要件
同一航程中的财产遭遇共同危险
2、必须是真实存在的 e.g. a) 船舶在海上发生碰撞,机舱受损,主机停止运转 b) 船舶搁浅、船体破裂或船身倾斜,如不紧急采取措施,即有 沉没的可能 c) 船舶货舱起火,如不及时扑灭,就会焚及全船或引起爆炸
单独海损 (Partial Loss)
海上运输保险单承保的一种损失责任,指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 直接造成船舶或货物的部分损失 例如:船舶搁浅或碰撞造成船体破裂 货舱失火造成部分货物受损等
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
卫普规则》规则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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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海损费用
救助费用
救助报酬由船方和货方按照获救的财产价值进行分摊,则该 救助报酬可列为共同海损。而特别补偿是由船舶所有人支付的。
共同海损成立要件
共同海损的措施必须是有意而合理的
合理的措施 ( Reasonable Act ) ➢ 以最小的牺牲换取船货安全的原则而采取的措施
案例:The “Alpha”(1991)
该轮在非洲搁浅,船长为使船舶脱浅,不合理地使用主机,也犯 了其他错误,如没有等待涨潮、办事毫无计划等,最终导致主机 遭受损坏,船舶也变为推定全损。货方以船长所作所为不合理进 行抗辩。法院也认同这是事实,但是判1974年的规则中没有措施 应是合理的要求。
船舶发生火灾时,为灭火而将船上消防用的泡沫或二氧化碳消 耗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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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海损成立要件
采取的措施必须有效果
全部获救 部分获救
➢ 即使只有部分财产获救,也不影响共同海损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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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海损损失
作为规则十〖1〗所述情况下船舶进入或离开任何港口或地点 的条件的;
作为规则十一〖2〗所述情况下船舶在任何港口或地点停留的 条件的。但假如实际已有污染物漏出或排放,则为了防止或减 轻污染或环境损坏而采取任何额外措施的费用,不得作为共同 海损受偿;
为了货物卸载、储存和重装的需要,如果这些措施的费用可以 认入共同海损。 (《199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规则十一〖4〗)
海上货物运输损失与费用,共同海损及单独海损
赔偿方式(书上P.309)
(二)、共同海损
(general average)
•定义: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 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 支付的特殊费用。 •构成条件: •共同海损包括:共同海损牺牲和共同海损费用。 (1)危险必须是真实存在的、或不可避免的、危及船舶与货物共同安全 (2)共同海损措施必须是人为地、有意识地采取的合理措施 (3)共同海损的牺牲是特殊性质的,费用损失必须是额外支付的 (4)共同海损的损失必须是共同海损措施的直接的、合理的后果
B
C 运费方 总计
50
8 2 190
26.32% 4.21% 1.05%
100% 8
2.106
0.337 0.084
e.g.船方
分摊比例:100/190=52.63% 分摊金额:52.63%*8=4.210(万美元)
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区别
(1)损失的构成不同 (2)造成海损的原因不同 (3)承担损失的责任不同
3. 运费分摊价值,按照承运人 承担风险并于航程终止时有 权收取的运费,减除为取得 该项运费而在共同海损事故 发生后,为完成本航程所支 付的营运费用,如上共同海 损牺牲的金额计算。
•共同海损的分摊实例(实际损失共8万美元)
遇难方 船方 A 获救价值 (万美元) 100 30 分摊比例 52.63% 15.79% 分摊金额 (万美元) 4.210 1.263
(5)共同海损措施最终必须有效果
•共同海损的分摊
分摊方法的确定:
1. 船舶共同海损分摊价值,按照船舶 在航程终止时的完好价值,减除不 属于共同海损的损失金额计算,或 者按照船舶在航程终止时的实际价 值,加上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计算。
如何区分单独海损与共同海损
特别提醒 的是 , 共 同危险必须是 真实存在 的。 主观推断出的危 险, 不是真正的危险 ; 基于错误判断
而采取的措施 , 也不属于共 同海损行为。如某船装
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 支付 的特殊费用称为
共 同海损; 单独海损 由受损方 ( 或责任方 ) 自己承 担; 而共 同海损则应 由各受益方按各 自财产价值 的 比例共 同分摊 。因此 , 分清楚 什么情况下属于单独
根据它们各 自的定义 , 可从 以下几个方面来加 以辨别 : 2 . 1 看船货等是否遭遇了共同危险
例如 , 载货船舶在平静的海面上发生主机故障 , 虽然危险并不紧迫 , 但如果主机不能及时修复 , 一旦
大风浪来临, 船舶便有倾 覆乃至沉没 的危险。因此 当确认主机无法修复时 , 便应 当认为船货等处于真 实危险之中 , 雇佣拖轮的拖带费等应属于共同海损。 2 . 2 看措施是否有意是否合理
损失都只能是单独海损 ; 但如果是载货航次 , 船舶和
货物共同面对火灾危险, 如不采取灭火措施 , 船货等
会导致船货等进一 步的损害 , 但 为了避免船货等遭
受更大的损害以及为获得共 同的安全而不得不采取
都将遭受全损 , 因此火灾对船、 货而言就是共 同的危
险; 在这种情况下 , 火灾本 身直接造成 的船、 货等 的
承运人可 以免责的过失 , 是指承运人虽有过失 , 但根 据海 上货 物运 输 合 同和 有关 法 律 规 定 , 承运 人
对此种过失可 以免 除赔偿责任。如《 海牙规则》 和 我国《 海商法》 均规定了承运人的免责条款 , 其中最 重要 的是船长和船员驾驶船舶或管理船舶的过失可
以免责。 如果事故 的原 因是上述可免责的过失造成的, 如碰撞 、 搁浅事故等 , 则事故本身直接造成的一切损 失属于单独海损 , 且责任方可 以免责, 所以造成的损 失应 由各受损方独 自承担。而事故发生后船长有意 采取的合理措施所引起 的船货等的进一步损失 , 属 于共 同海 损 , 由各 利益方 共 同承担 。 但如果事故的原因确实是由于承运人不可免责
共同海损
三、损失是有意采取措施造成的
在非正常情况下,船长在应尽义务之 外采取措施而造成的损失或支付的费 用。 1、特殊牺牲 2、特殊费用
案例9
甲船于途中遭遇海难事故而被迫进入乙 避难港修理,但由于该避难港并非原计 划的挂靠港,事后甲船能否就由此而额 外发生的港口费用,主张属于特殊的或 额外的费用而请求货方予以分担?
成员
卢银荧03 叶春寒05 叶晓玲06 陈绮雯17 梁燮萍24 蔡洁仪36
李永兰15 林韵19 郭楚旋22 梁嘉欣23 谭翠珊37
案例8
甲船在海上遭遇恶劣天气,逆风行驶,船速 剧减,船舶在海上航行日数意外增加,船上 配载的按正常情况估计足够该次航程使用的 燃油消耗过多,剩余部分已经不足以驶往原 目的港。于是,船长下令改变航道,驶往就 近港口避难加油。事后,甲船就此多花的费 用主张共同海损而被货方以此时实际存在的 危险并非紧迫的危险所拒绝。
案例10
船舶发生火灾时,为了灭火而将船上灭火 器中填充的泡沫或二氧化碳消耗掉,若直 至灭火机或钢瓶中的泡沫或二氧化碳消耗 殆尽火灾依然未被扑灭,而需再次向灭火 机或钢瓶所填充的泡沫或二氧化碳所引发
的费用又是否属于特殊牺牲呢?
案例11
某租轮在航程中发生火灾,经扑灭后,驶往 避难港修理。根据租约规定,如果船舶连续 停止工作24小时,其后租金即应停止支付。 船东要求将由此项迟延引起的租金损失,列 为共同海损,获得补偿。船东的要求合理吗?
共同海损措施中含有不合理成分时,并不 完全排除共同海损的分摊,只是在分摊过
程中,应把不合理的部分扣除。
船长所采取的措施最终应能达到使船货或其他 财产脱离危险的目的。
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的区别
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的区别在海上航⾏运输时,常常会发⽣货物、轮船、财产的损失。
为了合理的分配损失,就会⽤到各种海损。
分为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那么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的区别是什么呢?下⾯店铺的⼩编就给⼤家介绍⼀下,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简述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的区别(1)损失的构成不同,即单独海损⼀般是指货物本⾝的损失,不包括费⽤损失,⽽共同海损既包括货物牺牲,⼜包括因采取共同海损措施⽽引起的费⽤;(2)引起损失的原因不同,即单独海损是承保风险所直接导致货物损失,⽽共同海损则不是承保风险直接导致的损失,它是为了解除或减轻船、货、运费三⽅共同危险,⽽⼈为造成的损失。
(3)损失的承担⽅式不同,即单独海损由受损⽅⾃⾏承担损失,⽽共同海损则由受益有关⽅按获救财产价值⼤⼩的⽐例分摊损失。
共同海损的介绍共同海损的表现形式为共同海损牺牲和共同海损费⽤,共同海损牺牲包括抛弃货物、为扑灭船上⽕灾⽽造成的货损船损、割弃残损物造成的损失、有意搁浅所致的损害、机器和锅炉的损害、作为燃料⽽使⽤的货物、船⽤材料和物料、在卸货的过程中造成的损害等。
共同海损费⽤包括救助报酬、搁浅船舶减载费⽤以及因此⽽受的损害、避难港费⽤、驶往和在避难港等地⽀付给船员的⼯资及其它开⽀、修理费⽤、代替费⽤、垫付⼿续费和保险费、共同海损损失的利息等。
共同海损是为了使船舶或船上货物避免共同危险,⽽有意地、合理地作出的特殊牺牲或⽀付的特殊费⽤。
共同海损损失应由船、货(包括不同的货主)各⽅共同负担。
所采取的共同海损措施称共同海损⾏为。
这种⾏为,例如引海⽔⼊舱、将承运的货物抛⼊⼤海、⾃动搁浅等等,在正常航⾏中都不得进⾏;但在船舶遇难时,为灭⽕⽽引海⽔⼊舱、为减轻船舶负荷⽽将全部或部分货物抛⼊⼤海或为进⾏船舶紧急修理⽽⾃动搁浅,等等,则均属合法。
因共同海损⾏为处理共同海损损失、理算共同海损的费⽤,称共同海损理算。
为处理共同海损费⽤所编制的报告称共同海损理算书。
通过上述介绍可知,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的损失的构成不同,引起损失的原因不同,损失的承担⽅式不同。
6.海商法:共同海损
§6.第六章共同海损§6.1共同海损概述一、共同海损概念☐海损(Average):在海上运输过程或其他海上活动中,船舶、货物等遭受海上风险或事故(仅指部分损伤)而造成的损失,海上人员的伤亡等。
*就财产性质的海损,根据损失的原因分为:1、单独海损(Particular Average-P.A.):在海上航程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其他特别情况而直接引起船舶、货物以及船上其他财产的损失。
2、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G.A.),则是在上述遭遇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其他特别情况而面临共同危险时,为了摆脱船货的共同危险而有意采取合理的措施,因而对船舶和货物以及船上其他财产造成的损失或进一步损失或因此而支付的费用。
救险措施造成的损害或产生的费用为共同海损,船长所采取的上述措施称为共同海损措施或共同海损行为。
【单独海损和共同海损的区分】——都是部分损失,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承保范围有关☐ 1.某船在航行时因受恶劣天气的影响驾驶员偏离了航线,致使船舶搁浅,船底破裂。
(单独海损)☐ 2.某船航行中遇到强风,因风力过大驾驶台玻璃吹破,船舶有倾覆的危险,驾驶员将船驶往附近的浅滩搁浅,以致船底破裂。
(共同海损,人所为的行为)【P. A. 和G.A的区别】:☐ 1.发生损失的原因不同:P.A.:海上危险造成的直接损失;G.A.:海上危险发生后为共同安全,(人)采取措施而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2.补偿损失的处理方法不同:P.A.:根据“天灾自负原则”损失由受害人自负;对造成损失有相应责任人的,受害人可向责任人请求赔偿。
G.A.:共同海损由共同海损行为的所有受益方按照各自获救的财产价值比例分摊的原则☐MC199:“共同海损应当由受益方按自己的分摊价值的比例分摊。
”1.狭义的共同海损,即共同海损损失(牺牲sacrifice费用)2.广义的共同海损,即共同海损法律制度,由共同海损行为、共同海损损失、共同海损分摊等内容所构成的海商法所特有的损害负担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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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海上费用
海上货运保险的费用是指为救助船舶及被保险货物所支付的 费用。
包括施救费用、救助费用、特别费用、额外费用。
(一)施救费用
施救费用(sue and labor expenses),是指被保险货物在 遭受承保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与受让人, 为了避免或减少损失,采取了各种抢救或防护措施而支付的合理 费用。保险人对这种费用应负责赔偿。
(3)被保险货物在运至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 港或目的地以前的某一仓库而发生分配、分 派的情况,则该仓库就作为被保险人的最后 仓库,保险责任也从货物运抵该仓库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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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附加险别
(一)一般附加险别
偷窃提货不着险(Theft,Pilferage and NonDelivery:TPND)
淡水雨淋险(Fresh Water and Rain Damage) 渗漏险(Risk of Leakage) 短量险(Risk of Shortage) 钩损险(Hook Damage) 污染险(Risk of Contamination) 碰损破碎险(Risk of Clash and Breakage) 生锈险(Risk of Rust) 串味险(Risk of Odour) 受潮受热险(Damage Caused by Heating
and Swea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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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一般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但若投保了一 切险,就不必加保一般附加险。
(二)特殊附加险
1、战争险(War risk)
战争险的保险责任起讫:仅限于水面 危险
问:保险公司如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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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水渍险(WPA ,WA)
(三)一切险(All Risks)
三种险别的责任范围比较:
水渍险 = 平安险( FPA) +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 一切险 = 水渍险WPA + 一般附加险。 说明:
1 责任范围的大小顺序: 一切险 > 水渍险 > 平安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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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某货轮从天津新港驶往
新加坡,航行途中船舶货舱起火,大火蔓延 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决定采 取紧急措施,往舱中灌水灭火。火虽被扑灭, 但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于是船长决 定雇用拖轮拖回新港修理,检修后重新驶往 新加坡。事后调查,这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为:
a、1000箱货物被火烧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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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海损与共同海损的主要区别是:
(1)造成海损的原因不同。单独海损是由 海上风险直接造成的货物损失,其中没有人 为因素;共同海损则是采取人为的、有意识 的措施而导致的损失。
(2)承担损失的责任不同。单独海损的损 失由受损方自行承担;而共同海损的损失是 由各受益方按获救财产价值的多少,按比例 共同分摊。
(彩电的保险金额为100美元,被海水浸泡 后残值为20美元,但如果修复需花费110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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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1、我公司出口稻谷一批,因保险事故被海水浸泡多 时而丧失其原有价值,这种损失属于实际全损。
例2、有一批出口服装,在海上运输途中,因船体触礁 导致服装严重受浸,若将这批服装漂洗后运至原定目 的港所花费的费用已超过服装的保险价值,这种损失 属于推定全损。
b 、600箱货物由于灌水灭火而受损
c、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
d、拖轮费用和额外增加的燃料及船长、 船员工资
试分析以上损失分别属于什么性质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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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有一货轮在航行中与流冰相撞,船身一侧裂口 ,海水涌进,舱内部分货物遭浸泡。船长不得 不将船驶上浅滩,进行排水,修补裂口,尔后 为了起浮,又将部分笨重货物抛入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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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特别费用 特别费用(special charges),运输工具在海上遭
遇海难后,在中途港或是避难港把保险货物卸船、存仓 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费用。
(四)额外费用 为了证明损失的成立而支付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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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险别
依据“中国保险条款”(CIC),我国的海洋 运输保险险别,按照能否单独投保分为基本险和附 加险两类。基本险可单独投保,附加险不能单独投 保。
(货物被火烧完、食盐被海水全部溶解、载货 船舶沉入深海无法打捞)
2、保险标的完全失去原有的形体、效用;
(水泥被海水浸湿后结成硬块、茶叶吸收樟脑 的异味后)
3、保险标的不能再归被保险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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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盗行为)
2、推定全损(constructive total loss),是指被 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受损后,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 或者为避免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与继续将货物运 抵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保险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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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海上损失
海上损失,又称海损,是指被保险货物在 海运过程中,由于海上风险所造成的货物损坏 或灭失。
全部损失(实际全损、推定全损)
损失
单独海损
(程度) 部分损失
(性质) 共同海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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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部损失
全部损失(total loss),简称全损,是指 整批或不可分割的一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 全部遭受损失。全部损失有实际全损和推定全 损两种。
部分损失(partial loss),是指不属于实际 全损和推定全损的损失,也即没有达到全部损 失程度的损失。
部分损失又分为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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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共同海损
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是指在海运 同一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 险,为了解除共同危险,有意识地采取合理的救 难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和支付的特殊费用。 共同海损涉及船方、货方和运费收入方等各方利 益,必须慎重核定。
发生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可以要求保险人
按部分损失赔偿,也可要求按全部损失赔偿, 这时须向保险人发出委付(Abandonment)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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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货物发生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可以要求保险人 按部分损失赔偿,也可以要求按全部损失赔偿。如果要求按全 部损失赔偿,被保险人必须向保险人发出委付通知(notice of abandon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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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区别
比 较A 项目
单独海损
共同海损
致损 由所承保的风险直接 为解除或减轻风险, 原因 导致船、货受损 人为地有意识地造成
损失的 承担者
受损者自己承担
受益各方根据获救利 益的大小按比例分摊
损失的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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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标的物
除保险标的外,还 包括支出的特殊费用
1.自然灾害
自然灾害(natural calamity),是指自然 界产生的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如恶劣气候、 雷电、洪水、 2019/12/21 地震、国际贸海易实啸务讲、义 流冰、火山爆发等4 。
2.意外事故
意外事故(accident),是指装载有货物的 船舶在海上运行中,遇到难以预料的原因所 造成的事故。如搁浅、触礁、碰撞、爆炸、 火灾、沉没、船舶失踪等原因造成的事故。
判断货物的推定全损有两个相互独立的标准:
(1)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
(a 被保险人丧失对保险标的的自由使用,不大可
能在合理时间内重新获得该保险货物的情况;b 一时
还未达到完全灭失的损失程度,但将无法避免实际全
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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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为避免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与继 续将货物运抵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保险价值。
2 投保人可根据货物的特点、运输路线等情况选择 投保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三种险别中的任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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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险的保险责任起讫——仓至仓(W/W)条款
含义: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远离保险单所载明 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所处开始,直至该项货物运抵 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 处所或被保险人用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 储存处所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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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外来风险
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以外的原因造成的风险, 不包括货物的自然损耗和本质缺陷
1.一般外来风险
偷窃、短少、渗漏、短量、碰损、破碎、钩损、 淡水雨淋、生锈、玷污、受潮受热、串味
2.特殊外来风险
由于军事、政治、国家政策法令以及行政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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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付,就是被保险人表示愿意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和义 务转移给保险人,并要求保险人按全部损失赔偿的一种行为 (体现了补偿原则)。
委付必须经同意后方能生效,但是保险人应当在合理的时 间内将接受委付或不接受委付的决定通知被保险人。委付一经 保险人接受,不得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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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部分损失
任务六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主要讲述海运货物保险承保的范围,我国海运 货物保险的险别与条款及进出口货物运输保险
实务等内容。
保险概述 海运货物保险承保的范围 我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险别 伦敦保险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 其他运输方式下的货运保险 进出口货物运输保险实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