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复议与税收行政诉讼的关系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tips】本税法知识是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

税务行政复议与税收行政诉讼的关系

依法纳税是每个人都要遵守的法定义务,如果个人或者企业出现偷税漏税的情况,税务机关查处后可以对偷税漏税者作出的规定,当事人不服处罚的可以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那么税务行政复议与税收行政诉讼的关系是怎样的?下面由为读者进行解答。

一、税务行政复议与税收行政诉讼的关系

根据《》、《》和《征管法》的规定,税务行政诉讼起诉与税务行政复议的关系有以下几种情况:

(1)必经复议,即未经复议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因征税问题发生争议,行政相对人必须先申请税务行政复议,否则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

(2)选择复议,即税务行政相对人既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非因征税问题发生的税务争议均适用选择诉讼。

(3)复议机关终局裁决,即行政相对人在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后,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一般无权作出终局裁决,只有一种情况例外: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相对人只能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复议。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复议决定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向法院起诉,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但国务院的裁决是终局裁决。

为防止行政机关办事拖拉、不讲效率,同时也为了保护行政相对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