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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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

丁胜*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加快和完善,犯罪主观方面的认定在犯构成中起着举足轻重的地位,行为人是什么样的主观心态,造成对社会恶性的影响大小,会直接确定犯罪类别的认定以及量刑的轻重。本文着重阐述犯罪主观方面与犯罪构成诸要素之间的相互联系和作用,以关于构成犯罪主观要素的几个方面,和影响犯罪主观要素的几个积极因素和消极因素,使大家便于理解犯罪主观方面在司法实践运用中的评判标准。只有充分认识和了解犯罪主观方面的条件和功能作用后,才更有利于今后我们的司法工作中定罪量刑更加准确无误,是认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重要标准。那种认为只要有危害结果就认定为犯罪,没有深入分析行为人的主观要素是片面的,容易造成更多的冤假错案。查明行为人行为时是否具备具体犯罪构成所要求的特定罪过形式,有助于我们正确区分罪与非罪以及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本文共五个部分:第一部分,犯罪构成概念及其要素;第二部分,论述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和内涵;第三部分,详细论述犯罪主观方面的两种不同罪过表现形式;第四部分,论述犯罪主观方面与罪过相关的几个特殊问题。第五部分,犯罪主观与刑法上的认识错误的认定。

关键词: 犯罪故意;犯罪过失;不可抗力事件;意外事件;认识错误。

目录

引言 (3)

一、犯罪构成概念及其要素 (3)

二、论述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和内涵 (3)

三、论述犯罪主观方面的两种不同罪过表现形式 (4)

(一)犯罪故意的概念和因素 (5)

(二)犯罪过失的概念和特征 (5)

四、论述犯罪主观方面与罪过相关的几个特殊问题 (7)

(一)不可抗力事件的概念和认定 (7)

*作者简介:丁胜,律师自考生,学号020*********.山特维克矿山工程机械中国有限公司工作。

(二)意外事件的概念和认定 (8)

五、犯罪主观方面与刑法上的认识错误的认定 (9)

(一)法律上的认识错误定义 (9)

(二)事实上的认识错义定义 (9)

结论 (10)

参考文献 (11)

引言

我国传统的犯罪构成包括犯罪客体方面,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方面,犯罪主观方面,各主客观诸要件的统一构成刑法上的犯罪。①刑法上认定犯罪的因果关系,只是确立了行为人对特定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但不等于解决了其刑事责任的认定问题。可以这样认为,《刑法》的每一条款犯罪以及刑罚轻重的设定,要考虑的最主要因素就是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大小。而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不仅取决于他的行为,更取决于他在主观方面是否有罪过。因此,在刑事诉讼中,对行为人犯罪的认定,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对其犯罪主观方面的认定。

一、犯罪构成要素

我国刑法理论中,一般认为“犯罪构成”是指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犯罪构成是一个有机整体,是由各相互依赖、相互作用的主客观要件共同组成的。犯罪构成要件,是犯罪构成的基本单元,是犯罪构成整体的各个有机组成部分。犯罪构成要件分别包括犯罪客体、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要件四个部分组成。犯罪客体是用以说明犯罪社会危害性有无的要件,它是犯罪本质特征在犯罪构成要件体系中的最集中反映,是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危害的社会关系;犯罪客观要件是用以说明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是通过行为人怎样的行为受到侵害,在怎样的情况下受到侵害,以及受到了何种程度侵犯的要件。它分别包括危害行为、行为对象、危害结果等;犯罪主体是用以说明构成犯罪之人基本特征的要件,它不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包括自然的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状况,在一定条件下,还包括了行为人的特殊身份和地位。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包括罪过(犯罪的故

①新中国的犯罪构成理论是20世纪50年代初期从苏联引进,经过多年的研讨、修正和发展,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犯罪构成理论。

意或过失)以及犯罪的动机和目的这几种因素。其中行为人的罪过(犯罪的故意或过失)是一切犯罪构成必须具备的主观条件。②

犯罪目的只是某些犯罪的构成必备的主观要件,称为选择性主观要件;犯罪动机不是犯罪构成必备的主观要件,不影响定罪,但会影响量刑。查明行为人行为时是否具备具体犯罪构成所要求的特定罪过形式,有助于我们正确区分罪与非罪以及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接下来,我们对犯罪主观方面和它的两种不同主观罪过形式进行深入分析。

二、犯罪主观方面

现实案例中认为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其危害行为所引起的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我国刑法第14、15条规定的“明知”和“预见”都是对危害结果的明知和预见;“希望”、“放任”、“轻信能够避免”等,也都是指对危害结果的态度,而不是指对危害行为的态度。③从司法实践来看,过失案件的行为人对其行为的态度与其对行为引起的危害结果的态度往往是不一致的。例如。违章明火作业引起重大火灾案件中,行为人对明火作业的违章行为是故意的,但对这种行为引起的危害结果却是过失的。我国《刑法》第14条和第15条规定,各种犯罪在主观方面都必须具备犯罪的故意或者犯罪的过失要件。第16条又从反面强调,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心理态度的,不构成犯罪。因此在法律上确认犯罪的故意或过失,是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的主观依据。为什么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必须在主观上具备罪过呢?以辩证唯物主义原理为指导的我国刑法学对于犯罪主观方面的界定是将其界定为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及其危害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我国传统刑法理论认为罪过是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是无可厚非的,鉴于传统刑法学理论将罪过分解为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而认识因素仅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和行为可能导致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是否有认识和认识能力的问题,它应属于犯罪主体要素——刑事责任能力评价的范畴。

对于实施或不实施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任何正常人都会有选择的自由。行为人在自己处于一定条件下具有相对自由的意志选择和支配下选择危害统治阶级利益的犯罪行为,他就不但在客观方面危害了社会,而且在主观方面也具有了犯罪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态度,这种心理态度使他在国家面前产生了罪责。国家对其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和判处刑罚不仅是一种惩罚,而且也可以促使行为人以后正确地进行意志选择,不再做危害社会的行为,这样就通过刑罚达到了预防犯罪的目的。因此行

②高铭暄:《刑法学原理》,北京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7年版,第238页。

③李洁:《犯罪既遂形态研究》,吉林大学出版社 1999年版,第5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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