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案例(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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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经典案例

婚姻法经典案例

婚姻法经典案例
婚姻法作为我国家庭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维护家庭稳定、保障婚姻关系的
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实践中,婚姻法的适用往往需要结合具体案例进行分析和解决,下面将通过一些经典案例来探讨婚姻法的适用和实践。

案例一,离婚纠纷案。

某甲与某乙结婚多年,婚后因感情破裂产生矛盾,最终导致双方提出离婚诉讼。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据婚姻法相关规定,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不存在挽回的可能,裁定支持离婚。

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方面,法院依据婚姻法关于财产分割的规定,公平合理地划分了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保障了双方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家庭暴力案。

某丙因长期遭受配偶家庭暴力,最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判决支持了丙的离婚请求,并对施暴方做出了相应的处罚和制裁。

同时,法院还对丙的人身权益给予了保护,保障了丙的合法权益。

案例三,财产纠纷案。

某丁与配偶在离婚后发生了财产纠纷,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归属产生了争执。


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对双方的财产权益进行了合理划分,并对双方的过错行为做出了相应的处理。

最终,法院公正地解决了双方的财产纠纷,维护了双方的合法权益。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婚姻法在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通过对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婚姻法的适用和实践。

在具体操作中,需要充分遵循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公正、合理地处理各类婚姻纠纷,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稳定和社会和谐。

希望相关从业人员能够深入学习婚姻法,提高法律意识和专业素养,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服务,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15个典型的婚姻法案例(干货必读)

15个典型的婚姻法案例(干货必读)

一、子女结婚,父母为其买房提供资助的定性问题【案例】王小姐与李某结婚3年,因感情不和准备离婚。

2年前,李某的父母出资30万元购买一套住房,产权在丈夫李某的名下。

离婚时他们对该套房屋的归属发生争议,丈夫李某认为,在他名下的房屋是由他父母出资购买的,应归他所有。

而王小姐认为他说的没有道理,应该对该房产进行平均分割。

【分析】子女结婚,双方父母为其买房提供资助,这是目前各地都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

这样的出资行为,其性质在婚姻法上到底如何界定?算赠与,还是算借贷?如果是赠与,那么是对自己一方子女的个人赠与,还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这些问题,都是这一类为子女出资买房的父母们普遍关心和关注的。

如果父母把房屋购买在自己名下,只是让子女居住,那毫无疑问房屋产权与子女无关,不属于这里所要讨论的范畴。

我们所说的情况,到底是赠与还是借贷,要看能否依法认定为借贷关系。

如果有书面借条或口头协议能证明是借贷关系,则可以按借贷处理。

反之,不能证明为借贷的,该项出资一般被认定为赠与。

至于该项出资是对一方的赠与还是对双方的赠与,在《婚姻法解释(二)》中有相关规定。

该解释第22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另外,我们认为,一般情况下,要证明是“明确表示”过的,则需要有书面赠与协议。

最好经过公证,否则在将来的离婚诉讼中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本案中,对于李某的父母因买房而出资的20万元,在法律上属于一种赠与行为,除非李某父母在赠与时,明确表示赠与李某个人,否则应当认定是对夫妻二人的赠与。

综上分析,李某名下的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由双方共同分割。

二、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可以与原配偶自行恢复夫妻关系么?【案例1】甲因失踪下落不明,经家人多次寻找,均无音讯。

讨论案例:婚姻法

讨论案例:婚姻法

婚姻法案例案例一:经济补偿协议效力之辩案情简介:2010年初,王某(女)与张某(男)通过婚恋网站相识,并很快共同生活在一起。

为慎重起见,婚前双方经友好协商,签订了一份保障协议,内容主要为:“夫妻婚后应互敬互爱,对家庭、配偶、子女要有道德观和责任感。

婚后不许背叛,若一方背叛则必须向对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10万元。

”之后不久,王某发现张某原来在老家已经结婚,虽然张某称感情破裂但尚未离婚。

2011年9月,王某向张某提出分手,并认为因张某背叛了自己的感情,导致自身深受伤害,要求张某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赔偿自己10万元。

张某不同意分手,也不同意赔偿,经多方协调无果,2012年1月王某向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双方同居关系,并要求张某支付10万元。

小组成员:吕海燕、陈煜倩、王晓姣、任莉莎、孙佳乐、张海东、吴儒风、冯永元、王秋鸣、马西荣、席丽丹、李雪、李婷、王坤徐健、朱晓丽、季婷婷、罗圆、杨丽君、孟晓宇、张姮、冯甜、刘晓丽案例二:按揭房屋分割之疑难案情简介:郭某(女)与李某(男)2008年经人介绍认识并准备结婚。

在办理登记前,双方父母商议为孩子办理结婚用房事宜,最后商定男方出资26万付房屋首付款,女方负责房屋装潢。

2008年底李某缴付首付款26万,与镇江市苏源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购房合同,购得金山公园对面朗香园小区住宅一套,房屋总价为60万。

但由于期房交付问题,至2009年5月1日始办理了房屋产权证书。

2009年1月1日双方正式登记结婚,婚后房屋贷款由女方公积金负担。

2010年春郭某、李某由于孩子出生矛盾重重准备离婚,并诉至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小组成员:曹澜、吴焕、罗灵玲、沈秀秀、杨梦、岑丹萍、华飞、刘庆、唐永童、安燕龙、姜威、杨鹏飞、翁国梁、苏亚冬丁旭姣、陆章琴、孔娥、孙佳欢、施璇、钱梦娇、崔伟翠、邓梦媛、张明辉案例三:离婚条件之限定案情简介:原告:李春祥,男,28岁,无行为能力人。

法定代理人:朱璟,李春祥之母。

典型婚嫁法律案例分析(3篇)

典型婚嫁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婚姻法的不断完善和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婚嫁法律纠纷案件逐渐增多。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婚嫁法律纠纷案件为例,分析其中的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二、案情简介原告甲(女)与被告乙(男)于2010年相识,2011年登记结婚。

婚后,双方感情较好,育有一子。

2016年,被告乙因工作原因移居国外,原告甲在国内照顾家庭和孩子。

2019年,被告乙因在国外遇到经济困难,向原告甲借款10万元,并承诺回国后偿还。

然而,被告乙回国后并未履行还款承诺。

原告甲多次催促无果,遂将被告乙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乙归还借款及利息。

三、争议焦点1.被告乙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2.借款利息如何计算?四、法律分析1.被告乙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本案中,原告甲与被告乙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愿的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合同合法有效。

因此,被告乙应承担还款责任。

2.借款利息如何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当事人可以约定借款利息,未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

”本案中,原告甲与被告乙之间未约定借款利息,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4〕394号),借款利息按月计算,逾期贷款利率为月利率1.08%。

因此,被告乙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逾期贷款利息。

五、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甲与被告乙之间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被告乙应承担还款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借款利息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

二婚法律纠纷案例(3篇)

二婚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与乙于2005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丙。

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甲于2010年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甲与乙达成离婚协议,约定双方离婚,丙由乙抚养,甲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

2011年,甲与丙的母亲丙女士再婚,丙随甲生活。

然而,不久后,甲与丙女士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甲要求丙随乙生活,乙则要求甲支付丙的抚养费。

双方为此发生纠纷,甲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甲与乙离婚时,双方财产如何分割?2. 甲是否应支付丙的抚养费?3. 丙随乙生活后,甲是否应承担丙的抚养责任?三、法院判决1. 关于财产分割: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与乙离婚时,双方财产已达成协议,故法院予以确认。

具体财产分割如下:甲名下房产归甲所有,乙名下房产归乙所有;甲名下存款归甲所有,乙名下存款归乙所有。

2. 关于抚养费:法院认为,甲与乙离婚时已达成协议,丙由乙抚养,甲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

甲与丙女士再婚,丙随甲生活,但甲与丙女士未能妥善照顾丙,导致丙的生活、学习受到影响。

因此,法院判决甲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丙抚养费1500元。

3. 关于抚养责任:法院认为,甲与乙离婚时已达成协议,丙由乙抚养。

甲与丙女士再婚,丙随甲生活,但甲未能妥善照顾丙,导致丙的生活、学习受到影响。

因此,法院判决甲承担丙的抚养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生活、教育、医疗等方面的费用。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二婚家庭中的财产分割、抚养费支付及抚养责任等问题。

以下对本案进行分析:1. 财产分割:在二婚家庭中,离婚时财产分割是常见的纠纷。

本案中,甲与乙离婚时已达成协议,法院予以确认。

这提示我们在处理财产分割问题时,双方应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达成一致意见。

2. 抚养费支付:在离婚案件中,抚养费支付是核心问题。

本案中,甲与乙离婚时已达成协议,丙由乙抚养,甲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

然而,甲与丙女士再婚,丙随甲生活,但甲未能妥善照顾丙,导致丙的生活、学习受到影响。

婚姻法律纠纷经典案例(3篇)

婚姻法律纠纷经典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某(女)与李某某(男)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初期,两人感情融洽,共同生活。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性格差异、生活习惯、家庭观念等方面的矛盾逐渐显现,导致夫妻感情恶化。

李某某在外工作,张某某则全职照顾家庭和孩子。

2018年,张某某发现李某某出轨,夫妻关系彻底破裂。

张某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法院判决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焦点:1. 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否应准予离婚;2. 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法院判决:一、关于离婚问题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应相互尊重、相互关爱,共同承担家庭责任。

本案中,张某某与李某某婚后感情尚可,但婚后双方性格差异、生活习惯、家庭观念等方面的矛盾逐渐显现,导致夫妻感情恶化。

张某某发现李某某出轨,夫妻关系彻底破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应考虑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认为张某某与李某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判决准予离婚。

二、关于财产分割问题法院认为,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取得的财产。

本案中,夫妻共同财产包括房产、车辆、存款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均等分割。

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判决如下:1. 房产归张某某所有,李某某放弃房产;2. 车辆归李某某所有,张某某放弃车辆;3. 存款按照夫妻双方实际贡献比例分割,即张某某获得存款的60%,李某某获得存款的40%;4. 孩子抚养权归张某某,李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

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婚姻法律纠纷案件,涉及夫妻感情、财产分割等问题。

以下是对本案的分析:1. 夫妻感情破裂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前提条件。

在本案中,法院根据夫妻双方的性格差异、生活习惯、家庭观念等方面的矛盾,以及李某某出轨的事实,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符合法律规定。

婚姻法小案例

婚姻法小案例

❖1案例分析❖甲男与乙女经人介绍相识,后确定恋爱关系,并准备于2006年8月10日登记结婚。

甲的母亲得知两人要结婚的消息后,给乙女送去10001元彩礼,意为“万里挑一”,并将祖传的“祖母绿”戒指送给乙。

甲与乙登记结婚后,尚未共同生活即因婚礼问题产生矛盾,最终因矛盾无法调和乙提出离婚。

甲同意离婚,但要求乙返还其母给付的10001元彩礼和“祖母绿”戒指,乙女以上述财物为甲的母亲自愿赠与为由拒绝返还。

于是甲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乙返还。

❖请问:甲的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2、结婚的实质条件?❖李某在一个歌舞团工作,身材长相都不错,年届30时,仍未找到合适的意中人,经朋友介绍与一个28岁的作家王某谈恋爱,王某虽然很能写作但不善言辞,两人相处话不投机,而王某之父是一位退休的文艺工作者,王父与李某很谈得来,李某为王父的艺术风度所倾倒,两人很快成为忘年交。

随着交往的深入,李某与王父的感情日益深厚,李某明确地向王父表达了爱慕之意,王父也深爱着李某,而且丧偶多年,但感到世俗的压力,不愿与李某继续交往。

李某义无反顾,顶住了世俗的压力,说服了王父丢掉了思想包袱。

两人自愿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爱情不为年龄差异所阻隔,有情人终成眷属。

❖思考:结婚必须具备哪些实质条件?❖:3❖甲男的父亲是乙女母亲的舅舅,两人在同一单位的同一部门工作。

在共同的工作过程中,双方的关系逐渐演变为恋爱关系,但遭到了双方父母的强烈反对。

甲、乙不顾家人的反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以双方存在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作出了不予登记的决定。

❖请问:婚姻登记机关的做法是否正确?❖4某的儿子在修公路时因车祸身亡,留下儿媳段某与一个半岁的儿子。

常某要段某改嫁,段某认为常某年岁大了,需要照顾,没有同意常某的要求,其后两人在生活中建立起了感情,互相爱慕。

有一天下大雨,段某淋雨回家,常某给段某送衣服,段某此时正在换衣服,常某控制不住自己与段某发生了关系。

婚姻法律近十年经典案例(3篇)

婚姻法律近十年经典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婚姻法作为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法律,其立法宗旨在于保护婚姻家庭关系,维护社会稳定。

近十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婚姻家庭关系日益复杂,婚姻法律案件层出不穷。

本文选取了近年来具有代表性的婚姻法律案例,对案件进行解析,以期对婚姻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经典案例解析1. 案例一:离婚诉讼中的子女抚养权问题案情简介:张某与李某结婚后,育有一子小张。

因感情不和,张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请求法院判决小张由其抚养。

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本案中,小张尚处于哺乳期,根据法律规定,应判决小张由母亲李某抚养。

同时,张某作为父亲,应承担相应的抚养费用。

2. 案例二: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的认定案情简介:王某与赵某结婚前,王某购买了一套房产。

婚后,双方共同还贷。

现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分割房产。

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王某婚前购买的房产,在婚后共同还贷期间,其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但王某婚前购买的房产,属于其个人财产。

因此,法院判决房产的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王某个人财产部分归其所有。

3. 案例三:离婚诉讼中的经济补偿问题案情简介:赵某与李某结婚多年,因感情不和,赵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在离婚诉讼中,李某要求赵某支付经济补偿。

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本案中,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承担了较多的家庭责任,有权向赵某请求经济补偿。

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赵某支付李某经济补偿。

4. 案例四:婚姻无效与可撤销案件案情简介:陈某与王某结婚后,发现王某有配偶。

陈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婚姻无效。

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的,婚姻无效。

法律婚姻案例范文(3篇)

法律婚姻案例范文(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伟(男)与李娜(女)于2010年10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取名张小明。

婚后,双方在生活上互相扶持,共同承担家庭责任。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性格差异和生活习惯的冲突逐渐显现,导致夫妻关系紧张。

2022年5月,张伟提出与李娜离婚,理由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李娜对此表示不同意,认为双方还有和好的可能。

于是,双方就离婚事宜产生了纠纷,遂诉至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婚姻关系是否已经破裂,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2. 离婚后的子女抚养问题。

3. 离婚后的财产分割问题。

三、法院审理过程1. 庭审调查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

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案件事实进行了陈述,并提交了相关证据。

2. 当事人陈述张伟表示,他与李娜结婚以来,由于性格差异和生活习惯的冲突,导致夫妻感情逐渐恶化。

在过去的几年里,他多次尝试与李娜沟通,但效果不佳。

因此,他提出离婚。

李娜表示,她不同意离婚,认为双方还有和好的可能。

她认为,夫妻之间的矛盾是可以调和的,离婚并不是解决问题的最好办法。

3. 证据质证双方当事人对对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质证,法院依法对证据进行了认定。

4. 法院判决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法院认为:(1)关于婚姻关系是否已经破裂,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张伟与李娜结婚以来,双方性格差异和生活习惯的冲突逐渐显现,导致夫妻关系紧张。

虽然张伟多次尝试与李娜沟通,但效果不佳。

结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证据,法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2)关于离婚后的子女抚养问题。

张伟与李娜共同育有一子,取名张小明。

考虑到张小明的年龄和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法院判决由李娜抚养张小明,张伟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1000元。

(3)关于离婚后的财产分割问题。

张伟与李娜婚后共同购买了位于某市的房产一套,登记在李娜名下。

考虑到房产的购买时间和双方当事人的贡献,法院判决该房产归李娜所有,张伟放弃对该房产的所有权。

《婚姻法》案例分析

《婚姻法》案例分析

《婚姻法》案例分析•相关推荐《婚姻法》案例分析一、婚姻法案例父母干涉儿女婚姻造成自杀案案例:宋某,男,23岁,内蒙古伊金霍旗人。

郭某,女,21岁,内蒙古伊金霍旗人。

宋、郭二人是同村近邻,两小无猜,青梅竹马,一起长大,既是同乡,又是中小学同学。

随着年龄的增长,两个人相爱,但郭某的父母嫌宋家贫穷,不答应此门婚事,并威迫说:“宋某,你要娶我女儿也可以,立即送一万元彩礼,人归你。

否则,我把她嫁给她姨表哥赵某。

”宋某家穷,别说一万,就是一千元,也拿不出来。

宋某与郭某两个人痛苦万分,想不出什么办法。

1984年春的一天,两个人一狠心,抱头痛哭到深夜,投井而亡,以死抗争。

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

”婚姻自由,就是婚姻的当事人双方按照法律的规定,自主决定自己的婚姻,任何人不得强制和干涉。

为了保障这一原则的实施。

婚姻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郭某的父母包办女儿的婚事,索取彩礼,逼迫女儿与恋人割断关系,终于造成了一对恋人自杀的惨剧。

郭某的父母的行为构成了干涉婚姻自由的违法行为。

另外,郭某和赵某是姨表兄,为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根据婚姻法第六条关于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的规定。

郭某父母将其许配给赵某,也是违反我国婚姻法的,是错误的。

儿女干涉老人婚姻自由案案例:三台县某厂工人方某于1952年与赵某结婚,生育一儿二女,均已结婚另立门户。

1986年7月,赵某因病去世,方某一人独居。

平时儿女少有看望,垂暮之年,倍感孤独凄凉。

1987年12月经人介绍,方某与54岁的周某相识。

俩人都因丧偶感到孤独,想找个老伴,生活上有所照应。

方某的儿女知道后,极力反对,并说长道短。

在女儿的干涉下,方某不敢与周某在家见面,只能躲到公园里相对垂泪。

虽然经单位和邻居劝说,仍然多方阻止。

他们只好停止往来。

评析: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婚姻自由”原则,不仅是法律赋予青年人的权利,也是赋予老年人的权利。

2011婚姻法法律责任案例

2011婚姻法法律责任案例

2011婚姻法法律责任案例案例分析:(一)包聪聪、包山丹兄妹俩的母亲包秀敏介绍:三年前,她与犯罪服刑的丈夫离婚后,便带着两个孩子来到呼市新庄子村,与村民李秀拴结婚。

今年5月26日中午时许,由于孩子们的学费问题,夫妻俩发生口角,随之便动了手。

两个孩子见母亲受了伤,便上前阻拦李拴秀。

恶念顿生的李拴秀冲进厨房,拿起菜刀就对母子三人乱砍。

慌乱中,他们一起向院子大门跑去。

不料,大门早已被李拴秀锁死。

母亲大声疾呼,让14岁的包聪聪快跳墙跑,等他翻过墙侥幸逃脱毒手,在墙外还听见继父用斧头砍母亲和妹妹发出的“喀嚓”声。

他没命地奔跑呼喊,当村委会和派出所的民警闻讯赶到现场时,发现包秀敏已被砍死,李拴秀也在房梁上上吊自杀,包山丹奄奄一息。

民警立即打电话给120,将包山丹送往呼和浩特第一医院进行抢救。

包山丹头部挫裂,左眼球也中了一刀,语言功能也基本丧失,治疗和整容的费用将是一笔非常大的开支。

由于亲生父亲正在狱中服刑,母亲去世,现在只有两个下岗的姨妈在医院照料包聪聪、包山丹兄妹俩,入院几天就欠下医院3000元医疗费。

问题:1、家庭暴力的法律责任有哪些?2、哪些人可以给予家庭暴力主张赔偿?3、两个孩子今后的生活如何解决?4、包山丹的医疗费谁来负担?(二)1、王某,11年前结婚,3年后与丈夫的姐夫勾搭成奸生下一子,王某(包括奸夫)心知肚明,但对丈夫隐瞒了这个孩子的血缘关系九年之久。

去年事发后,其夫诉请离婚并要求王某赔偿。

一审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并判另王某赔偿1万元。

王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认为配偶与他人通奸生有非婚生子女不属于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范围,遂撤销一审判决。

2、张某,15年前结婚,从4年前起在外地包工地时与多个女子通奸,并于其中儿女生有非婚子(法院开庭时一个三岁,一个一岁);张某还为其中一女买了一套住宅。

事发后,某妻于今年春节后起诉离婚并索赔。

法院以配偶与人通奸生有非婚生子不属于婚姻法46条规定的赔偿范围为由,准予离婚但驳回其损害赔偿请求。

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7则

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7则

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7则规则要述01 . 代孕协议无效,亦不影响代孕母亲一方探视权行使代孕协议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违反公序良俗,应认定无效。

代孕母亲虽非“离婚后”一方,亦有探视权。

02 . 民间借贷有违公序良俗,不属于法院民事受案范围以保持情人关系作为赠与条件的借款购房合同,系损害社会公序良俗的借贷行为,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

03 . 以婚姻骗房产所签赠与协议,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以结婚及因婚姻生活赠与房屋合法形式,掩盖不当获取房屋产权的非法目的,违反公序良俗,赠与协议应属无效。

04 . 用死亡配偶工龄优惠所购买公房,应视为个人财产工龄优惠属于一种政策性补贴。

夫妻一方在配偶死亡后,利用自己及配偶生前工龄优惠所购公房应视为个人财产。

05 . 婚前父母购房、首付,婚后登记子女名下房产性质婚前一方父母以该方名义购房、交付定金及首付款,结婚后产权登记在该方个人名下的,应认定为婚前个人财产。

06 . 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放弃继承,无需经其配偶同意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因对应遗产尚未形成夫妻共同财产,故继承人配偶无权主张放弃继承行为无效。

07 . 出嫁女及其孩子户口未迁出的,仍应视为本村成员因随母亲将户籍落在本村,且其母亲被认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该未成年子女亦应被视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规则详解01 . 代孕协议无效,亦不影响代孕母亲一方探视权行使代孕协议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违反公序良俗,应认定无效。

代孕母亲虽非“离婚后”一方,亦有探视权。

标签:代孕|探视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公序良俗案情简介:2010年,姚某通过代孕网与覃某签订《爱心代孕合作协议》,并依此通过自然受孕诞下一子,收取18万元。

2011年,姚某起诉覃某主张探望权,要求每月一次、每次两天。

法院认为:①《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219482283_她和丈夫已故的哥哥登记结婚

219482283_她和丈夫已故的哥哥登记结婚

张晓芳无法想象,她和老公已经儿女双全,大女儿都12岁了,她和丈夫居然还是刚刚“结婚”。

不过,领了结婚证,对她和丈夫来说总算了了多年来的一桩心事。

因此,领到结婚证后,张晓芳特意打电话向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检察院的检察官道谢。

用已去世的哥哥的户籍登记结婚张晓芳和丈夫李建军是大学同学,两人恋爱多年,感情很好。

因为张晓芳年龄比李建军大三岁,刚恋爱时,他们的同学还打趣说,他们是“姐弟恋”。

2011年,张晓芳怀孕了,两人决定登记结婚。

他们满心欢喜地来到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民政局工作人员按照工作规定审查二人身份信息后,却告知“李建军年龄未满22周岁,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不能给你们办理结婚登记”。

但是,张晓芳的肚子一天天大起来,两家人都着急让他们赶紧结婚。

2011年10月,李建军自作聪明,冒用其已经去世的哥哥李建华的身份,与张晓芳在厦门市海沧区民政局婚姻登记中心办理了结婚登记。

“当时我担心如果不能及时领结婚证,孩子出生后无法落户,想到我已去世哥哥李建华的户籍当时还没注销,年少无知,作出了错误的决定。

”李建军回忆道。

2011年12月,张晓芳生下一个女儿。

2012年7月,李建军以李建华的身份将户籍地迁移至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

2017年12月,张晓芳和李建军又生育了一儿子。

“婚后”多年,二人儿女双全,生活安稳,但幸福背后的隐忧逐渐显现,因为李建军与家人的夫妻、父子关系在法律上“有实无名”,一家人日常社会活动频遭困扰。

“比如说,我用李建军名字注册的社保账户不能与妻子、儿女的社保账户绑定为家庭共济账户。

”李建军说,“还有一次,我去女儿所在幼儿园开家长会,老师点名时喊到李建华,喊了三次,我才反应过来赶紧答到。

回家路上,女儿还很纳闷地问我说:‘爸爸你不是叫李建军吗?’我只好说爸爸改过名字来搪塞女儿。

”“丈夫”户籍被注销了2018年,厦门市公安局海沧分局经调查发现李建华已故、被他人冒用身份证,于是将上述李建军冒用李建华身份转入厦门市海沧区的户籍注销了。

《婚姻法》案例 含答案

《婚姻法》案例 含答案

《婚姻法》案例(含答案)一、婚姻法概述(1—7)1.元某(女)经人介绍与李某(男)见面相亲,回来后元某向父母表示“相不中”。

但是元某之母见李某家条件好,就答应了这门亲事,并向男方索取了电视机、VCD、衣料等财物,给女儿订了婚。

之后,双方家长一直催二人去领结婚证。

元某不愿去领而其母一直威逼,元某无奈,只得与李某去领了结婚证。

随后,元某之母又向男方索取近万元财物,作为嫁女的报酬。

领了结婚证后,元某仍不同意举行婚礼,不同意与李某同居。

双方家长轮流做元某的工作,元某被逼无奈,几次欲寻短见,后经人启发,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婚姻。

[试分析] (1)元某之母的行为属于买卖婚姻,还是借婚姻索取财物? (2)元某与李某的婚姻是否应予以维持?答:(1)是买卖婚姻。

买卖婚姻是指第三者(包括父母)违背婚姻当事人的意愿,把妇女当做商品,以获得大量金钱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包括子女)的婚姻;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除了公开买卖婚姻外,用其他方式方法借婚姻关系要钱要物的行为,但这里有个前提,即这种婚姻关系是婚姻当事人同意的,不是强迫包办的。

所以二者的最大区别,在于婚姻关系是否违背当事人的自主意志。

本案中,元某在其母的威逼下,违背其个人意愿与李某领了结婚证,其婚姻属买卖婚姻。

(2)不应维持。

《婚姻法》第3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婚姻法》第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本案中,元某请求撤销婚姻,法院应予以支持。

2.黄刚是某建筑公司工人。

1999年10月,黄刚经人介绍与某纺织厂工人高霞相识。

认识不久两人开始偷偷同居。

黄刚考虑到年龄问题,婚事不宜拖得太久,便向女方提出结婚;高得知黄刚有3万多元存款便满口答应。

两人于2000年3月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此后,高使多次向黄索要衣物、首饰等,黄一般均是有求必应。

两人商定于5月1日举行婚礼。

4月份,高又多次索要财物,为了顺利举行婚礼,黄又给了女方5000元钱。

婚姻法案例 (1)

婚姻法案例 (1)

李肖和王珍恋爱后,于2006年8月26日登记结婚。

且儿子李伟于2008出生。

结婚时王珍带来结婚前自己购置的“XX”牌家具一套,“XXX”牌家庭影院一套,王珍的父母送给王珍被子若干。

李肖在结婚前已经购置了一单元房,登记的产权人是李肖。

婚后,李肖投资经营一家电脑公司,并因公司发展向张军借钱10万。

王珍在医院上班,在工作上3次获得医院的年终奖共计10万元。

2010年李肖在国外的舅舅赠予李峰古董一件,特别指明该古董仅赠予李肖,同年李肖继承其父亲的遗产房产一处。

2011年,王珍遇交通事故受伤致残,肇事方赔偿王珍残疾补偿费12万元,王珍残疾后,李肖和王珍的感情渐渐不合,2人自2012年2月11日分居。

李肖于2014年4月20日诉于法院要求离婚。

李肖:男1980年7月3日生,汉族。

王珍:女1981年10月10日生,汉族
二人未作婚前财产公证。

婚姻法案例(11年)

婚姻法案例(11年)

婚姻法案例(11年)第一篇:婚姻法案例(11年)《婚姻家庭法》案例分析作业题【案例分析1】2003年4月20日,张某(女)在一次联谊会上与某农行退休干部李某相识,随后确定了恋爱关系,并商定于2003年10月10日举行婚礼。

2003年9月30日,双方到当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经过审查,认为双方符合结婚条件,即予以登记。

登记完毕,因故不能立即发放结婚证,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便告知当事人2003年10月8日领取结婚证书。

婚礼如期举行,当晚李某突发心肌梗塞死亡。

2003年10月15日,张某领取了结婚证。

因是否享有遗属待遇和房屋使用权问题,张某与李某所在单位产生纠纷,某农行向人民法院起诉,以李某死亡时其与张某的结婚证尚未领取为由,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张某与李某的婚姻不成立。

请问:张某与李某的婚姻成立与否?理由是什么?【案例分析2】房某(女,24周岁)与滕某(男,25周岁)于1998年7月5日研究生毕业后即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01年1月1日,女儿滕园出生。

双方在2001年9月28日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了结婚登记。

后双方因女儿教育问题经常发生争执以致矛盾无法调和。

2002年10月20日,房某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滕某同意离婚,但对财产归属,双方发生争执房某认为同居期间财产归双方共同共有,要求平均分割;滕某认为在结婚前登记的个人财产为婚前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对方无权分割;结婚登记后的存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有平等的权利。

请问:本案夫妻财产应如何分割?为什么?【案例分析3】赵某(女)与万某1998年10月确定了恋爱关系后即开始同居生活。

2001年7月赵某提出终止同居关系,遭到万某拒绝,并威胁赵某如不与其结婚,将毁赵某容貌,赵某被迫于2001年12月1日与万某登记结婚。

2002年4月20日,万某的父亲去世,万某继承了10万元人民币的遗产。

万某用继承所得的10万元购买了一处房屋供双方居住。

2002年8月5日,赵某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与万某的婚姻关系,同时请求分割所居住房屋。

但婚姻法律问题案例(3篇)

但婚姻法律问题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男)与乙(女)于2010年相识,2011年登记结婚。

婚后两人感情一直很好,育有一子。

然而,由于甲在外地工作,两人聚少离多,导致感情逐渐出现裂痕。

2018年,甲提出离婚,乙不同意。

甲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争议焦点1. 甲乙婚姻关系是否合法有效?2. 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权、财产分割等问题如何处理?三、案例分析1. 甲乙婚姻关系是否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婚姻关系应当基于男女双方自愿、平等、自愿的原则成立。

甲乙双方在相识、恋爱过程中自愿结婚,符合法律规定。

因此,甲乙婚姻关系合法有效。

2. 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权、财产分割等问题如何处理?(1)子女抚养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本案中,甲乙的儿子尚未满10周岁,属于哺乳期后的子女。

考虑到甲乙双方在外地工作,孩子随一方生活对双方均有不便,且乙具备抚养孩子的条件,法院判决孩子由乙抚养。

(2)财产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本案中,甲乙婚后共同购置了一套房产,登记在甲名下。

根据法律规定,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在分割财产时,法院考虑到乙无过错,判决房产归乙所有,甲补偿乙相应的财产。

四、结论本案中,甲乙婚姻关系合法有效。

在离婚案件中,法院充分考虑了子女抚养权和财产分割问题,依法作出了公正的判决。

该案例对于处理类似婚姻法律问题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五、启示1. 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应注重沟通,避免因聚少离多等原因导致感情破裂。

2. 在离婚案件中,双方应本着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处理子女抚养权和财产分割问题。

3. 面对婚姻法律问题,当事人应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寻求法律援助。

结婚的法律案件事例分析(3篇)

结婚的法律案件事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0年,李某与张某相识并迅速陷入热恋。

2011年,两人登记结婚。

婚后,李某发现张某存在婚外情,双方感情破裂。

2015年,李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案件事实1. 李某与张某于2011年登记结婚,婚后感情较好,但张某于2013年开始与第三者发生婚外情。

2. 李某多次与张某沟通,要求张某停止婚外情,但张某拒绝悔改。

3. 2015年,李某因无法忍受张某的婚外情,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4. 法院审理过程中,张某承认婚外情,但表示愿意悔改。

三、法律问题1. 离婚案件的认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本案中,李某与张某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符合离婚案件的认定标准。

2. 婚外情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本案中,张某存在婚外情,属于上述第二种情形,李某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3. 离婚后的子女抚养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双方共同抚养。

但双方不能共同抚养的,由一方抚养。

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支付抚养费。

本案中,李某与张某共同生育一子,离婚后,法院根据双方实际情况,判决由李某抚养子女,张某支付抚养费。

四、案例分析1. 婚外情对婚姻的影响本案中,张某的婚外情是导致婚姻破裂的主要原因。

婚外情严重破坏了夫妻之间的信任,损害了婚姻家庭的和谐。

因此,在婚姻生活中,夫妻双方应珍惜彼此的感情,避免婚外情的发生。

2. 损害赔偿的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婚外情的一方在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本案中,张某的婚外情给李某造成了较大的精神伤害,李某有权要求张某进行损害赔偿。

婚姻法律情感纠纷案例(3篇)

婚姻法律情感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婚姻家庭关系日益复杂,情感纠纷也层出不穷。

本案例以一对夫妻因情感纠葛引发的婚姻法律纠纷为主线,探讨在情感纠葛下如何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二、案情简介甲(女)与乙(男)于2010年相识,2012年登记结婚。

婚后,甲、乙感情融洽,共同经营一家小型服装店。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甲、乙的感情逐渐出现裂痕。

乙因工作原因经常出差,与一名女性丙产生了婚外情。

甲发现后,多次与乙沟通,希望其能够回归家庭,但乙始终态度暧昧,导致甲心灰意冷。

2018年,甲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三、争议焦点1. 乙的婚外情是否构成离婚的法定理由?2. 甲的离婚诉求是否合理?3. 甲、乙的财产如何分割?四、法院判决1. 关于乙的婚外情是否构成离婚的法定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乙的婚外情属于上述法条中的第二种情形,即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因此,乙的婚外情构成离婚的法定理由。

2. 关于甲的离婚诉求是否合理甲在诉讼中提交了相关证据,证明乙存在婚外情,且多次沟通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甲的离婚诉求合理。

3. 关于甲、乙的财产如何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本案中,甲、乙共同经营的小型服装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进行分割。

考虑到甲在婚姻中承担了较多的家务劳动,法院判决将服装店归甲所有,乙支付甲相应的补偿。

五、案例分析1. 情感纠葛对婚姻家庭的影响本案中,乙的婚外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这是情感纠葛对婚姻家庭的一种典型体现。

在现实生活中,情感纠葛已成为导致婚姻家庭破裂的重要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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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案例分析作业题【案例分析1】2003年4月20日,张某(女)在一次联谊会上与某农行退休干部李某相识,随后确定了恋爱关系,并商定于2003年10月10日举行婚礼。

2003年9月30日,双方到当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经过审查,认为双方符合结婚条件,即予以登记。

登记完毕,因故不能立即发放结婚证,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便告知当事人2003年10月8日领取结婚证书。

婚礼如期举行,当晚李某突发心肌梗塞死亡。

2003年10月15日,张某领取了结婚证。

因是否享有遗属待遇和房屋使用权问题,张某与李某所在单位产生纠纷,某农行向人民法院起诉,以李某死亡时其与张某的结婚证尚未领取为由,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张某与李某的婚姻不成立。

请问:张某与李某的婚姻成立与否?理由是什么?【案例分析2】房某(女,24周岁)与滕某(男,25周岁)于1998年7月5日研究生毕业后即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01年1月1日,女儿滕园出生。

双方在2001年9月28日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了结婚登记。

后双方因女儿教育问题经常发生争执以致矛盾无法调和。

2002年10月20日,房某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滕某同意离婚,但对财产归属,双方发生争执房某认为同居期间财产归双方共同共有,要求平均分割;滕某认为在结婚前登记的个人财产为婚前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对方无权分割;结婚登记后的存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有平等的权利。

请问:本案夫妻财产应如何分割?为什么?【案例分析3】赵某(女)与万某1998年10月确定了恋爱关系后即开始同居生活。

2001年7月赵某提出终止同居关系,遭到万某拒绝,并威胁赵某如不与其结婚,将毁赵某容貌,赵某被迫于2001年12月1日与万某登记结婚。

2002年4月20日,万某的父亲去世,万某继承了10万元人民币的遗产。

万某用继承所得的10万元购买了一处房屋供双方居住。

2002年8月5日,赵某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与万某的婚姻关系,同时请求分割所居住房屋。

请问:赵某的请求会得到法院支持吗?为什么?【案例分析4】田某(男)与沈某(女)1987年9月25日登记结婚。

婚后生有一女田风。

后田某1995年辞职到深圳发展,创造了近百万元财产。

田某在深圳工作期间,认识打工妹何某并在1999年2月8日弄虚作假,骗取了结婚登记。

田某与何某以夫妻名义生活期间,田某用自己婚前的存款购臵了一栋价值160万元的别墅,双方共同存款120万元。

2001年5月10日,何某得知了田某已有配偶的事实后,向法院申请宣告其与田某的婚姻无效,同时请求分割同居期间购臵的别墅和存款。

诉讼中,田某认为存款可作为与何某的共有财产,自己放弃分割要求,全部归何某所有,以作为对何某的补偿。

但别墅为自己的个人财产,何某无权要求分割。

沈某得知后认为田某与何某的共同存款中属于田某的部分,为自己和田某的夫妻共同财产,田某放弃该部分财产权利的行为,侵害了自己的财产权利,遂向法院申请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人民法院予以准许。

请问:你认为法院对该案应如何处理?理由是什么?【案例分析5】白某(女)的父亲1996年10月3日因病去世,留有遗产房屋6间,存款50万元。

白某与唐某1998年8月26日登记结婚。

婚后,白某的姑姑寄给白某5万元作为结婚礼物。

白某自1999年10月份开始《都市佳人》长篇小说的创作工作,历时1年完成了创作任务。

2001年2月份,白某与某出版社签订了出版合同,根据该合同,出版社支付给白某稿费16万元。

2000年12月5日,对白某父亲遗产进行分割时,白某取得了8万元人民币的财产。

2001年7月份,唐某因与白某感情破裂,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同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白某同意离婚,但认为自己接受继承和赠与所得财产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唐某无权分割。

请问:法院对该案应如何处理?【案例分析6】孙某与丁某(女)为夫妻关系。

孙某与丁某共同经营捷达轿车。

2002年2月8日,因家庭矛盾,夫妻发生纠纷,当晚丁开车离家。

2月14日,丁某未与孙某协商,以12万元的价格将车卖给李某,并于当天到市交通部门,谎称其丈夫外出办事,办理了汽车买卖手续,把车籍转到李某名下。

次日,此事被孙某发现,将行车证扣留并以丁某为被告,李某为第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丁某未经其同意,擅自将夫妻共有的捷达轿车出卖给李某,并办理了车籍转移手续,请求确认买卖关系无效,李某应返还车辆。

丁某答辩称:该车是夫妻共同财产,我有处分的权利,买卖过程中不存在合谋、欺骗有关部门的行为,属于合法交易。

没有侵害孙某权利,请求驳回孙某起诉。

李某答辩称:丁某卖车,我同意买车,事先不知道孙丁之间的矛盾,属于自愿合法交易,手续办到我名下是丁一手筹办的,我支付了车款,取得了车辆。

买车无过错,不承担民事责任。

请问:法院对该案应如何处理?【案例分析7】冯某(女),1992年10月8日与杨某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杨某系再婚,与冯某结婚前有房屋一套,价值50万元,现金20万元,另有彩电、冰箱、VCD等家具。

婚后,双方对以上房屋及家具共同使用。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冯某因喜欢钢琴,经与杨某协商在1996年5月购买了日产“雅马哈”钢琴一架,价值6万元。

杨某婚前所有的20万元的现金,到2001年底利息已累计达9万元。

2002年2月9日,冯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同时对杨某婚前所有的房屋、家庭用具及9万元利息,提出了分割要求。

理由是杨某婚前所有的房屋、家庭用具等双方已共同管理、使用超过了9年;9万元利息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杨某则认为上述财产为自己的婚前财产,冯某无权要求分割。

同时杨某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臵的钢琴,应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依法分割。

请问:法院依法应如何分割他们的财产?【案例分析8】秦某(女)与金某(男)1995年2月结婚。

结婚时,金某月工资5000元,秦某月工资800元。

双方约定,秦某每月800元工资加上金某每月拿出1500元,为共同所有,双方的其他收入归各自所有,双方签订了书面协议。

2001年11月,金某提出离婚,秦某同意,但对金某个人存款20万元,主张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法院审查后认为,秦、金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约定,一方的工资所得完全由夫妻共同所有,另一方的工资所得却只有一小部分由夫妻共同所有,违背了民法的公平原则,该约定无效。

故金某的20万元存款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遂作出判决:(1)准予金某与秦某离婚;(2)存款20万元,秦某、金某各分得10万元。

请问:法院的以上判决正确与否?理由是什么?【案例分析9】郭某与李某(女)1997年8月10日登记结婚。

婚后双方订立书面协议,约定:郭某婚前购买的价值20万元的红旗轿车和一枚价值5万元的祖母绿戒指转归李某所有。

该轿车和戒指均交给李某使用。

2000年5月开始,因郭某与某女过从甚密,引起李某的不满,夫妻双方产生矛盾,此后关系一直未得到缓和。

2001年11月23日,李某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同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诉讼中,郭某将李某放在家中的戒指收归己有。

庭审中双方对离婚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无异议,但对红旗轿车和戒指的归属产生分歧。

李某认为,根据双方的约定,红旗轿车和戒指应归自己所有,为个人财产;郭某则认为该红旗轿车和戒指均为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虽约定婚后归李某所有,但红旗轿车未办理过户手续,车辆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祖母绿戒指自己有权撤回赠与,并已经实际收回。

对该案的处理,法院也有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郭某将自己的婚前财产约定归李某所有,是一种赠与行为,应适用《合同法》关于赠与关系的规定,赠与物所有权转移前,赠与人有权撤回赠与。

因为戒指已经交付,戒指作为动产,其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因此,该财产应归李某所有;轿车所有权的转移需要办理登记手续,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发生财产所有权的转移,郭某有权撤回赠与,该财产仍为郭某个人财产。

另一种意见认为,《合同法》已经明确规定婚姻家庭继承收养关系不适用《合同法》,因此双方关于财产归属的约定只能认定为夫妻财产约定。

既然双方已对红旗轿车的归属进行了约定,该约定合法有效,轿车的归属应当适用婚姻法的规定,按照协议的约定内容确定为李某所有,郭某应案约定将车辆的所有权转移给李某。

请问:你认为哪种意见正确?并说明理由。

【案例分析10】于某(男)与宋某1995年10月10日登记结婚,双方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1998年5月于某自己出资购买了一套三室两厅的住宅,价值43万元。

1999年2月宋某辞去公职,自筹10万元从事经营活动。

后因扩大经营规模,宋某于2000年12月20日以个人名义向朋友张某借款20万元,双方约定借期为6个月,但未向张某说明夫妻财产约定情况。

2001年6月19日债务履行期届满,张某向宋某提出还款请求,宋某因经营不善已无力清偿债务。

2002年2月16日,张某以宋某和于某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二被告偿还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的债务,于某则以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对抗张某的起诉。

请问:该案法院依法应如何处理?【案例分析11】冯某与王某系夫妻关系。

1996年4月25日,二人因家庭琐事发生口角,冯某负气出走。

王某经多方查找,仍不知冯某的下落。

1997年5月8日,王某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冯某失踪。

1999年10月9日,人民法院作出宣告冯某失踪的判决。

2001年7月10日,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冯某离婚。

法院经审理认为,冯某已经下落不明满4年,应宣告冯某死亡,王某与冯某的婚姻关系自然终止。

于是,法院宣告冯某死亡。

请问:法院的判决正确与否?为什么?【案例分析12】刘某与赵某1986年结婚,生有一子刘甲,一女刘乙。

1993年5月,刘某因与赵某发生争执而离家出走,一直未有音讯。

1998年赵某向当地法院申请宣告刘某死亡,法院于1999年8月作出刘某死亡的宣告。

赵某及其子女对刘某的遗产进行了继承。

1999年12月赵某再婚。

2001年12月刘某回到原籍,经本人申请,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了1998年8月作出的宣告刘某死亡的判决。

刘某重新出现后因赵某的再婚配偶死亡,刘某与赵某便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2002年12月20日,因双方感情破裂,赵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

请问:法院应如何处理该案?【案例分析13】刘某与吕某(女)于1998年10月20日登记结婚。

因双方均为大龄青年,故认识不到4个月便登记结婚。

婚后刘某即发现吕某不是自己的理想伴侣,决定纠正自己的错误婚姻。

这时刘某单位和吕某单位同时分配住房,刘某便与吕某协商,为了能同时分得两套住房,双方办理离婚手续。

在刘某的再三劝说下,吕某答应了刘某的请求。

双方于2003年5月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领取了离婚证。

离婚后,因刘某拒绝复婚,吕某对财产分割问题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内容,对夫妻共同财产重新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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