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埇桥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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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农村贫困人口大病慢性病医疗费用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农村贫困人口大病慢性病医疗费用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农村贫困人口大病慢性病医疗费用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8.30•【字号】宿政办秘〔2016〕97号•【施行日期】2016.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村社会保险正文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农村贫困人口大病慢性病医疗费用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宿政办秘〔2016〕9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宿州市农村贫困人口大病慢性病医疗费用补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8月30日宿州市农村贫困人口大病慢性病医疗费用补助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切实解决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补助对象为我市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中患大病、慢性病在本市公立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人员。

第三条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在本市公立医院住院治疗享受新农合、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各项补偿政策后,其余合规医疗费用由财政按90%比例给予补助。

本办法所称合规医疗费用,是指根据新农合有关规定确定的新农合报补单中的可补助总费用。

第四条补助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承担,资金从县、区统筹整合用于脱贫攻坚的财政涉农资金中解决,市财政根据各县、区实际发生补助数额按适当比例补助。

第五条补助程序:(一)凡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住院治疗享受各项补偿政策后,持新农合补偿结算单、大病保险结算单、民政救助单,填写申报表(县、区财政根据实际统一制定),报村健康扶贫专干,材料不全的,健康扶贫专干应帮助申报人补全。

(二)自然村成立贫困人口医疗费用补助评议小组,小组成员为5-7人,健康扶贫专干及时召集村评议小组评议,签署评议意见,评议通过后在本自然村公示7天。

(三)健康扶贫专干将公示无异议医疗费用材料经村委会审核签字后,及时上报乡镇财政部门,乡镇财政部门应在乡镇办证大厅设立专门窗口受理贫困人口医疗费用补助申报材料。

2024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服务方案

2024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服务方案

2024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服务方案一、背景介绍城乡困难群众是指生活困难、无法承担医疗费用的城乡居民,其医疗救助需求日益增加。

为了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医疗权益,建立全面、可持续的医疗救助体系,制定本方案。

二、目标1. 提高困难群众的医疗救助水平,实现医疗费用全覆盖。

2. 建立健全的救助机制,加强医疗救助服务的实现和管理。

三、方案内容1. 建立困难群众医疗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全面掌握困难群众的医疗救助需求和资助情况,确保救助资源的公平合理分配。

2. 提高救助标准,逐步提高困难群众的医疗救助水平。

优先保障低收入、重病患者的救助需求。

3. 加强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的宣传工作,利用多种渠道宣传救助政策和方法,让困难群众充分了解救助政策和权益。

4. 加强医疗机构的承诺制管理,确保困难群众能够享受到优质的医疗救助服务。

对不按规定执行承诺的医疗机构进行严肃处理。

5. 建立医疗救助服务评估机制,定期对救助服务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改进和完善服务。

6. 加强政府相关部门的协作,建立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部门共同制定救助政策和措施,确保救助服务的顺利实施。

四、实施计划1. 第一年:建立困难群众医疗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完善救助政策,提高救助标准。

2. 第二年:加强宣传工作,推广救助政策,提高困难群众的知晓率。

3. 第三年:建立医疗救助服务评估机制,对救助服务进行评估和改进。

4. 第四年:加强协作机制,在政府相关部门之间建立良好的沟通和合作机制。

五、预期成效1. 提高困难群众的医疗救助水平,实现医疗费用全覆盖,减少因贫困而导致的医疗资源浪费。

2. 建立健全的医疗救助服务体系,提高困难群众的满意度和信任度。

3. 加强政府部门的协作,提高工作效率,实现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服务的顺利实施。

4. 不断完善困难群众的医疗救助政策,适应社会发展和需求变化,提高政策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六、风险与挑战1. 医疗救助资源不足,导致部分困难群众无法得到及时救助。

2024年农村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实施方案范文(二篇)

2024年农村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实施方案范文(二篇)

2024年农村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实施方案范文【引言】农村困难居民是我国农村地区特殊的群体,由于各种原因导致他们生活困难、医疗条件较差。

为了保障农村困难居民的基本医疗需要,2024年农村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实施方案被提出。

本文将从方案的背景、目标、具体措施等方面进行论述。

【背景】农村困难居民由于收入低、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以及医疗资源不足等因素,导致他们在医疗保障方面存在着巨大的难题。

与此同时,农村地区的医疗条件落后于城市,医疗服务水平相对较低。

为了改善农村困难居民的医疗状况,提高他们的医疗保障水平,制定2024年农村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实施方案势在必行。

【目标】2024年农村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实施方案的目标是为农村困难居民提供基本的医疗救助,使他们能够享受到与城市居民同等的医疗服务水平,改善他们的健康状况和生活质量。

具体目标包括:1. 提高农村困难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使他们能够得到基本的医疗救助。

2. 提供充足的医疗资源,改善农村地区的医疗服务水平。

3. 提升农村困难居民的健康意识和健康管理能力,预防疾病的发生。

4. 加强农村困难居民的医疗救助管理和监督,确保救助资金的有效使用。

【具体措施】2024年农村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实施方案的具体措施如下:1. 完善医疗救助制度。

建立健全的农村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制度,确保救助范围明确、救助标准合理、救助资金来源可靠。

制定《农村困难居民医疗救助条例》,明确救助对象、救助标准和救助流程等内容。

2. 提供医疗救助资金。

通过财政拨款、社会捐赠等方式,为农村困难居民提供医疗救助资金。

建立专项账户,确保救助资金的专款专用。

3. 建设医疗救助机构。

在农村地区建设一定数量的医疗救助机构,提供基本的医疗救助服务。

加强医疗救助机构的人员培训,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4. 加强医疗资源配置。

优化医疗资源配置,增加农村地区的医疗资源投入。

鼓励医疗机构向农村地区转移,提升农村地区的医疗服务水平。

5. 提供健康教育与健康管理。

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意见

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意见

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意见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意见一、救助对象凡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居住,具有我区常住户口的以下五类对象,均可申请困难群众医疗救助:(一)持有区民政局发放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且正在享受低保待遇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城乡低保对象);(二)着重优抚对象;(三)持有区民政局发放的《农村五保供养证》的农村五保户;(四)城乡低收入居民。

城市低收入居民是指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现行城市低保准绳的1.5倍的居民;农村低收入居民是指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现行农村低保准绳1.5倍的居民;(五)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人员。

二、救助病种(一)恶性肿瘤或再生障碍性贫血;(二)急性脑中风;(三)肾功能衰竭(尿毒症);(四)严重心脏病;(五)重症肝炎及并发症;(六)艾滋病;(七)晚期血吸虫病;(八)重症精神病;(九)系统性红斑狼疮;(十)风湿病并致关节畸形、功能障碍,或合并其他脏器损害,影响正常生活;(十一)特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十二)肝豆状核变性。

三、救助准绳及定点医疗机构救助对象在扣除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各类商业医疗保险可支付部分、单位应报销部分及社会互助帮困等部分后,自己负担的年医疗费用将给予定额救助,当年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000元。

我区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指定医院参照区医保中心与区合管局指定的当年医疗定点机构。

四、救助办法(一)资助农村五保户、农村低保户与着重优抚对象参与屯溪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代其缴纳自己应负担的全部参合资金。

(二)资助“三无”人员参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代其缴纳自己应负担的参保资金;其他城市低保居民自己缴费部分按50%比例给予补助。

(三)对城乡特困居民实施门诊补助。

凡城市低保对象中的a类人员(“三无”人员除外),每人每年可享受一定额度的医疗门诊补助。

(四)取消城乡低保对象、着重优抚对象及“三无”人员救助病种与救助起付线。

某某县农村贫困人口医疗救助政策咨询手册

某某县农村贫困人口医疗救助政策咨询手册

某某县农村贫困人口医疗救助政策咨询手册一、救助对象1.农村特困供养人员;2.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3.农村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4.农村低收入家庭老年人;5.农村低收入家庭残疾人;6.农村低收入家庭留守儿童;7.农村贫困人口中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二、救助范围1.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费用;2.大病保险范围内费用;3.医疗救助范围内费用。

三、救助方式1.住院救助:对救助对象住院费用按比例给予救助,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规定的限额;2.门诊救助:对救助对象门诊费用按比例给予救助,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规定的限额;3.特大病种救助:对救助对象特大病种治疗费用按比例给予救助,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规定的限额;4.紧急救助:对救助对象因突发事件导致的医疗费用,按照实际情况给予紧急救助。

四、救助流程1.救助对象在就诊医疗机构提交救助申请,医疗机构进行初步审核;2.医疗机构将救助对象信息及申请材料提交至当地民政部门;3.民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救助对象及救助金额;4.医疗机构根据民政部门审核结果为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救助服务;5.救助对象对医疗救助服务有疑问或异议时,可以向当地民政部门进行咨询或投诉。

五、救助申请材料1.救助对象身份证复印件;2.相关户口簿复印件;3.农村特困供养人员、农村低收入家庭等证明材料;4.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费用清单、发票等;5.其他需要的材料。

六、救助咨询方式1.电话咨询:拨打当地民政部门联系电话进行咨询;2.现场咨询:前往当地民政部门办公场所进行咨询;3.网络咨询:登录当地民政部门官方网站进行在线咨询;4.咨询:关注当地民政部门公众号进行咨询。

七、救助政策解读1.农村贫困人口医疗救助政策是为了保障农村贫困人口基本医疗需求,减轻其医疗负担而制定的;2.救助对象范围涵盖了农村特困供养人员、农村低收入家庭等特殊困难群体;3.救助范围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范围内费用以及医疗救助范围内费用;4.救助方式包括住院救助、门诊救助、特大病种救助和紧急救助;5.救助流程分为救助申请、审核、救助服务三个环节;6.救助申请材料需包括救助对象身份证复印件、相关户口簿复印件、证明材料等;7.救助咨询方式包括电话咨询、现场咨询、网络咨询和咨询;8.救助政策解读旨在帮助农村贫困人口了解医疗救助政策,充分利用政策资源,提高生活质量。

宿州市埇桥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宿州市埇桥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宿州市埇桥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宿州市埇桥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总则为进一步完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根据省、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目标任务:坚持以人为本,促进社会公平,完善医疗保障体系。

2007年至2008年底,对尚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镇居民逐步实现全覆盖。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坚持以下原则:(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要与埇桥区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二)个人缴费为主,政府补助和社会捐赠为辅;(三)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四)权力和义务相对等;(五)低费率、广覆盖,保障住院医疗。

宿州市埇桥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和选择具有资格的社区定点医疗机构开展参保居民就医工作。

宿州市埇桥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办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事务。

经办机构所需业务经费列入预算,由区财政负担。

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财政部门要做好财政补助资金的预算安排,确保补助资金按时足额拨付到位,加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和管理;地税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时足额征收;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和管理进行审计;卫生部门要加大对医疗机构的监督,制定和落实医疗惠民政策,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价廉的服务;教育部门要负责所属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以校为单位的全体学生的登记参保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代收代缴;民政、残联等部门要做好特困群众社会医疗救助的衔接,低保人员身份认定,重症残疾人员身份的认定;公安部门要负责参保人员的户籍认定和提供相关基础数据。

范围与对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的范围是城镇非农业户口下列人员:(一)全日制中、小学在校学生(含各类中专、职业技工学校);(二)18周岁以下非在校居民(含学龄前儿童);(三)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四)男60周岁、女50周岁以上的城镇居民。

亳州医疗救助制度

亳州医疗救助制度

亳州医疗救助制度一、总则1. 目的:建立和完善医疗救助制度,保障低收入家庭和特殊困难群体的基本医疗需求。

2. 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确保救助制度的透明性和可操作性。

二、救助对象1. 低保家庭:持有当地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证明的家庭。

2. 特困人员:包括孤儿、无固定收入的残疾人等。

3. 临时困难户:因突发事件导致生活困难,暂时无法支付医疗费用的居民。

三、救助内容1. 基本医疗救助:包括门诊和住院治疗费用的一定比例补助。

2. 重大疾病救助:对患有重大疾病的救助对象提供额外的医疗救助。

3. 药品救助:对基本药物目录内的药品费用给予补贴。

四、救助程序1. 申请:救助对象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或村委会提出申请。

2. 审核:由社区或村委会初步审核后,提交至乡镇(街道)进行复审。

3. 批准:乡镇(街道)审核通过后,报县(区)民政部门审批。

4. 发放:经批准后,救助资金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至救助对象账户。

五、资金管理1. 资金来源:包括政府财政拨款、社会捐赠等。

2. 资金使用:专款专用,严禁挪用和滥用。

3. 资金监管:由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六、监督管理1. 建立救助信息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2. 对救助对象进行定期回访,确保救助政策的落实。

3. 对违规操作的个人或单位,依法追究责任。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制度由亳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请注意,以上内容为模板示例,具体实施细则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和完善。

某某街道办贫困、五保、低保对象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方案

某某街道办贫困、五保、低保对象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方案

某某街道办贫困、五保、低保对象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方案一、救助对象与目标咱们街道办的贫困、五保、低保对象,他们的生活本就艰难,一旦生病,更是雪上加霜。

所以,这个方案的核心目标就是,让这部分人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救助,减轻他们的负担。

1.救助对象:具有本街道办户籍的贫困人口、五保户、低保户。

2.救助目标:确保救助对象在生病时,能得到及时救治,不因医疗费用问题而放弃治疗。

二、救助范围与标准救助范围要广,但也要有度。

我们得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救助范围和标准。

1.救助范围:包括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重大疾病等。

2.救助标准:根据救助对象的病情和医疗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救助。

三、救助程序与流程为了让救助工作顺利进行,咱们得制定一套简洁明了的程序和流程。

1.救助申请:救助对象向社区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审核审批:社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报街道办审批。

3.救助发放:街道办审批通过后,将救助金发放给救助对象。

4.救助结算:救助对象在医疗机构就诊后,持发票和结算单据到街道办报销。

四、救助资金与管理救助资金是关键,咱们得确保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

1.救助资金来源:财政拨款、社会捐赠等。

2.救助资金管理:设立专户,实行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

3.救助资金监督:定期对救助资金的发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防止资金滥用。

五、宣传与培训为了让更多救助对象了解这个政策,咱们得加大宣传力度,并进行相关培训。

1.宣传工作:通过社区宣传栏、公众号、抖音短视频等方式,广泛宣传医疗救助政策。

2.培训工作:组织社区工作人员、医疗机构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救助工作效率。

六、工作要求与措施1.加强领导:成立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部门职责。

2.完善制度:建立健全医疗救助制度,确保救助工作有章可循。

3.提高效率:优化救助流程,提高救助工作效率。

4.强化监督:对救助工作进行全程监督,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5.落实责任:明确各部门、各社区的责任,确保救助工作有人抓、有人管。

城乡困难医疗救助意见

城乡困难医疗救助意见

城乡困难医疗救助意见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根据市民政局、财政局《**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意见》(蚌民〔2008〕20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我县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意见。

一、救助对象(一)持有县级民政部门发放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而且正在享受低保待遇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下列简称城乡低保对象)。

(二)持有县级民政部门发放的《农村五保供给证》的农村五保户(包含集中供给的农村五保户)。

(三)重点优抚对象。

(四)经县级民政部门界定的城乡低收入与因病致贫的城乡低保标准线边缘的困难户。

二、救助病种(一)大病病种。

包含。

恶性肿瘤或者再生障碍性贫血、急性脑中风、肾功能衰竭(尿毒症)、严重心脏病、重型肝炎及并发症、艾滋病、晚期血吸虫病、重症精神病等。

(二)经二甲以上医院界定的重症慢性病。

三、救助标准城乡医疗救助原则上实行年度一次性定额救助。

可根据本地年度医疗救助资金总量参照标准上下浮动。

(一)城市“三无”人员中患大病的,年度一次性定额救助8000元;农村五保人员中患大病的,年度一次性定额救助4000元。

(二)对城市低保对象中患大病人员,年度一次性定额救助3000元;对农村低保对象中患大病人员,年度一次性定额救助2000元。

(三)重点优抚对象中患大病的,年度一次性定额救助1500元。

(四)城乡低保对象及重点优抚对象中患重症慢性病的,年度一次性定额救助1000元。

(五)救助对象中患大病及重症慢性病的,在按规定享受医疗补偿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然过高、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年度一次性救助200—800元。

(六)农村五保对象与城市“三无”人员中所患疾病不在救助范围内的,可给予年度一次性小额临时医疗救助500元。

(七)特殊困难的救助对象,可实施年度二次医疗救助1000元。

(八)经县民政部门批准纳入实施医疗救助的其他对象,因患大病、重病长期住院治疗,医疗费用开支大、难以承受,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人员,年度一次性定额救助标准由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年救助资金总量与患病病种可上浮50%。

2024年农村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实施方案(二篇)

2024年农村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实施方案(二篇)

2024年农村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实施方案____年农村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实施方案第一章:方案背景近年来,我国农村地区医疗水平不断提高,但仍存在许多问题,其中之一就是一些困难居民无法享受到合理的医疗救助。

为解决这一问题,制定并实施农村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实施方案是迫在眉睫的任务。

第二章:实施目标1. 确保农村困难居民享受到基本医疗救助服务。

2. 提升农村困难居民医疗保障水平,降低其医疗费用负担。

3. 提高农村困难居民医疗服务质量。

第三章:实施措施1. 完善农村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制度a) 建立健全农村困难居民医疗救助评定机制,确保救助对象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b) 完善农村困难居民医疗救助政策,包括医疗费用报销、特殊疾病救助、医疗家庭困难救助等,确保困难居民能够及时得到救助。

c) 强化对农村困难居民医疗救助政策的宣传,提高居民的知晓度和申请意愿。

2. 加强医疗服务能力建设a) 增加医疗资源配置,改善农村医疗服务水平,确保困难居民获得及时、优质的医疗服务。

b) 提高医疗机构服务质量和效率,建立科学的医疗服务评价机制。

c) 加强医疗技术培训,提升医务人员的专业水平。

3. 强化监管和执法力度a) 建立监管机制,对合规医疗机构进行定期检查,严厉打击各类医疗乱象和违法行为。

b) 建立包括举报、投诉处理等机制,对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的困难居民给予保护和奖励。

c) 加强对医疗救助资金的监管,确保资金使用透明、合法,减少滥用和浪费。

4. 建立信息化平台a) 建立农村困难居民医疗救助信息库,确保救助对象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方便救助工作的开展。

b) 建立农村困难居民医保卡和电子健康档案,方便困难居民住院、门诊等就医结算和医疗信息共享。

第四章:实施机制1. 建立农村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推进医疗救助工作。

2. 完善农村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工作机构设置,明确各部门职责,确保医疗救助工作的有序进行。

3. 加强与地方政府、医疗机构等相关部门的合作,形成合力推动农村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工作的顺利推进。

城乡低保对象医疗救助方案

城乡低保对象医疗救助方案

城乡低保对象医疗救助方案一、背景介绍城乡低保对象是指因病、残、老、孤、失业等原因,无固定收入或收入低于一定标准的居民。

由于经济条件限制,他们很难负担得起高额的医疗费用,因此需要特殊的医疗救助方案,以保障他们的基本医疗需求。

二、目标与原则1. 目标:建立一套有效的医疗救助方案,确保城乡低保对象能够及时、有效地获得基本医疗保障,提高其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

2. 原则:(1)公平原则:保障城乡低保对象享有平等的医疗救助权益,不因经济或社会地位的差异而受到歧视。

(2)可持续原则:确保救助方案的可持续性和稳定性,避免资源的浪费和滥用。

(3)综合性原则:医疗救助方案应包括疾病预防、医疗救治和康复护理等多个方面,综合满足城乡低保对象的医疗需求。

三、救助内容和范围1. 疾病预防和健康教育:加强对城乡低保对象的健康教育,开展对常见病、多发病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其自我保护和预防疾病的能力。

2. 基本医疗保险:将城乡低保对象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按照统一的缴费标准和报销比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

3. 特殊医疗救助:对于城乡低保对象中患有重大疾病或需要特殊治疗的人群,由相关部门提供特殊医疗救助。

包括手术费用补助、慢性病治疗费用补助、重大疾病药品费用补助等。

4. 康复护理:为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人群提供康复护理服务,包括康复器械的提供、护理人员的配备等。

5. 困难家庭医疗救助金:对于经济困难的低保对象,提供一定的医疗救助金,用于支付部分医疗费用。

四、执行机构和责任划分1.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制定具体的医疗救助政策,制定医疗救助方案,监督救助对象的医疗救助情况。

2. 医院和医生:负责诊断和治疗城乡低保对象的疾病,提供合理的医疗服务。

3. 低保机构:负责核定城乡低保对象的身份和资格,提供医疗救助金,协助其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4. 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积极参与城乡低保对象医疗救助工作,提供一定的帮助和支持。

五、财政保障和资金来源1. 财政投入:政府要加大财政投入,增加城乡低保对象医疗救助的资金来源,确保救助方案的可持续性。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宿政办发〔2015〕13号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宿政办发〔2015〕13号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正文:----------------------------------------------------------------------------------------------------------------------------------------------------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宿政办发〔2015〕1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切实解决极少数需要急救的患者因身份不明、无能力支付医疗费用问题,使其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4〕31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设立与资金筹集(一)基金设立。

设立宿州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建立是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重要内容和保障,其主要承担募集资金、向全市医疗机构支付疾病应急救治医疗费用的功能。

(二)资金筹集。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通过财政投入和社会各界捐助等多渠道筹集。

市、县(区)政府对中央、省政府安排的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补助资金予以配套,并纳入财政预算。

资金规模原则上参照当地常住人口规模、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治发生情况等因素确定。

鼓励社会各界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捐赠资金,境内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捐赠的资金,按规定享有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管理与监督(一)基金管理。

市财政局会同市卫生局负责管理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

市红十字会为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管理机构。

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分账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基金管理遵循公开、透明、专业化、规范化的原则,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卫生局商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二)基金监管。

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9.06•【字号】宿政发〔2015〕19号•【施行日期】2015.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宿政发〔2015〕1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相关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83)号),加快推进我市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切实保障和改善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主题,以强化责任为主线,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实现公开、公平、公正、及时。

整合救助资源,健全工作机制,严格规范管理,加强能力建设,加大资金投入,鼓励社会参与,实现应保尽保、应助尽助,努力构建体系完善、机制健全、标准科学、高效快捷、城乡统筹、衔接互补、区域均衡的社会救助新格局。

二、完善政策措施,推进体系建设(一)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各县、区要严格按照低保申请审批程序,准确核实申请救助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情况,把好受理、审核、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示和监督等关口;落实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委会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制度和低保对象末端长期公示制度,坚决杜绝“人情保”、“错保”,以及“拆(并)户保”等问题;按照“定期审核、动态管理”原则,进一步加强低保动态管理,健全低保准入和退出长效机制,全面运用低保信息系统,加强城乡低保信息化管理,按时完成全国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的信息采集、录入工作,加快推进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强化救助申请人家庭收入核算工作手段,准确认定低保家庭,实行分类差额救助,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信息数据更新及时,动态管理准确有效。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6.16•【字号】宿政办发〔2019〕5号•【施行日期】2019.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宿州市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方案(试行)》已经2019年6月14日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6月16日宿州市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方案(试行)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113号),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皖政办〔2019〕14号)和《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皖医保发〔2019〕1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要求,全面建成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要求,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制度,着力解决医疗保障领域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推动实现保障更加公平、管理更加规范、医疗资源利用更加高效。

二、基本原则(一)“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适度保障,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待遇标准。

2023年城乡低保对象医疗救助方案

2023年城乡低保对象医疗救助方案

2023年城乡低保对象医疗救助方案____年城乡低保对象医疗救助方案一、总体思路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的城乡低保对象医疗救助方案在____年将进一步完善和改进。

总体上,该方案将着重解决低保对象医疗费用负担过重、医疗服务不规范等问题,提高低保对象的医疗保障水平。

具体措施如下:二、扩大医疗救助覆盖范围1. 将低保对象的定义扩大至城乡居民中有特殊困难无法负担医疗费用的人员,包括家庭贫困、患重大疾病、残疾人士等。

2. 针对城镇低保对象,应建立健全医疗救助制度。

对于居民低保户,提供全免费的基本医疗保险;对于居民的兜底保障,参照农村低保标准,提供全免费的基本医疗服务。

3. 针对农村低保对象,应建立健全农村低保医疗救助制度。

对于低保对象,提供全免费的基本医疗保险,对需要住院的低保对象还应提供住院费用的支付。

三、完善医疗救助资金来源1. 政府财政支出:各级政府应加大财政支出,增加医疗救助资金。

特别是对于那些医疗救助负担较重的地区和人群,应提供特殊的扶持政策。

2. 社会力量参与: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医疗救助事业,如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等,可以通过捐赠、设立基金会等方式,提供医疗救助资金。

3. 全民医保基金:鼓励医保基金参与医疗救助,为低保对象提供医疗费用支付。

四、加强医疗救助服务管理1. 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建立城乡低保医疗救助制度,明确权责,确保低保对象享受到应有的医疗救助待遇。

2. 完善医疗救助评估机制:建立健全医疗救助对象的评估机制,确保低保对象的救助对象准确、公正,防止优亲厚友和腐败现象。

3. 加强医疗救助宣传:通过宣传、推广等方式,提高城乡低保对象对医疗救助政策的了解和认同度。

五、提升基层医疗救助能力1. 加强基层医疗机构建设:增加基层医疗机构数量,提升基层医疗机构的服务能力和质量水平。

2. 加强基层医疗人员培训:通过加强基层医疗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对低保对象的医疗救助工作的理解和处理能力。

医疗救助标准

医疗救助标准

医疗救助标准医疗救助是指国家为了保障全体公民基本医疗需求,提高全民健康水平,确保贫困人口基本医疗需求得到满足而实施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医疗救助标准是指医疗救助政策规定的医疗救助对象、救助范围、救助标准和救助程序等内容。

医疗救助标准的制定对于保障贫困人口基本医疗需求、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医疗救助标准应明确救助对象。

医疗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临时困难人员、孤儿、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

这些群体通常由民政部门或相关部门进行认定,享受医疗救助政策的对象应当明确界定,以便及时有效地提供医疗救助服务。

其次,医疗救助标准应包括救助范围和救助内容。

救助范围主要包括基本医疗保障、大病医疗救助、门诊救助、住院救助等内容。

基本医疗保障主要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而门诊救助和住院救助则是针对救助对象在就医过程中的费用给予相应的报销或补助。

医疗救助标准应当明确规定救助范围和救助内容,以便救助对象享受到全面的医疗救助服务。

再次,医疗救助标准应当明确救助标准和救助程序。

救助标准是指医疗救助政策规定的医疗救助金额或比例等内容,而救助程序则是指救助对象享受医疗救助服务的具体流程和操作规定。

医疗救助标准的明确对于救助对象能否及时有效地享受到医疗救助服务具有重要意义。

最后,医疗救助标准的制定应当充分考虑救助对象的实际需求和社会医疗资源的供给情况。

在制定医疗救助标准时,应当充分调研和了解救助对象的实际需求,同时考虑社会医疗资源的供给情况,合理确定医疗救助标准,确保医疗救助政策的落实效果。

总之,医疗救助标准的制定对于保障贫困人口基本医疗需求、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医疗救助标准的明确和合理制定,能够有效地保障救助对象的基本医疗需求,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实现。

希望相关部门在制定医疗救助标准时,能够充分考虑救助对象的实际需求和社会医疗资源的供给情况,制定合理的医疗救助标准,为贫困人口提供更加全面、及时、有效的医疗救助服务。

宿州市桥区医疗保险实施状况汇总

宿州市桥区医疗保险实施状况汇总


一些小知识
• • • • • • • 一.怎么办理参保 参保人员条件 具有埇桥区户籍的农村居民和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 范围的城镇居民,包括中小学阶段的学生,职业高中、中专、技 校学生和少年儿童以及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 参保所需资料 1、家庭户口簿 2、享受低保等政策的困难补助群众另提供相关证明 3、享受职工医保家庭成员医保证明
宿州市埇桥区新农合管理办公室文件 埇农合(2011)05号 埇桥区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 2011年5月30日
一、参合情况 全区参合农民999985人,参合率近80%。 二、筹资情况 截止2007年12月31日,区财政新农合基金收入专户共收到2008年度农民个人缴纳的参合金 999.98万元,区财政配套资金500万元,省财政配套资金1358.40万元,合计2858.38万元。
• •

二。怎样提高实际报销比例 首先,参保群众生病后,尽量选择区内一级或二级医院,报销比 例最高,确实不能治疗的疾病,才到三级医院治疗。 其次,尽量使用目录以内的药品或检查项目,最好是使用甲类项 目,报销比例更高,乙类次之,丙类项目全部自费。
关于医疗改革的一些思考
• 提起医疗改革现在已是一个家常话题了,自从医 疗改革实施以来各路声音好坏不一,很多人认为 确实是一个惠农政策,有些人说这只是表面工程, 换汤不换药,但作为当代大学生,我们应该怎样 看待国家的这项的政策?这和我国的经济发展有 什么关系?为什么现在要实行这个政策?这又与 我们所学得专业有什么联系呢?我们又能做些什 么呢?这项政策以后会怎样发展呢?
数据分析
调查医院 市立医院 农村户口 13 城镇户口 14 合计 27
不满意 13% 很不满意 3%
第一人民 医院
骨科医院 矿建总医 院 妇幼保健 所

安徽救助一览表

安徽救助一览表
安徽救助一览表
救助等级
困难群众类别
领取救助金
低保分类救助
其他专项救助
收入核减
就业奖励
教育救助
供暖救助
住宅救助
诊治救助
临时救助
一级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来自×××
×
×


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

×
×
×




二级
低保家庭中罹患重大疾病人员〔备注1〕、重度残疾人〔备注2〕,其中,法定抚养人到达60周岁可再次享受收入核减
×
×
×
×
×


未享受低保、低收入救助待遇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
×
×
×
×


备注: 1.低保、低收入家庭中罹患重大疾病人员是指患有以下9种疾病人员:恶性肿瘤;终末期肾病〔肾透析〕;重性精神病;I型糖尿病;白血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重大器官移植〔与职工医保一致〕;艾滋病时机性感染。
2.重度残疾人是指: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
3.诊治救助中的大病是指以下15种疾病:恶性肿瘤;终末期肾病〔肾透析〕;重性精神病;I型糖尿病;先天性心脏病;白血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重大器官移植〔与职工医保一致〕;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时机性感染;急性心肌堵塞;脑梗死;甲亢;唇腭裂。
4.原民政人员是指:由民政部门治理、按国家有关政策享受政府定期定量救济的60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因公〔病〕致残返城知青,原起义投诚及宽释、特赦人员,生活困难的“老归侨〞等传统民政救济对象以及经户籍所在地区政府侨务部门认定的归国华侨和侨眷。

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州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州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州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2.28•【字号】宿政秘〔2015〕234号•【施行日期】2015.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州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宿政秘〔2015〕23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宿州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暂行)》已经2015年市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宿州市人民政府2015年12月28日宿州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妥善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皖政秘〔2015〕23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临时救助是指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第三条各县、区政府是本辖区临时救助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将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工作列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考核结果纳入政府领导班子和相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的重要依据。

民政、财政、公安、城管、卫计、教育、住建、人社等部门应各司其职,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临时救助的对象和标准第四条临时救助对象分为家庭对象和个人对象:(一)家庭对象。

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上门医疗救助实施方案范文

上门医疗救助实施方案范文

上门医疗救助实施方案范文为了更好地满足社区居民的健康需求,提高基层医疗服务水平,我市决定开展上门医疗救助服务。

下面,我们将详细介绍上门医疗救助的实施方案,并对相关工作进行安排。

一、服务对象上门医疗救助服务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人群:1. 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包括行动不便、不能独立出行的老年人;2. 患有慢性疾病的患者:包括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患者;3. 临时行动不便的患者:包括因疾病、手术等原因暂时行动不便的患者;4. 孕妇和产妇:包括孕期和产后需要特殊护理的孕妇和产妇。

二、服务内容上门医疗救助服务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定期健康体检:为服务对象提供定期的健康体检服务,包括测量血压、血糖等基本指标,对患者的健康状况进行全面评估;2. 日常护理: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和患者提供日常生活护理服务,包括梳洗、换洗衣物、翻身等;3. 健康宣教:定期开展健康知识宣传活动,向服务对象传授健康知识和生活护理技能;4. 医疗指导:为患者提供疾病防治、用药指导等医疗服务,帮助患者科学用药、合理饮食;5. 心理疏导:为服务对象提供心理疏导服务,帮助他们调整心态,保持乐观心情。

三、服务方式上门医疗救助服务将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实施:1. 定期上门:由医护人员定期上门为服务对象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确保服务的及时性和连续性;2. 预约服务:服务对象可提前电话预约服务时间,医护人员按照预约时间上门为其提供服务;3. 紧急救助:对于有急需的服务对象,可随时拨打紧急救助电话,医护人员将尽快赶到现场进行救助。

四、服务保障为确保上门医疗救助服务的顺利实施,我们将提供以下保障措施:1. 专业队伍:组建专业的医护团队,包括医生、护士等专业人员,确保服务对象得到专业的医疗救助服务;2. 资金支持:提供足够的资金支持,保障服务对象的医疗救助需求;3. 设备配备:配备必要的医疗设备和药品,确保服务对象得到全面的医疗救助服务;4. 宣传推广:开展上门医疗救助服务的宣传推广工作,让更多的人了解并享受到这项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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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墉桥区2019年城乡 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解读
墉桥区医疗保障局 2019年7月
一、目标任务
资助困难群众参保全覆盖,住院救助 和门诊救助应救尽救,以保障困难群众 基本医疗权益为目标,最大限度减轻困 难群众医疗支出负担。
二、救助对象
(一)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低保”); (二)特困供养人员、孤儿;
对救助对象经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大 病保险和各类补充医保、商业保险等报销 及优抚医疗补助后,仍难以负担的合规医 疗费用予以救助。
三、救助范围
合规费用: 1、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的合规费用参 照大病保险的相关规定确定。
2、对因各种原因未能参加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的 救助对象,其合规医疗费用按总医疗费用的70%计 算办理。
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诊治标准执行):
1.对于非贫困的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普通病患者按 合规自负费用的80%比例救助,救助封顶线3000元/人年, 重特大疾病按照合规住院(门诊)自负费用85%的救助比例 予以救助,救助封顶线为6000元/人年;
2.对于非贫困的低保对象普通病患者按合规住院(门诊) 自负费用70%的救助比例予以救助,救助封顶线为3000元 /人年,重特大疾病或重症慢性病患者按合规住院(门诊) 自负费用75%的救助比例予以救助,救助封顶线为6000元 /人年。
1.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医疗救助比例及资金结算方式 按照《安徽省农村贫因人口综合医疗保障制度实施方案》 (皖卫财[2016]22号)的规定实施。
2具有双重身份的重点救助对象(既是低保、五保或孤 儿,又是贫困人口),按贫困人口相关政策执行,特困供养 人员、孤儿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进行救助。
五、救助流程
四:救助标准
(一)定点医疗机构 救助标准:
1.对于非贫困的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按合规自负费用 的90%比例救助,不设救助封顶线。
2.对于非贫困的低保对象普通病患者按合规住院(门诊) 自负费用75%的救助比例予以救助,救助封顶线为6000元/ 人年,重特大疾病或重症慢性病患者按合规住院(门诊)自负 费用80%的救助比例予以救助,救助封顶线为15000元/人年;
3.对于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 及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重特大疾病或重 症慢性病救助起付线为20000元,非重特大疾病或重症慢 性病救助起付线为30000元,超过起付线以上的部分按照 70%的救助比例予救助,救助封顶线为6000元/人年。
(二)非定点医疗机构 救助标准(急、转诊的按
乡镇医保办核实入户 情况填写审核意见
区级财政部门拨付 资金
区医保局审批
乡镇医保办及时汇总 救助资料
谢谢
(三)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下简称“贫困人 口”);
二、救助对象
(四)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病患者、 重度残疾人(以下简称“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
(五)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指因医疗费用支出超 过家庭负担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 中的重病患者);
(六)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二、救助对象
救助对象的认定:
1、 低保对象、孤儿、低收入家庭医疗 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和其他 困难人员由民政部门认定;
2、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由扶贫部门认定。
三、救助范围
对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和 贫困人口不设病种和起付线限制。对低收 入医疗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 和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实施 医疗救助,按照患者个人自付的“医疗费 用”确定。
(一)定点医疗机构依据救助提供的相关 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即时结算。
五、救助流程
(二)非定点医疗机构救助流程:
1、民政部门提供的救助对象相关证明(低保证、
五保供养证、低收入证明、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
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和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特
殊困难人员必须持有民政部门认定的证明材料原
件)材料
所 需 资 料
3.对于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 及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重特大疾病或重 症慢性病救助起付线为20000元,非重特大疾病或重症慢 性病救助起付线为30000元,超过起付线以上的部分按照 70%的救助比例予以救助,救助封顶线为5000元/人年。
(三)建档立卡贫困对象的救助:
四:救助标准
重特大疾病或重症慢性病主要病种是:严重器官衰竭(心、 肝、肺、脑、肾)、乳腺癌等各种恶性肿瘤、耐多药肺结 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 梗塞、脑梗死、血友病、肝肾移植前透析和手术后抗排 异治疗、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重性精神疾病、晚 期血吸虫病和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病种。
3、对实行单病种定额付费无法区分合规医疗费 用的,合规自付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和各种保 险报销后剩余的医疗费用确定。
四:救助标准
起付线: 1、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贫困人口)不设
医疗救助起付线; 2、对低收入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及其
他特殊困难群体设置医疗救助起付线,重特大疾病或重 症慢性病救助起付线为20000元,非重特大疾病或重症慢 性病救助起付线为30000元,对起付线以上的自负费用在 年度最高救助限额内按比例给予救助。
2、个人书面申请 3、患者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4、医院本年度的原始诊断证明(加盖医政科印 章)、病历(化验单)、出院小结及必要的病史
证明材料
5、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结算凭证
6、低保存折或粮补卡复印件(注明持卡人姓名
和联系电话)
五、救助流程
(二)非定点医疗机构救助流程:
救助对象持上述资料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到乡镇医保办填写城乡 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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