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银行中小企业授信管理办法(民银发[2010]2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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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授信审批通知书管理办法(小编推荐)

中国民生银行授信审批通知书管理办法(小编推荐)

中国民生银行授信审批通知书管理办法(小编推荐)第一篇:中国民生银行授信审批通知书管理办法(小编推荐)中国民生银行授信审批通知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民生银行授信审批通知书的制作和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民生银行授信审批通知书(以下简称“审批书”)是指有权人根据授责权限向授信业务经营机构签发的授信业务书面审批文件。

第三条根据授信业务的最终审批结果,审批书分为“同意”、“不同意”、“续议”三种类型。

“同意”是指有权人同意经营机构按审批书所同意的方案叙做授信业务。

“不同意”是指有权人不同意经营机构叙做所申报的授信业务。

“续议”是指有权人对经营机构申请叙做的授信业务暂不表达“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而要求进一步补充相关信息或落实相关条件后再作出决策。

第四条根据审批内容的不同,审批书分为授信项目审批书和已审批授信方案调整审批书。

授信项目审批书适用于对完整授信方案的审批。

已审批授信方案调整审批书适用于对已审批授信方案进行变更的审批和对授信执行过程中某些事项的审批。

第五条所有的授信业务均应按规定申报,并取得有权人签发审批书同意后方可按所同意的方案叙做。

“同意”型审批书是经营机构叙做授信业务的授权文件和执行依据。

第二章行文规范第六条审批书行文应遵循“用语专业、层次清晰、观点明确、要素完整、数据准确、条件可行”的基本原则。

第七条基本格式授信项目审批书应包括以下基本要素:文件名(中国民生银行授信审批通知书);编号;申报机构名称;授信申请编号;授信申请人名称;授信申请人客户号;申请品种;申请金额;终审日期;终审意见类型;终审意见具体内容;终审人签字;终审机构签章;终审签发日期。

已审批授信方案调整审批书应包括以下基本要素:文件名(中国民生银行授信审批通知书);编号;申报机构名称;业务编号;授信申请人名称;原授信申请编号;原授信方案审批书编号;终审日期;终审意见类型;终审意见具体内容;终审人签字;终审机构签章;终审签发日期。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金融债权管理,建立防范和制裁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制度的通知-银发[1999]10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金融债权管理,建立防范和制裁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制度的通知-银发[1999]10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金融债权管理,建立防范和制裁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制度的通知正文:---------------------------------------------------------------------------------------------------------------------------------------------------- 关于加强金融债权管理,建立防范和制裁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制度的通知(银发〔1999〕10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监管办事处、省会城市中心支行(由人民银行各分行转发);各政策性银行,各国有商业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福建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烟台住房储蓄银行、蚌埠住房储蓄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由当地人民银行分支行转发):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加强金融债权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加强对金融债权管理工作的指导,现根据《通知》和国家其他有关企业改革、维护金融债权的政策法规,就金融系统加强债权管理,建立防范和制裁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制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落实金融债权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各级金融债权管理行长联席会议制度各级各类债权金融机构都要建立资产保全部门(岗位),明确具体职责,责任到人,工作到位。

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支行要把维护金融债权作为金融监管的重要内容来抓。

各分行、中心支行和支行要分别牵头建立本辖区内的金融债权管理行长联席会议制度,成立金融债权管理办公室,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辖区内金融债权管理工作。

各级行长联席会议要及时对辖区内企业改制工作中涉及的金融债权管理重要问题进行研究;要积极主动与当地人民政府就企业改制与金融债权管理问题进行沟通和协调;组织辖区内各金融机构检查辖区内改制企业金融债权落实情况,监督改制企业落实金融债权,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银行小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小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小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银行小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是指银行为小企业提供融资支持的规定。

以下是一份的《银行小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小企业授信业务行为,维护银行的稳健经营和小企业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对小企业实施授信业务的管理。

第三条: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业务,应当遵循公平、合理、诚信、审慎原则,保证授信业务的安全性和风险可控性。

第二章:小企业准入第四条:银行应当在小企业准入前履行尽职调查、风险分析,评估小企业的还款能力和抵质押物的评估价值。

第五条:银行应当按照小企业的实际情况和业务需求,选择合适的授信产品和业务类型。

第六条:银行应当制定小企业准入标准,并严格审核。

准入标准应当囊括小企业的综合素质、信用记录、财务状况等因素。

第七条:银行应当要求小企业提供真实、全面、准确的申请材料,核实小企业提供的资料,并进一步查证。

第三章:小企业授信第八条:银行应当根据小企业的实际需求,设计合理的授信额度和期限。

第九条:银行应当要求小企业提供抵押担保或信用担保,确保授信资金的安全性。

第十条:银行应当严格控制授信金额和授信期限,避免盲目扩大授信规模和风险暴露度。

第十一条:银行应当及时跟进和督促小企业还款,并在还款违约、过期等情况下,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保障资金安全。

第四章:风险管理第十二条: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实现对小企业授信业务的风险全面管控。

第十三条:银行应当配备专业的风险管理人员,对小企业授信业务的风险进行分析、评估和控制。

第十四条:银行应当制定有效的风险管理制度和措施,确保风险识别、分析、预警、处置等各个环节的有效运行。

第十五条:银行应当密切关注市场和政策环境变化,及时调整和优化小企业授信策略和风险管理政策。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监管部门应当对银行开展的小企业授信业务进行监督,确保其合法、安全、稳健经营。

第十七条:监管部门应当建立与银行监管合作机制,加强对银行小企业授信业务的监管和评估。

《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

《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

《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长期以来,由于受计划经济和资金分配体制的影响,我国商业银行对信贷资金的风险缺乏严密、科学的控制管理,没有建立和严格实施国际银行业普遍遵循的统一的授权授信制度,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对同一客户分头授信,对本外币分割授信,对贷款、贴现、承兑、担保、信用证等分散授信。

结果造成信用证项下大量垫款和损失;银行不能了解和控制对单一法人客户的信用风险;风险过度集中;不良资产比例过高;使各商业银行蒙受重大损失;给银行自身及我国金融体系的安全带来严重威胁。

在我国银行业推行统一授信刻不容缓。

为此,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各行应立即根据《指引》的要求,从本行实际情况出发,针对当前信贷管理体制中存在的缺陷,制定本行的统一授信制度及实施细则;同时要修改和制定有关业务规章,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并对组织结构作出相应调整。

各行在推行统一授信制度、深化信贷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应处理好加强内控与改善金融服务,注意安全与提高服务效率的关系,在加强对信用风险控制与管理的基础上,进一步改善金融服务。

各行应将根据《指引》制定的统一授信制度及实施办法,以及相关的业务规章制度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中国人民银行将组织力量对各行制定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情况进行检查。

城市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问题,由人民银行各分行部署。

中国人民银行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日附件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银发〔1999〕31号)第一条为在商业银行推行统一授信制度,在加强对信用风险控制与管理的基础上,进一步改善金融服务,在我国建立审慎高效的现代银行制度,根据《商业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统一授信是指商业银行对单一法人客户或地区统一确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并加以集中统一控制的信用风险管理制度。

中国民生银行放款中心操作规程

中国民生银行放款中心操作规程

中国民生银行放款中心操作规程中国民生银行放款中心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范授信操作和授信档案治理过程中的风险,对授信操作程序和授信档案进行科学化、规范化的治理,按照《中国民生银行放款中心治理方法》(试行)以及其他授信业务有关治理规定,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所讲的授信业务包括综合授信、贷款、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保函、保理、贸易融资、票据承兑等对公授信业务。

第二章放款中心操作流程第三条放款审核的差不多操作程序分为授信资料的报送、授信资料的受理和审核、授信资料要素审核、合同的签订和审核、验印、通知放款、综合业务系统的信息录入、授信资料归档及权益凭证的治理、信贷台账和信贷登记系统登录等环节。

第四条放款中心办理业务的差不多流程如下图:第三章授信资料的报送第五条报送的授信资料必须满足有关授信业务治理制度要求,客户经理要确保授信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

第六条按授权权限经各级有权人审批同意的授信业务资料和《中国民生银行授信发放审查表》(连同《中国民生银行授信业务资料移交清单》)由授信审批部门移交放款中心审核。

第七条经办行要按各项授信业务的操作细则,补充、完善授信资料,将补充、完善的授信资料送放款中心签收、审核。

第八条授信审批通过后,经办行要按照授信终审意见的要求,具体落实授信条件,并按照授信条件落实情形填写《中国民生银行授信项目终审条件落实确认书》(见附件1)。

第九条放款中心收到授信资料时,需在《中国民生银行授信业务资料移交清单》(附件2)签收。

第四章授信资料的审核第十条放款中心要按照授信业务的有关规定、授信审批意见及具体授信业务的资料清单,对授信业务进行审核。

审核的要紧内容包括:一、授信资料的齐全性:所上报的授信资料必须齐全,符合授信业务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不得漏报;二、授信资料的有效性:1、审核营业执照、贷款卡等是否年检,是否有效;2、审核法人代表证明书、授权托付书等是否有效,授权是否明确等;3、审核董事会决议是否有效,决议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公司法等的有关规定;4、其他;1、审核授信终审条件是否得到完全落实,手续是否完备,不能落实的事项是否经有权人批准。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施《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有关问题的批复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施《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有关问题的批复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施《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有关问题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9.07.15•【文号】银办函[1999]368号•【施行日期】1999.07.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施《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有关问题的批复(银办函[1999]368号)中国民生银行:你行《关于对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中有关问题的请示》(民银发[1999]第118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关于业务开展问题(一)对于人民银行已正式行文通知允许开展的业务,商业银行在此项业务开展前是否还需要报人民银行审批,取决于人民银行有关开展业务的办法中是否有必须报人民银行批准的规定。

由于《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中已明确规定该办法适用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和住房储蓄银行,没有规定开展住房信贷业务需要报人民银行批准,因此,商业银行开展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无需再经人民银行审批。

(二)关于“代客理财业务”。

“代客理财业务”属中介业务,其内涵广泛。

商业银行从事的中介业务,应当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的管理规定。

商业银行不得在上述规定范围外从事“代客理财业务”。

二、关于资金业务问题(一)商业银行可授权其分行与其他金融机构进行同业拆借。

非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成员的商业银行分行进行资金融通交易,必须报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行货币信贷部门备案。

(二)你行作为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成员,与其他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成员进行现券买卖,应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交易系统进行;与非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成员进行现券买卖,应在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货币信贷部门备案。

三、关于外汇管理方面的问题(一)对于你行《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中没有“同业外汇拆借”业务的问题,你行可持国家外汇管理局1997年的批文到人民银行重新换领许可证。

(二)关于外汇拆借业务的品种、对象向题,我行正在研究中。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金融稳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金融稳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金融稳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公布日期】2010.12.30•【字号】济银发[2010]234号•【施行日期】2010.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金融稳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济银发〔2010〕234号)人民银行(山东省)各市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国家开发银行山东省分行,农业发展银行山东省分行,中国进出口银行青岛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山东省分行,交通银行山东省分行,邮政储蓄银行山东省分行,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恒丰银行,中国光大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兴业银行、民生银行济南、青岛分行,渤海银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北京银行济南分行:为加强对山东省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管理与服务,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稳定重大事项报告行为,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金融稳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要将此文转发辖内地方性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外资银行,并督促抓好落实。

联系人:于明星电话:*************附件: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金融稳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附件: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金融稳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山东省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管理与服务,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稳定重大事项报告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上海 2023年中国民生银行年检考试真题模拟汇编(共243题)

上海  2023年中国民生银行年检考试真题模拟汇编(共243题)

上海 2023年中国民生银行年检考试真题模拟汇编(共243题)1、运营管理部结算管理中心下,设有的岗位包括()(多选题)A. 结算账户管理岗B. 现金出纳管理岗C. 支付工具管理岗D. 章证押管理岗试题答案:A,B,C,D2、财签约业务的借记卡为()(多选题)A. 建立卡折关联的借记卡B. 已签约“钱生钱B”理财的借记卡C. 附属卡D. 作为个人贷款账户的借记卡试题答案:A,B,C,D3、大额支付核实管理办法规定,对大额支付核实的方式主要包括()核实(多选题)A. 事后B. 电话C. 上门D. 当面E. 事前试题答案:B,D4、民生银行的大部分外汇资金存放在境外帐户行,帐户行每日以()电文的形式向民生银行发账户对账单(多选题)A. MT900B. MT202C. MT940D. MT950试题答案:C,D5、县域支行岗位设置和人员配置的原则()(多选题)A. 符合运营职能原则B. 符合风险控制原则C. 符合动态配置原则D. 兼顾成本、服务与储备原则试题答案:A,B,C,D6、会计集中处理系统由()构成(多选题)A. 前台图像上传系统(BDS系统)B. 集中处理系统(CPC系统)C. 紫枫验印系统D. ISP系统试题答案:A,B7、柜台挂盘交易的挂单类型包括()(多选题)A. 正常挂单B. 1对多挂单C. 止盈追加挂单D. 止损追加挂单试题答案:A,B,C,D8、按照民生银行单位对账管理办法的规定,关于半年对账范围描述正确的是()(多选题)A. 长期不动户,但结转前最后一笔非结息发生额且所属对账周期内未完成对账的,应进行一次对账B. 未发生变动或仅发生自动转存的单位(含同业)定期存款可不纳入对账范围C. 经民生银行信贷管理部门认定的单位不良贷款可不纳入对账范围D. 经票据业务部确认的因贴现而开立的贴现过渡户和代理贴现过渡户可不纳入对账范围E. 账户状态为“久悬”或“不动户”的所有账户可不纳入对账范围试题答案:A,B,C,D9、根据民生银行《资产业务受托支付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对贷款资金正确的控制包括()(多选题)A. 采用自主支付方式的,贷款可直接发放至借款人结算账户内,对其结算账户除进行网银出款控制外,无需另行进行结算控制B. 采取受托支付方式的,贷款只能发放至资金监管账户,通过民生银行贷款管理部门审批后才能转入其结算户,再实施对外支付C. 采取组合支付方式的,只有借款人支付触发受托支付金额,才需开立资金监管账户,实施受托支付管理D. 借款人单笔对外支付金额未超过触发金额时,可采用自主支付方式,超过触发金额则采取民生银行受托支付的方式试题答案:A,B,D10、下列清算指令中有()经过经办即能够生效。

民生银行个人经营性贷款管理办法

民生银行个人经营性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ﻫ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的个人经营性贷款是指我行对符合条件的小型私营企业业主(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自然人发放的,用以支持其生产经营及其他合理性投资需求的人民币贷款业务。

ﻫﻫ第二章借款人条件ﻫ第二条借款人及所经营企业的条件1、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有良(一)借款人要符合以下条件ﻫ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口碑,为其经营业务的实际拥有者或控制人;ﻫ2、如借款人为小企业主,在经办行所在城市有固定的居所;如借款人为小业主之外其他自然人,要求至少应有二年以上行业经验,贷款投资对象和所支持行业符合国家政策并具有良好发展前景.ﻫ(二)小企业主经营企业的条件1、具有合法营业执照并在经办行所在城市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3、能够按我行要 2、有一定的行业经验,主营业务突出,有稳定产购销渠道,盈利能力较强; ﻫ求提供3年的连续经营记录,包括财务报表、税单、银行流水等资料;4、守法经营,无不良信用记录,有合法的生产、经营或销售许可(或授权),符合国家关于产业政策、环保政策、生产加工条件和用工制度等方面的规定。

ﻫﻫ第三章贷款要素ﻫ第三条贷款金额贷款金额根据借款人经营状况、还款能力、贷款担保方式和抵质押物价值等因素综合确定,最低贷款金额为30万元。

第四条贷款期限ﻫ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的贷款用途、还款能力和贷款担保方式等因素综合确定,且借款人年龄加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0年。

ﻫ采取房屋抵押方式的,贷款期限原则上最长为5年;对于具有长期稳定租金收入(指承租期限不短于贷款期限且租金基本能覆盖贷款期供)且我行能够控制租金来源的或房屋抵押率较低的(住房抵押率≤50%、商用房抵押率≤30%),贷款期限最长可为10年。

ﻫ第五条贷款利率(一)贷款执行利率的确定ﻫ贷款执行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标准执行,浮动比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浮动范围内与借款人协商确定,具体根据我行定价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二)利率调整方式ﻫ利率调整方式由我行和借款人协商确定,贷款期间如遇人民银行利率调整,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双方约定执行。

(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发支付系统银行行别、行号业务标准的通知》(银发〔2003〕189号)

(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发支付系统银行行别、行号业务标准的通知》(银发〔2003〕189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发支付系统银行行别、行号业务标准的通知银发[2003]189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为适应我国银行业的发展和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建设的推广应用,现颁发支付系统银行行别、行号业务标准,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人民银行各级分支行会计营业部门、国库部门和办理人民币支付结算业务的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含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及其分支机构、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信用合作社(以下统称银行),应使用支付系统银行行号。

每个支付系统银行行号惟一标识一个银行机构。

二、支付系统推广期间,已运行支付系统的城市,各银行机构可以同时使用支付系统银行行号和电子联行行号,并建立支付系统银行行号与电子联行行号的一一对应关系。

未运行支付系统的城市,各银行机构仍使用现行电子联行行号。

大额支付系统在全国范围推广到位后,各银行机构的电子联行行号停止使用。

三、新设立的银行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银行行别代码书面申请,并出具批准设立该银行的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审核同意后,予以颁发行别代码。

新设立的银行按照规定的程序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申报行号代码。

四、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重新颁发银行行别、行号标识代码和规范客户账号的通知》(银发[1999]406号)。

请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外资银行、城市和农村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

中国人民银行二00三年九月十九日附件1 支付系统银行行别业务标准支付系统银行行别代码采取类别编码方法,实行3位定长数字,由类别代码和顺序编码组成。

其中第一位为类别代码,用于区分不同种类的银行机构,便于金融统计数据的提取;第二、三位为顺序编码,用于标识每一家银行机构。

银行行别代码结构:一、类别代码:1位数字,0-9,标识银行类别。

0-中央银行;1-国有独资商业银行;2-政策性银行;3-其他商业银行;4-非银行金融机构;5、6、7-外资银行;9-特许参与者;8-待分配。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启用2010版银行票据凭证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启用2010版银行票据凭证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启用2010版银行票据凭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0.10.27•【文号】银发[2010]299号•【施行日期】2010.10.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票据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启用2010版银行票据凭证的通知(银发[2010]299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为提高票据凭证的防伪性能,保证票据的流通和安全使用,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启用 2010 版银行票据凭证(以下简称新版票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新版票据凭证调整的防伪工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汇票、非清分机本票纸张使用新型专用水印纸;清分机支票、清分机本票纸张使用新型专用清分机纸;汇票、非清分机本票纸张中增加安全线;所有纸张中增加新型荧光纤维;所有票据凭证均采用双色底纹印刷。

二、关于新版票据凭证印制标准的调整(一)票据号码。

所有票据的号码调整为 16 位,分上下两排。

上排 8 位数字所赋信息相对固定,其中前 3 位为银行机构代码(见附件 1),第 4 位为预留号(暂定为 0),第 5、6 位为省别地区代码(采用全国行政区划代码前两位,见附件 2),第 7 位为票据种类(1 为现金支票,2 为转账支票,3 为清分机支票,4 为银行汇票,5 为银行承兑汇票,6 为商业承兑汇票,7 为非清分机本票,8 为清分机本票),第 8 位为印制识别码;第二排 8 位数字为流水号,仍采用现有的渗透性油墨印刷。

(二)支票。

统一支票底纹颜色,不再按行别分色;现金支票的主题图案为梅花,转账支票、清分机支票主题图案为竹;支票号码前不再冠地名;现金支票上的“现金支票”字样改为黑色印刷。

(三)汇票。

统一汇票(含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底纹颜色,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不再按行别分色;汇票主题图案为兰花;银行汇票号码前一律不再冠地名;银行承兑汇票左上角不再加印各行行徽;取消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左上角无色荧光暗记。

民生银行中小企业批量授信管理办法(试行)

民生银行中小企业批量授信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民生银行中小企业批量授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中小企业风险控制特点,服务中小企业,规范批量授信业务管理,依据《中国民生银行中小企业授信管理办法(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批量授信,是指我行对具有相似特征的客户,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统一的风险控制方案,达到降低风险,从而做到批量处理,提高业务处理速度和降低操作成本的目的。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小企业业务边界范围内的业务。

第二章批量授信基本原则第四条批量授信应符合中小企业事业部总体市场规划及授信政策的要求,坚持收益覆盖风险的原则。

第五条批量授信适用于具有共同控制措施的客户群,可有效控制资金流和物流,能有效覆盖授信风险敞口。

第六条批量授信应坚持贴近市场、区别对待,集中开发、整体授信,核定合理授信限额原则。

第七条中小企业批量授信主要包括批量授信的客户群、批量授信额度、期限、定价以及风险控制措施。

第八条批量授信可以根据客户群的风险特征,定制个性化整体风险控制方案,并按照《中国民生银行中小企业授信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要求,经中小企业金融事业部审定后,可采取差异化的流程、授权、报告格式和合同文本,其中差异化的合同文本须经我行法律合规部门审查同意。

第九条对批量授信实行差异化的转授权,批量授信项下单户授信转授权权限要大于非批量授信项下单户授信转授权权限。

第三章批量授信流程第十条批量授信流程是指在市场调研、市场细分的基础上,从贷前调查、审查审批、放款到授信后管理的全过程。

(相关流程见附件一)第十一条市场调研是指经办机构对当地市场符合批量授信的目标市场容量、同业竞争状况、共同经营特征、金融服务偏好、担保方式等进行调查。

第十二条市场细分是指从地域特征、行业特征、产业链特征、风险缓释特征、产品特征等不同维度对目标市场进行细分,找到产业关联且经营模式、盈利模式和风险控制模式相同或相近的客户群。

第十三条经办行在明确市场细分基础上,调查细分市场的风险特征、风险缓释措施,制定差异化的授信方案,并由客户经理撰写批量授信调查报告。

产品风险管理办法

产品风险管理办法

为加强金融产品与服务的风险管理工作,明确产品风险管理范围,建立健全本行产品风险管理体系,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本行《关于建立产品创新管理体制的通知》(民银发【2022】126 号)、《中国民生银行风险管理委员会风险报告制度(试行)》(民银发【2022】291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金融产品与服务(以下简称产品) ,是指为满足客户金融需求,并为银行创造价值和带来收益的、能够单独销售的金融产品与服务。

按产品推出时间划分,产品可分为创新产品和存续产品。

本办法所称的产品风险,是指本行大公司业务、中小企业、零售银行和金融同业业务条线销售的各类产品所承担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声誉风险、合规风险等。

本办法所称的产品风险管理,是指通过建立完善的产品风险管理制度、控制流程及标准,保证产品生命周期的各类风险得到充分的评估、有效的监控和管理,实现产品经风险调整后收益率的最大化。

本行的产品风险管理遵循“全面覆盖、全程监控、专业分工、统筹管理”的原则。

全面覆盖,指产品风险全面覆盖本行所有业务条线的所有创新产品和存续产品。

全程监控,指对产品销售及运营管理的所有环节进行风险监控。

专业分工,指职能管理部门、产品管理部门、经营机构在不同环节各负其责的产品风险管理体系。

统筹管理,指由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统筹协调,各职能管理部门、产品管理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进行专业化管理的产品风险管理机制。

本行产品风险管理组织架构由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职能管理部门、产品管理部门、经营机构组成。

产品风险管理实行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统筹协调,各经营机构、各产品管理部门承担具体产品风险管理职责,并与各职能管理部门共担产品风险管理责任的管理原则。

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是全行产品风险管理的最高领导和决策机构,负责统筹协调本行产品风险管理各项工作。

其职责主要包括:(一)组织制定本行产品风险管理的政策和基本制度;(二) 审定本行产品风险的控制标准、产品风险评估的关键模型及参数;(三) 根据本行产品风险管理有关规定,对产品风险重大事项进行风险审批;(四) 审议本行产品风险管理报告,对全行各机构的产品风险管理工作进行监督评价。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版)》的通知-财金[2010]21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版)》的通知-财金[2010]21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版)》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版)》的通知(财金〔2010〕21号)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招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中信集团公司、中国建银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其他有关金融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了进一步规范金融企业呆帐核销管理,促进金融企业防范经营风险,及时处置资产损失、充分实现资产保全、增强风险抵御能力,现将《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财政部二〇一〇年四月十日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有效防范经营风险,及时处置资产损失,切实提高资产质量,充分实现资产保全,增强金融企业风险抵御能力,促进金融企业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城乡信用社等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金融企业)适用本办法。

证券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呆账是指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符合本办法认定的条件,按规定程序核销的债权和股权资产。

第二章呆账的认定第四条金融企业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债权或者股权可认定为呆账:(一)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相关程序已经终结,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法院依法宣告借款人破产后3年以上仍未终结破产程序的,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经法院或破产管理人出具证明,确实不能偿还的债权。

2020年财政部《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版)》-财金【2010】21号

2020年财政部《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版)》-财金【2010】21号

作者:非成败作品编号:92032155GZ5702241547853215475102时间:2020.12.13财政部《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版》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版》的通知财金〔2010〕21号(全文有效)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招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中信集团公司、中国建银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其他有关金融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了进一步规范金融企业呆帐核销管理,促进金融企业防范经营风险,及时处置资产损失、充分实现资产保全、增强风险抵御能力,现将《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版)财政部二〇一〇年四月十日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有效防范经营风险,及时处置资产损失,切实提高资产质量,充分实现资产保全,增强金融企业风险抵御能力,促进金融企业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城乡信用社等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金融企业)适用本办法。

证券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呆账是指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符合本办法认定的条件,按规定程序核销的债权和股权资产。

第二章呆账的认定第四条金融企业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债权或者股权可认定为呆账:(一)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相关程序已经终结,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法院依法宣告借款人破产后3年以上仍未终结破产程序的,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经法院或破产管理人出具证明,确实不能偿还的债权。

中国民生银行放款中心操作规程

中国民生银行放款中心操作规程

中国民生银行放款中心操作规程中国民生银行放款中心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范授信操作和授信档案治理过程中的风险,对授信操作程序和授信档案进行科学化、规范化的治理,依照《中国民生银行放款中心治理方法》(试行)以及其他授信业务有关治理规定,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所说的授信业务包括综合授信、贷款、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保函、保理、贸易融资、票据承兑等对公授信业务。

第二章放款中心操作流程第三条放款审核的差不多操作程序分为授信资料的报送、授信资料的受理和审核、授信资料要素审核、合同的签订和审核、验印、通知放款、综合业务系统的信息录入、授信资料归档及权益凭证的治理、信贷台账和信贷登记系统登录等环节。

第四条放款中心办理业务的差不多流程如下图:第三章授信资料的报送第五条报送的授信资料必须满足有关授信业务治理制度要求,客户经理要确保授信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

第六条按授权权限经各级有权人审批同意的授信业务资料和《中国民生银行授信发放审查表》(连同《中国民生银行授信业务资料移交清单》)由授信审批部门移交放款中心审核。

第七条经办行要按各项授信业务的操作细则,补充、完善授信资料,将补充、完善的授信资料送放款中心签收、审核。

第八条授信审批通过后,经办行要依照授信终审意见的要求,具体落实授信条件,并依照授信条件落实情形填写《中国民生银行授信项目终审条件落实确认书》(见附件1)。

第九条放款中心收到授信资料时,需在《中国民生银行授信业务资料移交清单》(附件2)签收。

第四章授信资料的审核第十条放款中心要按照授信业务的有关规定、授信审批意见及具体授信业务的资料清单,对授信业务进行审核。

审核的要紧内容包括:一、授信资料的齐全性:所上报的授信资料必须齐全,符合授信业务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不得漏报;二、授信资料的有效性:1、审核营业执照、贷款卡等是否年检,是否有效;2、审核法人代表证明书、授权托付书等是否有效,授权是否明确等;3、审核董事会决议是否有效,决议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公司法等的有关规定;4、其他;三、授信审批条件落实情形1、审核授信终审条件是否得到完全落实,手续是否完备,不能落实的事项是否经有权人批准。

建筑施工企业授信管理操作规程

建筑施工企业授信管理操作规程

附件:建筑施工企业授信管理操作规程为加强中国民生银行石家庄分行与建筑施工企业的合作,达到银企合作,共同发展的目的,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对经省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推荐,中国民生银行石家庄分行考察认可的建设施工企业,中国民生银行石家庄分行可以给予一定的授信支持,该授信可以由不指定工程的基本授信和指定中标工程的授信两部分组成。

一、建筑施工企业的基本授信(一)建筑施工企业的基本授信,是指根据中国民生银行的有关授信政策,对经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推荐,中国民生银行石家庄分行考察认可的优质建筑施工企业、或提供中国民生银行石家庄分行认可的企业进行担保、资产抵押或质押等担保方式,给予建筑施工企业用于投标保函、预付款保函、履约保函、开立银行承兑汇票或流动资金周转的授信。

(二)建筑施工企业的基本条件1、注册成立三年以上或主要股东在本行业从事三年以上;2、具备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二级以上资质;3、合法经营,在质量、安全、用工、支付工程款、拖欠民工工资等方面无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4、经营情况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有按期偿还债务的页脚内容1能力,过去无拖欠银行借款本息的不良记录;5、中国民生银行石家庄分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担保方式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基本授信可以采取以下担保方式中的一种,也可同时采取其中的多种联合担保方式。

1、对总资产在2亿元以上,且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资质在一级以上的优质企业,中国民生银行石家庄分行在对企业的资产负债情况进行评估后,可以给予一定的信用额度,用于企业对外开立投标保函等;2、有中国民生银行石家庄分行认可的企业进行担保;3、以房产、土地等中国民生银行石家庄分行认可的资产抵押;4、以中国民生银行石家庄分行认可的应收账款或其他动产进行质押;5、其他中国民生银行石家庄分行认可的担保方式。

(四)授信额度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基本授信额度,根据具体申请人的资产负债情况以及相应的担保方式、质押、抵押资产的情况,进行综合考虑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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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银行中小企业授信管理办法(民银发[2010]202号)中国民生银行中小企业授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小企业授信业务管理,明确中小企业授信业务流程、岗位职责,促进中小企业授信业务健康发展,依据《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改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以及《中国民生银行中小企业风险管理政策》,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授信,指对非自然人客户的表内外授信。

表内授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理、拆借和回购等;表外授信包括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总行授权中小企业业务边界内的授信业务。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事业部总部为中国民生银行中小企业金融事业部。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中小企业授信人员是指从事中小企业授信调查、审查、审批、放款、贷后管理、清收的所有人员。

第二章指导原则第六条为了实现风险可控、业务发展的经营目标,中小企业授信工作须遵循以下原则:(一)全面风险管理原则风险管理全面覆盖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和市场风险,风险管理贯穿于市场规划、贷前调查、贷中审查审批和贷后管理的全过程,风险管理是全体员工的责任,从事中小企业授信业务相关的每位员工都是风险防范的重要环节。

(二)合规性原则中小企业授信人员开展授信业务,必须遵循《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遵循央行和银监会的政策指引和监管规定,遵循银行业协会的行业协议以及有关国际惯例。

(三)风险与收益匹配原则中小企业授信业务除考虑自身的风险承担能力、市场竞争因素外,还必须从我行的利益出发,考虑我行的资金成本、运营成本和所承受的风险,按照风险收益平衡原则合理定价,并按照收益水平确定中小企业授信业务一定的风险容忍度。

(四)统一授信原则中小企业授信业务应按照监管部门和我行统一授信的要求,制定授信标准和程序,统一考虑集团和单一客户的授信额度,统一管理授信风险。

(五)重视第一还款来源原则中小企业授信应特别注重客户的资信实力,第一还款来源是审核授信的首要考虑因素,避免在风险评估中过于依赖客户提供的担保条件,但同时亦应重视担保对授信风险的缓释作用。

(六)尽职免责原则中小企业授信人员在授信工作中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规章和我行中小企业业务规章制度,勤勉尽职的履行职责,实行尽职者免责。

第三章授信调查第七条授信调查,指从接受授信申请开始,经过资料收集、调查分析、完成贷前调查报告、出具明确的授信建议、直至形成完整的送审资料报送审查审批部门的整个过程。

参与中小企业授信业务调查的人员包括客户经理、风险经理和业务部负责人。

(一)客户经理客户经理为授信调查第一责任人,负责接受授信申请,收集和整理授信资料,核实信息,撰写授信调查报告,明确个人授信建议,对授信资料和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

(二)风险经理风险经理对客户经理提交的授信调查报告进行风险分析,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填写风险评价意见。

风险经理为授信调查第二责任人,对授信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负责,对风险评价意见的客观性、公正性负责。

(三)业务部负责人中小企业业务部门负责人承担本单位中小企业业务受理和授信调查工作的领导责任。

第八条客户经理和风险经理共同负责中小企业授信调查工作,其中客户经理是贷前调查的第一责任人,对授信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撰写授信调查报告,风险经理对授信资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负责,撰写风险评价意见。

第九条授信调查的原则:(一)实地调查原则。

必须对授信申请人进行实地调查,获取第一手资料,不得仅凭授信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完成所需的调查报告。

(二)双人调查原则。

授信业务调查必须执行客户经理和风险经理(或业务部负责人)双人调查制度。

(三)合规性原则。

中小企业授信业务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外部监管机构及我行的相关制度规定;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政策、法规明文规定向禁止或限制的行业、企业提供授信。

(四)客观公正原则。

对授信申请人提供的信息不可盲从、不可偏信,须客观公正地开展授信调查,保证授信调查的独立性、客观性。

(五)完整性原则。

授信调查前应该设计充分、完整的调查方案(包括调查方式、调查程序、调查内容、调查重点等),尤其强调对非财务信息的调查,以获得授信审批所需的完整信息。

(六)信息核实原则。

通过向授信申请人往来企业或知情人,如银行同业、中介机构、政府管理部门、专家等咨询,或通过公开信息搜集(如新闻媒体、网站等),核实所获取信息的真实性。

(七)回避原则。

授信调查人员应主动回避《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关系人所申请的授信业务。

第十条授信申请人必须满足的基本条件:(一)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产权明晰,治理结构健全、管理基本规范,工商年检合格;(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照章纳税;用工、薪资制度符合国家和当地政府管理规定;(三)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要求;(四)持有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卡并通过年检,无不良信用记录;(五)授信申请人的实际控制人无不良嗜好,无刑事处罚记录。

第十一条具有以下特征的中小企业授信业务应重点调查(一)申请人主营业务不突出,盲目扩展、多元化经营,具有明显投机行为;(二)申请人为股权关系复杂、关联往来频繁的民营集团内融资平台;(三)申请人互保金额大、涉及高风险担保圈,或涉及未决诉讼、存在较大代偿可能;(四)授信申请无合理贷款用途的;(五)申请人实际控制人有不良嗜好,涉及“黄赌毒”;(六)申请人实际控制人超实力投资、过度举债、涉及民间借贷、信誉状况欠佳;(七)申请人在他行有不良记录的中小企业客户、或他行退出的;(八)申请人无实业经营,以投资管理、资本运作为主。

第十二条授信调查重点应依据不同的授信产品确定,如产品管理办法有明确规定的,按产品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要求进行。

第十三条中小企业风险管理部门可根据业务需要,针对不同授信业务特点,设计和颁布差异化的授信资料清单、授信调查报告格式、风险评价意见格式、评审报告格式和授信后检查报告格式,经颁布后实施。

第十四条中小企业授信调查原则和相关要求具体按照《中国民生银行中小企业金融事业部授信调查操作规程(试行)》执行。

第四章授信审查、审批、评审监督和贷审会第十五条授信审查是指从政策、行业、经营、担保、方案等方面全面评价、评估授信项目风险,供有权审批人决策参考的过程;授信审批,指根据对中小企业授信差别化授权原则,在受权范围内,对授信申请做出决策的过程。

参与中小企业授信审查、审批的人员包括评审经理、各级有权审批人、评审后督人员。

(一)评审经理评审经理履行授信审查职责,包括对授信项目进行技术审查和风险评估,揭示授信风险,完善授信方案,形成授信评审报告,出具明确的信贷建议。

评审经理对审查过程的合规性和审查意见的合理性承担责任。

(二)各级有权审批人各级有权审批人在授权范围内,独立审批、出具明确的审批结论,对审批结论客观性、公正性、合理性负责。

(三)评审监督人员评审监督人员对事业部风险总监转授权并派驻分行风险官、主审人等其他授信审批受责人审批的项目进行评审监督;对事业部领导交办的特定事项进行评审监督;根据监督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和管理建议。

第十六条中小企业授信审查、审批原则(一)政策导向原则。

中小企业授信审查、审批应遵循中小企业风险管理政策和授信政策。

(二)以客户为中心原则。

根据中小企业授信特点和市场竞争情况,针对客户的不同需求,实行差异化的授权、差异化的流程,有效识别风险。

(三)收益覆盖风险原则。

坚持高收益,在有效识别风险的基础上,防范和控制风险,通过风险定价,实现收益覆盖风险,充分抢抓市场商机,达到业务发展和风险控制的动态平衡。

(四)风险分散原则。

加强资产的组合管理,根据行业研究和市场规划,确定重点开发的行业和企业,通过行业和区域授信的比例控制,防止授信过于集中于某些行业和领域,达到风险分散的目的。

第十七条授信审查、审批要求和相关依据(一)授信审查、审批应当独立、客观、公正,遵循行业评审技术规范和我行尽职审查的有关要求。

(二)审查、审批人必须出具明确的审查审批意见。

审查、审批人员原则上只能出具同意、有条件同意、续议和否决四种意见。

(三)评审人员主要依托授信客户提交资料、客户经理授信调查报告、风险经理风险评价报告以及中小企业业务部负责人审查意见等纸质材料和授信风险管理系统信息等非纸质材料进行授信审查,审查方式以非现场审查为主(四)评审人员认为有必要现场了解情况的,可到申请人经营场所了解相关信息,如会见申请人或担保人相关人员,须在业务经办人员陪同下进行。

第十八条授信审查、审批重点(一)授信申请人是否为我行中小企业市场规划和授信政策;(二)授信申请人是否符合我行规定的准入条件,贷前调查内容是否完整;(三)授信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表面真实性、合规性审查;(四)授信客户信用评级审查;(五)我行历史授信情况审查;(六)授信申请人、授信项目的审查和评价对其认为授信调查报告和风险评价报告中关于客户基本信息、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信用状况、生产经营、财务管理、项目合规性和经济性等未揭示、不完整、分析不到位、判断不合理的方面进行补充说明和分析评价。

(七)担保方式和担保能力审查(八)授信方案合理性和可行性审查。

(九)审查、审批重点应依据不同的授信产品确定,如产品管理办法有明确规定的,按产品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要求进行。

第十九条审批方式授信项目由各级有权审批人依据我行中小企业授信政策、市场规划及评审标准在其受权范围内进行专业审批,具体审批方式包括独立终审、贷审会审议。

第二十条授权管理中小企业授信审查审批实行差别化授权,授信业务授权遵循“授权到人,责任到人;统一标准、差别授权;定期考核,适时调整”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中小企业金融事业部授信审查、审批原则和相关要求具体按照《中国民生银行中小企业金融事业部审查审批规程(试行)》执行。

第二十二条贷审会贷审会是授信管理权利机构,以保持业务的稳健发展、良好的资产质量为目标。

事业部贷审会接受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指导、监督和检查。

(一)贷审会人员设置事业部总部贷审会设主任委员和秘书长各一名,主任委员由风险总监担任,秘书长由风险总监提名、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批。

分行/区域贷审会设主任委员和秘书长各一名,主任委员由事业部派驻分行风险官(主审人)担任、秘书长由派驻中小风险官(主审人)提名、事业部审批。

(二)贷审会议事规则总部每次贷审会应到委员(或参加表决的委员)原则上不低于5名,其中包括贷审会主任委员或秘书长。

分行/区域每次贷审会应到委员(或参加表决的委员)原则上不低于3名,其中包括贷审会主任委员或秘书长。

(三)总部贷审会履行以下主要职能1、审议对特定地区、行业和客户以及创新商业模式的授信限额;2、审议事业部总裁因对事业部内各级审批人的否决意见或授信方案有异议,需提交贷审会审议的项目;3、审议分行/区域提交的仲裁项目,审议提请变更贷审会已批准授信条件的申请,审议对风险总监权限内终审项目的复议事项,审议中小企业金融事业部授信评审中心主审人、负责人认为确系复杂疑难或个人难以判断,并经风险总监同意提交贷审会审议的项目,审议其他经风险总监核准提交贷审会审议的授信申请和其他事项;4、根据总行对事业部授权内容,审议展期、借新还旧、重组授信申请;5、审议经事业部风险总监认定,属于风险度发生重大变化的授信业务、投资项目的补救方案及债务重整方案;6、审议贷审会外聘专家或中介机构;7、其他需要经贷审会集体审议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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