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复议与税收行政诉讼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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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衔接关系的实定法探析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衔接关系的实定法探析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衔接关系的实定法探析哎呀,这题目也太难了吧!对于我这个小学生(初中生)来说,“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这些词,简直就像外星语言一样陌生和复杂!
不过呢,我还是想试着搞明白它们之间的关系。

就好像我解数学难题一样,虽然一开始觉得头大,但是只要努力,说不定就能找到答案。

先来说说行政复议吧,这就好像是我们在学校里,被老师批评了,觉得委屈,先去找教导主任说一说,看看能不能改变老师的决定。

行政复议就是当我们觉得行政机关的决定不对的时候,先向这个机关的上级部门提出申请,让他们重新审查一下这个决定是不是公平合理。

那行政诉讼呢?这就像是我们觉得教导主任也不公平,干脆就把事情闹到校长那里去!行政诉讼就是我们直接把行政机关告到法院,让法院来评判到底谁对谁错。

那它们之间的衔接关系又是啥呢?这就好比搭积木,每一块积木都得放对位置,整个结构才能稳固。

如果行政复议能解决问题,那可能就不用走到行政诉讼这一步,这多好呀,又省时又省力。

可要是行政复议没解决,那咱们就得靠行政诉讼来讨个公道了。

我就想啊,要是行政复议能做得更公正、更有效,是不是很多人就不用去打官司了呢?就像我们做作业,要是第一次就认真做好,就不用后面反复修改啦!
再想想,如果行政诉讼的门槛能低一点,让大家都能更容易地去维护自己的权益,那不是更好吗?这就跟我们参加活动一样,如果报名条件不那么苛刻,大家参与的积极性肯定更高呀!
反正我觉得,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衔接关系,得清清楚楚、顺顺当当的,不能让人觉得混乱,找不到方向。

这样咱们老百姓遇到事儿了,才能知道该怎么去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

我这个小学生(初中生)能想到的就这么多啦,也不知道对不对!。

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关系

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关系

一、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关系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联系主要体现为:(一)产生的根据相同。

都是基于行政争议的存在,用以解决争议的法律制度。

(二)目的和作用相同。

都是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效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三)审查的对象基本相同。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以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都要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只是复议机关作为行政机关,所以审查范围要宽一些。

可以同时审查行政行为的合理性,以及作为行政行为依据的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

(四)产生的条件相同。

都是一种依申请启动的活动。

两种程序的启动,都有赖于相对人的申请。

(五)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是一种权利救济手段。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属于救济行为,都具有事后性和依申请的性质,即它们都是事后的一种监督手段,且又须以行政相对人的提起为前提条件。

(六)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是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作为行使行政权的一方当事人行政机关无权提起。

二者均适用不告不理的原则,都是一种依申请的行为。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被申请人或被告都是享有国家行政职权、作出行政行为的国家行政机关。

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二、行政复议程序与行政诉讼有发生的先后顺序之分吗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没有具体的先后顺序,如果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提复议也可以提起诉讼。

但有以下情况的,必须经过复议程序后才能进行诉讼:(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与区别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与区别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与区别重要的作用。

有关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考查也是历年来常识部分的重中之重。

为此,考生出了要掌握基本的法律制度外,还需要理清制为而引起;(2)都是以解决行政争议为直接目的;讼的衔接我国法律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上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法规是这样规定的。

考生需要注意复议结束后应如何起诉的问题,这主要分为四种情形:(3)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既可以告复议机关,也可以告原机关;须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如不服复议决定,才能再提起行政诉讼;(1)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告原机关;的,只能告复议机关。

(三)行政复议为终局裁决都规定被公安机关依法律处罚,对处罚不服,可选择行政复议,也可选择行政诉讼,若选择行政复议,复议裁决则为终局裁决,不能再提起委员会有终局裁决权。

三、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级主管部门。

而受理行政诉讼的机关则是人民法院。

(3)受理范围不同。

人民法院所受理的行政案件,只是行政相对人或利害议,行政相对人都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而法律规定行政复议裁决为终局决定的,当事人不得提起行政诉讼。

(5)审理程序不同。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公开开庭审理。

行政复议基本上实行一级复议,以书面复议为原则。

较我们以两者的受案范围为例加以比较,以方便大家记忆。

首先,从受案标准上来看,我们从职权标准、行为标准、与结果标准三方面对两者进行为,损害了行政相对人和复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行为标准不同,行政诉讼的审查的是具体行政行为和违法行政行为,他不审查具体行既可以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也可以附带审查行政行为的合理性。

123、侵犯经营自主权案件,4、行政许可案件,5、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原则上应当有申请,但也有例外:a,有些情况下,无需6、行政给付案件,7、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案件,8、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案件,这里要注意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案件中对责ab(交通工伤医疗)认定是否可诉需要辨析,首先应认定是否有损害事故,这一认定是可诉的,其次再认定损害事故的程度,这一行为是不通责任中,认定交通责任事故的交通责任事故认定书是不可诉的,当事人在协商调解后,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税务机关行政复议中的法律问题

税务机关行政复议中的法律问题

工作研究税务机关行政复议中的法律问题 文 雅(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湖北 武汉 430000)摘 要: 伴随经济的发展,税收规模越来越庞大,税务纷争也数见不鲜,行政复议是行政法的重要内容,也是解决税务争议的重要途径。

然而实践中,我国的税务行政复议制度发挥的作用并没有很理想,复议率不高、复议质量差强人意等问题渐渐明显。

随着纳税人权利意识的觉醒,为顺应法治社会发展的趋势,优化我国税收行政复议制度成为值得研究的课题。

本文试图在理解税收行政复议制度内涵的基础上,对在立法和实践中出现的现象进行反思,以此为基础对优化税收行政复议制度进行一些思考。

关键词: 行政复议 ; 纳税争议 ; 税务机关1.税务行政复议的概念及意义1.1.税务行政复议的概念税收行政复议制度为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等其他涉税当事人提供了一项重要的税务救济方式。

指的是当税务当事人与税收机关在其税收具体行政行为上不统一时,税务当事人向作出决定的税收机关的上一层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复议机关对原行政行为作出维持或变更或撤销等决定的活动。

12.税务行政复议制度的意义2.1.依法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在税收问题上,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具有天然的不对等地位。

故当纳税人认为其税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需要有相应的税务救济制度。

税务行政复议制度正是基于征纳双方的不平等地位而设立的一种税务救济方式。

通过上一级税务机关对下级税务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的审查,以此来保障纳税人等税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2.监督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税收行政复议制度,一方面保障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作为行政内部的监督手段,能够对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监督。

税务行政机关执法属于行政管理活动,受到税收征管法的制约。

税务行政复议制度的设立可以依法监督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保障税务机关依法行政。

2.3.有利于促进征纳关系保持和谐稳定税务行政复议制度程序相对简单快捷,且不对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便利了税务争议的解决,能够及时响应纳税人的相关诉求,有利于征纳双方关系的稳定与和谐,一定程度上能够缓解两者之间的矛盾对立关系。

【重要知识点】2018年司法考试《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重要知识点】2018年司法考试《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重要知识点】2018年司法考试《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2018年司法考试《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受理程序中的重要问题,是申请行政复议与提起行政诉讼的关系。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除非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争议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申请行政复议还是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已经被依法受理的,当事人在法定复议期限以内不得提起诉讼;行政诉讼已经被依法受理的,则不得再申请行政复议。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首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做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所谓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是说提起行政诉讼的范围和提起程序需要按照行政诉讼法的现行有关规定进行。

行政复议法虽然扩大了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当然同时扩大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

法律规定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终局行政复议决定,当事人不得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法规定的终局行政复议决定有两个:第一是行政复议法第14条规定的国务院的裁决;第二是行政复议法第30条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确认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复议决定。

对于自然资源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救济途径,行政复议法作出了如下专门规定:1.对于浸犯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首先进行行政复议。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这些权利包括对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2.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自然资源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是终局裁决,不得提起行政诉讼。

这种行政复议决定的根据,是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与区别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与区别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与区别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行政法上两个基本的救济制度和纠纷解决机制;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二者在为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提供救济方面都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有关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考查也是历年来常识部分的重中之重..为此;考生出了要掌握基本的法律制度外;还需要理清制度之间的关系;尤其是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问题;更应熟练掌握..一、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共同点1都是因具体行政行为而引起;2都是以解决行政争议为直接目的;3都是以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为核心;以独立行使职权为保障;复议或诉讼均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4都不适用调解..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我国法律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上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复议选择型二即由行政相对人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之间自由选择;在选择了行政复议之后如对复议决定不服仍可提起行政诉讼..我国绝大多数法律、法规是这样规定的..考生需要注意复议结束后应如何起诉的问题;这主要分为四种情形:1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告原机关;2复议机关作出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的;告复议机关;3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既可以告复议机关;也可以告原机关;4复议机关不予答复的;既可以告复议机关;也可以告原机关..二复议前置型即行政复议是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行政相对人必须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如不服复议决定;才能再提起行政诉讼;适用于:有关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争议的行政裁决;有关纳税数额争议的行政征收考生仍需注意复议结束后应如何起诉的问题;这主要分为以下四种情况:1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告原机关;2复议机关作出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的;告复议机关;3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的;只能告复议机关;4复议机关不予答复的;只能告复议机关..三行政复议为终局裁决这主要有两种情形:1法律规定相对人可以在复议和诉讼两者之间作出选择..选择了行政复议就不能再提起行政诉讼..如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和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都规定被公安机关依法律处罚;对处罚不服;可选择行政复议;也可选择行政诉讼;若选择行政复议;复议裁决则为终局裁决;不能再提起行政诉讼..2法律规定只能复议;复议裁决就是终局裁决;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如商标法就规定;对申请注册商标中的行政争议;商标评审委员会有终局裁决权..三、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1性质不同..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行为;行政诉讼属于司法行为..2受理机关不同..行政复议的受理机关一般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属的人民政府或其上一级主管部门..而受理行政诉讼的机关则是人民法院..3受理范围不同..人民法院所受理的行政案件;只是行政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案件..而复议机关所受理的则既有行政违法的案件;也可以有行政不当案件..凡是能够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争议;行政相对人都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而法律规定行政复议裁决为终局决定的;当事人不得提起行政诉讼..4审查力度不同..人民法院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一般不审查其是否适当;复议机关不仅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而且还要审查其是否适当..5审理程序不同..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公开开庭审理..行政复议基本上实行一级复议;以书面复议为原则..较之诉讼程序;行政复议程序比较简便、灵活..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是历年司法考试的核心考点;因为这二者在很多方面有很多的相似性;在这里;我们以两者的受案范围为例加以比较;以方便大家记忆..首先;从受案标准上来看;我们从职权标准、行为标准、与结果标准三方面对两者进行比较;职权标准与结果标准;两者都是一样的;即都是具有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以及工作人员对行政诉讼的行政相对人或者是行政复议的复议申请人做出的行政行为;损害了行政相对人和复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行为标准不同;行政诉讼的审查的是具体行政行为和违法行政行为;他不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而行政复议既可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还可以附带审查规章以下的抽象行政行为;此外;行政复议还可以审查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也就是说他既可以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也可以附带审查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其次;从受理的范围上来看;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规定在行政诉讼法的第十一条具体有以下几种:1、行政处罚案件;2、强制措施案件;3、侵犯经营自主权案件;4、行政许可案件;5、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原则上应当有申请;但也有例外:a;有些情况下;无需当事人申请;如警察看到有人被打了;这时警察应当履行他的法定职责..B;若有其他确定的事实表明当事人面临着危险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应当履行法定职责..6、行政给付案件;7、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案件;8、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案件;这里要注意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案件中对责任事故的认定;从学理上的解释来看;包括以下几种行政行为:a;行政裁决案件;b;部分行政确认;部分行政确认案件中的三大责任事故交通工伤医疗认定是否可诉需要辨析;首先应认定是否有损害事故;这一认定是可诉的;其次再认定损害事故的程度;这一行为是不可诉的;因为在这一阶段并未最终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是为进一步确定权利义务关系提供了依据;这一依据有可能在后续处理中是会被推翻的;如交通责任中;认定交通责任事故的交通责任事故认定书是不可诉的;当事人在协商调解后;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在工伤责任事故认定中;认定工伤的伤残等级;要先经社保经保机构出具一份社会工伤保险待遇核定书;当事人在协商调解后;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在医疗事故责任认定中;当事人以鉴定书为依据;在协商调解不能达成一致后;可以提起民事诉讼..c;行政检查案件;d;部分行政合同案件;这里专门指行政合同中的单方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除了以上法律上的规定及学理上的解释外;还包括一些司法解释:①公平竞争权案件②国际贸易案件③反倾销案件④反补贴案件⑤最高法院就个案进行答复、批复中明确的几类案件;这里包括少年收容教养;以及乡政府收费..在复议法颁布之初;曾增加了某些只能复议不能诉讼的具体案件类型;但经过近几年一系列单行法律与司法解释的扩充;这些案件也已经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了;所以;现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已经是相同的了;记住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就记住了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第三;有一些行政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这些排除事项包括:① 国家行为案件;② 抽象行政行为;③ 内部行政行为;这里仅指行政机关对内部工作人员的奖惩与任免..④ 法定行政终局裁决;这里的法定仅限于狭义上法律的规定..⑤ 刑事侦查行为;刑事侦查行为是一种准司法的行为;他是不可诉的;但若是假的伪装的;则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此处对侦查行为要做狭义的理解;行政机关假借刑事侦查之名行干预民事纠纷之实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⑥ 调解仲裁行为;⑦ 行政指导行为;⑧ 重复处理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行为没有增加新的权利与义务;则应当诉原行政行为..⑨ 对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如行政处罚告知书;他只是一个阶段性的行为;并没有最终确定权利义务关系..⑩ 劳动监察指令书;与⑨相同;不产生权利义务关系;是劳动监察决定书的依据..以上是行政诉讼的排除事项;行政复议的排除事项包括:①内部行政行为;②对民事争议的处理;这里仅指调解与仲裁两种争议解决方式;对于裁决;可以诉讼也可以复议;例外是专利行政裁决不得申请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③行政指导等其他非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存在紧密的联系:1、复议诉讼自由选择;这是一般的原则;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选择对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提起行政复议..2、复议前置;包括在治安处罚、纳税争议和侵犯自然资源权利的行政行为中;当事人必须先经复议;对复议不服;才能提起行政诉讼..这里侵犯自然资源权利的行为规定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加上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对山西省高院的批复;共同构成了这侵犯自然资源权利的行政行为所要满足的三个条件:A;必须是具体行政行为B;侵犯的是一合法取得的自然资源权利;是既得权C;必须达到能够确定自然资源权利归属的效果..3、复议诉讼自由选择;但复议终局..包括两种情况:出入境处罚与国务院的裁决..这里应当注意;省部级单位作出的行政行为;先由省部级单位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可以选择向国务院提起二次复议;国务院的复议是终局的;对其不服 ;不能提起诉讼..。

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区别

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区别

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区别导语: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是国家机构处理行政争议的两种常见方式。

尽管在表面上它们似乎有些类似,但实际上它们之间存在着一些重要的区别。

本文将详细探讨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定义、性质、申请条件、程序等方面的区别。

一、定义和性质的区别1. 行政诉讼的定义和性质: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通过司法审判途径解决行政争议。

行政诉讼具有司法性质,由行政诉讼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规定。

2. 行政复议的定义和性质: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对某一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异议,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特定的行政复议机关予以重新审查,解决行政争议。

行政复议具有行政性质,由行政复议法和相关的行政法规规定。

二、申请条件的区别1. 行政诉讼的申请条件:行政诉讼适用于符合以下条件的行政争议:行政行为已经实施或者应当认定已经实施,当事人有合法利益或者直接利害关系,行政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行政行为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当事人先经过行政复议程序。

2. 行政复议的申请条件:行政复议适用于满足以下条件的行政争议:不服的行政行为是特定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异议的当事人是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提出异议的当事人是与该具体行政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依法享有行政复议权利和行政复议程序的当事人,提出异议的当事人尚未行使行政诉讼权利。

三、程序的区别1. 行政诉讼的程序:行政诉讼主要包括起诉、受理、立案、开庭审理、裁判和执行等程序。

当事人在起诉后,法院将受理案件,并依法立案。

然后,法院会组织开庭审理,双方当事人可以提出辩论意见,并呈交证据。

最后,法院会作出裁判,并执行裁判结果。

2. 行政复议的程序:行政复议主要包括立案、审查、调解、决定、履行等程序。

当事人在向上级行政机关或特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异议后,机关将受理案件,并进行审查。

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机关可能会进行调解。

如果调解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机关将作出决定。

行政法下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制度

行政法下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制度

行政法下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制度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是行政法领域中两种重要的争议解决机制。

而这两种机制的存在与发展,既体现了行政权力的监督与检查,也为行政争议化解提供了有效途径。

一、行政复议制度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有异议时,通过向行政机关申请重新审查与决定的一种特殊争议解决方式。

行政复议制度是行政法下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旨在通过内部程序解决行政争议,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行政复议制度的实施方式一般分为两种:一是行政机关自行组织与许可的复议程序;二是依法将复议职能分配给独立组织履行。

行政复议制度的实施有助于减轻行政法院的负担,提高行政纠纷的处理效率。

此外,行政复议还能加强行政机关的自我约束,促使其更加严谨、公正地履行职责。

二、行政诉讼制度行政诉讼是指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与行政行为主体发生争议时,通过司法程序依法解决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

相较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采取了独立的、外部的机制来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与裁决。

行政诉讼制度是行政法下的另一项重要制度安排,通过司法程序限制和约束行政机关的权力,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行政诉讼的实施方式主要分为诉前、诉讼、执行等三个阶段。

行政诉讼的途径包括一审行政诉讼、二审行政诉讼和特别程序行政诉讼等。

行政诉讼制度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它通过司法判决统一适用法律条文,避免了行政机关自行行使权力的随意性和不公正性,并能为公民提供更加公平、公正的法律保护。

三、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是两种相互关联且互为补充的机制。

两者旨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解决行政争议。

在实际操作中,公民通常要求先进行行政复议,再进行行政诉讼。

这是因为行政复议程序相对简便快捷,能够在较短时间内解决争议,减少了司法程序的复杂性和资源投入。

同时,行政复议也有助于减少行政诉讼的数量。

一方面,行政复议可以纠正行政机关错误的行为,减少公民提起诉讼的需求;另一方面,行政复议作为一种内部机制,能够促使行政机关更加审慎地处理行政事务,减少不当行为的发生。

税务行政复议--注册会计师辅导《税法》第十三章讲义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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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
税务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复议机关)提出申请,复议机关经审理对原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作出维持、变更、撤销等决定的活动。

我国税务行政复议具有以下特点:
1.税务行政复议以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做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作为前提。

2.税务行政复议因当事人的申请而产生。

3.税务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一般由原处理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进行。

4.税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相衔接。

一、税务行政复议的机构和人员
二、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三、税务行政复议管辖
1.对各级国家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2.对各级地方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其上一级地方税务局或者该税务局的本级人民政。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衔接配合工作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衔接配合工作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衔接配合工作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我国行政法领域中的两个重要制度,它们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行政正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请求行政机关重新审查、改变或撤销该行为的一种诉讼前程序。

而行政诉讼则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裁决的一种诉讼程序。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在实践中存在着一定的衔接和配合关系。

行政复议作为一种审查行政机关决定合法性的程序,可以被视为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

当公民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时,首先可以选择行政复议程序,通过行政复议来解决争议。

行政复议的目的在于通过行政机关内部的审查和调解,解决行政争议,达到调解纠纷的目的,避免诉讼的发生。

如果行政复议未能解决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之间的衔接配合工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衔接工作体现在双方之间的信息互通。

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交换案件材料和审查意见,确保信息的畅通和流转。

这样可以避免重复收集证据和浪费资源,提高办案效率。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衔接工作体现在衔接程序的规范化。

行政复议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在法律上都有明确的规定,各环节的程序要求和期限都应严格执行。

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协调,确保行政复议程序与行政诉讼程序之间的衔接无缝对接,避免漏洞和瑕疵的产生。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衔接工作还体现在衔接结果的协调。

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在处理同一案件时,应当协调一致,确保最终处理结果的一致性和合法性。

如果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决定被诉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行政复议机关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确保审判结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衔接工作还体现在衔接效果的监督。

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应当建立相互监督的机制,互通案件审查和裁判结果的信息,及时发现和纠正错误。

什么是税务争议?发生税务争议后纳税人如何处理

什么是税务争议?发生税务争议后纳税人如何处理

什么是税务争议?发⽣税务争议后纳税⼈如何处理纳税是我们作为中华⼈民共和国公民的必须履⾏的义务之⼀。

⽽在纳税的过程中容易出现税务争议。

税务争议是指纳税⼈和其他税务当事⼈同税务机关在税收征收缴纳过程中产⽣的争执和异议。

税务争议根据其法律救济程序规定的不同可分为纳税争议和其他争议。

当我们在⽣活中遇上了税务争议后该怎么办呢?今天店铺⼩编将为⼤家带来“什么是税务争议?发⽣税务争议后纳税⼈如何处理”的相关介绍,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解决税务争议的法律救济途径,主要有税务⾏政复议和税务⾏政诉讼。

税务⾏政复议是指纳税⼈、扣缴义务⼈、纳税担保⼈及其他当事⼈不服税务机关的具体⾏政⾏为,依法向税务⾏政复议机关提出要求重新处理的申请,税务⾏政复议机关根据申请⼈的申请,对原处理决定重新审议,并依法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维持、变更或撤销原决定的法律制度。

税务⾏政诉讼是指公民、法⼈和其他组织认为税务机关及其⼯作⼈员的税务具体⾏政⾏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民法院提起⾏政诉讼,由⼈民法院对税务具体⾏政⾏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司法活动。

纳税⼈、扣缴义务⼈及其他当事⼈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政⾏为可以依法申请⾏政复议或者提起⾏政诉讼,从⽽保护⾃⾝的合法权益。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条的规定,税务争议的内容不同,其解决途径也不同。

在纳税上发⽣争议的,纳税⼈、扣缴义务⼈、纳税担保⼈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政复议;对⾏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可以依法向⼈民法院起诉。

如果当事⼈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可以依法申请⾏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民法院起诉。

当事⼈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政复议也不向⼈民法院起诉、⼜不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依法采取强制执⾏措施,或者申请⼈民法院强制执⾏。

通过阅读上⽂,我们对这个问题已经有了⼀定的了解。

纳税检查(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习题集附答案

纳税检查(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习题集附答案

★纳税检查(第二版)(BK022B)第一章纳税检查导论1、【91384】(单项选择题)按照《征管法》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或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设置账簿。

A.营业执照B.税务登记证C.法人代码证D.银行开户许可证【答案】A2、【91385】(单项选择题)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还可以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滞纳税款()的滞纳金。

A.1‰B.2‰C.5‰D.0.5‰【答案】D3、【91386】(单项选择题)调取账簿及有关资料应当填写《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调取账簿资料清单》,调取以前年度账的,应在()内完整退还。

A.1个月B.2个月C.3个月D.6个月【答案】C4、【91387】(单项选择题)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的范围是()。

A.对公民作出1 000元以上罚款的案件B.对公民作出2 000元以上罚款的案件,对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10 000元以上罚款的案件C.对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20 000元以上罚款的案件D.对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50 000元以上罚款的案件【答案】B5、【145475】(单项选择题)税务稽查包括选案、实施、审理、执行四个方面的工作环节,但从工作内容看,其核心是()。

A.选案和检查B.检查和处理C.审理和执行D.补税和罚款【答案】B6、【91388】(多项选择题)税务检查权是税务机关在检查活动中依法享有的权利,《税收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有权()。

A.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B.责成纳税人提供与纳税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C.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D.对纳税人的住宅及其他生活场所进行检查【答案】A,B,C7、【91389】(多项选择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决定,享有()。

A.申辩权、陈述权B.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C.提请行政诉讼的权利D.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答案】A,B,C,D8、【91390】(多项选择题)实施税务稽查应当二人以上,并出示()。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程序衔接关系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程序衔接关系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程序衔接关系一、复议选择对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适用,一般原则是“复议选择”。

《行政诉讼法》第37条: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环境保护法》第40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2条: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选择案件的处理: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既提起行政诉讼又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先受理的机关管辖。

如果同时受理的,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选择。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申请行政复议,在法定复议期间又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后,又经复议机关同意撤回复议申请的,在法定起诉期限内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二、复议选择兼终局行政相对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有权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之间作出选择,行政相对人一旦选择了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的决定即为发生法律效力的终局决定,相对人将因选择申请行政复议而丧失起诉权。

(1)国务院对原级复议决定的裁决(2)省级政府根据特定决定作出的确认自然资源权属的行政复议决定(3)出入境管理处罚案件的复议决定具体见24章“终局行政裁决行为”三、复议前置复议前置是指行政相对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才能向法院起诉。

我国现行税务行政复议与税收行政诉讼衔接问题

我国现行税务行政复议与税收行政诉讼衔接问题

我国现行税务行政复议与税收行政诉讼衔接问题作者:刘婧来源:《商情》2014年第38期【摘要】税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是不可或缺的,而我国现行法规中对于税收救济制度的规定增加了纳税人的救济成本,不利于纳税人行使行政救济。

【关键词】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衔接救济成本一、税务行政复议与税收行政诉讼衔接存在问题原因分析我国的税务行政复议在与税务行政诉讼的衔接方而,采取“必经复议”与“选择复议”相结合的模式或体制。

(一)“必经复议”,即复议前置侵犯税收行政诉讼司法权,不利于纳税人救济作为行政相对人自由选择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例外——对于因征税及滞纳金问题引起的争议,税务行政复议是税务行政诉讼的必经前置程序,未经复议,行政相对人不能向法院起诉。

对于其他税务争议,如因处罚、保全措施及强制执行等引起的争议,行政相对人才可以选择适用复议或诉讼程序。

对与征税有关的税收争议采取前置模式的理由:一是争议的专业性;二是减缓法院的压力;三是降低税收成本。

然而我国的复议前置规定较随意,只依赖于税收单行法规、政策,在实践中,行政复议前置使得税收争议的最终解决时间拉长,导致案件久拖不决给当事人造成了额外的经济和精神损失影响了宪法保障人民迅速获得公正接受司法审判的权利,有“行政权侵犯司法权”之嫌,诉权作为一项受宪法保障的基本人权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不应被限制和剥夺。

(二)“纳税前置”有违法治精神,同时增加了纳税人的救济成本《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了复议前置,但又对此附加了先行纳税或提供相应担保的条件,即所谓的“税务行政复议双重前置”。

该规定对纳税人实施税务行政复议救济制度带来不利影响的分析如下:第一,从理论层面上,“税务行政复议纳税义务前置”的基础是公益为尊,公权至上,效率优先,这些观念在执行中却屡屡受到冲击。

首先是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关系。

公共利益未必就是国家利益,它还可以包含经过抽象和集中的私人利益,政府并不总是公共利益的维护者。

税务管理--名词解释、简答题(推荐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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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管理----名词解释、简答题名词解释:税收征管模式:报验税务登记:电子申报:又称数据电文申报,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通过与税务机关接受办理纳税申报、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申报的电子系统联网的电脑终端,按照规定和系统发出的指示输入申报内容,以完成纳税申报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申报的方式。

税款征收:是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将纳税义务人应当缴纳的税款组织征收入库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

查帐征收:是指纳税人根据税法,依据财务会计核算资料和报表,依照使用的税率自行计算并交纳应纳税额的一种方式。

查验征收:是指纳税人将其应税商品拿到主管税务机关或者税务机关指定的地点报验登记,税务机关查验后征收税款,发给查验和完税证,并据此运、销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

自报核缴:即纳税人自行计算申报应纳税款后,税务机关进行审核并开具缴款书,纳税人据以向当地银行缴纳入库。

自报自缴:即纳税人自行计算申报应纳税款、自行填写缴款书、自行向当地银行缴纳税款。

定期定额征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对一些营业额和所得额难以准确计算的小型工商户,经其自报评议,由税务机关调查核实其一定期限内的营业额、利润额,按照核定的营业额、利润额确定应纳税款的方式。

这种方式适用于规模较小,账证不健全,难以提供完整的纳税资料的小型工商业户的税款征收。

代收代缴:是指持有纳税人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从持有的纳税人收入中扣缴其应纳税款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征收方式。

税收保全措施:是指税务机关对可能由于纳税人的行为或者某种客观原因致使以后税款的征收不能保证或难以保证的情况,依法要求纳税人将一定数量的商品、货物置于税务机关的控制之下,纳税人如果不能按期缴纳税款或罚款,税务机关将其从控制下的安睡人的财产中扣取,使国家收入的得到保障的措施。

纳税保证措施:税务机关为使纳税人在发生纳税义务后保证履行纳税义务所采取的一种控制管理措施。

离境清税:是指欠税纳税人离开国境前,必须向税务机关缴清所欠税款,否则税务机关可以通知边防或海关限制其出境的措施。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类型总结(复议前置)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类型总结(复议前置)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类型总结(复议前置)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具体关系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自由选择型:只要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相对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既可以先申请复议再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起诉;复议前置型:法律、法规规定行政相对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后才能提起诉讼。

例如:1)《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专利法》第四十一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

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

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3)《税收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然后可以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上一级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4)《海关法》第六十四条:纳税义务人同海关纳税争议时,应当缴纳税款,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后选择终局型: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只有在以下情况下是终局的。

除此情况外,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当事人不服复议决定,仍然可以提起诉讼:以下规定复议终局情形:国务院终局裁决:《行政复议法》第14条:“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行政复议与税务行政诉讼

税务行政复议与税务行政诉讼
对省级以下各级地方税务局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 不服的,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省级地方税务局 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或省级人 民政府申请复议。
(四) 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
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 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规定,但 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 关提出申请。
对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自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收到之日起即 为受理;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对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 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复议 期限不作答复的,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 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照有 关规定延长行政复议期限的,以延长后的时间为行政复议期满时间。
(三) 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
根据《行政复议法》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 行)》的规定,我国税务行政复议原则上是实行由上一 级税务机关管辖的一级复议制度。
对省级以下各级国家税务局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 不服的,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省级国家税 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 行政复议。
(二) 税务行政诉讼的原则
人民法院特定
主管原则
(1)
由税务机关负责 赔偿的原则
(6)
合法性审查原 则 (2)
(3)
税务机关负 举证责任原则
(5)
(4)
不适用调 解原则
起诉不停止执 行原则
行政处罚行为
征税行为
(三) 税务行政诉 讼的受案范围
纳税担保行为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一、前言在行政法领域,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两个常见的解决争议的方式。

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可以向同级别的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而行政诉讼则是指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实践中,这两种方式往往会相互衔接,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其衔接关系。

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1. 行政复议(1)主要适用于具体行政行为;(2)申请期限一般为60天内;(3)不需要缴纳案件受理费用;(4)由同级别或上一级别的上级机关进行复议。

2. 行政诉讼(1)适用于具体或抽象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等;(2)起诉期限一般为6个月内;(3)需要缴纳案件受理费用;(4)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三、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关系1. 行政复议是司法救济的前置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2条规定,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时,应当先经过行政复议程序。

这意味着,如果当事人未经过行政复议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将不予受理。

2. 行政复议决定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事实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3条规定,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可以引用原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其他具体事实作为证据。

因此,当事人在进行行政复议时所作出的决定也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3. 行政复议决定对于后续诉讼具有约束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30条规定,在同一案件中,对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提起多次申请复议的,最后一次复议决定是终局性的。

这意味着,在最后一次复议决定作出后,当事人不能再次向上级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案例分析某市A公司因违反环保规定被处以罚款。

A公司不服,先向市环保局提起了行政复议,但复议仍被维持原决定。

随后,A公司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在此案例中,A公司先进行了行政复议程序,并且最后一次复议决定被维持。

因此,A公司符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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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与税收行政诉讼的关系
依法纳税是每个人都要遵守的法定义务,如果个人或者企业出现偷税漏税的情况,税务机关查处后可以对偷税漏税者作出的规定,当事人不服处罚的可以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那么税务行政复议与税收行政诉讼的关系是怎样的?下面由为读者进行解答。

一、税务行政复议与税收行政诉讼的关系
根据《》、《》和《征管法》的规定,税务行政诉讼起诉与税务行政复议的关系有以下几种情况:
(1)必经复议,即未经复议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因征税问题发生争议,行政相对人必须先申请税务行政复议,否则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

(2)选择复议,即税务行政相对人既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非因征税问题发生的税务争议均适用选择诉讼。

(3)复议机关终局裁决,即行政相对人在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后,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一般无权作出终局裁决,只有一种情况例外: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相对人只能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复议。

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复议决定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向法院起诉,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但国务院的裁决是终局裁决。

为防止行政机关办事拖拉、不讲效率,同时也为了保护行政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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