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审中介机构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制度管理办法.doc

合集下载

中介行为管理制度

中介行为管理制度

中介行为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中介机构的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和市场的利益,维护行业秩序,促进中介行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各类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经营行为。

三、中介机构的基本要求(一)中介机构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设立。

(二)中介机构应当落实从业人员的管理责任制度,确保从业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中介行业准则,提供优质的中介服务。

(三)中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业务活动合法合规。

四、中介从业人员的基本要求(一)中介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从业资格证书,并严格遵守中介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准则。

(二)中介从业人员应当热心为客户提供咨询和服务,秉承诚信原则,维护客户利益。

(三)中介从业人员应当定期接受相关的培训和教育,不断提升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

五、中介服务的规范(一)中介机构应当明示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确保服务内容和价格公开透明。

(二)中介机构应当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对客户的投诉进行处理并给予回复。

(三)中介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未约定的费用,不得隐瞒信息或者提供虚假资料。

(四)中介从业人员在为客户提供中介服务时,应当保守客户的商业秘密,绝对不得泄露客户的私人信息。

六、中介行为的监管(一)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力度,制定监督管理政策,加强监督检查和执法行为。

(二)消费者协会、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应当积极参与中介行为的监督,倡导和帮助消费者依法维权。

(三)媒体和公众应当积极参与对中介行业的监督,通过舆论监督,推动中介机构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

七、违规处理(一)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相关部门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给予相应的处罚。

(二)对于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并追究法律责任。

(三)对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中介从业人员,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从业资格证,并追究法律责任。

八、附则本制度自正式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国家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涉审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涉审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涉审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涉审社会中介机构管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维护中介机构和业主单位合法权益,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AA 省加强涉审社会中介机构信用管理的指导意见》(苏政办发〔2017〕13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涉审社会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和涉及中介管理活动有关的组织和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涉审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是指经依法核准设立,参与行政审批服务过程,运用专业知识或专门技能为业主单位提供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监测、运维、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有偿服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企业和社会组织。

包括:(一)信息、技术、工程等咨询机构;(二)鉴定、检测、检验、测绘、认证等鉴证及技术机构;(三)资产、土地、资源、安全、水资源、水土保持、节能、社会稳定、建设项目价值评估、环境影响、安全生产、地震安全、交通影响、防洪影响等评估机构;(四)会计、审计等独立审计机构;(五)招投标等代理机构;(六)涉及行政审批服务的其他社会中介机构。

本办法所称网上中介超市,是指市行政审批局统一开发管理,为入驻中介机构提供资质登记、信息公示、人员管理、信誉推介、服务选取、合同管理、信用评价等服务的网上综合管理平台。

第四条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按照独立、客观、公正、诚信的原则,恪守执业规则和职业道德从事经营活动。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成立涉审中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行政管理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负责统筹协调全市涉审中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行政审批局。

第六条市行政审批局负责涉审中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开发和管理网上中介超市,协调有关部门对本市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涉审中介管理实施方案

涉审中介管理实施方案

涉审中介管理实施方案一、背景。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涉审中介管理逐渐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在各种审批和审查过程中,中介机构的作用日益凸显,然而,一些中介机构存在着管理不规范、服务不规范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审批和审查的公正性和效率。

因此,制定和实施涉审中介管理实施方案,对于规范中介机构的行为,维护审批和审查的公正性和效率,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目标。

本实施方案的目标是建立健全的涉审中介管理制度,提高中介机构的规范化管理水平,确保审批和审查工作的公正性和效率。

三、主要内容。

1. 加强监管。

建立健全的监管体系,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

对中介机构的资质、经营行为、服务质量等方面进行全面监管,严格执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2. 完善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的中介机构管理制度,明确中介机构的组织架构、职责分工、管理流程等,规范中介机构的经营行为,确保其合法合规运营。

3. 提升服务质量。

加强对中介机构的培训和指导,提升中介机构的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确保为申请人提供规范、高效的服务。

4. 强化责任追究。

建立健全的责任追究机制,对于违法违规的中介机构和责任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维护审批和审查的公正性和效率。

四、实施步骤。

1. 制定涉审中介管理实施方案。

由相关部门牵头,组织专家、学者等人员,研究制定涉审中介管理实施方案,明确目标、内容、措施、时限等。

2. 加强宣传和培训。

组织开展涉审中介管理实施方案的宣传和培训工作,提高中介机构和社会公众的认识和理解,确保实施方案的顺利推进。

3. 建立监督检查机制。

建立健全的监督检查机制,对实施方案的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实施方案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

五、预期效果。

通过实施本方案,预期可以有效规范中介机构的行为,提高中介机构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维护审批和审查的公正性和效率,为申请人提供更加规范、高效的服务。

六、总结。

涉审中介管理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对于规范中介机构的行为,维护审批和审查的公正性和效率,具有重要的意义。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3.18•【字号】川建行规〔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现将新修订的《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实施。

附件:1.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4年3月18日附件1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构建完善建筑市场诚信体系,规范建筑市场责任主体行为,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责任主体是指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监理、工程质量检测、施工图审查等企业或单位以及注册执业人员和初、中、高级工程师。

其中,建设单位是指项目投资主体或者代建单位等在工程建设期间履行业主职责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系指对建筑市场责任主体违反现行有效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从事建筑及相关活动不良行为记录信息。

第三条认定不良行为必须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可认定的依据包括:生效的司法裁判文书、仲裁文书、行政处罚、责令整改通知书等行政行为决定文书以及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可作为认定依据的其他文书。

涉审中介机构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制度管理办法.doc

涉审中介机构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制度管理办法.doc

涉审中介机构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制度管理办法涉审中介机构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制度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加强涉审中介技术服务行为的规范管理,推进中介机构诚信体系建设,根据有关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涉审中介机构,是指依法登记成立,在我区开展相关业务过程中,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按照一定的业务规则或程序为委托人有偿提供与项目审批相关联的技术审查、评估、鉴证、咨询等技术服务的机构或组织。

二、评价标准按照中介机构的不良行为情节轻重及造成的危害程度,将中介机构的不良行为按以下标准分为以下三类,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对三类不良行为按行业情况进行细化。

(一)“一类行为”,是指涉审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存在下列行为之一:1、中介服务合同文本未显示中介机构资质、服务时限、收费等必要要约;2、提供的服务成果因服务质量问题被退件2次(含2次)以上;3、中介机构不涉及第二、三类不良行为情节轻微而被投诉且经查属实的。

(二)“二类行为”,是指涉审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存在下列行为之一:1、超出核准范围从事中介服务;2、聘用无执业资格人员执业,或执业人员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同行业中介机构执业;3、因中介机构原因导致服务期限超出合同约定的时限要求;4、违反物价部门规定收费被举报经查属实。

(三)“三类行为”,是指涉审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存在下列行为之一:1、不具备从业资质从事中介服务;2、出具的结论或报告严重违反行业强制性规范、标准、规程;3、被行业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处予行政处罚;4、泄露委托人商业秘密被投诉、起诉并经查属实;5、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出具虚假结论和报告;6、在执业过程中有商业贿赂行为被举报查实及被追究法律责任的;7、发生因中介机构原因引起重大责任事故。

三、惩戒方式对被核实具有不良行为的涉审中介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实行记录备案、警示提醒、列入黑名单(限制部分业务)三级惩戒管理:对“一类行为”予以记录备案;对“二类行为”予以警示提醒;对“三类行为”予以列入黑名单。

5、黑名单制度管理办法

5、黑名单制度管理办法

5、黑名单制度管理办法桃江县投标人(供应商)黑名单制度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管,体现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保障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黑名单制度,是指相关行业监督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在我县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投标人(供应商)进行查处与公示的制度。

第三条投标人(供应商)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过程中和中标后履约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查实后,列入黑名单。

(一)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过程中的行为:1、在县交易中心进行的交易活动中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寻衅滋事,干扰开标、评标秩序,威胁恐吓其他投标人(供应商)等,造成不良影响的;2、提供虚假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业绩证明等材料或者相关人员冒名顶替的;3、有挂靠、允许他人挂靠、围标串标等行为的;4、向招标人、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5、有其他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

(二)中标后履约过程中的行为:1、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按时签订合同或无能力履行合同的;2、中标后,非法转包、违约分包、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3、中标后,违反合同约定,不按合同约定工期、质量竣工的,或不按时交货、提供服务的;4、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5、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6、在履约过程中有其他违法、违规、违约行为的。

第四条对列入黑名单的投标人(供应商),根据情节轻重,停止其一至三年参加我县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资格,并且在桃江县公共资源交易网等媒体公示。

第五条投标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本办法由县公管办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下面是古文鉴赏,不需要的朋友可以下载后编辑删除!!谢谢!!九歌·湘君屈原朗诵:路英君不行兮夷犹,蹇谁留兮中洲。

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县聘用社会中介机构承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结算审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县聘用社会中介机构承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结算审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县聘用社会中介机构承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结算审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9.27•【字号】沧县政办字〔2017〕98号•【施行日期】2017.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审计正文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县聘用社会中介机构承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结算审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沧县政办字〔2017〕98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沧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沧县聘用社会中介机构承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结算审计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第8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9月27日沧县聘用社会中介机构承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结算审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履行审计职责,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整合审计资源,规范社会中介机构承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行为,保证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提高审计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河北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沧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试行)》和《沧州市聘用社会中介机构承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结算审计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中遇有审计力量不足、相关专业知识局限等情况,需要聘用社会中介机构承担审计工作的,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社会中介机构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具有独立执业资格的,能够承担工程结算造价审核业务,且具有甲级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四条审计机关具体负责社会中介机构所承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结算审计业务的组织和管理。

第五条受聘的社会中介机构承担审计工作,应当遵守国家审计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相关的审计工作纪律和审计职业道德。

黑名单管理制度文件模板

黑名单管理制度文件模板

黑名单管理制度文件模板1. 引言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企业黑名单管理的流程和标准,确保企业的合作伙伴和客户与企业的合作和交易的安全,并建立一个可靠的风险管理体系。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部门和员工,以及与公司有业务关联的合作伙伴和客户。

3. 定义•黑名单:指已被公司列入不良合作伙伴或客户名单的个人或组织。

•不良行为:指与公司合作伙伴或客户有关的违背法律法规、道德规范或公司规定的行为。

4. 黑名单管理的流程和标准4.1 黑名单收集1.企业职能部门负责收集黑名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违反合同约定或违约的个人或组织。

–涉嫌欺诈、贪污、行贿或其他不道德行为的个人或组织。

–与公司发生严重纠纷或违法行为导致公司利益受损的个人或组织。

2.收集黑名单信息的渠道可以包括但不限于:–内部举报和反馈。

–外部法律机构或行业监管机构的通报。

–媒体或公众的曝光信息。

4.2 黑名单审核和决策1.企业职能部门对收集到的黑名单信息进行审核和核实。

2.黑名单审核主要包括对黑名单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核实,并评估与公司的关联度以及对公司利益的潜在影响。

3.企业职能部门向企业高层报告审核结果,并提出是否将黑名单个人或组织列入黑名单的建议。

4.企业高层对黑名单审核结果进行评估,并做出最终决策。

4.3 黑名单的实施和管理1.黑名单信息的存储和管理由企业职能部门负责,确保黑名单信息的安全性和机密性。

2.黑名单信息应及时更新,删除已失效的黑名单记录,并记录黑名单被删除的原因。

3.公司各部门和员工应按照黑名单的相关要求进行合作伙伴和客户的筛选和管理,确保不与黑名单个人或组织开展业务合作。

4.针对企业合作伙伴或客户可能涉及的不良行为,应建立对应的风险管理措施和流程,及时识别和处理风险。

5. 黑名单管理的考核标准1.企业职能部门应对黑名单管理的有效性进行定期评估,以确保制度的有效运行。

2.审核和核实黑名单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的工作量和质量将作为职能部门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之一。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中介机构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盐政发[2010]217号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中介机构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盐政发[2010]217号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中介机构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中介机构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盐政发〔2010〕2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经研究,现将盐城市中介机构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盐城市人民政府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盐城市中介机构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场中介管理,规范市场中介执业行为,维护市场中介机构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中介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业的市场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和涉及中介管理活动的组织和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适用的市场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是指依法登记设立,运用专业知识或者专门技能,按规定的规则和程序,为委托人提供与经济活动有关的有偿中介服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包括:(一)会计、审计等独立审计机构;(二)资产、土地、资源、房地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安全评价等评估机构;(三)检测、检验、认证等鉴定机构;(四)测绘、监理、科技、档案、培训、担保等服务机构;(五)信息、信用、技术、工程、市场调查等咨询机构;(六)企业登记注册、广告、商标、专利、税务、房地产、招投标、拆迁、拍卖、经纪等代理机构;(七)为经济活动提供有偿服务的其他组织。

第四条中介机构依法独立开展执业活动,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的合法执业行为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五条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行业规章,坚持独立、客观、公正、诚信的原则,恪守执业规则和职业道德。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市市场中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市市场中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市市场中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15•【字号】吉府办发[2009]53号•【施行日期】2009.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市市场中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府办发〔2009〕5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吉安市市场中介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十月十五日吉安市市场中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场中介机构管理,规范中介执业行为,维护中介机构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中介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场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和涉及中介管理活动有关的组织和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场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是指依法登记设立,运用专业知识或者专门技能,按规定的规则和程序为委托人提供有偿中介服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包括:(一)会计、审计等独立审计机构;(二)资产、土地、矿产资源、森林资源、房地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等评估机构;(三)检测、检验、认证等鉴定机构;(四)测绘、工程监理机构;(五)法律、档案、担保等服务机构(六)信息、信用、技术、工程、市场(商品)等咨询机构;(七)职业、人才、婚姻、教育等介绍机构;(八)工商登记、广告、商标、专利、税务、房地产、招投标、拆迁、政府采购、拍卖、报关、报检、出入境、经纪等代理机构;(九)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他组织。

第四条中介机构的管理应当按照行政管理部门监管、行业协会自律、中介机构自身规范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建立中介机构监管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由相关部门组成,负责组织、协调全市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

黑名单管理制度

黑名单管理制度

黑名单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企业内部管理,维护企业利益,加强对违规行为的管理,特制定本黑名单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黑名单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职工、管理人员等。

三、黑名单管理的范围1、违反公司管理制度的员工;2、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名誉损害的员工;3、因工作表现不力或造成严重的工作失误的员工。

四、黑名单的形成和管理1、黑名单的形成(1)任何员工如发生上述情况,应当被纳入黑名单管理。

(2)黑名单的形成应经员工所在部门领导汇报后经公司领导审批。

2、黑名单的管理(1)黑名单应当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进行统一管理。

(2)黑名单信息不对外公开,仅限于公司内部使用。

(3)公司应当定期对黑名单进行审核,一经查实,应当及时更新黑名单信息,并通知相关部门。

五、黑名单的后果1、黑名单员工在公司内部的职务晋升和评定工资、奖金等待遇方面将受到限制。

2、黑名单员工的工资、奖金等待遇可根据其违规情况进行调整或处罚。

3、公司将加强对黑名单员工的监督,一旦发现再次违反管理制度,将依据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黑名单的解除1、黑名单员工如能在一定时期内证明自己的改正和表现出色,且获得部门领导的推荐,由公司领导审批,可解除黑名单。

2、解除黑名单的员工,应当经公司人力资源部门确认后方可享受正常的工资、奖金等待遇,并恢复正常的职务晋升和评定权。

七、其他规定1、公司员工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管理制度和规定,并自觉遵守职业道德,杜绝违规行为的发生。

2、公司将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和管理,提高员工的责任意识和规范意识。

3、公司将建立健全奖惩机制,对表现优秀的员工进行奖励,对违规行为严重的员工进行处罚。

四、免责条款1、对于因个人为发生违规行为而导致的纳入黑名单的情况,公司将严格依照规定进行处理,一切责任由个人自负。

2、对于因公司管理不当或存在问题导致员工违规的情况,公司将进行相应的整改和补救,并积极承担相应的责任。

以上为本公司黑名单管理制度,具体实施细则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和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不时修改。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
举报奖励制度
鼓励社会公众和相关方举报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不良行为。
监督检查内容
施工过程质量
检查施工过程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是否存在质量 隐患。
材料质量
对使用的建筑材料进行质量检测,确保符合设计 要求和安全标准。
质量管理体系
评估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是否健 全、有效。
监督检查程序
制定监督检查计划
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监督检查计划,明 确检查的时间、地点、人员和内容。
现场检查
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收集题进行整改,并对责任主体和有 关机构进行相应的处理。
结果公示与通报
将监督检查结果进行公示,并向相关部门和 单位进行通报。
05
法律责任与处罚
机构。
03
不良记录
是指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
法规、强制性标准、施工图审查要求等行为,经查实后由主管部门记入
的不良行为记录。
02
管理原则与责任
管理原则
01
依法依规
管理办法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 相关政策,确保公正、公平、公 开。
客观真实
02
03
动态管理
不良记录应客观真实地反映责任 主体和有关机构的质量问题,不 得弄虚作假。
处罚决定
根据调查结果和法律法规,相关部门 作出处罚决定,并向责任主体和有关
机构送达处罚决定书。
立案审查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相关部门应进行 立案审查,确定违法事实和责任。
执行与监督
处罚决定生效后,相关部门应监督执 行情况,确保处罚得到有效执行。
06
附则
解释权
解释权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国家住房和城乡建 设部所有,对于本办法的任何疑问或 歧义,均应以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的解释为准。

整治黑中介工作制度范本

整治黑中介工作制度范本

整治黑中介工作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房地产经纪活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黑中介,是指在房地产经纪活动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背诚信原则,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的中介机构和个人。

第三条整治黑中介工作,要坚持依法依规、公正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第四条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对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监督管理,加大对黑中介行为的查处力度,确保房地产市场秩序得到有效维护。

第二章整治内容第五条整治黑中介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未经备案擅自开展房地产经纪活动;(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三)操纵市场价格,恶意炒作;(四)不正当竞争,损害其他房地产经纪机构合法权益;(五)泄露当事人个人信息,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的行为。

第六条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备案管理,严格审查房地产经纪人员的从业资格,确保房地产经纪活动依法依规进行。

第七条加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的信用体系建设,公开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经营状况、服务质量和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引导消费者理性选择房地产经纪服务。

第八条加大对房地产经纪机构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存在虚假宣传、操纵市场价格等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查处,并向社会公布查处结果。

第九条加强对房地产经纪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房地产经纪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防止其从事违法行为。

第十条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及时处理当事人对黑中介行为的投诉举报,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三章组织实施第十一条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确保整治黑中介工作落到实处。

第十二条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定期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对存在违法行为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个人,依法予以查处。

房产中介规章制度doc

房产中介规章制度doc

房产中介规章制度doc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产中介市场秩序,加强房产中介业行为管理,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从事房产中介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行为管理。

房产中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房屋买卖、租赁、评估、代理等业务。

第三条房产中介服务中介机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准则,维护中介市场秩序。

第四条房产中介服务中介机构应当建立规范、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健全内部监管机制,保证业务操作规范、公开、透明。

第二章中介机构的资质要求第五条从事房产中介服务的中介机构应当具有独立法人地位,拥有固定经营场所,并取得依法设立的证明材料。

第六条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从业人员的条件,有专业人员从事实际操作,有合格的从业人员持证上岗。

第七条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从事房产中介服务的资金实力,保障房产交易的风险。

第八条中介机构应当依法缴纳相关税费,履行社会责任。

第九条中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息保护制度,保护客户隐私信息。

第十条中介机构应当履行诚信义务,诚实信用经营。

第三章中介从业人员的管理第十一条中介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准则,坚守职业操守,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十二条中介从业人员应当具备从事房产中介服务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不得从事与房产中介服务无关的活动。

第十三条中介从业人员应当按规定取得相关资格证书,持证上岗从事工作。

第十四条中介从业人员应当积极学习,不断提升自身素质和专业水平。

第十五条中介机构应当建立从业人员的绩效考核和奖惩机制,激励员工提高服务品质。

第十六条中介从业人员应当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加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效率。

第四章中介行为的规范第十七条中介机构应当公开自己提供的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确保服务费用合理合法。

第十八条中介机构应当及时向客户提供真实准确的房产信息,不得故意隐瞒或者虚假宣传。

诚信黑红名单管理制度

诚信黑红名单管理制度

诚信黑红名单管理制度一、总则为推动营商环境建设,提升市场经济诚信水平,加强对经营者的诚信监管,严格落实失信联合惩戒措施,促进市场经营者守法诚信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基本原则1.诚信立市:市场经营者要始终建立和维护诚实守信的经营理念,诚信为本,经营合法合规。

2.公平公正:黑红名单的管理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确保对市场主体的公平对待。

3.依法依规:黑红名单的管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依法行政,保障市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4.诚信惩戒:对失信市场主体实行严格惩戒制度,净化市场经济环境。

三、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我国境内注册的市场经营者,包括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等各类市场主体。

四、黑红名单管理流程1.信用信息采集(1)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等相关单位每年定期对市场主体的诚信情况进行摸底调查,收集相关信用信息。

(2)市场主体自行申报及录入信用信息。

(3)社会公众、客户对市场主体的信用情况进行监督举报。

2.信用评价(1)信用评价机构对收集到的信用信息进行评价,形成市场主体的信用评级。

(2)信用评价机构对信用评级结果进行公示,并将结果提供给有关部门备案。

3.黑红名单发布(1)失信市场主体被列入黑名单,将在官方网站等渠道进行公示,并通知相关单位。

(2)守信市场主体被列入红名单,将在官方网站等渠道进行公示,并通知相关单位。

4.资源限制和奖惩措施(1)黑名单市场主体将受到行政限制,如减少政府支持资金、取消补贴等。

(2)红名单市场主体将享受相关奖励,如获得政府支持资金、享受税收优惠等。

五、黑红名单的管理机构黑红名单的管理机构由相关地方政府机关承担责任,建立专门的诚信管理机构,负责黑红名单的信息收集、评价、发布、监督等工作。

六、监督制约措施1.社会监督:社会各界可以通过举报电话、网络平台等渠道对市场主体的信用情况进行监督举报。

2.监督机制:建立健全黑红名单的监督机制,对黑名单和红名单的发布进行监督,确保公平公正。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1.18•【字号】湘政办发〔2020〕46号•【施行日期】2020.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中介机构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20〕46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1月18日(此件主动公开)湖南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湖南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以下简称中介超市)的运行、服务和监管,推进中介服务标准化建设,切实解决中介服务领域存在的环节多、耗时长、收费乱、垄断性强等问题,打造公平竞争、服务高效、监管有力的中介服务市场体系,有效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介超市,是指由省级统一建设,按照“一个平台、全省共用、分级实施”的原则,进行运营、服务和监管,实行统一平台支撑、统一事项管理、统一入驻服务、统一网上交易、统一投诉处理、统一信用监管的中介服务网上交易的综合性信息化服务和监管平台。

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依法登记设立,通过专业知识和技术为委托人提供有偿中介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机构。

本办法所称委托人,是指全省辖区内购买有关中介服务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企业。

第三条中介服务事项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定、鉴证、证明、咨询、实验等类型。

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由省、市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开展清理规范,实行标准化清单管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全部入驻中介超市。

清单需列明项目名称、设立依据、资质资格要求、实施机构、实施要求等要素。

厦门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市城乡规划中介服务“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厦门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市城乡规划中介服务“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厦门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市城乡规划中介服务“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规划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7.27•【字号】厦规〔2017〕159号•【施行日期】2017.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市场中介机构正文厦门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市城乡规划中介服务“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厦规〔2017〕159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投资项目审批中介网上服务大厅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7]79号)中关于“进一步加强信用管理”的工作要求,特制定《厦门市城乡规划中介服务“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厦门市城乡规划中介服务“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厦门市规划委员会2017年7月27日厦门市城乡规划中介服务“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厦门市城乡规划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切实规范城乡规划中介市场秩序,建立具有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的中介市场信用体系,促进城乡规划中介行业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厦门市行政区域内涉及三维建模、日照分析中介服务的中介服务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黑名单”,是指在城乡规划建设从事中介服务活动中,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城乡规划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中介服务机构,依法依规进行限期整改、限制准入的一种失信惩戒方式。

第四条中介服务机构不得提供虚假、不符合事实、违反《厦门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及《厦门市规划委员会三维报建模型制作标准》的中介服务成果。

中介服务所需资料中,不得提供虚假的、不符合事实的基础地形资料、建设设计方案、周边情况等材料。

出现上述情形的,移送至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五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黑名单”进行统一建档,集中管理。

企业黑名单管理制度范文

企业黑名单管理制度范文

企业黑名单管理制度范文企业黑名单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促进企业的稳健发展,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企业的黑名单管理工作。

第三条企业黑名单是指对违规行为严重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一定时限内不予与合作或交易的名单。

第四条企业黑名单管理是指通过收集、核实、登记、公示和共享信息的方式,实施对违规行为严重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企业黑名单的建立与更新第五条企业黑名单的建立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根据违规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进行科学、公正、合理的裁定。

第六条企业黑名单应当包括以下信息:(一)违规行为的名称、性质、情节和影响;(二)违规行为的责任主体及相关责任人的姓名、单位或组织名称;(三)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或处罚决定;(四)黑名单有效期限。

第七条企业黑名单的更新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违规行为情况发生变化;(二)黑名单有效期限届满;(三)根据企业需要进行合理调整。

第三章企业黑名单的管理流程第八条企业黑名单管理工作应当按照以下流程进行:(一)收集信息:及时获取与违规行为相关的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二)核实信息: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核实,确保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三)登记信息:将核实属实的违规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信息登记入黑名单库,并注明有效期限;(四)公示信息:对黑名单库中登记的信息进行公示,以便社会公众了解并提供监督;(五)共享信息:向有需要的部门或企业提供黑名单信息,以实现联合惩戒和风险防控。

第四章企业黑名单的适用与解除第九条对列入企业黑名单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有效期限内应当适用以下限制措施:(一)不予与合作或交易;(二)限制进入企业的场所或参加企业的活动;(三)限制使用企业的资源或服务;(四)其他适用的限制措施。

第十条企业可以对违规行为严重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黑名单解除的申请,解除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一)违规行为已得到法律法规认定的纠正;(二)违规行为责任人已执行相应的惩罚措施;(三)黑名单有效期限届满;(四)其他适用的解除条件。

黑名单管理办法

黑名单管理办法

象山县公共资源交易黑名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我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行为,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失信惩戒机制,有效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诚信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黑名单”管理办法》精神,结合我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涉及公共资源交易、履约过程中的违法犯罪行为的记录、公告、管理、运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遵循依法监管、客观公正、及时准确、失信惩戒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黑名单”,是指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违法行为记录涉及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以及司法机关认定的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涉及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列入失信惩戒名单。

公共资源交易后履约中的“扣分黑名单”是指在履约过程中,被相关行政机关处理的且进行后台管理的不良行为。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是指招标(采购)人、投标人(供应商、竞买人)、招标(采购、拍卖等)中介代理机构、专职代理人、评标(审)委员会成员等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含项目负责人)。

本办法所称违法行为记录,是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履行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监管职责过程中,对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的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记录,以及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前、后作出的直接影响交易活动当事人参与交易活动资格的其他行政处理决定的记录。

本办法所称的行贿犯罪行为,是指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认定的行贿犯罪行为。

第五条—1—一、行政主管部门对公共资源交易违法行为所作出的以下行政处理决定、以及司法机关认定的行贿犯罪行为,应当将其列入“黑名单”管理。

(一)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4.暂停或者取消中介代理资格;5.取消在一定时期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拍卖、挂牌)项目的竞标资格;6.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7.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作出的其他行政处理决定。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涉审中介机构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制
度管理办法
涉审中介机构不良行为记录和
黑名单制度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涉审中介技术服务行为的规范管理,推进中介机构诚信体系建设,根据有关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涉审中介机构,是指依法登记成立,在我区开展相关业务过程中,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按照一定的业务规则或程序为委托人有偿提供与项目审批相关联的技术审查、评估、鉴证、咨询等技术服务的机构或组织。

二、评价标准
按照中介机构的不良行为情节轻重及造成的危害程度,将中介机构的不良行为按以下标准分为以下三类,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对三类不良行为按行业情况进行细化。

(一)“一类行为”,是指涉审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存在下列行为之一:
1、中介服务合同文本未显示中介机构资质、服务时限、收费等必要要约;
2、提供的服务成果因服务质量问题被退件2次(含2次)以上;
3、中介机构不涉及第二、三类不良行为情节轻微而被投诉且经查属实的。

(二)“二类行为”,是指涉审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存在下列行为之一:
1、超出核准范围从事中介服务;
2、聘用无执业资格人员执业,或执业人员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同行业中介机构执业;
3、因中介机构原因导致服务期限超出合同约定的时限要求;
4、违反物价部门规定收费被举报经查属实。

(三)“三类行为”,是指涉审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存在下列行为之一:
1、不具备从业资质从事中介服务;
2、出具的结论或报告严重违反行业强制性规范、标准、规程;
3、被行业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处予行政处罚;
4、泄露委托人商业秘密被投诉、起诉并经查属实;
5、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出具虚假结论和报告;
6、在执业过程中有商业贿赂行为被举报查实及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7、发生因中介机构原因引起重大责任事故。

三、惩戒方式
对被核实具有不良行为的涉审中介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实行记录备案、警示提醒、列入黑名单(限制部分业务)三级惩戒管理:对“一类行为”予以记录备案;对“二类行为”予以警示提醒;对“三类行为”予以列入黑名单。

中介机构累计被记录备案不良行为3次,将被警示提醒1次;累计被警示提醒2次,将被列入黑名单,并限制部分业务的承接和相关人员的从业资格。

记录备案,是指中介机构的不良行为情节较轻,仅对其进行记录,并在主管部门、中介服务管理平台备案。

警示提醒,是指中介机构的不良行为情节较重,需要及时进行告知,提醒其加强内控,规范服务;同时在中介机构信息库中对其添加“警示提醒”标签,供业主参考选择。

黑名单,是指中介机构的不良行为情节严重,需要在一定时期内限制其部分业务,责成整改;在中介机构信息库中将被贴上“黑名单”
标签;黑名单信息将在主管部门门户网站、中心中介服务管理平台动态公布,并在相关媒体曝光,供业主参考选择。

被列入黑名单的中介机构1年内不得承接我区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相关的中介业务。

中介机构不良行为管理信息更新周期为2年,记录备案和警示提醒信息满2年自动注销清零,黑名单信息自列入之日起满2年由中介机构提出申请,经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后注销。

四、工作程序##
1、执业登记。

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除即时清结及简单的中介业务外)须依法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并做好执业记录,内容包括委托事项、委托人的具体要求、收费标准及支付方式、履行合同应当遵守的业务规范的有关要求、委托事项的履行情况等,便于监督检查。

2、审批反馈。

各项目审批部门的审批意见(批文、批复、会审意见等)及时存档入库,集中汇总与中介服务质量效率有关信息,生成项目审批反馈表。

3、服务评价。

审批部门和业主单位对项目审批相关的中介机构及服务事项从服务态度、服务收费、服务效率、服务质量等方面进行实时评价,主管部门对评价信息进行收集处理。

4、汇总评估。

政务服务中心对业主单位、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提供和网上审批系统自动生成的信息进行汇总,按项目进行综合评估,并抄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5、审核认定。

行业主管部门对政务服务中心抄报的信息和受理投诉、检查考核等渠道获取的信息进行审核,按照有关情节和性质确认是否列为不良信息,实行一月一汇总,一季一公示。

6、申诉方式。

中介机构对被警示提醒、列入黑名单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告知3个工作日内,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主管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作出是否列入黑名单的决定。

7、惩戒公示。

主管部门应在确认中介机构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信息后1个工作日内,在门户网站予以公布,并择期在内部刊物进行曝光。

政务服务中心应在收到黑名单信息后1个工作日内更新黑名单公告栏,并在中介服务管理平台中将相关单位标注列入黑名单。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