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协议Ⅲ与中国银行业宏观审慎监管
巴塞尔协议Ⅲ与中国银行业宏观审慎
巴塞尔协议Ⅲ与中国银行业宏观审慎巴塞尔协议是国际银行业监管的重要准则,旨在提高银行业的资本充足性,并强化银行的监管和风险管理。
巴塞尔协议Ⅲ于2010年发布,并于2013年开始逐步实施。
这一协议对于全球金融体系的稳定和中国银行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重点探讨巴塞尔协议Ⅲ对中国银行业宏观审慎的影响。
巴塞尔协议Ⅲ的核心目标之一是增加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要求。
根据协议,银行在经济周期的高峰时期应有足够的资本储备以抵御风险,从而保障金融体系的稳定运行。
中国作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其银行业的资本充足性尤为关键。
巴塞尔协议Ⅲ的实施使得中国的银行业面临更为严格的资本充足要求。
这意味着银行需要更多的资本投入,并加强内部风险管理机制,以确保在面临风险时能够有效抵御损失。
另一个重要的影响是巴塞尔协议Ⅲ对中国银行业的信贷政策产生了一定的制约。
协议规定了各类资产的风险权重,银行根据这些权重计算资本占用,从而影响其信贷规模和资产配置。
特别是对于高风险资产,协议要求银行提供更多的资本覆盖。
在中国,银行的信贷规模在过去几十年里呈现高速增长的态势。
然而,巴塞尔协议Ⅲ的实施将限制部分高风险贷款的发放,以确保银行业的稳定性。
这些措施有助于防范银行业不良贷款风险,推进中国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此外,巴塞尔协议Ⅲ对中国银行业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协议规定银行需要保持充足的流动性储备,以应对短期流动性风险。
尤其在金融危机时期,流动性风险的管理至关重要。
中国银行业在巴塞尔协议Ⅲ的指导下加强了对流动性风险的评估和管理,确保其能够应对金融市场的突发事件。
此外,巴塞尔协议Ⅲ还对中国银行业的市场风险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协议规定银行需要建立更为完善的市场风险监测和控制机制,以保障银行在市场波动时的稳定性。
这一要求对于中国银行业而言,有助于提高其市场风险管理水平,并进一步推动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巴塞尔协议Ⅲ对中国银行业宏观审慎产生了重要影响。
巴塞尔协议Ⅲ框架下关于中国银行业监管的思考
2012年第12期总第222期【金融市场】巴塞尔协议Ⅲ框架下关于中国银行业监管的思考彭双(海南大学,海南海口570228)[摘要]伴随经济全球化和经济一体化,金融全球化的趋势势不可挡。
银行业在世界各国金融业中都占据主体地位,银行业安全健康可持续的发展对金融业乃至整个经济的发展都是至关重要的。
通过分析巴塞尔协议Ⅲ出台的背景和巴塞尔协议Ⅲ的监管新理念以及巴塞尔协议Ⅲ对我国银行业的影响,提出了我国银行业制订可持续发展战略、建立健全杠杆率机制、不良贷款拨备率动态监管机制等应对国际银行业监管措施。
[关键词]巴塞尔协议Ⅲ;资本充足率;杠杆率;逆周期;中国银行业[中图分类号]F8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3283(2012)12-0097-04作者简介:彭双(1986-),女,四川人,海南大学金融学专业金融学硕士,研究方向:商业银行、区域金融。
一、引言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的经济联系越来越密切,21世纪以来这种关联越来越明显,每一次专门针对全球银行业监管的巴塞尔协议的出台都伴随金融危机的产生,可以说,每一次的金融危机都催生了新一轮的金融监管改革。
继2010年7月21日美国颁布实施了自20世纪30年代“大萧条”以来最全面、最严厉的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之后,2010年9月12日,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来自27个经济体的央行和银行监管机构负责人,通过了关于加强全球银行体系资本要求的改革方案《巴塞尔协议Ⅲ》,并在随后的G20首尔峰会上获得一致通过,成为本轮危机后首个全球范围内的重大监管改革。
美国次贷危机演变为全球性金融危机后暴露出现行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诸多不足,如危机爆发时全球银行整体资本质量不佳、现行监管体系未对杠杆率进行一致监管、金融业的顺周期性未引起足够重视、对系统性风险考虑不足等。
这些都促使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痛下决心进行改革,加速了《巴塞尔协议Ⅲ》的出台。
巴塞尔协议III对中国银行发展的影响
巴塞尔协议III对中国银行发展的影响摘要:次债危机的爆发和全球金融危机的蔓延使全球金融秩序陷入混乱、经济增长长期进入衰退中。
因此,必须在系统风险监察、对系统风险宏观审慎反应的国际协调、金融监管的跨国界安排和流动性支持融资等四个方面实施改革。
[1]关键词: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巴塞尔协议iii;资本充足率;经济环境引言目前对《巴塞尔协议ⅲ》的解析,专业人士认为,涉及有关资本和流动性的条款对我国当前金融机构的冲击很小。
《巴塞尔协议ⅲ》的监管措施会通过我国监管部门的监管指标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影响到银行的资产负债组合,进而影响到社会的金融资源配置状况。
在《巴塞尔协议ⅲ》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我国银监会颁布了“我国版巴塞尔协议ⅲ”,即《我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指导意见》,确立了我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政策框架。
经过对比发现新监管标准将对我国银行业的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2]二、巴塞尔协议iii对中国银行发展的影响(一)巴塞尔协议iii对中国银行资本充足状况的影响1.短期影响就短期而言,《巴塞尔协议ⅲ》的各项要求对我国银行业影响不大。
通过打压市场价格造成的银行间接损失相对不高,市场流动性缺失问题也远没有发达市场严重。
[3]2.中长期影响虽然短期不会产生影响,但从长期来看,按照《巴塞尔协议ⅲ》监管标准,我国银行业的发展趋势应该围绕资本约束,用有限的资本获取更高的利润。
按照银监会的数据,按照新资本协议的资本计算方法,监管层对五大行的资本充足率要求为11.5%;中小型银行则必须高于10.5%。
2010年三季报数据显示:四大行核心资本充足率在9.33-9.75%之间,资本充足率在11.38-11.73%之间;交通银行的两个指标分别为9.46%和12.53%,招商银行为8.03%和11.47%。
可见,即将实施新资本协议的试点银行亦未全部达标。
对中国银行来说,2011年一月末,资本充足率为10.92%,核心资本充足率为9.61%,预计杠杆率在4%以上,按国内版新资本协议要求的资本标准,中国银行现期未能全面达标。
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对我国上市银行的影响
定 了监 管 要 求 , 将 于 2 1 并 0 2年 1月 1日开 始执 行 。 6
瑞 士 巴塞 尔 讨 论 通 过 了加 强 银 行 体 系 资 本 要 求 的 改 革 法 案— — 《 巴塞 尔协 议 I 》 Ⅱ ,并 在 1 月 韩 国首 1
蔡 正 旺(9 5 )男 , 18 一 , 安微 安庆 人 , 南 财 经 大 学 硕 士研 究 生 , 究 方 向为 商 业银 行 经 营 与管 理 。 西 研
一
、
引 言
订 。 升 我 国金 融 业 稳 健 标 准 ” 建 立 逆 周 期 的金 融 提 ,
20 0 7年 席 卷 全 球 的 金融 危 机 爆 发 之 后 . 国金 各 融 监 管 当 局认 识 到 巴塞 尔协 议 I 定 的资 本 监 管 I确 框 架 的不 足 , 融 监 管 的有 效 性 受 到 了质 疑 , 是 金 于
二 五 ” 划 中 也 提 出 “ 与 国 际 金 融 准 则 新 一 轮 修 规 参
丽
了 9 3
0 社 )I 矗 2o11o8 j .
( ) 本 充 足 率 监 管 一 资
期 , 该 不 会 彤 成 较 大 的 冲 击 。 但 从 长 期 看 , 于 我 应 由
核 心 一 级 资本 充 足 率 、一 级 资 本充 足 率 和 资本 充 足 率 分 别 不 低 于 5 、% 、% ,建 立 25 % 6 8 .%的 留存
金 融与经济
2 1 .8 0 10
00‘ l ’ na ea 1 ha Fi nc nd o m is Ec no c
中国版 巴塞尔协议 Ⅲ 对我 国上市银行的影响
巴塞尔协议Ⅲ与中国银行业宏观审慎监管
巴塞尔协议Ⅲ与中国银行业宏观审慎监管近年来,全球金融市场的动荡和危机造成了全球金融监管和风险管理体系的重大调整。
巴塞尔协议Ⅲ(Basel III)的出台被视为全球宏观审慎监管的里程碑,对于中国银行业的监管和风险管理起到了重要作用。
本文将探讨巴塞尔协议Ⅲ对中国银行业宏观审慎监管的影响以及该行业的应对措施。
巴塞尔协议Ⅲ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和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于2010年12月发布的一项国际银行监管协议。
该协议旨在增强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性、流动性风险管理和市场风险抵御能力,从而提高金融体系的稳定性。
与前两个版本相比,巴塞尔协议Ⅲ更加严格和全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巴塞尔协议Ⅲ要求金融机构提高资本充足率。
具体而言,协议将核心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的比率要求提高至7%,Tier 1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的比率提高至8.5%。
这意味着银行需要增加自有资本以覆盖更多的风险,降低资产负债比例,从而提高偿付能力。
其次,巴塞尔协议Ⅲ要求金融机构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
协议规定了两个关键指标,即净稳定资金比率(Net Stable Funding Ratio,NSFR)和高质量流动性资产比率(High Quality Liquid Assets,HQLA)。
NSFR要求银行确保长期债务的融资可以稳定,而HQLA要求银行持有足够的流动性资产以应对负债到期时的偿付需求。
第三,巴塞尔协议Ⅲ增加了对市场风险的监管要求。
协议要求金融机构使用内部模型来计量市场风险,同时加强了市场风险资本的计算和管理。
对于中国银行业而言,巴塞尔协议Ⅲ的出台对宏观审慎监管提出了新的挑战和要求。
首先,中国银行业在资本充足率方面存在较大的改进空间。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发布的数据,中国银行业的平均资本充足率低于巴塞尔协议Ⅲ的要求。
因此,中国银行业需要增加自有资本以满足更高的资本充足率要求。
其次,巴塞尔协议Ⅲ要求对流动性风险进行更加有效的管理。
目标导向的宏观审慎监管体系构建——巴塞尔协议Ⅲ内容及其影响
贾建 军
( 上海 金 融学院会 计 学院 , 上海2 10 ) 029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摘 要 :o 7年 爆 发 的 金 融 危 机 动 摇 了 巴塞 尔 委 员 会 银 行 业 监 管 原 有 的 基 本 理 念 , 2o 银
更 加 密 切 , 管 理念 的 变 化 对 未 来 银 行 业 经 营 将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 是 新 资 本 协 议 存 在 的缺 监 但 陷 需要 在 具 体 实 施 中 改进 。 关键词 : 巴塞 尔 协 议 ; 本 充 足 ; 慎 监 管 ; 允 价 值 会 计 资 审 公 中 图 分 类 号 :80 9 F 3. 9
在挤 兑 风 潮前 获 得 英 国监 管 部 门 (S 的批 准 仍 可 以使 用 内部评 级 法 , 低 F A) 调 了抵 押贷 款 的风 险权重 , 5 %下 调到 1%。截 止 2 0 从 0 5 0 7年 6月 , oh rrc N a enok
银行 的加 权风 险 资产 为 1 0亿 英镑 , 当于总 资产 的 1 . , 9 相 67 而按 照 巴塞 尔协 % 议 I 的标 准 . 权 资产 为 3 0亿 英镑 , 当于 总资 产 的 3 %。而 同期 的股 东权 加 4 相 0 益2 2亿英 镑 。 于监管 所要 求 的 l . 英镑 。 得持 有 的权益 资本 超过 未来 高 5 2亿 使 3 4年所需 要 的最 低监 管资 本 , — 因此该 银 行 2 0 0 7年 中期 股利 比同期增 长 3 % 0
案例37《巴塞尔协议iii》与我国的银行资本监管政策
《巴塞尔协议III》与我国的银行资本监管政策2010年《巴塞尔协议III》的推出使全球的金融监管发生了重大变化,我国监管当局在充分借鉴国际经验、紧密结合国内银行业的经营特点和监管实践,确立了我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政策框架。
2011年5月,中国银监会推出《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指导意见》,它明确了一系列监管标准,包括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流动性、贷款损失准备等,被称为中国版的“巴塞尔协议III”。
该《指导意见》强化资本充足率监管,表现在:一是改进了资本充足率计算方法。
对资本定义、风险加权资产的计算方法等进行了新的规定。
将监管资本分为核心一级资本、其他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三级,并采用差异化的信用风险权重方法。
二是提高了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明确了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分别不得低于5%、6%和8%;引入逆周期的资本监管框架,包括建立2.5%的留存超额资本和0-2.5%的逆周期超额资本;对系统重要性银行的附加资本提高要求,暂定为1%。
按照上述标准,正常条件下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将分别不低于11.5%和10.5%。
三是引入杠杆率监管标准,即要求商业银行的一级资本占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的比例不低于4%,以弥补资本充足率的不足,控制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银行体系的杠杆率积累。
四是强化贷款损失准备监管。
一是建立贷款拨备率和拨备覆盖率监管标准,贷款拨备率(贷款损失准备占贷款的比例)不低于2.5%,拨备覆盖率(贷款损失准备占不良贷款的比例)不低于150%,原则上按两者孰高的方法确定监管要求。
二是建立动态调整贷款损失准备制度。
五是合理安排过渡期。
新资本监管标准从2012年1月1日开始执行,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要求分别于2013年底和2016年底前达标。
2012年6月7日银监会公布《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坚持我国银行业资本监管的成功经验,以Basel II三大支柱为基础,考虑BaselIII的新要求,分别对监管资本要求、资本充足率计算、资本定义、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市场风险加权资产计量、操作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商业银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和信息披露等进行了规范。
宏观审慎监管框架下中国金融监管的政策选择:基于巴塞尔协议Ⅲ的视角
视 风 险 的 动 态 变 化 , 即金 融 体 系 的 内 在 风 险 随 着 时 间 的 变 化 而 变 化 。在 良好 的 经 济 环 境 下 , 、 经 济 参 J ,
与 者 对 风 险 评 估 越 来 越 乐 观 时 ,其 风 险 容 忍 度 也 随
济 形 势 较 好 时 建 立 资 本 缓 冲机 制 ,以待 经 济 危 机 时 吸
收 损 失 。 资 本 缓 冲分 为 两 类 ,一 类 是 资 本 留存 缓 冲 ,
南扣 除 递 延 税 项 及 其 他 项 目后 的普 通股 权 益 组 成 , 比 率 不 得 低 于 25 。 行 在 压 力 期 可 使 用 资 本 留存 缓 冲 , .% 银
宏 观 审 慎 监 管 主 要 表 现 在 两 个 维 度 :一 是 跨 行 业 、跨 机 构 维 度 , 即 要 考 虑 不 同机 构 问 相 互 影 响 而 导 致 的 系 统 性 风 险 。如 果 金 融 机 构 持 有 相 似 的 风 险 敞 口 ,那 么 当 针 对 特 定 的 风 险 敞 口 的 冲 击 到 来 时 ,
2 1 01
总 4 9期 1
均 表 明 , 人 的 理 性 无 可 厚 非 , 大 数 人 的 理 性 却 个 但 往 往 不 能 走 向集 体 行 动 的 帕 累 托 最 优 , 人 理 性 并 个
(一 )加 强 系 统 重 要 性 金 融 机 构 的 监 管 ( 机 构 跨 监管 ) 。
升至 6 %。 这 一 要 求 将 J 阶 段 实 施 ,在 2 1 r > 0 3年 1月 1 日至 2 1 0 5年 1 1日之 间推 行 。 月
巴塞尔协议Ⅲ的基本框架及其对中国银行业的影响分析
摘 要 : 文 对 巴 塞 尔协 议 II 新 增 内 容 做 了 归 纳 , 出 巴 本 I的 突
塞 尔 协 议 II 重 微 观 审 慎 和 宏 观 审 慎 相 结 合 , 本 监 管 和 流 动 I注 资 性 监 管 并 重 的 理 念 。 然 后 , 纳 中 国 对 于 巴 塞 尔 协 议 II的 实 施 归 I 情 况 以及 根 据 主 要 银 行 的 数 据 分 析 巴 塞 尔协 议 II对 中 国银 行 I 业 的影响 。 关 键 词 : 塞 尔协 议 I 基 本 框 架 ; 国银 行 业 ; 响 巴 I I; 中 影
巴 塞 尔协议 … 的基 本 框 架及 其 对 中 国银 行 业 的 影 响 分 析
口 贺 育 飞
券 化 监 管 资 本 要 求 规 定 了 额 外 限 制 条 件 , 括 排 除 隐 患 自身 提 供 包 增 信 安 排 导 致 的 信 用 评 级 提 高 带 来 的 资 本 优 惠 , 行 必 须 进 行 尽 银 职 调 查 . 续 及 时 地 掌 握 基 础 资 产 池 风 险 信 息 、 产 证 券 化 交 易 持 资 结 构 和 风 险 特 征 ;3 ( )提 高 了 资 产 证 券 化 涉 及 的 流 动 性 便 利 的 信 用 风 险 转 换 系 数 , 取 消 对 市 场 整 体 出 现 动 荡 时 的 流 动 性 便 利 的 并 资本优惠 。 第 二 . 高 交 易 账 户 风 险 资 本 要 求 。对 于 交 易 账 户 使 用 内 部 提 模 型 法 的 银 行 , 般 市 场 风 险 的 资 本 要 求 除 了 计 算 V R, 需 考 一 a 还 虑 压 力 测 试 下 的 v R, 基 于 l a 即 0天 持 有 期 、9 9 %单 尾 置 信 区 间 以
巴塞尔协议Ⅲ对我国银行业的影响
巴塞尔协议Ⅲ对我国银行业的影响摘要:巴塞尔协议Ⅲ是在应对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威胁的重大背景下产生的,该协议草案于2010年提出,并在二十国集团(G20)首尔峰会上通过了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此前拟定的有关银行资本与流动性框架的新方案(即“巴塞尔协议Ⅲ”)。
巴塞尔协议Ⅲ将对世界各国经济金融体系发展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产生深远影响。
关键词:巴塞尔协议Ⅲ、银行业、金融风险。
一、巴塞尔协议Ⅲ的主要内容(一)调整核心资本结构,上调核心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充足率由原来的4%上调至6%,同时计提2. 5%的缓冲资本和不高于2. 5%的逆周期准备资本。
通过调整,核心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可达到 8. 5%~11%。
其中普通股权益 / 风险资产比率的要求由原来的2%提高到 4. 5%。
总资本充足率要求仍维持8%不变。
(二)引入杠杆比率、流动杠杆比率和净稳定资金来源比率的要求通过规定这些比率以降低银行系统的流动性风险,加强抵御金融风险的能力。
按照协议的要求,最低杠杆比率是 3%,流动杠杆比率是 100%。
(三)从微观和宏观两个层面确定了新的资本监管框架巴塞尔协议Ⅲ从微观审慎和宏观审慎两个层面确定了新的资本监管框架,包括对资本充足率公式中作为分子的资本的定义和构成进行修改、对分母中风险权重的更新和强化、引入杠杆率作为资本充足率的有效补充、对顺周期和金融机构关联的处理等。
二、巴塞尔协议Ⅲ对我国银行业的影响巴塞尔协议Ⅲ在全球商业银行体系层面的推行将进一步提高各国商业银行防范风险水平,增强银行业吸收冲击和对抗损失的能力,降低金融业对实体经济的溢出风险,确保银行经营稳健和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
中国银行业引入巴塞尔协议Ⅲ,能够提高自身风险管理水平,增强在国际上的竞争力,但是关于巴塞尔协议Ⅲ对中国银行业的借鉴意义,应进一步加以研究,冷静全面的综合看待,照搬不一定是最好的选择。
(一)我国银行业不适用的方面1.逆周期资本与中国经济周期可能存在矛盾。
巴塞尔协议Ⅲ对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影响
内容:
3.在资本分类和风险权重的基础上,报告确定了资本充足率8% 的标准和核心资本充足率4%的监管标准。资本充足率(“CAR”) 是衡量一个银行的资本对其风险资产以百分比表示的量,其计 算公式是: 资本充足率=资本/风险资产 核心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风险资产 风险资产=资产×风险权 重 (2)协议的主要目标 :监管视角从银行外转到银行内,监管 目标更加明确具体;监管重心从母国与东道国监管责权的分配 转移到对银行资本充足性的监控;促使银行强化内部资本管理 机制的建设;使监管范围从国家分散监管到国际统一监管
三大支柱细说
2
第二支柱 ——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委员会认为,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是最低资本规定和市场纪律的重要补 充。具体包括:(1)监管当局监督检查的四大原则:一,银行应具备与 其风险状况相适应的评估总量资本的一整套程序,以及维持资本水平的 战略。二,监管当局应检查和评价银行内部资本充足率的评估情况及其 战略,以及银行监测和确保满足监管资本比率的能力。若对最终结果不 满足,监管当局应采取适当的监管措施。三,监管当局应希望银行的资 本高于最低监管资本比率,并应有能力要求银行持有高于最低标准的资 本。四,监管当局应争取及早干预从而避免银行的资本低于抵御风险所 需的最低水平,如果资本得不到保护或恢复,则需迅速采取补救措施。 (2)监管当局检查各项最低标准的遵守情况。银行要披露计算信用及操 作风险最低资本的内部方法的特点。作为监管当局检查内容之一,监管 当局必须确保上述条件自始至终得以满足。委员会认为,对最低标准和 资格条件的检查是第二支柱下监管检查的有机组成部分。(3)监管当局 监督检查的其它内容包括监督检查的透明度以及对换银行帐薄利率风险
发展:
1975年2月,十国集团中央银行行长在瑞士巴塞尔市召开会议,成立巴塞尔
金融风险管理第12章-巴塞尔协议III
12.6 巴塞尔协议III对大额风险暴露的监管
银行因为风险敞口集中 于单一交易对手而倒闭
➢ 1984年英国的马修银行案 ➢ 1990年代末的韩国银行危机
由于个别交易对手方 的突然违约
➢ 1982年的拉美债务危机 ➢ 1984年英国的庄信万丰银行
破产 ➢ 20世纪90年代初的瑞士银行
杠杆率=(一级资本–资本扣减项)/表内外风险暴露总额
© 2019-2025
12.6 巴塞尔协议III对大额风险暴露的监管
大额风险暴露的监管的历史沿革
➢ 1991:《大额信用风险暴露的测度与 控制》
➢ 1999:《从亚洲危机中汲取的监管教 训》
➢ 2013年3月:《大额风险暴露的测度 与控制监管框架》(征求意见稿)
金融体系内的资产 金融体系内的负债 银行发行证券余额
托管资产 支付活动
在债券和股权市场上的承销交易
复杂性 (20%)
托管资产 支付活动 在债券和股权市场上的承销交易
© 2019-2025
权重 10% 10%
20% 6.67% 6.67% 6.67% 6.67% 6.67%
6.67% 6.67% 6.67% 6.67%
12.7 巴塞尔协议III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
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
政策措施
如果某家银行超过了巴塞尔委员会设施的系统重要性银行的最
低分数基点(130基点),则该银行将被列为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 ,从而对其有更高的损失吸收要求,即附加的资本要求。
表12-10 系统重要性分组及对应的附加资本要求
式衡量银行的表 内外风险的资本 充足率的标准 ➢ 资本及资本金/风 险资产比率
巴塞尔协议II
【分享】巴塞尔协议III监管标准(中国版)
【分享】巴塞尔协议III监管标准(中国版)2011年4⽉27⽇,银监会印发《中国银⾏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标志着巴塞尔协议Ⅲ在中国正式落地。
新监管标准明确了中国银⾏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总体⽬标、指导原则和具体要求,提⾼了资本充⾜率、杠杆率、流动性、贷款损失准备等监管标准,建⽴了更具前瞻性、有机统⼀的审慎监管制度安排和指标体系,并对系统重要性银⾏有效监管、推动实施新资本协议以及综合保障准备⼯作等⽅⾯提出指导性要求。
⼀、国际银⾏业监管框架的发展历程:从1974年巴塞尔委员会诞⽣⾄今,国际银⾏业监管框架在应对历次⾦融危机中不断完善和发展。
1988年巴塞尔协议Ⅰ以规范信⽤风险为主,⾸次确⽴了资本充⾜率的基本框架,包括核⼼资本与附属资本的分类、不同资产的风险权重、8%的最低资本要求等,突出对银⾏资产风险的关注,遏制不公平竞争。
2004年巴塞尔协议Ⅱ则更加关注资本充⾜率分母的风险敏感性,以内部评级法来计量信⽤风险加权资产是最主要的创举之⼀,扩⼤银⾏风险监管范围,覆盖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及其他实质性风险的计量评估框架,确⽴了银⾏资本监管的三⼤⽀柱和完整体系。
2010年巴塞尔协议Ⅲ则主要侧重于提⾼资本监管标准和改进流动性风险监管这两条主线,严格资本定义和扣除,修复新协议风险计量,提⾼资本充⾜率最低标准,增加系统性重要银⾏附加资本要求,实施逆周期资本监管,引⼊杠杆率,完善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
总体来看,巴塞尔Ⅰ确⽴了资本监管基本框架,巴塞尔Ⅱ、Ⅲ分别对分母和分⼦进⾏改⾰完善;从巴塞尔Ⅰ到巴塞尔Ⅱ反映了监管制度顺应银⾏业追求经济资本回报的要求,经济资本主导监管资本;从巴塞尔Ⅱ到巴塞尔Ⅲ则反映了监管资本的强势回归,将宏观审慎与微观审慎结合起来,经济资本将向监管资本逐渐趋同。
⼆、中国版新监管标准的具体要求:新监管标准是中国实施国际监管改⾰的基本路线图,结合了中国银⾏监管实践和政策意图,体现宏观审慎与微观审慎监管有机结合、巴塞尔Ⅲ与巴塞尔Ⅱ同步推进、实施国际标准与解决突出风险统筹考虑、监管标准统⼀性与分类指导相互兼顾。
巴塞尔协议Ⅲ
(四)过渡期安排
•巴塞尔委员会为了确保银行可以有充足的时间通过调节利润 分配、资本筹集等手段,以达到更高的资本要求,当然也是 为了使银行能够继续放贷以支持经济稳定发展,对实施巴塞 尔协议Ⅲ安排了较长的过渡期。
• 2010年12月16日,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 《第三版巴塞尔协议》(Basel III),并 要求各成员经济体两年内完成相应监管法 规的制定和修订工作,2013年1月1日开始 实施新监管标准,2019年1月1日前全面达 标。
20% 4.5% 8.0% 8.0% 5.5% 8.0% 8.0%
40% 6.0% 8.0% 8.0%
60% 6.0% 8.0% 8.625%
80% 6.0% 8.0% 9.25%
100% 6.0% 8.0% 9.875%
100% 6.0% 8.0% 10.5%
从2013年开始10年内,逐年10%进行淘汰 观测期 开始 观测期 开始 引入最 低标准 引入最 低标准
2.提高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
将现行的两个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一级资本和总资本占风险资产的比 例分别不低于4%和8%)调整为三个层次的资本充足率要求: 一是明确三个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即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 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分别不低于5%、6%和8%。 二是引入逆周期资本监管框架,包括:2.5%的留存超额资本和0-2.5%的 逆周期超额资本。 三是增加系统重要性银行的附加资本要求,暂定为1%。 新标准实施后,正常条件下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 充足率分别不低于11.5%和10.5%;若出现系统性的信贷过快增长,商 业银行需计提逆周期超额资本。
巴塞尔协议Ⅲ
• 巴塞尔协议Ⅲ于2009年3月由巴塞尔委员会提出,后经匹 兹堡峰会、多伦多峰会的探讨修改,最终在2010年11月 的G20首尔峰会上获得批准,这标志着新一轮银行监管改 革的正式启动。 • 巴塞尔资本协议Ⅲ反映了国际银行业监管理念的最新变化。 一方面,经过此次金融危机,在银行监管的核心价值观选 择上,安全已经超越了效率,加强资本监管成为国际共识。 这也反映了国际社会对加强资本监管的共识和决心。 • 另一方面,资本监管的重点发生了改变。巴塞尔协议Ⅱ关 注分母,强调对风险资产的准确计量,以反映风险变化的 敏感性,而巴塞尔Ⅲ则更关注分子,直接表现就是诸多条 款要求均指向增加资本,提高资本充足率。
巴塞尔协议Ⅲ对中国银行业监管的影响
d o i :1 0 . 3 9 6 9 6 . i s s n . 1 6 7 3—0 1 9 4 . 2 0 1 6 . 2 0 . 1 0 8 [ 中 图分 类 号 ] F 8 3 1 . 1 ;F 8 3 2 [ 文献 标识 码 ] A
1 巴塞 尔协 议 Ⅲ的监管 改革框 架
第一 , 强 调高 质量 的 资本 构成 和 透 明度 。首 先 , 确 立 了一 级 资 本 中普通 股 的核 心地 位 , 该 比例从 2 %提高至 4 . 5 %, 其 目的 为 了增 强银 行 抵御 风 险 的能 力 。同 时将 商业 银 行 一级 资 本充 足 率下 限将 从 现行 的 4 %上调至 6 %。第 二 , 强化 风 险覆 盖 面 。一 是 提 高资 产 证 券 化交 易 风 险 暴露 的风 险权 重 , 同时 大 幅 提高 相 关 业 务 资本 要 求, 其次, 针对 有 业 务往 来 的 交 易对 手 , 加 强其 信 用 风 险管 理 。第 三, 增加 了杠杆 率作 为清偿 力 的辅助监 管指 标 。 1 . 2 全球 流动性 标准 新 版 的 巴塞 尔协议 统 一 了全 球 流动性 标 准 , 同时提 出 了流动性 覆盖率 ( L C R) 和净稳 定 资金 比率 ( N S F R) 作 为 流动 性监 管 的重 要 指标 。 2 0 1 3 年 巴塞尔 委员会 宣 布将 高 流动性 资产 的范 围逐渐 扩大 , 将先 前 评 级 较低 的公 司 债 券 、 股 票 以及 房 屋抵 押 贷 款 证券 化 产 品 也也 纳入 流动 性资 产 的范 围 ; 同时 对 L C R 1 0 0 % 的生效 时 间往后 推
2 0 1 6年 l 0月
中 国 管 理 信 息 化
Ch i n a Ma n a g e me n t I n f o r ma t i o n i z a t i o n
巴塞尔协议III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影响
巴塞尔协议III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影响潘沁余珊萍一、引言2010年l1月12日闭幕的二十国集团(G20)首尔峰会通过了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此前拟定的有关银行资本与流动性框架的新方案(即“巴塞尔协议Ⅲ”),其时间表也得到了一致通过。
巴塞尔协议Ⅲ将对各国金融体系和金融机构产生深远影响。
在达成最终方案之前,各国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都有过不少不同意见,巴塞尔委员会也经历了多方征求意见和修改方案,如资本要求的提高和杠杆率指标值由4%调整为3%等等,但最终新的框架获得了一致通过和较高的国际评价,成为未来各国金融监管和机构发展的追求目标。
在经济金融恢复期间,巴塞尔协议Ⅲ的通过仍然有重要的意义,通过缓解亲周期效应的反周期框架在繁荣期间不但不放松监管,还将多计提的储备用于未来危机期间(The Basel Committee, 2009)。
为了防止资本框架的不足性,还加入了流动性的全球标准,以避免类似北岩银行的案例发生(资本指标较好,但却难以避免流动性风险)(Stefan Walter,2010)。
从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对巴塞尔Ⅲ的了解,不少商业银行认为,新的有关资本和流动性的方案对我国金融机构的影响不是太大。
巴塞尔Ⅲ的监管措施会通过中国监管部门的监管指标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影响到银行的资产负债组合,进而影响到社会的金融资源配置状况。
巴曙松(2010)认为,中国的银行业可以借此契机适应银行业经营模式多样化的探索,鼓励银行差异化经营;淡化存贷比管理,转向与资产负债全面匹配的资产负债管理;关注现金流状况,根据金融市场发展新趋势合理设置流动性监管指标,真实反映流动性风险;突出研究金融机构偿债能力,适当控制杠杆比率。
但也有一些不同意见,张燕玲(2010)从国际贸易融资的角度来看,认为引入杠杆率监管工具对信用证、保函等贸易相关表外资产与金融衍生品等其他表外资产一律采用100%的信用转换系数(Credit Conversion Factors,CCF)折算成表内资产进行杠杆率计算,是欠缺考虑的。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巴塞尔协议Ⅲ与中国银行业宏观审慎监管巴塞尔协议Ⅲ与中国银行业宏观审慎监管自从20世纪70年代布雷顿森林体系崩溃后以来,世界金融体系先后经历了1987年美国股
市大崩盘,1994年墨西哥金融危机,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xx年美国次贷危机演化的全球金融危机。
频繁爆发的危机,带给全球经济金融体系严重伤害,引起各国政府和监管当局的高度重视,纷纷选择凯恩斯主义经济政策进行政府干预,试图挽回不良影响,防止金融体系崩溃,帮助恢复全球经济增长;同时,也引发了对危机起因、经济增长模式、“大而不倒”金融机构监管以及监管体制、机制、标准和跨境协调等方面的反思。
在金融监管领域,美国、英国、欧盟等国家(地区)纷纷出台了各自的金融改革方案,金融稳定理事会、巴塞尔委员会等国际组织新制定或修订加强金融机构监管和监管当局之间相互合作的一系列改革文件,更加强调资本和流动性监管,更加强调对系统性风险的计量、识别和风险化解,尤其是细化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措施,并提出了强
化宏观审慎监管改革框架,以减少金融危机事件对宏观经济的损失,
维护世界金融体系稳定。
目前,由二十国集团共同推动的国际金融改革在银行资本、流动性监管等方面提出了更为严格的新标准,同时在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逆周期监管、跨境监管合作等方面提出了更高要求。
对于欧美等国家在金融监管和治理领域出现的新问题、采取的新措施,我们需要深入分析研究,总结经验教训,提出适宜国情的改革方
案;对第三版巴塞尔协议及其陆续研究制定的监管制度、思路、方法等内容,需要我们积极主动多层次、实质性参与国际金融监管改革领域,提高我国监管当局国际话语权,促进国际金融秩序稳定。
鉴于此,本文以巴塞尔协议Ⅲ和宏观审慎监管框架为主线,借鉴国际金融监管改革成果,围绕银行机构监管和宏观审慎监管框架设计为主题展开研究。
本文采取理论和实践结合,比较分析法与实证分析结合法的方法,分别分析国际金融监管改革尤其是全球金融危机之后,包括巴塞尔协议Ⅲ在内的国际监管改革成果,以及中国实施巴塞尔协议的做法和有效的监管措施,侧重探讨我国宏观金融审慎监管框架的建立。
紧密结合我国银行业改革发展和监管实际,探讨进一步实施和完善逆周期资本缓冲、动态差别准备金率等审慎监管政策工具的效果,并在增强金融监管机构的协调性等方面提出了应对策略。
本文共分七章,第一章是绪论,介绍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以及国内外相关研究综述,说明本文的研究思路与论文结构等。
第二章分析巴塞尔协议Ⅲ及其指标对银行业的影响。
基于银行监管演变进程,通过对巴塞尔资本协议、巴塞尔协议Ⅱ和巴塞尔协议Ⅲ内容的简介,阐述银行监管理念、监管内容和监管工具的过程和创新,重点分析资本充足率指标、杠杆率和流动性等监管指标对银行业的影响,以及对巴塞尔协议Ⅲ的定量测算进行了分析。
第三章探讨巴塞尔协议Ⅲ在各国的实践。
首先对部分国家和地区的巴塞尔协议Ⅲ实施方案进行介绍,较为详细比较分析了部分国家(地区)实施巴塞尔协议Ⅲ内容的时间表和路线图异同,报告了巴塞尔协议Ⅲ实施进展评议结果。
然后,详细说明了巴塞尔协议Ⅲ在中国的实践,以中国实施资本监管尤其是以实施巴塞尔协议为主线,阐述了中国银行业监管尤其是资本监管制度的变迁、实施有效监管内容和措施,对中国银监会推出的新工具组合箱,即资本、动态拨备、杠杆率、流动性比率为一体的四项工具进行了研究,提出了政策建议。
第四章分析宏观审慎监管及其实践。
本章对宏观审慎监管概念和含义进行了总结,系统梳理了宏观审慎监管的关键要素,重点对全球和国内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评估方法和监管内容进行了分析,然后比较分析了美国、英国、欧盟的金融改革内容和框架,并参考国际银行业审慎监管政策框架的有益经验,对我国宏观审慎监管的部分要素实践进行了阐述和分析,重点对现行银行业审慎监管制度建设、监管协调机制的完善、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监管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改进建议。
第五章基于巴塞尔协议Ⅲ分析我国宏观审慎政策工具,主要对逆周期资本缓冲这一工具进行实证研究。
首先,根据巴塞尔协议Ⅲ的建议,计算广义信贷与GDP比率测算逆周期资本,然后进一步分析逆周期资本与系统性风险的关系,发现利用广义信贷/GDP比率测算出的逆周期资本缓冲与样本区间内经济周
期以及政府宏观调控的政策时点吻合,可以准确识别我国信贷及系统性风险状况。
测算的逆周期资本对于识别系统性金融风险,以及监管当局平抑经济景气上行时银行放贷过快及经济下行时银行资金匮乏的顺周期特性,对减弱系统性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第六章基于巴塞尔协议Ⅲ分析我国宏观审慎政策工具,主要采用非线性的门限向量自回归模型从宏观审慎监管政策角度分析动态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工具的政策效果。
实证结果表明准备金率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作为宏观审慎工具 (1)当超额准备金率较高时,采用上调准备金率来减少超额准备金率进而控制信贷增长的政策是有效果的。
当超额准备金率较低时,效果比较差。
(2)当净投放量降低或投放较少时,调整法定准备金率对信贷增长是有效果的。
当净投放量较大时,调整准备金率对信贷没有影响。
(3)在外汇占款增长率较低时准备金率没有作用,在外汇占款增长较大时,可以通过调整准备金率政策抑制信贷的增长、控制资本流动的冲击。
总的看,xx年以来准备金率政策的作用在下降。
第七章是结论与展望。
包括本文主要研究结论,以及下一步需要研究的方向和内容。
内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