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九
劳动合同法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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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法全文劳动合同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
第三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第四条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劳动者有依法订立、履行劳动合同的权利,用人单位有依法订立、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六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包括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五)劳动报酬;(六)社会保险;(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八)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九)违约责任;(十)劳动合同期限;(十一)其他依法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八条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三种。
第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财物。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十条劳动合同一经订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在期满前三十日内办理续订手续。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十三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二)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三)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四)因用人单位的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合同法》第七十九条
![《合同法》第七十九条](https://img.taocdn.com/s3/m/d50d8a3826284b73f242336c1eb91a37f111323b.png)
《合同法》第七十九条《合同法》第七十九条: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合同效力期限,为期不定的,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其他方终止合同。
但应当提前适当期限通知其他方。
这是合同法中的一条重要规定,对于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具有指导性意义。
合同是经过双方自愿订立的合法文件,约定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而合同的效力期限是合同中约定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合同的履行起着重要的引导作用。
然而,在一些情况下,当事人并没有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的效力期限,或者约定的效力期限不明确,这时《合同法》第七十九条就会发挥作用。
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合同的效力期限为期不定的,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其他方终止合同。
但在终止合同前,通知方应提前适当期限通知对方。
这意味着当事人在终止合同时需要提前通知对方,以便对方有合理的时间进行应对和调整。
第七十九条规定的实质是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合同因为效力期限的不明确而导致的纠纷和争议。
根据这一条款,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和情况随时终止合同,而不需要受到时间限制。
这为当事人的自由裁量权提供了保障,使得合同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更多的灵活性。
然而,虽然《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给予了当事人终止合同的自由,但终止合同时需要提前适当期限通知对方。
这一规定是为了保护被终止方的合法权益,合理地安排了被终止方在合同终止前的准备和调整时间。
通知期限的长短应该根据合同内容、性质和实际情况来决定,不能给对方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和困扰。
合同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在终止合同时给予对方充分的考虑和照顾。
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应当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合理运用《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当一方需要终止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发出书面通知,明确表达自己的意愿,并注明合适的通知期限。
被通知方在收到终止通知后,应及时作出应对和调整,以减少对自身利益的损害。
总之,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合同效力期限的情况下,可以随时通知终止合同。
最新劳动合同法全文(2023年最新版)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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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劳动合同法全文(2023年最新版)6篇全文共6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篇1《最新劳动合同法全文(2023年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劳动人事制度的健康发展,依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建立劳动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法订立,履行。
第四条劳动合同包括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等。
第五条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明确约定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等内容。
第六条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尊重劳动者的人格尊严,保障其合法权益,为其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
第八条劳动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劳动合同期满,未终止的,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条未明确约定期限的,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终止,应当发生书面通知,并依法履行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程序。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第十三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并遵守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应当支付劳动者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得拖欠。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性别、种族、宗教信仰、残疾、人身特质等理由辞退劳动者。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不得强制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不得拖欠劳动者工资,不得拖欠劳动者社会保险费。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管理制度,规范劳动关系。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择优录用劳动者,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劳动时间、劳动报酬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剥夺其基本权利。
解读劳动法中的重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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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劳动法中的重要条款劳动法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基础法律,其中包含了许多重要的条款。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对劳动法中的几个重要条款进行解读,并对其意义和实施方式进行探讨。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作为劳动关系的基础,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约定。
根据劳动法第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名称、劳动者姓名、劳动合同期限、劳动报酬及支付方式、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等内容。
在劳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双方应当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二、工资支付工资支付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环节。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方式、标准和期限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支付应当及时、足额,并确保工资支付的公平合理性。
同时,劳动法还规定了劳动者工资的保密性,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劳动者工资信息。
三、劳动条件劳动条件是指劳动者进行劳动活动所需要的劳动环境和工作设施设备等条件。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安全、职业卫生、劳动时间、休假制度等方面。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劳动条件的管理和维护,确保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工作安全。
四、劳动保护劳动保护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内容。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和减少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发生,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劳动保护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进行职业卫生培训、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制度等。
五、劳动争议解决劳动争议解决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机制。
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劳动争议时,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当劳动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决时,双方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的建立和实施,有助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劳动争议仲裁前置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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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前置是什么意思我国是个农业⼤国,在城市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劳动者更是⼗分重要,因此有着很多相关的保护劳动者的法律。
尽管法律完备,但不是每⼀条⼤家都能很好的明⽩,很多⼈就对劳动仲裁前置感到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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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前置是什么意思依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争议的当事⼈在提起劳动诉讼前需要申请劳动仲裁,对劳动仲裁不服的,才能提起劳动诉讼。
劳动仲裁前置的作⽤仲裁前置原则的适⽤对发挥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作⽤,减轻⼈民法院⼯作压⼒起到了⼀定的作⽤。
《中华⼈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后,当事⼈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民法院提起诉讼。
司法实务中,⼈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是以是否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过为前提的,即通⾏的所谓“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
法释(2001)14号《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条在规定劳动争议案件范围的同时,也明确规定了⼈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应以劳动仲裁为前置程序。
即当事⼈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民法院起诉的,⼈民法院才予以受理。
从⽽形成了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法定化。
正确理解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劳动合同法》第七⼗九条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了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对于这⼀规定的理解有些⼈可能认为所有的当事⼈都必须仲裁程序,如果在诉讼阶段发现有些当事⼈没有经过仲裁程序,即在诉讼阶段追加被诉单位,那么就应当对没有仲裁程序的当事⼈的有关实质性权利义务不予考虑不予裁判。
⾸先,法律所规定的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前置,实指劳动争议这⼀事实经过仲裁程序,并⾮要求所有的当事⼈都经过仲裁程序。
如果要求所有的当事⼈都经过仲裁程序,只会增加当事⼈的讼累,不符合⽴法的⽬的和愿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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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关系,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境内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用人单位不得以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残疾等为由,不执行或者限制劳动者的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第四条劳动者有权获取劳动报酬,劳动报酬应当按劳动合同的约定及时支付。
第五条劳动者有权休假。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带薪休假工资。
第六条劳动者有权享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卫生措施,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健康。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与解除第七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约定劳动关系的协议。
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第八条劳动合同应当载明劳动者、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与地点、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等主要内容。
劳动合同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第九条劳动合同自双方当事人订立之日起生效。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与职工代表进行协商。
第十条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订立竞业限制协议,限制劳动者的合法职业自由。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提前通知或者支付经济补偿的义务。
第十二条劳动者辞职应当提前三十日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书面申请,经双方协商一致后达成协议。
第三章劳动报酬第十三条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劳动报酬制度,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劳动者加班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不得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第十六条劳动报酬应当按时支付,用人单位不得强制劳动者先行垫付或以其他方式拖延支付。
第四章劳动时间与休息休假第十七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周工作四十四小时的标准工作制度。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官方发布:2021年最新劳动合同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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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发布:2021年最新劳动合同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关系,促进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平等协商,根据宪法和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和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劳动合同制度的宣传教育,提高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意识和法律意识。
第四条劳动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未采用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当事人或者劳动者主张合同存在的,应当提供能够证明劳动合同存在的证据。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六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应当采取劳动者提出、用人单位录用的方式。
第七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应当明确约定以下事项:1. 劳动合同的期限;2.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3. 工资和工资支付时间;4. 工作时间和休假;5. 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6.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7. 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8. 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第八条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订立不确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是下列情形除外:1.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2.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非全日制劳动合同;3. 其他依法订立不确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第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不得附加与劳动合同无关的附加条件。
第十条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订。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十一条劳动合同的履行,应当按照约定的内容和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 严重违反工作纪律;2. 严重失职,导致用人单位经济损失;3. 严重侵犯用人单位商业秘密;4.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 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3. 严重失职,导致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4. 严重侵犯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5. 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故意隐瞒与工作能力有关的情况。
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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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解读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九条是关于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的经济补偿的规定。
本条文详细阐述了用人单位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计算方法以及支付方式。
以下是对这一规定的详细解读:1. 经济补偿的适用情形:-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而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而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因破产、解散等法定情形而终止劳动合同。
2. 经济补偿的计算方法:- 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3. 经济补偿的支付方式:-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逾期不支付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仍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劳动者能够得到合理的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合理计算并及时支付经济补偿,以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同时,劳动者也应了解自身权益,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全文(2021年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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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全文(2021年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平等协商,加强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法。
第二条劳动合同法适用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等劳动关系法律事项的规定。
第三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劳动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保护劳动者参加工会,用人单位应当保护劳动者依法组织工会、参加工会活动的权利。
第五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自愿、等价有偿、安全健康的原则。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第八条劳动合同可以口头订立,也可以书面订立。
但是,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合同书面订立。
第九条劳动合同应当约定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等事项。
第十条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可以约定竞业限制。
竞业限制的内容、范围和期限应当合理,不得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合同副本交给劳动者。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应当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共同签订。
第十五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应当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共同签订。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劳动者享有的权益不得侵犯。
第十八条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继续工作的,劳动合同延续。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不得订立超过三年。
劳动合同期限不明确的,视为无固定期限。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二十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劳动合同书应当载明劳动双方的姓名(名称)、住所(或者营业执照登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
劳动合同法7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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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79条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七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释义】本条是关于合同权利转让的规定。
合同权利的转让是指不改变合同权利的内容,由债权人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
债权人既可以将合同权利的全部转让,也可以将合同权利部分转让。
合同权利全部转让的,原合同关系消灭,产生一个新的合同关系,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的地位,成为新的债权人。
合同权利部分转让的,受让人做为第三人加入到原合同关系中,与原债权人共同享有债权。
从鼓励交易,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目的看,法律应当允许债权人的转让行为。
只要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债权人可以转让其权利。
但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秩序,平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益,法律又应当对权利转让的范围进行一定的限制。
为此,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民法典都对不得转让的权利做出了规定,总的原则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依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不得转让。
比如,日本民法典第466条规定,债权得让与之,但其性质不容许让与者,不在此限。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294条规定,债权人得将债权让与第三人。
但下列债权不在此限:(一)依债权之性质不得让与者;(二)依当事人之特约不得转让者;(三)债权禁止扣押者。
在吸取有关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和总结我国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本条明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债权人不得转让其权利: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权利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权利,主要是指合同是基于特定当事人的身份关系订立的,合同权利转让给第三人,会使合同的内容发生变化,动摇合同订立的基础,违反了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使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
当事人基于信任关系订立的委托合同、雇佣合同及赠与合同等,都属于合同权利不得转让的合同。
《劳动合同法》全文
![《劳动合同法》全文](https://img.taocdn.com/s3/m/67eda63f30b765ce0508763231126edb6e1a7613.png)
劳动合同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力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劳动合同法适用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
第三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劳动合同订立劳动关系,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诚信和友好原则。
第四条劳动合同应按照法律规定的基本内容订立。
劳动合同的表述方式可以是口头、书面或者其他形式,但应当表达当事人真实意思。
第五条劳动合同不得对劳动者的权益进行限制。
第六条用人单位必须保证向劳动者提供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并依法履行劳动保护义务。
第七条劳动者享有劳动合同约定的权益,用人单位不得变相降低劳动者的权益。
第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劳动者自治组织依法参与和组织劳动合同的订立和执行。
第九条劳动合同对法律无明确规定的事项,可以采取集体合同、劳动规章制度等形式约定。
第十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方面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十一条劳动争议的解决应当采取和谐、平等、公正的方式,尽量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如果通过协商、调解仍无法解决,可以依法提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诉讼。
第二章订立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可以采取口头、书面等方式。
1.劳动者提供健康证明、学历证明、技能等级证书等相应的合格证明;2.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职业资格标准的规定,经用人单位审查合格的。
1.劳动双方的姓名(名称)、住所(住所地);2.劳动合同的期限;3.劳动合同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4.工作制度和工时安排;5.劳动报酬及其支付方式;6.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7.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劳动卫生;8.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条件。
第十五条劳动合同可以限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就业限制方面的约定,但不得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履行公告或者通知的义务。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明确约定试用期,试用期通常不超过六个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两次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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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也称为内部劳动规则,是企业内部的“法律”。
规章制度内容广泛,包括了用人单位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
根据1997年11月劳动部颁发的《劳动部关于对新开办用人单位实行劳动规章制度备案制度的通知》,规章制度主要包括:劳动合同管理、工资管理、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工时休假、职工奖惩,以及其他劳动管理规定。
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利,督促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
制定规章制度应当体现权利与义务一致、奖励与惩罚结合,不得违法法律、法规的规定。
否则,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度的直接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关键是要保证制定出来的规章制度内容具有民主性和科学性。
规章制度的大多数内容与职工的权利密切相关,让广大职工参与规章制度的制定,可以有效地杜绝用人单位独断专行,防止用人单位利用规章制度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1.关于规章制度制定程序的引起的争议。
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是企业管理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
这不仅仅是我国社会主义企业管理的特色,而是世界范围内企业管理的一个趋势。
职工如何参与企业管理,在哪些事项上,以什么形式和途径参与,我国的相关法律都作了规定。
劳动法第八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工会法第三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研究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召开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
”公司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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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全文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全文第七十八条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七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法的行为都有权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十条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一条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检察院能查询劳动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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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能查询劳动合同吗?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在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过程中,劳动者、用人单位和其他相关主体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各自的义务。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劳动纠纷问题时有发生,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有权对劳动合同进行查询。
一、检察院查询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应当接受监督检查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七条: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九条:劳动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可以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人民检察院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检察院查询劳动合同的情形1.劳动者投诉举报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检察院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线索进行调查,查阅相关劳动合同,核实用人单位是否违法。
2.劳动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发现用人单位可能存在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相关劳动合同等资料,并进行查阅。
3.在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仲裁委员会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劳动合同,作为证据之一。
如果当事人无法提供,仲裁委员会可以依法向检察院申请查阅。
4.在劳动争议诉讼过程中,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劳动合同,作为证据之一。
如果当事人无法提供,法院可以依法向检察院申请查阅。
5.检察院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可能存在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进行调查,查阅相关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全文(完整版)(2024精)
![劳动合同法全文(完整版)(2024精)](https://img.taocdn.com/s3/m/60d1ad8188eb172ded630b1c59eef8c75ebf9513.png)
劳动合同法全文(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基本原则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雇主与劳动者之间订立、变更、解除劳动合同,以及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工作人员之间订立、变更、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
第三条定义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订立的,明确劳动者在一定期限内提供劳动力的协议。
第四条公平原则劳动合同订立必须遵循公平原则。
雇主不得设置额外的不合理条件或要求劳动者放弃其合法权益。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五条协商一致劳动合同的订立应当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不得强制劳动者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
第六条劳动合同的形式第七条劳动合同的内容1.劳动双方的名称、地质;2.劳动合同的期限;3.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和工作时间;4.劳动者的工资和工资支付时间;5.劳动者的工资支付方式;6.劳动者享受的休假、休息等福利;7.劳动保护、劳动条件以及劳动安全;8.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
第八条试用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试用期的工资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劳动者的最低工资。
第九条禁止歧视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的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非工作相关因素对其进行歧视。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第十条经济条件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和其他经济待遇。
第十一条劳动环境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劳动环境,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十二条劳动时间和休假用人单位应当合理安排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假。
劳动者连续工作不得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4小时。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有效的劳动保护,保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应当购买工伤保险,发生工伤的劳动者应当及时得到治疗、补偿。
第十四条劳动监督劳动监察部门有权对用人单位的劳动条件、劳动环境、劳动保护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劳动合同法7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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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79条篇一:劳动合同法解读79劳动合同法解读七十九:举报违法行为第七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于违反本法的行为都有权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解读】本条是关于组织或者个人对于违反本法的行为有权举报的规定。
举报是指任何组织和个人向有关单位申诉、控告或者检举违法行为的行为。
举报是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民主权利。
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
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举报为专门机关监督提供了有效的渠道和有用的线索。
举报既方便了组织和个人行使监督权利,又方便了专门机关履行职能,实行专门监督.实现丁群众监督和专门机关监督的有效结合。
组织或者个人行使监督权利的方式可以很多,如提出建议,当面批评,或者进行工作检查,等等,举报只是其中的一种。
举报可以通过电话举报、信函举报、传真举报、上举报,也可以当面举报、预约举报或者认为方便的其他形式进行举报。
举报权利实际上是一种监督权利。
举报权利的内容是多方面的,主要包括:(1)自愿举报。
举报人可以举报,也可以不举报。
是否行使举报权利由举报人自己决定,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干涉,不能强制举报,也不能妨碍举报。
(2)选择举报受理机关。
举报人进行举报的时候,可以凭主观判断选据举报受理机构,不必受到举报机构级别和管辖分工的限制。
(3)选择举报时间和举报方式。
(4)有权决定是否实名举报。
(5)获得保护。
对于侵犯举报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人有权投诉,要求予以处理。
(6)获得损害赔偿的权利。
新版劳动合同法全文
![新版劳动合同法全文](https://img.taocdn.com/s3/m/a9e518a76394dd88d0d233d4b14e852458fb39d2.png)
新版劳动合同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变更、解除劳动合同,以及其他与劳动合同有关的劳动关系。
第三条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家保障劳动者依法享有劳动合同的权利,保障用人单位依法履行劳动合同的权利。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通过集体协商、依法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建立和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依法通过协商一致方式解决劳动争议,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国家保障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符合法律规定,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第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用人单位建立和完善劳动合同制度,规范劳动关系,提高劳动者的就业质量和收入水平。
第九条国家支持和鼓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依法通过劳动合同实现劳动者的职业发展和用人单位的经济效益。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十条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定劳动关系、明确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劳动合同期限或者无固定期限;(二)劳动合同期间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三)劳动者工资报酬;(四)劳动者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劳动时间和休息休假;(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六)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条件、程序和方式;(七)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订立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者交付一份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者交付一份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强迫、欺骗、利用劳动者。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依法确定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法79条
![劳动合同法79条](https://img.taocdn.com/s3/m/21f32d52ddccda38366baf07.png)
劳动合同法79条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七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释义】本条是关于合同权利转让的规定。
合同权利的转让是指不改变合同权利的内容,由债权人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
债权人既可以将合同权利的全部转让,也可以将合同权利部分转让。
合同权利全部转让的,原合同关系消灭,产生一个新的合同关系,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的地位,成为新的债权人。
合同权利部分转让的,受让人做为第三人加入到原合同关系中,与原债权人共同享有债权。
从鼓励交易,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目的看,法律应当允许债权人的转让行为。
只要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债权人可以转让其权利。
但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秩序,平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益,法律又应当对权利转让的范围进行一定的限制。
为此,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民法典都对不得转让的权利做出了规定,总的原则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依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不得转让。
比如,日本民法典第466条规定,债权得让与之,但其性质不容许让与者,不在此限。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294条规定,债权人得将债权让与第三人。
但下列债权不在此限:(一)依债权之性质不得让与者;(二)依当事人之特约不得转让者;(三)债权禁止扣押者。
在吸取有关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和总结我国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本条明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债权人不得转让其权利: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权利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权利,主要是指合同是基于特定当事人的身份关系订立的,合同权利转让给第三人,会使合同的内容发生变化,动摇合同订立的基础,违反了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使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
当事人基于信任关系订立的委托合同、雇佣合同及赠与合同等,都属于合同权利不得转让的合同。
劳动合同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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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向培养劳动的法律规定与解读
![定向培养劳动的法律规定与解读](https://img.taocdn.com/s3/m/e02c1a775b8102d276a20029bd64783e09127dde.png)
定向培养劳动的法律规定与解读定向培养劳动是指根据用人单位与个人签订的合同,约定了在一定时间内,由用人单位为个人提供岗位培训和技能提升,并规定在完成培训后,个人必须在用人单位工作一段时间的一种用工方式。
其目的是为了提高用人单位的核心竞争力,同时也为个人提供了职业发展的机会。
在定向培养劳动中,涉及到一系列法律规定和解读。
1. 定向培养劳动的法律依据定向培养劳动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相关劳动合同法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可以约定培训期限和约成为劳动合同的条件。
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有义务在用人单位继续工作一段时间。
2. 定向培养劳动合同的内容定向培养劳动合同应包含以下内容:(1)培训期限:约定劳动者接受培训的时间段;(2)培训内容:明确培训的具体内容和培训形式;(3)培训费用负责方:规定培训期间的费用由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承担;(4)培训后工作期限:规定培训结束后,劳动者需要在用人单位工作的时间段。
3. 定向培养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双方在定向培养劳动中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1)劳动者权利:接受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提高自身素质和技能;在合同期满后,选择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或者解除合同;(2)劳动者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接受培训,并在合同期满后履行在用人单位工作的义务;(3)用人单位权利:按照合同约定对劳动者进行培训,并在合同期满后要求劳动者继续工作;(4)用人单位义务:提供培训,为劳动者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发展机会。
4. 定向培养劳动合同的解除在定向培养劳动期间,双方若发生违约情况,可以解除合同。
主要方式有以下几种:(1)一方提前解除:一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需要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支付相应的赔偿或违约金;(2)合同到期解除:在合同到期时,根据双方的协商或合同约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3)出现严重违约情况:当一方严重违约时,对方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5. 定向培养劳动的争议解决若在定向培养劳动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决争议:(1)协商解决:双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达成共识;(2)劳动争议调解申请:当协商不能解决争议时,任何一方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机构申请调解;(3)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若劳动争议调解不能达成协议,任何一方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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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九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九
篇一: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的理解与适用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的理解与适用
时间:20XX年09月18日|作者:于全律师|关键词:劳动合同法|浏览:1518《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的理解与适用
于全* [1]
引言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施行之
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
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本条款是关于《劳动合同法》实施时过渡性规定,用以解决《劳动合同法》的溯及力问题。
但是,由于该条款涉及《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不同的经济补偿情形
和标准,从时间跨度看,同一情形,有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有的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从适用标准看,同一情形,根据
《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有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而根据“当时有关规定”则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且需要援用不同的法律法规规定,但未明确规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名称仅以“当时有关规定” 一语带过,导致操作性不强,对《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存在各种各样不同的理解,至今仍百家争鸣、众说纷纭。
故有人在20XX年12
月20日向最高人民法院反映,希望《针对“关于双倍工资时效问题”和“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适用问题”,希望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关司法解释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仅回复:“?关于双倍工资时效问题?和?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适用问题?希望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以利于法律的有关规定能够得到正确适用,避免出现司法审判的不一致。
我们研究认为,网友的提议很有意义,我们将在以后的司法解释制定过程中予以调研,时机成熟后再作规定。
感谢网友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最高人民法院迄今尚未出台司法解释,以统一对第九十七条的理解。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
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之规定,
我们认为,该条款对经济补偿是以20XX年1月1日作为分
界点,确定了“分界点前后分别判断、分段计算”原则:即分别判断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的性质、分别确定是否给予
经济补偿及以何种经济补偿标准计算经济补偿金,以对应不
同的经济补偿情形和标准。
下面就此谈谈浅见,求教于各位。
经济补偿适用法规及标准
就适用法规及标准来说,《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关于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的规定适用《劳动合同
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经济补偿标准见《劳动合同
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
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
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
个月工资的经济
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
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
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
平均工资”规定,而经济补偿的月工资则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确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
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
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而《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关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的规定适用《劳动法》及其配套规定《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经济补偿标准主要见《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即第^一条“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依据本办法
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