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遗失补办申请审核表》
新版(2016年)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遗失补办申请审核表
附件1-2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遗失补办申请审核表
变更□遗失补办□更换□
企业名称(单位公章):
变更内容变更前变更后
资质证书编号
初审部门审核意见审核人:(签字)年月日业务部门负责人:(签字)年月日单位负责人:(签字)年月日
(公章)
资质许可机关审查意见审查人:(签字)年月日负责人:(签字)年月日主管领导:(签字)年月日
(公章)
注:需市级主管部门审批的,申请表一式两份,市区各留存一份;需省级主管部门审批的,申请表一式三份,省市区各留存一份。
申报程序:企业注册地区级主管部门—市级主管部门—省级主管部门
1。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为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以下简称《规定》)和《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以下简称《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资质申请和许可程序(一)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
(二)企业申请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应按照《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程序提出申请。
军队所属企业可由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提出申请。
(三)企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其门户网站公布有关审批程序。
(四)企业申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其门户网站公布有关审批程序。
(五)企业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其资质按照最低等级资质核定。
企业可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的各类别资质,申请资质数量不受限制。
(六)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含一级升特级)、资质增项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核查其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无《规定》第二十三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并将核查结果作为资质许可的依据。
(七)企业申请资质升级不受年限限制。
(八)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其门户网站公布企业资质许可结果。
(九)资质许可机关对建筑业企业的所有申请、审查等书面材料应当至少保存5年。
(十)《标准》中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包含的建筑物纠偏和平移、结构补强、特殊设备起重吊装、特种防雷等工程内容,可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企业拥有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情况,批准相应的资质内容。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10.18•【文号】建市[2007]241号•【施行日期】2007.10.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41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和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营房部工程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和《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我部组织制定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联系。
附件: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略)2.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信息化考评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〇〇七年十月十八日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为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以下简称《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资质申请(一)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应当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二)企业申请资质应按照《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申请渠道提出申请,增项资质按照主项资质的申请渠道申请;《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之外的企业申请各类资质,应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申请。
(三)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一级及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但应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
申请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完成相应规模的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工程业绩申报资质。
验资报告丢了(共7篇)
篇一:申请验资报告申请尊敬的xx局:您好,我是xxxxxxx公司,我司的验资报告被借他处挪用,现我单位正在申请建筑企业的资质,其资质需要用验资报告,故烦请贵局给予我司一份验资报告望贵局申批为盼!!!xxxxxxxx公司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篇二:建筑业企业资质变更、更换或丢失补办附件7:建筑业企业资质变更、更换或丢失补办材料清单一、材料要求1、企业同时有多个变更事项的,均在同一张《审核表》上填写。
2、企业需在所有附件材料上加盖公章,并提供相应原件备查、核验。
3、企业需按材料明细要求的材料顺序编制附件材料目录,并按目录顺序将材料装订成册。
4、企业具有多套资质证书的,需分别向各发证机关提交变更、更换、丢失补办申请。
5、材料份数:除报部需《审核表》和附件材料一式二份外,其余为一式一份。
6、养老保险证明包括:社保局出具的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表和公司缴纳养老保险的发票。
二、材料明细(一)通用材料1、《申请书》(见附表1);2、《审核表》(见附表2、3、4);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4、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二)专用材料 1、法定代表人变更(1)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决议或任职文件;(2)企业章程及章程修正案;(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4)属于通过股权出资转让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还应当提供股权出资转让协议(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
2、详细地址变更本设区市(县)内:(1)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住所地址变更的决议或者文件;(2)企业章程及章程修正案;(3)新的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产权证。
跨省或设区市(县):(1)企业原工商注册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跨省的需提供省级主管部门)同意资质变更的书面意见原件;(2)新工商注册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资质变更的书面意见原件;(3)变更前原工商营业执照注销证明;(4)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工商注册地变更的决议或文件;(5)企业章程及章程修正案;(6)当期的财务审计报告;(7)新的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产权证;(8)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法定代表人任职决议或者文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职称证书;(9)企业各类资质的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聘用(任)合同、近一个月养老保险证明和工作简历(如资质为最低级别时,应提供“技术负责人(或注册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10)资质标准要求的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证书(除职称证书和技术工人以外,其他证件应已变更到新名称)(含变更页),近一个月养老保险证明。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07年07月06日信息类别:法律法规规章类信息项目:部门规章文件标题: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索引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9号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主管部门:政策法规司发布日期: 20070626实施日期: 20070901内容概述正文《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于2006年12月30日经建设部第1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序列、类别和等级第五条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第六条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工程。
湖北省施工企业资质、安许证书变更流程
资质变更流程第一步:填写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遗失补办申请审核表第二步:填写湖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变更申请表第三步:哪项申请变更就提供相关附件资料1、企业名称变更□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及工商部门出具的变更通知;□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或主管部门的批文;□若属改制更名应提供改制文件(改制方案、主管部门批文、国资部门批文、企业章程)。
2、企业地址变更□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及工商部门出具的变更通知;□新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购房合同。
3、注册资本金变更□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及工商部门出具的变更通知;□验资报告。
4、营业执照注册号变更□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及工商部门出具的变更通知。
5、经济类型变更□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及工商部门出具的变更通知。
6、法定代表人变更□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及工商部门出具的变更通知;□任职文件;□工作简历;□身份证;□职称证。
7、企业负责人变更□任职文件;□工作简历;□身份证;□职称证。
8、技术负责人变更□任职文件;□工作简历;□身份证;□职称证。
第四步:将申请表一式两份和附件资料都盖公章第五步:带上相关资料的原件,到城乡建设局办理。
(办理地址变更:①审核表、申请表填写好后盖公章②委托书,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③工商行政部门开具的企业通知书复印件盖公章、带上原件④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盖公章、原件⑤公司章程认定证明复印件盖章、原件⑥新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购房合同复印件盖章、土地证和土地分割合同原件。
2015-09-28 16:19:21挥拳而立2015-09-28 16:19:21安全生产许可证法人变更流程:(请在IE上操作)1、登陆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点开网上政务服务大厅。
(IE,关闭杀毒软件,点击网站兼容)2、在企业资质类找到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点击网上申报。
3、电子锁插上,进入行政审批信息平台,点击新版身份证登录。
4、点击查看弹出窗口5、进入声明页面,点击同意以上声明转到系统。
6、进入行政审批信息平台,点击右上角企业申报,填写要申请变更的内容。
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认定
怒江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11月30日发布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认定业务手册YWSC-11002000目录前言 (1)一、受理范围 (1)(一)申请内容 (1)(二)申请人范围及申请条件 (1)(三)不予受理的法定情形 (2)二、适用对象 (2)三、设定及办理依据 (2)四、实施机构 (3)五、许可人员 (3)(一)受理人 (3)(二)审查人 (3)(三)决定人 (4)六、批准条件 (4)(一)予以许可的条件 (4)(二)不予许可的情形 (4)七、申请材料 (5)八、办理时限 (8)九、许可收费 (8)十、许可证件 (8)十一、共同许可与前置许可 (8)(一)共同许可 (8)(二)前置许可 (9)十二、中介服务 (9)十三、指定培训 (10)十四、资质资格 (10)十五、许可办理 (11)(一)申请 (11)1.收件 (11)2.登记 (11)3.收件凭证 (11)4.为申请人提供的帮助 (11)(二)受理 (11)1.受理审核 (11)2.补正补齐材料 (12)3.受理决定 (12)(三)审查 (12)1.审查时限 (12)2.审查内容 (12)3.审查实施 (12)4.审查结论及处理。
(13)5.审查报告 (13)(四)决定公开 (13)(五)许可文件制作与送达 (13)1.证件制作 (13)2.证件送达 (13)3.归档 (13)十六、许可服务 (14)(一)许可咨询 (14)1.咨询方式 (14)2.咨询回复 (14)(二)进程查询 (14)十七、事中事后监管 (14)(一)随机抽查 (14)(二)结果处理 (14)十八、投诉举报 (14)附件1 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认定流程图 (15)附件2 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认定表单及文书 (16)附件3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样本(正、副本) (39)前言本业务手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有关规定要求编写,主要包括受理范围、适用对象、办理依据、实施机关、许可人员、批准条件、申请材料、办结时限、许可收费、许可证件、共同许可与前置许可、中介服务要求、指定培训、资质资格、许可办理、许可服务、事中事后监管、投诉举报等十八个方面内容,并附有审批流程示意图、事项许可相关文书、表格以及许可证样本等,是怒江州办理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认定的规范性文件。
建市[2015]20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我部组织制定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联系。
住房城乡建设部2015年1月31日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为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以下简称《规定》)和《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以下简称《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资质申请和许可程序(一)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
(二)企业申请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应按照《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程序提出申请。
军队所属企业可由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提出申请。
(三)企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其门户网站公布有关审批程序。
(四)企业申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其门户网站公布有关审批程序。
(五)企业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其资质按照最低等级资质核定。
企业可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的各类别资质,申请资质数量不受限制。
(六)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含一级升特级)、资质增项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核查其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无《规定》第二十三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并将核查结果作为资质许可的依据。
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4.24•【字号】宁建法字[2008]274号•【施行日期】2008.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宁建法字[2008]274号)市市政公用局、市园林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各区县建工(设)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41号)和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江苏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实施办法》(苏建管企[2007]45号)等规章和文件,结合本市实际,我委制定了《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四月二十四日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办法为规范我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根据国家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部令第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41号)和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江苏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实施办法》(苏建管企[2007]45号)等规章和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资质许可权限和申请(一)许可权限1、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除房屋建筑工程以外的施工队伍资质的监督管理。
市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的施工队伍资质管理工作,按《江苏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实施办法》执行。
2、根据国家建设部部令规定,市建委负责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许可:⑴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以及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⑵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涉及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三级资质);3、混凝土预制构件、商品混凝土、建筑物非爆破拆除、市政养护维修和凿井工程等5项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由南京市建委负责审查,报省建管局公布结果,颁发资质证书。
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41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和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营房部工程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和《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我部组织制定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联系。
附件: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2.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信息化考评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〇〇七年十月十八日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为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以下简称《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资质申请(一)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应当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二)企业申请资质应按照《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申请渠道提出申请,增项资质按照主项资质的申请渠道申请;《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之外的企业申请各类资质,应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申请。
(三)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一级及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但应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
申请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完成相应规模的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工程业绩申报资质。
其它工程设计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按照《规定》的要求办理。
(四)对企业改制、分立或合并后设立的企业,资质许可机关按下列规定进行资质核定:1、整体改制的企业,按资质变更程序办理;2、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企业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资质等级。
合并后不申请资质升级和增加其它专业资质的,按资质变更程序办理;申请资质升级或增加其它专业资质的,资质许可机关应根据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规定》中的审批程序核定;3、企业分立成两个及以上企业的,应根据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对分立后的企业分别重新核定资质等级。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新版.docx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为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以下简称《规定》)和《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以下简称《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资质申请和许可程序(一)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
(二)企业申请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应按照《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程序提出申请。
军队所属企业可由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提出申请。
(三)企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其门户网站公布有关审批程序。
(四)企业申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其门户网站公布有关审批程序。
(五)企业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其资质按照最低等级资质核定。
企业可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的各类别资质,申请资质数量不受限制。
(六)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含一级升特级)、资质增项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核查其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无《规定》第二十三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并将核查结果作为资质许可的依据。
(七)企业申请资质升级不受年限限制。
(八)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其门户网站公布企业资质许可结果。
(九)资质许可机关对建筑业企业的所有申请、审查等书面材料应当至少保存5年。
(十)《标准》中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包含的建筑物纠偏和平移、结构补强、特殊设备起重吊装、特种防雷等工程内容,可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企业拥有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情况,批准相应的资质内容。
建设部第159号令《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于2006年12月30日经建设部第1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序列、类别和等级第五条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第六条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工程。
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
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专业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和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
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
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 - 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0001)照下列材料顺序装订:1、综合资料(第一册):(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2)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3)企业章程;(4)企业近三年建筑业行业统计报表;(5)企业经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表;(6)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明;(7)企业经理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负责人代表工程业绩证明资料;(8)如有设备、厂房等要求的,应提供设备购置发票或租赁合同、厂房的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以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9)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劳务分包企业、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预拌商品混凝土等企业可不提供)。
2、人员资料(第二册):(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证书;(2)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养老保险凭证;(3)部分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必须具备的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及养老保险凭证,还应提供相应证书及反映专业的证明材料;3、工程业绩资料(第三册):(1)工程合同、中标通知书;(2)符合国家规定的竣工验收单(备案表)或质量核验资料;(3)上述资料无法反映技术指标的,还应提供反映技术指标要求的工程照片、图纸、工程决算资料等。
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除提供以上申请材料原件和相应的复印件外,还应按照市建筑业主管部门或省直有关部门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材料,资质初审部门核对无误后由核对人签字确认退回原件。
三、首次申请增项:(一)市建筑业主管部门或省直有关部门同意申报文件一份;(二)《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二份及相应附件材料一套,并按照下列材料顺序装订:1、综合资料(第一册):(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2)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3)企业章程;(4)企业近三年建筑业行业统计报表;(5)企业经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表;(6)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明;(7)企业经理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负责人代表工程业绩证明资料;(8)如有设备、厂房等要求的,应提供设备购置发票或租赁合同、厂房的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以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辽宁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厅实施建设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厅实施建设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7.01.04•【字号】辽建发[2007]4号•【施行日期】2007.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厅实施建设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建发[2007]4号)各市建委(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辽宁省建设系统实施行政许可程序规定》(辽建发[2004]53号)、我厅制定了《辽宁省建设厅实施建设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一月四日附件:辽宁省建设厅实施建设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行政许可行为,提高工作效率,方便、快捷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辽宁省建设厅(以下简称厅)设立行政许可审批办公室(以下简称审批办),审批办为厅办理建设行政许可的工作机构,统一受理建设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建设行政许可决定,即时办理被许可人建设行政许可事项有关事务工作。
审批办设置建设行政许可办理窗口(以下简称窗口)。
第三条厅建设行政许可事项分为限时办理事项和即时办理事项。
限时办理事项是指申请人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按有关规定限时办结的事项。
即时办理事项是指已经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当事人申请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办公地点、注册资金等变更,申请证书遗失补办等即时即办事项。
第四条实施建设行政许可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厅机关直接实施的建设行政许可事项的初审、核准、认定和审批。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第六条厅审批办职责:(一)统一受理建设行政许可申请;(二)审核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要件形式和办理程序;(三)即时办理建设行政许可有关事务工作;(四)统一送达建设行政许可决定、建设行政许可证件;(五)公告建设行政许可核准、认定、审批结果;(六)接待涉及建设行政许可事项来访和咨询。
《浙江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办法》
《浙江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办法》3、资质许可实行实地核查制度。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核查情形予以记录,并建立核查档案。
4、资质许可实行公示公告制度。
资质许可结果的公示公告通过网络或报刊等新闻媒介进行公布。
5、资质许可机关对建筑业企业的所有申请、审查等书面材料应当至少储存五年。
6、上级建设主管部门有权对下级建设主管部门受理的企业申请材料、初审部门的审核材料进行监督检查。
7、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作出资质许可决定后30日内,将资质许可的决定,通过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送同级相关专业部门。
8、申请特级资质的,按照《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设部建市〔2007〕72号)进行审批,申请其他资质的,仍沿用《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设部建建〔2001〕82号)进行审查。
二、申请资料(一)一样要求1、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2、企业申请资质需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含电子文档)及相应附件资料;附件资料按本办法规定的顺序进行装订。
书面申请资料含《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附件资料一套。
其中涉及到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电力等专业部门资质的,每涉及一个专业部门,须另增加《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二份、附件资料一套。
3、资质申请资料初次同意机关负责核对企业提供的资料原件,原件由企业储存备查。
资质许可机关正式受理后,所有资料一律不得更换、修改。
主管部门对企业申请资料有疑异的,企业应当提供相关资料原件。
4、附件资料应按“综合资料、人员资料、工程业绩资料”的顺序排列装订,规格为A4(210×297mm)型纸,并有标明页码的总名目及申请说明,逐页编写页码。
企业申报的资料必须使用中文。
资料原文是其他文字的,须同时附中文译本并翻译准确。
5、申请资料必须数据齐全、填表规范、印鉴齐全、字迹清晰,复印件必须清晰、可辨。
(二)综合资料(第一册)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2、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3、企业章程;4、企业近三年建筑业行业统计报表;5、企业经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表;6、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明;7、企业经理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8、如有设备、厂房等要求的,应提供设备购置发票或租赁合同、厂房的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以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9、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劳务分包企业、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预拌商品混凝土等企业可不提供);其中,首次申请资质的企业,不需提供上述2、4、5、9的资料,但应提供企业安全生产治理制度文件。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5.03.20•【字号】黔建建通〔2015〕125号•【施行日期】2015.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建建通〔2015〕125号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贵安新区规划建设局,仁怀市、威宁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以下简称《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以下简称《标准》),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制定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以下简称《意见》),现转发给你们。
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资质许可(一)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直接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进行初审,上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及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二)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直接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许可: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3.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三)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市(州)、贵安新区、省直管县、建筑业示范县的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3.施工劳务资质;4.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市城乡建设委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办理指南
市城乡建设委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办理指南一、办理依据(一)、建筑业企业资质:(1)《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2)《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3)《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实施办法》(建市〔2010〕210号)(4)《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5)《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6)《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7)《关于建设部批准的建设工程企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和增补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市函〔2005〕375号)(8)《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第113号令)(9)《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贯彻落实〈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相关文件实施细则》(鲁建办字〔2015〕18号)(10)《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建办字〔2015〕29号)(11)《关于简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有关事项的通知》(12)《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取消建筑业企业资质部分考核指标的通知》(鲁建许函〔2018〕62号)(13)《关于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的通知》(鲁建执注函〔2018〕150号)(二)、建筑业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制审批:《关于印发〈济南市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制试点方案〉的通知》(济建审字〔2018〕77号)(三)、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1)《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2)《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贯彻落实〈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相关文件实施细则》(鲁建办字〔2015〕18号)二、办理条件(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
(六)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及养老保险凭证;
(七)部分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必须具备的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及养老保险凭证;
(八)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设备、厂房的相应证明;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法律法规规章类
信息项目:
部门规章
文件标题: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索引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9号
发布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主管部门:
政策法规司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内容概述
正文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于
2006年12月30日经建设部第1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
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
7上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建设主管部门资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资质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10日。其中,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核,国务院有关部门在20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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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
(此表不够可另续表)
注:初审部门的审核意见在表中注明,不再另行出具其他文件;盖章为本单位公章或行政许可专用章,单位内设机构印章无效。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遗失补办申请审核表
变更□ 遗失补办□ 更换□
企业名称(单位公章):
变更内容
变更前
变更后
企业名称
资质证书编号
初审部门
审核意见
审核人:(签字) 年 月 日
业务部门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公章)
资质许可机关审查意见
审查人:(签字) 年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