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章家具造型形态的形式美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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床身通常是床组合的主体、主要部位,而床头柜则
“沦”为从属和次要,只要床头板高出于床头柜成为“中 心”,床头柜与床头板之间在形状上的差异性是可以被接 受的。
“重点”
任何设计作品,为了突出主题和 强调某一方面,常常选择其中的某 一部分,运用一定的表现形式进行 较深入细致的艺术加工,借以增强 整个作品的感染力。
均衡中心的标定 ——一组家具的均衡中心有时是 不确定的,即有时是以“线”要素反映出来,有时却 是以“面”、“体”要素反映出来。有时要对其进行 “标定”,对此部位进行重点处理,以吸引人们的注 意力。
另:从系统设计的观点出发,对于家具的对称和均 衡的设计应该考虑到与家具相关的其他因素,如与家 具相关的陈设和与家具的功能有关的因素。
C.家具形体的关键部位一般也是家具的重点。 这些部位常常是“塑造”家具风格的主要位置。如 柜体的顶部、脚架,椅子靠背的顶端和椅脚,柜门 上的拉手等。
② 求得家具形状整体“表情”的协调。
通常我们所说的“一套”家具或一个“系列”家具,它们必然应具有某 种“统一”的性质。这种统一大多数是建立在“相同的或相似的造型元素” 的基础之上。

在家具设计中,我们为家具造型的单调而担心得较少。因为家
具实际的功能需要,会自发地形成家具造型多样化的局面,即家具
造型中复杂的功能形态。当要把家具设计成得满足复杂的使用要求
时,家具本身的复杂性势必会被演绎成形式的多元化,即使是使用
要求很简单的家具,也可能需要一大堆的形态构成要素。因此一个
家具设计师的首要任务就是把那些势在难免的多样化组成引人入胜
5.3.2 均衡
所谓均衡,就是指在严格的形体辨认中不对称而视 觉上可以认为是对称的一种构图手法
与对称相似,我们的视线总可以在一组不规则对称 的构图中“找”到视觉平衡的位置,这个位置我们就叫 做“均衡中心”。
不规则均衡设计原则:“强调均衡中心” ;“杠杆 平衡原理”。
所谓体量,是指形体在人们的视觉心理中所具有的 类似于物体的“重量”。家具形体的“体量感”与这个 形体的大小、虚实、色彩、质感以及本身所具有的重量 的性质有关。
的统一。

从变化和多样性中求统一,在统一中又包含多样性,力求统一
与变化的完美结合,力求表现形式丰富多样而又和谐统一,是家具
设计的基本原则。
5.2.1 家具简单几何形状的统 一与协调
家具造型设计中最主要、 最简单的一类统一是简单几何 形状的统一。
任何简单的、容易认识的 几何形状,都具有必然的统一 感。例如:对柜体空间的水平 与垂直分割,造就了柜类家具 以“矩形”为主体的表面印象, 尽管这些“矩形”比例不一, 错落有致,但仍然具有高度的 统一感。
5.家具造型形态的形式美原则
研究表明:各种不同的设计思想、设计风格总是以不 同的审美标准表现出来的;对设计的认识、批评所得到的 各种不同的观点也是依据于不同的审美标准。这样一来, 有意识地寻求设计中的美就成为了设计师们不可回避的事 情了。
5.1 寻求家具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型中的“形式美”
5.2 统一、协调与对比
一件艺术作品的重大价值,不仅在很大程度上依靠不同要素的 数量,而且还有赖于艺术家把它们安排得统一。换句话说,伟大的 艺术,是把繁杂的多样变成最高度的统一。
如图所示是具有类似形状的办公家具单体所构成的“集团式”办公组合家具。
5.2.2 家具造型元素的协调
在实际的家具设计工作中,我们可以采用几种不同的设计手法来尽 可能的实现统一。 ① 强调次要部位对主要部位的从属关系来达到整体的“统一”。
尽管家具局部与局部之间、单体与单体之间存在某些差异,但通过强 调主体的方法,可以使这些有差异的部分达到协调。
合…… 形体的对比——大与小、方与圆、高与低、宽与窄…… 体量的对比——大与小、轻与重、稳定与轻巧…… 方向的对比——水平与垂直、平直与倾斜…… 线条的对比——长与短、曲与直、粗与细、水平与垂直
…… 色彩的对比——深与浅、明与暗、强与弱、冷与暖…… 质感的对比——硬与软、粗糙与细腻…… 虚实的对比——开敞与密闭、透明与不透明……
家具设计的重点处理主要表现在 对功能、体量、视觉等方面的主体、 主要表面、主要构件等进行重点处 理。
A. 家 具 的 主 要 功 能 部 件 一 般 是 家 具的重点。如支撑类家具的“腿 脚”,家具中与人体经常发生接触 的部位等。
B.家具的视觉主要部位一般也是 家具的重点。如椅子的靠背和座面, 桌子的桌面及其侧边,柜体的正面, 床的床头板等。
统一是绝对的,变化是相对的。
对“变化”手段的运用决不能是简单直接的,而应 该具有某种“技巧”,这种技巧就是我们所说的“调 和”。
“调和”是通过缩小差异程度的手法,把对比的各部 分有机地组织在一起,使整体和谐一致。
达到“调和”的手法就是在“不同”中寻找“相同” 的因素。
5.3 对称与均衡
5.3.1 对称
一种艺术风格、一种形状、一种装饰元素(如装饰题材、装饰图案等)、 一种材料(材料的色彩、材料的质感等)、一种结构形式、一些相同的配件 或功能单体、一种色彩或色彩搭配方式等造型元素,都可能成为“统一”的 “纽带”。
5.2.3 统一中求变化
统一中求变化就是在统一的基础上、在不破坏 整体感觉的前提下力求表现效果的丰富多彩。
“变化”即指冲突、对比。所以,“变化”有 时可以取得比“统一”更强的视觉冲击力。
“对比”是求得变化的重要手段。对比就是把 造型要素中的某一要素如线、色等按显著的差异程 度组织在一起加以对照。它强调同一要素中的“不 同”,在这种差异中达到相互衬托、表现各自的个 性和特点。
家具造型设计中,最常见的对比要素是造型风格、 “造艺型术形风态格和”材的料对比的—运—用中,西具结体合的、说传有统下与列现这代的些结:
对称形式和形象存在的条件有三:一是有“对称轴” 存在;二是对称轴两边的形体一致;三是要标定出“对称 轴”。家具的立面效果越是复杂,在这个立面上强调对称 的因素越是重要。
有些家具形体的对称轴可能会反映在某一具有“线”的 特征的构件上;有些家具的对称轴存在于家具的中间部位 的单体中;还可以通过局部强调形成视觉上对称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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