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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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第七讲行政强制

5第七讲行政强制
• 以强制执行的手段与目的之间的关系为标准,可分为直接强制 执行和间接强制执行;
• 以强制执行方式和强度为标准,可分为代履行、执行罚、直接 强制三种;
• 以执行主体为标准,可分为司法机关实施的强制执行和行政机 关自行实施的强制执行;
• 以执行标的为标准,可分为对财产的强制执行、对人身的强制 执行和对行为的强制执行;或者说对金钱给付义务的强制执行 和对行为义务的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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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执行的 程序
• 调查与审查 • 通知与告诫 • 当事人的陈
述和申辩 • 制作执行决
定书 • 决定书送达 • 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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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
• 强制执行的申请
• 受理与审查
• 公告
• 执行
• 五、我国行政强制执行模式和原则
• 按照应松年教授的观点,“在行政强制执行方面,根据已有的法 律规定,可以概括为这样的原则,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一
稽查人员在22日下午3时左右,将该车带回郑州。

经稽查人员调查,该车属省地矿局第二水文地质
工程队车辆,已该报废,但至今没交过交通规费。

根据征稽收费标准,豫A11993小吊车从2003年2
月1日至今,应交纳养路费本金59040元、滞纳金
389894元、罚款177120元,还应交附加费本金22960
元、滞纳金75813元以及运管费本金7872元、滞纳金
行其应履行的法 定义务时,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依法采 取强制手段,迫使其履行义务,或 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 同状态的活动。
• 大陆法系国家都是由行政机关运用行政权来实现的,在英 美法系国家则主要是由司法机关运用司法权来实现的,在 我国形成了由司法机关强制执行为主,以行政机关强制执 行为补充的体制。

《行政强制》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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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行政强制的实施主体
CHAPTER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
行政机关是实施行政强制的主 体,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和行 政强制措施权。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强制时, 必须依法进行,遵循法定程序 ,确保合法、公正、合理。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强制时, 应当依法履行告知、听证、公 告等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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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CONTENTS
• 行政强制概述 • 行政强制的实施主体 • 行政强制的程序 • 行政强制的法律责任
01 行政强制概述
CHAPTER
行政强制的定义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行政强制是指行政机关为实现法 律目的,依法对公民、法人或其 他组织的财产、行为和人身自由
实施强制措施的行为。
行政强制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 活动中采取的一种强制性手段, 具有国家强制力和公法约束力。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组织实施 行政强制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 事务职能的事业组织可以在法律 、法规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

事业组织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能 力和管理水平,确保行政强制的
实施效果。
事业组织在实施行政强制时,应 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 法定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
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人员配备要求
行政强制执行应由两名以上的行政执 法人员实施。这是为了保证执法的公 正性和有效性,防止权力滥用。
执法人员的资格和培训
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执法人员应具备 相应的资格和经过专业培训,熟悉相 关法律法规,了解行政强制执行的程 序和要求。
表明身份
身份证明和证件出示
在进行行政强制执行前,执法人员应向当事人出示工作证件,表明自己的身份 和执法权限。这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增加执法的透明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第三章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查封、扣押第三节冻结第四章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第三节代履行第五章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第三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行政机关采取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进出境货物强制性技术监控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

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第六条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

第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含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含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1第三章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2第一节一般规定------------------------------------------2第二节查封、扣押----------------------------------------3第三节冻结----------------------------------------------4第四章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5第一节一般规定------------------------------------------5第二节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6第三节代履行--------------------------------------------6第五章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7第六章法律责任------------------------------------------8第七章附则----------------------------------------------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法1213107590

行政强制法1213107590

行政强制法1213107590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第三章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第一节一样规定第二节查封、扣押第三节冻结第四章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第一节一样规定第二节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第三节代履行第五章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证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爱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爱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照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治理过程中,为禁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幸免危害发生、操纵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临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临时性操纵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解读:行政强制措施具有限制权益的性质、临时性、从属性。

第三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发生或者立即发生自然灾难、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行政机关采取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进出境物资强制性技术监控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法治原则】第四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畴、条件和程序。

【适当原则】第五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

采纳非强制手段能够达到行政治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教育与强制相结合的原则】第六条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

【不得牟利原则】第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

【救济原则】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行政强制》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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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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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行政强制措施
一. 概念和特征 行政强制措施:行政主体在特定情形下
对相对人的人身自由和财产予以强行限 制的具体行政行为。也称“即时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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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措施的特征:
(一)临时性、紧急性。一旦采取行政强 制措施的法定事由得以排除,行政强制措 施即告消灭。
3.强行扣留或管束。对有违法嫌疑的人进 行扣留以便审查和对某些正在进行社会危 害活动的人进行的管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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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财产权益进行限制的行政强制措 施。主要有:
1. 查封。对动产或不动产的就地封存, 防止有关人员对财产进行处分的行为。被 查封的财产一般不转移到行政机关,通常 是就地贴上封条。
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的收容审查决定,判令被告公开
向原告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因
此而遭受的误工、医疗等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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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县公安局辩称:原告陈某某是被告所侦查的一起
诽谤案的涉案人,因此,被告以结伙作案嫌疑人为由决定
对原告进行收容审查。这个决定即有事实根据,又符合国
务院发(1980)56号文件的精神,因而是合法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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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行政强制执行程序。
(一)行政主体自行强制执行程序。
1.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
对相对人不履行义务的情况进行调查核 实,查清不履行义务的原因,对故意不 履行的,决定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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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作出限期催告。再设定一个期限让义 务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如不履行将强制执 行。
3.执行决定的实施。相对人在催告的期 限内仍未履行义务,行政主体按执行决 定实际实施。

行政法之行政强制

行政法之行政强制
第七章 行政强制

1999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启动《行政强制
法》起草调研和论证工作。《行政强制法》草案历 时12年、经两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次审议(2005年、 2007年、2009年、2011年4月、2011年6月)终获通 过,并于2012年1月1日开始实施。
一、行政强制的概念
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目的,对相对人的财产、 身体及自由等予以强制而采取的措施。 一般理论认为,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上的即时强制和行政调查中的强制(或行政强制 措施)三种。
有转移隐匿财产迹象
决定并立即 实施行政 强制执行
送达并开始实施强制执行决定
中止执行程序 不再执行 恢复执行 执行完毕 执行回转 执行和解 终结执行程序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序(即非诉行政执行)
1、法院执行的条件
(1)当事人在救济期内未启动救济程序 (2)又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 (3)行政机关没有强制执行权 (4)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提起执行申请 (5)属受案法院管辖 2、简易程序即立即执行程序(第59条)
• 行政强制措施, 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
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 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 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 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体的行政相对人不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行政机 关或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性措施,迫使其履行义 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活动。
• 行政强制执行 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作为义务主
二、行政强制的分类问题
理论分类
即时强制
调查中 的强制
执行中 的强制
法律分类
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
三、行政强制法的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执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执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执行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第三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行政机关采取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进出境货物强制性技术监控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

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第六条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

第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二章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第九条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条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主席令 第19号)行政强制法

(主席令 第19号)行政强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1年6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第三章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查封、扣押第三节冻结第四章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第三节代履行第五章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第三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行政机关采取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进出境货物强制性技术监控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

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第六条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执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执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执行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第三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行政机关采取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进出境货物强制性技术监控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

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第六条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

第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二章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第九条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条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件 第七章 行政处罚行政许可与行政强制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件 第七章 行政处罚行政许可与行政强制
1.撤销(第69条) 行政机关对于一个已经作出的违法行政许可,溯及既往地 使其丧失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 (1)撤销机关(许可机关或其上级行政机关) ﹡不同于通过复议和诉讼的撤销
(2)撤销程序(依职权或依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3)撤销事由 可以撤销的事由: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作出的;超越法定职权作出的;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对 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的;依 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应当撤销的事由: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 得的行政许可 ﹡可以或应当撤销的行政许可,若撤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 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4)撤销后的赔偿(补偿) 应当赔偿的:可以撤销的行政许可被撤销 不予赔偿的:应当撤销的行政许可被撤销
• 行政处罚的种类
1.法定种类 (1)行政处罚法第8条第(一)至(六)项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 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营业 执照;行政拘留 (2)行政处罚法第8条第(七)项: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劳动教养(《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若干问题的决 定》) 限期出境与驱逐出境(《治安管理处罚法》) 通报批评(如劳动法律、行政法规)
2.理论上的分类 (1)申诫罚:是向违法行为人发出警诫,申明其违法行为, 通过对其名誉、荣誉、信誉等施加影响,引起其精神上的 警惕,使其停止违法和不再违法的处罚形式。包括警告、 通报批评等。 (2)财产罚:是命令违法行为人缴纳一定的金钱或者剥夺 其有关财物的所有权、占有权的处罚形式。包括罚款、没 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 (3)能力罚:是限制或剥夺违法行为人从事某种行为或活 动的能力和资格的处罚形式。包括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 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营业执照。 (4)人身罚:亦称自由罚,是限制或剥夺违法行为一定人 身自由的处罚形式。包括行政拘留、劳动教养、限期出境 和驱逐出境。

行政强制法全文细则

行政强制法全文细则

行政强制法全文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行政强制法的目的和适用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保障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全文细则。

第二条行政强制的基本原则行政强制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合法性原则:行政强制活动必须依法进行,不得超越法律的范围;2.正当性原则:行政强制活动必须在充分的调查和证据的基础上进行,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保护;3.公平性原则:行政强制活动应当公正、公平,对所有当事人一视同仁;4.适度性原则:行政强制活动应当适度,不得过度干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5.事先告知原则:行政强制活动应当提前向当事人告知法律依据、强制措施等事项;6.听证权原则:当事人有权要求行政强制机关进行听证,听取当事人申辩意见。

第二章行政强制的程序第三条平等保护的原则行政强制机关应当在行使行政强制权时,平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歧视对待任何一方。

第四条行政强制的决定行政强制机关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并告知当事人。

行政强制决定应当包含以下内容:1.强制执行的依据和理由;2.强制措施和执行时限;3.当事人的申诉、申辩权利;4.行政强制决定的处罚方式和结果。

第五条行政强制的执行行政强制机关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后,应当依法执行。

行政强制机关可以采取以下强制措施:1.财产查封、冻结;2.行政罚款;3.责令停产停业;4.强制拆除等。

第六条行政强制的期限行政强制机关执行行政强制的期限应当合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明确的承诺和约束。

第七条行政强制的申诉和申辩当事人对行政强制决定不服的,有权利向上一级行政强制机关提出申诉,并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条行政强制的救济措施当事人因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利向行政强制机关要求赔偿,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第三章行政强制的责任和违法处理第九条行政强制机关的责任行政强制机关在行使行政强制权时,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确保行政强制的合法、公正,对于滥用职权、违法行为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行政强制法(2014.)

行政强制法(2014.)

• 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 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 单。 • 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三)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 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 存。
(三)行政强制的基本原则
1.职权法定原则
2.比例原则
3.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
4.禁止谋利原则
5.正当程序原则
6.权利救济原则
1、职权法定原则(第四条)
•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 条件和程序。 • 行政机关—— 法无授权即禁止。 • 公民—— 法不禁止即自由
2、适当原则(第五条)
2.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权
法律
行 政 强 制 措 施 的 种 类 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行政 法规 无 有
有 无 有
地方 法规 无 有
有 无 无
2、查封场所、设施或 者财物 3、扣押财物
4、冻结存款、汇款 5、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设定规则: • 尚未制定上位法,属于自己管理事项才 可设定。 • 法律中未设定的,不得设定。 • 法律有了规定,不得作出扩大规定。
文明执法的要求。 例外:情况紧急的除外。
2.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供水、电、热、气等方 式迫使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制度。
(二)依法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程序(第四
十四条 )
1.作出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的书面决定,送达 当事人;并发布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2.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 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书面催告拆除; 3.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并记录复核; 4.无正当理由仍不拆除的,作出强制拆除决定 并送达当事人; 5.强制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国家主席令第49号)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国家主席令第49号)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第三章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查封、扣押第三节冻结第四章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第三节代履行第五章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第三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行政机关采取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进出境货物强制性技术监控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

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第六条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

第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作者 : 来源 : 时间:2011-07-07 字体:大中小(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第三章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查封、扣押第三节冻结第四章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第三节代履行第五章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第三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行政机关采取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进出境货物强制性技术监控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

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第六条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

第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已编辑好,可直接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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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文字号】主席令11届第49号【颁布时间】2011-6-30【失效时间】【法规来源】【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1年6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第三章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查封、扣押第三节冻结第四章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第三节代履行第五章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第三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行政机关采取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进出境货物强制性技术监控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行政强制

第七章行政强制
•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扣押财物;
• 实施法定:机关法定、依据法定、程序法定等。
• 2、适当性原则
• 第五条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 • 必要性 • 采取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不
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 适当性
• 行政强制的方式和手段要合理。能不采取就不 采取,能采取轻的就不采取重的。
2、特征(教材P290—292)
(1)前提是相对人逾期拒不履行法定义务
• (2)实施主体是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行政强 制执行机关)
• (3)目的是为了迫使相对人履行义务或达到 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
• (4)执行的对象具有广泛性和法定性
• (5)不得进行执行和解
• (6)生效的行政文书和法院的裁判文书是执 行的依据
• 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 (二)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 (三)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 称、数量等;
•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 径和期限;
•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 (三 )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
• 1、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一般规定 (P300)
• 问题:
• 1、宋丙在不听取张甲申辩的情况下做出扣车行为是否 合法?依据是什么?
• 2、宋丙的扣押程序是否合法?依据是什么?
• 3、如何看待本案中的扣押决定书?
• 1、依据《行政强制法》第8条规定,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 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 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 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本案中宋 丙没有听取张甲的申辩。因此是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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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所谓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很多,
比如:《防震减灾法》、《安全生产法》、
《食品安全法》、《突发事件应对法》、《中
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海关
法》、《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等。
• 二、行政强制的种类
• (一)行政强制措施和特征
• 1、 概念
• 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 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 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 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 的行为。
•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扣押财物;
• 实施法定:机关法定、依据法定、程序法定等。
• 2、适当性原则
• 第五条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 • 必要性 • 采取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不
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 适当性
• 行政强制的方式和手段要合理。能不采取就不 采取,能采取轻的就不采取重的。
• 比例性
• 3、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
• 第六条 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 相结合。
• 行政强制只是促使当事人履行法定义务的一种 手段,不是目的。
• 当事人经教育自觉改正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 务的,就不应再采取行政强制。
• 4、行政强制不得滥用原则
• 第七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 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
• 在目前中国行政法学中,行政强制是一个 比较具有争议性的概念。根据《行政强制法》
• 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 (P287) 特点 (1)强制性; (2)单向性; (3)从属性; (4)非处分性
• 注意:
• 由于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 社会安全事件、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进出境 货物强制性技术监控有其特殊性,所以需要依 照特殊规定。
• (或称为不得谋取私利原则)
• 5、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
•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 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 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 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 要求赔偿。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 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 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三 )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

• 注意: 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 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 第十一条 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 种类作了规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 作出扩大规定。
• 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但是,法 律规定特定事项由行政法规规定具体管理措施 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 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 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第七章 行政强制
• 《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 和《行政强制法》并称为“行政法典 三部曲”。
• 前两部法律早已实施多年,学界 已经进入修改的调研中,《行政强制 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对行政 权力的限制、公民权利的保障构成了 更为完整的法律体系。

• 1988年国务院启动《行政强制执行条例》起草。 • 1996年行政立法组启动《行政强制法》试拟稿起
•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 款、汇款;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 2、行政强制措施的特征 • 实施主体是行政主体,行政强制措施的对
象是不特定的
• 强制性 • 临时性 • 非制裁性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 (二)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特征
• 1、概念: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 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 行为。
• (二)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
• 1、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 2、行政法规: 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 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 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冻结存款、汇款和应当 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 制措施。
• (限制通信自由、进入公民住宅等)
•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查封场所、设施或者 财物;扣押财物;
该法为什么经历了那么长的立法过程?
1、该法涉及公权与私权的平衡,涉及特定 相对人权益、自由、安全与他人、社会公众的权 益、自由、安全的平衡
2、该法涉及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权力配 置的调整或重构;
3、该法旨在加强对行政强制权的限制、控 制和规范,从而必然会遇到各种有形或无形的阻 力;
4
• 一、行政强制的概念
思考:
• 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的联系与区别
• 三、行政强制的基本原则
• 1、依法强制原则
• 第四条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 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 第十条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 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
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冻结存款、汇款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 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草。
• 1999年全国人大法工委开始行政强制法的起草工 作,并于2003年形成了行政强制法的征求意见稿。
• 2005年10届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1审 • 2007年10届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2审
• 2009年11届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3审 • 2011年11届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4审 • 2011年11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
• 四、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设定、实 施
• (一)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 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强制扣留 、强制约束 、强制隔离 、强制治疗)
• 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 (主要针对不动产 ) • 3、扣押财物(主要针对动产 ) • 4、冻结存款、汇款 • 5、其他行政强制措施(交通管制)
2、特征(教材P290—292)
(1)前提是相对人逾期拒不履行法定义务
• (2)实施主体是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行政强 制执行机关)
• (3)目的是为了迫使相对人履行义务或达到 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
• (4)执行的对象具有广泛性和法定性
• (5)不得进行执行和解
• (6)生效的行政文书和法院的裁判文书是执 行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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