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税源专业化管理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税发〔2010〕101号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税源专业化管理试点工作的方案(修改稿3)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税源专业化管理试点工作的方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税源专业化管理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税发…2010‟101号)和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税源专业化管理改革试点方案要求,为探索适合我市实际的税源专业化管理新途径,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试点方案。
一、改革试点的基本原则(一)坚持以税收风险管理为导向的原则要将税收风险管理的理念和方法贯穿税收管理全过程,根据税收风险发生特征和类型对纳税人进行科学分类,将风险分析识别、等级排序、应对处理等职能进行合理配臵,形成职责分工明确,资源优化配臵,运行衔接顺畅的税源专业化管理格局。
(二)坚持以提高纳税遵从度为目标的原则要以是否有助于促进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不断提高,是否有利于最具效率地促进纳税遵从来规划和展开,并以此作为衡量、检验这项工作成败得失的标准。
(三)坚持积极探索、稳步推进的原则推进税源管理专业化,是破解人少户多、征管效率低下等突出矛盾和问题的有效途径,要积极探索、勇于实践。
同时,这项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
因此,要在机构设臵基本稳定的情况下,通过合理调整职能,优化资源配臵等途径稳步推进,保持队伍的稳定和各项税收工作的有序开展。
二、改革试点的主要目标适应纳税人数量不断增加、企业经营方式日益复杂等税源管理形势发展变化的需求,在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等实行属地管理,不改变税款入库级次的前提下, 改变传统的由税收管理员属地管户、粗放的税源管理方式,积极探索建立以加强税收风险管理为导向,以实施信息管税为依托,以实行分类分级管理为基础,以核查申报纳税真实性、合法性为重点,以规范税收征管程序和完善运行机制为保障,以建立和培养专业化人才队伍为支撑的税源专业化管理模式,不断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
三、改革试点的具体内容(一)市局试点重点税源分级管理提升重点税源企业和跨区域经营纳税人的管理层级。
选择共管模式作为我局的税源专业化管理模式。
扩大大企业和国际税务管理科的管辖范围。
对征管体制改革的思考
对征管体制改革的思考我国三十年的高速发展史实际是一部改革史,置身于其中的税收工作也是在持续的改革中得到发展壮大,能很好地履行为国聚财职能也得益于改革。
从税制改革到征管改革,改革始终是税收工作一个重要点。
对于改革,我们呈现出渴望、激昂、甚至有一种莫名的冲动。
然而,面对改革不仅要有一颗火热的心,还要有一个冷静的脑。
就改革本身而言,是由“改”和“革”两个部分有机组成的,它们既互为关联又各有特质。
所谓“改”,就是改变现有制度中的不足使之更适合发展要求,即改良完善;所谓“革”,就是革除已经过时的旧体制,建立一种新体制,即破旧立新。
换言之,“改”由于受到社会客观因素制约、遇到无法逾越的障碍时,就需要通过“革”来建立一个新体制;新体制建立后,仍然存在需要与经济社会发展不断适应、不断契合的问题,这就需要通过“改”来整合完善。
因此“改”是对体制的调整完善,“革”是对体制的更新变革,“革”是“改”的升华,“改”是“革”的延续。
因此,面对改革客观上就存在应用“改”还是用“革”解决发展困境的问题。
一、对征管体制改革的回顾从1997年开始,国家税务总局对税收征管改革始终非常关注,一直在推进征管体制的创新,就征管体制本身而言,以文件方式明确的改革共有三次:第一次是1997年国务院办公厅批转了国家税务总局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明确了建立“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税收征管模式。
第二次是2001年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加速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推进征管改革的试点工作方案》,2004年明确了建立“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强化管理”的税收征管模式。
第三次是2010年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开展税源专业化管理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了“以加强税收风险管理为导向,以实施信息管税为依托,以实行分类分级管理为基础”。
三次征管体制改革呈现出三个共同的特点:一是三次改革的目标是一致的,就是要通过改革力求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源管理工作的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源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6.09.28•【文号】国税发[2006]149号•【施行日期】2006.09.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源管理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6〕1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为进一步贯彻2004年全国税收征管工作会议和2006年全国强化税源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做好税源管理工作,不断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现结合近年来工作实践提出如下指导性意见。
一、加强户籍管理,夯实税源基础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要求,认真做好税务登记证换发工作。
要结合税务登记证换发工作,对比相关统计资料、工商登记和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对辖区内的管户情况进行全面清理,摸清税源底数。
要加强对各类企业、代扣代缴单位、个体工商户及未达起征点的纳税人的户籍管理。
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等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单位也要纳入管理,并将上述各类纳税人、单位、组织的有关涉税信息,按照“一户式”管理的要求,逐户建立户籍管理档案。
同时,加强对房屋、土地、车船等财产登记信息的收集和管理。
要在利用信息化手段管理纳税人资料的同时,充分发挥税收管理员在户籍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加强对辖区内管户的动态监管;定期开展年检和换证工作,查找漏征漏管户,及时掌握纳税人的变动情况。
二、坚持属地原则,实施分类管理要在按行政区划实行属地管理的基础上,对辖区内纳税户根据生产经营规模、性质、行业、经营特点、企业存续时间和纳税信用等级等要素以及不同行业和类别企业的特点,实施科学合理的分类管理。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企业税收专业化管理试点工作的意见
特急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国税发〔2011〕10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企业税收专业化管理试点工作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进一步深入推进大企业税收专业化管理工作,探索符合我国实际的大企业税收专业化管理模式,税务总局决定,按照税源专业化管理试点工作的总体要求,在北京、天津、河北、辽宁、上海、江苏、安徽、河南、海南、四川、陕西、深圳国税局和北京、天津、辽宁、江苏、河南、广东地税局开展大企业税收专业化管理试点工作。
现提出以下意见:一、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大企业生产经营日益呈现集团化、多元化、国际化趋势。
大企业经营管理和决策集中度、信息化程度不断提高,纳税服务要求高、内容复杂,涉税诉求快速响应要求和跨地区统一税收征管要求日益增强。
在企业税收属地征管,税收管理资源分散、信息严重不对称的情况下,难以对大企业实行有效监管和纳税服务。
实施大企业税收专业化管理,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必然选择。
各试点单位要结合税源专业化管理试点工作的具体要求,将实施大企业税收专业化管理试点工作作为深入推进税源专业化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和突破口,按照税务总局统一部署,进一步探索大企业税收专业化管理模式。
二、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定点联系企业为对象,税收风险管理为导向,信息化为依托,专业化管理运行机制为保障,科学配置征管资源,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大企业税收专业化管理模式。
(二)基本原则1.属地入库、统一管理在现有税款入库地和入库级次不变的前提下,对大企业实施统一规范的专业化税收管理。
2.明确任务、分级负责以提高税法遵从度为目标,确定具体工作事项,明确各层级在实施大企业专业化管理中的工作任务。
3.上下协作、统筹互动注重发挥各级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和属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优势,实现有机结合。
4.因地制宜、开拓创新针对本地征管现状和能力,大胆创新体制机制,积极推进大企业税收专业化管理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进一步做好加强征管、堵漏增收工作,确保完成今年税收收入增长预期目标,税务总局制定了《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坚定信心。
既要看到完成全年税收收入增长预期目标的严峻形势,也要看到国民经济运行持续企稳向好,完成今年收入任务具备的有利条件。
要始终坚持依法治税和优化服务,越是收入形势严峻,越要坚决贯彻组织收入原则,越要优化纳税服务,越要公平、公正、文明、规范执法。
要在认真落实结构性减税政策的同时,积极采取措施堵塞收入流失的漏洞,努力做到应收尽收。
要切实加强领导,对税务总局加强征管、堵漏增收相关文件落实情况抓紧进行自查,税务总局将适时组织督查。
国家税务总局二00九年七月二十七日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一、开展管户清查。
利用工商、质检等部门提供的企业信息、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和国税局、地税局交换的税务登记信息,认真开展管户清查,重点对街道、车站、商场内租赁柜台、市场内租赁业户、写字楼和住宅楼内经营业户、房屋出租等薄弱环节进行清理;对假注销、假停业、假失踪纳税人进行清查,防止漏征漏管。
二、加强专业市场和个体工商户的税收管理。
结合实际,重点对大型专业市场中“前店后厂”型纳税人加强行业税负分析,掌握行业经营特点,加大纳税评估和稽查力度;加强对装饰、建材、钢材、家具、服装、餐饮、娱乐、美容等行业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对定额偏低的,依法核定和调整定额;对经营规模较大、达到建账标准的,实行查账征收。
改革征管模式-优化纳税服务-推进税源专业化管理
改革征管模式优化纳税服务推动税源专业化管理老式旳税源管理模式存在诸如对不同行业旳纳税人分别采用同样旳税收管理措施,不仅难于做到重点突出,并且效率较为低下,有关旳纳税服务措施也很难所有贯彻到位。
这样“一刀切”旳税源管理模式已经无法适应目前纳税人数量越来越多,纳税人经济成分越来越复杂、经营方式越来越多样化旳形式了。
税源专业化管理是社会分工在税源管理工作中旳具体体现,是税源管理旳必然趋势。
税源专业化管理是指在坚持属地征缴旳原则下,根据税源旳实际状况和管理特点,通过组织分工和合理配备资源,重要分纳税人规模、行业和类型以及税务事项等来组织管理,有重点、针对性地达到强化管理力度、拓展管理深度旳目旳。
税源专业化管理是多种专业化形式旳有机结合和综合运用,也是按多种涉税要素特性对税源分类管理旳延伸和深化,是互动工作旳深化,是科学化精细化旳发展和完善。
一、推动税源专业化管理“信息管税”旳规定税收管理员制度实行以来,对于有效解决原有税收征管模式存在旳“疏于管理、淡化责任”问题,推动税源管理旳科学化、精细化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也获得了明显成效。
随着社会经济形势迅速发展变化,税收管理规定不断提高,税收管理体制某些深层次旳问题和矛盾不断暴露出来,税收管理员制度旳弊端和局限性日益显现。
暴露出管理员权力过于集中、税收执法风险加大、人力资源配备不科学、办税服务功能没有得到发挥等问题;经济高速发展带来纳税户急剧增长,与税务干部年龄偏大、人数持续维持低增长、甚至阶段性、地区性负增长之间形成鲜明旳反差,基层税务机关“人少户多”旳矛盾日益锋利;老式旳分工方式导致税源税基控管缺少针对性,管理效率和效益低下,征纳成本居高不下,贯彻责任与监督制约难以获得统一,特别是,有限征管资源一方面严重短缺局限性,一方面配备效率低下,压缩了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进一步提高旳空间。
风险管理旳理念和措施强调优化配备有限旳征管资源,强调充足发挥信息情报旳作用,通过风险分析辨认,定位管理中旳单薄环节,采用与风险类别等级相适应旳应对方略,实行专业化分工、合理配备人力资源、有针对旳风险控管等,为我们破解上述突出矛盾和重要问题,提供了启示和比较科学旳途径。
注册税务师如何“对接”税源专业化管理
行业建设注册税务师如何“对接”税源专业化管理⊙万利税务机关税源专业化管理是根据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和管理规律,以纳税人的规模、行业为主对税源进行分类,税务机关内部分工与之相适应,建立专业化人才队伍,以信息化为支撑,完善税源管理体系,优化征管资源配置,以管好税源为目的的一种管理方式。
在税务机关税源专业化管理的过程中,注册税务师如何进行“对接”呢?笔者以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注册税务师要充分认识税源专业化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税源专业化管理是现代社会专业分工的产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推进征管改革,优化纳税服务,实施信息管税,转变征管方式,深入推进专业化管理,努力提高税法遵从度”的工作目标和要求,在税源专业化管理中,税务机关是税源专业化管理的主体,纳税人是客体,而注册税务师发挥着主、客体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由于在税源专业化管理中,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信息不对称,即税务机关的专业化团队会根据计算机信息系统等提供的有关纳税人的海量信息进行实时分析,找出纳税风险,出台应对措施等,但纳税人对这些税源专业管理程序和要求往往并不了解,从而导致相关的涉税风险,所以注册税务师如果接受委托对纳税人的信息进行分析,其分析结果就具有第三方的客观公正的参考作用,同时能够辅导纳税人正确申报纳税,从而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
由此,税源专业化管理引申而来的注册税务师的衍生业务,对注税行业的重要性及必要性一目了然。
二、注册税务师要从涉税服务的方式方法上“对接”税源专业化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在税源专业化管理的要求中提出优化纳税服务,其目的是为方便纳税人、服务于纳税人。
注册税务师在涉税服务中也要优化涉税服务。
在日常工作中,要把具体的工作内容与税源专业化管理相结合,找到其共同的方式和方法,为税务机关的税源专业化管理搭建一个信息平台,也为纳税人提供一个纳税参考的平台。
例如,某纳税行业的税收负担率有一定的规律可遵循,有季节性因素,也有市场需求的影响,但这些数据由于种种原因,往往并不能成为税源专业化管理系统的参数。
中国税源专业化管理理论与实践上
中国税源专业化管理理论与实践(上)伦玉君国家税务总局科研所理论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各位学员,大家好。
我是伦玉君,在国家税务总局科研所工作。
很高兴今天有机会,我们来一起研究探讨我国税源专业化管理问题。
今天,我讲座的题目是中国税源专业化管理的理论与实践。
近年来,随着我国征管形式的不断发展和征管改革的不断深入,税源专业化管理作为税收征管实践的一个新的模式,越来越得到各方的重视。
全国很多地方全系统都广泛地开展了税源专业化管理的实践和探索,并且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我们来简单地看一下它的脉络。
2009年6月份的税源专业化管理,第一次正式提出是在2009年6月的全国税收征管和科技工作会议上提出来的,要建立信息化、专业化、立体化的税源管理体系。
同时,专业化还做了进一步的解释。
指的是要在税源管理上突破现有按属地划片管户的单一方式,根据税源的实际情况和管理的不同特点,优化人力资源的配置,实行对外,按纳税人的属地、规模、行业、风险等分类。
对内,在坚持管户与管事相结合的同时,探索按一些重要事项环节分工,组织形式上采取个人和团队相结合的专业化管理。
在2009年全国税务工作会议上,总局肖捷局长就进一步提出:要大力推行税收的科学化、专业化和精细化的管理。
2010年10月,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开展税源专业化管理的试点,选择8个单位,包括安徽国税、广东国税、江苏国税、河南国税、上海国税、青岛国税、广东地税和山东地税。
同时下发了开展税源专业化管理试点的指导意见。
这是(国税发〔2010〕101号),非常重要的一个文件。
在这个文件里进一步提出:加强税收风险管理,实施信息管税,实行分类分级管理,规范税收征管程序,完善税源管理运行机制等试点内容。
2010年年底的全国税收工作会议上又进一步提出,必须坚持税源专业化管理的工作方式。
2011年4月份,《“十二五”时期税收发展规划纲要》上明确:要实行分级分类的管理,按照纳税人的规模、行业,兼顾一些特定业务,对税源进行科学分类,优化管理资源配置。
《税源专业化管理》培训教学思考
《税源专业化管理》培训教学的思考【摘要】本文从税源专业化管理角度阐述了其教学的必要性,就教学现状分析了当前教学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对今后进行税源专业化管理培训教学进行了反思,结合自身的教学体会提出了一些可行性的建议。
【关键词】税源专业化管理教学一、税源专业化管理教学的必要性(一)税源专业化管理的含义税源专业化管理是指根据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和征管规律,以税收风险管理为导向,以信息化为支撑,按照纳税人规模、行业为主对税源进行分类,优化征管资源配置,建立专业化人才队伍,达到管住管好税源的目的,以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
当前,积极探索税源专业化管理新模式,是税务机关的实践任务,以税收风险管理为导向的税源专业化管理,是今后一个时期税收征管改革的趋势和方向,是一项全新的税源管理方式。
(二)税源专业化管理提出的背景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纳税人数量不断增多,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呈现多样化,企业集团大量增加,经济主体跨国家、跨地区、跨行业相互渗透,企业核算的电子化、团队化、专业化水平不断提高,税源管理的复杂性、艰巨性、风险性不断加大,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等矛盾日益突出,传统的由税收管理员属地管户、粗放的税源管理方式已难以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必须更新理念,探索税源专业化管理,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
(三)税源专业化管理的试点情况随着税源管理面临的新形势和新问题,2010年国家税务总局提出了探索税源专业化管理的模式,并选择了部分省进行试点。
我们广西区国税局按照总局提出的总体思路,于2011年初制定下发了《全区税源专业化管理改革试点方案》(桂国税发〔2011〕78号),确定南宁、百色、崇左三个市局分别负责大企业管理、综合管理、重点行业管理的改革试点工作。
各市根据区局的要求,选择部分县(区)局开展试点,全区参与试点的单位共计54个县(区)国税局。
到2012年7月止,全区实施税源专业化管理的行业达到100多个,编写了100个行业管理指南和100个风险指标应用指南。
国税发[2010]3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10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10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10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35号2010年5月7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进一步整顿规范税收秩序,构建公正和谐的税收法治环境,提高税法遵从度,保障税收收入稳定增长,国家税务总局决定2010年继续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项目(一)行业性税收专项检查(具体工作方案见附件1)1.指令性检查项目(1)房地产及建筑安装业;(2)药品经销行业;(3)交通运输业。
(4)非居民企业纳税情况。
2.指导性检查项目(1)营利性医疗及教育培训机构;(2)年所得额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情况;(3)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开展的其他项目。
此外,各地税务机关要根据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继续做好2009年限售股减持申报纳税情况税收专项检查的后续检查处理工作。
(二)区域税收专项整治各地税务机关要对辖区内税收秩序相对混乱、税收违法行为比较集中的地区组织开展区域税收专项整治。
重点关注虚开交通运输发票和骗取出口退税违法犯罪活动。
税务总局将选择问题较多、影响面较广且处理难度较大的重点地区进行督办或直接组织查办。
(三)重点税源企业专项检查1.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对部分重点税源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税收检查。
2.税务总局统一选择50至100户经营规模较大的企业开展以税收自查为先导的专项检查工作。
(四)总局定点联系企业税收检查上述第(三)、(四)项检查工作的具体方案另行通知。
二、时间安排1.行业性税收专项检查和区域税收专项整治的总体时间安排是:2010年3月份启动,10月底结束。
其中,3月为组织部署阶段,4月至9月为检查实施阶段,10月为总结整改阶段。
2.重点税源企业和总局定点联系企业专项检查的时间安排按照税务总局相关通知要求执行。
三、工作要求(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将其作为整顿规范税收秩序、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以及贯彻落实稽查工作目标责任制的重要举措,抓紧抓实抓好。
谈谈税源专业化管理的征管
2.1.6 税源分类管理模式的运行
❖ 2006年11月全国七个副省级城市地税局长研讨会上 济南市地税局介绍他们于2005年初实行税管员能级 管理的经验。主要做法就是将税源分为重点税源、 一般税源、个体税收 。
❖ 在《陕西省地税系统税源管理工作经验交流材料汇 编》里,我们发现税源分类管理在其他地市已普遍 开展。如西安碑林分局、宝鸡金台分局、渭南大荔 县局2006年就已经开始运行。(2007年)
❖ 专业化管理的根本标志不是是否进行了税源分类, 而是税源分类后的职能结构是否进行了调整。
为主分行业为辅等等。
3.1.2 税源专业化管理模式建立的内容(职能结构)
❖ 税源专业化管理必须建立新的与管理目标相适应的 职能结构(新的岗位分工)
❖ 用管理学和组织学的理论来考察,当税源管理目标 发生深刻变化以后,组织功能被细化,就要引起组 织本身的变化,裂变出一个新的、专业化的职能部门 或岗位,由它来完成某一类特定的业务功能,并形成 新的对应组织功能细化后的职能(岗位)结构,这 也是税源专业化管理模式变革的核心内容所在。
2.6 本节小结
❖ 在本节我们对税源专业化管理的概念的演 变过程、及产生的时代背景、管理学的意义 以及应用的前景进行了较为系统的阐述。力 图通过这些阐述使我们对税源专业化管理的 概念有一个清晰的认识,最终明确税源专业 化管理是当前和今后税源管理的主要方式, 因此要在理念上接受税源专业化管理,积极 应对税源管理模式转变带来的新要求。
❖ 税收执法风险管理,是税务机关以规范税收执法为目标,建立有效的风 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机制,不断降低税收执法风险。
(在模式运行时具体介绍)
2.2.4 专业化管理概念提出的征管背景(四)
❖ 信息管税理念:信息管税,就是充分利用现 代信息技术手段,以解决征纳双方信息不对 称问题为重点,以对涉税信息的采集、分析、 利用为主线,加强业务与技术的融合,健全 税源管理体系,进而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税收 征收率。信息管税,体现了以信息化带动征 管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是全面提高税收征管 工作水平的必由之路。
国家税务局税源专业化管理试点工作方案
关于请求批准A地国家税务局税源专业化管理试点工作方案的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源专业化管理新模式试点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了《A地国家税务局税源专业化管理试点工作方案(草案)》(简称“税源专业化”方案),现随文呈上。
妥否,请审批。
二○一○年月日()A地国家税务局税源专业化管理试点工作方案(草案)为建立健全信息化、专业化、立体化的税源管理体系,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源专业化管理新模式试点的要求,立足安徽国税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以科学分类税源、准确划分职责为基础,以加强税源监控,强化风险管理为手段,以提升管理层级、转变工作方式为关键,以深化信息运用、实施信息管税为依托,以优化机构设置、合理调配资源为保障,推进税源管理专业化,不断提高税收管理的质量和效率、降低税收管理的风险和成本,加快实现税务管理的现代化,即税务管理的集约化、信息化、法制化、科学化和社会化。
二、主要任务推行税源专业化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实施科学分类,理顺管理流程,优化纳税服务、强化税收分析、整合税源监控、突出纳税评估、集约税务稽查、深化信息应用、重组管理资源、转变工作方式。
(一)实施科学分类1.按管理对象分类。
按照“规模+行业”的原则,即管理层级纵向上按纳税人规模划分,将纳税人分为重点税源和中小税源两类。
重点税源是指由省、市局监控的企业以及非省、市局监控的跨国、跨省、跨市的总分机构和母子公司,其国税收入占本地区年度国税收入总额不低于80%(2010年上半年,全省共有6907户,占全部企业户数3.99%,入库税款415.06亿,占全省收入84.06%);中小税源为重点税源以外的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在按规模分类的基础上,根据当地产业结构和行业分布状况,对同一管理层级的纳税人再按行业进行分类。
2.按管理职责分类。
借鉴公安部门“户籍警”、“治安警”和“刑警”序列划分方式,将税源管理职责重新划分和归类为事务性、监控性、查处性三类,进一步明确税收管理员的工作职责、范围和方式,管理员由固定管户转向分类管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工作秘密范围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10]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工作秘密范围的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工作秘密范围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10〕16号2010年1月2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现将《税务机关工作秘密范围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税务机关工作秘密范围的规定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税务机关保密工作规则》以及《纳税人涉税信息保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税务机关工作秘密,是指税务机关内部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人员知悉的,不属于国家秘密范围,但不宜公开,一旦泄露会给机关、单位的工作造成损害或被动的事项。
第三条税务机关工作秘密范围主要包括:(一)机关内部工作需要且不宜公开的各类会议纪要、专报、通报、领导讲话、文件材料、电话簿记、外事活动安排、研究课题等;(二)机构、人事管理有关事项和文件资料;(三)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部署、违纪案件案情和审理材料、案件的统计数据等;(四)信访举报材料、立案查处情况及相关统计数据;(五)年度财务预决算及相关数据;(六)审计、巡视监督情况及工作报告;(七)税收收入计划、减免税、欠税数据;(八)税收数据处理分析报告;(九)各类税收检查、稽查案件的相关情况;(十)反避税相互磋商、案件调查有关情况;(十一)涉及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经济情况、商业秘密和个人权益、个人隐私的信息、相关数据;(十二)政府采购规定的相关采购内容及信息;(十三)政府采购预算特别是单一来源采购项目预算;(十四)国家秘密范围外的各类安全防护方案和措施;(十五)其他应列入工作秘密的事项。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源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京地税征[2006]465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源管理工作的意见
的通知
正文: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源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京地税征[2006]465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业务处室: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源管理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6]14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文件的贯彻落实工作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各局要高度重视文件的贯彻落实工作,认真学习文件精神,统一思想,把握要领。
二、各局在学习文件的同时,要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和市局务虚会议精神,抓住核心问题,围绕做好税源管理这一中心工作,提出贯彻总局文件的工作思路。
三、请各局于2006年11月25日前将贯彻落实总局文件的意见和建议报告市局。
四、市局将在征询各单位意见的基础上,提出贯彻落实总局文件的具体措施,并另行发文明确。
二○○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源管理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6]149号)(略)
——结束——。
税源专业化管理改革实施意见
税源专业化管理改革实施意见一、总体思路及基本原则(一)总体思路按照因地制宜的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征管机构改革,推行重点税源精细化管理、一般税源标准化管理、零散税源委托社会化管理的思路,有效提升税收风险的应对能力。
(二)基本原则1、科学分类原则。
科学地对管理对象、管理内容进行分类,准确划分税源和职责分工,把分级分类作为税源专业化管理的基本方法。
2、风险导向原则。
以风险管理理念为导向,按照风险管理识别排序、处理应对的主线,合理配置征、管、评、查事权,明晰工作职责,提升风险管理效能。
3、制约协同原则。
按照明确分工、密切协作和相互制约的要求,在实施征、管、查三分离的前提下进一步细化分工,全方位、立体化监控税源,以降低税收流失风险和执法风险。
4、平稳创新原则。
充分考虑当前发展现状和长远发展要求,立足于务实、创新、高效,确定行之有效、积极稳妥的改革方案,实现创新基础上的平稳过渡。
二、组织领导及业务推进为了保证税源专业化管理改革的顺利推进,市局成立税源专业化管理改革领导小组和两个工作小组。
(一)税源专业化管理改革领导小组组长: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征管科技处。
负责制定税源专业化管理改革总体方案和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负责建立省局、市局、基层单位相关工作协调机制,组织研究有关问题,提出相关处理意见;负责岗位职责流程的制定、管户调整,并对应修改、迁移大集中系统相关数据;负责对各个工作阶段、推进过程的协调、指导和检查。
主任:成员:、(二)税源专业化管理改革工作小组税源专业化管理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二个工作小组:1、机构人事组由同志任组长,同志任副组长,市局稽查局、各分局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负责人事调整工作,严格执行组织人事纪律,做到机构改革到位、人员调整到位。
2、业务推进组由同志任组长,同志任副组长,市局稽查局、各分局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负责建立税源专业化管理的相关制度、工作流程,进行管户调整、大集中系统数据修改,做到机构改革到位、业务交接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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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税源
专业化管理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借鉴国际税收管理先进理念和经
验,探索适合我国实际的税源管理新途径,税务总局决定,
在上海、
江苏、安徽、河南、广东、青岛国税局和广东、山东地税局开展税源专业化管理试点工作。
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开展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纳税人数量不断增多,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呈现多样化,企业集团大量增加,经济主体跨国家、跨地区、跨行业相互渗透,企业核算的电子化、团队化、专业化水平不断提高,税源管理的复杂性、艰巨性、风险性不断加大,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等矛盾日益突出,传统的由税收管理员属国税发〔2010〕101号
地管户、粗放的税源管理方式已难以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必须更新理念,探索税源专业化管理,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
二、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加强税收风险管理为导向,以实施信息管税为依托,以实行分类分级管理为基础,以核查申报纳税真实性、合法性为重点,以规范税收征管程序和完善运行机制为保障,以建立和培养专业化人才队伍为支撑,积极探索税源专业化管理,优化服务,严格执法,不断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税收征收率。
(二)基本原则
1.依法实施
探索税源专业化管理必须坚持依法征管原则,按照法定权限与程序执行好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切实维护税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2.求实创新
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学习借鉴国际税收管理先进理念和经验,勇于创新税源管理的方式、方法和手段,积极探索税源管理规律。
3.积极稳妥
税源专业化管理是一项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的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
要统筹兼顾,精心组织,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科学细致的工作计划和方案,积极稳妥地组织试点
工作,保持队伍的稳定和各项税收工作的有序开展。
4.注重结合
要根据税收征管战略目标,合理确定税源专业化管理目标;要按照逐步实施税收专业化管理的总要求,积极探索税源专业化管理措施;要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三、试点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确立税源管理目标
税源管理是税收征管的核心,要通过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等手段审核申报纳税的真实性、合法性,促进纳税遵从,提高税收征收率。
(二)加强税收风险管理
将风险管理理念贯穿税源管理全过程,把有限的征管资源优先用于风险大的纳税人,实现管理资源的优化配置;制定税收风险管理战略规划,按照分析识别、等级排序、应对处理、绩效评估等设计税收风险管理流程;建立风险预警指标体系和评估模型及风险特征库;根据不同类型纳税人的不同风险,采取纳税辅导、风险提示、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等风险应对措施,促进纳税遵从度提高。
(三)实施信息管税
以解决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为重点,以对涉税信息的采集、分析、应用为主线,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机制,大力推进信息管税。
拓展数据采集渠道,及时、完整、准确地采集纳税人申报信息和第三方信息。
做好企业集团经营、税收信息的常规性采集工作;逐步推广网络发票,最大限度采集发票信息;做好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信息
交换工作;完善国际税收情报交换机制。
严格数据录入审核,加强数据整理、存储、交换、校验等方面管理,提高数据管理质量。
提高税务档案管理的电子化水平。
运用数据分析应用等系统,加强申报信息和第三方信息的分析比对;综合运用税收弹性分析、税负分析、税收关联分析等方法,深入开展经济税源分析、政策效应分析、管理风险分析和预测预警分析。
(四)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根据税源结构及其风险特点,按照纳税人规模(大企业、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等)、行业,兼顾国际税收等特定业务,对税源进行科学分类。
根据税源科学分类和风险管理流程,将税源管理职责在不同层级、部门和岗位间进行科学分解、合理分工。
探索提升跨区域经营纳税人的管理层级。
税务总局主要负责全国性税收风险管理工作(战略目标规划的制定、全国性涉税信息的采集和应用管理、建立风险预警指标体系和纳税评估模型及风险特征库、搭建风险管理平台、开展税收风险分析识别和等级排序、下达风险应对任务、实施风险管理绩效评估等)、组织对定点联系企业的纳税评估等。
省局主要负责本级风险管理工作及组织实施大企业(跨地市经营、本级重点税源、特定业务)的纳税评估等。
市局主要负责本级风险管理工作及组织实施大企业(跨县区经营、本级重点税源、特定业务)的纳税评估等。
县(区)局主要负责本级风险管理工作及组织实施本级重点税源、中小企业、个体户的纳税评估等。
调整内设部门税源管理职责,将税收风险规划、分析识别、等级排序、下达应对任务等职责整合到相应部
门,归口履行上述职能。
在坚持现行财税管理体制的基础上,将现有按照划片管户设立的税源管理机构,调整为按照规模、行业、特定业务等分类的税源管理机构,主要从事纳税评估。
科学界定税收管理员职责,改变目前税收管理员“分户到人,各事统管”的管理办法,设置日常管理、纳税评估等岗位,实施专业化管理。
省局、市局、县局可根据上述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报经税务总局批准后适度调整机构、职责。
(五)规范税收征管程序
按照受理申报、纳税评估、税务稽查、法律救济等环节,规范税收征管基本程序。
税务机关受理纳税申报后,应依托涉税信息和风险预警指标、评估模型,通过计算机与人工相结合的方式对申报纳税进行案头审核,并进行相应处置;对不能排除疑点的,可采取通信、约谈、现场等方式进行检查、处置;发现纳税人有涉嫌偷、逃、骗税税收违法行为的,移交税务稽查处理。
稽查部门立案后,要积极组织实施,运用有效稽查方式和手段,深入调查核实,充分发挥稽查的作用;
稽查部门经审查认为不需要立案的,应及时退回税源管理部门;立案查处后,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向税源管理部门反馈。
要做好法律救济工作,妥善解决税收争议。
(六)完善税源管理运行机制
加强统筹协调,建立健全各级税务机关之间、税务机关内部各部门之间、税务机关与外部门之间的纵横结合、内外协作的税源管理运行机制。
充分发挥税源与征管状况监控分析领导小组的组织协调作
用,统一分析监控税源风险,统一下达风险预警指标和纳税评估重点,统一督导、反馈、考核税源管理和征管状况,避免基层重复工作和对纳税人重复评估、检查。
完善纵向互动机制,合理调整划分各层级间税源管理职责,强化纵向配合。
完善横向联动机制,加强税收分析、税源监控、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等环节以及国税局、地税局之间的合作。
实行各税种统筹管理,同一纳税人涉及多个税种的信息一次性采集,按纳税人归集信息,并进行综合评估。
建立外部协作机制,加强与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的沟通协作,推进信息共享、综合治税和协税护税。
(七)培养专业化人才
要注重税源专业化管理人才的培养和技能的提高,针对岗位需要加强教育和培训,要逐步健全专业人才激励机制,探索建立税源管理专业人才能级管理制度,逐步建立起一支综合素质高、专业技能强的税源专业化管理人才队伍。
四、试点的实施要求
(一)转变理念,统一认识
各试点单位要深刻理解税源专业化管理的深刻内涵和重要意义,切实转变管理理念,克服畏难情绪,在系统上下形成共识,增强试点工作的自觉性、积极性。
(二)加强领导,齐抓共管
各试点单位要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征管科技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积极配合,明确分
工,通力协作;要在人、财、物等方面予以充分保障。
(三)精心组织,务求实效
各试点单位要按照本指导意见,周密部署,统筹安排,制定切实可行的试点方案,精心组织,抓好落实。
在试点工作过程中,注意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务求取得实效。
各试点单位要在2011年1月底前,将试点情况上报税务总局;遇有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
非税务总局指定试点单位可根据本指导意见自行试点。
二○一○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