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行员辞职若干法律思考
从飞行员跳槽案看劳动合同法上的违约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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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劳动者权益保护,防止企业滥 用违约金制度
加强监管,确保违约金制度的公平 性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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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支付的程序
确定违约金金额: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规定,确定违约金的具体数额 通知违约方:向违约方发出违约通知,告知其违约行为及违约金金额 违约金支付:违约方在收到通知后,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返还:如果违约方在支付违约金后,履行了合同义务,可以要求返还违约金
违约金制度的争议
争议焦点:违约 金是否过高,是 否合理
争议原因:劳动者 认为违约金过高, 企业认为违约金合 理
争议影响:影响 劳动者和企业的 权益平衡
争议解决:需要 法律和政策层面 的改进和完善
违约金制度的改进建议
加强劳动者权益保护,防止 用人单位滥用违约金制度
建立违约金的合理计算方法, 避免过高或过低的违约金
明确违约金的适用范围和标 准,避免滥用
完善违约金制度的法律解释和 司法实践,提高法律适用的准
违约金的数额:劳动合同法规定,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标准。
违约金的支付方式:劳动合同法规定,违约金应当一次性支付,不得分期支付。
违约金制度的目的和作用
保护劳动者权益:防止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维护市场秩序:防止用人单位恶意竞争,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促进经济发展:鼓励用人单位提高劳动者待遇,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案例引发的思考
劳动合同法上的违约金制度是否合理? 飞行员跳槽案是否违反了劳动合同法? 违约金制度在保护企业利益和员工权益之间如何平衡? 飞行员跳槽案对劳动合同法上的违约金制度有何启示?
定义: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 违反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时, 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飞行员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法院判令支付巨额违约金

飞行员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判令支付巨额违约金-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本报讯(记者贺磊通讯员李丹旦龚静)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一起因飞行员跳槽引起的劳动争议系列上诉案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要求6名飞行员向东方航空公司浙江分公司(以下简称东航公司)支付72.3万元至182万元不等的补偿费;东航公司则为6人办理劳动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飞行员吴某等6人因受其他航空公司高薪聘请,在合同约定的必须服务期尚未到的情况下,欲与现就职的东航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同时要求该公司为其出具安保评价并办理技术档案、健康档案的转移暂存手续以及人事档案、社保关系的转移手续。
东航公司则表示,吴某等6人应先行支付航校培训费、工作期间的各项培训费以及飞行资格养成费等费用,而后才可解除劳动合同。
案件诉请总金额高达3000多万元。
经了解,吴某等6人都是由东航公司出资培训并定向招录的飞行员,从航校毕业后即进入该公司工作,其中5人已是机长。
当初,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约定了必须服务期的起止期限,按照约定,吴某等人若在必须服务期内单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违约金。
最终,经公开开庭审理,宁波中院依照劳动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东航辞职门的法律思考

东航辞职门的法律思考云南一名东航飞行员辞职遭遇航空公司天价索赔一案,4月24日在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终审宣判。
法院认定飞行员郑志宏的辞职行为不违约,判其赔偿东航培训费等共计140万元。
2007年5月,在中国东方航空公司云南分公司工作多年、已取得机长、A类教员资格的郑志宏提出辞职,后申请劳动仲裁。
东航云南分公司提出反诉要求郑志宏赔偿公司约1257万元、3年内不得从事航空运输飞行工作。
此案因千万元的“天价”赔偿引起了社会高度关注。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对结果不服,‘遂上诉至昆明市中院,昆明市中院经审理认为:《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因此郑志宏不构成违约。
航空公司培训要制订培训大纲、明确培训对象、目标、学时要求等,并经管理局批准。
郑志宏成为机长前的飞行时间1529.38小时,是航空公司载客营运的航班飞行时间,不能认定为培训时间,应是履职飞行时间。
法院据此作出终审判决:确认郑志宏与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的劳动合同于2007年6月18日解除;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为郑志宏办理人事、工资档案及社会保险转移手续,并将郑志宏的技术档案移送中国民用航空西南管理局暂存保管;郑志宏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一次性返还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于2007年6月18日后发放给郑志宏的工资、防暑降温费等共计73005.96元;由郑志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培训费用损失人民币1335555.05元。
以培训费用“尾追”难奏效2004年以来,随着民航市场的开放以及飞行执照的换发,各地航空公司都陆续有飞行员炒老板鱿鱼的事件发生。
根据有关部门统计,全国已经发生百余起飞行员辞职的案件,还有更多的飞行员在持观望态度。
由于大部分飞行员与航空公司签订的都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飞行员辞职书马上会换回一纸航空公司的索赔通知,索赔金额由最初的数百万元一路攀升到本案中的1257万元的天价。
飞行员辞职若干法律思考(一)

飞行员辞职若干法律思考(一)【摘要】在普通人眼中,飞行员是一个令人羡慕的职业。
但从2004年至今,飞行员辞职事件层出不穷。
据不完全统计,近两年以来,国内民航业已有百余名飞行员先后提出辞职,类似案件已有70多起,这一现象引发了一系列的争议和思考。
文章在简要介绍我国劳动法对辞职权规定的基础上,说明作为劳动者的飞行员有权向航空公司提出辞职;并分析在其辞职后法律责任承担的相关问题,试图对这一现象作出法律解释。
合同关系存续期间,飞行员有无权利在航空公司无过错的情况下单方面提出辞职,结束双方履行中的合同,消灭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依合同法基本理论,合同一旦依法成立,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任意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否则就构成了违约。
而劳动法对此没有类似于合同法的规定。
那么飞行员与航空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到底是合同法还是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对于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确定都有很大的影响。
一、我国现行劳动立法对劳动者辞职权的规定状况分析在劳动合同中,由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实质上地位并不平等,劳动者往往对用人单位有更大的人身依附关系存在。
因此,劳动立法都采取措施对劳动者予以倾斜保护,世界各国都概莫能外。
一般情况下,各国立法都赋予劳动者有单方面终止已生效的劳动合同,重新选择用人单位的权利,但这些权利的行使需要具备法定的条件和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申请的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这其实就是对劳动者享有重新选择劳动的权利的规定。
此后《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32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超过三十日,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
如果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可见,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我国飞行员辞职法律问题探析的开题报告

我国飞行员辞职法律问题探析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际化程度的不断提高,航空业的发展也呈现出快速增长的趋势。
近年来,我国航空运输业的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尤其是民航领域的发展,对于飞行员链条的需求量也越来越大。
然而,随着对于航空业法规的强化和对于飞行员的培训及考核要求日益提高,越来越多的飞行员对于工作环境、工作强度以及收入待遇等因素产生不满,导致了飞行员辞职人数的逐年增加。
而在飞行员辞职的背后,存在着各种法律问题,例如解除劳动合同、返还培训费用等方面的法律纠纷,这些问题已经引起了广泛关注。
因此,本篇论文将围绕我国飞行员辞职法律问题进行探析。
二、研究目的本研究旨在探讨飞行员辞职问题在我国的法律问题和应该采取的解决策略,以更好地保护飞行员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具体目的如下:1.认识飞行员辞职的现状及其表现形式;2.分析飞行员辞职的法律原则和法律手续;3.研究飞行员辞职所涉及的法律纠纷及其解决方案;4.探讨如何制定完善的飞行员辞职制度。
三、研究内容本篇论文将分为以下几部分:1.飞行员辞职的现状和表现形式本部分将介绍飞行员辞职的现状和表现形式,统计目前飞行员辞职的情况,以及分析飞行员辞职的主要原因。
2.飞行员辞职的法律原则和法律手续本部分将论述飞行员辞职的法律原则和法律手续,包括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程序、返还培训费用的相关法律规定等。
3.飞行员辞职所涉及的法律纠纷及其解决方案本部分将探讨飞行员辞职所涉及的法律纠纷,包括解除劳动合同的争议、飞行员返还培训费用争议等,并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
4.飞行员辞职制度的完善本部分将探讨如何制定完善的飞行员辞职制度,以保障飞行员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四、研究方法本研究所采用的是文献分析法和案例分析法。
文献分析法是指在研究领域内收集、整理、分析和评价大量已有的文献资料,包括书籍、期刊文章、研究报告、政策法规等。
文献分析法的优点在于资料的丰富性和广泛性,减少了实地调查的时间和成本,从而更容易达到科学性和客观性。
中国民航飞行员辞职现状分析

中国民航飞行员辞职现状分析从理论上讲飞行员通过司法诉讼辞职的道路是一片坦途。
但是理想很丰满,现实却很骨感,近几年来飞行员通过司法诉讼辞职成功的案例非常少,特别是三大航,几乎没有一起成功的案例!这又是为什么?现在我就来讲讲辞职飞行员再就业的现实情况。
在飞行员再就业的三大手续里,体检关系和安保评价一般的法院判决书里都支持。
就算法院判决不支持,也可以不依赖原公司通过其他途径来解决。
原公司唯一能卡住飞行员再就业的只有“飞行员注册”。
为了说明辞职飞行员在办理飞行员注册手续时所面临的一些问题,我这里举三个飞行员的栗子:飞行员小A,平时不怎么研究法律法规,诉讼请求按照老一套来做,写的是“转移技术档案到民航地区管理局”。
法院也并不是都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那样负责任,既然是你自己申请的,那我就这样判吧。
结果就是判决生效之后,原公司按照法院的判决,高高兴兴的把你的技术档案移交给民航局,至于安全记录申请审核表他们是打死也不会给你签字的,因为判决书上没写啊。
不签字,管理局就不会给你办理飞行员注册手续。
因为按照48号咨询通告的规定,飞行人员注册必须要原公司提供技术档案复印件以及在“安全记录申请审核表”上签字盖章。
飞行员小B,法律法规政策吃得很透,请的律师也很牛,诉讼请求可以说是做的滴水不漏。
诉讼申请大约是这样写的:“请求原公司按照民航管理局的相关规定协助办理飞行员注册的手续”。
结果呢?法院不给力,法院认为“飞行员注册手续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处理范围,本院不予处理”。
对小B来说,这张判决书就是废纸一张。
飞行员小C,辞职之前准备做得很充分,政策法规吃得也很透,律师也很牛,法院的判决非常完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依照民航管理的相关规定为原告协助办理飞行员注册手续”。
从官司的判决结果来看,只有小C是真正的赢家,但是,小A 和小B难道就走投无路了吗?别急,天无绝人之路,民航总局飞标司在起草48号咨询通告的时候早就考虑到了这个问题,当时特意留了一个后门:4.4 新雇主应要求雇佣的飞行人员提供前雇主的4.1A项内容的副本(本文所述副本包括原件的复印件、影印件、扫描件等复制品,非指证件的副本),并进行评估,将结果报局方审核且在局方的系统注册成功后方可实施运行。
东航飞行员辞职案的看法

东航飞行员辞职案的看法万强(化名)2007年进入到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从学员开始,到副驾驶,2013年,他正式成为一名机长。
随着晋升,公司的一些管理问题让万强越来越有看法,万强于2015年1月9日向东航公司以及东航江西分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却遭到公司方面的拒绝,在经过劳动仲裁程序失利后,万强将东航以及江西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
东航与江西分公司答辩称,与万强的劳动合同必须履行,双方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中标注了“必须服务期从2007年8月1日至退休年止,万强从获得机长之日起为东航工作的必须服务期为8年。
”万强不履行合同约定,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约。
同时,东航方面提出,当初与万强所在的飞行学校签订了培训协议,是东航委托该学院培养飞行员,费用是东航承担的,因此如果法院判决解除劳动关系,万强需要向公司支付500万元的培养费。
该案一审由江西省新建县法院审理。
法院一审认为,万强与东航于2007年8月签订《劳动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和法规,合法有效,应受到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遵守。
法院认为2013年8月,万强取得机长资格,依据双方所签订的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万强必须服务期从2007年8月1日至退休年止,从获得机长以上资格之日起为东航工作的必须服务期为8年,现在万强提出解除合同,与合同约定相违背,不符合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因此,法院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2015年8月31日,万强的案件一审判决,9月初,他便提出上诉并交了上诉材料。
40余名飞机机长有13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近几年,民营航空公司高薪聘请飞行员,尤其是飞行机长,引发了不少国有航空公司在职飞行员离职。
在万强供职的中国东方航空公司江西分公司仅有的40余名飞行机长中,就有13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飞行员的离职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2014年11月26日,在中国航空运输协会和中国民航飞行员协会的共同组织下,4大航空集团以及多家航空公司在北京签署了《航空公司飞行员有序流动公约》,《公约》明确,除控股公司之间的内部调动外,流出幅度原则上不超过百分之一。
飞行员劳动关系的法律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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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
为了更好地维护飞行员合法权益,促进航空事业健康发展,本次演示提出以 下建议:
1、加强监管力度:政府部门应加强对航空公司的监管力度,确保航空公司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对飞行员的劳动保护责任。
2、完善法律法规:针对飞行员劳动关系中出现的问题,政府部门应完善相 关法律法规,强化对飞行员权益的保护。
飞行员劳动关系的法律调整
01 一、引言
目录
02
二、飞行员劳动关系 的特征
03
三、飞行员劳动关系 的法律调整
04 四、完善飞行员劳动 关系法律调整的建议
05 五、结论
06 参考内容
一、引言
飞行员是航空事业中的重要人才,他们的劳动成果直接关系到航空公司的运 营和安全。因此,如何调整飞行员与航空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对于保障飞行员 权益、维护航空安全以及促进航空事业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次演示将围绕 飞行员劳动关系的法律调整进行探讨。
二、飞行员劳动关系的特征
1、高技能性:飞行员是一种高度专业化的职业,需要经过严格的培训和考 核才能获得相应的资质。因此,飞行员在劳动力市场上具有较高的技能水平,这 也使得他们的劳动关系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2、合同约束性:飞行员与航空公司之间通过劳动合同建立起劳动关系。合 同中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工作内容、薪酬待遇、工作时间、保险福利 等。合同是调整飞行员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依据。
3、职业风险性:飞行员的职业具有较高的风险性,他们的工作环境、工作 时长以及工作强度等因素都可能对他们的身心健康产生影响。因此,在调整飞行 员劳动关系时,需要他们的职业风险,保障他们的健康和安全。
三、飞行员劳动关系的法律调整
1、劳动法的适用:飞行员与航空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 围。在劳动法的框架下,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受到法律的保护和约束。例如,劳动 合同的签订必须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双方协商一致才能签订合同。同时,劳动 法也规定了飞行员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工资待遇等方面的权益保障。
民航飞行员辞职所涉及的赔偿金问题是怎样的

民航飞⾏员辞职所涉及的赔偿⾦问题是怎样的民航飞⾏员辞职所涉及的赔偿⾦问题是怎样的?在⽣活中出现这样⼦的法律问题,不知道怎么解决的时候,下⾯店铺⼩编为你详细介绍相关知识,希望能够解答你的疑问。
民航飞⾏员辞职所涉及的赔偿⾦问题是怎样的(⼀)关于定期复训费⽤。
航空公司对飞⾏⼈员进⾏复训训练是航空公司的法定义务,属于⽤⼈单位对职⼯进⾏的职业培训,同时也是航空公司正常开展业务的法定要求。
训练的⽬的并不是提⾼飞⾏⼈员的⼯作能⼒和操作技能,只在于使航空公司取得或保持岗位资格,以满⾜其⾃⾝运营需要,进⽽正常从事⼯作为本企业营利和创造价值。
(⼆)关于带飞训练费⽤。
培训驾驶员必须由具有教员资格的教员进⾏培训,⽽机长与教员是不同的概念,飞⾏⼈员作为副驾驶,同飞的机长并不⼀定具有教员资格,更准确讲,⼤部分机长都不具有教员资格。
⽽且即使机长具有教员资格,机长也是在履⾏作为驾驶员的职务,⽽不是在对作为副驾驶的飞⾏⼈员进⾏飞⾏培训。
《劳动法》第六⼗六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采取各种措施,发展职业培训事业,开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提⾼劳动者素质,增强劳动者的就业能⼒和⼯作能⼒。
第六⼗七条各级⼈民政府应当把发展职业培训纳⼊社会经济发展的规划,⿎励和⽀持有条件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进⾏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第六⼗⼋条⽤⼈单位应当建⽴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职业培训。
从事技术⼯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第六⼗九条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备案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如果希望能够⽤法律维权,建议你可以进⾏店铺在线咨询,专业的律师团队会为你解答问题,及时合法的保护你的权益。
飞行员辞职引发的法律思考

飞行员辞职引发的法律思考作者:张洁来源:《时代金融》2013年第02期【摘要】为什么“辞职”这种我们认为再普通不过的事情,对于飞行员来说,这么难呢?他们如何才能换取自由之身?本文将从飞行员辞职的原因、航空公司要求巨额赔偿的依据两方面进行探讨,提出相关立法建议。
【关键词】劳动者索赔辞职权一、飞行员辞职原因在外人看来收入高,被很多人羡慕的这些“天之骄子们”究竟是什么原因要频频提出辞职?东航云南分公司飞行员郑志宏因为辞职被公司索赔660万,一审法院判决由郑志宏赔偿航空公司130万元违约金并退还7万多元工资,对于一审结果,双方不服均提起上诉,这起被备受关注的飞行员辞职天价索赔案也最终尘埃落定。
郑志宏提出辞职,是在2007年5月17日。
当时,作为一名资深的机长,他已经为东航云南分公司工作了整整12年。
郑志宏是从空军战斗机驾驶员转业到民航工作的。
作为飞行员,郑志宏把自己人生的黄金时期都贡献给了东航。
12年来,他见证了公司发展壮大的过程,分享了公司成长的成果,也成为年薪数十万元的机长。
那么,他为什么要在44岁的年龄,提出辞职呢?他永远不能有失误,这是对飞行员极为苛刻的要求,但也是最起码的要求。
一段时间以来,我感觉到压力很大,自己努力工作,努力付出,没有办法改变公司的现状,经过慎重考虑,所以还是选择了放弃。
由于难以承受的压力,加上对公司某些管理制度上的不满,2007年5月17日,郑志宏向东航云南分公司提出了辞职的要求。
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提出辞职要提前一个月通知公司,在继续飞行一个月以后,到6月16日,郑志宏才正式离职。
但是,辞职的请求遭到了东航云南分公司的拒绝。
2007年7月10日,郑志宏向昆明市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解除与东航云南分公司劳动关系。
随后,东航云南分公司提出反诉:要求郑志宏赔偿培训费、违约金等各项经济损失1257万元。
这是迄今为止,国内航空公司对辞职飞行员提出的最高数额赔偿要求。
飞行员辞职的原因有很多,每个人的情况也不尽相同。
从飞行员跳槽案看劳动合同法上的违约金制度(可编辑).doc

从飞行员跳槽案看劳动合同法上的违约金制度(可编辑) 精选资料从飞行员“跳槽”案看劳动合同法上的违约金制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侯海军::来源:《判解研究》年第辑近年来国有航空公司飞行员向民营航空公司“跳槽”的现象比较频繁由此也引发了不少的纠纷成为社会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
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已经处理的飞行员“跳槽”类纠纷案件中法院的裁判结果一般倾向于依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条款由飞行员向原航空公司支付比较高额的违约金。
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这种任意违约金制度已经被新法规定的带有特定性的违约金制度所代替。
本文试图通过《劳动合同法》的新规定对于飞行员“跳槽”这类劳动争议案件裁决结果的影响谈谈劳动合同法上的违约金制度。
一、飞行员辞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基本情况简介飞行员跳槽问题始于年,由于民航总局对飞行执照的发放制度进行了修改将地区性飞行执照换发为全国通用飞行执照实质上使飞行员在全国范围内的不同航空公司之间流动成为可能。
随着中国加入WTO新的航空运输企业特别是民营航空公司纷纷成立有数据表明中国民用航空业在未来的年里对飞行员的需求将达到万人而目前全国仅有万多名飞行员缺口相当大飞行员就成为了“稀缺资源”。
由于培养一名技术熟练的飞行员尤其是飞行机长、副机长的费用很高培养时间也比较长新成立的航空公司往往开出诱人的条件吸引老牌航空公司的飞行员“跳槽”。
据不完全统计截止目前全国范围内发生的因飞行员“跳槽”引发的纠纷已有多起涉及多家国内航空公司和多名飞行员。
经新闻媒体披露的一些有影响的案件有:、年月东方航空江苏公司两名具有多年飞行经验的机长辞职。
公司提出诉讼要求每人赔偿损失多万元。
、年月国航西南分公司飞行员李建国提出劳动仲裁要求国航及其西南分公司解除与他的劳动合同关系办理相应手续并支付克扣他的万元飞行小时费补发万余元的一次性住房补贴等各种费用共计万余元。
国航西南分公司随即提起反诉要求李建国支付赔偿金、违约金等各种费用合计万余元。
关于飞行员辞职法律问题的思考

关于飞行员辞职法律问题的思考作者:凌小薇来源:《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27期摘要我国立法规定了劳动者享有辞职权,但劳动者辞职是否需要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辞职权行使后劳动者应当承担何种责任等成为困扰劳动者辞职的问题。
飞行员作为劳动者,其劳动关系具有特殊性,飞行员辞职、罢飞事件一度成为热点、难点问题。
本文指出完善辞职权的相关理论,明晰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将有助于解决飞行员流动之困。
关键词辞职权损害赔偿金违约金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9-075-022008年3月,东方航空公司数个航班集体返航事件曾引发了学界对飞行员罢飞、辞职等问题的争论和思考,但至今仍没有行之有效的解决办法。
时隔一年,2009年3月,某航空公司一机长因辞职无门而导致自杀的新闻传出,使得这类事件浮出水面,再度引发对“天价辞职”案的激烈争论,笔者认为,应当从劳动者的辞职权出发,结合飞行员这类劳动者的特殊性,寻求解决纠纷和疑难的根本办法。
一、劳动者辞职权的基本理论(一)辞职权的内容辞职权,是指劳动者享有的单方面提前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学理上称之为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包括:其一,单方预告解除权,即劳动者有条件辞职的情况,如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劳动者只需在法律规定的时段内以合法方式通知用人单位就能辞职。
其二,单方及时解除权,即劳动者的无条件辞职权,如《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几种情形,劳动者不需要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走人”。
这些条文从立法上赋予了劳动者极大的择业自由,使得辞职权成为劳动者活跃于劳资市场的筹码。
(二)辞职权行使的困境虽然立法肯定了辞职权,但劳动者在其行使过程中却遭遇了该理论不完善带来的不少麻烦。
一些用人单位认为,劳动者极有可能滥用辞职权,使用人单位时刻面临劳动者“跳槽”的危险。
笔者认为,这一方面是由于辞职权理论本身有不完善之处,劳资双方对其有不同甚至相悖的理解,另一方面是由于诸如飞行员这类劳动者的特殊性所至。
浅谈飞行员辞职事件中的法律问题

浅谈飞行员辞职事件中的法律问题2008 年3 月,东方航空公司数个航班集体返航事件曾引发了学界对飞行员罢飞、辞职等问题的争论和思考,但至今仍没有行之有效的解决办法。
时隔一年,2009 年3 月,某航空公司一机长因辞职无门而导致自杀的新闻传出,使得这类事件浮出水面,再度引发对“天价辞职”案的激烈争论。
飞行员辞职是否违约?飞行技术档案是否属于劳动争议范畴?……飞行员辞职案件无疑向我们暴露了现行法律的诸多空白。
因此本文将着重从飞行员是否享有辞职权以及其辞职后的培训费赔偿问题来对其进行一番论证。
一、飞行员是否享有辞职权辞职权,是指劳动者享有的单方面提前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学理上称之为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
因此,要想论证飞行员这一群体就必须搞清以下几个问题:飞行员是不是劳动者、飞行员与航空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以及飞行员身份的特殊性。
(一)飞行员是否属于劳动者对于劳动者的概念,有最广义、广义、狭义之分。
最广义的概念是指所有实际参与社会劳动的公民。
例如我国《宪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中所提到的:“国家通过提高劳动者积极性和技术水平……,发展社会生产力。
”此处的“劳动者”即最广义的劳动者。
广义的概念是指一切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公民。
而狭义的劳动者,也就是我们《劳动法》中所认定的劳动者,是指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并且已经依法参加劳动,确立劳动关系的公民。
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劳动者具体包括: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由此可以看出,飞行员参与社会劳动且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明显属于最广义和广义的劳动者范畴,但其是否属于劳动法上所称的“劳动者”,还要看其与航空公司之间是否形成了劳动关系。
(二)飞行员与航空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又称社会劳动关系。
关于飞行员辞职劳动争议中如何处理档案转移诉求的探讨

2019年6月海峡法学Jun. 2019第2期(总第80期)Cross-strait Legal Science No.2 (Sum No.80) 关于飞行员辞职劳动争议中如何处理档案转移诉求的探讨陈 敏摘 要:辞职飞行员因要求航空公司转移人事档案之外的与飞行员专业资格有关的特殊档案,如体检鉴定档案、飞行技术档案、空勤登机证、飞行执照关系、安保评价等资料产生的争议如何处理,实践中争议颇多。
通过对飞行员辞职纠纷产生的背景、原因、各省裁判文书的分析比较,提出在现行制度框架下,飞行员特殊档案转移涉及民航管理部门的内部行政管理关系,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观点,并进一步探索妥善解决飞行员辞职劳动纠纷的更优路径。
关键词:飞行员;辞职;档案转移中图分类号: D922.59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674-8557(2019)02-0037-07自2004年国家准许民营主体投资组建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以来,民用航空业发展迅猛。
但是,由于目前我国对飞行员进行培训的力量相对不足,而且飞行员培养具有时间和经济成本投入大、周期长的特点,飞行员数量增长无法与航空业发展速度同步,导致飞行员供需不平衡的矛盾在较长一段时间内无法有效缓解,有经验的飞行员(尤其是机长)成为各航空公司争相抢夺的稀缺资源。
一些新成立的民营航空公司为快速组建成熟的飞行员队伍,增强市场竞争力,往往不惜重金到其他航空公司“挖角”,在巨大利益吸引下不少飞行员选择辞职“跳槽”,使得近年来飞行员辞职劳动争议数量日益增多。
福建省厦门市作为厦门航空公司总部所在地近年来发生的飞行员辞职纠纷数量亦呈增长趋势。
此类纠纷作为一种特殊类型劳动争议,实践处理存在颇多分歧。
本文力图立足飞行员辞职纠纷产生的现实背景,通过分析纠纷处理的难点,借鉴兄弟法院的审判经验,探索妥善处理飞行员辞职纠纷的更优路径,以实现福建省辖区内此类纠纷裁判尺度统一。
一、飞行员辞职劳动争议审理的难点(一)矛盾焦点突出,纠纷化解难与普通劳动争议相较,飞行员辞职纠纷除了常见的加班工资争议外,争议焦点主要集中于约定服务期未满时飞行员是否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应当支付违约金或培训费,以及航空公司是否有义务办理【收稿日期】2019-04-05【作者简介】陈敏(1974-),女,福建霞浦人,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三级高级法官。
我国飞行员跳槽法律问题研究_王林清

我国飞行员跳槽法律问题研究王林清*内容提要:飞行员跳槽不仅凸现了航空领域劳资矛盾和人才竞争矛盾,也凸现了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矛盾。
针对飞行员特殊劳动者身份,一方面,应保障其作为劳动者享有的权利,另一方面应合理限制其权利的行使,以保障民用航空公司人力资本投资收益权和公共利益。
同时,我国应针对民用航空业的特点,引导组建民用航空行业协会,在法律框架内,制定相应的行业规则,以规范飞行员流动秩序,抑制企业之间的恶性竞争。
关键词:工作自由权;工作拒绝权;合理限制;转会规则一、飞行员与航空公司劳动关系的特殊性2011年5月,国航多起飞行员集体解约纠纷案在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调解结案。
长宁法院通过审查,将案件合并审理,最终以每人210万元赔偿调解成功。
〔1〕2012年7月,南航北方公司一男飞行员工作7年后提出辞职,航空公司与其对簿公堂。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日一审判定:解除双方劳动合同,飞行员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违约金168万元。
〔2〕近些年来,飞行员跳槽现象并不罕见,因跳槽引发的劳资冲突亦很激烈,如2008年东航78位飞行员绝食静坐闹辞职,等等。
飞行员跳槽案凸显了飞行员身份的特殊性,由于该特殊性决定了飞行员跳槽所引发的矛盾冲突不同于一般劳动者跳槽所引发的矛盾冲突。
(一)飞行员身份特殊性飞行员和民用航空公司之间存在因劳动力使用权和劳动条件交换而发生的劳动关系。
航空公司提供工作工具和设备———飞机,并支付飞行员的劳动报酬;飞行员服从航空公司的管理支配,并遵守航空公司的规章制度。
然而飞行员是特殊劳动者,其与民用航空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具有特殊性,应由劳动特别法予以调整。
这种特殊性主要表现为:1.我国飞行员的投资主体多元化。
我国飞行员现行培养模式有以下三类:(1)部队。
部队培养的飞行军人转业,进入民用航空公司。
(2)航空学校。
我国航空学校培养一般为订单式培养,即招收的学员是为航空公司定向培养的飞行员,学生入校后即已成为航空公司意向员工。
关于飞行员辞职法律问题的思考

为 了让用 人 单位 能 在一 定 宽 限期 内安排 相 关人 员替 代辞 职 劳动 者从 事其 岗位 工 作 , 免 劳动 者突 然离 职给用 人单 位造 成损 失 。 避 我 国现行 法律 规 定 的辞 职预 告 期为 提前 三十 天 ( 试用 期 内为 三
、
劳 动者辞 职权 的基 本理论
二、 飞行 员辞 职成 为 难点 的 问题及 原 因
飞行 员辞职 、 飞事 件成 为热 点、 罢 难点 问题 , 中体现 在 飞行 集 员普遍 遭遇 航 空公 司的数 百万 到上千 万 的“ 天价 索赔” 一 点上 。 这
第一, 辞职 权是 否适 用于 有固定 期 限的劳 动合 同。 有学 者认 笔者 将 结合 飞行 员 行业 的 特殊 性等 因素 分析 这些 问题 形 成 的原 为单 方面 预告解 除权 适用 于定 期劳动 合 同 , 合 同法原 理不 符 , 与 应 借鉴 外 国立 法例 , 定单 方预告 解除权 只适 用于 不定 期劳 动合 规 同。 有学 者认 为 即使是 定期 劳动合 同也 应 当是可 解 除合 同 , 样 这
一
,
单方 预 告解 除权 , 即劳动者 有条件 辞职 的情 况 , 我 国 《 如 劳动 位 , 十天 内找到 替代 者对 用人 单位 而 言明显 苛刻 。 三 第 四, 劳动 者行 使 辞职 权 的法律 责任 。 实践 中诸 多劳 动者 依
合 同法》 三十 七条 规定 。 第 劳动者 只需在 法律 规 定 的时段 内以合
再 度 引发对 “ 价 辞职” 的激烈争 论 , 天 案 笔者 认 为 , 当从 劳动 者 者 辞职无 须 征得用 人 单位 同意 。 应 的辞职 权 出发 , 结合 飞行 员 这类劳动 者 的特 殊性 , 求解 决纠 纷 寻 和 疑难 的根 本办 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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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行员辞职若干法律思考
【摘要】
在普通人眼中,飞行员是一个令人羡慕的职业。
但从2004年至今,飞行员辞职事件层出不穷。
据不完全统计,近两年以来,国内民航业已有百余名飞行员先后提出辞职,类似案件已有70多起,这一现象引发了一系列的争议和思考。
文章在简要介绍我国劳动法对辞职权规定的基础上,说明作为劳动者的飞行员有权向航空公司提出辞职;并分析在其辞职后法律责任承担的相关问题,试图对这一现象作出法律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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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关系存续期间,飞行员有无权利在航空公司无过错的情况下单方面提出辞职,结束双方履行中的合同,消灭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依合同法基本理论,合同一旦依法成立,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任意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否则就构成了违约。
而劳动法对此没有类似于合同法的规定。
那么飞行员与航空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到底是合同法还是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对于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确定都有很大的影响。
一、;我国现行劳动立法对劳动者辞职权的规定状况分析
在劳动合同中,由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实质上地位并不平等,劳动者往往对用人单位有更大的人身依附关系存在。
因此,劳动立法都采取措施对劳动者予以倾斜保护,世界各国都概莫能外。
一般情况下,
各国立法都赋予劳动者有单方面终止已生效的劳动合同,重新选择用人单位的权利,但这些权利的行使需要具备法定的条件和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申请的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这其实就是对劳动者享有重新选择劳动的权利的规定。
此后《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32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超过三十日,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
如果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可见,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这一规定实际上表明,劳动者不需要任何的法定事由,也不以用人单位存在过错为前提,就可据此(即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条件下)单方面地解除劳动合同,这是劳动者的一项权利。
法律同时规定,由于劳动者违反合同有关约定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向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违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不予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手续;如果由此给用人单位造成了损失,劳动者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通过比较我们不难发现,如果劳动者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解除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不存在违约行为,用人单位就不能以存在违约为由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劳动者在依法解除劳动合
同的同时,还需承担违约责任,那么法律对此的规定不仅多余,而且还自相矛盾。
事实上,我国劳动法承认并规定了劳动者的辞职权,据此劳动者依法定条件和程序,行使辞职权,解除劳动关系,并不是违约行为。
劳动者在依法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后,向用人单位承担的责任并不是违约责任,而是一种法定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对此作了修改,其第36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57条规定:“劳动者未依本法的提前通知期限通知用人单位,即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月工资标准的2倍向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可见,该草案明确只有在劳动者未依法定条件和程序向用人单位履行通知义务情况下,才向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这种规定就排除了劳动者履行法定条件和程序的情况下,仍被认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的可能性。
本文认为,我国劳动法实际上规定了劳动者享有辞职权,即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无过错的情况下,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如果是在用人单位存在过错或双方经协商情况下,解除了劳动合同,则不属于辞职权的范畴。
依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劳动者依法行使辞职权后,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飞行员是否享有劳动法规定的辞职权
劳动者是劳动合同中相对处于弱势的一方,其具体的法律界定不一而足。
郑尚元教授认为,劳动者是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取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自然人;;王全兴教授认为,劳动者是指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并且已依法
参与劳动法律关系的公民,此即劳动法意义上的职工;。
通过比较分析可见,劳动者都是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都参与到劳动关系中,这两点对于劳动者的界定是相当重要的,但其中最核心的还是劳动关系的存在。
劳动法上的劳动关系是指劳动力所有者(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用人单位)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一方有偿提供劳动力,由另一方用于同其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
;简单地说,劳动关系就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通过劳动合同所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
劳动关系的存在表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而且存在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劳动者应当服从用人单位用工安排和规章制度,其档案、组织关系等文件应由用人单位保管。
那么,本文提到的飞行员到底是不是劳动者,下面我们就通过对飞行员的特性进行分析来判定。
(一);飞行员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
首先,飞行员是自然人,其具有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这是毋庸置疑的。
其次,飞行员与航空公司之间形成了劳动关系,具有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相结合的属性。
飞行员培训过程的一切支出都由其所属的航空公司负担,因而当一名合格的飞行员被考核通过后,就顺理成章地与培训他的航空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这种合同一般并无期限限制,飞行员在人身关系上依附于航空公司,其档案、组织关系等一般均被航空公司所控制;而航空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飞行员支付报酬。
可见,飞行员与航空公司之间
并不是民事劳务关系,飞行员是劳动者,航空公司是用人单位;他们之间的合同不适用合同法的规定,而应受到劳动法的规制。
(二)飞行员是特殊的劳动者
这种特殊性是相对于一般劳动者而言的。
其一,飞行员培训周期长,花费高。
对一般劳动者来说,其劳动力的积蓄和培养与用人单位关系并不紧密,或者根本没有任何关系。
劳动者经过自己的积累达到劳动法和用人单位所要求的用工条件,才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而飞行员并非如此。
飞行员的资格条件远高于一般劳动者,此外还需经过至少四年的理论与实践培训,花费航空公司大约70-210万人民币的培养费不等。
因而飞行员作为劳动者,其劳动力的积蓄代价是高昂的。
其二,飞行员的培养速度小于飞机的增长速度。
据预计,未来5年,我国民航飞行员的缺口在1000人以上。
而相应地,飞行员职业所具有高标准、高能力、专业化的要求,是不可能通过其他劳动者替代的。
飞行员作为劳动者,应当依劳动法第32条的规定,享有提前解除其与航空公司劳动合同的权利;但飞行员又是特殊劳动者,其辞职不仅是一个工作职位空缺的问题,还可能牵扯到国有资产流失和航空安全。
因而就飞行员能否依法享有辞职权,目前情况下形成了两种针锋相对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飞行员是特殊劳动力拥有者,其不同于一般劳动者,不能适用劳动法关于辞职权的规定;如果给予飞行员任意的辞职权,表面上看是遵守了法律规定,实际上与法律基本精神是相违背的。
另一种观点认为,飞行员始终是劳动者,那么就应当依劳动法享有辞职
权,至于辞职后给航空公司造成的损失,需要由其进行赔偿那就另当别论了。
其实,飞行员辞职问题背后牵涉到诸多利益团体,本文认为,飞行员是劳动者,在其他高位阶或同位阶法律没有特别规定飞行员无辞职权的情况下,其应当享有劳动法规定的辞职权,这是符合劳动法侧重保护劳动者权利的基本立法目标和原则的。
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有必要放弃固有的国有资产包容一切的不适宜理念,正面迎接可能到来的一切市场竞争。
依现行劳动法规定,如果飞行员辞职,给航空公司带来经济损失,就应当由其向航空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虽然赔偿数额较高,但这并不是最终否认飞行员享有劳动法辞职权的正当理由。
可见,飞行员与航空公司在法律上形成了劳动关系,飞行员虽然是特殊劳动者,但以此来否认其享有辞职权的说法是没有支持力的,如果由于飞行员的辞职行为给航空公司造成损失,即使进行赔偿,也与其享有辞职权不是同一层次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