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如何界定
见义勇为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见义勇为,是指公民在面临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等权益受到侵害时,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制止违法行为或救助受害者的行为。
见义勇为行为体现了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重要内容。
在我国,见义勇为不仅是一种道德行为,更是法律所鼓励和保护的。
本文将从法律规定的角度,探讨见义勇为的相关内容。
二、见义勇为的法律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对正在进行的违法行为,公民有权采取紧急避险措施,制止违法行为,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
对制止违法行为有功的,给予奖励。
”由此可见,见义勇为的法律定义是指公民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采取紧急避险措施,制止违法行为,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见义勇为的法律规定1. 法律鼓励见义勇为我国法律对见义勇为行为给予充分的肯定和鼓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民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权利。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公民有权采取紧急避险措施,制止违法行为,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
这些法律规定为见义勇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2. 法律保护见义勇为我国法律对见义勇为行为给予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因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集体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有权要求赔偿。
”这意味着,在见义勇为过程中,如果因制止违法行为而遭受损害,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3. 法律奖励见义勇为我国法律对见义勇为行为给予奖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英雄烈士、模范人物、先进人物以及其他有突出贡献的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此外,许多地方性法规也对见义勇为行为给予奖励,如发放奖金、授予荣誉称号等。
四、见义勇为的法律实践1. 案例一:张某在制止盗窃过程中,被盗窃分子刺伤,经抢救无效身亡。
国家对见义勇为的立法
国家对见义勇为的立法目前关于见义勇为的立法是以地方法规的形式出现的,造成立法层级低,内容不统一,适用的条件不同,不能体现法律的公平、公正。
因此,有必要将见义勇为纳入法律的框架体系之中。
在见义勇为的立法中至少应当包括如下几方面的内容。
1.明确见义勇为的含义见义勇为明确界定为:无法定或者约定义务的自然人,为使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他人的人身利益免受不法侵害,积极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以及为避免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积极实施救助的合法行为。
2.完善见义勇为的申报和确认程序我们应当给见义勇为者一个相对合理、相对较长的时间进行申请。
现在有些地方已经将过去的申请时间进行了延长,这样是比较合理的。
例如:《黑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规定》规定:“申请、举荐见义勇为应当自行为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情况复杂的,经行为发生地县级综治办批准,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江西省在关于公开征集《江西省见义勇为奖励保障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2008.2.28)中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公民应当在见义勇为行为实施后,及时向当地基金管理机构申请确认见义勇为行为。
申请确认的有效期限为一年。
”另外,还要统一对见义勇为进行确认和审核的单位,以免由于管理出现混乱而导致保护不力。
最后要尽量简化审批的程序,不应给见义勇为者增加繁复的申请程序,上报到有关部门进行审批时则要提高审批效率,缩短审批时间,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见义勇为者的利益。
有些地方新出的规定相对比较完善,如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黑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规定》规定:“见义勇为可以由本人、单位或者他人向行为发生地县级综治办申请或者举荐,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可以由行为发生地县级综治办依据职权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见义勇为行为开展调查,提出拟定确认意见”。
为了让每一位勇施义举的见义勇为人员都能够及时受到表彰、奖励和保护,让每一位见义勇为人员更加义无反顾,《规定》第十条规定:“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后,即使本人没有申请,也没有他人举荐,综治办也可以依据职权主动开展调查。
见义勇为认定标准
见义勇为认定标准首先,见义勇为认定标准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行为人的主观意愿。
行为人应当是出于真心实意,自愿地进行见义勇为行为,而不是被迫或受到利益驱使。
第二,行为人的行为应当是出于对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保护。
这种行为应当是在紧急情况下,为了避免他人受到伤害而进行的。
第三,行为人的行为应当是符合法律法规的。
见义勇为行为不应当违反法律法规,而是在法律范围内进行的。
其次,对于见义勇为认定标准的具体操作,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量,第一,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存在危险。
见义勇为行为往往需要冒一定的风险,因此行为人是否面临危险是一个重要的认定标准。
第二,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得到了当事人的认可和感谢。
如果当事人对行为人的行为表示感谢和认可,也可以作为认定标准的依据之一。
第三,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得到了社会的广泛认同。
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得到了社会的广泛认同和赞扬,也可以作为认定标准的依据之一。
最后,对于见义勇为认定标准的应用,我们应当理性客观地进行评判,不能轻易地对行为人进行指责或者表扬。
在具体案例中,我们应当充分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意愿、行为的真实性以及社会的反馈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判。
同时,我们也应当加强对见义勇为行为的宣传和鼓励,让更多的人参与到见义勇为的行动中来,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与安宁。
综上所述,见义勇为认定标准是一个复杂而又具有一定争议的问题。
我们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同时也需要在思想上加强引导,让更多的人树立见义勇为的意识,共同建设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
希望通过我们的共同努力,见义勇为认定标准能够更加清晰明确,见义勇为行为能够得到更好地保护和鼓励。
见义勇为的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见义勇为是我国传统美德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我国人民的道德品质和价值观。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见义勇为行为也可能会引发一系列法律问题。
本文旨在探讨见义勇为的法律后果,以期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保障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
二、见义勇为的定义及特征1. 定义见义勇为,是指公民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主动采取行动,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救助受害人的行为。
2. 特征(1)动机纯洁:见义勇为者的动机是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而非为了个人利益。
(2)行为主动:见义勇为者主动采取行动,而不是被动接受他人的求助。
(3)不顾个人安危:见义勇为者在实施行为过程中,不顾个人安危,勇于担当。
三、见义勇为的法律后果1. 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在见义勇为过程中,如果见义勇为者给受害人造成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但是,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4条的规定,见义勇为者在实施救助行为时,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2)刑事责任:在见义勇为过程中,如果见义勇为者因紧急避险等正当理由,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刑事责任。
但是,如果见义勇为者故意造成他人损害,则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2. 法律保护(1)民事保护: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4条的规定,见义勇为者在实施救助行为时,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此外,见义勇为者在救助过程中,如果受到不法侵害,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2)刑事责任保护:根据《刑法》第21条的规定,见义勇为者在实施救助行为时,因紧急避险等正当理由,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刑事责任。
此外,见义勇为者在救助过程中,如果受到不法侵害,可以依法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
(3)行政保护: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见义勇为者在实施救助行为时,如果受到不法侵害,可以依法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公安机关保护其合法权益。
见义勇为法律规定
见义勇为法律规定见义勇为是指在紧急情况下,见到他人遇险,出于善意和正当行为,主动施救并付出一定的风险或损失的行为。
针对见义勇为行为,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作出了一系列规定。
首先,我国《刑法》对见义勇为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因救火、救险、防止他人遭受意外伤害或者其他公共利益事由,紧急情况下紧急救助他人,造成不应当承担的损失的,不追究刑事责任。
”这一条款明确了见义勇为行为的合法性,并规定见义勇为者不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其次,我国《民法典》也对见义勇为作出了相关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在紧急情况下,因救火、救险、防止他人遭受危险或者其他公共利益事由紧急救助他人造成损失的,受害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也就是说,见义勇为者在行使救助行为时,被救助人可以请求赔偿。
此外,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民事赔偿中见义勇为有关问题的司法解释》对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和法律效力作出了详细规定。
根据该司法解释,见义勇为行为包括主动采取救助行动,以及在紧急救助中发生意外而致人伤亡的行为,只有在实施见义勇为行为时符合以下条件,才能免责:1.紧急情况下;2.正当行为;3.付出风险或损失;4.救助的对象需要救助;5.救助的对象不应该承担相应的损害;6.救助行为对救助的对象产生了实际效果。
对于见义勇为行为的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见义勇为者享有合法权益,并对其受到的损失给予相应的法律保护。
同时,该司法解释还规定,如果见义勇为行为造成了损害,由救助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总之,我国法律对见义勇为行为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在紧急情况下,见到他人遇险并出于善意和正当行为救助他人的行为是合法和受保护的。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在实施见义勇为行为时务必符合相关条件,才能享受相应的免责和法律保护。
民法总则见义勇为有哪些规定
民法总则见义勇为有哪些规定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我国值得提倡的一种行为。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由于见义勇为所发生的纠纷也十分常见,所以必须对于见义勇为的法律的规定,才能够促使人们与违法犯罪人员作斗争。
那么,我国民法总则见义勇为有哪些新规定呢?小编将做出详细介绍,快来一起看一下吧。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我国值得提倡的一种行为。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由于见义勇为所发生的纠纷也十分常见,所以必须对于见义勇为的法律的规定,才能够促使人们与违法犯罪人员作斗争。
那么,我国民法总则见义勇为有哪些新规定呢?小编将做出详细介绍,快来一起看一下吧。
▲一、见义勇为的法律特征主要有:1、见义勇为的主体是非负有法定职责或者义务的自然人。
负有法定职责或者义务的主体,在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义务时,不能成为见义勇为的主体。
2、见义勇为所保护的客体,是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
公民为保护本人生命、财产安全而与违法犯罪做斗争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见义勇为。
3、见义勇为的主观方面在于积极主动、不顾个人安危。
4、见义勇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遭受正在进行的侵害的时候,义无反顾地与危害行为或者自然灾害进行斗争的行为。
▲二、见义勇为的构成要件:1、以保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为目的;2、具有不顾个人安危的情节;3、实施了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的行为。
这三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才构成见义勇为行为。
▲三、民法总则见义勇为有哪些规定《民法总则》第183、184条将见义勇为行为纳入民法调整范围,建立了民法上的见义勇为制度,赋予了见义勇为行为人损害赔偿请求权及损害补偿请求权。
为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我们可以从三方面理解:1、因见义勇为受损害,由加害人负责,没有加害人的,谁得好处谁补偿,这与紧急避险的有关条款中的法律原则一致。
见义勇为认定标准
见义勇为认定标准见义勇为是指在遇到他人遭遇危险或者遇到不公正的情况下,自觉挺身而出,不顾个人安危,去帮助他人或者维护正义。
在我国,见义勇为是一种社会公德,也是一种法律行为。
那么,如何才能认定一个行为是见义勇为呢?下面就让我们来看看见义勇为的认定标准。
首先,见义勇为的行为应当是在危急情况下自觉挺身而出的。
这里的危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他人生命受到威胁、财产遭受严重损失、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等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要能够及时做出反应,并且在没有时间考虑自身利益的情况下,迅速采取行动去帮助他人或者维护正义。
其次,见义勇为的行为应当是出于善意的。
这里所说的善意是指行为人没有任何不良动机,纯粹出于对他人的关爱和对社会正义的维护。
行为人的出发点应当是为了帮助他人、维护社会秩序,而不是为了谋取个人利益或者达到其他不正当目的。
再次,见义勇为的行为应当是在必要范围内的。
这里的必要范围包括行为人所采取的行动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人的行动是合理的,不会给他人造成不必要的伤害或者损失;行为人的行动是适当的,不会引发更大的风险或者危害。
最后,见义勇为的行为应当是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可和支持的。
这里的社会公众包括但不限于目击者、受益者、相关部门等,他们应当对行为人的行动表示支持和认可,认为行为人的行动是正确的、值得肯定的。
总的来说,见义勇为的认定标准是一个相对严格的标准,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出发点、行为方式、行为后果等多个方面的因素。
只有当行为人的行动符合以上几个方面的标准,并且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可和支持,才能够被认定为见义勇为的行为。
希望广大市民能够在遇到危急情况时,能够勇于挺身而出,见义勇为,为社会公共利益和正义事业作出自己的贡献。
同时,也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对见义勇为的行为给予应有的支持和保护,让见义勇为成为一种社会风气和法治精神的体现。
见义勇为政策汇总
见义勇为政策汇总一、什么行为是见义勇为行为?见义勇为,是指在法定职责或者特定义务之外的人员,挺身而出,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集体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
二、如何确认见义勇为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一)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二)同侵害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三)在发生自然灾害或者事故灾难时,救人、抢险、救灾的;(四)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的其他行为。
三、哪些机构可以作为见义勇为确认机构?县级以上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部门会同见义勇为基金会或者见义勇为协会,作为见义勇为确认机构。
四、如何申请、举荐确认见义勇为?行为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向行为发生地的县级见义勇为确认机构申请确认见义勇为;行为人所在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人员可以向行为发生地的县级见义勇为确认机构举荐确认见义勇为。
五、申请、举荐确认见义勇为的时限是怎样规定的?申请、举荐确认见义勇为应当自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情况复杂的,不超过两年。
六、哪些材料可以作为确认见义勇为的依据?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民政部门的证明材料,可以作为确认见义勇为的依据。
下列证明材料,经查证属实,也可以作为确认见义勇为的依据:(一)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人民团体或者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证明材料;(二)受益人、见证人的证明材料;(三)其他了解情况的单位和个人的证明材料。
七、见义勇为的奖励包括哪些内容?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包括:(一)授予荣誉称号;(二)颁发奖金;(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奖励。
八、对见义勇为人员的保护包括内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按照有关规定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子女在基本生活、教育、就业、医疗、住房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部门应当会同见义勇为基金会或者见义勇为协会,建立、完善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回访制度和长期跟踪服务制度,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各项优惠待遇;见义勇为受益人应当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成员表达谢意、予以慰藉;公安机关对人身、财产安全需要保护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保护;对恐吓、侮辱、殴打、诬告、陷害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依法及时处理;见义勇为人员负伤、致残、死亡的,其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由加害人或者责任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没有加害人、责任人,或者不能确定加害人、责任人以及加害人、责任人无力支付的,按照下列方式支付:(一)见义勇为人员符合社会保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支付;(二)见义勇为人员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按照规定从公费医疗经费中支付;(三)见义勇为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四)见义勇为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应当给予补助;(五)见义勇为人员无工作单位或者工作单位无力支付或者未参加社会保险的,从见义勇为基金中给予适当补助;(六)情况特殊确有实际困难仍需救助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浅论见义勇为
浅论见义勇为一、见义勇为的概念及属性特征(一)见义勇为的概念我国法律法规中没有规定“见义勇为”这一概念,关于“见义勇为”有一些非正式的概念,如“见义勇为,是指个人为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制止违法犯罪、协助有关机关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以及抢险救灾的行为”,又如“本条例所称的见义勇为人员,是指不负有法定职责和特定义务,为保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在抢险、救灾、救人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公民”。
可见,“见义勇为”多指与犯罪行为作斗争以及英勇抢险救灾的行为。
我认为见义勇为还应该包括一般情况下的“危难救助”,这与见义勇为的“为了保护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本质是相符的,所以也应纳入见义勇为的范围。
所以,我认为,见义勇为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在非职责范围内,为避免或减少国家、集体、他人的财产和公民人身安全利益的损害,行为人不顾个人安危而积极实施的危难救助行为、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
”见义勇为的行为是以救助者个人认识能力作出的,他无须要求救助者向受救助的对象作出完整的意思表示,当救助者作出见义勇为的行为时,也不需要具有为设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意思,而要求救助者有明确为他人利益管理事务的意思, 即一定的认识能力。
见义勇为者作出见义勇为的行为时, 凡能作出正确判断, 此行为有利于他人的财产或人身利益; 有利于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
有了这样一种认识而为的行为, 就具备了见义勇为行为的基本特点。
综上所述,见义勇为的概念宜界定为:自然人在履行法定职责或特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公共的或他人的利益,而与各种违法犯罪作斗争或抢险救灾的正义之举。
(二)见义勇为行为的法律特证第一是主体特征。
见义勇为主体一般是自然人,没有行为人意思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要求,不论行为人是否是成年人以及是否具有准确表达意思的能力,都有可能成为见义勇为的主体。
见义勇为的认定标准
见义勇为的认定标准见义勇为是指在见到他人遭遇危险或困难时,能够毫不犹豫地伸出援手,挺身而出,不顾个人安危,积极地帮助他人解除危难的行为。
而要对一个人的见义勇为行为进行认定,需要根据一定的标准和条件来进行评判。
首先,见义勇为的认定需要考虑行为的主观动机。
即行为者是否出于对他人的真诚关心和帮助之心,而不是出于个人私利或其他不良动机。
如果行为者的出发点是出于对他人的真诚关心和帮助,那么这样的行为就更容易被认定为见义勇为。
其次,需要考虑行为的客观表现。
见义勇为的行为表现在于行动的果敢、果断,以及是否具有一定的风险和挑战性。
行为者在面对危险或困难时,能够毫不犹豫地挺身而出,积极地采取行动,这种果敢的表现是见义勇为的重要标志。
再者,需要考虑行为的社会效果。
见义勇为的行为是否对社会大众产生了积极的影响,是否带来了正面的社会效果。
如果行为者的见义勇为行为能够挽救他人的生命、财产,或者对社会产生了积极的示范作用,那么这样的行为就更容易被认定为见义勇为。
此外,还需要考虑行为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见义勇为的行为应当是在法律和道德的范围内,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行为者在见义勇为时,应当符合法律和道德的规范,才能被认定为见义勇为。
最后,见义勇为的认定还需要考虑行为者的个人能力和条件。
行为者在见义勇为时,是否具有一定的能力和条件,能够有效地帮助他人解除危难。
行为者的个人能力和条件对于见义勇为的认定也具有一定的影响。
综上所述,见义勇为的认定需要考虑行为的主观动机、客观表现、社会效果、合法性和正当性,以及行为者的个人能力和条件等多方面因素。
只有综合考虑这些因素,才能对见义勇为的行为进行准确的认定。
见义勇为是社会公德的具体体现,希望更多的人能够在面对危险和困难时,挺身而出,见义勇为,共同营造和谐、安全的社会环境。
见义勇为的认定标准
见义勇为的认定标准
见义勇为的认定标准是指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他人或公共利益而采取行动,尽管这可能会对自己造成危险或损失的行为。
一般来说,见义勇为的认定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 行为是否具有危险性:见义勇为行为必须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即必须存在一定的危险或风险,这种危险是不能完全避免或规避的。
2. 行为是否具有紧急性:见义勇为的行为必须具有紧急性,即不能通过其他手段或方法来阻止或缓解危险或损失。
3. 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见义勇为的行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道德伦理要求,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4. 行为是否得到社会认可:见义勇为的行为必须得到社会的一致认可和赞扬,反映了公民的责任心和道德水准。
需要指出的是,见义勇为的认定不应该只依据行为的结果是否成功或对他人造成了多大的帮助,而应该着重考虑行为本身的动机、过程和风险等因素。
北京见义勇为认定标准
北京见义勇为认定标准
北京市见义勇为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行为必须是为了保护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或公共利益,具有自愿、无私的精神;
2.行为必须是在处于现场或者得知确有可能发生危难事件的情况下进行,不得是追逐刺激或者执行职责等其他情况;
3.行为必须是主动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干预,具有明显风险和危险的;
4.行为必须得到被保护人或公众的认可和称赞,经调查证明属实;
5.行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序良俗。
只有同时满足以上五个要素,才能被认定为见义勇为行为,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和社会名誉。
见义勇为奖金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见义勇为,是指公民在遇到国家、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害时,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采取措施进行制止或者救助的行为。
见义勇为行为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为了鼓励和表彰见义勇为行为,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见义勇为奖金的法律规定进行了明确。
本文将详细阐述我国见义勇为奖金的法律规定。
二、见义勇为奖金的定义见义勇为奖金,是指国家、社会团体或者个人对见义勇为者给予的物质奖励。
奖金的发放旨在鼓励公民积极参与见义勇为,弘扬社会正气,维护社会稳定。
三、见义勇为奖金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国家和社会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见义勇为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4.《中华人民共和国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条例》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对见义勇为的奖励和保护进行了明确规定。
四、见义勇为奖金的发放条件1.见义勇为行为具有真实性、合法性、积极性、时效性。
2.见义勇为行为对维护国家、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起到了积极作用。
3.见义勇为者本人或者其直系亲属提出申请。
五、见义勇为奖金的发放标准1.根据见义勇为行为的性质、难度、效果等因素,确定奖金的数额。
2.奖金数额原则上不低于5000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对于特别重大的见义勇为行为,可以适当提高奖金数额。
六、见义勇为奖金的发放程序1.见义勇为者本人或者其直系亲属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提出申请。
2.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符合发放条件。
见义勇为的解释
见义勇为的解释
见义勇为是指在面对危难或困难的情况下,毫不犹豫地站出来采取行动,为了保护他
人的安全和利益而付出自己的勇气和牺牲。
这种行为展现了个人的勇敢和无私奉献的精
神。
见义勇为的人具备一种高度的责任感和同情心,他们不会袖手旁观或置身事外。
他们
观察到一些不公平、危险或不人道的行为时,依据自己的道德准则判断,并立即采取行动。
见义勇为者的行为通常是无私的,他们不关心自身的安危或得失,而是着眼于保护他人。
他们表现出的勇敢和无畏精神令人敬佩。
见义勇为的例子可以是在火灾、车祸或其他突发事件中,见到有人受伤或处于危险中
的情况下,有人毫不犹豫地跳入火海或冲进危险区域,抢救受困者。
在抢劫或袭击事件中,有人奋勇与歹徒搏斗,保护他人的安全。
在社会不公平或虐待现象下,有人站出来发声,
为受害者争取正义。
见义勇为不只是一种个人的行为,它也是一种社会文化的表现。
见义勇为的行动激励
着其他人,让他们意识到自己也可以有所作为,为他人和社会尽一份力量。
见义勇为也是
社会道德观念的体现,它强调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爱和互助,以及对正义的坚守。
见义勇为最简单解释
见义勇为最简单解释
1. 见义勇为不就是看到别人有难,啥也不想就冲上去帮忙嘛!就像那次,有人掉进河里拼命挣扎,小李想都没想就跳下去救人,这就是见义勇为呀!
2. 见义勇为简单说就是勇敢地站出来维护正义呀!好比公交车上有人偷东西,小王大喝一声制止,这多明显的见义勇为!
3. 见义勇为就是那种在关键时刻挺身而出的行为呀!像有小孩在路上乱跑眼看要被车撞,老张赶紧一把抱住,这就是见义勇为嘛!
4. 见义勇为不就是做了一般人不敢做的正义之事嘛!比如大火中有人被困,小赵不顾危险冲进去救人,这就是见义勇为啊!
5. 见义勇为就是在别人遭遇危险或不公时,毫不迟疑地出手相助啊!就如同有人被欺负,小刘上去保护,这就是见义勇为呀!
6. 见义勇为简单来讲就是路见不平拔刀相助呀!像看到有人打架去拉架,让事态平息,这也是见义勇为呢!
7. 见义勇为就是该出手时就出手,毫不犹豫呀!比如有人摔倒在路边起不来,小周过去扶起来,这就是见义勇为啊!
8. 见义勇为就是一种勇敢的正义之举呀!好比有人在商场遭遇诈骗,小胡机智识破并阻止,这就是见义勇为嘛!
9. 见义勇为不就是在紧急关头勇敢地行动嘛!像地震时有人被埋,小郑拼命去挖救,这就是见义勇为呀!
10. 见义勇为就是展现大无畏精神去帮助他人呀!比如有人迷路了很着急,小吴热心指路,这也是见义勇为啊!
我觉得见义勇为是一种非常高尚和值得赞扬的行为,我们都应该在合适的时候勇敢地去做。
见义勇为的三个标准
见义勇为的三个标准嘿,朋友们!咱今儿来聊聊见义勇为这事儿。
你说啥是见义勇为呀?其实很简单,就三个标准。
第一个标准,那得有颗勇敢的心呐!就好比武松打虎,那武松见到老虎怕不怕?肯定怕呀,但他就是敢上!这就是勇敢。
咱平常生活里,要是看到有人遇到危险了,咱不能缩头缩脑的呀,得像个好汉一样挺身而出。
比如说,看到有小偷偷东西,咱不能假装没看见,得鼓足勇气喊一嗓子:“嘿!你干啥呢!”这一嗓子喊出去,说不定小偷就被吓跑了,那就是见义勇为呀。
这多带劲,就像咱是拯救世界的大侠似的,难道你不想当这样的大侠吗?第二个标准,得有智慧!可不是让你傻乎乎地就往上冲。
你想想,要是没点脑子,那不是添乱嘛。
就像孙悟空打妖怪,那也得想好怎么打呀,不能蛮干。
比如说遇到火灾了,你可不能直接就往火里冲,那不是救人,那是送命呀!得先看看情况,找个安全的办法去帮忙。
或者看到有人打架,你不能直接就去拉架,得先观察观察,找个合适的时机再出手,不然自己受伤了咋办?这就是用智慧见义勇为,可不是光靠一腔热血就行的哦。
第三个标准,得有那份心!就是说你得真的想去帮助别人。
这就像你喜欢一个人,那得是真心喜欢才行呀。
不能只是为了出风头或者有什么别的目的才去见义勇为。
比如说看到老人摔倒了,你得是真心想去扶他起来,而不是想着会不会被讹。
要是每个人都想着怕这怕那的,那这世界不就乱套了嘛。
咱得有那份善良的心,看到别人有困难就想去帮一把,这才是真正的见义勇为呢。
你想想,如果每个人都能做到这三个标准,那咱这世界得多美好呀!走在路上不用担心被偷被抢,遇到困难随时都有人来帮忙。
这多棒呀!就好像大家都生活在一个温暖的大家庭里,互相照顾,互相帮助。
咱可不能做那种冷漠的人,看到别人有难就当没看见。
那可不行!咱得做有正义感的人,有勇气、有智慧、有真心地去帮助别人。
这样的人生才有意义,不是吗?咱不能白来这世上走一遭呀,得做点让自己骄傲的事情。
所以啊,大家都行动起来吧!让我们一起成为见义勇为的好榜样,让这个世界因为我们而变得更加美好!别再犹豫了,下次遇到事儿,就大胆地去做吧!相信自己,你一定可以的!。
山东省见义勇为认定标准
目录山东省见义勇为认定标准 (1)山东省见义勇为保护条例 (3)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确认 (4)第三章奖励 (5)第四章保障 (6)第五章经费 (8)第六章法律责任 (9)第七章附则 (10)山东省见义勇为认定标准(一)同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斗争的;(二)同正在实施的侵犯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斗争的;(三)发现在逃或者被通缉的罪犯、犯罪嫌疑人,主动抓获,扭送公安、国家安全和司法机关或者协助侦破重大犯罪案件的;(四)在抢险救灾中,为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和他人生命财产做出重大贡献的;(五)在他人遇险时,救死扶伤的;(六)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见义勇为行为。
前款规定的第(四)项行为,由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认;其他各项行为,由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确认。
山东省见义勇为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弘扬社会正气,鼓励见义勇为行为,保护见义勇为人员,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是指非因法定职责或者约定义务,为保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与违法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
第三条本省公民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的,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见义勇为行为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支持见义勇为行为,尊重和保护见义为人员。
第五条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实行精神鼓励、物质奖励和提供社会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宣传、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先进事迹进行宣传报道。
第六条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工作由公安、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办理。
财政、农业、水利、地震、工商行政管理、税务、人事、文化、教育、卫生和其他有关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有关的社会团体,应当密切配合,认真履行本条例所规定的职责。
见义勇为如何评定
见义勇为如何评定需走县、市、省三级程序《条例》规定,见义勇为行为需县、市、省三级评定委员会评定。
记者采访三级评定委员会的相关人员,讲述首例获抚恤奖金的评定过程。
县级:及时核实并按时上报市里云浮市新兴县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主任李永雄介绍,去年8月,崔勇浪跳水救人事件发生后,派出所将崔勇浪的行为上报到县公安局后,评定委员会立即展开调查核实,找到获救的张军威,讲述整个事发过程,并作了笔录。
同时,派出警察前往事发当地找寻目击者,核实细节,逐一作笔录,最终确认了崔勇浪跳水救人见义勇为行为。
李永雄表示,将所有调查核实的内容形成书面报告,在去年11月上报给云浮市公安局。
“《条例》对上报时间也有相关要求。
”市级:再次核实并投票通过昨日,云浮市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成员沈伟斌表示,收到新兴县的申请后,市评定委员会除审查书面材料外,市局派专人前往新兴县,找到当事人、目击者,分别再次核实当日的情况,并作笔录。
沈伟斌表示,除了确认当日发生的经过以外,评定委员会还确认了事件中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最后,完成了上述程序后,调查人员完成了书面报告,并在评定委员会投票,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通过了调查报告,并上交给省级评定委员。
省级:再核实并网上公示去年6月9日,根据《条例》规定,广东省正式批准成立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
省评定委员相关人士表示,收到云浮市的书面报告后,派出专人再次前往现场调查核实,并作笔录,形成了调查报告,由17个委员会成员单位代表投票,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通过了调查报告。
最后,在广发征求意见和网上公示的基础上,确认了崔勇浪的见义勇为行为。
在一些节假日的时候,或者走过儿子曾经玩耍的地方,我和妻子都会想起他们,心里非常不舒服。
特别是今年六一,我妻子看到她的侄儿时,就想起来当时发生的事情,心里很难受。
我和妻子打算离开云浮,离开这个伤心地,回老家做些小生意吧。
———见义勇为少年之父崔天龙观点未成年人更应见义“智”为省评定委员会相关人士强调,虽然崔勇浪牺牲时才10岁,但按照规定调查程序,确认了他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依照《条例》规定,崔勇浪应获得100万的抚恤奖金。
见义勇为辩论
见义勇为辩论第一篇:见义勇为辩论从见义勇为的本意出发,见义勇为的概念应该是:不负有特定义务的自然人为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利益免受或少受损失,冒着较大的人身和财产危险而作出的行为。
见义勇为的构成要件应该包括:第一,主体是不负有特定义务的自然人。
第二,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基于内心‘良心“的驱使而为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利益免受或少受到不法侵害、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的意图。
第三,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利益的行为,如抢险救灾、制止违法犯罪或者协助有关机关打击违法犯罪等。
第四,行为人的行为一般是在危急和急迫情况下做出的,一般情况下要冒着较大的人身或财产危险。
第二篇:见义勇为见义勇为2010年7月的盛夏,如火的太阳炙烤着大地,路旁的柳树被太阳烤得垂下了头,村上的知了叫个不停,空气仿佛被凝固了,大地就像一台蒸笼,闷得人透不过气来,大人小孩全都躲在家里,不敢出门,唯有本村青年杨生,在树下乘凉,由于工作的劳累,睡意正浓,朦胧之中突然听见不远处,滇池岸边传来了小孩呼喊救命的声音。
这时青年杨生不顾劳累疲惫,直奔呼喊声的方向,到滇池边只见古城村的几个小朋友在滇池边洗澡,其中一格小朋友溺水,在水中拼命的挣扎,其他的小朋友被吓呆了,手足无措站在岸边着急的呼喊救命。
杨生见状奋不顾身一头跳进水里,朝向溺水的小孩游去,用尽全身力气将小孩救上岸边,小孩重新获得了生命。
当确认该小孩没有大碍时,杨生同志却悄然离去,没有留下任何线索,后经多方打听,才知道是本村青年杨生所为。
杨生本人平常为人正直,心地善良,虽然貌不惊人却做出了惊人的举动,这一消息很快传遍了全村及周围的村庄。
提起他的事迹,人人竖起大拇指,说他是全村青年学习的楷模,是见义勇为的榜样,是全村的英雄,值得我们学习。
第三篇:见义勇为·保障见义勇为者权益应是政府责任综观各地法规,大多操作性不强,主要缘于政府保障部门的权利和义务不明确。
见义勇为行为的界定及法律特征
见义勇为行为的界定及法律特征【摘要】本文追溯见义勇为的历史,综合全国各地的法规和条例,对见义勇为行为的概念及法律性质特征进行了探讨,界定了什么样的行为才能称为见义勇为行为。
期待以此唤起正能量,弘扬正气。
【关键词】见义勇为;《民法通则》;界定;法律特征2013年5月的一个晚上,卢某从单位下班刚步入小区,忽听身后一名妇女歇斯底里状叫喊:抓小偷!快来人啊抓小偷!卢某寻声看去,一个瘦小的青年拎着一女士皮包拼命地往与卢某相反的方向跑。
卢某平时爱好锻炼,奔跑能力强,掉头向小青年追去。
就在把瘦小青年追上并按倒的同时,卢某不甚脚下一滑,头重重地摔在地上。
这时,附近前来追赶的群众制服了小偷,妇女的皮包失而复得。
可是卢某在被送往医院的路上,因颅内出血而死。
卢某的行为虽然被人夸赞,但其爱人却无法依据法律为丈夫讨一个说法。
英雄流血又流泪的事例,不止这一个,对此人们不禁多了困惑。
据此,本文试对见义勇为的界定、法律性质如何作以浅析。
一、见义勇为的概念发展什么样的行为是见义勇为,我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均没有明确地作出规定。
见义勇为是崇尚的道德标准,古而有之,尤其是进入现代文明社会,时代呼唤传递正能量,这样的行为更应该得到崇尚和追求。
翻阅历史资料,最早阐述见义勇为的是《论语·为政》一书:“见义不为,无勇也。
”意思是说遇到能够伸张正气的事情却不去作为,那是没有勇气。
完整的“见义勇为”一词被载于《宋史·欧阳修传》:“天资刚劲,见义勇为,虽机阱在前,触发之,不顾,放逐流离,至于再三,气自若也。
”这是古籍的描述。
进入现代社会后,我国的《现代汉语词典》对见义勇为一词的词义解释为:看到正义的事情奋勇地去做。
而最为详尽的是《成语大词典》的阐释:看见正义的事情就奋勇地去做。
这是古籍及词典的解释,足可见见义勇为很早即被人们记录,但是作为一个法律概念,尚没有明确规定。
世界各地及我国对见义勇为法律概念的规定及研究,处在较匮乏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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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如何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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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省内接连出现见义勇为的壮举,引起社会高度关注。
有人说,见义勇为的人多了,这些接连出现的事就是证明。
但也有人说,见义勇为本该正常,之所以如此受关注,恰恰说明它的稀缺。
人心难揣度,政策却能一探究竟。
没有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挺身而出,
最近,省内接连出现见义勇为的壮举,引起社会高度关注。
有人说,见义勇为的人多了,这些接连出现的事就是证明。
但也有人说,见义勇为本该正常,之所以如此受关注,恰恰说明它的稀缺。
人心难揣度,政策却能一探究竟。
没有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挺身而出,是否也算见义勇为?牺牲的英雄又该得到怎样的补偿?
关于这些,我省相关法规有望明年出台。
对比
没有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情节的,也算见义勇为
对于洛阳小伙刘文波“跳水救人溺亡”一事,河南省见义勇为基金会负责人昨日表示,是否属于见义勇为,正在界定中。
如果认定是见义勇为,会按照国务院月份下发的《通知》进行善后事宜处理。
月日,在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意见的通知》(以下称《通知》)中,对于见义勇为,说的是“公民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
而在我省相关规定中,见义勇为的目的必须是维护社会治安,构成的要素必须包括与犯罪分子作斗争、与重大的治安灾害作斗争。
二者对比,国务院的《通知》里去掉了“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要素。
省见义勇为基金会负责人表示,已拟定的《河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草案)》明年出台实施,是按国务院《通知》执行的。
有特定义务、职务的,不算见义勇为
当然,不是所有的“挺身而出”都算见义勇为。
省见义勇为基金会秘书长郑献春昨天称,“有特定义务或特定职务的施救者,不算见义勇为。
”
他举了个发生在我省的真实案例,两个人去走亲戚,其中一人下河时遇险,同伴施救时溺亡。
调查获悉两人间存在亲戚关系。
“你领着别人出去,就有义务保护别人,就不能算见义勇为。
”此外,如果“挺身而出”者是警察等本就承担有特定职责的人,也不能算见义勇为。
新规
牺牲的“英雄”,补助在万元以上
如果有人因见义勇为而牺牲,国务院的《通知》里,是“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倍,加个月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发放一次性补助金”。
“今年来说的话,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元,因此,对于见义勇为牺牲者的抚恤补助,在万元以上。
”郑献春表示,如果是烈士或者工伤情形的,则另有标准,“烈士是倍”。
对于见义勇为死亡或致残人员子女的受教育保障,郑献春说,会按照规定,从公立幼儿园开始就会有优待政策,中、高考还会有加分政策。
至于在医疗和住房保障上,医疗“不会让见义勇为个人出一分钱”,保障性住房分配“按评分的要加分,摇号的单列出来排队”。
探讨
推动立法
已努力多年
有望明年出台
郑献春表示,如果是月日以后发生的见义勇为行为,会按照国务院下发的《通知》去执行相关政策。
“关于立法,基金会努力了多年,意见已交到省里,现在新条例也已列入我省立法调研项目,明年有望出台。
”
在商报记者走访中,市民乔先生说:“希望标准统一起来,早点出台个政策法规,免得老百姓争议,也免得英雄们多遭罪。
”
见义勇为在中国历史上是一种道德约束。
古人云:“见义不为,无勇也。
”(《论语·为政》)《宋史·欧阳修传》中将见义勇为当作一种优秀的品德加以肯定。
进入二十世纪,见义勇为写入了各地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中,见义勇为已经不仅仅是道德约束了。
到目前为止,涉及到见义勇为的法规多达上百件,几乎所有的地方政府都制定了专门的见义勇为的地方性法规。
见义勇为的法律化,说明在道德观念多元的今天,见义勇为仍然是国家机关极力提倡的一种行为。
但是,在立法的背后,也多少隐含这样一个问题,那就是当见义勇为成为法律行为以后,它将引发怎样的法律关系?
首先,见义勇为是不是公民的一种法定义务?在现行法律规范中,虽然地方立法机关提倡公民见义勇为,但是,任何一部法规都没有强制每一个公民必须见义勇为。
相反地,在北京市颁布的一个新规定中,明确删除了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见义勇为”的条目。
其潜在含义是,并不鼓励未成年的中小学生见义勇为。
尽管对这一修法活动有人提出了异议,但它至少说明,立法者并没有强求公民必须见义勇为。
(见《中国经济时报》年月日)对一般公民来说,见义勇为仍然是一种道德上的约束,而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定义务。
既然政府没有强制性的规定公民必须见义勇为,为什么还要制定地方性法规呢?这一方面说明政府希望通过法律规范的表达,鼓励“人民群众”同违法的“犯罪分子”作斗争;另一方面也是为了解决公民见义勇为后所遇到的实际难题。
例如,当公民与犯罪分子作斗争的过程中身负重伤,无钱医治时,怎么办?或者,公民与歹徒搏斗,造成了残疾,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时,怎么办?各地颁布见义勇为的地方性法规,不仅仅是褒扬见义勇为人员,弘扬社会正气,鼓励公民与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还有支持公民见义勇为,救济见义勇为伤残公民的作用。
由此看来,各地颁布的见义勇为的地方性法规,不是规范公民之间行为的民商法规,而是为政府设立行政义务的行政性法规。
作为行政法,其基本的价值功能就在于,为政府评价公民的见义勇为行为设置标准,为见义勇为的奖励设定范围,明确奖励的方式与数额等。
基于这样的判断,当公民提出见义勇为的奖励申请时,见义勇为的地方性法规还必须为申请的审查、批准设置程序上的规则。
事实上,现行的见义勇为地方性法规一般都是这样规定的。
那么,按照地方法规,何种行为是见义勇为呢?比较各地的规定,大体上有两种立法模式,一种是列举式,即在法律条文中明确列举见义勇为的表现形式,凡是符合法规中见义勇为形式要件的,都可以被认定为见义勇为。
另一种是定义兼列举式,在法律条文中既规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