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9.12.24•【文号】国市监法〔2019〕244号•【施行日期】2019.12.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总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为了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市场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原则(一)行政处罚裁量权。
本意见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权限。
(二)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基本原则。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以下原则:1. 合法原则。
依据法定权限,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裁量条件、处罚种类和幅度,遵守法定程序。
2. 过罚相当原则。
以事实为依据,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当。
3.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兼顾纠正违法行为和教育当事人,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
4. 综合裁量原则。
综合考虑个案情况,兼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当事人主客观情况等相关因素,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统一。
二、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制定主体。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参照本意见,结合地区实际制定行政处罚事项的裁量基准,明确行政处罚裁量的标准和适用情形。
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在不与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制定的裁量基准相抵触的情况下,可以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地区行政处罚事项的裁量基准。
《辽宁省渔业管理条例》全文
《辽宁省渔业管理条例》全文为了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制定了《辽宁省渔业管理》,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辽宁省渔业管理条例》(2015年11月27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和渔业生产安全,维护渔业生产者合法权益,促进渔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水域、滩涂和国家由本省实施渔业监管的水域,从事养殖、捕捞、增殖等渔业生产及保护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承担渔业监督管理具体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水利、交通、海事、海警、公安、环境保护、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渔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渔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现水域、滩涂的统一规划和综合利用,保障渔业执法工作经费,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提高渔业生产组织化程度和科技水平,保护渔业资源及水域、滩涂生态环境。
第二章养殖业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渔业、发展改革、水利、交通、国土资源等部门根据海洋功能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水域、滩涂养殖规划。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一级水域、滩涂养殖规划,组织相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水域、滩涂养殖规划。
水域、滩涂养殖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
水域、滩涂养殖规划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的原则,根据不同养殖区域的生态环境状况和自然承载能力,科学合理确定养殖种类、规模、方式,并与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水土保持、港口、水路运输及防洪等规划相衔接。
养殖生产应当发展生态健康养殖,保护生态环境。
对超出自然承载能力,危害湿地等水域、滩涂生态系统的,应当逐步退出。
辽宁省水利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
罚意见,报厅领导集体讨论批准 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承担,并处一万元以 为,在其中起主要作用的。
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行为特别严重;危及国家安全、公共
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并造成严
经立案、调查取证及听证程序
重后果的违法行为;抗拒检查,妨碍公 务,暴力抗法等尚未构成犯罪的;对检举
并处罚款十万元。
。
重后果的违法行为;抗拒检查,妨碍公 务,。
经立案、调查取证及听证程序 后,执法人员及办案部门提出处 罚意见,报厅领导集体讨论批准
人、举报人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打击报复,
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经查证属实的。
序 法律法规
条款及规定内容
号 规章名称 条款
规定内容
处六万元以上八万元以 责令停止违 下罚款。 法行为,限
经立案、调查取证及听证程序 后,执法人员及办案部门提出处 罚意见,报厅领导集体讨论批准 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条 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 违法行为比较严重;不听劝阻,多次实施 期恢复原状
第 域管理机构依据职
违法行为;在违法行为被处罚之后继续实 。
二 权,责令停止违法行 施同一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在行政机
人、举报人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打击报复,
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经查证属实的。
序 法律法规
条款及规定内容
号 规章名称 条款
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 (处罚层级分类)
裁量幅度
行政处罚权限 (执法单位、程序)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 后果的;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 为时有违法行为的;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 被发现的。
辽宁省水利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
细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一、责令其离开或者将其驱逐,区别 以下情况:(1) 违法行为轻微的可 以没收渔获物、渔具并处十万元以下 罚款;(2) 违法行为较重的可以没 收渔获物、渔具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 万元以下罚款;(3) 违法行为严重 可以没收渔获物、渔具并处三十万以 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 以没收渔船;二、构成犯罪的,依法
罚款。
执法 机构 同意 报主 管领 导批 准
元以下罚款。
2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渔业 法》
第三十九条:偷捕、 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 品的,或者破坏他人 养殖水体、养殖设施 的,责令改正,可以 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他人损失的,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偷捕、抢夺 他人养殖 的水产品 的,或者破 坏他人养 殖水体、养 殖设施的, 责令改正
一、(1) 使 用炸鱼、毒 鱼、电鱼等 破坏渔业 资源方法 进行捕捞 的.(2) 违 反关于禁 渔区、禁渔 期的规定 进行捕捞 的。(3) 使 用禁用的 渔具、捕捞 方法和小 于最小网 目尺寸的 网具进行 捕捞或者 渔获物中 幼鱼超过 规定比例 的。二、制 造、销售禁 用的渔具
的
一、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罚款区 别以下情况:(1) 违法行为较轻的 处一万元以下罚款;(2) 违法行为 较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 款;(3) 违法行为严重的处三万元 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渔具,有 捕捞许可证的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 没收渔船;(4) 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二、没收非法制造、 销售禁用的渔具和违法所得,罚款区 别以下情况:(1) 违法情节轻微的 处 5000 元以下罚款;(2) 违法情 节严重的处 5000 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一、责令改正,罚款区别以下情况: (1) 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执法 的不予罚款;(2) 违法行为较重的 机构 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他人损 同意 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3) 违 报主 法行为严重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二 管领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依 导批 法承担赔偿责任;二、构成犯罪的, 准
渔业行政处罚规定(2022年修订)-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
渔业行政处罚规定(2022年修订)正文:----------------------------------------------------------------------------------------------------------------------------------------------------渔业行政处罚规定(1998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36号公布,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一条为严格执行渔业法律法规,规范渔业行政处罚,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下简称《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渔业违法的行政处罚有以下种类:(一)罚款;(二)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渔具;(三)暂扣、吊销捕捞许可证等渔业证照;(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处罚。
第三条渔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初次实施渔业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减轻渔业违法行为后果;(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渔业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渔业执法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渔业执法部门查处渔业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依法应当从轻、减轻的其他渔业违法行为。
第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从重处罚:(一)一年内渔业违法三次以上的;(二)对渔业资源破坏程度较重的;(三)渔业违法影响较大的;(四)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两项以上规定的;(五)逃避、抗拒检查的。
第五条本规定中需要处以罚款的计罚单位如下:(一)拖网、流刺网、钓钩等用船作业的,以单艘船计罚;(二)围网作业,以一个作业单位计罚;(三)定置作业,用船作业的以单艘船计罚,不用船作业的以一个作业单位计罚;(四)炸鱼、毒鱼、非法电力捕鱼和使用鱼鹰捕鱼的,用船作业的以单艘船计罚,不用船作业的以人计罚;(五)从事赶海、潜水等不用船作业的,以人计罚。
渔业污染事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造成较大渔业污染事故的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
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十至二十计算罚款。
造成重大渔业污染事故的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
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至二十五计算罚款。
造成特大渔业污染事故的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
第九十一条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处以罚款;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前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但最高不得超过三十万元。
对造成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二十五至三十计算罚款。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一)向海域排放本法禁止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他物质的;
(二)不按照本法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标准排放污染物的;
(二)船舶未持有防污证书、防污文书,或者不按照规定记载排污记录的;
(三)从事水上和港区水域拆船、旧船改装、打捞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
(四)船舶载运的货物不具备防污适运条件的。
有前款第(一)、(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取得海洋倾倒许可证,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不立即采取处理措施的。
辽宁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
4、拒不服从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中国海监机构管理、监督的。
5、其他非法占用海域情节严重的。
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10-15倍的罚款.
对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进行围海、填海活动的,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
4、拒不服从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中国海监机构管理、监督的。
5、其他非法围、填海情节严重的。
处非法占用海域进行围、填海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15-20倍的罚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第
45
条
违反第二十六条规定,海域使用权期满,未办理有关手续仍继续使用海域的,责令限期办理,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办理的,以非法占用海域论处。
1、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取证,主动提供涉案材料和有关线索,检举、揭发其他违法行为。
2、主动纠正自己的违法行为,积极服从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中国海监机构管理、监督的。
3、当事人及时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并积极采取措施补救消除或者减轻海洋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4、其他非法占用海域情节较轻的。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没收违法所得。
3、部分改变使用用途,未改变海域自然属性。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处非法改变海域用途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5倍以上8倍以下罚款
1、擅自改变海域使用用途,但未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
2、未申请办理新的海域使用手续。
3、能够接受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监督的。
处非法改变海域用途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辽宁省商业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商业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
辽宁省商业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商业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指导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
【发文字号】辽商发[2008]89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商务厅
【发布日期】2008.12.05
【实施日期】2008.12.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商业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商业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的通知
(辽商发〔2008〕89号)
各市商业局(委):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法制办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77号)要求,省厅制定了《辽宁省商业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业经省法制办同意,现予印发,供工作中参考。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五日
辽宁省商业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
(编制说明)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3]19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3〕19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11号),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发展思路。
以党的十八大“建设海洋强国”战略为指引,以建设海洋强省为目标,以加快转变海洋渔业发展方式为主线,以加快现代渔业建设为主要任务,坚持生态优先、养捕结合和控制近海、拓展外海、发展远洋的生产方针,着力调整生产结构,加强设施装备建设,提升科技支撑能力,保护资源生态环境,强化生产和质量安全监管,提高组织化程度和产业化水平,促进我省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主要目标。
到2015年,海水产品产量达到420万吨,海水增养殖面积稳定在81万公顷;近海捕捞得到有效控制,远洋渔业综合生产能力不断增强;海产品精深加工规模不断扩大;渔业组织化程度逐渐提高,渔民收入稳步增长;渔船装备水平不断提高,安全生产能力进一步增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和修复能力进一步提升,渔业生态环境有所改善。
到2020年,海水养殖生态、健康、高效,科技贡献率超过60%,海洋渔业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和渔民生产生活条件显著改善,设施装备水平、海产品精深加工水平和渔业组织化程度明显提高,现代渔业产业体系和支撑保障体系基本形成,海洋渔业经济实现持续健康发展。
二、加强海洋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三)全面开展渔业资源调查。
研究制定全省渔业资源利用规划。
【法制办法】辽阳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法制办法】辽阳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辽阳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辽宁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和《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和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的,应当遵守本实施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法定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权限。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是指本市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
第四条市、县(市)区政府法制部门负责规范本区域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监察机关负责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依法实施行政监察。
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负责规范本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
第五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守下列规则:(一)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内进行,并遵循法定程序,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二)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三)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四)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与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五)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对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相同或者相似的违法行为,所适用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第六条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根据本机关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涉及自由裁量权的行政处罚进行梳理分类,并按本办法规定对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处罚幅度,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划分裁量阶次,制定本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量化标准。
海洋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docx.docx
非法捕捞渔获物500公斤以下或价值5000元以下
I
非法捕捞渔获物150公斤以下或价值1500元以下
没收渔获物和非法所得,处3000元以下罚款
有(一)至(五)项特别情节之一的,按一般情节的对应阶次处罚。有(一)至(五)项特别情形二项以上,按严重情节的对应阶次处罚。同时有(一)至(五)项特别情形三项以上,或有(六)至(十一)项特别情形之一的,按特别严重情节处罚。
没收渔获物和非法所得,处3万元以上350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有特别情形之一的,按特别严重情节处罚。
II
非法捕捞渔获物3500公斤以上4000公斤以下或价值35000元以上4万元以下
没收渔获物和非法所得,处35000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III
非法捕捞渔获物4000公斤以上5000公斤以下或价值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有(一)至(五)项特别情节之一的,按一般情节的对应阶次处罚。有(一)至(五)项特别情形二项以上,按严重情节的对应阶次处罚。有(一)至(五)项特别情形三项以上,或有(六)至(十一)项特别情形之一的,按特别严重情节的对应阶次处罚。
一、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或者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的,按相应标准的五分之一确定裁量标准和阶次。
I
非法捕捞渔获物1500公斤以上2000公斤以下或价值1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
没收渔获物和非法所得,处1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有特别情形之一的,按严重情节的对应阶次处罚。有(一)至(五)项特别情形二项以上,或有(六)至(十一)项特别情形之一的,按特别严重情节处罚。
II
非法捕捞渔获物2000公斤以上2500公斤以下或价值2万元以上25000元以下
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和中国海警局执法部负责同志就《海洋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答记者问
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和中国海警局执法部负责同志就《海洋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农业农村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局,农业农村部,农业农村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局•【公布日期】2022.01.13•【分类】问答正文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和中国海警局执法部负责同志就《海洋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答记者问近日,农业农村部、中国海警局联合印发了《海洋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以下简称《基准》)。
《基准》公开发布之际,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和中国海警局执法部相关负责人就《基准》制定和贯彻执行等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介绍《基准》出台的背景和意义?答: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是规范行政处罚的重要举措。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实施纲要(2021—2025年)》明确要求“全面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本地区各行政执法行为的裁量范围、种类、幅度等并对外公布”。
今年修订出台的《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
2013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后,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内、外侧海域的渔业执法工作分别由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或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和海警机构负责。
近年来,沿海各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均制定了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而各地的基准存在一定差异,对维护社会公平产生不利影响,多名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希望国家出台统一的海洋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根据有关方面的意见,农业农村部会同中国海警局在统筹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基准》,对海洋渔业行政执法的裁量条件、标准、幅度作出了统一规定。
《基准》对规范海上渔业行政执法,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完善渔政与海警部门协作机制,保障渔业执法机构合法、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具有重要作用和意义。
问:《基准》制定的基本思路和主要内容?答:制定《基准》主要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依法设定。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辽宁省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辽宁省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2.04.22•【字号】辽农办渔发〔2022〕175号•【施行日期】2022.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洋资源正文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辽宁省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农办渔发〔2022〕175号沿海各市农业农村局,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为做好2022年全省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我厅制定了《2022年辽宁省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2022年4月22日2022年辽宁省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为切实做好2022年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21〕1号)、《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中国渔政亮剑2022”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方案〉的通知》(农渔发〔2022〕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海洋涉渔综合治理重大部署,坚持政府领导、部门监督、属地管理、协作配合的原则,进一步加强海洋渔业资源保护,助力海洋渔业高质量发展,促进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建设。
二、工作目标——2022年5月1日12时前,除单一作业类型为钓具、经批准异地坞修、伏休期间在指定渔港停靠、入韩作业的渔船外,其余海洋渔船(含捕捞辅助船)一律回船籍港休渔。
——入韩作业渔船应于2022年6月1日12时前回船籍港或指定渔港休渔。
——所有回船籍港或指定渔港休渔的渔船,在2022年9月1日12时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港。
——伏季休渔期间,要努力提升渔业执法能力,确保全省所有渔港渔船渔民安全,休渔秩序总体稳定,维护国家政治外交大局。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5.07.28•【字号】•【施行日期】1995.07.28•【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1995年7月28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下简称《渔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渔业法细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管理的海域、滩涂和内陆水域从事养殖、捕捞水生动物、植物等渔业生产或者从事与之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监督管理工作。
财政、物价、工商、水利、交通、环保、海洋、土地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渔业工作。
第四条政府鼓励渔业资源开发、利用和渔业科学技术的研究、推广,提高渔业科学技术水平,发展渔业生产。
第五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在渔业水域、渔业乡(镇)设立渔政派出机构或者派驻渔政检查人员。
渔政检查人员必须经过严格的培训和考核,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渔政检查员证》。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渔业资源的义务,对违反《渔业法》、《渔业法细则》和本办法的行为有权检举、揭发。
第二章养殖业第七条使用国有的水面、滩涂从事养殖业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其审查同意,由同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使用证,确认使用权。
第八条国有或者集体所有的水面、滩涂,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并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从事养殖业生产。
第九条改变已用于渔业养殖的水面、滩涂用途的,应当事先征得上一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十条禁止在渔港水域、船舶锚地以及航道水域,从事渔业养殖活动。
辽宁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司法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的通知法律法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切实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辽宁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法制办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77号)的要求,结合我厅工作实际,制定本标准,业经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同意,现予公布,自2008年8月15日起施行。
各市局应按本地政府的统一部署,切实做好市本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的制定工作,并报省厅备案。
二??八年八月七日
附件:编制说明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辽宁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法制办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77号)要求,切实做好我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我们组织有关人员对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依据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对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和执法权限进行了进一步明确,确定了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性标准的范围。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和水平,我们将本厅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中涉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公证和司法鉴定2个方面的内容,共7条规定进行了细化,分解为66档,统一编制了《辽宁省司法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公证、司法鉴定)。
本指导标准,将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变化和行政执法实际变动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和修订。
各市司法局,厅机关各执法机构,厅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切实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辽宁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法制办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77号)的要求,结合我厅工作实际,制定本标准,业经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同意,现予公布,自2008年8月15日起施行。
辽宁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海洋捕捞渔船管理工作的通知-辽海渔发〔2017〕37号
辽宁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海洋捕捞渔船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海洋捕捞渔船管理工作的通知辽海渔发〔2017〕37号沿海各市海洋与渔业局,厅直有关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辽宁省渔业管理条例》,我省于2016年6月集中开展了海洋捕捞渔船“船证不符”专项整治工作,并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为打击涉渔“三无”船舶奠定了基础。
按照《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内渔船管控实施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的通知》文件要求,进一步完善国内海洋渔船“双控”制度,强化渔船监督管理,巩固“船证不符”专项整治工作成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明确整治时间节点“船证不符”专项整治实船勘验工作于2017年1月31日全部结束。
沿海各市海洋渔业主管部门要在2017年7月31日前,完成对“船证不符”捕捞渔船的处罚工作。
二、加强渔船管理沿海各市海洋渔业主管部门要对完成处罚的“船证不符”渔船,进一步加强规范管理。
(一)据实备注。
对“船证不符”渔船,渔船检验机构应按照初次检验的要求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签发检验证书。
在《渔业船舶检验证书》记事栏中记录实船数据,并按照规则要求核实应配备的救生、消防、无线电通导设备及防污染设备和船舶定员,记录在《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相应栏目中。
(二)管理标准。
按照《渔业捕捞许可证》记载的主机功率享受渔业油价补贴等惠渔政策,按现有渔船实际主机功率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渔政部门可以办理《渔业捕捞许可证》年审、换发及渔船购置、制造、更新改造等业务;渔港监督部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办理所有权、国籍、抵押、租赁、换证、注销、变更、补发等登记方面相关业务,其中的船舶技术数据自动采纳中国渔政管理指挥系统里的船检数据(非记事栏数据)。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的通知-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的通知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和水平,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法制办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77号)精神,厅组织编制了《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经厅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政策法规处反馈。
辽宁省领导和社会保障厅二〇〇八年六月十八日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序号法律法规规章名称条款及规定内容适用条件(处罚层级分类)裁量幅度行政处罚权限(执法单位、程序)条款规定内容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3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一)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安排女职工人数在2人(含2人,本条下同)以下的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2000元标准处罚监察机构提出处罚意见,报请厅主管领导批准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金额超过10000元时,经法制部门审查后,由监察机构报主管厅领导批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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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能够接受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监督的。
5、其他非法占用海域情节较重的。
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5-10倍的罚款。
1、违法行为被处罚后,再次发生同类违法行为的。
2、违法行为严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非法占用的海域或围、填海面积巨大,违法行为对当地海洋资源和环境造成重大影响和危害等。
5、其他非法围、填海情节较重的。
处非法占用海域进行围、填海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10-15倍的罚款。
1、违法行为被处罚后,再次发生同类违法行为的。
2、违法行为严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围、填海域面积巨大,违法行为对当地海洋资源和环境造成重大影响和危害等。
3、未作任何申请,擅自进行围、填海,同时不符合海洋功能区划。
4、拒不服从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中国海监机构管理、监督的。
5、其他非法围、填海情节严重的。
处非法占用海域进行围、填海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15-20倍的罚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第
45
条
违反第二十六条规定,海域使用权期满,未办理有关手续仍继续使用海域的,责令限期办理,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办理的,以非法占用海域论处。
5、所有处罚均适用听证程序,做出行政处罚前均告知被处罚方有听证的权利和听证申请时限、联系方式和听证组织机构,听证由执法机构的法制机构组织,并报上一级法制机构备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权限和程序。
1、非法占用海域面积较大,情节严重。但及时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等。
2、已提出申请,但未获批准擅自进行用海活动的。
海域使用权期满,未申请办理有关手续仍继续使用海域的,但经警告立即办理相关手续的。
责令限期办理海域使用手续
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海域使用权期满,未申请办理有关手续继续使用海域的,经警告依然拖延办理相关手续的
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1、责令限期办理拒不办理的。
2、拒不服从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中国海监机构管理、监督的。
3、对个人处罚10000元以上、单位处罚50000元以上,执行会审制度,由执法人员及执法机构提出拟处罚意见,经会审后做出处罚决定,执行一般程序并构备案。
4、凡责令停止经批准的海底电缆管道海上作业、涉外海洋科学研究活动、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或者生产和使用及其他责令停止经批准的作业活动的;吊销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的;注销海域使用证书、收回海域使用权的,均执行会审制度。
1、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取证,主动提供涉案材料和有关线索,坦白自身违法事实或揭发、检举其他违法行为。
2、主动纠正自己的违法行为,积极服从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中国海监机构管理、监督的。
3、当事人及时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并积极采取措施补救消除或者减轻海洋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4、其他非法围、填海情节较轻的。
辽宁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
一、海洋部分
序号
法律法规
规章名称
条款及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
(处罚层级分类)
裁量幅度
行政处罚权限
(执法单位程序)
条款
规定内容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第
42
条
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非法占用海域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没收违法所得。
处非法占用海域进行围、填海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10倍以下的罚款。
1、非法围、填海海域面积较大,情节严重。但及时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等。
2、未获批准进行围、填海的。
3、超批准面积围、填海的。
4、非法围、填海情节较重但配合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中国海监机构管理、监督的。
适用第42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第
46
条
违反第二十八条规定,擅自改变海域用途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改变海域用途的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
1、已积极申报新的海域使用手续。
2、主动纠正自己的违法行为,积极服从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中国海监机构管理、监督的。
3、未作任何申请,同时所用海域不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擅自进行用海活动。
4、拒不服从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中国海监机构管理、监督的。
5、其他非法占用海域情节严重的。
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10-15倍的罚款.
对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进行围海、填海活动的,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十倍以上二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倍以下的罚款。
1、擅自改变海域使用用途,将海域用途改变为围海型项目的,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
2、未申请办理新的海域使用手续。
3、能够接受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监督的。
处非法改变海域用途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10倍以上12倍以下罚款。
3、部分改变使用用途,未改变海域自然属性。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处非法改变海域用途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5倍以上8倍以下罚款
1、擅自改变海域使用用途,但未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
2、未申请办理新的海域使用手续。
3、能够接受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监督的。
处非法改变海域用途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1、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取证,主动提供涉案材料和有关线索,检举、揭发其他违法行为。
2、主动纠正自己的违法行为,积极服从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中国海监机构管理、监督的。
3、当事人及时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并积极采取措施补救消除或者减轻海洋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4、其他非法占用海域情节较轻的。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没收违法所得。
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5倍以下的罚款。
1、对个人处罚50元以下、单位处罚1000元以下,由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并备案。
2、对个人处罚5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单位处罚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由执法人员及执法机构提出拟处罚意见,报请主管领导批准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执行一般程序并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