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派人员管理办法758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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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外派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外派人员的管理,创造良好的资源信息共享平台,促进多赢局面的形成,加强公司对外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规范外派人员的工作行为,保障公司与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外派人员是指:

(一)编制内:由公司派遣并常驻于政府部门或下属企业的各类管理、技术人员(常驻是指驻在时间一般不少于三个月);

(二)编制外:公司派驻到出资公司任专职的董事、监事、经营班子成员(原则上派驻时间为三年,如有特殊情况再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第三条外派人员代表公司形象、传递公司文化,在公司与派入单位之间起到桥梁纽带的作用。其中外派到政府部门的人员应结合公司的发展战略,促进相互资源及信息的充分利用与共享,不断推进公司业务在派入单位的开展;外派到下属公司的人员应本着立足于完成派入单位本职岗位工作基础上,结合公司的发展战略、企业文化和管理理念,强化相互资源及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不断提升公司系统的管理水平;外派到出资公司的人员应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代表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第四条工作职责

(一)全面完成派入岗位的工作职责。

(二)全面完成公司交办的任务及工作指标。

(三)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形象。

(四)遵守职业道德,保守公司及派入单位秘密。

(五)遵守公司和派入单位的各项管理规定及相关要求。

第五条外派到下属公司人员的工作职责应建立职位说明书,由公司的归属部门与派入单位按照公司统一的标准共同协商确定。各外派人员除自觉履行派入单位的岗位工作职责外,应根据自身岗位特性和公司对外派人员的任务要求,履行其相应职责。

第六条公司向所属各公司派驻的董事、监事以及总经理助理(含)以上行政人员一律由公司任免或推荐,以正式文件发布上述人员的任免或推荐决定。公司向参股企业派驻的上述人员,以函件方式进行推荐,由参股企业正式任免。

第七条编制内的外派人员的劳动关系隶属于公司,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薪酬和社保关系由公司统一管理;编制外的外派人员的劳动关系隶属于派入公司,与派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薪酬和社保关系由派入公司管理。

第八条对公司派驻的人员,派入单位如果认为不胜任,无权自行更换或调整,应书面向公司提出更换或调整申请,由公司核实情况按规定程序决定调配。公司因工作需要,可在征求派入单位意见后,对外派人员进行调配。

第九条外派人员的考勤管理按照派入单位的考勤管理规定执行,派入单位应负责外派人员的考勤管理,指定专人负责考勤登记,保留完整的考勤记录,编制内的外派人员应由派入单位按规定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的考勤记录造表提交给公司人力资源部。

第十条外派人员的休假应按派入单位的规定履行休假审批手续,其中对连续休假超过5天的,需报公司本部审批。

第十一条薪酬福利

(一)编制内外派人员

1、外派人员的薪酬福利(含季度和年度)由公司统一管理,具体薪酬福利标准根据其在公司本部的薪酬福利对应级别执行,特殊福利待遇按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

2、外派人员除公司本部发放的薪酬和派入单位按规定统一享受的非货币性福利外,不得在派入单位领取其他货币性薪酬福利。

3、除政府部门和股份全资控股企业外的派入单位,应承担派入人员的人工费用,按外派人员在本单位的任职级别对应的标准核算外派人员的薪酬福利费用(包括各类工资、补贴、奖金,以及社保、住房公积金、年金等企业承担部分),提交给公司人事和财务资产部门确认后,按季度将该项费用转账至公司指定账户。

(二)编制外外派人员的薪酬福利由派入单位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因特殊情况需执行派入单位薪酬标准的外派人员,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外派单位同意,按规定报公司领导审批后,由派入单位发放薪酬福利,并缴交社保及住房公积金等。

第十三条公司外派人员的绩效考核管理按公司考核办法执行,具体考核评价由公司和派入单位共同实施。

第十四条具体考核要求

(一)日常考核(各类期满考核等)

1、派入单位为政府部门和参股单位的,由公司人力资源部按照公司各类期满考核办法,征求派入单位的意见后,组织实施考核评价;

2、派入单位为公司控股单位的,派入单位考核评价占40%,由派入单位按照公司各类期满考核办法组织实施,归属部门考核占30%,分管领导考核占30%,由外派人员的归属部门或分管领导负责。

(二)年度考核

1、派入单位为政府部门的,由派入单位与公司外派人员的归属部门按照公司员工年度考核办法共同考核评价,权重分别为60%和40%,其中派入单位的考核评价由人力资源部联系组织;

2、派入单位为公司控、参股单位的,由公司外派人员的归属部门制订年度考核方案,组织实施考核评价。任出资公司的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期内的考核以年度经营业绩为考核指标,完成或超额完成年度经营业绩的,视为考核合格,按期兑现绩效奖励;无特殊原因未完成年度经营业绩的,视为考核不合格,按相关规定提议解聘。

(三)其他考核:涉及外派人员的其他专项考核,由外派人员的归属部门按规定组织实施。

对于无法按本条规定考核的特殊人员,经报公司领导审批后,可单独或委托考核。

第十五条外派人员的考核结果报公司党委研究确定,并按公司的规定进行运用。

第十六条外派人员应执行定期报告制度,对外派工作情况每季度向公司分管领导汇报,每半年形成书面报告向公司进行汇报。

第十七条外派人员的人事档案由公司本部统一管理。

第十八条外派人员的党组织关系转入指定的党组织机构统一管理。

第十九条各派入单位应本着就近就地的原则为外派人员安排住宿,费用由派入单位承担。对工作地和家庭在同一地的外派人员,可不为其安排住宿。

第二十条外派人员的出差管理由派入单位负责,差旅费用由派入单位承担。

第二十一条外派人员日常办公设备、用品由派入单位根据公司的相关规定负责安排。

第二十二条下属企业外派人员管理办法,可以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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