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新久《刑法学》(第4版)(复习笔记 第六章 犯罪客体)【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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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犯罪客体
一、犯罪客体的概念
1.犯罪客体的概念与特征
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的被犯罪活动侵害的社会利益。关于犯罪客体的定义有各种主张。本书取“社会利益说”。
(1)犯罪客体是某种社会利益。
所谓社会生活利益,就是指在人们共同的社会生活中能够满足人们生存和发展需要的东西。
(2)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利益。
刑法的目的和任务就是要保护社会生活利益,使其免受不法行为的侵害,从而维护社会生活秩序。刑法保护的社会生活利益即刑法法益是一种公共利益而非私人利益。并且,刑法保护的利益会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而变化。
(3)犯罪客体必须是主体的犯罪活动所侵害的社会利益。
刑法所保护的利益作为单纯的客观存在,并不是犯罪客体。只有当这种利益既被刑法保护而又被犯罪侵害的,才是犯罪客体。
2.犯罪客体的若干问题
(1)犯罪客体在刑法条文中的体现。
犯罪总是要侵犯一定的客体,刑法对各种犯罪的犯罪客体的规定方式是多种多样的。
(2)犯罪客体的意义。
研究犯罪客体有助于正确理解、适用法律;有助于认识犯罪的本质特征、准确定罪和量
刑。
(3)犯罪的客体与犯罪的本质特征、犯罪既遂。
犯罪本质具体表现为侵害刑法各本条保护的利益(客体),犯罪客体一方面揭示了刑法条文保护的社会利益,另一方面体现出犯罪的本质特征。犯罪既遂,是侵害法律保护利益的既遂,因此犯罪客体是确认犯罪既遂的实质标准。
(4)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犯罪结果。
犯罪对象是犯罪人的行为指向或作用的人、物、信息,犯罪结果是犯罪行为作用于犯罪对象所生的具体影响,客体遭受侵害则是犯罪结果的抽象、实质的表达。
(5)犯罪客体与广义的犯罪结果。
自然意义的结果指行为对外界所造成的影响或变化,包括有形的结果如人的伤亡、财产的损失;也包括无形的结果如对他人的信誉、情感的伤害等。犯罪结果,特指刑法典分则各条中规定的犯罪行为的结果,往往被定义为对客体的“实际”损害(实害犯)和“可能”的损害(危险犯)。
(6)犯罪本质观念的变化对客体地位、内容的影响。
“法益侵害说”、“结果无价值说”,这种犯罪本质观念在犯罪人的行为与造成外界变动(结果)的两极中,重视(行为造成的)法益被害结果。据此,侵害法保护的利益是评价犯罪、违法性的关键因素。
二、犯罪客体的种类
1.直接客体
犯罪的直接客体,是指某一犯罪所直接侵害的某种特定的法益(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利益)。
(1)犯罪的直接客体是某种犯罪构成的组成部分,它直接反映该种犯罪行为所侵害利
益的社会性质。
(2)根据犯罪行为侵害的直接客体的数量,可以把直接客体分为简单客体和复杂客体。
①凡是某一犯罪只侵害一个法益的,属于简单客体;凡是某一犯罪侵害两个以上法益的,属于复杂客体。
②区分简单客体与复杂客体对正确评价犯罪和定罪量刑有重要意义。
2.同类客体
(1)概念
犯罪的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共同侵害的法益。
(2)意义
①犯罪的同类客体概括一类犯罪的共同属性,是犯罪分类的基础。我国刑法典分则,主要是按照同类客体把所有的犯罪分为十大类,并以此为基础构筑刑法典分则体系。
②同类客体对于区别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3.一般客体
(1)概念
犯罪的一般客体,是指一切犯罪所共同侵害的法益,即社会利益的总体。
(2)意义
犯罪一般客体既是一切犯罪侵害法益的总体,又是一切犯罪的共同本质。它的意义在于揭示出犯罪所具有的普遍属性就是对社会利益的侵害,从而进一步说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根源。
(3)三者关系
直接客体、同类客体都是社会利益总体——一般客体的组成部分,三者之间是个别、局部与整体的关系。直接客体、同类客体和一般客体是按犯罪客体的范围大小划分的结果。通过分类,使我们能够从不同的角度认识、把握犯罪客体。
三、关于犯罪客体的其他观点
关于犯罪客体有以下不同观点:
(1)犯罪客体的内容(法益)应当作为犯罪的本质属性,不应当作为犯罪构成要件。
(2)“客体”应为行为客体。
(3)通说。我国通说一般将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或行为对象)相区别。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一般要件之一,其内容是刑法保护的被犯罪侵害的社会关系(社会关系说)。犯罪对象是犯罪构成选择性要素之一。
(4)本书基本采取通说,将犯罪客体作为犯罪构成的一般要件之一;将犯罪对象(或行为对象)作为犯罪构成要素之一。
但与通说有两点细微差异:
①在犯罪客体概念上,不采传统的社会关系说而是采取社会利益说;
②通说在体系上把犯罪对象放在犯罪客体部分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