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制消防员请销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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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制消防员请销假制度(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合同制消防员请假、销假制度,规范合同制消防员休假期间的管理,预防各类事故、案件的发生,根据《劳动法》、《肇庆市合同制消防员管理规定(试行)》,结合支队合同制消防员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应范围:基层合同制消防员;

第三条根据执勤战备需要,合同消防员同现役官兵一样作息时间。合同消防员的休假期按每个月8天的标准实行。重大节日(五一劳动节、八一建军节、十一国庆节、元旦、春节、元宵节)正常轮休不给予另外的补假,大队给予相应节假日补贴。如执勤战备需要,停止正常休假的,大队给予战勤补贴,如有特殊情况需请假的大队视情处理。

第四条合同消防员享受带薪休假、年假、婚假、陪产假、丧假等法定假期。休假由中队干部同意,大队领导审批并统一使用支队制定的《合同消防员请、休假申请表》。

第五条休年假、婚假、丧假、陪产假的假期原则上应一次性连续安排,假期内遇公休假日的,均不另加假期天数。

第二章假期

第六条请假。如有紧急情况需请假外出处理(3小时以内)由中队领导审批并报告大队领导;

第七条休假。根据执勤战备情况按休假外出比例,由中队组织每班按周进行排班休假,并上报大队审批通过后进行休假。一般不予调班换假,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调班换假或连休(不超过4天)须由中队干部同意,大队领导审批方

可休假。如有选择不休假情况,大队应给予相应补助奖励。

第八条年假。合同制消防员工作满一年以上,根据执勤战备和工作年限大队应给予10-15天带薪年假。如有不休,大队应给予相应补助奖励。

第九条婚假。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在休年假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第十条陪产假。符合晚婚、晚育的,根据执勤战备和家庭情况给予5-7天陪产假。

第十一条病假。合同制消防员在执勤战备期间因患病或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大队应该根据消防员本人负伤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医疗期和养护期。经核实因工负伤程度给予伤残评级和相应的金钱补偿。

第十二条丧假。直系亲属死亡时(包括父母、配偶和子女),给予职工3丧假。如果死亡的直系亲属在外地,需要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大队应该根据路程远近,另外给予路程假。

第三章请、销假程序

第十三条请、销假程序:

一、填写请假条,注明请假种类、假期、时间、事由、交接事项及紧

急联系方式,逐级审批,并报值班室备案;

二、较长假期必须交接岗位工作,确保工作连续性;

三、超假期应及时报告请示有关领导审批;

四、假满后归队要及时逐级销假,并报值班室交接工作;

五、处理公差勤务的逐级上报写好假条,并报值班室备案,归队后逐

级销假。如需续假以电话方式逐级报告。

第十四条休假有关规定:

一、请假正常按要求逐级审批。事先无法办理请假手续,需以电话方

式逐级报告,并于事后补办手续,否则以旷工处理;

二、未办理手续擅离职守,或假满未销假、续假者按《合同制消防员

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三、休假期间,如执勤战备需要,大队要求归队应按时归队;

四、超假期应及时通告请示有关领导审批,领导未审批情况下应立即

归队,逾徦不归者按《合同制消防员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假期核准权限:

一、请假一天内的,视情节由中队领导审批并报告大队领导;

二、休假一天以上的(包括一天),由值班班长、中队领导同意报大队领

导审批;

三、如休年假、婚假、陪产假、丧假等经大队领导审批并报支队备案。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注意事项:为确保部队执勤战备能够正常运作,合同制消防员休假外出一定要做好安全防事故工作,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则及《合同制消防员休假外出安全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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