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出租汽车小客车车辆规定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全文(2020)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全文(2020)下文为大家整理带来的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全文(2020),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全面修订的《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即将在3月25日正式施行,新《条例》的颁布为本市交通各行业驾驶员的交通行为设立了规矩和底线。
下面是小编整理的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全文,欢迎大家阅读!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规划与设施、车辆和驾驶人、道路通行、道路停车、综合治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道路交通管理应当坚持适应超大型城市特点,与城市规划、建设相协调;坚持绿色交通理念,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坚持动态交通和静态交通协调发展,合理配置道路资源;坚持依法管理,严格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坚持以人为本,为公众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公安机关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道路与交通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以及交通综合协调等工作。
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经济信息化、司法行政、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环境保护、城管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市加强道路交通文明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以弘扬尊法守法,绿色、安全、文明出行等理念为重点,通过宣传教育,不断提高社会公众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和交通文明素质。
第二章交通规划与设施第六条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综合交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道路交通专业规划,纳入相应的城乡规划。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与道路交通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并征求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市公安机关以及专家和公众的意见,根据意见对规划草案予以修改完善。
上海市无障碍出租汽车管理规定
第八条(无障碍出租汽车)无障碍出租汽车除应当符合《上海市出租汽车小客车车辆规定》有关规定外,还应满足下列要求:(一)安装车载智能系统,并纳入电话调度网络;(二)车辆副驾驶员位臵安装方便特殊乘客乘坐的专用座椅,行李厢安装轮椅、拐杖固定装臵以及厢门搭扣等安全装臵,并确保设备完好;(三)安装手动或自动无障碍乘车设施的,车内应设有安全保险带及残疾车固定装臵;(四)无障碍出租汽车车身颜色应当与本企业的出租汽车颜色相一致。
车身应当张贴无障碍专用标志。
上海市无障碍出租汽车管理规定2007年09月13日 15时54分 263主题分类: 交通运输“无障碍”“出租汽车”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无障碍出租汽车管理规定》的通知沪交法[2007]449号各区县交通主管部门,市运输管理处,市交通执法总队,市交通受理中心,市交通考试中心:《上海市无障碍出租汽车管理规定》已于2007年4月16日经市交通局第5次局长办公会通过,现予发布,请认真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〇七年九月七日上海市无障碍出租汽车管理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适应本市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满足特殊需求市民的出行,体现出租汽车服务形象,根据《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及特性)本规定所称的无障碍出租汽车是指行走不便者(以下简称特殊乘客)出行时乘用的方便其乘坐的特种出租汽车。
无障碍出租汽车可以使用专用车型,也可以在普通出租汽车副驾驶位置设置方便特殊乘客乘坐的可旋转或者移动的专用座椅,行李厢应当配置固定轮椅、拐杖的安全装置。
第三条(管理部门)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交通局)负责本市无障碍出租汽车的发展及本办法的组织实施;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以下简称市运输管理处)具体负责无障碍出租汽车的额度招投标工作及日常经营监管。
第四条(无障碍出租汽车的发展)根据《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市交通局按照本市有关残疾人事业的发展规划,编制无障碍出租汽车的发展计划,纳入出租汽车专业规划后组织实施。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关于颁发《上海市出租汽车小客车车辆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关于颁发《上海市出租汽车小
客车车辆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
•【公布日期】2006.02.08
•【字号】
•【施行日期】2006.02.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
正文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关于颁发《上海市出租汽车小客车车
辆规定》的通知
市城市交通运管处、市城市交通业务受理中心、市城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浦东新区、闵行区、宝山区、嘉定区、松江区、奉贤区、金山区、青浦区、南汇区、崇明县城市交通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鼓励发展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1号)精神,提高本市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保障出租汽车车辆达到安全、环保、节能、舒适的要求,局修订了《上海市出租汽车小客车车辆规定》。
现予颁发,请遵照执行。
由于“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刚实施,部分汽车制造企业尚无法马上提供符合排放标准的车辆,请有关出租汽车企业根据汽车销售计划及时调整本企业的车辆更新计划,保证更新的车辆符合相关规定。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
二〇〇六年二月八日。
各城对网约车车辆要求
本市登记注册的7座及以下乘用车;使用燃油车辆的,排量不少于1750毫升、轴距不少于2650毫米;新能源汽 车轴距不少于2600毫米;国家、省对车型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持有本市公安机关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且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7座及以下乘用车;新能源汽车车辆轴 距达到2600毫米以上,综合工况续航里程达到250千米以上;非新能源汽车车辆轴距达到2650毫米以上 车型为7座以下乘用车,排气量不小于1.6L(指燃油、燃气车辆),轴距为2650mm及以上的小型载客汽车,插 电式混合动力车辆续航里程还要达到100公里以上、纯电动车辆续航里程还要达到300公里以上的新能源电动载 在我市注册的7座及以下乘坐车辆,鼓励使用新能源车辆;车辆档次、价格高于本市现有主流巡游出租汽车;车 辆轴距达到2650毫米以上或车辆购置的计税价格在10万元以上;新能源车辆纯电驱动状态下续航里程不低于 在经营地登记注册的7座及以下乘用车,车辆行驶证载明的初次注册日期未满8年,并且行驶里程未满60万千 米;车辆购置计税价格在9万元以上或者车辆轴距在2650毫米以上 新能源汽车(包括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电动汽车等)轴距达到2600毫米以上,或综合工况 续航里程达到250千米以上;非新能源汽车,轴距达到2650毫米以上且排气量大于1.6升(含1.6升) 7座及以下乘用车,车籍所在地为松原市;新购置未落籍燃油车辆:车辆价税合计14万元以上(含14万元,已购 车发票为准),轴距不低于2650毫米;纯电动车辆轴距2600毫米以上、续航里程250公里以上 浙E机动车牌照、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7座及以下乘用车。车辆自行驶证载明的初次注册登记之日起不超 过6年且已行驶里程不超过30万公里;其中,燃油车车辆最低计税价格不低于10万元且车辆轴距不小于2600毫 米,车辆最低计税价格15万元(含)以上或轴距2700毫米(含)以上的不受上述车辆标准限制;纯新能源车车 乐山籍7座及以下乘用车,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车辆排量不低于1.6L 或1.4T,新能源车辆、混合动力车辆发 动机功率不低于90KW,车辆轴距不少于2650mm 车辆税后价格(含车辆购置款和税款)12 万元以上的 7 座及以下乘用车(微型面包车除外);车辆在服务所在 地注册登记,注册登记之日至申请日未满 3 年,登记性质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车辆行驶证在年审有效 期内;燃油(气)和混合动力车辆轴距不低于 2650 毫米。纯电动车辆轴距不低于 2600 毫米、续航能力达到 本市车籍、7座及以下乘用车,满足最新机动车排放标准,在车辆检验有效期内,没有未处理完毕的交通事故和 交通违法记录; 车辆行驶证初次注册登记之日至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之日间隔时间不超过3 年; 燃油车排气量不低于1.5t或1.8l;新能源车辆、混合动力车辆发动机功率不低于90kw,轴距不小于2600毫 本市登记注册的5-7座(含本数)乘用车;车辆自初次登记注册之日起未满4年;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不低于本 市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购置税计税价格 7座及以下新能源汽车,车辆轴距不小于2650毫米。从2019年7月1日起,申请网约车的新能源车辆应为纯电动 汽车或燃料电池汽车 7座及以下乘用车;本市号牌车辆;燃油车辆轴距达到2700毫米及以上;新能源车辆轴距达到2200毫米及以 上,续航里程达到250千米以上;配置ABS防抱死制动系统、前排座位安全气囊和前、后座安全带;车辆登记证 新增出租汽车或经营期届满拟申请继续经营的,车辆购置价格不低于6万元(不含车辆购置税)、车辆轴距达到 2600毫米及以上;鼓励使用新能源汽车。 车辆为本市号牌;7 座(含7 座)及以下乘用车,车辆注册登记日期为3年以内;增压发动机排量在1.4T 及以 上,自然吸气1.8L 及以上,车辆轴距不低于2656mm 车型为7座及以下乘用车;燃油车辆轴距在2700毫米以上,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价格不低于12万元,排量相当于 1.8L以上(含1.8L);纯电动车辆轴距2650毫米以上、续航里程250公里以上;插电式混合动力车辆轴距2650 毫米以上、纯电驱动状态下续航里程50公里以上 本市市区内登记注册的5座以上、7座以下乘用车,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并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 志;车辆轴距不小于2650毫米,车辆价税合计14万元以上(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为准)。纯电动车辆轴 距2600毫米以上、续航里程250公里以上;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车辆轴距2600毫米以上、纯电驱动状 取得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辆行驶证,且初次注册登记日期未满3年的7座及以下乘用车; 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相关数据应当接入政府监管平
上海市出租车车型准入条件
上海市出租车车型准入条件
近日,上海市出租车车型准入条件正式公布,该政策涵盖了车型、能源、环保等多个方面,旨在促进出租车行业的规范化、环保化发展。
下面就来具体了解一下这些准入条件。
一、车型
根据政策规定,上海市的出租车车型应满足以下条件:
1. 车身长度不得低于4.5米,宽度不得低于1.7米。
2. 轮胎规格不得低于16英寸。
3. 动力性能要求:最高车速不低于120公里/小时,100公里加
速时间不得高于15秒。
此外,车辆还需要满足国家和地方的相关安全、质量标准。
二、能源
为进一步推广节能环保车辆,上海市的出租车车型必须满足以下
能源方面的准入条件:
1. 尽量选用新能源车型,或满足欧6优先。
2. 普通车型要求达到国三或国四排放标准。
三、环保
环保是社会发展的重要方向,因此环保方面的准入条件也被写入
政策之中。
根据政策规定,出租车车型应满足以下环保要求:
1. 安装颗粒物处理器,对车辆尾气排放进行处理。
2. 安装可燃气体检测器,对车辆尾气中的氢气、甲烷等可燃气
体进行检测,确保车辆安全行驶。
值得一提的是,政策还规定了相关部门需要对符合要求的出租车
车型进行认证,并对未达标的车辆进行淘汰和退役处理。
以上就是上海市出租车车型准入条件的详细介绍。
这一政策的实
施将推动上海市出租车行业的快速发展,促进城市经济的繁荣。
随着
政策的不断完善,我们可以预计,未来出租车行业将更加规范、节能、环保。
2024年上海市非营业性客车额度管理规定
2024年上海市非营业性客车额度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非营业性客车的管理,维护市容市貌,便利市民出行,根据上海市交通管理局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上海市行驶的非营业性客车,包括私家车、私人包车、租赁车辆等。
第三条:非营业性客车使用额度将根据车辆的座位数量和市区道路交通情况进行限制,以控制车辆数量,避免交通拥堵。
第四条:非营业性客车额度分为年度额度和临时额度两类。
1. 年度额度:按照车辆所在区域的道路交通情况,交通管理部门将每年设定年度额度,非营业性客车需要通过申请方可获得年度额度。
申请者需提供车辆登记证、驾驶证等相关材料,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提交申请。
2. 临时额度:对于需要临时增加车辆的情况,可申请临时额度。
临时额度仅限于特定时间段和特定区域内的使用,申请者需提供详细的使用计划,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提交申请。
第五条:非营业性客车额度管理将采取在线申请和审批的方式。
申请者需要在指定的网站上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所需材料,交通管理部门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审批,并给予申请者反馈。
第六条:非营业性客车额度管理将根据以下因素进行审批和分配:1. 道路交通情况:重点考虑车辆所在区域的道路交通拥堵情况,以及是否有其他交通工具可替代非营业性客车的出行需求。
2. 车辆座位数量:较大的座位数量将受到限制,以避免座位过多的车辆对道路交通造成不必要的拥堵。
3. 使用计划和目的:费用负担较大的私人包车等车辆需提供详细的使用计划和目的,以便于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审批。
第七条:非营业性客车额度管理将与道路交通管理相结合,对拥堵严重的区域和时段采取限行措施,包括轮流限行、尾号限行等,以维护交通秩序和减少交通拥堵。
第八条:对于违反非营业性客车额度管理规定的行为,将依据上海市交通管理局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包括罚款、暂扣车辆等。
第九条:交通管理部门将定期公布市区道路交通情况、额度使用情况等相关信息,以方便市民了解和申请额度。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出租汽车和车辆非法客运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
《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对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由市交通执法总队、区、县交通执法机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二)违反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四十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的,责令其改正,可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五)中、小客车按照规定装置计价器;
(六)小客车按照规定装置防劫车设施和顶灯;
(七)符合客运服务规范对车辆的其他要求。
《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对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由市交通执法总队、区、县交通执法机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二)违反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四十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的,责令其改正,可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机件性能不完好的
责令改正,每辆车处二百元罚款,最高不超过二千元
车身、车厢和行李厢不整洁的
责令改正,每辆车处二百元罚款,最高不超过二千元
空调、音响等设施不完好的
责令改正,每辆车处二百元罚款,最高不超过二千元
营运资格证件或者专用车辆牌照不清晰或无效的
责令改正,每辆车处二百元罚款,最高不超过二千元
装置计价器或顶灯的
租赁服务车辆需退出营业的,经营者应当向市运输管理处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对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由市交通执法总队、区、县交通执法机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二)违反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四十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的,责令其改正,可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2023上海限行规定时间范围
2023上海限行规定时间范围2023上海限行规定时间范围上海限行的汽车类型包括外地燃油车、外地纯电动、外地插电混动、本地燃油车、本地纯电动、本地插电混动。
一、外地燃油车、外地纯电动、外地插电混动(一)限行一限行时间2021年02月06日10时00分起,工作日07:00-20:00(节假日除外)限行区域、范围上海市:南北高架路(卢浦大桥—芦恒路以南400米)在微信公众号【车主指南】回复【上海限行】,查看限行地图,更直观!限行规定禁止悬挂外省市机动车号牌的小客车、使用临时行驶车号牌的小客车、未载客的出租小客车及实习期驾驶员驾驶的小客车通行(二)限行二限行时间2021年05月06日起,工作日07:00-09:00、17:00-19:00(节假日除外) 限行区域、范围上海市:内环内地面道路(不含边界道路)限行规定禁止悬挂外省市机动车号牌的小客车通行(三)限行三限行时间2021年06月18日15时00分起,工作日07:00-20:00(节假日除外) 限行区域、范围上海市:北横通道西段主线(北虹路立交-天目路立交文安路接地点)限行规定禁止悬挂外省市机动车号牌的小客车通行(四)限行四限行时间20XX年04月01日起,全天限行区域、范围上海市:浦东机场1号航站楼出发层。
限行规定从20XX年4月1日起对机场航站楼前道路采取禁止未载客机动车驶入。
(五)限行五限行时间20XX年04月19日起,全天限行区域、范围上海市:上海南站出发层限行规定20XX年4月19日起,出发层禁止未载客车辆驶入。
(六)限行六限行时间20XX年04月01日起,全天限行区域、范围上海市:虹桥机场二号航站楼南北出发层。
限行规定从20XX年4月1日起对机场航站楼前道路采取禁止未载客机动车驶入。
(七)限行七限行时间20XX年04月19日起,全天限行区域、范围上海市:上海虹桥站出发层。
限行规定20XX年4月19日起,出发层禁止未载客车辆驶入。
(八)限行八限行时间20XX年04月01日起,全天限行区域、范围上海市:浦东机场2号航站楼出发层。
上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若干规定
上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若干规定一、总则本规定旨在规范上海市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加强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的管理和监督,保障出租汽车市场稳定和消费者权益。
二、经营许可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在上海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未经许可,不得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
2.为保障消费者权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提供者应当购买相应的车险,并在车内显著位置张贴保险单。
3.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完整的经营服务资质和账簿记录,确保经营服务的合法合规。
三、车辆管理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应当通过安全检测,保障车辆的安全性能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的标准要求。
2.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应当在车内显著位置张贴行驶证、驾驶证等证件,以便乘客查阅。
3.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应当安装动态监测设备,实时监测运营车辆的行车数据和驾驶员的驾驶行为情况。
四、驾驶员管理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经过专业的驾驶培训,且持有有效的驾驶证和身份证。
2.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尊重并保护乘客的合法权益,不得在服务中强迫乘客购买商品或接受其他服务。
3.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交通规则,安全驾驶,切实保障行车安全。
五、服务质量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提供者应当保障服务质量,提供文明、礼貌、优质的服务。
2.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应当保障乘客的财产安全,如乘客遗失物品,应主动联系乘客归还。
3.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提供者应当通过客户反馈、投诉等方式,持续改进和提高服务质量。
六、法律责任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将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相关行政罚款。
2.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提供者未按照相关规定构建行车数据监控和记录系统的,将被责令整改,并处行政罚款。
3.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提供者未保障乘客安全的,将被责令改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2023修正)
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2023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2.28•【字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6届〕第22号•【施行日期】2023.12.28•【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1995年6月16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5月27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1年1月17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3年10月10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06年6月22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1年12月22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15年6月18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等8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六次修正根据2023年12月28日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等12件地方性法规和废止〈上海市保护和发展邮电通信规定〉等6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七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营资质管理第三章客运服务管理第四章车辆租赁服务管理第五章检查和投诉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出租汽车的管理,提高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保障乘客、用户和出租汽车经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适应城市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关于颁布经修改的《上海市出租汽车小客车车辆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关于颁布经修改的《上海市出租汽车小客车车辆规定》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关于颁布经修改的《上海市出租汽车小客车车辆规定》的通知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处:为配合本市出租汽车营运和管理方式的转变,加强出租汽车小客车车载智能系统的管理,局修改了《上海市出租汽车小客车车辆规定》,现予颁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二00五年七月二十七日上海市出租汽车小客车车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出租汽车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适应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除租赁和特准车辆外的出租汽车小客车(以下简称出租汽车车辆)管理。
第三条新投入营运或者更新的出租汽车车辆必须是新车。
第四条从事全市性经营的出租汽车车辆发动机排气量应当达到1.8L以上(含1.8L),并安装防抱死制动系统(ABS)和离合器液压操纵系统。
从事区域性经营的出租汽车车辆发动机排气量应当达到1.6L以上(含1.6L)。
第五条出租汽车车辆的车身颜色为镶拼色。
车身下半部颜色统一为钻石银灰色,上半部颜色由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出租汽车管理处)统一安排。
出租汽车数量在1000辆以上的经营企业可以选择指定颜色中的一种,作为本企业车辆的色标。
第六条出租汽车车辆应当安装符合规定的防劫车设施。
对防劫车设施的生产、安装和使用,市出租汽车管理处应当加强监督。
第七条出租汽车车辆应当安装符合规定的液化气燃料装置,行李厢内应当用适当的材料将该装置与其他空间隔离。
第八条出租汽车车辆应当安装统一规范的有固定支架的顶灯,顶灯的式样、颜色、材料由市出租汽车管理处负责监制。
上海市小微型客车租赁营运技术要求
上海市小微型客车租赁营运技术要求引言: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人们对交通出行的需求也越来越高。
为了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出行服务,小微型客车租赁已成为城市交通运输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
上海市作为我国经济最发达的城市之一,小微型客车租赁业务的技术要求及管理规范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探讨上海市小微型客车租赁营运技术要求,旨在促进该行业的健康发展。
一、车辆配置与技术要求:1.车辆数量:小微型客车租赁服务提供商应当根据市场需求和租车流量合理配置车辆,确保车辆供应充足,满足用户需求。
2.车辆类型: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环保要求的小微型客车,包括轿车、SUV、MPV等各类车型,以满足不同用户群体的需求。
3.车辆技术要求:-小微型客车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的技术要求,如车辆尺寸、座椅数量、排放标准等。
-小微型客车应当装备可靠的安全设备,如防抱死刹车系统、安全气囊等,以确保乘客的出行安全。
-小微型客车应当配备车辆定位系统和行车记录仪,以方便监控车辆运营状况和保障客户的安全。
-小微型客车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测和维护保养,保证车辆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能。
二、驾驶员要求:1.驾驶员资质:小微型客车租赁服务提供商应当选择具备相应驾驶经验和资质的驾驶员,确保驾驶员具备合法驾驶小微型客车的资格。
2.驾驶员培训:小微型客车租赁服务提供商应当对驾驶员进行专业培训,包括交通法规、安全驾驶技巧、急救知识等,提高其服务质量和安全意识。
3.驾驶员表现评价:小微型客车租赁服务提供商应建立驾驶员表现评价体系,对驾驶员的驾驶行为、服务态度、安全记录等进行综合评估,对绩效低下的驾驶员及时进行纠正或淘汰。
三、技术支持:1.车辆定位与调度系统:小微型客车租赁服务提供商应当建立车辆定位与调度系统,实现对车辆的实时监控和调度,保证车辆运营的高效和安全。
2.客户信息管理系统:小微型客车租赁服务提供商应当建立客户信息管理系统,方便客户进行预定、租车、支付等操作,提高服务效率。
上海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0号令
上海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正文:---------------------------------------------------------------------------------------------------------------------------------------------------- 上海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1993年11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五十号令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保障乘客和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适应城市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出租汽车是指按照乘客意愿提供客运服务、按里程和时间计费以及提供车辆租赁服务、按时间计费的营业客车。
第三条凡在本市经营出租汽车的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经营者)和乘客,以及与出租汽车业务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公用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公用局)是本市出租汽车行业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公共客运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客管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本市公安、工商、财政、税务、物价、技监等管理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协同市公用局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客运管理人员应公正廉洁,文明执法,执行公务时应着统一识别服装,佩戴值勤标志。
第六条市客管处和经营出租汽车的单位应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接受乘客投诉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经营资格管理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经营出租汽车业务,必须向市客管处申请。
市客管处审核批准后,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发给《上海市出租汽车经营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对出租汽车驾驶员发给《上海市营业客车驾驶员准营证》(以下简称准运证);对出租汽车发给《上海市城市客运交通营运证》(以下简称营运证)。
第八条申请经营出租汽车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有符合规定的客运车辆或相应的资金;(二)有符合规定的经营场地;(三)有相应配比的经职业培训合格的驾驶员,及以质检、安全等管理人员;(四)有与经营方案配套的营运管理制度。
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本文是关于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阅读。
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出租汽车的管理,提高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保障乘客、用户和出租汽车经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适应城市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出租汽车,是指按照乘客和用户意愿提供客运服务或者车辆租赁服务目统怠客运服务是指按照乘客意愿提供运送服务,并且按照里程和时间收费的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车辆租赁服务是指向用户出租不配备驾驶员的客运车辆,并且按照时间收费的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出租汽车经营者、从业人员和乘客、用户以及与出租汽车业务相关的单位、个人。
第四条上海市公用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公用局)是本市出租汽车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其所属的上海市公共客运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客管处)对本市出租汽车行业实施监督和管理,依法查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本市的出租汽车应当与其他公共交通客运方式协调发展。
出租汽车的数量、停车场(库)、营业站和调度网络等的发展规划和计划,由市公用局根据城市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出租汽车行业应当统一管理、合法经营、公平竞争。
出租汽车的营运收费标准和费用征缴标准,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统一制订,做到公平、合理。
第七条出租汽车行业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管理,秉公办事,文明服务。
第八条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维护乘客、用户的合法权益和从业人员的正当权益。
第二章经营资质管理第九条从事客运服务的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客运车辆和相应的资金;(二)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停车场地和经营场所;(三)有符合规定要求的质检、安全等管理人员和驾驶员;(四)有与经营方案相配套的经营管理制度。
上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若干规定
上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若干规定一、总则1.规定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上海市范围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企业、驾驶员和乘客。
2.目标:加强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管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保护消费者权益,提高服务水平,保持市场秩序。
3.定义:本规定中的相关定义与《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保持一致。
二、经营许可1.条件:进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企业需具备相关资质和条件,包括注册资金、车辆数量、驾驶员从业资格等。
2.申请:企业应向上海市相关部门申请经营许可,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申请表格,并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审批。
3.有效期:经营许可的有效期为5年,在有效期届满前需要申请续期。
三、车辆管理1.车辆要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必须是合法注册的出租汽车,车辆年限不得超过8年,需进行定期检测并获得合格证明。
2.车辆标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应在显著位置悬挂标识,标识内容包括企业名称、车辆编号等。
3.车辆保险:企业应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购买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保证乘客在行程中的安全保障。
四、驾驶员管理1.驾驶员资格:驾驶员需要持有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并通过相关考试获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
2.信用记录:驾驶员应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不得有违法记录和事故记录。
3.培训:驾驶员应参加由上海市相关部门组织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培训,并通过相关考试。
五、平台运营1.监管责任: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运营企业应具备一定规模和资金实力,承担对驾驶员和车辆的管理和监督责任。
2.信息发布:平台应及时发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的实时位置、价格、服务评价等信息,方便乘客选择和评估服务质量。
3.对接调度:平台应与公交、地铁等交通运输服务对接,提供便捷的出行服务,优化城市运输网络。
六、服务质量1.合理定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的价格应按照市场供需情况和相关政策规定合理定价,平台不得操纵价格,伪造订单等欺骗行为。
上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若干规定
上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若干规定为了规范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的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上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若干规定。
下文是小编收集的上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若干规定,欢迎阅读!2017上海网约车新规最新消息:首场合格率仅50%交通考试中心限时60分钟的全国卷先行开考,首批65位申请者通过电脑答题完成了包括单选、多选、判断在内的85道考题。
全国卷涉及出租车政策法规、职业道德、节能环保知识、事故处理和应急救护等内容,不少认真复习过大纲的人觉得难度可以接受。
随后展开的上海卷考试,尽管题量缩减至68题,但内容更注重区域属性。
考务管理科科长沈海介绍,考点除了地方行业法规外,还有更体现上海特色的营运服务。
包括道路交通、规范服务、上海的客源大概的集散点,还有上海旅游景观,包括文明服务,上海一些特有的内容,包括营运服务的沟通技巧之类。
很多应考驾驶员觉得上海卷,尤其是涉及具体道路布局等内容的考题有些难度。
两场考试都是考完即可查询成绩,100分的卷面分80分为合格线。
考试结果喜忧参半,年轻人、尤其是前期参加过机构培训的,通过率较高。
也有人1分惜败,不得不申请补考。
上午第一批考试合格率只有50%左右。
申请驾驶员普遍觉得,增设考试门槛对于网约车的行业发展还是有好处的。
沈海介绍,目前为止到考试中心报名考试的共有734人,将陆续参加考试。
另据市交通委统计,网约车管理办法出台后,本市共有近万人申请。
通过两门考试的申请者,7个工作日后就能拿到《网络预约出租车驾驶证》。
之后申请变更车辆性质、购买成功相关保险后,才能上路运营。
上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若干规定内容全文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规范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的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上海市非营业性客车额度管理规定(三篇)
上海市非营业性客车额度管理规定根据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发布的《上海市非营业性客车额度管理规定》,上海市控制非营业性客车发展的主要目的是降低道路交通拥堵和环境污染,提高交通运输效率。
该规定规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非营业性客车指的是城市居民私人使用的小型客车,不包括出租车、网约车等营业性客车。
2. 非营业性客车的额度控制根据车辆类型和居住区域划分。
根据不同类型的小型客车(如轿车、SUV等)和不同的区域(如市区、郊区等),设定了不同的额度。
3. 新购置的非营业性客车需经过额度审批并办理登记手续。
居民购车需提供购车合同、购车发票等材料,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购置。
4. 违反额度管理规定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如超过额度购置非营业性客车,将被要求将车辆报废或变更为营业性客车。
总之,上海市非营业性客车额度管理规定旨在通过限制非营业性客车数量,控制车辆增长,减少道路拥堵和环境污染。
居民购车需经过额度审批,并且违反规定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上海市非营业性客车额度管理规定(二)根据上海市政府的相关规定,上海市非营业性客车额度管理规定如下:1. 车牌号额度管理:上海市非营业性客车采取车牌号额度管理制度。
即每个家庭只能拥有一辆非营业性客车,每个单位只能拥有一定数量的非营业性客车。
2. 新增车辆配额:上海市政府会根据交通情况和城市规划要求,在一定时期内确定新增非营业性客车的配额,具体配额数量会在相关通知中公布。
3. 配额申请和审核:单位和个人需要通过向上海市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非营业性客车配额。
申请者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车辆购置合同、车辆购置税缴纳证明等。
交通管理部门会对申请进行审核,并根据配额数量情况进行配额发放。
4. 不可转让性:非营业性客车额度一般是不可转让的。
一旦获得额度的车辆所有者更换车辆或者转移到其他单位或个人名下,该额度将失效。
5. 违规处罚:如果发现单位或个人违规超出或逾期未申请额度的非营业性客车,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如罚款、扣车等。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2号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2号《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已于2020年12月9日经第3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20年12月20日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承租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是指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与承租人订立租赁合同,将9座及以下的小微型客车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小微型客车租赁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小微型客车租赁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微型客车租赁管理工作。
第四条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优质服务,公平竞争。
第五条国家鼓励小微型客车租赁实行规模化、网络化经营,鼓励使用新能源汽车开展小微型客车租赁。
第二章经营服务第六条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二)投入经营的小微型客车应当经检验合格且登记的使用性质为租赁(以下称租赁小微型客车);(三)有与租赁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管理人员;(四)在经营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五)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服务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
从事分时租赁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以下服务能力:(一)有与开展分时租赁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保证服务平台运行可靠;(二)有相应服务人员负责调配租赁小微型客车。
上海市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规范
上海市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规范(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规范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提高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质量,促进出租汽车行业规范化建设,依据《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及相关管理活动。
本规范所称的出租汽车,是指有专用标志并按照乘客意愿提供运送服务,以行驶里程和时间计收费用的营运客车.第三条(责任主体)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交通港口局)是本市出租汽车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范的组织实施.市交通港口局所属的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以下简称市运输管理处)负责本市出租汽车客运日常管理,上海市城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负责出租汽车客运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
相关区(县)交通管理和执法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客运日常管理与执法检查。
上海市出租汽车客运服务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本规范从事出租汽车营运和服务活动。
第四条(企业服务标准)根据《条例》有关规定获得经营资质的经营者应当按本规范要求,建立健全服务质量管理体系,采取有效措施,持续改进出租汽车客运服务,可制定本企业服务标准,其标准不得低于本规范要求。
第五条(社会监督)市、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监督,不断完善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管理。
第二章营运车辆、车载服务设施第六条(车辆技术要求)出租汽车车辆应当符合《出租汽车小客车营运技术条件(DB31/T530-2011)》、《上海市出租汽车小客车车辆规定》及国家和本市的其他有关标准.第七条(车辆服务设施)出租汽车车辆服务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新投入营运或者更新的出租汽车必须是新车,并符合安全、环保、节能、舒适的要求,车辆的尾气排放应当达到国家和本市有关环保要求.从首次上牌投入营运日计起,使用年限不超过五年。
上海小客车限行规定
上海小客车限行规定上海小客车限行规定是根据城市交通拥堵情况和环保要求制定的一项交通管理措施。
根据上海市政府的规定,上海市区内的小客车限行分为两种情况:尾号限行和双号限行。
尾号限行是指根据车辆的尾号来确定限行日期,规定了每周一至周五上午7:00至晚上8:00不能通行的时间。
具体限行日期如下:- 周一:限行1和6的车牌号;- 周二:限行2和7的车牌号;- 周三:限行3和8的车牌号;- 周四:限行4和9的车牌号;- 周五:限行5和0的车牌号。
双号限行是指根据日期来确定限行的车辆,规定在每月不规定的日期上午7:00至晚上8:00不能通行。
具体限行日期如下:- 1月:1、3、5、7、9、11、13、15、17、19、21、23、25、27、29、31号;- 2月:2、4、6、8、10、12、14、16、18、20、22、24、26、28号;- 3月:2、4、6、8、10、12、14、16、18、20、22、24、26、28、30号;- 4月:1、3、5、7、9、11、13、15、17、19、21、23、25、27、29号;- 5月:1、3、5、7、9、11、13、15、17、19、21、23、25、27、29、31号;- 6月:1、3、5、7、9、11、13、15、17、19、21、23、25、27、29号;- 7月:1、3、5、7、9、11、13、15、17、19、21、23、25、27、29、31号;- 8月:2、4、6、8、10、12、14、16、18、20、22、24、26、28、30号;- 9月:1、3、5、7、9、11、13、15、17、19、21、23、25、27、29号;- 10月:1、3、5、7、9、11、13、15、17、19、21、23、25、27、29、31号;- 11月:1、3、5、7、9、11、13、15、17、19、21、23、25、27、29号;- 12月:1、3、5、7、9、11、13、15、17、19、21、23、25、27、29、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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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出租汽车小客车车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出租汽车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适应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除租赁和特准车辆外的出租汽车小客车(以下简称出租汽车车辆)管理。
第三条新投入营运或者更新的出租汽车车辆必须是新车。
第四条出租汽车车辆应当符合安全、环保、节能、舒适的要求。
从事全市性经营的出租汽车车辆应当为三厢四门型,轴距不低于2600mm,乘坐室前后靠背前基点距不低于900mm,行李厢容积不小于400L。
出租汽车车辆的尾气排放应当达到“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标准,并配备有防抱死制动系统(ABS)。
从事区域性经营的出租汽车车辆要求由各区县交通主管部门参照本规定制定。
出租汽车车辆的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上海市出租汽车营运车辆技术要求》及国家和本市的其他有关标准。
第五条出租汽车车辆的车身颜色为镶拼色。
车身下半部颜色统一为钻石银灰色,上半部颜色由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以下简称市运管处)统一安排。
出租汽车数量在1000辆以上的经营企业可以选择指定颜色中的一种,作为本企业车辆的色标。
第六条出租汽车车辆应当安装符合规定的防劫车设施。
对防劫车设施的生产、安装和使用,市运管处应当加强监督。
第七条出租汽车车辆可以安装符合规定的液化气燃料装置,具体安装推进计划由市运管处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出租汽车车辆行李厢内应当用适当的材料将该装置与其他空间隔离。
第八条出租汽车车辆应当安装统一规范的有固定支架的顶灯,顶灯的式样、颜色、材料由市运管处负责监制。
第九条出租汽车车辆应当安装可由驾驶员操纵的右后门开、关装置和行李厢开启装置,其功能及技术要求由市运管处按规定监制。
第十条出租汽车车辆应当安装车载智能系统,车载智能系统应当符合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制定的《上海市出租汽车车载智能系统基本技术要求(试行)》,并按规定与出租汽车行业信息服务平台进行联网、传输信息及其他功能使用等。
新投入营运或者更新的出租汽车车辆应当在营运前安装车载智能系统;已投入营运的车辆应当按规定计划安排安装车载智能系统。
市运管处应当对车载信息系统的安装、联网、使用加强监督。
第十一条在出租汽车车辆仪表板的指定位置安装符合市交通局和上海市技术监督局确认的计价器及服务卡插座。
在出租汽车车辆仪表板右上方的指定位置安装符合规定的“空车”标志灯。
第十二条出租汽车车辆后视镜的反面处应当放置出租汽车中、高星级驾驶员的星级标志牌。
第十三条出租汽车车辆应当安装符合卫生标准的塑制内饰顶板和前座位后背下半部的塑制护套;使用白色布质座套;配置易清洗的踏脚垫。
第十四条在出租汽车车辆上发布的商业广告应当整洁美观,不得影响车辆的服务设施和服务功能。
下列位置不得发布商业广告:
(一)前挡风玻璃;
(二)仪表板;
(三)防劫车设施;
(四)除右前座位头枕后背部外的所有座位及头枕;
(五)服务设施及标志;
(六)车厢后搁板;
(七)车厢内壁(含车身玻璃、车顶、踏脚垫);
(八)车体(除前车门两侧企业叫车电话及后车窗不高于15厘米条幅广告外)。
前款所称的商业广告包括产品广告、企业形象广告等。
第十五条出租汽车车辆自取得营运证件之日起,5年以内为准予营运期限,超过期限的车辆应当更新。
到期后如车辆技术状况符合有关规定,经市运管处认可的机构评定同意可适当延长期限。
第十六条上海市出租汽车行业协会可以组织有关企业对出租汽车车辆的采购统一进行招投标。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负责解释,市运管处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2006年3月10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