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直接投资项下外汇业务管理规定及操作规程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外商投资企业直接投资项下外汇业务管理规定及操作规程
一、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职能与范围
外汇管理对我们国家的经济建设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对外交往的日益扩大,人民币已实现经常项目下的可兑换,资本项目也已实现了有条件可兑换。我们国家现在对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实行的是登记备案制,取消了管制和审批的概念,主要是真实性核准。
外汇管理局是对外汇进行管理的职能部门。而资本项目管理是依法对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项下的交易和外汇的汇入、汇出及汇兑环节进行管
理。管理范围如下图:
【略】
二、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简介
为改善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方式,便利企业、银行及会计师事务所办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业务,提高外汇管理水平和效率,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信息化建设的整体部署和安排,设计开发了“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系统在外汇局、银行、企业、会计师事务所之间实行联网操作管理和数据交换,并采用IC卡外汇登记证替代纸质外汇登记证,在保持直接投资项下现行外汇管理政策延续性的同时,对转变政府职能,优化行政决策,改进业务办理方式、提高业务处理效率、形成运转协调、透明公正、规范高效的直接投资外汇业务管理机制;有利于实时了解直接投资项下资本跨境流动的情况和数据,促进直
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流通和资源共享;有利于提高各方主体的办事效率、合作意识和规范程度,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目前外汇局同银行已实行联网操作管理并于2008年5月1日正式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上线,启用IC卡外汇登记证。我分局及辖内各支局在总局统一要求和部署下,利用今年四月份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时机对企业、银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广泛宣传与培训,历时四个月时间将全省近1300家既存企业信息进行数据采集、审核,电子化后录入系统,企业据此向所在地外汇局换领IC 卡外汇登记证。从2008年8月1日起,外汇局办理业务停止使用纸质外汇登记证,企业一律持IC卡外汇登记证到外汇局及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各项外汇业务。
特别提示:至此没有来外汇局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年检及换领IC卡外汇登记证的企业应及时到外汇局办理,否则对企业后续业务办理造成的影响由企业自行负责。
三、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与操作规程
(一)登记管理
1、新设登记
法规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发<外商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规程(系统版)>的通知》(汇综发[2008]137号文
按照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独资、合资、合作)在营业执照下发后30日内及时到外汇局申请办理外汇登记手续。外汇局对申请登记企业提交的材料审核无误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颁发“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
新设企业按业务种类分四种情况:
第一类为常规性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第二类为新设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第三类为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成立外商投资企业;第四类为特殊目的公司设立、并购境内企业成立外商投资企业。
业务须知:
第一类常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在外汇局办理登记时除提供正常审核材料外还需根据四类投资主体提供如下材料:
中方投资者为境内机构的提供该境内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营业执照副本;中方投资者为境内自然人的提供该自然人的身份证;外方投资者为境外个人的提供该个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外方投资者为境外机构的提供其机构登记注册证明文件。
*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投资性公司”)在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汇登记时,应当将作为其股东的投资性公司的投资者
性质按照“境外机构”对待,其所属国籍与投资性公司的母公司所在
地国籍保持一致。
*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在取得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后应按规定办理有关的外汇登记手续。
第二类房地产企业:
法规依据:
建设部等六部委《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
《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47号)
《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外商直接投资房地产业审批和监管的通知》(商资函[2007]50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发<资本项目房地产项下外汇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汇综发[2007]3号
业务须知:
*房地产企业在外汇管理局办理登记时除提供正常审核材料外需向外汇局提交一份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的承诺书,承诺书中需
载明:“本公司除已订立并通过审批的公司章程、合资合作合同等法
律文件外,中外方投资者没有订立任何其他的法律文件对合营各方的
权利、义务进行私下约定或变更,没有私下订立股权回购、资产回购、
减资、股权变更等协议保证任何一方实现固定回报或其他债务性融
资。”
*商资函[2007]50号文件中明确规定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不允许借用外债。
*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必须在报商务部审批备案,企业名单进入国家外汇管理局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备案名录后方可到注册地外汇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
*外汇局在审核企业材料齐全并符合各项规章制度后为企业颁发一年期外汇登记IC卡。企业在一年期满后及时到外汇局办理登记变更手续,逾期未办理外汇登记变更的,直接投资系统会显示该企业IC卡自动失效,外汇指定银行和外汇局不为企业承办任何外汇业务。
第三类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成立外商投资企业:
法规依据: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令2006年第10号令)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发<外商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规程(系统版)>的通知》(汇综发[2008]137号文
业务须知:
*外资并购境内企业在外汇管理局办理登记时除提供正常审核材料外需向外汇局提交一份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的承诺书,承诺书中需载明:“本公司的外资新股东与出让股权(或资产)的原中方股东之间无任何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和资产关联,也不存在其他重大利益关联和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内部交易行为,本次交易的相关支付结算安排均遵守了《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不存在隐瞒监管部门私自交割的违法行为。
如存在虚假陈述,本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相关责任人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类特殊目的公司设立、并购境内企业外汇登记:
法规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及其操作规程(汇综发[2007]106号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令2006年第10号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