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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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观点:
国际法的效力根据,不是自然法学派所说的 是“理性之所命”,而是现实的国家意志; 这种国家意志通过国家的共同同意以习惯和 条约的形式表现。强调人定法,而不是自然 立法。 国际法的规则不是依推理的程序来发现,而 是用归纳的方法从国际交往史上去推求; 把国际法建立在事实和实践的基础上,是这 个学派的特点。
• 是指国际法规范表现的形式或形成 的过程、程序。 • 包括形式渊源(formal sources) 和实质渊源(material sources)。
(二)国际法渊源的内容
• 联合国《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 的规定经常被引用,该条常被认 为是对国际法渊源的权威说明。 • 一般包括国际条约、习惯、一般 法律原则、 判例、 学说等。
1、国际条约 (international treaty)
• 国际法主体间所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 的国际书面协议。 • 有一般性条约(general treaty)和特 殊性条约(special treaty); • 有契约性条约(contractual treaty)和 造法性条约( law-making treaty)。
2.该事件的意义是什么?
二、国际法的特征
国际法调整的对象是国际关系,主要 是主权国家之间的关系。 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国际法是国家参与制定的,国际社会没 有专门的立法机关。 国际法的实施主要依靠国家的自觉行 动和单独或集体的自卫。
三、国际法的性质
1、否定国际法的法律属性:
代表人物是英国的奥斯(J.Ausitin), 他认为法律是主权的“命令”,而国际 法不能表现主权的意志,国际法不是法, 而是实在道德(positive morality)。 国际法被界定为“国际礼让” (international comity)的范畴。
• 认为是国际法基本原则; • 各国之间的共同法律意识引伸出 来一些具体的国际法原则、规则 和制度; • 各大法系中或各国国内法中共同 存在的法律原则 。
4、辅助渊源
• 判例(judicial decision)和学说 (writings of publicists); • 公允及善良原则(ex aequo et bono); • 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的决议
(三)近代国际法的产生
1、1643~1648年的威斯特伐利亚会 议签署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Peace of Westphalia)是近代国际法产生的标 志和起点。 背景: 三十年战争 (1618-1648)
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的签订(1648年)
2、1625年国际法之父格劳秀斯发表 了《战争与和平法》。论述了国际法的 主要内容,堪称现代国际法的奠基之作
新实在法学派:
包括权力政治学说(doctrine of power politics)和政策定向学说(policy-oriented doctrine)。
我国学者的观点: 比较通行的提法:国际法 效力的根据是体现国家间协调 意志的国家间协议,非共同意 志,即“意志协调说”。 (theories of co-ordination)
(resolutions of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第四节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The Relation between
International and Municipal Law)
(一)理论学说
• 一元论(monism),又分为国际法 优先说和国内法优先说; • 二元论(dualism or pluralism); • 协调说(theories of Co-ordination)
2、国际习惯 (international custom)
各国重复类似的行为而具有法律拘 束力的惯例 物质要件:通例 构成要素 心理要件: 法律确信 证据→ 国家法律法规、外交文件、 政府官员讲话、国际 和国内 法院的判决、国际组织的决议
3、一般法律原则 (general principles of law)
中文
万国公法 国际法
普丹大沽口船舶事件
1864年普鲁士政府派遣李斯福为驻华公使,4月间,李斯福 乘坐兵舰“羚羊号’’抵达中国天津大沽口海域,遭遇三艘丹 麦商船。当时普丹正在欧洲因领土问题交战,于是,普鲁士兵 舰将三艘丹麦商船拿捕。清政府根据惠顿《万国公法》第2卷 第4章第6节: “各国所管海面,及澳港长矶所抱之海,此外 更有沿海各处,离岸十里之遥,依常例归其辖也。盖炮弹所及 之处,国权亦及焉,凡此全属其管辖,他国不与也”,认为普 舰在中国洋面拿捕丹麦商船,“显系夺中国之权”。并与普鲁 士公使进行了严正交涉,最终迫使普舰释放二艘丹麦商船,并 对第三艘予以折款抵偿。 1.清朝政府据以行使主权的国际法依据是什么?
习惯法规则与国内法相抵触时:
• 习惯法优于国内法;
• 国内法优先。
(三)中国国际法与国内法关 系的国家实践
1、国际习惯在我国的适用
我国国内立法已经承认国际习惯法在 我国的效力和地位,并对其在国内法中 的适用作了明确的规定。
《民法通则》14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 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国际法教材:
《国际法》邵津主编,北大与高教出版社 《国际法》王献枢主编,政法大学出版社 (修订第4版) 《国际法学》程晓霞主编,中国大学出版 社 《国际法》周洪钧主编,政法大学出版社
国际法参考书:
《奥本海国际法》 (第九版,法律出版社); 《国际法导论》(法律出版社); 《国际法教学案例》(中国政法大 学出版社);
(五)中国与国际法 全面地把近代国际法介绍到中国的 是美国传教士丁韪良(1827~1916), 他把美国国际法学者H.惠顿的《国 际法原理》译成汉文,名之为《万 国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国际法的贡献。
第三节 国际法的渊源
(sources of international law)
(一)国际法的渊源的概念
第一章
导论
(General Introduction)
Zhang Lijuan
教 学 重 点:
• 国际法的概念 • 国际法的渊源 • 国际法的历史发展 •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第一节 国际法的概念
(Concept of International Law)
一、国际法的概念和名称
国际法,或称国际公法,是在 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 关系(主要是国家关系)的,有法 律拘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规章、 制度的总称。
国际社会是国际法产生、形 成和发展的基础
要 点
国际关系(国家关系)是国 际法法所调整的对象 对国际社会所有成员具有法 律拘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 和制度是其表现形式
英 文
jus gentium(万民法) law of nations (万国公法) international law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二、国际法在国内的实施
(一)一般国际法规则 • 条约必须信守原则; • 一国不得援引其国内法规定为理由而不 履行条约; • 在遵守国际义务条件下,国家可决定其 履行国际义务的方式; • 一国的行为或不行为如构成违背该国的 国际义务,即构成国际不法行为。
(二)各国的实践
1、条约在国内的实施方式:
• 转化式 将条约规定转变为国内法,
3、1789年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对国 际法的发展发生巨大的影响。
4、到帝国主义阶段,国际法领域扩 大,国家关系增加,对于制订战争法规的 要求增强。
总结:16世纪中叶到一战前,国际 法开始了从自然法向实在法的历史演变。 19世纪初到一战前夕,为“实体国际法” 形成时期。(大量条约出现)
(四)现代国际法发展
1、自然法学派 (natural law school) 代表人物: 维多利亚 (Victoria,1483~1546,西班牙) 普芬道夫 (Puffendorf,1632~1694,德国)
2、实在法学派(positivists)
代表人物: 奥本海(Oppenheim, 1858-1919) 奥本海出生于德国。1878-1880年在阿根廷、 柏林和海德尔堡等地学习法律。曾在德国的 弗赖堡大学和瑞士的巴塞尔大学任教。1895 年移居英国先后在伦敦大学经济学院和剑桥 大学讲授国际法。《国际法》一书使其闻名 于西方法学界。中译本王铁崖、陈体强译 《奥本海国际法》。
2、国际法是法律。 3、还有学者将国际法界定为 一种“弱法”(weak law)或 “软法”(soft law)。
四、国际法的效力根据
(the basis of international law)
指国际法为什么对国家及其他 国际法主体有拘束力。 17~20世纪,欧洲形成了各种 学派。
(一)17~19世纪主要学派:
第二节 国际法的发展 (The Development of International Law)
(一)古代国际法
为国际法的萌芽状态; 古希腊的“邦际法”; 古罗马的“万民法”(jus civile);
(二)中世纪国际法
“皇帝主世俗,教皇操灵界”, 形成以封建割据为基础的“统一基督 教世界” 。国际法几乎处于停滞状 态。 古代和中世纪国际法特点: 1、主体的个人性。 2、效力的宗教性。 3、适用范围的地区性。 4、内容的不系统性。
3、折中学派
(格老秀斯学派,Grotians)
代表人物:格劳秀斯
折衷学派认为国际法的效力根据 为自然法和国家的同意。国际法大部 分之所以对国家有约束力,是依据自 然法,出于理性;另一部分之所以对 国家有约束力,是依据国家的公认。
(二)20世纪后的主要学派
新自然法学派:
观点:人的尊严和理念是至高无上的,是自 然法或上帝法,是至高无上的法律;法律观 念和法律标准是超越时代法的。主要有规范 法学派(normativists),又称纯粹法学派和 社会连带学派(solidarists)。
赋予源自文库约规则以国内法效力,如英国;
• 并入或采纳式 一般由宪法规定条约
作为国内法的一部分在国内法律秩序中 直接予以适用,如荷兰; 自动执行条约 • 混合式;如美国 非自动执行条约
2、习惯在国内的实施方式:
习惯法规则在国内的适用:
• 有宪法规定,将公认的习惯法规则作为国内 法律的组成部分,由法院加以适用,而不必 经过特别的纳入措施; • 必须经立法纳入。
由近代转向现代国际法阶段(一战 后到二战前),表现为: 1917年的俄国十月革命 ; 建立了第一个世界性的国际政治组织 国际联盟及国际司法机构常设国际法院; 1928年在巴黎签订了《废弃战争作为 国家政策工具的一般条约》(《非战公 约》)。
二战后现代国际法发展的特征:
新独立国家的兴起对国际法发展的促进 作用。 国际法主体的扩展,如欧洲地区以外的 国家、国际组织、民间团体、个人。 国际经济变化与现代科学技术的影响。 与传统国际法对照,战争法发展最为突 出。
2、国际条约在我国的适用 1)条约在国内直接适用; 2)通过国内立法将国际法转 化为国内法; 3)根据国际条约修改和补充国 内法 。
思考题:
1、与国内法相比,国际法有 什么特征? 2、如何认识国际法的渊源? 3、国际法在国内如何适用? 当国际法在国内适用与有关国内 法发生冲突时,应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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