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社会本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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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中的社会责任本位

摘要:经济法中的社会责任本位是经济法哲学本论研究的核心内容,经济法作为典型的社会责任本位法,其产生不仅在于国家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整和管理,而且还得益于法哲学、经济学理论发展。经济法从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出发,通过经济法律对社会经济关系的调整,保障经济总量平衡,优化经济结构,维护竞争秩序,协调社会再分配,将经济个体行为纳入到社会整体利益的框架中来评价,促进经济正义、自由、效益和安全。

关键词:个人本位社会责任本位经济法

一、定义的理解

(一)个人本位与社会本位

社会本位是相对于个人本位的一个范畴,是个人主义或个人本位发展到极致的产物,也是对个人本位的否定。在由各种社会关系构成的社会中,个人和社会是近代以来社会科学特别是法学必须面对和调整的基本关系。个人本位假定社会是由彼此独立自主、处境平等的个人所组成的共同体,因而强调,法应当以维护个人的利益为基点。但是个人本位只承认个人而忽视社会的独立存在,最终导致社会整体的失序和危机。针对个人本位所引发的一系列社会问题,人们重新审视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从社会整体角度思考个人自由和权利的边界。社会本位由此而生。社会本位重置了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主张社会的独立性和目的性,要求法律既要保护个人自由,也要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因此,社会本位是与个人本位相对应的一种社会思想和范畴,没有个人本位,也就没有社会本位。社会本位不仅将社会视为独立于个人的实体和真实的集体,而不是简单的个人的集合,而且强调在社会与个人关系中,社会具有基础性、根本性、目的性和主导性的地位。个人本位因为只承认个人,忽视社会的客观存在,从而导致了一系列社会问题,使整个社会处于失序甚至崩溃状态。社会本位则重新认识和调整了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主张社会应居于基础性和根本地位。相对于个人,社会不再是满足个人需要的手段,而且也是目的。

(二)经济法中的社会本位

1. 社会整体经济利益赋予经济法学以社会责任本位法的地位

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即狭义上的社会利益,是指以共同的物质生产活动为基础而相互联系的人们结成发有机总体利益。在市场经济社会,市场经济本身是崇尚个人本位与自由竞争的经济,市场经济发发展必然使个体意识得到蓬勃发展,上升到个体主义的层面。个体主义思想深刻地蕴含于市民社会之中。在经济个体组成的市民社会中,其秩序的维系依赖于个体的理性,寄希望于人们对自身的自由与利益追求的自我节制,即通过所谓”人人自私,则人人不能自私“威胁以控制个人的行为。因此,在市民社会中,根本性的法律是充满自治精神的民法。民法调整市民社会的基本关系,并庇护市民社会免于政治国家的干预。

经济法作为社会责任本位法是国家为发挥其经济职能而对社会经济进行规划、引导、调节和监督,规范市场主体行为,抑制私欲的恶意弥散,防止和排除对社会经济秩序的侵害的重要手段。

2.经济法体现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

就干预宗旨而言,经济法主要在于限制、保障私权利,以追求社会整体利益;民法主要在于确权,保护交易,从而提高效率,保障公平和安全。但民法与经济法在公平、安全和效率方面的侧重点有所不同。在保障公平方面,民法所代表的公平,是自由的私法精神打破封建秩序和自然经济,以追求彻底的平等和解放。但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的进步,法律社会化思潮不断高涨,民法也从内部做出相应调整,法律社会化的趋势有所体现。

3. 经济法是经济领域发法律社会化

经济法是社会性与经济性的有机统一,是致力于协调经济运行的法律部门。经济法作为社会法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社会法的基本属性。当自由放任的个人主义极度张扬招致市民社会潜在:公共性“受到威胁时,国家作为社会公益推进者会综合运用各自法律手段对私法自治领域进行必要的限制和干预,最终促成公共与私法交融渗透。因而,体现国家干预经济的经济法构成了该新兴社会法域的典范。

经济法是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由国家在遵循社会经济自身规律、在市场经济机制自发运行的基础上,运用“国家之手“进行调节,控制和指导,排除社会经济正常运行中发障碍,引导社会经济按照国家意志所希望的方向运行,以

达到社会经济良性运行、协调发展的目的,因而经济法是真正意义上的社会责任本位法。

二、社会责任本位的实质

社会责任本位的实质仍然是以人为本位,而非以物为本。社会既是一个人的集合体,又是物的集合体,这是社会的两面性。个人主义或个体主义者看到的是一个个原子式的个人,而社群主义或整体主义看到的是相互连带的集体的人。社会本位虽以社会冠名,其本质仍然是以人为本,但此处是指所有的人,而不是单个的具体的人。因此,社会本位仍然是以人本位。

总之,社会责任本位是一个有着自身规定性和历史正当性的概念。它与个人本位相对,强调社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独立性,要求个人承担社会责任;它与个人本位存在着矛盾,但国家本位却是它们的共同的敌人,而不是向国家本位和义务本位回归。个人本位是指导传统部门法的基本理念,社会本位则构成现代法律的主题,催生了经济法和第三法域的形成。它是一种全新的社会和法律理念,也是批判近代法律制度的武器和促进法律制度创新的思想源泉,更是经济法和社会保障法的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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