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向21世纪 刑事司法理念(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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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程序治理犯罪的新思想——评《刑事政策视野中的司法理念》

通过程序治理犯罪的新思想——评《刑事政策视野中的司法理念》

我 国现 阶段 的 刑 事 司法 改革 研 究打 造 了理 论平 台 ,促 进 了我 省 刑 事和 解 等 公诉 改革 举措 的顺 利 开 展 。
关键词 :刑事政 策;刑 事司法程序 ;治理犯 罪
【 中图 分 类 号 :D 2 . 1 941 【 献 标 识 码 :A 文 【 章 编 号 :l0 —1 1 (0 9 0 — 5 0 文 9 2 0) 4 0- 2 0 46 【 稿 E期 :2 0 -0 -1 收 l 09 9 1
者费尔 巴哈在 其所著刑法教科 书中首 目的 ,考察国家 与社会组织反犯 罪斗 所采取的措施即 “ 司法处 遇” ,对防止
先使用的。 费尔 巴哈认为 , 刑事政策是 争措 施的社会效果 ,并据 以作 出 犯 犯 罪 人 的 再 犯 和 重 返 社 会 采 说 ,是 极 合理而有效的反应 ” 。刑事政策 学 为重要的 。日本学者大谷买在其 所著 国家据 以与犯 罪作斗争的惩 罚措施的 罪 “ 刑事政策学》 中的 “ 犯罪人的处遇 ” 一 总和 ,是 “ 立法国家的智慧” 。法国学 的上述研 究方法及其 内容 其实早 已为 《 的 《 刑事政策的 主要体系》 一书中认 希 泊 尔 ( Hip d 指 出 : “ 事 政 策 年来 ,随着我 国学者将在西方 国家刑 V. p e 就 刑
“ 此 界 定 的 刑 事 政 策 在 概 念 、体 系 、 制度 的合理化问题 一直是刑事政策 学 序的改革中来 , 如 青年学者马明亮在 《 恢
即便存在 , 也只是 复 性司法的程序化 》一文中称这 种新 内容 上自然与我 国对刑事政策 的理 解 研究中的薄弱环节 。 通 。其理论 大为不 同。 他 强调 , 刑事政策是- I 片 面 地 关 注 法 官 的 量 刑 活 动 是 符 合 刑 思 想为 “ 过程序治理犯 罪” ” “ -' Q 精髓亦如 《 事政策视 野中 的司法理 刑 科 学” 是研究 国家和社会基 于特定 事政策 的目的性 ,而 对于程序问题 则 ,“

司法理念的概念和特征(一)

司法理念的概念和特征(一)

司法理念的概念和特征(一)司法理念的概念与特征司法理念是指在司法活动中所体现和追求的基本价值观念和思维方式。

它对司法工作的方向、目标和方法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司法理念的定义•司法理念是法治社会中司法实践的基本准则和原则,是司法活动中的道德规范和精神追求。

•司法理念是司法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价值观念体系,反映了司法机关对公正、公平、公开、高效的追求。

司法理念的特征1.公正性:司法理念要求法官在审判中不偏不倚,不受任何歧视和偏见的影响,依法公正裁判。

2.公平性:司法理念要求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确保他们的权益得到平等保护。

3.公开性:司法理念要求司法活动透明、公开,确保公众能够了解和监督司法机关的工作。

4.高效性:司法理念要求司法机关及时、迅速地审理案件,保证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尊重人权:司法理念要求司法工作应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6.法治原则:司法理念以法律为基础,依法审理案件,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

7.独立性:司法理念要求司法机关独立于行政和立法机关,自主行使审判权。

8.尊重事实:司法理念要求从事实出发,客观公正地查明案件的真相,确保裁判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司法理念的意义•司法理念是构建法治社会的基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

•司法理念对于司法机关的规范和职业道德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提升司法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司法理念的落实可以增强人民对司法公正的信任和支持,维护社会稳定和法律权威。

司法理念的实践•司法机关应通过加强司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推动司法理念在实践中的贯彻落实。

•司法机关应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机制,确保司法活动符合司法理念的要求。

•司法机关应积极与其他行政部门和社会组织合作,共同推动司法理念的实践。

•司法机关应加强对公众的法律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司法理念的认知和理解。

总结司法理念是司法工作的基本准则和价值追求,它的核心是公正、公平、公开、高效。

刑事审判理念更新行动自觉问题

刑事审判理念更新行动自觉问题

刑事审判理念更新行动自觉问题刑事审判理念更新行动自觉问题导语:近年来,我国法治建设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刑事审判也在不断完善和创新。

然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变革,刑事审判理念是否能够及时更新和行动自觉,成为了一个令人关注的问题。

本文将通过深入分析刑事审判理念的更新需求、行动自觉的重要性以及我个人对这个问题的理解,旨在提供对刑事审判改革的一些思考和建议。

一、刑事审判理念更新的迫切需求1.1 法律多元性与改革推动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法治建设的深化,法律制度逐渐多元起来。

刑事审判理念的更新必然要顺应法律多元性的要求,及时调整和改进原有的理念。

只有在不断更新的法律环境中,才能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变革和法治建设的需求。

1.2 司法公正与权利保障刑事审判在法治社会中扮演着保障司法公正和权利保障的重要角色。

刑事审判理念的更新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只有在不断更新和深化审判理念的指导下,才能更好地实现刑事审判的公正与权利保障。

1.3 司法体系完善与职业化要求随着我国司法体系的不断完善和专业化的发展,对刑事审判理念的更新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要适应司法体系职业化的需要,刑事审判理念必须更新,以更好地适应司法实践和社会需求的变化,提高司法效率和判决准确度。

二、刑事审判理念行动自觉的重要性2.1 深化法治建设刑事审判理念行动自觉不仅能够提高司法公正,还能够深化法治建设。

只有理念与行动相结合,才能真正实现审判的公正、公平和公正,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任和对法治的认同。

2.2 转变审判习惯全面更新和行动自觉的刑事审判理念有助于转变审判习惯,增强审判活动的规范性和科学性。

只有在行动中不断修正和优化审判方法,才能更好地适应新的社会需求和法治建设的要求。

2.3 提高司法效率刑事审判理念的更新和行动自觉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

通过优化审判方法、加强审判流程和提高评估标准,可以更快、更准确地判决案件,确保案件的公正和及时性。

检察 司法理念

检察 司法理念

检察司法理念
检察司法理念是指检察机关内部对于职责使命、工作目标和
价值追求的理念和观念。

检察机关是国家权力的一部分,负责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社会公平正义,其司法理念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法治建设和人民群众的利益。

在现代社会,检察司法理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法律至上:检察机关始终坚持法律至上,将法律作为执法与办案的基础和准绳,依法行使检察职权,保护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2. 公正司法:检察机关坚持公正司法原则,不受任何非法干预,执法公正,对所有涉案当事人一视同仁,不偏不倚地履行审查起诉、公益诉讼、监督司法等职能。

3. 充分保障人权:检察机关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保障嫌疑人、被告人、申诉人等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尊重人权,规范办案程序,杜绝任何非法处罚和滥用权力的行为。

4. 服务社会:检察机关积极履行法律监督、公益诉讼等社会职能,关注民生热点问题,主动参与社会治理,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教育,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5. 转变职能观念:检察机关不仅仅是法律实施者,还是法治建设者,着力提高自身的专业能力和素质,加强团队合作,推动改革创新,不断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总之,检察司法理念是检察机关的价值追求和工作准则,旨在保障法律的实施和人权的保护,推动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这些理念的贯彻落实,将为检察机关的工作提供指导和保障。

国际刑事司法与国际刑事法院的作用与发展

国际刑事司法与国际刑事法院的作用与发展

国际刑事司法与国际刑事法院的作用与发展国际刑事司法的作用越来越受到全球社会的重视,国际刑事法院(ICC)作为国际刑事司法的主要机构之一,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国际刑事司法的基本理念、国际刑事法院的成立与运作,以及其在国际社会中的发展和影响。

一、国际刑事司法的基本理念国际刑事司法是基于个人刑事责任的概念,强调在国际刑事法领域中追究个人的刑事责任,并对国际犯罪进行调查、起诉和审判。

其基本理念是通过追究个人责任来维护全球和平与安全,并确保公正和法治原则得到尊重。

二、国际刑事法院的成立与运作国际刑事法院是第一个具有全球管辖权的国际刑事法院,它的成立可以追溯到1998年的罗马统计规约。

该法院的设立旨在解决国际间犯罪行为的问题,并确保持久的和平。

国际刑事法院的主要任务是调查和起诉四种类型的犯罪:种族灭绝罪、战争罪、危害人类罪和侵略罪。

国际刑事法院的运作主要通过三个机构实现:法院本身、检察机关和注册机构。

法院由18位法官组成,负责审理案件。

检察机关负责调查和起诉犯罪行为。

注册机构则负责提供行政和法律支持。

三、国际刑事法院的作用国际刑事法院在国际刑事司法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

首先,它有助于防止和制止国际犯罪行为的发生,通过追究个人责任,对潜在罪犯起到强大的威慑作用。

其次,国际刑事法院为受害者提供了追求公正和赔偿的渠道,保护受害者权益。

此外,国际刑事法院还促进了国际间的合作与对话,通过国际合作共同应对全球的犯罪威胁。

四、国际刑事法院的发展与影响国际刑事法院的发展取得了显著的成果。

自其成立以来,国际刑事法院已经审理了多起重要案件,并对犯罪行为制定了一系列的判例。

这些判例不仅为国际刑事司法奠定了基础,也对国际法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然而,国际刑事法院也面临一些挑战与问题。

首先,一些国家对国际刑事法院持怀疑态度,不愿接受其调查和起诉的权力。

其次,法院面对着执行判决的困境,无法强制执行逮捕令和逮捕犯罪嫌疑人。

国际刑法的理念与功能

国际刑法的理念与功能

国际刑法的理念与功能国际刑法是指由国际社会共同制定的用来惩治全球犯罪行为的一套法律规范和制度。

它的理念和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障和维护全球公正与正义国际刑法是为了保障和维护全球公正与正义而设立的。

在过去的几个世纪中,由于国家间的不断冲突和竞争,导致了一系列重大的犯罪行为,如战争罪、种族灭绝、针对妇女和儿童的暴力行为等。

这些行为破坏了全球的和平、安全和稳定,损害了人类的尊严和价值。

因此,国际刑法的理念和功能在于惩治这些犯罪,并促进公正和正义。

2. 保障人权和人道主义国际刑法的另一个重要理念和功能在于保障人权和人道主义。

在国际刑法制定的过程中,人权和人道主义的原则被广泛地应用。

例如,国际刑事法院成立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人权和人道主义,并确保犯罪者受到应有的惩罚。

通过这种方式,国际刑法发挥了保护全球人权和人道主义的重要作用。

3. 扩大国际刑事司法的适用范围国际刑法的一个重要功能在于扩大国际刑事司法的适用范围。

在过去,只有国内法律适用于某些犯罪行为,国际刑事司法则被认为是非法干涉国家主权。

但是,随着国际社会越来越重视全球犯罪的影响和危害性,国际刑法逐渐得到认可和接受。

通过国际刑事法院和其他国际组织的努力,国际刑事司法的适用范围逐渐扩大,越来越多的犯罪行为被纳入国际刑法的适用范围。

4. 确保国际刑事司法的公正和独立国际刑法的理念和功能也包括确保国际刑事司法的公正和独立。

这是因为国际刑事司法需要保持中立,避免被任何一方政府或组织操纵或控制。

在国际刑法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公正和独立的原则被广泛应用。

例如,在国际刑法的制定过程中,国际社会通过对各种意见和观点的充分讨论和辩论,确保了全球刑事司法制度的公正和独立。

总结:国际刑法作为全球犯罪惩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保障全球公正与正义、保障人权和人道主义、扩大国际刑事司法的适用范围、确保国际刑事司法的公正和独立等多项重要职责。

可以说,国际刑法是维护全球秩序和安全的重要法律体系之一,它的理念和功能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现代司法理念与司法公正刘皓法律论文网司法制度论文.doc

现代司法理念与司法公正刘皓法律论文网司法制度论文.doc

现代司法理念与司法公正/刘皓法律论文网_司法制度论文伴随着司法现代化建设中法院改革的实践,司法公正的价值观念以深深根植于广大法官的心中,与之相适应,其蕴含的司法民主、独立、公开、中立、统一的观念,以及对司法权进行监督制约,是审判管理动态性和非行政华、重视程序价值、强化法官职业化建设等一系列符合审判规律,代表司法改革发展趋势的现代司法理念,也日趋形成并得以强化。

现代司法理念与司法公正的关系在中国现行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法官独立办案受到诸多限制和妨碍,在体制的限制下,我国确实尚未形成法官个人司法理念的发挥的空间和自由,社会转型期的思想混乱和道德示范也对法官个人理念的形成和坚持造成了各种障碍。

但是,即使在这样的环境法官的也是必需的,而且一个真正的法官必须把理念的形成作为自身基本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此背景下,司法公正便应运而生。

司法理念是知道司法制度设计和司法实际动作的理论基础和主导的价值观,也是基于不同的价值观(意识形态或文化传统)对司法的功能、性质和应然模式的系统思考。

现代司法理念是现代化法制原则的结晶,是法律文化的积累,是司法客观规律的集中反映。

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司法中立、司法公正、司法独立、司法民主、司法公开、司法效率、司法廉洁、司法程序、司法职业化等。

同时,现代司法理念作为一种系统的理论提出来,其意义在于:首先,司法制度在设计中应该有系统成熟的理念作为基础,准确不足会导致法律之间的不统一,影响法律制度的稳定性,其次司法改革首先是理念的变革,没有形成相对成熟的理念对其进行指导。

容易导致改革的盲目性;第三,理念的匮乏会造成思想的混乱、信仰的缺失,仅靠口号和群众运动式的动员不可能真正树立起司法的权威。

司法公正是法的自身要求,也是依法治国的要求,其基本内涵是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体现公平、平等、政党、正义的精神。

司法公正的主题是以结合为住的司法人员。

司法公正的对象包括各类案件的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

中国需要什么样的司法

中国需要什么样的司法

21世纪:中国需要什么样的司法权力?阅读次数:5824信春鹰司法改革是近年来中国社会的重要话题之一。

党和国家的领导人的讲话,学术界连篇累牍的文章,此起彼伏的研讨,司法界一个接一个的改革措施,似乎该写的都已经变成了白纸黑字,该说的都已经充分表达,能实践的都已经操作了。

然而,在这么多的努力之后,人们对司法改革的成果评价甚低,失望经常大于期待。

因此有人认为,司法改革的现有资源已经穷尽,改革家和学者们似乎应该改弦更张,为依法治国寻找下一个改革热点。

这当然是不可取的。

对于建议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样一个宪法目标来说,一个现代化的司法制度是不可回避的条件。

这不仅仅是一个法理学命题,也是法治自身的逻辑。

所以,不管改革的道路如何曲折,我们都只能一往无前。

当然,司法改革是一项长期的任务,不是一次界限清楚的活动。

社会在发展变化,维护社会公正的司法也要随之调整。

从全球范围看,不管是实行三权分立制度的国家,还是实行议会至上制度的国家,都在进行司法改革。

不同国家司法改革的动因不同,因此改革的目标也不同。

例如,在很多法治成熟的国家里,司法改革经常是技术性和功能性的,例如,简化繁琐的司法程序,或者扩大非诉讼解决争端的范围,以解决诉讼成本过高和诉讼拖延等典型问题。

在发展中国家里,司法改革的呼声和目标更倾向于建构司法独立,防止司法腐败等制度建设。

和其他国家正在进行的司法改革相比,中国的司法改革有着自身的特殊性,其深度和广度是任何其他国家所进行的司法改革都不能比拟的。

从深度上讲,中国正在把一个根据计划经济和行政权力至上模式设计的司法制度改革成为现代化的、对内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对外和国际规则相衔接的司法制度。

从广度上讲,中国的司法改革是全方位的,既包括制度层面的改革,也包括技术层面的和文化层面的改革。

这种特殊性决定了司法改革的难度。

因此,在评估司法改革的成就,推进司法改革进程的问题上,我们必须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思路出发,根据我国社会转型时期的特点,站在政治体制改革的高度来认识司法改革问题。

新时代司法理念 意义

新时代司法理念 意义

新时代司法理念意义
新时代司法理念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指导司法实践:新时代司法理念可以指导司法实践,使司法活动更加符合司法规律的理性观念,从而推动司法实践的进步和发展。

2. 维护司法公正:更新司法理念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需要。

司法公正是司法工作的生命和灵魂,缺乏现代司法理念就难以保证司法公正,也就无法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

3. 推动法治建设:新时代司法理念有助于推动法治建设进程。

司法是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新司法理念可以推动司法制度的完善和发展,从而推动整个法治建设的进步。

4. 摒弃机械司法:新时代司法理念有利于摒弃机械司法的思想倾向,树立正确的司法理念。

司法本质上是一个能动的适用并解释法律的动态过程,而不是按部就班的静态推演过程。

更新司法理念可以帮助司法人员更好地理解和适用法律,提高司法效率和质量。

综上所述,新时代司法理念的意义在于指导司法实践、维护司法公正、推动法治建设以及摒弃机械司法等方面。

这些意义共同构成了新时代司法理念的重要价值和作用。

现代司法理念体系

现代司法理念体系

现代司法理念体系一、引言现代司法理念体系是构建法治社会、保障公平正义的重要基础。

它以法律原则、法律规则和法律精神为核心,通过一系列的司法理念,指导着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司法活动中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正与公平。

二、现代司法理念体系的内容1. 司法独立司法独立是现代司法理念体系的核心原则。

它要求司法机关在行使职权时不受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保证司法裁判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同时,司法独立并不意味着法官或检察官可以独断专行,他们必须依照法律和事实进行裁决,确保司法的公正和权威性。

2. 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现代司法理念体系的基本要求。

它要求司法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须遵循法律和事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偏不倚、不枉不纵,做到公正无私、平等对待。

同时,司法公正也包括裁判结果的公正,即裁判结果应当符合法律和事实,体现社会正义和公平。

3. 司法公开司法公开是现代司法理念体系的基本原则。

它要求司法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应当透明、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通过司法公开,可以提高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增强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和支持。

4. 当事人平等当事人平等是现代司法理念体系的基本原则。

它要求司法机关在对待当事人时应当遵循平等原则,不偏袒任何一方,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当事人平等并不意味着双方当事人可以享有同样的权利和义务,而是要求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公正地对待双方当事人,保障其平等参与和陈述意见的权利。

5. 程序正义程序正义是现代司法理念体系的重要原则。

它要求司法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应当遵循法定程序和规则,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性权利。

程序正义不仅可以保证裁判结果的公正性和合理性,还可以提高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度和满意度。

三、现代司法理念体系的意义现代司法理念体系对于构建法治社会、保障公平正义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它可以帮助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和价值观,提高司法水平和质量;其次,它可以增强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和支持,提高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最后,它可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与发展,维护国家长治久安。

刑事诉讼法的价值理念

刑事诉讼法的价值理念

刑事诉讼法的价值理念刑事诉讼法是国家为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制定的重要法律,其价值理念是指在制定、执行和适用法律时所体现的法律精神和道德理念。

在刑事诉讼中,价值理念是指通过规定诉讼程序、维护公正和法律上的平等,保证刑事诉讼的正当性和有效性。

1.公正性:刑事诉讼法所追求的第一条价值理念是公正。

公正是指在处理具体案件时恪守宪法法律的法治原则,既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又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做到对所有人都公平且公正的处理案件。

公正是保证刑事诉讼正当性和有效性的基本前提。

2.合法性:刑事诉讼法所追求的第二条价值理念是合法性。

合法性是指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必须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

在刑事诉讼中,无论是掌握证据、审理程序还是判决结果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只有充分尊重法律的规定以及尊重被告人及其代理人的诉求,方能保证刑事诉讼的程序合法性,防止弄虚作假。

3.人权保障:刑事诉讼法所追求的第三条价值理念是人权保障,包括对被告人和被害人的权利保护。

被告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都应享有合法权益保护,并要求法律承认自己的权利,同时,案件处理过程中也要依法保障被害人权益,切实维护社会正义。

4.权利平等:刑事诉讼法所追求的第四条价值理念是权利平等。

在刑事诉讼中,法律要求对所有人都保持公正、平等的待遇,并要求法庭在处理案件时不得因被告人的种族、性别、宗教或政治信仰,审理是否有偏见或歧视。

只有遵守公正平等的原则,才能建立起具有法律权威性的司法制度,为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公平提供良好基础。

5.诚实守信:刑事诉讼法所追求的第五条价值理念是诚实守信。

被告人和其代理人在进行申辩时应全面表达其观点,同时也要合法地行使权利,尊重诉讼纪律和法庭规则,并配合司法机关开展工作,保证诉讼程序的公平公正。

总之,刑事诉讼法的价值理念包括公正性、合法性、人权保障、权利平等和诚实守信,这些理念指导了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所遵循的基本原则,也确保了刑事案件的正当性和有效性。

浅谈树立现代刑事司法理念(一)

浅谈树立现代刑事司法理念(一)

浅谈树立现代刑事司法理念(一)目录内容提要 (1)一、树立“打击”与“保护”并重的理念(1)二、树立“实体”与“程序”并重的理念(5)三、树立证据为本理念 (9)四、树立量刑均衡的理念 (14)参考文章 (19)内容提要入世后,我国在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发生了显著变化,对审判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而实践中,一些审判人员思想观念陈旧,角色转换慢,远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体现在刑事审判工作中,主要是以人为本的理念远未树立,重视发挥刑罚的打击犯罪功能,对被告人合法权益保护不够,重实体法,偏面追求实体公正,漠视程序价值,违反程序法办案的情况时有发生;没有树立证据裁判主义理念,对事实的认定抓不着关键,举证、质证、认证说理薄弱;对量刑的均衡关注不够,个案量刑偏轻偏重,裁判不公现象影响了大众对司法的公信度,本文就此几个方面的问题展开讨述,阐述现状,分析原因,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办法。

本文大体分五个部分,除了引言及结语外,主体内容有三个部分,首先阐述“理念”的基本概念,然后分别从树立“打击”与“保护”并重的理念及树立“实体”与“程序”并重的理念、树立证据为本理念,树立量刑均衡的理念这四部分来阐述树立以上司法理念的重要性。

同时也注意到目前司法实践中的司法理念仍在根据深蒂固地影响着人民,要真正树立现代司法理念,实践中用以指导才能使裁判得以维护和促进社会的发展,而不是与社会的发展背离。

引言入世后,我国在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发生了显著变化,对审判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而实践中,一些审判人员思想观念陈旧,角色转换慢,远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体现在刑事审判工作中,主要是以人为本的理念远未树立,重视发挥刑罚的打击犯罪功能,对被告人合法权益保护不够。

改革开放后,我国的经济体制、政治体制、生活方式和社会观念等都发生了有目共睹的变化,法制建设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

今日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秩序的稳定、体制改革的深化和社会文明程度的提升,更要求法制建设同步运行,充分发挥保驾护航的职能作用。

陈兴良

陈兴良

陈兴良陈兴良陈兴良,男,1957年3月21日出生,浙江义乌人。

1977年12月考上北京大学法律系,1981年12月本科毕业,获法学学士学位;同年考入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攻读刑法专业硕士研究生,1984年12月毕业,获法学硕士学位;同年考取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刑法专业博士研究生,1987年12月毕业,获法学博士学位。

目录社会职务研究方向个人著作社会职务研究方向个人著作展开编辑本段社会职务1984年12月至1997年12月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任教,先后任助教(1985年)、讲师(1987年)、副教授(1989年)、教授(1993年)、博士生导师(1994年)。

现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北京大学刑事法理论研究所所长、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比较法学研究会干事,1998年入选国家教委首批跨世纪优秀人才培养计划,并获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

编辑本段研究方向刑法学编辑本段个人著作出版著作《刑法哲学》、《刑法的人性基础》、《刑法的价值构造》、《本体刑法学》、《正当防卫论》、《共同犯罪论》、《遗传与犯罪》等;主编《刑法全书》等20多部;合著《刑法学原理》等30多部;合译《立法理论——刑法典原理》等4部。

1.《正当防卫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2.《共同犯罪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年版3.《遗传与犯罪》,群众出版社1992年版4.《刑法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1997年修订版5.《刑法的人性基础》,中国方正出版社1996年版6.《刑法疏议》,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7.《刑法的启蒙》,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8.《刑法的价值构造》,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9.《刑法适用总论》(上、下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法律译著1.《新犯罪学》,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1987年版2.《牛津法律大辞典》,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版3.《英国刑法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刑法研究专著1.《刑事法判解(第9卷)》陈兴良,2005-7-1版2.《刑事法判解(第8卷)》陈兴良,2005-5-1版3.《润物无声:刑事一体化与刑事政策》陈兴良,2005-3-1版4. 《刑事法评论(2004)(第15卷)》陈兴良,2004-12-1版5. 《刑事疑案评析》陈兴良,2004-11-1版6. 《中国刑法学年会文集(第2卷.2004年度)(上/下册) 》陈兴良,2004-9-1版7. 《中国刑法学年会文集(第1卷.死刑问题研究)(2004年度)(上/下册)》陈兴良,2004-9-1版8. 《中国刑事政策检讨》陈兴良,2004-7-1版9. 《刑事法评论(第14卷)(2004年)》陈兴良,2004-7-1版10. 《公法(第5卷)》陈兴良,2004-7-1版11. 《法治的言说》陈兴良,2004-5-1版12. 《刑事法判解(第7卷)》陈兴良,2004-4-1版13. 《中国刑事司法解释检讨-以奸淫幼女司法解释为视角》陈兴良,2003-1-1版14. 《法外说法(陈兴良序跋集I)》陈兴良,2004-3-1版15. 《书外说书(陈兴良序跋集II)》陈兴良,2004-3-1版16. 《中青年法学文库:刑法哲学(修订三版)》陈兴良,2004-2-1版17. 《刑事法评论(2003)(第13卷)》陈兴良,2003-9-1版18. 《刑事法判解(第6卷)》陈兴良,2003-10-1版19. 《陈兴良刑法学教科书之规范刑法学》陈兴良66,2003-8-1版20. 《刑法学(博学法学系列)》陈兴良,2003-8-1版21. 《刑法理念导读》陈兴良,2003-8-1版22. 《中国死刑检讨(第1辑)(中国法治检讨丛书)》陈兴良,2003-5-1版23. 《刑事法评论(第12卷)》陈兴良,2003-4-1版24. 《刑法案例教程(面向21世纪法学案例系列教材)》陈兴良,2003-4-1版25. 《刑法的启蒙(法学学术随笔)》陈兴良,2003-2-1版26. 《法治的界面》陈兴良,2003-1-1版27. 《刑事法判解(第5卷)》陈兴良,2002-11-5版28. 《刑事法评论(第11卷)》陈兴良,2002-9-5版29. 《刑事简易程序研究(刑事法文库6)》陈兴良,2002-8-13版30. 《当代中国刑法新境域》陈兴良,2002-3-1版31. 《刑事法评论(2002年)(第10卷)》陈兴良,2002-3-1版32. 《刑法总论(北京大学远程教育法学试用教材)》陈兴良,2002-3-1版33. 《刑法疑案研究》陈兴良,2002-2-1版34. 《本体刑法学》陈兴良,2001-8-1版35. 《刑事法评论(2001年)(第9卷)》陈兴良,2001-12-1版36. 《法治的使命》陈兴良,2001-12-1版37. 《刑事法判解(第4卷)》陈兴良,2001-10-1版38. 《刑事法评论(2001年)(第8卷)》陈兴良,2001-8-1版39.《刑事法判解(第3卷) 》陈兴良,2001-2-1版40. 《刑事司法研究-情节.判例.解释.裁量》陈兴良,2000-9-1版41. 《刑事法评论(第7卷)》陈兴良,2000-10-1版42. 《刑事法评论(第6卷)》陈兴良,2000-6-1版43. 《刑事法判解(第2卷)》陈兴良,2000-4-1版44. 《刑法学(全国律师资格考试指定用书)》陈兴良,2000-5-1版45. 《刑事法总论(中国刑事法学研究丛书)》陈兴良,2000-1-1版46. 《罪名指南(上下)》陈兴良,2000-1-1版47. 《刑事法评论(第5卷)》陈兴良,2000-1-1版48. 《刑法的人性基础》陈兴良,1999-8-1版49. 《走向哲学的刑法学》陈兴良,1999-9-1版50. 《刑法适用总论(上下)》陈兴良,1999-6-1版51. 《刑事法评论(第4卷)》陈兴良,1999-8-1版52. 《刑事法判解(第1卷)1999》陈兴良,1999-7-1版53. 《当代中国刑法新视界》陈兴良,1999-4-1版54. 《刑事法评论(第3卷)》陈兴良,1999-1-1版55. 《刑法全书(97刑法丛书)》陈兴良,1997-4-1版56. 《刑法疑难案例评释》陈兴良,1998-7-1版57. 《刑事诉讼中的公诉人》陈兴良,1998-6-1版58. 《刑事法评论(第2卷)》陈兴良编,1998-4-1版59. 《刑法的启蒙》陈兴良,1998-1-1版60. 《刑事法评论(第1卷)》陈兴良,1997-7-1版法学论文1.《刑罚结构亟待调整:限制死刑加重生刑》摘自《人民检察》2007/192.《绑架罪的本质是什么?》摘自《中国审判》2007/053.《违法性理论:一个反思性检讨》摘自《中国法学》2007/034.《刑法各论的理论建构》摘自《北方法学》2007/015.《盗取空白现金支票伪造后使用行为的定性研究——周大伟案分析》摘自《华东刑事司法评论》2006/006.《从归因到归责:客观归责理论研究》摘自《法学研究》2006/027.《社会危害性理论:进一步的批判性清理》摘自《中国法学》2006/048.《努力探索市场化社会条件下治安管理的新径路》摘自《公安学刊(浙江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069.《中国刑事司法改革的考察:以刘涌案和佘祥林案为标本》摘自《浙江社会科学》2006/0610.《刑法知识的去苏俄化》摘自《政法论坛》2006/0511.《婚内强奸犯罪化:能与不能——种法解释学的分析》摘自《中国检察官》2006/0612.《宽严相济政策与刑罚规制》摘自《法学杂志》2006/0413.《转型与变革:刑法学的一种知识论考察》摘自《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6/0314.《期待可能性问题研究》摘自《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6/0315.《婚内强奸犯罪化:能与不能——一种法解释学的分析》摘自《法学》2006/0216.《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研究》摘自《法学杂志》2006/0217.《刑法竞合论》摘自《法商研究》2006/0218.《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研究》摘自《法学杂志》2006/0119.《组织男性从事同性**易行为之定性研究——对李宁案的分析》摘自《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5/0120.《违法性认识研究》摘自《中国法学》2005/0421.《虚构产品名称高价销售牟利如何处理》摘自《人民检察》2005/2322.《错案何以形成》摘自《公安学刊-浙江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0523.《死刑限制论的一个切入——以故意杀人罪为线索的展开》摘自《法学杂志》2005/0524.《“应当知道”的刑法界说》摘自《法学》2005/0725.《非家庭成员间遗弃行为之定性研究——王益民等遗弃案之分析》摘自《法学评论》2005/0426.《罪刑法定司法化研究》摘自《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5/0427.《七个不平衡:中国律师业的现状与困境》摘自《中国司法》2005/0328.《面向21世纪的刑事司法理念》摘自《当代法学》2005/0329.《法系与推理》摘自《人民检察》2005/0730.《刑法教义学方法论》摘自《法学研究》2005/0231.《拘禁他人并向其勒索财物行为之定性研究——杨保营案的分析》摘自《河北法学》2005/0332.《论犯罪构成要件的位阶关系》摘自《法学》2005/0433.《知识产权刑事司法解释之法理分析》摘自《人民司法》2005/0134.《教唆或者帮助他人自杀行为之定性研究——邵建国案分析》摘自《浙江社会科学》2004/0635《“专家论证”之我见》摘自《检察风云》2004/0236.《辩护人妨害作证罪之引诱行为的研究——从张耀喜案切入》摘自《政法论坛》2004/0537.《严打利弊之议》摘自《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0538.《刑事法治视野中的刑事政策》摘自《江苏社会科学》2004/0539.《故意杀人后取财行为之定性研究——计永欣案分析》摘自《法学杂志》2004/0540.《民权刑法研究的新突破——评《民权刑法论》》摘自《中国刑事法杂志》2004/0341.《法律与“原罪”问题座谈会》摘自《环球法律评论》2004/0242.《合法贷款后采用欺诈手段拒不还贷行为之定性研究——从吴晓丽案切入》摘自《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4/0343.《被害人有过错的故意杀人罪的死刑裁量研究——从被害与加害的关系切入》摘自《当代法学》2004/0244.《关于“先刑后民”司法原则的反思》摘自《北京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0245.《目的犯的法理探究》摘自《法学研究》2004/0346.《不以骗取税款为目的的虚开发票行为之定性研究——非法定目的犯的一种个案研究》摘自《法商研究》2004/0347.《为辩护权辩护——刑事法治视野中的辩护权》摘自《法学》2004/0148.《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罪量要素——立足于中国刑法的探讨》摘自《环球法律评论》2003/0349.《单位犯罪:以规范为视角的分析》摘自《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01。

司法服务理念

司法服务理念

司法服务理念
我们的司法服务理念是在公正、独立和透明的原则下,为社会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我们坚守法律原则,致力于为每个人提供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1. 公正:我们坚信每个人都有公正审判的权利。

我们将以公正、中立和无偏见的态
度处理每个案件,并尽力确保每个人都能得到公正的判决。

2. 独立:我们将始终维护司法独立。

法官和法律从业者将独立地行使职权,不受外
界的干扰。

我们将以法律为准绳,不受个人或组织的影响。

3. 透明:我们致力于建立透明的司法系统。

我们将通过公开审判、公开公开的法律
程序和透明的判决理由,让公众对司法过程有更多的了解和信任。

4. 平等:我们将确保每个人都能平等地获得司法服务。

无论一个人的社会地位、财
富状况或身份如何,我们都将为每个人提供平等的待遇,确保每个案件都得到公平审理。

5. 专业:我们将以高度的专业素养和道德操守提供法律服务。

我们将不断提升自己
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以便能够更好地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咨询和代理服务。

6. 人性化:我们将尊重和关注每个人的权益和尊严。

我们将积极倾听客户的需求,
关心他们的困惑和忧虑,并尽最大努力满足他们的需求。

以上就是我们的司法服务理念,我们将始终秉持这些原则,为社会提供公正、独立、
透明、平等、专业和人性化的司法服务。

刑事诉讼新理念的三个向度

刑事诉讼新理念的三个向度

实务 界对 于刑事诉讼 目的和本 质有 了新 的认 识 , 原来绝 从
对 的客观 真实 观发展 到现在 相对 的法律真实 观 , 打破 了原
来的刑事诉讼 绝对 工具论神话 , 对于摆 脱刑事诉 讼活动 仅 仅成为 国家政 策实 施工具 的畸形认 识起 到了重要 的作 用 ,
作者 简介 : 能全 ( 6— )男, 张 1 7 , 重庆行 政 学院副教 授 , 南政 法大 学诉讼 法学博 士研 究 生。 9 西
以现有的证据事实为基础 , 必须尊重蕴含程序正义价值的刑事程序要求; 只有保证刑事诉讼的过程公正, 实体 公正的实现才具有正当性与可能性; 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协同于刑事争端的最终解决, 罪责得到确定, 权利与 秩序得到恢复。法律真实、 正当程序与消解冲突等理念成为成熟而理性的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根本标志。 关键词 : 法律 真 实; 当程序 ; 正 消解冲 突
法 律 真实 观认 为 ,司法 机关 在 发现 和认 定案 件事 实
的刑事诉 讼过 程 中 , 须 以现有 的证 据事 实为 基础 , 必 必须 证 据来证 明, 并通过人 的主观思维 、 断来实现 。所 以 “ 判 法
尊重蕴含 程 序正 义价 值 的刑 事程 序要 求 ,在对证 据 的采
用 或对 案件 事实 的认 定 达到 刑事 实体 法 和刑事 程序法 所 要 求 的标 准 时 , 即可 采用 证 据 或认 定 案件 事 实 , 否则 , 就 应 当排 除该 证据 或 不予认 定 案件 事实 。法 律真 实观 的立
论 理 由是 :根据 马 克思 主义 哲学 原理 ,对 客观 世界 的认
识 , 案件 事 实 的证 明 , 能达 到 一 种相对 真实 的程 度 , 对 只 所 以被 证 明 的案 件 事实 ,就 不 可能是 实 际发 生的客 观事 实。诉 讼证 明不 仅 是一 种认 识活 动 ,而 且是 一种法 律活

新时代司法理念 意义

新时代司法理念 意义

新时代司法理念意义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新时代司法理念的意义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司法领域也在不断发展和变化。

新时代司法理念的提出,标志着我国司法体制的重大变革,引领着中国司法事业向着更加规范、公正、高效、便民的方向发展。

新时代司法理念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是推动司法现代化和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关键所在。

新时代司法理念的提出,对于我国的司法事业具有重大意义。

新时代司法理念强调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司法为民、司法为民、司法依民情,进一步贴近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实际需求,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实现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

作为执法者,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司法人员应该时刻牢记宗旨,服务人民大众,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和便捷的司法服务。

新时代司法理念强调法治属地化、法治便民化、法治普惠化,推动各级政府更加注重依法行政,切实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增强全民共享法治成果的获得感。

建设法治社会,需要各级政府在政策制定和行政管理中充分尊重法律法规,加强司法权威,坚持平等对待、公正执法,确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形成人人尊法、人人守法的良好法治氛围。

新时代司法理念强调以案为本,依法办案,依法阐释法律,充分保障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

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司法工作者在办案过程中应该客观、公正地处理案件,依法判断,客观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确保每一起案件都能够依法公正审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只有在司法公正和法治基础上,才能始终坚守为人民群众服务的初心,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正和公平。

新时代司法理念强调全面提升司法现代化水平,建设现代化的司法体系和能力,提高司法效率和质量。

随着时代的发展,科技的进步,司法工作已经进入了全面信息化、智能化时代,需要不断引入现代科技手段,提高司法工作效率,提升司法公信力。

现代化的司法体系能够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为社会和谐稳定、法治大国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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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21世纪刑事司法理念(一)摘要:刑法理念是刑事司法理念不可或缺的内容。

面向21世纪的刑事司法理念首先要求对刑法理念进行探讨,这种探讨应立足于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这一对范畴,并以此对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精神做深入的挖掘。

罪刑法定是以形式合理性为其价值取向的,因而应当建立形式合理性的刑法观念。

如果不想使罪刑法定原则成为一个口号或标语,就必须注重它在司法实践中的贯彻和落实,这就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化问题。

罪行法定原则的司法化涉及司法体制、司法理念和司法人员的素质等问题,特别是应建立这样的司法理念:罪刑法定原则下形式合理性优于实质合理性。

关键词:刑法理念,形式合理性,实质合理性,罪刑法定原则司法化一、刑事司法理念之重新定位面向21世纪的刑事司法理念,这个命题本身就蕴涵着这样一个前提,我们传统的刑事司法理念需要转变,这种转变的背景就是法治入宪。

法治并不是一个空洞的概念,从法治概念中可以合乎逻辑地引申出刑事法治的概念。

刑事法治是指刑事领域的法治状况。

我认为刑事法治是法治的最低限度标准,或者说是法治的底线。

因为在一个社会中,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障,那么这个社会就很难说是一个法治社会。

在刑事法治的建设当中,我认为,首先涉及到的是一个刑事法治理念的问题。

过去的刑事司法理念是建立在专政的基础之上的,是把打击犯罪作为一个首要的目标来提出的,但在刑事法治的背景下,我们的刑事司法理念需要随之而转变。

首先我从形式合理性和实质合理性这样一对范畴谈起。

在形式合理性和实质合理性当中有一个关键词,这就是合理性。

应该说,任何一种社会制度和法律制度都追求合理性,这是不言而喻的,但这种合理性又可以分为形式的合理性和实质的合理性,这两种合理性是不同的。

形式的合理性是指客观的合理性和手段的合理性;实质的合理性是指主观的合理性和目的的合理性。

我们在追求合理性的时候总是想使这两种合理性兼而得之,也就是说既要想获得形式合理性,又要想获得实质合理性,但实质上两者之间往往存在着一种紧张的对立关系。

对于这种紧张的对立关系,德国著名的学者家马克斯韦伯曾经有一个生动的表述,他说:“法逻辑的抽象的形式主义和通过法来满足的实质的需要之间存在着一种无法避免的矛盾”。

一方面是法的逻辑,另一方面是通过法所满足的实质的价值需求,这两者并不是和谐统一的,往往会存在着矛盾和冲突。

中国古人曾经说过“法有限,情无穷”,因此,很难用有限的法来规范无限的情。

这种法的有限性和情的无穷性之间的矛盾就是形式合理性和实质合理性之间矛盾的前提。

在刑法领域也同样存在着法的有限性和情的无穷性之间的矛盾。

所谓法的有限性,指的是刑法条文有限,在刑法条文中设置的罪名有限;而所谓情无穷,是指犯罪的现象是无穷无尽的。

因此,在刑法当中规定的犯罪只是我们生活中犯罪现象的一部分,甚至是极少的一部分。

之所以在刑法领域中存在法的有限性和情的无穷性之间的矛盾,我认为,主要是由以下两个原因决定的。

第一个原因是刑法的稳定性和犯罪现象的变动性之间的矛盾所决定的。

由于刑法关系到公民的生杀予夺,所以它不能朝令夕改,因此,刑法具有稳定性的要求,尽管这种稳定性是相对的。

同时,犯罪又具有变动性。

作为一种社会现象,犯罪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处于一种不断的变动当中。

这种变动包括两个趋势:一是犯罪化的趋势,即在刑法制定时这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还没有达到犯罪的程度,所以立法者并没有把它作为一种犯罪规定在刑法当中。

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它的社会危害性达到了犯罪的程度,应当在刑法中规定为犯罪,这样就提出了一种犯罪化的要求。

二是非犯罪化的趋势,即在刑法制定时它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并且这种危害性达到了犯罪程度,因此被立法者规定为犯罪。

但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种危害性消失了,不再应当作为犯罪来处罚,这样就提出了非犯罪化的要求。

犯罪化和非犯罪化的双向运动是一个伴随着社会生活发展的永恒过程。

那么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刑法总是滞后于社会生活的发展,滞后于犯罪现象的发展。

第二个原因是立法能力的局限性和犯罪现象的无穷性之间的矛盾所决定的。

在刑事立法的时候需要对社会上各种各样的危害行为加以抽象,把它设置成罪名,在刑法当中加以规定。

但是立法者的能力是有限的,立法时再完备也不可能把社会生活中各种各样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毫无遗漏地规定下来。

正是由于以上两个方面的原因所决定,刑法中所规定的犯罪仅仅是各种各样严重危害社会行为当中的一部分。

这就产生了形式合理性和实质合理性之间的矛盾;如果我们按照刑法的规定去惩治犯罪,那么我们获得了形式合理性,这就意味着,对于刑法中没有规定的那部分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得不到惩治,因此我们就丧失了某种实质合理性;相反,如果我们对刑法中没有规定的那部分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进行惩治,那么,我们获得了实质合理性,但这是以牺牲了形式合理性为代价的。

由此,产生了一个两难的选择,到底是选择形式合理性还是选择实质合理性?这两者的矛盾是客观存在的。

它是法的局限性所致,不可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但即便如此,它还是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缓解。

在中国古代春秋时期,著名的思想家荀况曾经说过“有法者依法行,无法者以类举”。

荀况这里就提出了类推这样一个方法,希望通过类推这个方法来缓解有限的法和无限的情之间的矛盾,使法律具有更大的涵盖性,从而缓解形式合理性和实质合理性之间的矛盾。

按照荀况的说法“有法者依法行”,也就是法律有明文规定的,就按照法律的规定来处理。

所谓“无法者以类举”,就是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就按照类推的方法来解决。

显然,在类推和按照法律的明文规定来处理案件这两者之间是有明显的不同。

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按照法律的规定来处理案件,在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之间存在着某种法律上的逻辑上的同一关系。

在类推情况下,则和案件之间不存在这种同一的逻辑关系,但存在着逻辑上的类似关系。

因此,类推是建立在这种类似关系基础之上的。

通过类推,使法律不仅适用于和其具有同一关系的案件事实,也使法律适用于和其具有类似关系的案件事实之中,从而扩大了法的涵括性,使法的有限性和情的无限性之间的矛盾得以缓解,也能获得法的实质合理性。

因此,在中国古代的刑法中,大量采取“比、附、援、引”等法律方法,在“比、附、援、引”当中主要的就是类推。

在中国古代唐律当中,规定了这样一个司法原则,即“入罪举轻以明重,出罪举重以明轻”。

所谓“入罪举轻以明重”,就是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可以进行轻重行为的比较,轻行为规定为犯罪,那么重行为即使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也应该认定为犯罪。

所谓“出罪举重以明轻”是指一个行为刑法没有明文规定不是犯罪,要想不把它作为犯罪处理,就可以采用举重明轻的方法。

这里的举重明轻是指刑法对一个重行为都没有规定为犯罪,那么轻行为更不应作为犯罪处理。

这一原则使得一个行为刑法没有规定为犯罪可以作为犯罪来处理,也使得一个行为刑法规定没有规定为不是犯罪可以不作为犯罪来处理。

这一原则在《唐律疏议》中作了解释,比如其中的“出罪举重以明轻”,《唐律疏议》举了一个例子,《唐律》中有一个相当于现代刑法中的正当防卫的例子,现代刑法中正当防卫是不负刑事责任的,《唐律》中尽管没有这种一般性的规定,但有一个具体的规定,“诸夜无故入人家者,主人登时杀之,无罪。

”也就是说夜晚无故闯入人家,主人当场杀之,不认为是犯罪。

《唐律》只规定主人当场杀死无罪,并没有规定主人当场杀伤无罪,这就可以采用“举重明轻”的方法,找到杀伤不作为犯罪处理的法律根据。

另一方面就是“入罪举轻以明重”,《唐律疏议》也举了个例子。

它规定谋杀期亲尊长者,处以斩刑,即谋杀父母、祖父母及外祖父母的,法律处以斩刑。

这里的“谋杀”并不是现在理解的英美法系国家法律规定的谋杀,英美法系法律把谋杀分为一级谋杀与二级谋杀,实际上相当于我们国家的刑法规定的故意杀人情节严重的情况。

但唐律所规定的“谋杀”指的是预谋杀害,是一种阴谋犯,相当于现在的杀人预备。

唐律只是规定预谋杀人处以斩刑,但没有规定预谋以后又实施了杀人行为,把人杀死或杀伤是否构成犯罪,这就可以采取“举轻明重”的方法以入罪。

从所举的例子中,我们就可以看出这种轻重行为之间存在着一种逻辑上的递进关系,即一个行为先经过预谋,然后再去实行,因此实行行为实际上包含预谋,但又超出了预谋。

这时当行为发展到实行阶段,尽管法律对实行没有规定,但因为实行行为包含了预谋行为,因此也是符合刑法关于预谋的规定的。

这就很难说实行行为是刑法没有规定的,只能说它比刑法规定的还要多。

在这种情况下采用“举轻以明重”使实行行为入罪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但是当轻行为和重行为之间不存在逻辑上的递进关系,而是存在着一种逻辑上的类似关系时,按照“举轻以明重”的原则来将实行行为入罪就存在一个类推的问题。

比如说某地有一条禁止牛马通过的交通规则,现在有一头骆驼通过,这里要解决的是骆驼通过是否违反这一交通规则,或者说能否用禁止牛马通过的交通规则来禁止骆驼通过的问题。

面对这个法律问题就会有两种截然相反的回答:一种观点认为交通规则禁止的是牛马,而骆驼既非牛又非马,当然不适用这一规则。

另一种观点认为交通规则的制定者之所以禁止牛马通过,而没有禁止一些小型动物通过,就是因为牛马体形是比较大的。

牛马通过会扰乱交通秩序,小型动物通过不会扰乱交通秩序,骆驼在体积和重量上都比牛马大,它的通过更会扰乱交通秩序,更应被禁止。

这两种观点是不一样的,显然,第一种观点所持的是形式合理性的立场,这种立场认为一个行为是否被禁止关键要看法律的规定,法律规定禁止则禁止,法律没有规定禁止,即使这种行为有再大的危害性也不应当被禁止。

从这种立场出发尽管遵循了形式合理性,但在一定程度上丧失了实质合理性,因为骆驼通过确实是会扰乱交通秩序的。

而第二种观点所持的是一种实质合理性的立场,这种观点主要是通过探寻立法原意出发,假定制定禁止牛马通过的交通规则的立法者面对骆驼通过会是一种什么态度,是禁止还是不禁止,从探寻立法原意出发就会引申出一个结论,禁止骆驼通过。

这里所采取的方法就是“举轻以明重”,即牛马通过都会禁止,骆驼通过更应当被禁止,因为牛马为轻,骆驼为重,而在这种轻重关系中显然是一种类似关系。

而根据这种类似关系,通过“举轻以明重”的推理方法,将禁止轻行为的规定扩大为适用禁止重行为,那我们认为它实际上是一种类推的关系,在类推的背后主要是一种实质合理性的思维方法在起作用,也就是说把实质合理性作为一种重要的价值来遵循,即使牺牲法律上的形式合理性也在所不惜。

应当说对实质合理性的追求本身有它的正当性,在我们的生活中也都是按照这种实质合理性的思维方法来思考问题判断问题的,从而被社会经验所认同。

比如某地公园中有一口池塘,公园在池塘中养了鱼,在池塘边立了一块禁止垂钓的牌子,有一个人在池塘里并不是在钓鱼,而是在张网捕鱼,公园管理人员来禁止这种行为,捕鱼者为自己的行为作了一下辩解:牌子上写的是禁止垂钓,并没有禁止捕鱼,不能用禁止垂钓的规定来禁止我的张网捕鱼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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