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新久《刑法学》(第4版)(复习笔记 第六章 犯罪客体)【圣才出品】
曲新久《刑法学》(第4版)(复习笔记 第七章 犯罪主体)【圣才出品】
第七章犯罪主体一、犯罪主体概述1.犯罪主体的概念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并且应当对自己的罪行依法负刑事责任的人。
(1)犯罪主体必须是人。
这里所说的“人”,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2)犯罪主体是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
(3)犯罪主体是依法应当对自己的罪行负刑事责任的人。
2.刑事责任能力与罪过责任原则(1)概念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认识自己行为的社会性质及其意义并控制和支配自己行为的能力。
简言之,就是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辨认能力”,指一个人认识自己特定行为的社会性质、意义和后果的能力,包括对事实真相本身的认识能力和对事实是非善恶评价的认识能力;“控制能力”,指一个人按照自己的意志控制和支配自己行为的能力。
辨认和控制能力必须同时具备,才认为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完全丧失其一的,认为没有刑事责任能力。
(2)罪过责任原则罪过责任原则要求犯罪主体必须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这与刑法的罪责观念和制度有关。
行为人只有在具有这种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的情况下,有意识地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才能成立犯罪,并对自己的行为负刑事责任。
在我国刑法上,刑事责任能力既是犯罪能力又是负刑事责任的能力。
二、自然人1.刑事责任年龄自然人犯罪主体,是指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犯罪行为的自然人。
自然人犯罪主体的一般要件是由刑法典总则规定的:必须达到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必须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即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这两个要件既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也是行为人成为犯罪主体的必要条件。
(1)我国刑法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自然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我国《刑法》第17条对刑事责任年龄作了如下的具体规定:①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是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②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曲新久《刑法学》(第4版)(复习笔记 第九章 犯罪主观方面)【圣才出品】
第九章犯罪主观方面一、犯罪主观方面概述1.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犯罪的主观方面,指刑法规定的犯罪主体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它包括犯罪故意、犯罪过失、犯罪目的、犯罪动机等主观要素。
(1)犯罪主观方面的内容是犯罪的意识即罪过心理。
罪过心理主要表现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
此外,有的犯罪还要求主观上具有特定的犯罪目的或者动机。
(2)犯罪主观要件是犯罪主体实施犯罪行为时的罪过心理,罪过的心理(故意或者过失等)与犯罪行为必须具有同时性。
(3)犯罪主观要件是刑法规定的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要件。
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者过失以及具有分则对犯罪心理的特定要求,是成立犯罪的要件。
2.罪过责任原则(1)没有罪过就没有犯罪和刑事责任,是刑法的重要原则。
大陆法系学说称其为“责任主义”或者“主观责任原则”。
“主观责任原则”是在否定“客观归罪”、“结果责任”基础上确立的。
近现代刑法主张主客观统一,反对客观归罪。
我国《刑法》第16条规定,由于不可抗力或者不可预见的原因而造成损害结果的,不是犯罪。
在立法上确立了罪责原则。
(2)关于责任,大陆法系传统学说认为,人出于故意、过失的心理意思而实施行为侵害法益,就应当对自己的行为及其结果承担责任。
(3)按照规范说,罪责的评价重心略有变化:①偏重“结果”的观念被改变,认为刑法对犯罪的否定不单集中在结果上也应体现在行为上(“行为无价说”),转向重视行为自身的反规范性;②故意、过失心理是责任根据的说法被改变,强调人拒不服从规范的态度是归责根据,故意、过失心理事实只是认定人不服从规范态度的根据;③与传统观念相比较,在“人·意思·行为·结果”的要素中,规范说对罪责的评价重心略微前移,违法评价推及行为、责任评价推及人的(拒绝服从规范的)态度,甚至推及人格(人格责任)。
重视评价人的不合规矩的“行为”和人的不守规矩的“态度”。
这既动摇了“事后问责”的传统观念,也为刑法干预人的活动往前推移提供了理论依据。
刑法学考研题库【课后习题】【圣才出品】
刑法学考研题库【课后习题】【圣才出品】刑法学作为法学领域的重要分支,对于考研学子来说,掌握其核心知识和解题技巧至关重要。
圣才出品的刑法学考研题库课后习题,为考生提供了丰富的练习资源和深入学习的机会。
首先,这套题库涵盖了刑法学的各个重要知识点。
从刑法的基本原则,如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等,到犯罪构成的各个要素,包括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从各种具体的犯罪类型,如侵犯财产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等,到刑罚的种类和适用。
每一个知识点都通过精心设计的习题进行了深入的考查。
例如,在犯罪构成方面,会有这样的题目:“甲为了杀害仇人乙,趁乙不备,用刀猛刺乙的心脏,导致乙当场死亡。
请分析甲的犯罪构成。
”这就要求考生不仅要清楚地知道犯罪构成的四个要素分别是什么,还要能够将其运用到具体的案例分析中,准确判断犯罪人的行为是否符合犯罪构成的要求。
在刑罚的适用部分,可能会出现这样的题目:“张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请说明缓刑的适用条件和法律后果。
”考生需要熟悉缓刑的相关规定,才能正确回答此类问题。
其次,这些课后习题的题型丰富多样。
有选择题,通过选项的对比和辨析,考查考生对基础知识的掌握程度和对细微差别的辨别能力;有简答题,要求考生能够简洁明了地回答出重要概念和原理;有案例分析题,考验考生运用刑法学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还有论述题,需要考生对一些重要的刑法学问题进行深入的思考和系统的阐述。
以选择题为例,“下列关于犯罪中止的说法,正确的是()A 犯罪中止只能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B 犯罪中止必须是基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C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D 犯罪中止可以发生在犯罪的任何阶段,但必须是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这样的题目能够帮助考生快速准确地把握犯罪中止这一概念的关键要点。
再比如案例分析题,“甲深夜潜入乙家盗窃,正在翻找财物时,乙突然醒来,甲为了逃跑,将乙打成重伤。
张明楷《刑法学》第4版章节题库(责任构成要件)【圣才出品】
张明楷《刑法学》第4版章节题库第六章责任构成要件一、概念题1.犯罪主体(东财2011年研;上海大学2004年研)答: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自然人主体是我国刑法中最基本的、具有普遍意义的犯罪主体。
单位主体在我国刑法中不具有普遍意义但具有其特殊性。
我国刑法中犯罪主体的共同要件有:①犯罪主体必须是自然人。
②作为自然人的犯罪主体必须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是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这种能力与犯罪的成立和刑罚的适用密切相关。
2.刑事责任能力(西南科技大学2014年研;武大2009年研)相关试题: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能力(华南理工大学2014年研)答: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包括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
辨认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备对自己的行为在刑法上的意义、性质、后果的分辨认识能力。
控制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备决定自己是否以行为触犯刑法的能力。
3.刑事责任年龄(西安交大2008年研)答:刑事责任年龄,简称责任年龄,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三个阶段: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按照我国刑法典第十七条的规定,不满14周岁,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的阶段;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我国刑法典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我国刑法典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进入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4.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武大2005年研)答:以主体是否要求以特定身份为要件,自然人犯罪主体分为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
自然人犯罪的一般主体是指达到一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而实施了犯罪行为的自然人。
特殊主体是指除具备犯罪的一般主体应当具备的条件外,还必须以一定的身份条件而构成特定犯罪的人。
曲新久《刑法学》(第4版)章节题库-第十二章至第十六章【圣才出品】
第十二章共同犯罪一、概念题1.共同犯罪(四川师范大学2014年研)答: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构成共同犯罪,必须具备以下要件:①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或单位。
②构成共同犯罪必须二人以上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③构成共同犯罪必须二人以上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共同过失不构成共同犯罪。
2.任意的共同犯罪(上交2006年研)答:任意的共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一个人单独可实施的犯罪,由二人以上共同实施而形成的共同犯罪。
根据刑法分则规定,这种犯罪不以多数行为人实行犯罪为必要,可以一个人实施,也可以二人以上共同实施。
任意的共同犯罪由刑法总则加以规定。
刑法理论上研究的共同犯罪,主要是这种共同犯罪。
对这种共同犯罪,应当根据刑法总则规定共同犯罪的条款和刑法分则规定的有关犯罪的条文定罪量刑。
3.共同正犯(上交2007年研;上交2005年研)答:共同正犯,是指几个共同犯罪的行为人都实施了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行为,即都是实行犯。
构成共同正犯,除了犯罪主体是两个以上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以外,还必须具备以下要件:①从犯罪的客观方面看,各共同犯罪人必须共同实行犯罪。
②从犯罪的主观方面看,各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实行犯罪的故意。
4.犯罪集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5年研;中山大学2014年研;武大2007年研;西北政法2006年研)答:犯罪集团是一种特殊的共同犯罪形式,是指3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犯罪集团具有下列特征:①主体必须是由3人以上组成的。
②具有一定的组织性和固定性。
③具有共同实施某种犯罪的目的性。
④其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5.主犯(武大2012年研;北化工2008年研;人大2007年研;西北政法2007年研)答: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它包括以下两种情况:①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
张明楷《刑法学》第4版章节题库(违法构成要件)【圣才出品】
张明楷《刑法学》第4版章节题库第五章违法构成要件一、概念题1.犯罪客体(四川师范大学2014年研;武大2008年研;南开大学2006年研;西北政法2006年研;人大2005年研;上海大学2005年研)答: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犯罪客体是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之一。
行为之所以构成犯罪,首先就在于侵犯了一定的社会关系,而且侵犯的社会关系越重要,其对社会的危害性就越大。
刑法理论将犯罪客体划分为三类或三个层次: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
三类客体是三个不同的层次,它们之间是一般与特殊、共性与个性、抽象与具体、整体与部分的关系。
同类客体是在直接客体基础上的分类和概括,而一般客体又是对一切犯罪客体的抽象和概括。
2.犯罪对象(西南科技大学2014年研;武大2011年研;华侨大学2011年研;人大2006年研)答:犯罪对象,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人或者具体物。
犯罪对象具有客观实在性和可知性的特征。
犯罪对象的基本含义为:①犯罪对象是具体的人或物;②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人或物;③犯罪对象是刑法规定的人或物。
3.犯罪的客观方面答: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损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
其特征包括:①犯罪客观方面因为刑法所规定而具有法定性;②犯罪客观方面以客观事实特征为内容;③犯罪客观方面是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有所侵犯的客观事实特征;④犯罪客观方面是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核心因素。
4.不作为(浙江工商大学2014年研;西北政法2005年研;上海交大2005年研)答:不作为,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
成立不作为,在客观方面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①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作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这是构成不作为的前提条件;②行为人有能力履行特定法律义务,这是不作为成立的重要条件;③行为人没有履行作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这是不作为成立的关键条件。
刑法学笔记整理
刑法笔记第一章刑法概述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概述第二节罪刑法定原则第三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第四节罪责相适应原则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第一节刑法的空间效力一、概念和原则(概念:对地对人的效力解决刑事管辖的范围问题)(原则:各国社会政治和历史传统不同有: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原则。
四个各有缺陷,各国予以综合采纳)二、属地管辖《刑法》第6条第一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涉及两方面:1、“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含义:是指我国领域内的全部空间区域,具体;领陆、领水、领空(空气空间,非外层空间),此外,依国际条约和惯例,我国领土的自然延伸(a、我国的船舶、飞机或其他航空器b、我国的驻外使馆)属于领域内的犯罪情形有a、犯罪行为与结果都发生在我国境内。
b、行为国内,结果国外。
c、行为国外,结果国内2、“法律特别规定除外“,是指即使我国内犯罪,法律特殊规定,此不适用我国刑法。
法定情形:a、11条关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b、90条规定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补充变更规定。
c、刑法施行以后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特别刑法的规定。
d、我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例外规定。
三、属人管辖7条1款规定我国公民在国外犯罪的适用,但最高刑3年以下可以不追究。
7条2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国外犯罪,适用。
四、保护性管辖刑法8条“外国人领域外对我国国家或公民按本法规定最低刑3年以上,可适用,犯罪地法不认犯罪的除外“五、普遍管辖9条规定,我国缔结的条约和国际惯例规定的罪行,依此所承担的义务范围行驶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第二节刑法的时间效力一、生效时间:1、公布时。
2、公布后一段。
二、失效时间:1、国家立法机关宣布失效2、自然失效三、溯及力:刑法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其生效前的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生效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如适用,有溯及力,如不适用,无溯及。
曲新久《刑法学》(第4版)(复习笔记 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圣才出品】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一、罪刑法定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与历史(1)罪刑法定的基本含义刑法基本原则是立法者制定和司法者适用刑法过程中必须始终严格遵循的刑法所固有的、全局性的裁判准则,而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最为重要的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历史发展①罪刑法定原则是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反对封建司法制度非法专横的产物,是对等级特权社会罪刑擅断主义的彻底否定。
作为法律原则,它最早发端于1215年英国大宪章以及1628年的权利请愿书,其中限制国王权力的内容成为后来罪刑法定原则的萌芽。
这种思想先后为美国和法国的宪法文件所吸收。
②许多国家在资产阶级革命以后,均把罪刑法定原则作为保障人权的一个基本原则,在宪法或刑法上加以规定,以法律来限制国家刑罚权的滥用,保障人权。
罪刑法定原则现在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所广泛承认的保障人权、维护法治的重要原则,也是联合国一系列国际条约所规定的刑事司法准则。
2.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内容(1)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①我国1979年《刑法》没有明文规定刑法的基本原则,也没有规定罪刑法定原则。
②1997年《刑法》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主要体现在,《刑法》第3条明文规定罪刑法定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废除类推制度,刑法典总则规定了犯罪的一般概念、基本构成要件以及犯罪形态,刑法典分则规定了各种具体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与刑事责任等。
a.这一原则集中地体现了刑法的正义性。
犯罪和刑罚要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符合宪法的法律来规定,法律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惟一渊源。
b.违反宪法或者违反刑法基本原则的刑事法律,不得作为定罪处刑的依据。
③积极的罪刑法定与消极的罪刑法定共同构成了我国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
a.积极的罪刑法定,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
从扩张刑罚权的方面要求,积极地运用刑罚,惩罚犯罪、保护社会。
我国刑法在明文规定罪刑法定原则时,规定(在某种意义上可能是突出)罪刑法定原则的积极方面,是我国刑法的一个重要特点。
曲新久《刑法学》教材精讲(犯罪概述)【圣才出品】
第四章犯罪概述4.1 本章要点一、犯罪的概念、特征二、犯罪的分类三、罪名与罪状4.2 重难点详解一、犯罪的概念1.犯罪的概念(1)定义犯罪概念的立法例①从形式上定义犯罪概念,如将犯罪定义为法律规定用刑罚威胁的行为;②从实质上定义犯罪概念,如将犯罪定义为危害社会的行为;③将犯罪的实质内容与形式内容结合起来定义。
我国刑法属于第三种情况。
《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2)犯罪的概念和意义①概念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罪是指危害社会的依法应当受到刑罚惩罚的行为。
②意义犯罪概念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总的抽象标准,对于刑事司法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对于刑事立法也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2.犯罪的特征仅从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的内容出发,犯罪概念具有以下两个基本特征:(1)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①含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指犯罪给国家、社会或者个人利益造成实际损害或者有造成实际损害的危险的属性。
②社会危害性有无和大小的判断a.社会危害性是质与量的统一。
社会危害性的质是指行为危害或者直接威胁了刑法所保护的利益,对此,《刑法》第13条作了高度概括,刑法典分则罪刑式条文作了具体规定。
社会危害性的量是指社会危害性应当达到一定的程度。
对此,《刑法》第13条的“但书”作了规定,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b.社会危害性的内容或者说内部结构是主客观的统一。
犯罪是行为人主观罪过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只有客观上危害社会的行为而无罪过,或者只有犯意而无危害社会的客观行为,均不是犯罪。
我国刑法反对主观归罪,也反对客观归罪。
刑法学课堂笔记
刑法总则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一、论罪刑法定原则(一)罪刑法定原则是我国法律上明文规定的原则。
我国刑法典第三条即为对罪刑法定原则的表述。
(二)我国的罪刑法定原则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积极的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另一方面规定的是消极的罪刑法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若仅从上述任一方面表达的话,都不能准确的表达出罪刑法定的内涵,反而会违背该原则保障人权的目的。
(三)该原则并非是单一的法条规定,而是由一系列的派生原则所构成的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其包括以下主要派生原则:1、禁止类推。
类推是指将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并处以刑罚的案件事实比照刑法规定地最相类似的条文定罪量刑的制度。
罪刑法定原则自然要求禁止类推适用法律,即不得类推使用不利于被告人的刑法规定。
2、反对事后法。
刑法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被告人是否有罪,以及在有罪的情况下具体如何处罚只能依据行为当时的法律,而不能依据行为后颁布实施的法律进行评价。
3、禁止习惯法。
4、禁止不定期刑。
罪刑法定原则严格要求依照法律定罪处刑,立法者不能规定、司法者不能适用绝对不定刑和绝对不定期刑。
5、明确性原则。
关于犯罪、刑罚及其相互关系的规定应当清楚明确,而不能模糊不清。
(四)我国的罪刑法定是一般性的规定,但是刑法规定也有特殊规定:1、过失解释出共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当中的未遂金额15万元是扩大的解释3、生产销售假烟的利润在两万元以上的追究刑事责任4、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国家安全罪为立法类推。
5、破坏交通工具罪中,扩大到用于运输的拖拉机。
(五)罪刑法定是现代刑法的基石。
自14世纪以来,该原则逐渐被世界各国所采纳,我国的97年《刑法》中明确规定了该原则,意义重大。
该原则为防止司法机关扩大追究刑事责任范围,并且为不断加强人权保障的内涵不断的做出新的贡献。
在该原则的名义下所形成的一系列派生原则,将会日益发挥重要的作用。
☆题目:中外罪刑法定原则的比较。
刑法学:犯罪客体复习笔记
犯罪客体第一节犯罪客体的概念与特征一、犯罪客体的概念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二、犯罪客体的特征1、犯罪客体是一种社会关系【1】社会关系的概念人们在生产活动和共同生活中所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2】社会关系的分类(1)物质关系物质关系是社会的经济生产关系,即经济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产过程中结成的,是一切社会关系的基础。
(2)思想关系思想关系是由经济基础所决定的上层建筑,是建立在生产关系基础上的政治关系和意识形态。
2、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我国《刑法》第2条,第13条明文规定保护的国家安全,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社会主义制度,财产所有权,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上权利和其他权利,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以及刑法分则条文规定予以保护的各种社会关系,就是我国刑法中的犯罪客体。
3.犯罪客体是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1】犯罪行为决定犯罪客体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无论是物质关系还是思想关系,都是客观存在的,其本身并不是犯罪客体。
只有当它们被犯罪行为侵犯时,才能成为犯罪客体。
犯罪行为与犯罪客体具有密切的关系,没有犯罪行为,也就没有犯罪客体。
【2】犯罪客体影响犯罪行为如果行为没有侵犯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没有侵犯任何客体,也就不可能构成犯罪。
三、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1、犯罪对象犯罪对象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受犯罪行为直接作用或影响的具体的人或物。
2、犯罪对象的基本特征【1】犯罪对象是具体的人或物具体的人是指在某种具体犯罪中被侵害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团体乃至国家。
具体的物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客观存在的物质,包括有形物与无形物【2】犯罪对象是刑法规定的人或物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犯罪对象应当以刑法规定的范围为界限。
【3】犯罪对象是受犯罪行为直接作用或影响的人或物作为犯罪对象的人或物尚未受到犯罪行为的直接作用或影响时,只是可能的犯罪对象;只有犯罪行为直接作用或影响于某人或某物时,该人或物才成为现实的犯罪对象。
曲新久《刑法学》(第4版)(复习笔记 第二十九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圣才出品】
第二十九章军人违反职责罪一、危害作战利益的犯罪1.战时违抗命令罪(1)概念战时违抗命令罪,是指军人战时故意违背并抗拒执行上级命令,对作战造成危害的行为。
(2)构成要素①客观的构成要素a.行为主体是军职人员。
b.客观方面表现为战时违背并抗拒执行命令,对作战造成危害的行为。
违抗作战命令,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
②主观的构成要素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上级的作战命令而故意违抗,过失不成立本罪。
(3)认定①罪与非罪的界限违抗命令的行为只有发生在战时才能构成犯罪,否则不能构成犯罪。
在作战中因军情发生变化,在上级总的作战意图的指挥下,采取了灵活机动战术的行为,或者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而未执行命令的,不能以犯罪论处。
②本罪与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的主要区别a.客观行为方式不同。
本罪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而后罪则只能是作为。
b.行为对象不同。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上级首长的作战命令;而后罪则是针对指挥人员、值勤人员、值班人员正在执行的军事职务。
c.故意的内容不同。
本罪是战时违抗命令;而后罪则是阻碍各种军事职务的执行。
2.隐瞒、谎报军情罪(1)概念隐瞒谎报军情罪,是指军人故意隐瞒、谎报军情,对作战造成危害的行为。
(2)构成要素①主体是军人,而且通常是指对军情具有传达、汇报义务的军人。
②客观方面表现为隐瞒军情不报,或者谎报军情,因而对作战造成危害的行为。
③主观方面是故意,要求明知是军情而故意隐瞒不报,或者没有军情,故意捏造军情而谎报。
3.拒传、假传军令罪拒传、假传军令罪,是指军人故意拒传军令或假传军令,对作战造成危害的行为。
4.投降罪(1)概念投降罪,是指军人在战场上贪生怕死,自动放下武器投降敌人的行为。
(2)构成要素①投降罪的主体是军人,通常是指参战并有作战义务的军人。
②客观方面表现为贪生怕死,投降敌人;或者自动放下武器和战斗,投降敌人。
③主观方面是故意,一般具有贪生怕死的动机。
5.战时临阵脱逃罪(1)概念战时临阵脱逃罪,是指战时面临战斗任务而脱离岗位逃避参加战斗的行为。
曲新久老师刑法笔记
《刑法学》教学大纲曲新久编著前言一、为了适应和满足刑法学教学的需要,参考各类刑法教材,编写本《刑法学教学大纲》。
二、本大纲指明课程教学目的和基本要求,并将刑法学体系高度抽象使之形成基本框架,一目了然,便于学生宏观掌握。
三、本大纲提纲挈领地指出刑法学的基本知识点、理论要点和基本应用,删繁就简,突出重点。
四、本大纲供法学专业四年制本科教学使用,其他层次的法学专业也可以用作参考。
五、本大纲由曲新久编写,刑法研究所刑法学教师讨论后修改定稿。
六、欢迎批评指正,并希望能得到信息反馈,以进一步修改、完善。
上编刑法总论第一篇刑法绪论第一章刑法概述一、刑法的概念、性质、渊源和分类刑法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刑法的特征:刑法是根据宪法制定的独立的法律部门(法律地位的独立性),以刑罚为制裁犯罪的手段(制裁手段的严厉性),保护广泛之社会关系中的最为重要的合法利益(保护客体的广泛性),作为整个法律规范体系有效性的最后强制保障而存在(法律适用的最后性)。
刑法的渊源:1.刑法典是指规定犯罪、刑罚以及刑法适用的一般原则、原理和各种具体犯罪与刑罚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单行刑法;3.附属刑法;4.国际刑法。
刑法的分类:狭义刑法与广义刑法,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形式刑法与实质刑法。
二、刑法的根据、任务和功能我国刑法第1条规定,制定刑法的根据:法律根据是我国宪法,实践根据是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和实际情况。
惩罚犯罪、保护社会,是我国刑法的任务。
刑法包括两方面的基本功能:1.社会保护功能,即保护社会不受犯罪侵害的机能。
刑法通过规定什么样的行为是犯罪,并规定相应的刑罚,通过惩罚犯罪行为,保护个人、社会、国家的利益。
2.人权保障功能,即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障有罪的人只是受到法律限度内的侵害。
刑罚权象其他国家权力一样,必须受到限制和制约,否则就会被滥用,而侵害公民的基本权利。
三、刑法的体系与解释刑法体系。
刑法的体系是指刑法的组成与结构。
曲新久《刑法学》(第4版)教材精讲(1-10章)【圣才出品】
第一章刑法概说1.1 本章要点一、刑法的概念、渊源与分类二、刑法的根据、任务与功能三、刑法的规范、体系与解释1.2 重难点详解一、刑法的概念、渊源与分类1.刑法的概念(1)刑法的概念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
①刑法的这一定义由犯罪、刑罚这两个核心概念以及二者之间的关系即罪刑关系所构成。
刑法,就是关于刑事惩罚的法律,即关于“刑罚”的法律;刑罚是犯罪的自然后果,与犯罪概念联系密切,还可以被称为关于“犯罪”的法律。
②刑法学是以刑法为研究对象的、由诸多相互联系和相互区别的概念所构成的知识体系。
刑法学总论由绪论、犯罪论、刑罚论组成;刑法分则主要是规定各种具体犯罪的名称(罪名)、概念与特殊构成要件(罪状)及其具体刑罚(法定刑)。
③刑法的基本概念并不限于犯罪与刑罚,刑法定义中的基本概念是可以适当增加和改变的。
例如,犯罪与刑罚这两个最基本实体概念之间,还有另外一个重要性仅次于犯罪与刑罚的概念——刑事责任。
因此,刑法又可以定义为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刑法的基本特征①独立性a.我国《刑法》第1条规定,“根据宪法”,制定刑法。
刑法是宪法之下的基本法,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
b.刑法的意义在于保护而不是调整社会关系。
一般来说,刑法总是站在民法、商法、行政法等其他部门法的背后,作为整个法律规则体系规范有效性的最后保障而存在。
②严厉性刑法主要以最具痛苦性的制裁手段——刑罚去惩罚犯罪、保护社会。
刑事制裁体系是最为严厉的,刑罚不仅可以剥夺犯罪人的特定财产、权利,还可以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还能够剥夺犯罪人的生命。
刑罚是最为严厉的惩罚方法。
③广泛性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则具有广泛性,涉及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以及社会关系的许多方面。
刑法保护的对象范围似乎涵括所有法律部门的调整对象。
④最后性刑法的最后性主要体现为两点:a.刑法作为整个法律规范体系有效性的最后保障而存在,其他法律部门作为一个法律规范体系最终依靠刑法维持其规范效力,刑法是法律体系中的保护法、保障法;b.只有当民事法律、行政法律等法律部门不足以制止某种危害社会的行为从而保护某种重要利益时,立法者才考虑动用刑法,司法者才考虑适用刑法。
曲新久《刑法学》(第4版)(复习笔记 第二十三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圣才出品】
第二十三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侵犯他人生命、健康的犯罪1.故意杀人罪(1)概念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行为人以外的他人的生命权利。
(2)构成要素①客观的构成要素a.行为对象是行为人以外的他人的生命。
行为人本人的自杀行为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
“他人”是指自然人。
b.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是指在他人自然死亡以前,非法结束他人的生命。
c.行为结果。
杀人的实行行为本身必须具有引起结果发生的危险性,并与死亡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②主观的构成要素主观的构成要素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3)认定①教唆、帮助、胁迫自杀教唆或者帮助具有意思能力的人实施自杀行为的,原则上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教唆或帮助没有责任能力的幼儿或精神病人自杀的,属于利用被害人的行为实施杀人行为,应构成故意杀人的间接正犯。
a.教唆自杀,是指唆使没有自杀意图的人产生自杀决意,使他人实施自杀的行为。
b.帮助自杀,是指通过传授自杀方法、精神鼓励或物质援助等方法,使已有自杀意图的人更容易实现自杀意图的行为。
c.胁迫自杀,是指以威胁、诱骗等方法使他人自己结束自己生命的行为。
②相约自杀相约自杀,是指二人以上互相约定,自愿共同自杀的行为。
自杀者是否有自杀的真实意愿,是相约自杀的成立条件。
③受嘱托杀人受嘱托杀人也称为“获得承诺的杀人”,是指行为人获得被杀者的嘱托或承诺将其杀死的行为。
行为人帮助被杀者实现自杀意图的,属于自杀的帮助行为;直接实施杀人行为的,不是帮助自杀行为而是直接实施行为。
个人对自己的生命没有处分的权利,即使是获得了他人的嘱托,原则上该嘱托也是无效的,受嘱托杀人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可考虑从轻处罚。
④安乐死安乐死在我国目前仍属非法,任何人应患有不治之症、濒临死亡的人或者其亲属的请求,为免除其所遭受的极端痛苦而无痛苦地致其死亡的,仍应以故意杀人罪论。
曲新久《刑法学》(第4版)(复习笔记 第二十一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圣才出品】
第二十一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1.放火罪(1)概念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①放火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众多人的生命、健康以及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②不特定是指犯罪行为不是针对某一个、某几个特定的人或者特定具体的一般财产,而是具有广泛性的众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不特定”是一种客观判断,不以行为人主观上有无确定的侵犯对象为转移。
(2)构成要素①客观的构成要素a.行为对象是不特定多数人或者公私财物。
b.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在有些情况下也包括焚烧人)的行为。
②主观构成要素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放火行为会产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犯罪动机如何,不影响犯罪成立,只可以作为量刑时考虑的一个情节。
(3)认定①一罪与数罪的界限放火罪侵害对象的广泛性和不特定性,使一个放火行为常常造成多个危害结果,属于想象竞合犯,以放火罪定罪处罚。
②既遂与未遂的界限其既遂与未遂的区别不在于行为人是否达到了预期的犯罪目的,而在于行为是否具备了刑法所要求的全部构成要件。
只要行为人着手实施了放火行为,已将目的物点燃,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危险性,即使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也应属于放火罪既遂;如果放火行为尚未实行完毕,因某种客观原因被及时阻止或未能燃烧,应以放火罪未遂论处。
我国理论通说是“独立燃烧说”,即目的物被点燃后,能够脱离引燃媒介独立燃烧的,即使没有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也视为放火罪既遂;反之为未遂。
③放火罪与失火罪的界限区别的关键是行为人主观上对可能发生火灾后果的心理态度。
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引起火灾,而希望或放任其发生,应定放火罪;反之,应当预见却没有预见到可能发生火灾,或者已经预见到可能发生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引起火灾,就应当定失火罪。
曲新久《刑法学》配套题库【名校考研真题(章节题库】(犯罪客体)
第六章犯罪客体一、概念题1.犯罪客体(四川师范大学2014年研;武大2008年研;南开大学2006年研;西北政法2006年研;人大2005年研;上海大学2005年研)答: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它是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之一。
刑法理论将犯罪客体划分为三类或三个层次: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
三类客体是三个不同的层次,它们之间是一般与特殊、共性与个性、抽象与具体、整体与部分的关系。
同类客体是在直接客体基础上的分类和概括,而一般客体又是对一切犯罪客体的抽象和概括。
2.犯罪对象(西南科技大学2014年研;武大2011年研;华侨大学2011年研;人大2006年研)答:犯罪对象,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人或者具体物。
犯罪对象具有客观实在性和可知性的特征。
犯罪对象的基本含义为:①犯罪对象是具体的人或物;②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人或物;③犯罪对象是刑法规定的人或物。
二、简答题犯罪客体为什么应当作为犯罪构成要件之一?相关试题:简述犯罪客体的种类及其意义。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2014年研)答:犯罪客体应当作为犯罪构成要件之一的原因如下:(1)一个行为不侵犯任何合法权益,就意味着不危害社会,也就不构成犯罪。
(2)犯罪客体有其作为犯罪构成要件之一独立存在的意义,试图以犯罪对象取代犯罪客体的做法是不可取的。
犯罪客体要件的重要意义在于说明犯罪的性质,犯罪对象做不到这一点,而且并非所有犯罪都存在犯罪对象,这就注定了犯罪对象不可能成为一切犯罪成立都必须具备的犯罪构成要件。
(3)犯罪客体也不宜置于犯罪概念中探讨,犯罪概念研究的是犯罪的本质问题,犯罪客体虽然与犯罪本质有着紧密联系,但与犯罪本质相比,犯罪客体属于下一个层次上的范畴,它只是用来揭示犯罪本质的。
在这一点上,犯罪客体的功能与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观方面以及犯罪主体的功能并无不同。
(4)虽然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主体三方面的犯罪构成要件都从不同角度对犯罪客体进行说明,但这并不妨碍犯罪客体成为犯罪的一个独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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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犯罪客体
一、犯罪客体的概念
1.犯罪客体的概念与特征
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的被犯罪活动侵害的社会利益。
关于犯罪客体的定义有各种主张。
本书取“社会利益说”。
(1)犯罪客体是某种社会利益。
所谓社会生活利益,就是指在人们共同的社会生活中能够满足人们生存和发展需要的东西。
(2)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利益。
刑法的目的和任务就是要保护社会生活利益,使其免受不法行为的侵害,从而维护社会生活秩序。
刑法保护的社会生活利益即刑法法益是一种公共利益而非私人利益。
并且,刑法保护的利益会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而变化。
(3)犯罪客体必须是主体的犯罪活动所侵害的社会利益。
刑法所保护的利益作为单纯的客观存在,并不是犯罪客体。
只有当这种利益既被刑法保护而又被犯罪侵害的,才是犯罪客体。
2.犯罪客体的若干问题
(1)犯罪客体在刑法条文中的体现。
犯罪总是要侵犯一定的客体,刑法对各种犯罪的犯罪客体的规定方式是多种多样的。
(2)犯罪客体的意义。
研究犯罪客体有助于正确理解、适用法律;有助于认识犯罪的本质特征、准确定罪和量
刑。
(3)犯罪的客体与犯罪的本质特征、犯罪既遂。
犯罪本质具体表现为侵害刑法各本条保护的利益(客体),犯罪客体一方面揭示了刑法条文保护的社会利益,另一方面体现出犯罪的本质特征。
犯罪既遂,是侵害法律保护利益的既遂,因此犯罪客体是确认犯罪既遂的实质标准。
(4)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犯罪结果。
犯罪对象是犯罪人的行为指向或作用的人、物、信息,犯罪结果是犯罪行为作用于犯罪对象所生的具体影响,客体遭受侵害则是犯罪结果的抽象、实质的表达。
(5)犯罪客体与广义的犯罪结果。
自然意义的结果指行为对外界所造成的影响或变化,包括有形的结果如人的伤亡、财产的损失;也包括无形的结果如对他人的信誉、情感的伤害等。
犯罪结果,特指刑法典分则各条中规定的犯罪行为的结果,往往被定义为对客体的“实际”损害(实害犯)和“可能”的损害(危险犯)。
(6)犯罪本质观念的变化对客体地位、内容的影响。
“法益侵害说”、“结果无价值说”,这种犯罪本质观念在犯罪人的行为与造成外界变动(结果)的两极中,重视(行为造成的)法益被害结果。
据此,侵害法保护的利益是评价犯罪、违法性的关键因素。
二、犯罪客体的种类
1.直接客体
犯罪的直接客体,是指某一犯罪所直接侵害的某种特定的法益(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利益)。
(1)犯罪的直接客体是某种犯罪构成的组成部分,它直接反映该种犯罪行为所侵害利
益的社会性质。
(2)根据犯罪行为侵害的直接客体的数量,可以把直接客体分为简单客体和复杂客体。
①凡是某一犯罪只侵害一个法益的,属于简单客体;凡是某一犯罪侵害两个以上法益的,属于复杂客体。
②区分简单客体与复杂客体对正确评价犯罪和定罪量刑有重要意义。
2.同类客体
(1)概念
犯罪的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共同侵害的法益。
(2)意义
①犯罪的同类客体概括一类犯罪的共同属性,是犯罪分类的基础。
我国刑法典分则,主要是按照同类客体把所有的犯罪分为十大类,并以此为基础构筑刑法典分则体系。
②同类客体对于区别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3.一般客体
(1)概念
犯罪的一般客体,是指一切犯罪所共同侵害的法益,即社会利益的总体。
(2)意义
犯罪一般客体既是一切犯罪侵害法益的总体,又是一切犯罪的共同本质。
它的意义在于揭示出犯罪所具有的普遍属性就是对社会利益的侵害,从而进一步说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根源。
(3)三者关系
直接客体、同类客体都是社会利益总体——一般客体的组成部分,三者之间是个别、局部与整体的关系。
直接客体、同类客体和一般客体是按犯罪客体的范围大小划分的结果。
通过分类,使我们能够从不同的角度认识、把握犯罪客体。
三、关于犯罪客体的其他观点
关于犯罪客体有以下不同观点:
(1)犯罪客体的内容(法益)应当作为犯罪的本质属性,不应当作为犯罪构成要件。
(2)“客体”应为行为客体。
(3)通说。
我国通说一般将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或行为对象)相区别。
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一般要件之一,其内容是刑法保护的被犯罪侵害的社会关系(社会关系说)。
犯罪对象是犯罪构成选择性要素之一。
(4)本书基本采取通说,将犯罪客体作为犯罪构成的一般要件之一;将犯罪对象(或行为对象)作为犯罪构成要素之一。
但与通说有两点细微差异:
①在犯罪客体概念上,不采传统的社会关系说而是采取社会利益说;
②通说在体系上把犯罪对象放在犯罪客体部分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